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 行)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精编文档附件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 年3月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4.1一般规定 (5)4.2住宅工程 (5)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5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5.1一般规定 (8)5.2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5.3其他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1总则1.01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3.20
附件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年3 月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4.1 一般规定 (5)4.2 住宅工程 (5)4.3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4.4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5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5.1 一般规定 (8)5.2 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5.3 其他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1 总则1.0.1 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 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 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 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XXX2020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XXX2020.3.20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XXX于2020年3月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部分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
以下是标准的详细内容。
1.总则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置,确保项目监理的质量和效果。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2.术语本标准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监理:指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全程监督、检查、评定和管理的活动。
监理工程师: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监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理报告的编制。
监理员:指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住宅工程:指用于居住的建筑工程。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指不属于住宅工程的公共建筑工程。
3.基本规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并且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
监理机构应当为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机会。
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4.1 一般规定每个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应当配置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2 住宅工程住宅工程的监理机构应当配置至少一名监理工程师和一名监理员。
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4.3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的监理机构应当配置至少一名监理工程师和两名监理员。
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4.4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的监理机构应当配置至少一名监理工程师和三名监理员。
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
《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主要为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推动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以下是一些关键内容:
1. 监理人员基本要求: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素质和工程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2. 专业配备: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监理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如土建工程师、电气工程师、机械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
3. 人员数量: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人员数量,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4. 人员资格:监理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以保持职业能力的先进性和适应性。
5. 工作职责:监理人员应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
6. 现场管理: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7. 协调沟通:监理人员应积极协调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之间的关系,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8. 文档管理: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理文档管理制度,确保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9. 持续改进:监理机构应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持续改进监理工作方法和流程,提高监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该指南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当施工员、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一、项目负责人1.任职条件:(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主要职责:(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C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T59—99)、《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6)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等的协调和过程控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8)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9)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二、项目技术负责人1.任职条件:一级工程(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2标准划分,下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二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三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3.当施工员、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一、项目负责人1.任职条件:(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主要职责:(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C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T59—99)、《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6)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等的协调和过程控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8)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9)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1.任职条件:一级工程(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2标准划分,下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当施工员、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一、项目负责人1.任职条件:(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主要职责:(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C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T59-99)、《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6)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等的协调和过程控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8)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9)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1.任职条件:一级工程(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2标准划分,下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附件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年3 月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4.1 一般规定 (5)4.2 住宅工程 (5)4.3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4.4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5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5.1 一般规定 (8)5.2 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5.3 其他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1 总则1.0.1 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 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 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 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
建筑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建筑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引言
建筑行业是一个需要高素质、高技能的领域,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建立建筑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是必要的。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建筑监理机构在职人员的配备。
人员配置标准
监理工程师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不同职责分级进行配备,其中:
- 一级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规模较大或工程复杂度较高时,至少配置1人;
- 二级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规模较小或工程复杂度较低时,至少配置1人。
监理员
根据监理员的专业技能进行配备,其中:
- 结构监理员:按照工程项目所要求的结构类型配备;
- 土建监理员:按照工程项目所要求的土建类型配备;
- 安装监理员:按照工程项目所要求的安装类型配备;
- 其他类型监理员:按照工程项目所要求的特殊类型进行配备。
检测人员
根据工程项目的特殊要求酌情配备,其中:
- 工程验收时需要的相关检测人员按照工程规模和要求进行配备;
- 其他特殊要求的检测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备。
过渡期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
试行期满后,按照
实际效果进行调整修订。
结论
本标准的制定将有利于加强建筑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置
项目监监理人员数量的确定方法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理人员数量。
监理总部:总监1人,总监代表1人,文秘2人;
子项目1监理组: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9人,文秘1人;
4
子项目2监理组: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8人,文秘1人。
还有哪些因素会影响监理机构的人员配置?
STEP1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的确定方法
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和工程建设强度套用监理人员需要定额。
监理工程师: 0.35*15.6=5.64人,按6人考虑
监理员: 1.10*15.6=17.16人,按17人考虑
行政文秘人员: 0.25*15.6=3.9,按4人考虑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
(1)合理的专业人员结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由与所监理工程的性质及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要求相适应的各专业人员组成。 当监理的工程局部有特殊要求而需要采用某种特殊监控手段时,监理机构可以通过委托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来满足要求。
(2)合理的技术职称结构 合理的技术职称结构表现为监理人员的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的比例与监理工作要求相适应。 通常,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服务,对人员职称要求更高些,具有高级职称及中级职称的人员在整个监理人员中的比重要大些。施工阶段的监理,可由较多的初级职称人员从事实际操作工作,例如旁站、见证取样、检查工序、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等。
请分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面积、建筑形式、建筑高度、工期、开发单位要求等因素对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影响。
项目监理机构的规模和工程项目的规模关系是什么?
01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的确定
02
工程建设强度。工程建设强度=投资/工期建设工程复杂程度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五个等级:简单、一般、较复杂、复杂、很复杂。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因素专家评估1-3、3-5、5-7、7-9、9-10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按照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该标准把房屋建筑工程分为住宅工程、一般公共建筑(I)和一般公共建筑(Ⅱ)等三类工程,高耸构筑物工程未列入该标准系列。
监理单位应结合房屋建筑工程特点,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建设工期、监理服务费用、不同施工阶段高峰期工作强度等进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1.住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在按下表配置住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时,应根据建设项目基础、主体结构形式,不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具体内容和范围等,科学合理、有效均衡地设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配置相应人员数量。
2.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本标准所述一般公共建筑(Ⅰ)是指具备使用上的公共开放性、功能多样性、人流交通大量性、建筑结构复杂性、建筑风格时代性等特点的单体或群体建筑。
工程监理单位在按下表所列工程概算投资额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时,应充分考虑一般公共建筑(I)建设标准高、专业种类多、建设周期长、社会影响大、公众普遍关注等特点。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表注:总监理工程师兼职在表中用(1)表示。
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本标准所述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是指一般状态下生产的单层和多层工业厂房建筑以及仓储类建筑。
单层工业厂房建筑一般指机械、冶金、纺织、化工等行业厂房:多层工业厂房建筑一般是指为轻工、电子、仪表、通信、医药等生产和配套服务项目。
北京市监理人员配备数量要求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京建法[2019]12号的要求,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应根据项目性质、工程特点和专业需求配备,数量应满足不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
新建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最低不少于3人。
根据工程规模或工程投资额的增加,相应增加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最低配备参考标准见下表。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附件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 年3 月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4.1一般规定 (5)4.2住宅工程 (5)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5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5.1一般规定 (8)5.2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5.3其他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1总则1.01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参考)一、住宅为主的高层、小高层建筑监理人员数量最低标准二、住宅小区工程监理人员数量最低标准三、工业厂房建筑监理人员数量最低标准1、表中所列监理员人数为工民建或相关专业且为常驻工地人员。
2、表中的缩写“总监”: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师资格证书人员;“监理员”:取得省监理员从业能力证书人员。
3、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在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前提下,不能在多于三项委托监理工程上兼职,下列项目只能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1)政府重点工程;(2)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单位工程;(3)24米跨度以上,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工程;(4)单位工程数量超过三个,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5)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公用事业工程和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
4、表中未给出的其它工程(含12万平米以上,单体8万平米以上的工程),现场监理人员数量最低标准,按工程投资规模M确定:M≥500万元,不少于1人; 500万元<M≤1000万元,不少于2人;2000万元<M≤5000万元,不少于4人; 1000万元<M≤2000万元,不少于3人;5000万元<M≤10000万元,不少于5人;M>10000万元,不少于6人,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000万元,增加监理员1人;每增加10000万元,需加派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
5、开工准备、工程收尾阶段现场监理人员数量,视现场工作需要,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6、配套专业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安排驻现场工作时间。
7、上述标准中工程监理工期确定为:多层住宅一年;小高层住宅1.5年;高层住宅2年;单层轻钢工业厂房1年;多层公建及多层框架厂房1年;高层公建2年;市政及其他工程规定的投资额度为年度投资额。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导则》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导则》(实用版)目录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发布《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导则》二、导则的发布对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意义三、导则的主要内容四、导则的实施及对监理行业的影响正文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导则》近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发布了《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导则》,旨在为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置提供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监理行业的发展。
导则的发布对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意义《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导则》的发布,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导则为监理机构提供了一个明确的人员配置标准,有助于提高监理机构的工作效率和监理质量。
其次,导则的发布有助于加强监理行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升整个行业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导则的主要内容《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人员配置原则: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难度、合同价款等因素,合理配置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人员职责分工:明确监理机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3.人员资格要求:对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以保证监理质量。
4.人员培训和考核:建立监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导则的实施及对监理行业的影响《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导则》的实施,将对监理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导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监理行业的整体水平,提升监理服务的质量。
其次,导则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附件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 年3 月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4.1一般规定 (5)4.2住宅工程 (5)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5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5.1一般规定 (8)5.2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5.3其他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1总则1.01为规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控等参考标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容、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围、工作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
项目监理人员配置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
(4)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项目。
建设单位同意是指由监理企业出具“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需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开工准备阶段(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前)、工程收尾阶段(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后)的监理人员数量,视现场工作需要,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4、项目监理人员必须配置1名负责安全监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并根据监理合同范围配置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房建工程最少配置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它专业工程最少配置1名相应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5、建设单位出具证明工程已完工的,本工程监理人员除总监外均可按规定在其它监理项目担任监理人员;监理企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交工报告)后,总监可在其它监理项目担任项目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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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当施工员、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一、项目负责人1.任职条件:(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主要职责:(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C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T59-99)、《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6)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等的协调和过程控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8)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9)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1.任职条件:一级工程(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2标准划分,下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监理人员配置标准与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岗位人员配置要求一、一般公共建筑一级工程:28 层以上;二级工程:14-28 层;三级工程:14 层以下;岗位人员配置标准36 米跨度以上(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24-36 米跨度(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 1 万-3 万平方米24 米跨度以下(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下总监理工程师 1 人 1 人 1 人专业监理工程师 2 人 1 人 1 人监理员 2 人 2 人 1 人合计 5 人 4 人 3 人注:1. 一级工程以单项工程 3 万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 3 万平方米相应增加监理员 1 人;二级或三级工程分别以报建面积 3 万和1 万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 2 万平方米相应增加监理人员 1 人。
2. 工业、高耸构筑工程及其它类型房建工程按照本表要求配置。
二、住宅工程岗位人员配置标准一级工程:小区建筑面积12 万平方米以上;单项工程28 层以上二级工程:建筑面积6 万-12 万平方米;单项工程14-28 层三级工程:建筑面积2 万-6 万平方米;单项工程14层以下三级工程: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下;单项工程14层以下总监理工程师 1 人 1 人 1 人 1 人专业监理工程师 3 人 2 人 1 人 1 人监理员 3 人 3 人 2 人 1 人合计7 人 6 人 4 人 3 人注:1. 一级工程以小区建筑面积12 万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 3 万平方米相应增加监理员 1 人;二级及三级工程以小区建筑面积 6 万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 3 万平方米相应增加监理员 1 人;2. 混合类项目中,住宅面积比例达到30% 以上的,岗位人员按住宅工程要求配置。
三、市政公用工程岗位人员配置标准5000 ≤N2500 ≤N1000 ≤N10000 ≤N N<1000 <10000 <5000 <2500总监理工程师 1 人 1 人 1 人 1 人 1 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2 人4 人1 人4 人1 人3 人1 人1 人--1 人合计7 人 6 人 5 人 3 人 2 人注: 1. 本表中N 指造价,单位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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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 年3 月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4.1一般规定 (5)4.2住宅工程 (5)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5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5.1一般规定 (8)5.2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5.3其他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1.01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
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可就此另行协商。
2.0.1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相关服务related service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注册人员。
2.0.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专业监理工程师specialty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9监理员site supervisor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3基本规定3.0.1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投资规模、不同阶段、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服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3.0.2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建设监理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技术、经济、法务、管理等支撑系统,确保项目监理机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监理成果资料管理等工作质量。
3.0.3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遵循适用、精简、高效的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监理人员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0.4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将监理工作中不能委托的职责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中所列明的基本职责内容履行职责。
本标准中只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配置基本数量。
3.0.5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0.6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在同一区域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在总监理工程师兼职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应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兼职在本标准配置表中用“(1)”统一表示。
3.0.7本标准为工程监理单位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有效履行监理职责,在施工高峰期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的基本人数。
工程监理单位宜根据项目的特点、建筑物功能与布局、工作与交通条件、地区差异、合同约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要求等实际情况,在此标准上进行适当调整。
3.0.8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手段牟取中标,而后通过减少监理人员数量、降低监理人员素质等方式,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3.0.9各地规章制度和建设单位要求超出监理规范范围增设监理人员的,未计入本标准。
若需配置人员,其服务酬金需另行计算并在监理合同中事先约定。
3.0.10工程监理单位应针对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特点、技术复杂程度、项目所在地域等因素,通过协商方式与建设单位确定监理服务报酬。
监理服务报酬应能满足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岗位、人数、专业能力、服务效果等要求,确保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能有效履行监理规范所规定的基本职责。
3.0.11本标准可作为监理招投标、监理合同商签和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3.0.1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实施阶段,即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工程准备阶段及项目运营阶段工作内容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3.0.13本标准中监理员不分专业,但应满足监理规范的执业要求。
3.0.14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工业厂房工程,人员配置可按当期开发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投资额,采用本标准中相应区间值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4.1一般规定4.1.1本标准所指房屋建筑工程主要包括住宅工程、一般公共建筑(Ⅰ)和一般公共建筑(Ⅱ)等三类工程,高耸构筑物工程未列入本标准系列。
4.1.2工程监理单位应结合房屋建筑工程特点,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建设工期、监理服务费用、不同施工阶段高峰期工作强度等进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4.2住宅工程4.2.1 工程监理单位在按表4-1 配置住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时,应根据建设项目基础、主体结构形式,不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具体内容和范围等,科学合理、有效均衡地设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配置相应人员数量。
住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表4-1总建筑面积(M:平方米)各岗位人员配置数量(人)区间值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合计M≤60000单栋(1) 1 0~1 2~3 多栋(1) 1 0~2 2~460000<M≤120000(1)1~2 2~3 4~6 120000<M≤200000 1 2~3 3~5 6~9 200000<M≤300000 1 3~6 5~8 9~15 300000<M≤500000 1 6~9 8~12 15~22 500000<M≤800000 1 9~12 12~16 22~29800000<M 建筑面积每增加3万m2,需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名,增加监理员 1 名。
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4.3.1本标准所述一般公共建筑(Ⅰ)是指具备使用上公共开放性、功能多样性、人流交通大量性、建筑结构复杂性、建筑风格时代性等特点的单体或群体建筑。
4.3.2工程监理单位在按表4-2 所列工程概算投资额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时,应充分考虑一般公共建筑(Ⅰ)建设标准高、专业种类多、建设周期长、社会影响大、公众普遍关注等特点。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表4-2工程概算投资额(N:万元)各岗位人员配置数量(人)区间值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合计N≤3000(1) 1 0~1 2~3 3000<N≤5000(1) 1 1~2 3~4 5000<N≤10000(1) 1~2 2~3 4~6 10000<N≤30000(1)2~3 3~4 6~8 30000<N≤60000 1 3~5 4~5 8~11 60000<N≤100000 1 5~6 5~9 11~16100000<N工程概算投资额每增加 1.5 亿,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名,增加监理员 1 名。
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4.4.1 本标准所述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是指一般状态下生产的单层和多层工业厂房建筑以及仓储类建筑。
单层工业厂房建筑一般指机械、冶金、纺织、化工等行业厂房;多层工业厂房建筑一般是指为轻工、电子、仪表、通信、医药等生产和配套服务项目。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人员配置见表4-3。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表4-3工程概算投资额(N:万元)岗位人员配置数量(人)区间值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合计N≤3000(1) 1 0~1 2~33000<N≤5000(1) 11~2 3~45000<N≤10000(1) 1~2 2~3 4~6 10000<N≤30000(1)2~3 3 6~7 30000<N≤60000 1 3~4 3~5 7~10 60000<N≤100000 1 4~6 5~8 10~15100000<N 工程概算投资额每增加 2 亿,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名,增加监理员 1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