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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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标 签】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发展【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财企﹝2012﹞284号【发文日期】2012-09-06【实施时间】2012-09-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 (一)继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按照《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管理等工作,建立融资担保行业风险控制和绩效考评机制,着力培育100户实力强、管理规范、信誉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担保服务。

省级财政将利用现有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代偿损失、风险管理、资本金予以补助,对金融机构新增中小企业贷款给予奖励,提高融资担保和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进一步发挥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厅际联席会议的作用,改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务环境,积极搭建融资担保机构、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融资平台,促进多方交流与合作,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的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财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投入逐年增长的长效机制。

省加快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更名为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资金规模增加到2亿元,2013年起视省级财力情况和需要加大支持力度;要通过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省级各相关部门用于扶持产业及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的比例不低于70%,重点支持民营经济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节能减排、人才培养、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

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云南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下云南省关联度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云南省人民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引导,提供便利的营商环境,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

云南省各级人民应当建立中小企业统一监管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中小企业营商环境和服务体系。

第二章政策支持云南省人民应当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融资扶持、人才引进等方面。

云南省人民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技术改造、市场拓展等方面。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科技研发,提供相应的科研项目和资金支持,加强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的合作交流。

云南省人民应当加强中小企业的质量监督,提供质量检测、认证认可等服务,确保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合格。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交流,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三章创业扶持云南省各级人民应当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评估、营销推广等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供贷款、信用担保等金融服务。

鼓励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创业活动。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便利的投标服务。

第四章服务保障云南省人民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鼓励中小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提供行业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平台。

第十六条鼓励中小企业建立自主品牌,提供品牌推广和商标注册等服务支持。

第十七条云南省人民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给中小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微型创业扶持政策

微型创业扶持政策

微型创业扶持政策微型创业扶持政策1、微型企业的定义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

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2、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具体包括:(一)大中专毕业生。

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

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

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

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

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

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

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

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3、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二)属于“九类人群”;(三)具有创业能力;(四)无在办企业;(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xx〕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构建“双创”支撑平台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规范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重要意义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是指各类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服务的组织、机构的统称,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以及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平台)等。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全国共培育和支持创业基地4000余个,认定省级示范基地2200余个,基地入驻企业超过19万个,提供就业岗位超过500万个。

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创”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

在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有利于集聚各类创业创新要素,集成创业创新资源,优化创业创新环境,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有利于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创业创新成功率;有利于形成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业创新精神,催生企业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5号(2012年3月17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改善工业发展环境,夯实工业发展基础,培育壮大工业产业,加快工业突破,推动跨越发展,实现“工业3年倍增”和“3个10千亿工程”的发展目标,加快工业兴省、工业富省、工业强省步伐,结合云南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改善工业发展环境(一)放开工业投资领域。

抓住国家支持云南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历史机遇,既要注重发挥云南能源、矿产、生物等资源优势,更要注重发挥区位优势,以市场为导向,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三头在外”和产业转移重大项目在云南落地。

突出招商引资,增强招商项目和服务环境吸引力,在培育壮大本地企业的同时,切实加大国内外战略合作伙伴的引进力度,着力引进优势资源、资金、技术、人才,促进云南工业转型升级。

支持各兄弟省(区、市)、港澳台来滇合作建设产业基地。

进一步增强大企业的引领、带动、支撑作用,着力抓好央企、民企、外企入滇工作。

加大财政、税收、土地、工商、金融等优惠政策研究和实施力度。

凡国家没有禁止的工业投资领域,鼓励央企、外企、民企、云企等各类投资主体投资项目,均享受“一企一策”等优惠政策。

在省级工业园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在注册时其企业名称可冠以“云南”字样。

支持国内外大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通过收购、参股等形式进行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进省属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资产证券化、管理信息化、经营市场化、发展全球化。

(二)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

组织制定云南省工业转型升级指导目录和承接产业转移指导目录。

支持利用境外资源能源市场的外向型产业、省内特色优势产业、技术水平先进的清洁载能产业加快发展。

对短期内没有接替项目的边境、民族、贫困地区,在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实现平稳过渡。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xx〕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构建“双创”支撑平台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规范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重要意义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是指各类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服务的组织、机构的统称,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以及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平台)等。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全国共培育和支持创业基地4000余个,认定省级示范基地2200余个,基地入驻企业超过19万个,提供就业岗位超过500万个。

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创”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

在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有利于集聚各类创业创新要素,集成创业创新资源,优化创业创新环境,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有利于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创业创新成功率;有利于形成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业创新精神,催生企业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云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内中小企业的促进和发展,中小企业的定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

第三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中小企业的促进工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落实市场化原则,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创业,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第二章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第五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提高中小企业的盈利能力。

第六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贷款贴息等金融扶持政策的实施力度,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和方式,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第七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创新创业环境的改善力度,鼓励科技创新,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

第八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拓和对外贸易的支持,推动中小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拓宽中小企业的市场空间。

第九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中小企业的人才培养力度,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能力。

第三章中小企业的保护与服务第十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发展的信息化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窗口,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运用。

第十三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中小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第四章中小企业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2022年小微企业国家最新扶持政策是什么

2022年小微企业国家最新扶持政策是什么

2022年⼩微企业国家最新扶持政策是什么改⾰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很多的企业,也赶上了时代的浪潮,将企业越做越⼤,为了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快速发展,我国⼀直以来对于⼩微企业进⾏了政策上的倾斜和扶持,那么,2022年⼩微企业国家最新扶持政策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2年⼩微企业国家最新扶持政策是什么2021年⼩微企业国家扶持政策在《中华⼈民共和国中⼩企业促进法》中有所体现,具体内容如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改善中⼩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企业合法权益,⽀持中⼩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企业健康发展,扩⼤城乡就业,发挥中⼩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中⼩企业,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企业促进⼯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员、营业收⼊、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将促进中⼩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型微型企业实⾏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针,为中⼩企业创⽴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中⼩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安全⽣产、职业卫⽣、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经营管理⽔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务院制定促进中⼩企业发展政策,建⽴中⼩企业促进⼯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企业促进⼯作。

国务院负责中⼩企业促进⼯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企业发展政策,对中⼩企业促进⼯作进⾏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中⼩企业促进⼯作。

创办微型企业的扶持方案

创办微型企业的扶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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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点评:原料的深加工无止境。
03
生产环糊精等工业原料可增值20—30倍
02
向“麦当劳”学习做土豆条能增值15倍,约40—60元/公斤
(三)智慧起来——利用创新的思想
智慧起来——利用创新的思想 案例四点评:优势运筹最大化
跨国公司的模式: A地注册 ——A地税率最低 B地设计 ——B地智力发达 C地生产 ——C地劳力便宜 D地销售 ——D地售价昂贵
05
把朽木装进精美纪念盒
06
全部作为源于自由女神的特殊纪念品高价出售,人们争相购买
(三)充分利用聪明智慧
智慧起来——利用创新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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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点评:拍脑袋决策误事。 法国用洗碗机洗碗,景德镇的薄胎瓷器虽然珍贵,但易碎、不对路 意大利的瓷器粗糙、不珍贵,但在法国市场适销对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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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点评:特色经营显奇效。
冒险精神的体现
企业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上; 企业生产能力的扩张和缩小上; 新技术的开发与运用上; 新市场的开辟和引领上; 生产品种的增加和淘汰上; 产品价格的提高或降低上。
企业家精神的基本内容
创业精神的体现
企业家的创业精神就是指锐意进取、艰苦奋斗、敬业敬职、勤俭节约的精神。
积极进取; 克服因循规守旧的心理; 企业家的顽强奋斗; 敬业敬职的职业道德; 勤俭节省的精神风貌。
重庆地区可利用的财政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项目
(一)重庆市妇女小额贷款政策 1.贷款对象: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妇女,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2.贷款用途: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贷款申请人流动资金不足的补充。 3.贷款额度: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4.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2年。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

云人社发〔2009〕76号

云人社发〔2009〕76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76号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村信用社(办事处)、工商业联合会、总工会、团委、妇联、个私协会: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要求,我们制定了•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云南省总工会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妇女联合会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二○○九年四月七日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落实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创业人员是指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自主创业人员(以下简称创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创业是指创业人员自筹资金、自选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2009年1月1日后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一种经济活动。

第四条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为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

就业经办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会是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具体承办单位应建立有机构、有地点、有人员、有职责的专门服务窗口,发挥各自优势特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为创业人员提供“一条龙、一站式、一体化”的服务。

第五条申请创业的人员凭身份证和创业计划书,向县级(含)以上的具体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创业的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具体承办单位。

第六条具体承办单位接到申请后,及时为申请人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导服务;对确定扶持的创业人员推荐和审查创业项目,需要培训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项目确定后帮助其进行工商登记;对创业者申请贷款的,实行创业小额贷款统一担保,对创业者实行免担保;对实现创业的人员,具体承办单位为其介绍创业导师,通过自愿交流、双向选择的方式对创业人员提供成本核算、创业定位、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云人社通〔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28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政策体系,坚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7月19日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就业援助服务,规范就业援助实施工作,提高就业援助实效,全面履行就业援助工作职责,确保就业援助更加精准、科学、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云政发〔2008〕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就业援助是指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的规划指导、资金监管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帮扶,对就业援助相关业务实施经办和补贴资金兑付,做好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昆政办〔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政治担当。

10件惠企实事是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要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也是持续打通要素保障难点堵点,破除“中梗阻”问题的具体途径。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惠企实事作为政治任务抓好抓实,持续擦亮“四季如春营商环境”昆明品牌。

二、扛牢主体责任。

各主责单位要聚焦年度工作目标,加强统筹协调,深入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认真践行“三法三化”,科学制定任务清单,明确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推动各责任单位同题共答、同向发力,以工作实绩让经营主体有感有得。

三、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提炼优化营商环境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加强惠企实事的发布、解读和宣传,着力提升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处处彰显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23日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一、建设21个“惠企服务专区”,助企共享发展红利年度目标:制定《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健全完善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组织市级各部门编制“一单两库”(惠企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政策库”、“企业库”),上线“昆明政商直通车”微信小程序;建设21个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服务专区”,实现线下一站办理,解决企业对惠企政策“不知晓”、“不理解”、“不会办”等问题。

云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doc

云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doc

2019年云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云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云南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印花税优惠政策。

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明确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及政府性基金。

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不足2万元的,应税所得率为0。

(五)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1、自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对创业的政策

国家对创业的政策

国家对创业的政策国家现在对于创业,又出台了哪些优惠的政策呢?学生创业该怎么享受优惠?看完店铺整理的国家对创业的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国家对创业的政策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中有关创业新政策1.民办企业“三证合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

2.注册企业场所可“一址多照”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

3.推进创客空间等孵化模式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4.众创空间税收优惠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

5.创业担保贷款提高额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6.整合发展就业创业基金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

7.税收减免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7•【字号】云政办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17日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创业是指创业人员自筹资金、自选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经过注册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贷免扶补”是指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为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扶持、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贷免扶补”主要内容第四条贷:指对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已进行注册或登记的创业人员,提供3年期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不超过110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扶持。

云南省及昆明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汇总

云南省及昆明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汇总

云南省及昆明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党的十八大提出了“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近几年来全国各地都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其中以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为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的工作重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大学生创业创新的社会氛围,把小微企业发展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创新的基础动力。

为此,云南省近几年来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现简单介绍如下:一、政策文件(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四)《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1〕159号);(五)《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1号);(六)《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74号)(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0号)(八)《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云岭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50号)。

(九)《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和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两个意见的通知》(昆通〔2009〕1号)(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9〕33号)(十一)《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昆政办〔2011〕117号)(十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云发办发{2014}64号):(十三)《关于印发昆明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工信通自【2014】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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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民间创业热情,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7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的新创办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任一组织形式,扶持对象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50%,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民营办(原省非公办)牵头协调全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各州市工信委(民营办)、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营办)牵头协调本辖区内的扶持工作。

各级民营办要会同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形成各级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

从2014年4月至2016年底,每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

第二章扶持政策第四条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

第六条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扶持申请第七条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二)无在办企业;(三)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四)重点扶持申请创办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

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产业特色增加1—2个扶持重点行业。

(五)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创业者,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立银行账户且使用自有资金已超过7万元,即可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时向住所属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附件1);(二)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三)微型企业投资计划书(附件2);(四)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五)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附件3);(六)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七)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九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移交县(市、区)民营办会审。

初审材料每个月集中移送一次。

第四章扶持会审第十条创业扶持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民营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创办企业进行实地查验,在此基础上召集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的会审委员会进行审查。

会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由会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审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县民营办主任担任。

第十一条县(市、区)级民营办应当及时将会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二条各级民营办、工商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补助资金拨付第十三条省、州(市)民营办会同财政、工商部门确定年度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并逐级下达,财政部门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

省、州(市)财政将本级应承担资金按确定比例预拨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州(市)财政部门、州(市)财政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

省、州(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及程序审核清算后,纳入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办理。

第十五条县(市、区)级民营办每月汇总通过评审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补助资金应当按审定的投资计划书确定的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用途使用。

第六章贷款和担保支持第十七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县(市、区)级民营办提出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申请,县(市、区)级民营办汇总后推荐给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积极创新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并为扶持对象提供相应的信贷服务和担保支持。

第十九条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积极为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优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符合《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10〕1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0号)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我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有关贴息政策、补贴政策和税费优惠政策。

新创办并经营满一年,且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云金办发〔2014〕16号)规定的微型企业,可参加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试点,按规定申请10万元以内的信用贷款。

第七章培训与服务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工信、工商、财政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

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并提供创业帮扶服务。

第二十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第二十四条大力培育工业园区、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微型企业创业基地,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五条探索建立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

第二十六条积极组建微型企业服务联盟,探索建立微型企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推广产品。

第二十七条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

第二十八条各级民营办负责抓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宣传工作,通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州(市)、县(市、区)财政资金配套情况纳入上级政府督查重点内容。

各级督查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督查力度,实行严肃问责。

第三十条各级民营办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营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二)虚报实际货币投资额的;(三)投资凭证票据虚假的;(四)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五)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并纳入全国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公示。

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领取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的微型企业两(三)年内申请注销的,注销前应向县(市、区)民营办书面报告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各级民营办、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扶持审核、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家公职人员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民营办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省民营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州(市)、县(市、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县(市、区)、州(市)民营办按季度向上级民营办报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情况。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并报省民营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均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民营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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