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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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护理费标准2015

安徽护理费标准2015

安徽护理费标准2015安徽省护理费标准是指在安徽省范围内,对于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护理服务收费的标准。

2015年的护理费标准是根据当时的医疗服务水平、人工成本、物价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

护理费的收费标准对于医疗机构和患者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护理人员的合理报酬,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护理费用问题而引发纠纷。

因此,了解并遵守安徽护理费标准对于医疗机构和患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根据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文件,2015年安徽省护理费的收费标准主要分为一般护理费和特殊护理费两种。

一般护理费是指对一般患者进行的护理服务收费标准,包括一般护理、基本护理、常规护理等内容。

特殊护理费是指对于需要特殊护理服务的患者进行的护理服务收费标准,包括特殊护理、重症护理、特需护理等内容。

不同类型的护理服务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护理费用。

其次,安徽省护理费的收费标准还规定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用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护理费用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三级医院的护理费用标准会相对较高,因为三级医院承担着更为复杂和严重的疾病治疗和护理任务,而一级医院的护理费用标准相对较低。

此外,护理费用还会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护理等级进行调整,对于需要特殊护理的患者,护理费用也会相应提高。

最后,对于安徽省护理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相关部门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护理费用,并在收费明细中明示护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存在任何虚假收费行为。

同时,患者也有权对护理费用进行监督和投诉,一旦发现医疗机构存在收费不合理或虚假收费的行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对于违规收费的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总的来说,2015年的安徽省护理费标准是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遵守的规范,对于保障医疗质量、维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市场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卫科教秘〔2015〕414号•【施行日期】2015.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工作的通知卫科教秘〔2015〕414号各市及广德县、宿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卫科教秘〔2015〕183号)精神,根据《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皖卫人〔2010〕37号)要求,结合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现状,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前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的结业考核工作,以推进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和完善。

现将《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实施方案(2015)》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并为结业考核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委科教处联系。

联系电话:*************,62998565安徽省卫生计生委2015年8月14日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实施方案(2015)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皖卫人〔2010〕37号)以及《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卫科教秘〔2015〕18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开展现状,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前完成培训学员的结业考核工作。

为保障结业考核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结业考核目的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检验住院医师的培训质量,了解住院医师对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和实际工作能力;了解各培训基地(医院)的管理工作情况,为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安徽省医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医改办〔2015〕5号

安徽省医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医改办〔2015〕5号

安徽省医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医改办〔201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巩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完善运行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政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更新、周转房建设资金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等,由县级政府负责。

自2015年1月1日起,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推行财政经费定项补助。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入来源包括: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全额核拨的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经费、社会保障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的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经考核后拨付,严禁将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冲抵人员工资。

县级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监管。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绩效考核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具体办法,主要考核管理绩效、服务质量和数量、合理用药、医疗费用控制、转诊率、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和村卫生室管理情况、群众满意度等。

考核工作由县级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1次,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资总额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全额绩效分配和按月预分配、年终总结算制度。

落实院长(主任)分配自主权,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

安徽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安徽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安徽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年)为贯彻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规范我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促进我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更好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2014-2015)》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院前医疗急救发展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范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县(市)急救中心(站)及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

二、时间2014~2015年。

三、主要内容(一)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活动内容1.院前急救机构规划、设置、审批(1)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发展规划方案,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同时确定急救网络医院,制定急救网络医院所属急救站(点)的建设、准入及考核标准,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2)急救中心(站)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3)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设置院前急救网络分站(点),实现院前急救服务全覆盖。

(4)没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使用“急救中心(站)”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的情况。

医疗机构内无擅自使用“急救中心”名称的情况。

2.多措并举,推动院前急救事业发展(1)制定针对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的倾斜政策,保证院前医疗急救队伍稳定和发展。

(2)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建立长效、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

(3)积极协调物价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院前急救收费情况专题调研,制定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医疗服务整体水平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4)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服务范围、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

(5)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培训、复训及考核的相关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市院前急救专业人员培训。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医院创建爱婴医院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医院创建爱婴医院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医院创建爱婴医院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8.20
•【字号】卫妇幼秘〔2015〕434号
•【施行日期】2015.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医院创建爱婴医院
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妇幼秘〔2015〕43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立儿童医院:
为进一步扩大爱婴医院影响,拓展儿童医院服务内涵,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儿童医院创建爱婴医院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通知所辖区域的儿童医院,鼓励其参与创建,并于2015年9月1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儿童医院信息报给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进行抽样复核后,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当地爱婴医院(儿童医院)创建总结、各级评估分数、爱婴医院基本情况登记表(《方案》附件2)报送至省妇幼保健所。

联系人:省妇幼保健所儿童保健科,方亮。

联系电话:0551—62836931;邮箱:****************。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8月20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编办,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14•【字号】卫科教秘〔2015〕183号•【施行日期】2015.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科教秘〔2015〕183号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计生工作质量和水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应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要的临床医师队伍,现将《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编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4月14日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立足省情、遵循规律,以培养合格医生为目的,以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健全培训体系为基础,以建立政策制度体系为核心,建立与行业特点相适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制度提供人才支撑。

安徽省股骨颈骨折分级诊疗指南(2015年版)

安徽省股骨颈骨折分级诊疗指南(2015年版)

[编者按]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事业长远健康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结合实际,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为切入点,正逐步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2015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安徽省医学会,针对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冠心病、股骨颈骨折、腰椎间盘突出症,组织专家编写了《安徽省常见病分级诊疗指南(2015版)》(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详细叙述了以上6个病种的诊断、评估与治疗,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诊疗项目、转诊原则与流程等。

《安徽医学》2016年将分期刊载《指南》,以期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分级诊疗,为临床医务人员践行常见病的分级诊疗提供参考,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发展。

安徽省股骨颈骨折分级诊疗指南(2015年版)股骨颈骨折是指股骨头下至股骨颈基底部之间的骨折,多数为关节囊内骨折,是老年人最常见的骨折之一,严重危害老年人生活质量。

治疗方式以手术为主,内固定和人工关节置换是常用的手术方法,虽然治愈率较高,均存在一定比例的并发症,医疗单位需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手术条件。

一、流行病学特点股骨颈骨折是髋部最常见的骨折,占全身骨折总数的3.58%,多发生在老年阶段,尤以老年女性骨质疏松者多见,随着寿命延长,其发病率有增高趋势。

中青年股骨颈骨折较少见,多由较大暴力引起。

由于局部血供因素,常可出现骨折不愈合(15%左右)和股骨头缺血坏死(20% 30%)等并发症。

二、临床表现多见于老年女性,多有跌倒、扭伤或其他轻微外伤史,因受伤暴力不明显,常因疏忽而延迟诊治。

(一)症状:1.外伤后髋部疼痛;2.髋关节主动活动受限;3.除少数外展嵌插型骨折外,多数患者伤后站立、行走功能明显受限。

(二)体征:1.畸形:患肢多有轻度屈髋屈膝及外旋畸形。

2.压痛及叩击痛:腹股沟韧带中点下方压痛,在足跟部或大粗隆部叩打时,引发髋部疼痛。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正文:----------------------------------------------------------------------------------------------------------------------------------------------------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发挥带量采购优势,降低虚高价格,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质量优先、招采合一,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二、组织管理1.明确采购主体。

带量采购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由市级综合医院牵头组建采购联合体,省直医疗机构可参加所在市集中采购,也可组建联合体集中带量采购。

2.加强监督管理。

省药招办及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工作。

3.统一平台运作。

省直医疗机构联合体带量采购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招标平台(以下简称省招标平台)实施,省辖市带量采购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招标平台实施。

4.公开发布信息。

带量采购结果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医药分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医药采购平台)上发布。

5.医疗机构通过带量采购节约的费用,用于支持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药事服务、指导临床用药等,纳入医疗机构综合预算,实行财务统一管理。

三、带量采购6.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发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限价、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耗材网上集中交易目录及限价。

7.遴选制定采购目录。

各带量采购联合体结合临床需求,完成药品、耗材采购目录的遴选工作。

8.确定采购计划量(金额)。

各带量采购联合体对医疗机构近年药品、耗材使用量进行统计和分析,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发布省级集中采购目录2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品、耗材带量采购目录遴选和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量(金额)工作。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财〔2018〕35号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财〔2018〕35号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财〔2018〕35号委直属及预算管理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现将《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2018年9月18日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卫生计生委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及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与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当年省财政厅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采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除国家和省级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单位采购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二)不准参加投标人及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接收投标人任何形式的馈赠;(三)不得提前透露采购信息或采购意向、采购方式;(四)不得制作带有个人倾向性的标书,严禁串通投标;(五)不得透露定标过程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静脉输液使用情况基线调查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静脉输液使用情况基线调查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静脉输液使用情况基线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29•【字号】卫医秘[2014]353号•【施行日期】201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静脉输液使用情况基线调查的通知(卫医秘〔2014〕353号)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我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卫医秘〔2014〕255号)要求,现委托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下称省药事质控中心)开展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静脉输液使用情况基线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一)省直医疗机构;(二)各市卫生局确定2所市级综合性医院、1所市级中医院、1所专科医院、1所民营医院;2所县级综合性医院、2所县级中医院;2所乡镇卫生院、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广德、宿松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卫生局确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2个。

相关机构未设置或设置数量达不到通知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报。

二、调查内容(一)医疗机构静脉输液使用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二)53种常见病多发病静脉输液使用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三、调查要求(一)报送时间2014年10月25日前。

(二)报送方式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负责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按填表说明(见附件3)要求填报,并汇总后将电子版通过邮箱上报省药事质控中心,纸质版加盖公章后邮寄我委原卫生厅医政医管处。

省直医疗机构按要求将电子版和纸质版分别上报。

(三)报送数据必须真实、完整。

本次调查结果不作为考核依据,但数据的真实性将会进行抽查复核。

(四)未要求上报数据的医疗机构可参照本通知要求自行开展基线调查。

四、联系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原卫生厅医政与医管处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B座808室联系人:陈丽娟省药事质控中心办公室(设在省立医院药剂科)联系人:方焱电子邮箱:***************附件:1.医疗机构静脉输液使用情况调查表2.53种常见病多发病静脉输液使用情况调查表3.填表说明安徽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9月29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皖卫药〔2015〕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皖卫药〔201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2月8日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合理使用,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与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二)坚持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

集中采购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运行,严禁平台外采购交易。

(三)药品、耗材由全省统一招标或集中限价,实行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各地带量采购、货款按月支付、及时配送到位、严格合同管理、全程严格监督。

设备采购实行分级分类集中招标采购。

二、组织管理(一)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集中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省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招办,设在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

省医药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药品、耗材及设备集中采购监督工作。

(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医药分中心(简称省医药分中心)承担药品、耗材及权限范围内医用设备的全省集中采购具体工作。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公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公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公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3.02
•【字号】卫药秘〔2015〕83号
•【施行日期】2015.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关于公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
目录的通知
卫药秘〔2015〕8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医改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各省属医院:
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皖政〔2015〕16号)等
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按照2014年基本用药中标价、2012年县级医院药品中标价制订的《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请从省医药采购平台(/)下载)予以公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3月2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法制函[2015]364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28
【实施日期】2015.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二、起草人和起草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项目相关工作并按委托协议书的规定,定期报告项目及经费执行进度。秘书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完成年限为1年的项目应当于2016年6月1日前完成执行并送审。
三、请相关省(市)卫生计生委及有关单位对辖区或下属单位承担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给予充分支持,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有关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制定、修订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4月28日
附件:
2015年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
(信息专业9项)
项目序号
标准项目名称
标准性质
制定/修订
完成时限(年)
起草单位
第一起草人
20150101
妇女保健基本数据集:第8部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WS
制定
1
国家卫生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
何剑峰
2015020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识
WS
制定
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病原微生物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实验动物研究所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皖卫医(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关于开展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医(2015)12号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皖政〔2015〕16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不断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和科学保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构建以协同服务为导向的医疗服务体系。

—2015年,分步实施分级诊疗病种,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股骨颈骨折、腰椎间盘突出症等6种常见病种的级诊疗;组织构建城乡的医联(共)体;引导城市医院资源下沉;建立县域外转诊和备案制度,县域内就诊率力争提高到90%左右。

—2016年,扩大分级诊疗病种数量,完善常见病种分级诊疗指南并形成规范;医联(共)体协同服务进一步加强;城市医院资源下沉机制初步建立,医保支付制度和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有序开展。

—2017年,医疗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建立20-30种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的分级诊疗规范,分级诊疗的标准和办法逐步完善,以医疗、医保、价格为手段的综合保障机制基本形成,基层首诊普遍开展,大医院人满为患现象有效缓解,合理有序就医格局基本形成,力争基本形成分级诊疗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协同服务与利益共享结合。

以协同服务为核心,以医疗技术为支撑,以利益共享为纽带,以支付方式为杠杆,建立多种形式的医联(共)体。

(二)坚持提升能力与转换模式同步。

突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基层服务模式改革,实现基层首诊和社区健康管理。

(三)坚持激励措施和约束机制并重。

安徽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关于核定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病房床位费价格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关于核定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病房床位费价格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关于核定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病房床位费价格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皖价医函〔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关于核定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病房床位费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5〕58号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你院《关于拟申请核定新病房大楼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院财〔2015〕3号)、《关于拟申请核定心脑血管楼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院财〔2015〕4号)悉。

你院新建病房大楼和改建心脑血管楼,为患者提供了较为齐全的服务设施和良好的治疗环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安徽省非营利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医〔2013〕80号)等精神,并考虑同等医院床位费价格水平,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新建病房大楼床位费价格:单人间、二人间、三人间、普通间每日分别为110元、46元、36元、28元(具体见附件)。

二、改建心脑血管楼床位费价格:单人间、二人间、三人间、普通间每日分别为100元、43元、36元、26元(具体见附件)。

三、床位费价格项目内涵中服务项目,有医疗服务项目的,按规定的价格向患者收取费用;无医疗服务项目的,一律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监护病房床位费仍执行原项目标准。

四、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特困群众住院的,应按上述对应的床位费标准降低30%收取。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报告。

附件: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病房床位费价格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4月29日附件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病房床位费价格。

人社部发〔2015〕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成“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有关任务,现就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一)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

其中,中央财政对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260元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足额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同时,平衡政府与个人的责任,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2015年居民个人缴费在2014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个人缴费征缴工作,宣传个人缴费义务,落实个人缴费责任,切实拓宽筹资渠道,改善筹资结构。

(二)完善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减少重复参保。

完成“十二五”医改规划的任务目标,落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同时,避免泛福利化倾向,防止待遇攀比对费用分担机制造成冲击。

积极支持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别支付政策。

继续做好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不断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机制。

二、完善居民医保制度,强化管理服务(三)全面推进大病保险制度。

2015年底所有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方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
•【公布日期】2015.02.17
•【字号】皖医改〔2015〕2号
•【施行日期】2015.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
正文
关于印发《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方
案》的通知
皖医改〔20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2015年全省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2015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规定的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确保医改试点省建设按计划、有步骤顺利实施,现将《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方案》(见附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表: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方案
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15年2月17日附表
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方案。

安徽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表

安徽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表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物价局卫财秘【2015】662号附件:
安徽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表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表执行时间:2016年9月有效期:2018年8月31日
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元)计价说明
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元)计价说明安徽省胸科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公示表
执行时间:2016年10月有效期:2018年10月20日
安徽省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目公示表
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公示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1.30•【字号】皖人社秘〔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4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现将《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2015年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第四章费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对当事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确认的其他项目,进行技术性鉴定的活动。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二)制定劳动能力鉴定规章制度;(三)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六)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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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市(区、县)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审核人:
1
附件2
消毒隔离监督检查表
表1 消毒隔离监督检查表
机构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类别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其他医疗机构□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陪同检查人:检查人:检查时间:年月日
表2 消毒隔离监督检查汇总表
市(区、县)单位(盖章):
5
6
7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审核人:
8
表3消毒隔离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市(区、县)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审核人:
9
附件3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等案件查处汇总表
市(区、县)填表单位(盖章):
10
填表说明:本表仅统计发布“代孕”广告类、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类案件。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审核人:
附件4
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案件查处汇总表
表1 医疗广告案件查处汇总表
市(区、县)填表单位(盖章):
备注:违法情形A: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B: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C: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D: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E:冒用国家机关、公众人物形象和名义进行宣传;F:利用新闻形式、医疗咨询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G:其他。

处理情况Ⅰ:责令改正(件);Ⅱ:警告(件);Ⅲ:罚款(件,仅指A情形);Ⅳ:罚款金额(元,仅指A情形);Ⅴ:没收非法所得(件,仅指A情形);Ⅵ:没收非法所得金额(元,仅指A情形);Ⅶ: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11
(件);Ⅷ:责令停业整顿(件);Ⅸ:吊销诊疗科目(件);Ⅹ: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户);Ⅺ: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件);Ⅻ:移送公安机关(件);ⅩⅢ:其他(件)。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审核人:
12
表2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案件查处汇总表
市(区、县)填表单位(盖章):
备注:违法情形A:未经审核(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B:超出审核(复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C: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D:未按规定标明审核(复核)同意书编号;E: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F: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G:其他。

处理情况Ⅰ:警告(件);Ⅱ:罚款(件);Ⅲ:罚款金额(元);Ⅳ:通报通信管理部门(件);Ⅴ:移交公安机关(件);Ⅵ:其他(件)。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审核人:附件5
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一览表市(区、县)填表单位(盖章):
注:1.被吊销诊疗科目的请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2.请填写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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