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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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布部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20
【实施日期】2011.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海西州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推进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青政〔2010〕107
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海西州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紧紧围绕海西加快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和统筹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海西建设。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的原则。

户籍制度改革要按照群众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州内农牧民、外来人口、大学生等人群的转户意愿,不搞一刀切,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二)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

户籍制度改革要适应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新形势,既要大胆创新,又要科学推进,充分考虑政府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循序渐进。

(三)坚持统筹发展,改革创新的原则。

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人口管理手段,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建立全州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州范围内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二元户口性质,建立全州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分为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

(二)鼓励农牧民向城镇流动。

对州内现有户籍农牧业人口,按自愿原则,在居住市、县、行委申办城镇居民户口。

(三)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在州内
务工(农)、经商定居生活的外来人口,凡符合在城市(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两个基本条件的暂住人口,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四)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妥善安置长期在海西务农的本省籍外来人口。

在海西州内定居务农的本省籍外来人口,符合“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两个基本条件的,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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