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内销征税操作说明201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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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管理

出口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管理

出口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管理
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
出口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或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具体包括:
1、国家规定不予退税或免税的货物;
2、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3、其他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的出口货物。

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纳税人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视同内销征税的程序
1、流转税科根据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的相关信息,每月20日前向管理税务所下达《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一)》;
2、管理税务所根据流转税科反馈的信息,向生产企业下达《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二)》,并督促辅导企业及时按规定对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并相应的帐务调整处理、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纳税申报操作指引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纳税申报操作指引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申报操作指引出口企业出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第一条所列的货物,应当填写《应征税出口货物明细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到主管税务分局申报计提销项税额或缴纳增值税。

有关操作方式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1.国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2.经税务机关审核决定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3.其他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出口企业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2.虽在规定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不符合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单证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②出口发票;③《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出口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能按有关规定按期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1.受托出口的纳税人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2.虽在规定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但不符合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但已在国内完税的出口货物除外)。

国税局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操作方法

国税局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操作方法

国税局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操作方法(2010年)为了促进外贸的健康发展,规范出口企业的涉税行为,防范偷骗税案件发生,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 06]102号)的规定,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操作方法修订明确如下:一、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范围(一)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二)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三)进口货物未经过实质性加工直接出口转售的;(四)用于出样、展览等出口的货物,但是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展品销售、收汇并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五)其他贸易方式(代码39)出口的货物,但对企业因出口货物保修而免费修理后复出口的货物,以及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六)有出口业务发生,但免税和退税均未申报并且已经逾期的;(七)出口业务已经进行免税申报,但未进行退税申报或者超过规定期限进行退税申报的;(八)外贸企业出口报关单纸质凭证或者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货物数量大于实际退税数量的部分;(九)虽然已经进行退税申报,但是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收汇核销单的;(十)因审核未通过等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补征税的出口业务;(十一)规定时间内不能正常税收核销的免税业务;(十二)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业务;(十三)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出口业务的;(十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十五)其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出口业务。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公式(一)补税公式及相关处理: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计提的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公式中征收率按3%确定。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1、计算公式(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属于特殊原因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口货物外销收入的入账时间v 出口货物外销收入的入账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

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仅以取得以上提单、运单为依据),作为收入的实现。

v 出口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发票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

出口货物外销收入的入账依据v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账基础。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出口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在委托方开具也可以在受托方开具,根据双方协议而定。

),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按会计制度规定应扣除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记账汇率的确认出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

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

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基准价)记账;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账,但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

【本期热点】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或视同内销,如何处理?今天完整说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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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热点】外贸企业出⼝转内销或视同内销,如何处理?今天完整说⼀说!有同学问,出⼝的货物退运后转成内销了,或者因为申报的原因视同内销了如何处理?学习出⼝退税,⾸选⼤⽩菜会计学堂!关于这个问题,⼤⽩菜答复如下:⾸先我们明确⼆个政策如购进货物当时不能确定⽤于出⼝或内销,⼀律记⼊出⼝库【政策1】根据出⼝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出⼝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货物当时不能确定⽤于出⼝或内销,⼀律记⼊出⼝库存账,内销时从出⼝库存账转⼊内销库存账存账,内销时从出⼝库存账转⼊内销库存账。

外【政策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条第六款规定,外贸企业发⽣原记⼊出⼝库存账的出⼝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货物发⽣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货物转内销证明。

申请开具出⼝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发⽣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货物转内销证明。

表》,提供正式申报电⼦数据及下列资料:1.增值税专⽤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

现在我们举例说明某外贸公司2018年8⽉25⽇购进⼀批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额为50万元,进项税额为8万元,尚不确定是⽤于出⼝还是内销。

2018年9⽉20⽇将该批货物出⼝,出⼝收⼊按FOB价折合⼈民币60万元。

该货物征税率16%,退税率13%。

2018年11⽉20⽇,该批货物退运后转成内销,销售收⼊69.6万。

1、2018年8⽉确认采购,因不能确定⽤于出⼝或内销,⼀律记⼊出⼝库存账借:库存商品-出⼝ 5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进项税额80000贷:应付账款 580000【税务申报】该批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认证后对应的进项税额80000元单独设账核算,在9⽉15⽇前作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也不得申报为当期进项税额,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6-28栏“待抵扣进项税额”中,不得与内销商品进项税额混淆。

视同销售,清晰到哭的处理流程!

视同销售,清晰到哭的处理流程!

视同销售,清晰到哭的处理流程!开会一上午,透过玻璃看外面好一派秋的静谧,本想着中午外出吃个午饭,拿起手机就凑巧看到备忘录的提醒。

工作爱我,我也爱工作。

想到下午还有满满的安排,索性顺手点了个外卖,趁有些时间,先完成当下的事情会更加自在。

一周连续3天,翅儿都注意到恒星群有学员问到了视同销售的问题,显然在这块咱们的学员还是有待提升的,那么翅儿就来给大家好好捋一下。

首先,翅儿先来问问,你知道什么是视同销售吗?可能有小伙伴不太敢确定哈。

可以这么说,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要去缴纳对应税款的时候,就是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在会计上、增值税、所得税都有这个情况,但是具体的范围却是不同的。

接下来,翅儿就带你从不同视角,来理一理视同销售的政策规定、会计分录、以及申报表的填写~一、会计视同销售会计视同销售比较简单,指的就是账面上没有确认收入,但是应该按照税法规定去缴纳税款的情况。

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视同销售就复杂多了,翅儿这里分情况来给大家说明白、讲透彻,你可一定要仔细看好了。

(一)什么时候应该视同销售?这块为大家更好的理解,翅儿做了一个思维导图,相信大家可以一目了然。

(二)视同销售分录怎么做呢?增值税视同销售,主要就看一点:看你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断没断。

来,咱们来看几个实际工作中例子:【业务情形1】夏天的时候,热的不行,老板为了照顾员工,将仓库里自家生产的小家电发给员工,让拿回家用。

其实这就是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了,是属于视同销售范畴。

那这个业务我们怎么做分录呢?1、根据领用部门的不同,来计提: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2、开始发放小家电的时候: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这里的销项税额,则按照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作为计税的依据去缴纳增值税就可以了。

【业务情形2】一家公司,将自己生产的小家电投资入股一家a公司,占10%股份。

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

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

关于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的通知各出口企业:根据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佛国税发[2006]15号)规定,现就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的业务处理通知如下:一、对政策明确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处理(一)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1.一般纳税人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法定增值税税率)2.小规模纳税人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征收率)(二)生产企业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三)2005年5月1日后外贸企业超过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或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法定增值税税率)二、操作方法(一)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二条所列的出口货物。

1.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企业,每月自行向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并同时报送《一般纳税人出口国家不予退(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附件1)。

小规模纳税人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征收率)”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并同时报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

2.如果不予退(免)税货物属于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出口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1)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填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3);如果手册未核销的,需同时报送经退税部门审批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手册核销后,需同时报送经退税部门审批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操作办法(企业)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操作办法(企业)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出口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6‟19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2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及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范围本办法所称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是指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1、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3、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4、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七)其他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

外贸企业视同内销的处理

外贸企业视同内销的处理

外贸企业视同内销的处理一、账务处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内外销销售额之间不需作会计分录调整,视同内销补征税金,应作如下分录:1、本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对上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计算出的销项税金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再补缴税款。

外贸企业发生出口转内销不需要在退税系统中作任何的操作。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处理如下:1、退税部门发现外贸企业需要出口转内销处理,应填制《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两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企业自行发现出口转内销,应填制《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三份(退税部门一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2、企业还应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栏蓝字填列,同时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在“附表一”第17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

没开增值税发票的货样广告不需要冲减。

3、企业按以上规定进行调整后,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帐务调整帐页和记帐凭证复印件,并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填报《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给主管征收分局,主管征收经确认盖章后自留一份,退回两份给企业,企业自留一份,另一份由企业办理退税申报时报送退税部门;4、对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

若企业已办理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将已退税款返纳后,该笔货物原用于退税的凭证不能退还企业,企业应填制《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一式三份(征收分局、企业、退税部门各一份)经退税部门加具意见后,作为抵扣依据,并将表中所列专用发票复印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意见后,加盖企业公章。

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要如何纳税申报处理

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要如何纳税申报处理

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要如何纳税申报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收⼊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或将发⽣的销售⽅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但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样规定了视同销售的处理,但同以往有些不同,在表达和处理上有变化。

纳税申报表附表⼀第(1)项中的视同销售收⼊包括三项:第⼀项是“⾮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由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申报表,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的⾦额。

⽽旧纳税申报表为“处置⾮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填报将⾮货币性资产⽤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从⽽确定收⼊⾦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货币性资产进⾏的交换,如以股权换股权(股权置换)、以存货换固定资产等,其所得是对⽅等价的资产。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收到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例等于或⼩于25%)。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货币性资产交换需同时满⾜新准则第三条的两个条件(⼀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是换⼊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价值的差额计⼊当期损益。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团 公司批 准 审核 。经 中 国 中化集 团公 司对 风 险进行 认 定 并审核 通过 后 , 能进行 授信 。 方
中国中化集 团公司不仅f 办助中化宁波建立起完善的 风险管理体系, 并在实际风险管理中进行指导、 检查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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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贸企业 必须 凭有关进 项增值 税专 用发票 或进
在 账 务处 理上 , 贸 企业 未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申报 外
户 进行 评 估 打 分 的系 统 。中化 宁波 风 险 管理 部 根据 业 务
业务在 E P体外 的循环 , R 这些对保证数据 的准确性 、 流 步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
员填写的 《 客户 基 本 信 息 采集 表 》 从 中 国 中化 集 团公 和 司 索 取 的 客户 征 信报 告 , 取 数据 并填 入 邓 白 氏 R M系 提 A 统 , 客 户 进 行 评 估 打 分 , 而 决定 客 户 是 否 是授 信 客 对 从 户 和对 客户 的 交易 方 式 。 根 据 中 国 中化集 团公 司对 授 信 业 务 的规 定 , 中化 宁 波 对 预付 款 3 以上 , 销 6 天 以上 , 口账 期 9 0天 赊 0 出 O天 以上 , 口金额 9 万 美元 以上 的授 信 需上报 中国 中化 集 出 0
外 贸 芷 业 出 口 顽 同 内 销 业 务响
会计 核算 和 税 务 处理

商品视同销售的税收处理

商品视同销售的税收处理

商品视同销售的税收处理作者:孟娟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7期孟娟一、商品视同销售增值税税收处理和申报(一)税法的相关规定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1)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2)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解读以上规范,视同销售的按商品来源区分为两种情况:(1)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商品,用于上述五种用途时均作为视同销售处理;(2)购进商品,只有用于投资、分配股利和捐赠时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如果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作为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处理;如果其进项税额已在购进时抵扣,则应办理进项税额转出;(3)以商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用于抵偿债务,此处未曾提及,作者认为其也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现行税收处理,都是通过各种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来完成。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可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两大类:1.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统一的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其填报申报表时是将账面销售额和视同销售额分别列示,但由于视同销售不光包括商品视同销售,还包括其他货物视同销售和劳务视同销售,因此填报时还应将商品视同销售单独列出。

另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增值税细则上已列举其为视同销售行为,但如果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已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则不应再在“视同销售”中填报。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示意如下: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处理区分为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以及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等。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几点要求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几点要求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几点要求各出口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有效防范打击偷骗税行为,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交互平台的通知》(浙国税函〔2011〕91号)要求,现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1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对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以及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应通过进出口网上申报系统(VPDN)录入上报;二、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流程(一)在进出口网上申报系统(VPDN)中的“出口货物征税申报单”及“视同内销进项抵扣证明”模块中录入并提交。

(二)应及时对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进行财务处理及纳税申报,并将以下资料交进出口处审核确认:1、出口报关单复印件;2、出口发票复印件。

(三)出口企业对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10日内,将以下资料交税收征管部门的管理员:1、记账凭证;2、计提销项的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3、单独补税的需提供补税凭证。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填列要求:1、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业务视同内销出口的,应填入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业务视同内销出口的,应按3%进行征税且相应进项不得抵扣,应填入附表一第11栏“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栏减半填列。

由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无3%税率填写栏目,故暂时只能填列到简易征收办法6%征收项目中,销售额减半填列。

三、外贸企业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必须在对应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审核确认后才能办理。

四、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税务机关将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国税局进出口处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相关问题(精)

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相关问题(精)

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相关问题的操作意见为规范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相关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 均应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并按下列情形附报相关资料:(一)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1、属于退税机关向出口企业发送《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补税通知书》的,同时报送《增值税补充申报附报资料》、《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附报资料》,并附报《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补税通知书》。

2、属于出口企业自行补充申报的,同时报送《增值税补充申报附报资料》。

(二)其它视同内销出口企业凭退税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补税通知书》向所属征税机关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附报资料》、《增值税补充申报附报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相关说明材料。

(三) 对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经过征税机关核定后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经过征税机关核定后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上述相关进项税额的调整通过《增值税补充申报附报资料》、《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附报资料》经征税机关审核、审批后按补充申报要求处理。

《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附报资料》一式三份,征税机关签章后一份返还企业、一份征税机关留存、一份由征税机关于每月23日前返回出口退税管理部门。

(四) 对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征税机关应同时补征消费税。

二、补充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1、视同内销补征税计税依据(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列,如果是属于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和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列。

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

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

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一、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范围(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方法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征收率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外贸企业4%,生产企业6%)执行。

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进行相应转出,如无法准确划分需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以下公式进行转出:视同内销征税当月全部当月可准确划分应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不能={ -用于应税项目、} ×-------------准确划分部分应进项税额免税项目及非应税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转出进项税额项目的进项税额上述公式中,“当月”指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当月。

若纳税人当月有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等其他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行为的, 上述公式中,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应减去其他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涉及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应减去其他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3.出口企业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并比照上述公式换算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出口视同内销的帐务处理及纳税申报

出口视同内销的帐务处理及纳税申报

出口视同内销的帐务处理及纳税申报出口视同内销的帐务处理及纳税申报(2009-11-10 22:03:4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对于上述视同内销的货物企业在出口时,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应收帐款 FOB价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 FOB/1+税率(征收率)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FOB/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若在进行完免抵退申报后,当年发生应视同内销的情况,应做如下会计处理:1、借: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FOB价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 FOB/1+税率(征收率)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FOB/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2、由于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额转出是每月月底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外销)的贷方发生数减去进口原材料,按照征、退税差计算进项税额转出转入成本,因此,视同内销应转回的进项税额,应在月底,根据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外销)的贷方发生扣除视同内销的主营业务收入(外销)借方发生数的余额后减去进口原材料(扣除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按照征、退税差计算,并做如下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当月出口业务计算)主营业务成本红字(视同内销)贷: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若在进行完免抵退申报后,当年发生应视同内销的情况,应做如下会计处理: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外销 FOB价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内销 FOB/1+税率(征收率)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FOB/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2、由于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额转出是每月月底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外销)的贷方发生数减去进口原材料,按照征、退税差计算进项税额转出转入成本,因此,视同内销应转回的进项税额,应在月底,根据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外销)的贷方发生扣除视同内销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外销)借方发生数的余额后减去进口原材料(扣除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按照征、退税差计算,并做如下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视同内销征税企业操作指引

视同内销征税企业操作指引

各出口企业:根据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的要求,由于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单独反映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明细申报情况,因此,从2009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应正确按文件规定计算申报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并及时填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

明细表将通过东莞国税网上办税企业平台由企业自行报送,东莞国税网上办税企业平台可在东莞国税网--下载中心--税务软件中下载。

出口企业登录东莞国税网上办税企业平台,明细表可在“业务--表单填报--待填报表单”中查找,也可在“信息--信息提醒--待办事项提醒”中查找和点击。

出口企业应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后再严格按要求进行填报。

表格一经生成不能修改,如发生数据调整须在下一份表格内进行填报调整。

具体的征税范围及申报操作详见操作指引。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操作指引一、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范围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是指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1、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3、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4、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七)其他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视同内销征税计算方法(一)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1)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2)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注:2008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应按生产企业6%、外贸企业4%的征收率;2009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一律按3%的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解读: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税收处理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中有关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税收问题进行了调整。

一、调整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重复征税对于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税收管理,根据原政策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该文所指的出口企业应为受托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企业),也就是讲,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受理代理出口业务,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税务机关为委托方企业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当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同时,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92号)文件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企业退(免)税。

假如,委托方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没有取得受托方企业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那么,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指的出口企业是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企业。

因此而言,委托方企业同样也面临着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问题。

这一来,委托方与受托方企业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其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就会出现双重征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第一条进行了调整,“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可以看到,对于受托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只要委托方企业已按视同内销的货物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受托方企业就不再进行征税。

进料加工视同内销征税计算方法

进料加工视同内销征税计算方法

进料加工视同内销征税计算方法如果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在征税处理前其对应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已经核销,可以按如下办法处理:1、仍按本条第(二)款的办法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冲减出口明细(不予退免税货物除外),可忽略申报系统出现“该手册已经核销”的错误提示;2、填报《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免税进口料件计算表》,但该表第7栏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耗用免税进料金额”为该手册已多计算的免税料件金额,应按第六章《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录错申报数据的调整方法》第二条第(一)款的办法调减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做进项税额转出二、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才发现数据录入错误的处理由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已经核销,数据错误无法在申报系统通过负数冲销和正数补正的处理方法来达到调整数据的目的,发生如下情况的应对整本手册数据进行重新计算并作出相应的调整处理:(一)错(漏)申报免税进口料件。

错(漏)申报免税进口料件的,除了采用正负冲销法调整(或补录)进料数据外,还必须对已核销手册,按错(漏)申报的进料金额直接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调整额和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调整额:本手册免抵退税出口比例=实际出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

本手册平均征税税率=(本手册A货物的征税率×A货物出口额+本手册B货物的征税率×B货物出口额+……)÷实际出口总值。

本手册的平均退税率=(本手册A货物的退税率×A货物出口额+本手册B货物的退税率×B货物出口额+……)÷实际出口总值。

上述公式中的“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间接出口)企业应从申报系统“综合数据查询—免抵退基础数据查询—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查询”中查询。

分局退税部门可从审核系统“生产企业历史数据查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历史数据”中查询上述数据(审核系统中没有“实际出口总值”名称,但审核系统中的“直接出口总值”与申报系统中的“实际出口总值”数据相等)。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的操作须知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的操作须知

19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的操作须知19.1适用条件: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已申报的货物被视同内销处理,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经批准后凭抵扣证明重新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19.2 操作步骤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已申报未办理退税的1. 制作并填写《进项发票明细表》(见附件1)、《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盘报进出口科,须在前台受理。

2. 凭进出口科盖章批准的抵扣证明作重新抵扣操作。

(二)已申报并已办理了退税的1. 进出口科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税收通用缴款书。

2. 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税收通用缴款书后,到银行缴回已退税款,并将银行回单联复印件交回进出口科。

3. 纳税人制作并填写《进项发票明细表》(见附件1)、《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盘报进出口科,须在前台受理。

4. 纳税人凭进出口科盖章批准的抵扣证明作重新抵扣操作。

19.3表格填写1.《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2.《进项发票明细表》19.4 文件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258号)20. 生产企业间接出口退(免)税的申报20.1 适用对象间接出口业务,即指从事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至另一家加工贸易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20.2 实行办法凡从事间接出口业务的出口型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的生产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上的日期为准)后间接出口业务销售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暂实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管理,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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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
省局系统操作说明
2011年5月17日
二、企业视同内销征税操作说明
2.1 外贸企业网上提交视同内销征税申报单
退税部门对进出口企业的相关退税单证进行审核,对需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的出口货物,通知企业进行计提销项。

出口企业登录进出口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写计提销项的各项内容,如下图。

进出口企业将各项内容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数据将流转到进出口管理系统中,如下图。

2.2 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申报单网上查询
企业点击“查询”页面,输入报关单的出口日期起止时间
段。

销征税申报信息,如下图。

销征税申报单的详细信息,如下图。

当某一条视同内销征税的信息已经提交退税部门但退税部门尚未审核时,可以点击【修改】或者【作废】按钮,对该条信息进行修改或者作废;但如果退税部门已经通过审
核,则不能够进行修改或者作废,如下图。

2.3 生产企业网上提交视同内销征税申报单
生产企业的操作流程与外贸企业大体相同,其差异在于生产企业在进出口网上申报系统填写视同内销征税单时的
要素项与外贸企业稍有差别,其界面如下图。

2.4 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申报单网上查询
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申报单网上查询的界面同外贸
企业相似,可参考前述说明。

三、企业视同内销进项抵扣证明开具说明
3.1 开具内销进项抵扣证明
出口企业登录进出口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写视同内销进项抵扣证明的各项内容,如下图。

进出口企业将各项内容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数据将流转到进出口管理系统中,如下图。

3.2 查询内销进项抵扣证明开具情况
企业点击“查询”页面,输入报关单的出口日期起止时间段。

点击【查询】,显示在相应的时间段内所提交的抵扣证明信息,如下图。

选中某一条信息,点击【查看】,可以显示该条视同内销进项抵扣证明的详细信息,如下图。

选中某一条信息,点击【打印】,跳出下图所示的页面,该页面可以直接打印该条视同内销进项抵扣证明的详细信
息,也可导出到excel进行保存。

当某一条视同内销抵扣证明的信息已经提交退税部门但退税部门尚未审核时,可以点击【修改】或者【作废】按钮,对该条信息进行修改或者作废;但如果退税部门已经通
过审核,则不能够进行修改或者作废,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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