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社会公正性而建立的,它在司法领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要面对一些问题和挑战,本文将对法律援助制度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覆盖范围问题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中,覆盖面还不够广泛。
很多需要帮助的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法律援助,进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应该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人了解并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权益。
二、法律援助机构的独立性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在执行工作时需要独立、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
然而,在现实中,法律援助机构可能会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对案件的处理存在不公正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建立独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同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问题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
然而,在很多地方,法律援助经费并不足够,导致人力不足、设备不完备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四、法律援助质量的提升问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法律援助律师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有的案件处理质量不高,导致公信力下降。
为了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应该加强律师队伍的培养和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及时、有效、公正的处理。
总结起来,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制度;建立独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律师队伍的培养和管理,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通过这些努力,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正性,推动法治进程的发展。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由刑事诉讼法、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地方性的法律援助条例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制度性文件和一些关联性的法律规定组成,经过多年的实践,制度逐渐走向成熟,法律援助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的作用,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司法制度.但在法律援助的实践中中暴露出了一些的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一、对法律援助概念的定义不够准确、合理在浙江省法律援助条列中将法律援助定义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这一定义将法律援助的对象设定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将法律服务确定为无偿,本人认为这一定义不够准确、合理.一法律援助的对象,从民事、行政案件上讲,一是案件要符合受理的范围.二是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要达到相应的经济困难标准;从刑事案件上讲,法律援助的对象,一是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要达到相应的经济困难标准或四类其它原因.二是申请援助的时间点要符合相关的要求.三是规定了几类免申请即可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形.所以,用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的表述并不能准确的概括上述几种情形,会给人一种只要经济困难或是特事特办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错误理解,所以,个人认为定义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来表述更为准确和免生歧义“合规定”三字足以说明一切.二将法律援助完全定义为无偿服务,容易造成援助资源被滥用.个人认为对一些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而且这类案件在实践中也正是被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采取虚报收入状况来骗取法律援助最多的案件,同时也是民事、行政类法律援助受理案件范围的主要部分,当事人在获得赔偿后,是完全有能力支付一定的法律服务费用的,对于这类案件应该采取减收、缓收而不是免收服务费用更为合理,而且这样做也能有效的防止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骗取法律援助服务,滥用援助资源.二、对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目前我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只规定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这一规定过于简单.首先,应该明确表述为经济困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受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其中受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以申请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来计算,申请日则以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律援助申请表上的签名日期为准;其次,现有的经济困难标准只考虑受援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未考虑受援人家庭的资产状况房产、汽车、有价证券、现金、存款等及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重大支出,这些内容在司法部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有涉及,但是因为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及审核困难,所以目前来说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在新制度设计时应该加以考虑,比如发生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后,往往造成家庭在短期内有较大的医疗费用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考虑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是否符合标准,而不考虑这些支出,显然是不合理的,个人认为可以规定,受援人家庭在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有超过多少万元的医疗费用支出,则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这样的规定即合理,而且对医疗费用支出真实性的审核也比较容易查看相关发票和医院证明就行,具有可操作性.最后,既然经济困难主要是看受援人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那么受援人家庭成员如何来确定就应该有一个标准,明确规定清楚哪些人算是家庭成员,比如:老年人要援助时,其成年的子女是不是都算作家庭成员,成年人要援助时,其父母是不是都算作家庭成员,是以户口为标准,还是以是否实际一起生活为标准,还是以血缘关系为标准,还是以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为标准个人认为此条最合理.这些如果不规定清楚,那么经济困难标准的计算就没办法完全做到有法可依.三、应该明确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免缴各类税款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可见办案补贴的性质属于对法律援助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成本性开支的补助,所以把成本性的补贴,按有偿法律服务收费来征税,明显不合情理,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规定了,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条例修改中应该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应该免税.四、应该对法律援助人员公职人员除外承担更明确的人身安全责任.非公职的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工作中一旦自身受到人身损害,法律援助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从法理上讲,非公职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子与政府之间即不是一种雇佣关系,也不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关系,更不是一种职务行为,而是一种履行法定义务,并且为了崇高目的,损失一定收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中,如果援助人员自身受到人身损害,与情与理与法,这类援助人员应该可以向援助机构主张赔偿,所以,应该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人身损害,可以向指派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赔偿,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赔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责任人追偿.五、应该追究申请人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目前的法律援助条例及其它各项制度中对申请人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没有规定任何的法律责任,这容易造成现有的一些审查、审核制度“只防君子不防小人”的问题,所以,应该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除终止或撤销援助以及追索有关费用之外,还有权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该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六、应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实质审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但如果对经济状况不进行有效的实质审查,就容易发生虚报经济状况主要是那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以打临工、做小生意以及务农谋生的人群,无法通过工作单位来提供收入证明,让镇街道、村社区来提供材料,往往留于形式,只有让其所在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工作人员去进行实质审查,才能较好的核实其家庭真实的经济状况骗取法律援助的现象,从而导致援助资源被滥用,以及影响到律师正常的业务量,所以,应该要求司法所、村、社区等证明机构通过上门走访、向相关人员作笔录等方式对申请人所述经济状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类似于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相关调查人员如进行虚假证明或敷衍了事,则追究这些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七、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的情况下,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是否援助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还要不要给当事人援助,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没有规定,也没有其它相关的规定,从理论上说,如果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就要援助,则容易导致一些家庭经济状况其实并不困难的家庭,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意拒绝或人为造成无法通知,这显然会是一个有失公平的规定,但如果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援助,又会造成一些确实属于经济困难只是因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是拒绝协助而导致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这显然也有失公平,所以最好的办法是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提供证明材料,就由看守所或公、检、法根据了解到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来判断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标准,如果符合,则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就书面向援助机构书面说明这一情况,如果不符合,则在当事人如果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明确告诉当事人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不能给予其法律援助.八、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这一规定在文字的理解上存在歧义.这条规定具体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还是指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有人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没有把这一问题写清楚,实践中需要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明确的告知.九、在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中对未成年人介定的时间节点没有规定清楚受援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按现在的规定,只有审判阶段,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是指审判时未成年,侦察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未明确,在实践中, 如果当事未委托辩护人,公安和检察院往往会只能以犯罪时是否未成年来来决定是否要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个人觉得从立法本意出发,应该以侦察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未成年来作为认定的时间节点.十、对劳动报酬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法律援助条例中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列入受案范围,但何为劳动报酬,这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或解释,所以在实践中只能是自由裁量,做不到有法可依,所以在新的条例制定是,应该对此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列出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比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虽然全国大部分城市建立了援助机构,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目前仍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因此在实践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亚需解决、加以完善。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1、经费短缺,鱼待纳入国家财政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经费保障是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最根本条件之一,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就无从谈起。
在一些法律援助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法律援助经费都依法被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予以支付。
例如,2001年英国和荷兰的法律援助经费占到了其全国财政支出的1%,丹麦占到了0.5%。
我们再以邻国日本为例,日本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主要是两个渠道:一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这是经费的主要来源。
二是社会捐赠,这部分经费来源较少。
2001年日本政府民事法律援助经费25.75亿日元,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0.03%。
刑事法律援助经费,都是由政府提供,实践需要多少经费政府就拨出多少经费。
2001年日本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为66,28亿日元,占当年财政支出总额的0.08%。
法律援助经费每年由“法律援助协会”向法务省提出预算申请,经法务省审查批准后,列入国家财政支出计划。
①但由于我们国家尚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国家财政直接支出的法律援助经费少得可怜,2001年仅为5500万人民币,只占全国财政支出的十亿分之3.7,实属杯水车薪,法律援助经费只能靠法律援助机构去东凑西要。
每年的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太大,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
当然,我们国家有些地方财政做得还是比较好。
例如,广州、北京和上海等地方每年都从财政中拿出一定数量的经费,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转。
可见,要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以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的问题。
法律援助效率低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法律援助效率低下的问题日益凸显,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效果。
本文以某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例,剖析法律援助效率低下的原因及对策。
二、案例背景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8年,旨在为全市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然而,近年来,法律援助中心在案件受理、办理等方面效率低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三、案例剖析1. 案件受理环节(1)咨询量大,接待人员不足。
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每天接待大量咨询者,但由于接待人员不足,导致咨询者排队等候时间过长,影响案件受理效率。
(2)宣传力度不够。
部分群众对法律援助制度了解不足,导致案件来源渠道单一,影响案件受理数量。
2. 案件办理环节(1)法律援助律师资源不足。
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数量有限,且分布不均,导致部分案件无法及时办理。
(2)案件办理周期长。
由于律师资源不足,部分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需要长时间等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沟通不畅。
法律援助中心与律师、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不畅,导致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
3. 法律援助质量(1)法律援助律师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律师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全面,导致案件办理质量不高。
(2)法律援助律师责任心不强。
部分律师对案件办理不够重视,导致案件办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四、原因分析1. 政策因素(1)法律援助经费不足。
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来源有限,导致律师资源、办公设备等方面投入不足。
(2)法律援助政策不完善。
部分政策存在漏洞,导致法律援助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2. 人员因素(1)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数量不足。
接待、管理、宣传等方面人员不足,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2)律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律师专业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影响法律援助质量。
3. 管理因素(1)法律援助中心内部管理不规范。
部分工作流程不明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发展
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发展【摘要】法律援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备受关注。
本文首先从法律援助的意义和现状进行了阐述,然后详细探讨了法律援助的主要内容、对象群体、实施机构,以及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还对法律援助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
结论部分强调了我国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提出了改进方向,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前景。
通过对我国法律援助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其在社会发展中的意义和作用,为法律援助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和指导。
.【关键词】法律援助、意义、现状、内容、对象群体、实施机构、问题、挑战、未来发展、重要性、改进方向、前景展望。
1. 引言1.1 我国法律援助的意义我国法律援助的意义在于为经济困难、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受到公平正义的对待;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升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打击犯罪,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我国法律援助的意义体现在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
1.2 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概述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贫困群众、残障人士、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经过多年发展逐渐完善,已经建立起覆盖城乡、多层次、多类型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成效显著。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诉讼代理等多种形式,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服务对象不断增加。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努力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
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资源不足、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法律援助对象群体广泛等。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援助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的未来发展前景仍然广阔,有望实现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目标。
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法律援助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和推广。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探讨六种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一、拓宽法律援助途径当前,法律援助的途径比较单一,主要是通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而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
因此,需要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的途径,鼓励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例如,可设置社区法律咨询站、街道法律援助站等。
二、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当前,不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政策和法规知之甚少,这些知识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
因此,必须加强法律援助相关政策和法规的普及,提高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和信任度。
三、加强法律援助职业化建设当前,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大多为兼职志愿者,服务水平和质量参差不齐。
因此,需要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职业化建设,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建立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队伍,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大法律援助资金投入力度当前,法律援助往往在资金方面所受到的制约较大,很难满足广大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的需求。
因此,需要加大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力度,促进法律援助服务的规模和质量的提高。
五、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当前,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合作协调不够,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完善,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当前,信息化对于法律援助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需要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效率和便捷性,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总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是当前社会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拓宽法律援助途径、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加强法律援助职业化建设、加大法律援助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和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等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使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完善、专业化和普惠化。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目前存在需求量大、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文章首先分析了当前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然后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增加财政投入、优化服务流程、完善培训机制等方面,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阐述。
最后得出结论,指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及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供给不足,质量不高,完善建议,案例,公民权益,法治建设正文:一、法律援助制度现状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目前存在需求量大、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
(一)需求量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各类法律事务日益增多,因此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共接受法律援助申请1546.5万件,同比增长11.7%。
(二)供给不足尽管法律援助机构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逐年壮大,但在庞大的需求面前,供给仍然无法满足需要。
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法律援助律师仅有8.6万人,平均每10万人口拥有法律援助律师的数量为6.23人,远低于国际标准数值。
(三)质量不高法律援助服务中存在着一些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
有些受援人反映,自己的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受理和处理,甚至有的案件因此被拖延甚至终止。
一些律师因为自己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而导致受援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建议面对法律援助制度现状,我们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增加财政投入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财政支出,拓宽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是化解当前供给不足难题的重要手段。
要从政府和企业、非营利组织等多方面提供法律援助资金支持,以此带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
(二)优化服务流程为了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在现有基础上,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采用线上预约、审批等方式,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以优化服务流程。
同时,加强对援助人员的督查和考核,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让案件拖延或被耽误。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改革的方向。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一)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从最初的刑事辩护扩展到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
特别是对于涉及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社会保障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案件,法律援助的力度不断加大,为更多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帮助。
(二)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逐步加强国家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不断增加,各级政府也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同时,一些社会力量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了资金支持。
(三)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完善服务流程等措施,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
许多法律援助律师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为受援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然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法律援助资源分布不均衡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法律援助资源相对丰富,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法律援助资源则较为匮乏。
这导致了不同地区的受援人在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和质量上存在较大差距。
(二)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依然突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增加,但法律援助的供给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需求。
尤其是在一些复杂、疑难案件中,法律援助的专业人才相对短缺。
(三)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部分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不高,不知道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方向(一)优化法律援助资源配置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的法律援助资源投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等方式,鼓励法律人才向这些地区流动。
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法律援助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援助,使其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已逐步完善,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法律援助对象范围不明确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农民工、低收入者、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被刑事追诉的人等。
然而,这些及其他可能的法律援助对象,其具体的标准和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援助者难以申请法律援助。
建议法律部门对法律援助对象进行进一步明确规定,以确保相关人群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法律援助准入门槛过高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有诉讼请求或者辩护请求;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3.无法支付律师费。
这些条件很容易使一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失去申请的资格。
例如,一些低收入者虽然月收入不足,但家庭人数比较多,计算起来人均收入可能有所超出。
因此,建议对法律援助准入门槛进行适当调整,提高其覆盖面,达到更好的保障弱势群体的目的。
三、法律援助质量不够高法律援助律师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的问题一直存在,这也是导致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
此外,在一些地区,法律援助律师执业时间比较短、经验较少,对案件处理不够熟练,或者在办理案件时可能墨守成规,套路化地进行办理。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律师教育培训,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从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
四、法律援助资金短缺现象严重目前,法律援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财政安排,财政资金难以适应快速增长的法律援助服务需求。
此外,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建设投入也比较有限,对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场地、基础设施等多方面的投入也较少,导致法律援助服务有限。
因此,建议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投资力度,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制度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案件的优先受理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的背景、意义、实施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的背景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建设中的具体体现。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正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实现公平正义。
2. 依法治国战略的推动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具体要求。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下列案件:(1)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案件;(2)涉及弱势群体权益的案件;(3)其他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应当优先受理的案件。
3. 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弱势群体在法律权益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
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有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的意义1. 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有助于保障弱势群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通过优先受理,使弱势群体在面临法律困境时,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避免因法律问题而陷入困境。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在法律问题上得到公平对待,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有助于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
通过优化案件受理流程,使法律援助机构能够集中精力办理重点案件,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的实施措施1.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1)明确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的范围和条件,确保优先受理制度的公平、公正。
(2)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制度的落实。
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
法律,业务能力强,诉讼技巧熟,加之处于主动进攻态势,对所诉事由早有准备,因而二者的差距十分悬殊和明显。
通过由律师事务所选派的律师为应诉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通过调查取证,参加法庭诉讼活动等,能帮助其行使本应得到而限于客观条件享受不到的权利,就能使原、被告(控、辩)双方的力量趋于平衡。
(三)司法公正之所需司法公正是诉讼的总价值目标,而司法公正的前提是立法公正,即由立法机关制定公止的、不偏不倚的法律。
其次,在此基础上,由司法人员严格执法,执行公正的程序法和公正的实体法,据此作出公止裁判,实现司法公正。
公正的程序法,其内容既应当包括保障双方当事人(控、辩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应当包括扶弱助困,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处于劣势被诉方有权得到律师的法律援助。
该说理的不会为自己说理,该引用法条的不会引用法条为自己申辩或者辩护,那么,法官极有可能偏听偏信最终作出不利于应诉方(被告方)的不公正的判决。
(四)扶贫助弱法制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众所周知,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起源于私人律师的人道主义,无偿的为交不起诉讼费的穷人出庭辩护或者提供其他法律帮助,继而发展为私人律师组织在更大范围内做这项工作,最后发展成了许多国家政府拨专款为需要得到法律援助的被诉者在法律上的帮助,并建立起广有关法律援助的一套制度。
为使其固定化、法制化,不少国家把它规定在某些法律之中或者进行了专门立法。
例如,我国将法律援助规定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律师法》等法律之中。
目前,国外某些国家已制定了法律援助专项法律,如美国《法律服务公司法》、法国的《审判援助法》、德国的《诉讼费用援助法》、《咨询援助法》等[注19](P.5)。
又如英国《法律援助法》(1988年)、《民事法律援助(一般)条例》(1989年)、《法律咨询与帮助(责任律师)(酬金)条例》(1989年)、韩国的《法律援助法》(1994年12月21日修改)、《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条例》(1996年5月31日全部修改)[注20](P.61-297)。
法律援助发言稿
法律援助发言稿大家好!首先,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法律援助。
我是XXX,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法律援助:为公平正义发声》。
一、引言在当代社会,法律援助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经济困难、法律意识不足等原因,我们的一些弱势群体往往难以获得公平公正的法律援助。
为了缩小法律援助的差距,各国不断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支持力度,并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律援助工作。
二、法律援助的定义和意义法律援助是一项国家法定的为经济困难的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工作,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律援助的意义在于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公平的法律救济,解决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7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经逐渐完善,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首先,我国对法律援助纳入了国家战略。
2010年,我国首次将法律援助纳入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使其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主要由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省级、市级和县级法律援助中心等组成。
这些机构不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教育等服务,还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律援助活动,推动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再次,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也不断扩大。
最初的法律援助对象主要是贫困人口,如今则已扩大到农民工、儿童少年、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同时,法律援助的范围也从刑事案件逐步拓展到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
四、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尽管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不足。
由于经济和地域差异等原因,一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难以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服务,需要继续加大对这些地区和人口的关注和支持力度。
其次,法律援助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引言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系之一,旨在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获得公平正义的机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援助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提升。
本文将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现行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援助资源分配不均衡,使得一些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难以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
其次,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能力有限,律师资源紧缺,导致法律援助的效果不够理想。
此外,法律援助制度的标准和程序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优化资源分配首先,应该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资源投入,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公平的法律援助服务。
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拨款、建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等方式,保障法律援助资源的均衡分配。
其次,可以通过建立跨地区的律师协作机制,实现律师资源的共享和调配。
可以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到贫困地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和经济支持。
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能力为了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能力,可以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提升。
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经验交流、加强从业人员考核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可以加强对律师从业人员的引导和激励,鼓励更多的律师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
可以建立律师援助奖励制度,给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规范法律援助制度的标准和程序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制度的标准和程序,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可以明确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受援人的权利与义务、援助范围及标准等内容,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可以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机制,对受援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和评估。
可以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绩效评估和质量检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论文
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论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普及,法律援助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
它是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帮助,增强了社会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背景、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虽然比西方国家要晚很多,但是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日臻完善。
最早的法律援助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的大陆法系国家,印度和非洲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法律援助制度。
20世纪70年代时,美国成为第一个将法律援助纳入宪法保障的国家,其后各发达国家也相继制定法律援助法律法规。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在逐渐形成现代法制的过程中,在国家层面逐步推出法律援助制度,并通过行政、司法以及律师协会等多种渠道组成体系。
二、发展现状1. 法律援助法律法规逐渐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等法律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主要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申请程序、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方式、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等方面。
《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援助的实施进行了规范。
《司法鉴定法》也对法律援助领域中的司法鉴定进行了规定。
2. 法律援助服务能力逐步提升我国各省市在加强法律援助单位建设和律师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各级政府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大量的财政拨款,并招募了一批有责任心的法律志愿者,为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了人力支持。
3. 法律援助对象的涉法群体越来越广泛法律援助过去是主要服务于贫困者、农民工、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但是现在涉法群体已经扩大到了刑事案件被害人、紧急救助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
三、存在问题1. 法律援助标准问题在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各地标准存在差异,标准低、不能满足需要的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及困难家庭的法律援助难度增加。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我国的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
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力保护中心”,该中心的成立,揭开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
1994年初,中国第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探索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揭开了中国法制文明史上崭新的一页。
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架构已基本形成。
我国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该条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同年5月《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法律的出台进一步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在此后的时间里,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四级专职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各种社团法律援助机构为辅的法律援助体系。
法律援助也从律师个人道义行为转变为法律化、制度化的国家义务行为。
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我国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
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2023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不断完善中,但仍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寻找解决的途径,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一、法律援助质量存在不足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的法律水平和专业素质有所不足,对于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证,这已经成为当前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大难题。
针对这一问题,解决途径应该是进一步加强援助律师的培训和考核。
在司法部门的指导下,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相关的专业培训,提高援助律师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此外,还要建立严格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律师进行相应处理。
二、法律援助机构催化度不高尽管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领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对于部分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往往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响应,甚至存在被拖延和不予受理的情况。
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实际效果。
为解决这类问题,建议通过实现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部门的协同作用,提高机构催化度。
可以适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对法律援助机构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实时响应和快速处理。
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确保更好的服务于困难群众。
三、法律援助透明度待提升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法律援助机构所受理的案件处理情况缺乏透明度。
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质量和结果难以为受援助人负责,甚至存在部分案件出现违规情况而没有受到有效制约的情况。
为此,我们建议通过进一步公开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结果,强化审计和监督机制,防止失职失责的现象发生。
同时,要加强人口普查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的精准性和实时性。
结语: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和扶贫领域。
未来,我们仍需要不断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服务于法律援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更好地促进社会公正和人权保障。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平等享受法律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然而,目前法律援助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高效运行。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展开,分别是法律援助申请门槛高、法律援助短缺、法律援助人员素质不高和法律援助缺乏长效机制。
接着,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
首先,法律援助申请门槛高。
目前,由于法律援助的申请门槛较高,一些需要法律援助的群体难以获得帮助。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繁杂,要求严格,需要申请人提供大量的材料和证明,对于一些社会弱势群体来说,难以胜任。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司法机关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申请人要进行复核申诉,但复核申诉的门槛同样也非常高。
对于这个问题,应当采取以下对策来解决。
首先,要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减少材料和证明的要求,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申请方式,通过网络和手机APP等新媒体平台,提供在线申请服务,减少社会弱势群体的申请门槛。
同时,完善复核申诉机制,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查,避免误判和漏判。
其次,法律援助短缺。
尽管法律援助制度被广泛认可和支持,但是法律援助律师的数量却相对不足。
这导致了一些法律援助机构承担了过多的案件,工作压力巨大,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对于部分法律援助机构而言,他们可能会因为工作量过大,而无法为每个案件提供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影响了结果的公正性。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鼓励更多有志于公益事业的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为他们提供较高的待遇和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吸引力。
同时,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减少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失误和疏漏。
第三,法律援助人员素质不高。
在一些法律援助机构中,一些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质量存在较大差异。
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影响了服务的质量,也损害了公民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信心。
法律援助制度工作总结报告
一、工作概述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全面深化和发展,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在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报告将对2023年度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二、主要工作成效1. 案件办理数量持续增长。
2023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0余万件,同比增长15%。
其中,民事案件占60%,刑事案件占30%,行政案件占10%。
2. 受援群体不断扩大。
法律援助对象从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逐步扩大到农民工、妇女、儿童等更多群体。
2023年,法律援助受益人数超过1000万人次。
3. 法律援助质量不断提升。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强化案件质量监管,提高律师服务水平,确保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2023年,法律援助案件调解成功率达到80%,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满意度达到90%。
4. 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不断完善。
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0万余个,实现法律援助服务城乡全覆盖。
同时,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形成合力。
5. 普法宣传力度加大。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知晓率和利用率。
2023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普法宣传活动2万余场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万份。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1. 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不足。
部分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不足,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2. 法律援助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部分法律援助律师专业水平不高,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3. 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
部分群众对法律援助制度了解不足,导致法律援助利用率不高。
4.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
部分地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与其他救助制度衔接不畅,影响受援人权益保障。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1. 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
争取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法律援助经费充足。
2. 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选拔优秀律师担任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论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仍然还有一批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因此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弱势群体援助机构执业律师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为贫穷、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或代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保证每一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在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才对其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直到2003年我国才有了《法律援助条例》这一专门条例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系统、规范的规定。
由于我们国家起步晚,所以我们在这一制度中有许多不太成熟的地方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以求能使这一制度更加合理更有助于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一)法律援助实施的主体问题及解决途径。
我国法律援助实施的具体主体是职业律师,但是我国人口众多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尤其是有律师资格的却是有些匮乏。
很少有律师专职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工作,都只是依照《律师法》的规定承担一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而且越是贫穷的地区越是需要法律援助主体的地方却往往是律师人才最缺少的地区,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与经济发展不好的地区,城市与农村之间律师数量与法律援助需求比例严重失衡。
对这问题的解决方法可以效仿美国的机制,我国也可以尝试将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专职事务,由政府提供资金,这样可以吸引一部分法律工作者从事这项职业,保证法律援助主体的数量。
而且像妇联、残联等这样的社会组织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更方便特殊的弱势群体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994年初,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并在⼀些城市开展了法律援助试点⼯作。
1996年3⽉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率先提出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
1996年底,司法部法律援助中⼼成⽴,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建⽴。
经过⼗年的努⼒,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四级专职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各种社团法律援助机构为辅的法律援助体系。
法律援助也从律师个⼈道义⾏为转变为法律化、制度化的国家义务⾏为。
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权,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发挥着⽇益彰显的作⽤。
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阻碍了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进程,需要进⼀步加以完善和解决。
⼀、当前法律援助⼯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律援助经费短缺成为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规定:“国家⿎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也明确了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是以县级以上⼈民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模式。
但由于⽬前我国还没有建⽴法律援助最低资⾦保障制度,许多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也没有纳⼊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在全国已成⽴法律援助机构的29个省中,仅有12个省有专项拨款。
法律援助经费需要由主管法律援助的司法⾏政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政府拨款要受本地经济发展⽔平和财政收⼊的影响。
因此,经济发达地区的省市政府投⼊的法律援助经费较⾼,⼤多数地⽅的政府投⼊很少,⽽最需要法律援助的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甚⾄没有投⼊。
与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我国⽤于法律援助的经费⽆论是总量上和⼈均数量上都存在较⼤差距,甚⾄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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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 同时 , 并 不 否认 其他 法律 服务 人 员的 责任 。
在我 国法 律援 助起 步 晚 、 法 律援 助 资源 不 足 的 背 景
“ 法律扶 助 ” 或者“ 法律救助” 。根 据 我 国《 法律 援 助
下, 多元说 更能 够 充分利 用各 种资 源 , 弥补 国家 政 府
责任 的不 足 , 改 善 法律援 助 资金 不足 的窘境 。 2 . 法 律援 助 的实施 主体 这个 问题 可 以表述 为 由谁来 提供 法律 援 助 。律 师是 构成 法律 援助 实施 主体 的主力军 ; 与 此 同时 , 法 律援 助机 构 的专 职 工 作 人 员 和社 会 团体 、 法 律 院校
等社 会组 织 人员 的补 充 , 也 是不 可或 缺 的 。实 践 中 ,
条例》 ( 以下简 称 《 条 例 》) 的立 法 规 定 , 我 国 的法 律
援助 , 是指 由政 府设 立 的法律 援助 机构 , 组织 法 律援 助人 员或 者社 会 团体 、事 业 单 位 等 社 会组 织 , 利 用
2 0 1 5年 O 5 月
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学 报 ( 社会 科学 版 )
J o u r n a l o f I n n e r Mo n g o l i a Un i v e r s i t y f o r Na t i o n a l i t i e s(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即 以实现 实 际上 的权 利平 等 为 目的 , 旨在 实 施 法 律 援助 更能 达 到公义 平 等 的理 念 要 求 。 日本 《 新 法 律
学辞 典 》 中强调 : “ 法 律援 助是 指法 律 上对诉 讼案 件
*
[ 作者简介] 卢怡 , 苏 州 大学 王 健法 学 院 法 学 理 论 专 业 2 0 1 3 级 硕 士研 究 生 , 研 究 方 向为 法 学 理 论 。
者 等法 律服 务人 员 。
在 国家 财力 比较 薄弱 、 律 师素质 参差 不 齐的情 况 下 ,
非 律 师法律 援 助 团 队 的补 充 则 是 非 常必 要 的 , 因其 能有效 地 弥补法 律援 助人 员 缺乏 的不 足 。 3 . 法律 援助 的 受援 主体
成 为 法律援 助 的 受 援 主体 , 需要 符 合 特 定 的 条 件 。关 于这 个条 件 , 有学 者倾 向“ 经 济 型” , 即根 据 经 济尺度 衡 量是 否 对 当 事 人有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的必 需 ; 有学 者则 主张 “ 权利 型 ” , 这是 一种 实质 主 义 的考量 ,
Ma v .2 01 5
第4 1 卷
第 3期
Vo 1 . 4 l NO . 3
我 国法 律 援 助 制 度 的 问题 及 对 策
卢 怡
( 苏州 I 大 学 王健 法 学 院 , 江苏 苏州 2 1 5 0 0 6 )
[ 摘 要 ] 法 律援 助 制 度 从 2 O 世纪 9 0年 代 在 中 国 出现 , 至 今 已经 有 二 十 多年 的 历 史 。 国 务 院颁 布 的 《 法 律援 助条例》 具 有 划 时代 的 意 义 。但 目前 我 国的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面 临 着诸 多 问题 , 要 充 分 发 挥 其 在 构 建 和 谐 社
一
、
弱 势群体 法律 援助 制度 概述
实施 , 政 府 管理 国家 事务 , 保护 公 民合法 权益 的 职 能 也 阐明 了这 一 责 任 的 正 当性 。与 之相 应 , 符 合 条件 的公 民是 法律援 助 的接 受 者 , 法 律 援 助 也 是 其 一项 法定权 利 。
( 一) 弱势群 体 法律援 助制 度概 念 解析
笔 者赞 同主体多 元说 , 其中, 国家是 最主 要 的 义 务 主体 。法 律援 助从 一种 慈善 行 为发展 到 了 国家 义
务, 这一 发 展进 程 可 以 表述 为 : “ 从 因神 之 名 的援 助 实 践 到政府 资 助 的福 利 国家政 策 。 ” 国家有 义务保
障“ 公 民在 法律 面前 一律 平等 ” 这 一宪法 原则义和 维护 权利 的困难 者予 以援 助 的社 会
制度 。 ” 。
自身 资源 , 为经 济 困难 或 特 殊 案件 的 当事 人 免 费 或
由当事人 分担 费用 , 提供 法律 服务 的法 律保 障 制度 。 笔者认 为 , 关 于法 律 援 助 的界 定应 包 括 以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内容 。 1 . 法 律援 助 的责 任主体 目前 学 界 主 要 有 主 体 单 一 和 主体 多 元 两 种 学 说 。单一 说认 为 法 律 援 助 的 主体 是 国家 , 多 元 说 则 认 为法律 援 助 的主体 为律 师 、 公 证员 、 基层 法 律 工作
物 质财 富 的拥 有 , 可 以有先 后之 分 ; 司法 正 义 的 获得 , 不 能有 先 后 之别 , 法 律援 助 , 让 人 人都 能 够 平
等 地站 在 法 律 面 前 儿。法 律 援 助 一 词 在 西 方 已经
有 几百 年 的历史 , 英 文名 称 “ l e g a l a i d ” , 也 可 以译 为
会 中的作用 , 就 必须建 立多层 次 、 多渠道 的法律援助服 务体 系来解 决法律援 助的 资金 问题 , 以及 扩 大法律援
助的服务 范围, 从 而 实现 法律 援 助 主 体 的 多元 化 。 ( 关键词] 弱势群体 ; 法律 援 助 ; 实质 平 等 ; 司法 正 义
[ 中 图分 类 号 ]D 9 0 ( 文献 标 识 码]A [ 文章 编 号]1 6 7 l -0 2 1 5 ( 2 0 1 5 ) 0 3 一O ( ) 7 2 O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