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私罚没季报应按所附格式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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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缉私和罚没黄金办案经费继续实行补助的通知-银发[1994]19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缉私和罚没黄金办案经费继续实行补助的通知-银发[1994]19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缉私和罚没黄金办案经费继续实行补助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缉私和罚没黄金办案经费继续实行补助的通知
(银发[1994]195号1994年8月20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73号文件精神,打击黄金走私和倒买倒卖活动,经研究决定,人民银行对缉私和罚没黄金办案经费继续实行补助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收购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上交的缉私、罚没黄金,应以当时银行收购黄金的牌价计算价款,并按有关规定将价款解缴国库。

二、银行收购缉私、罚没黄金,凭上述部门县级以上机构证明,按当日收购牌价的10%计算并支付办案经费补助。

有关的帐务处理及年终上划手续仍以总行银发[1988]335号文件规定为准。

三、办案经费补助除用于有关部门查缉黄金违法活动办案所需经费的补助和发给揭发、检举人一定数量的奖金外,还可用于当地黄金治安管理、打击黄金走私活动费用的补助。

四、本通知自1994年8月20日起执行。

——结束——。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启用《违法违章行政处罚季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启用《违法违章行政处罚季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启用《违法违章行政处罚季
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法制监字[1999]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9.04.22
【实施日期】1999.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启用《违法违章行政处罚季报》的通知
(京政法制监字〔1999〕9号1999年4月22日)
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处:
《违法违章行政处罚季报》已经市统计局批准,自发文之日起开始使用,原违法违章行政处罚月(季)报(表一、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
一、填报的范围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所属机构。

市级各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含各区、县)行政处罚的统计汇总工作,各区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各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处罚的统计汇总工作。

二、填报的时间
《违法违章行政处罚季报》为每季度填报一次,请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处和各区县政府法制办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0日内将《违法违章行政处罚季报》的汇总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指标解释
“金额合计”或“金额”的单位为元;“上缴财政的金额不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其它标的填写请参照报表中的填表说明。

四、单位所需的报表数量,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监督处联系。

附件:
表号:京政法制1表
制表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5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5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1993年8月30日国办发<199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统一各缉私部门罚没收入的上交渠道,整顿缉私秩序,调动缉私部门的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通知如下:一、公安、工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案件的罚没收入由现行的100%交地方财政改为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

上交办法改变后,不调整地方财政包干基数。

二、地方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应上交中央财政的查缉走私、贩私案件的罚没收入逐级上交到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交财政部。

三、缉私经费要坚持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办理。

公安、工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案件所需办案和装备费用,由财政部按规定核拨给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按各自系统下拨。

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缉私需要,对地方公安、工商部门所需缉私办案和装备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安排。

四、海关系统的缉私罚没收入上交办法及所需缉私办案费用和装备费用,比照以上办法办理。

五、公安、海关、工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的罚没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六、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制定并下达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01•【文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1999年1月1日)目前,走私贩毒斗争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毒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办法,保障缉私缉毒办案业务需要,严格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现作如下规定:一、根据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的原则,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要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走私犯罪活动。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获的走私货物、物品,一律移交海关,由海关处理。

具体移交办法由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各级海关应按30%的综合税率,从没收的各类走私货物、物品的变价款和追缴的私货价款中,补征进口关税和进口货物增值税,其中,13%以关税科目入库,17%以进口货物增值税科目入库。

三、补缴税款后的走私货物、物品的变价收入,追缴的私货价款,以及海关、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处理走私案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款项等,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四、海关、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的缉私罚款,按国家规定,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一律由被处罚人缴至执法单位委托的罚款代收机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及时上缴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不得私存私放;单位财务部门应在收款后2日内(节假日顺延)上缴罚款代收机构。

五、缉私中没收的各种违法所得和非法款项,应当比照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被处罚人缴至罚款代收机构。

被处罚人到代收机构缴款有困难的,可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直接收缴,直接收缴的款项,执法部门应于收到款项后2日内(节假日顺延),上缴委托的罚款代收机构。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43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43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1999年8月17日财预字[1999]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财预字〔1998〕413号)中关于“上交中央财政的缉私罚没收入,……50%由中央财政采用转移支付的办法,返还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财预字〔1998〕41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各地上交中央财政的缉私罚没收入,8%部分,由中央财政核拨公安部用于缉毒工作。

其余部分,50%由中央财政核拨给海关总署,作为有关执法部门的缉私办案费;50%由中央财政采用转移支付办法,返还省级财政;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返还的缉私罚没收入后,将其中30%专门用于调剂各地的缉私经费。

其余部分主要用于公安(含公安边防部队)、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执法部门的缉私办案经费。

为了充分调动各地配合打击走私贩毒的积极性,中央应返还各地的缉私罚没收入,按收入来源地的原则返还,暂不在地区之间进行调剂。

同时为了体现对全省统一部署和协调打击走私贩毒工作的支持,中央财政从返还计划单列市的缉私罚没收入中集中10%,补助给其所在省。

二、计算公式按照上述分配原则和有关比例,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公式分别为:(一)计划单列市某市中央财政返还数=该市缉私罚没收入实际入库数×(1-8%)×50%×90%(二)有计划单列市的省某省中央财政返还数=该省缉私罚没收入实际入库数(不含计划单列市)×(1-8%)×50%+该省所辖计划单列市缉私罚没收入实际入库数×(1-8%)×50%×10%(三)无计划单列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某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返还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缉私罚没收入实际入库数×(1-8%)×50%三、资金的拨付和管理财政部按季度下发文件,明确上一季度中央返还地方的缉私罚没收入数,相应增加中央对地方的拨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17•【文号】财税〔2020〕5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践情况,我部制定了《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12月17日附件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条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中央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缉私罚没收入会计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缉私罚没收入会计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缉私罚没收入会计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09.17•【文号】银发[2002]299号•【施行日期】2002.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缉私罚没收入会计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2]29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确保缉私罚没收入准确、及时征缴入库,避免缴库环节中可能出现的“串户”现象,解决国库与海关对账难问题,现就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取消缉私缉毒办案经费同缉私罚没收入挂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413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02年8月13日起,取消《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4313款“缉私补税收入”科目。

各有关国库部门及海关部门要在10月15日之前,对2002年度已入库的缉私补税收入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由国库部门根据海关部门开具的调库凭证,将4313款“缉私补税收入”科目中的金额一次性调入4312款“缉私罚没收入”科目,并将调整日报表上报总库。

罚没收入比照关税入库的试点海关,停止使用“海关缉私补税收入专用缴款书”。

“缉私补税收入”科目调整完毕后,中央预算收入报表中相应预算科目及其通讯联网代号“9431300”自动注销。

二、2002年8月13日以后发生的缉私罚没收入,均通过4312款“缉私罚没收入”科目全部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至辖区内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

为奉署令抄发修正查缉毒品给奖及处理章程暨请奖报告表领款收据式样等因除该项章程早经

为奉署令抄发修正查缉毒品给奖及处理章程暨请奖报告表领款收据式样等因除该项章程早经

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
278
令各闞税務司

為奉署令抄發修正查緝毒品給獎及處理章程暨請獎報告表領款收據
式樣等因除該項章程早經通令飭知外合行抄發請獎報告表領款收據式 由樣並特應行注意各點分別核示由
案奉

務署本年九月九日政字第七六〇號代電内開:
「奉財政部三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庫一渝字第三一五〇一號訓
令開『案准内政部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渝禁貳字第八六二一
號函開案查三十年十二月第三次全國内政會議關於禁政方面有
提議「查獲煙土獎金應請從優從速核發並請修正院頒查緝毒品 給獎及處理章程以利進行案」及「查緝毒品給獎應改訂簡捷手 續期收鼓勵實效案」及「提高查緝獎金增進查緝效率并嚴厲執 行獲土解部請獎製藥辦法以防流毒案」等各案曾經本部依據大 會決議案呈請行政院將原章程第二三兩條有關獎率部份照提
案分別比例各予酌加並將原章程第二三兩條之文同時修正茲查
此項章程業經行政院於本年四月二十四日公布在案應即隨函抄 送備查惟各閼卡所送獲毒請獎報告表或領款收據等件每多參差
渝字第三五四號
民國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關總稅務司署通令。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充式)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充式)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充式)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填写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1. 当事人姓名:[填写姓名]2. [填写]3. 来电号码:[填写来电号码]4. 住所:[填写住所]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核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填写违法事实及证据]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写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以上事实、证据和依据,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 罚款:人民币[填写罚款金额]元;2. 停业整顿:[填写整顿期限];3. 没收违法所得:[填写违法所得金额]元;4. 其他:[填写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处罚履行方式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填写天数]内,将罚款缴至本机关指定账户,并按要求履行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处罚决定的申诉渠道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填写申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填写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公告期限及形式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公告[填写公告期限],即期满即行生效。

公告方式本处罚决定书公告方式为[填写公告方式]。

公告地点本处罚决定书公告地点为[填写公告地点]。

公告日期本处罚决定书公告日期为[填写公告日期]。

履行地点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地点为[填写履行地点]。

行政复议机关[填写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如下:地质:[填写地质]方式:[填写方式]邮编:[填写邮编]行政法院[填写行政法院名称]如下:地质:[填写地质]方式:[填写方式]邮编:[填写邮编]此致[填写当事人姓名]当事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法文书填写要求与

执法文书填写要求与

03
文书审核与归档
审核要点
完整性
准确性
合法性
确保文书填写完整,无 遗漏任何必要信息。
所有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包括日期、姓名、事件
描述等。
文书的填写必须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逻辑性
文书的逻辑要清晰,事 件描述要连贯,无矛盾
之处。
归档要求
01
02
03
04
分类归档
根据文书的性质和用途,进行 分类归档,便于查找。
避免策略
为避免填写错误,执法人员应仔细阅读文书填写要求,并确 保对各项内容有明确的理解。在填写过程中,可以多次核对 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遗漏信息
后果
遗漏信息可能导致执法文书的法律效 力受损,甚至可能引起法律纠纷。
避免策略
执法人员在填写文书时,应仔细核对 每一项内容,确保无遗漏。对于重要 信息,如涉及时间、地点、人员等, 应特别注意。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语言表述应 当准确、简明,避免使用歧义 和模糊的语言,同时要符合法 律规范和公文写作的要求。
行政许可决定书
总结词
完整、准确、及时
格式规范
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包括 标题、编号、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审查 过程、决定依据和决定结果等部分,各部分应当 清晰明了,层次分明。
表述清晰
条理清晰
执法文书的表述应条理清晰,层次分 明。在填写时,应按照一定的逻辑顺 序进行填写,以便于阅读和审查。
语义明确
执法文书的语义应明确,避免产生歧 义。在填写时,应使用肯定、明确的 表述方式,避免使用模糊、含糊的措 辞。
02
文书种类与填写要点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总词
明确、合法、合理

罚没财物保管情况汇报表

罚没财物保管情况汇报表

罚没财物保管情况汇报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对罚没财物的保管情况进行了汇报,具体情况如下:一、罚没财物的来源。

我单位罚没财物的主要来源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所得、违法犯罪所得的没收以及其他形式的罚没财物。

二、罚没财物的种类。

我单位罚没财物主要包括货币、财产、证券、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林业权、渔业权、水域使用权、无形资产等。

三、罚没财物的保管情况。

1. 我单位建立了健全的罚没财物保管制度,明确了罚没财物的保管责任和管理权限,确保罚没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2. 我单位对罚没财物实行分类、登记、存储,确保罚没财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我单位建立了专门的罚没财物保管场所,配备了相应的保管设施和设备,保证罚没财物的安全。

4. 我单位对罚没财物实行定期清点、盘点和检查,确保罚没财物的数量和价值不受损失。

5. 我单位建立了罚没财物使用、处置和监督制度,对罚没财物的使用和处置进行严格管理,确保罚没财物的合理利用和合法处置。

四、罚没财物的使用情况。

我单位对罚没财物的使用主要包括用于公益事业、用于社会福利、用于国家建设等方面。

五、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

我单位对罚没财物的处置主要包括拍卖、变卖、投资、捐赠、转让等方式,确保罚没财物的合法处置和合理利用。

六、罚没财物的监督情况。

我单位建立了罚没财物监督机制,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监督检查,确保罚没财物的安全、合法和有效使用。

七、罚没财物的成效。

通过对罚没财物的保管、使用和处置,我单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国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我单位对罚没财物的保管情况做到了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合法处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同时,我单位也会进一步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罚没财物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查账征收个体户季度申报方式及报表填写规则

查账征收个体户季度申报方式及报表填写规则

查账征收个体户季度申报方‎式及报表填写规则报表‎填写规则:对于所有纳税户‎而言,都应先填写明细表及‎附列资料等附表信息,最后‎填写完全主表。

《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填写规则:①第1栏‎【(一)应税货物及劳务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能填写大于等于‚本月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票3%税率的‎发票开票额‛加上‚本月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3%税‎率的发票开票额‛,再加上‎‚本月开票软件开具的3%‎税率的和17%税率的发票‎开票额(除出口商品发票外‎)‛之和。

②第2栏【(‎二)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能填‎写大于等于‚本月税务机关‎代开的2%的专用票和普通‎票开票总额‛加上‚本月开‎票软件开具的按3%税率同‎时勾选了‘减半征收’选项‎的发票开票额(除出口商品‎发票外)‛之和。

③第3‎栏【(三)免税销售额】,‎能填写大于等于‚本月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的普通发票‎开票额‛加上‚本月开票软‎件开具的按3%或17%税‎率同时勾选了‘免征’选项‎的发票开票额(除出口商品‎发票外)‛之和。

④第4‎栏【(四)出口免税销售额‎】,能填写大于等于‚本月‎开票软件开具的发票种类为‎‘出口商品发票’的发票开‎票额‛。

⑤第7栏【应税‎服务全部含税收入(即未扣‎除应税服务扣除额的含税收‎入)】,能填写大于等于‚‎本月税务机关代开应税服务‎专用票3%税率的发票含税‎额‛加上‚本月税务机关代‎应税服务开普通发票3%税‎率的发票含税额‛,再加上‎‚本月开票软件开具的应税‎服务3%税率的和17%税‎率的发票含税额(除出口商‎品发票外)‛之和。

《‎增值税季报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规‎则:①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其值等‎于《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第1栏【(‎一)应税货物及劳务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的合计‎数。

②第2栏【其中: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只能填‎写‚本季度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票3%税率的发票开票额‎‛。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缉私罚没款收入上交办法和办案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缉私罚没款收入上交办法和办案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缉私罚没款收入上交办法和办案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4.06.01•【字号】京公行字[1994]357号、财京预[1994]1176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缉私罚没款收入上交办法和办案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1994年6月1日京公行字(1994)357号、财京预(1994)1176号)各区、县公安局、财政局: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缉私罚没收入具体上交办法和缉私办案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1994)第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安机关缉私罚没收入的具体上交办法和缉私办案经费的开支范围通知如下:一、公安机关的缉私罚没收入在保证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支线”的前提下,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保证办案单位执行缉私任务所必须的经费开支。

二、公安机关的缉私罚没收入,按“五五”分成比例,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具体办法是:1.各业务处、公交分局、北京站分局的缉私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单独登记入帐,50%上交公安部,50%上交市财政局;各分、县局的缉私罚没收入,50%上交区、县财政局,50%上交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统一上交公安部。

2.公安局所属各业务处、分、县局的缉私罚没收入,应于每月终了后五日内,按规定比例和财政隶属关系,足额上交市公安局(户名: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开户行:北京市工商银行西河沿分理处;帐号:892721—34)和区、县财政局。

汇款时,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缉私罚没收入”字样。

3.公安局所属各业务处、分、县局财政部门须于10月中旬,向上级主管部门编报缉私办案经费预算(分、县局须同时向区、县财政编报缉私办案经费预算),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和实际需要,给予核拨,以保证缉私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号--有关“缉私罚没收入”科目上缴中央财政的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号--有关“缉私罚没收入”科目上缴中央财政的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号--有关“缉私罚没收入”科目上缴中央财政的相关事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3.01.23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02.10.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3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取消缉私缉毒办案经费同缉私罚没收入挂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413号)的精神,取消《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4313款“缉私补税收入”科目,所有缉私罚没收入全部以“缉私罚没收入”科目上缴中央财政。

原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413号)及《对<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9〕194号)的要求,需从没收的各类走私货物、物品的变价款和追缴的私货价款中,按其价款的30%作为“缉私补税收入”由海关就地缴库,次年1月库款报解整理期结束前由财政部按比例一次性调入有关科目的规定废止。

以上已从2002年10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交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交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交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11.23•【文号】[93]财预字第137号•【施行日期】199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交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93>财预字第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边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地海关: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54号《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规定,公安(含武警边防,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案件的罚没收入,由全部上交地方财政,改为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

同时,公安、工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所需经费也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

为了加强对该项罚没收入的管理,保证按规定比例及时上缴,并做好缉私办案经费的核拨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各级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缉走私、贩私案件所获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50%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就地缴入地方金库;50%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由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中汇缴。

二、地方各级公安、工商部门对查缉走私、贩私的罚没收入,按“五五”分成比例的规定,属于地方财政的部分,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属于中央财政的部分,各级公安、工商部门收缴后,应于每月月末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汇缴到上一级公安、工商部门,并逐级汇解到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严禁截留、坐支、拖欠不缴。

汇解时,应区别于其它上交款项,在汇款凭证上注明“缉私罚没收入”字样。

三、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下级单位汇解的上列款项,应单独登记入帐,并于每月终了三日内汇总,上缴中央财政。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查处工作中罚没款上缴及办案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查处工作中罚没款上缴及办案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查处工作中罚没款上缴及办案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11.25•【文号】银发[1997]500号•【施行日期】1997.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查处工作中罚没款上缴及办案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7]50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外汇检查工作中罚没款上缴问题的复函》(财商字[1997]460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外汇查处罚没款收入上缴及办案经费使用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局外汇查处罚没款收缴和外汇查处办案补助经费应分别设立专用账户,已经并入人民银行账户的罚没款和外汇查处办案补助经费应从人民银行账户中分出,单独设立账户保存。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局在外汇查处工作中收缴的罚没款应全部存入外汇查处罚没款专户,年终将罚没款金额的50%由省级分局汇总上缴国家外汇管理局后,由其统一上缴中央财政。

各分局不得私自截留上缴中央财政的罚没款项;其余50%上缴地方财政,各分局要及时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争取地方财政对外汇查处工作的更大支持。

三、外汇查处办案补助经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没财务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字第22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扩大经费使用范围。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罚没款账户户名:国家外汇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33014—430附件:1.财商字(1997)460号2.(86)财预字第228号1997年11月25日附件1关于外汇检查工作中罚没款上缴问题的复函国家外汇管理局:你局《关于外汇检查工作中罚没款上缴及下拨办案补助费问题的函》[(97)汇管函字第141号]收悉。

罚没季报汉文格式及变价所得如何分配

罚没季报汉文格式及变价所得如何分配

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
第5号(第一辑)
1864年3月17日于上海
令各关税务司
事由:罚没季报汉文格式及变价所得如何分配
1.继1863年第8号通令。

现告知:总理衙门再次指令,今后应于每三个月结束时,递呈罚没季报。

2.为使本总税务司回复总理衙门之查询及转呈总理衙门之季报不致贻误,端 赖诸税务司之加意编写与及时递呈。

自本季度起,希各关税务司鼎力协助。

3.今后须提供汉文本三份,格式见附件①。

在汉文本内,每一违规案件应按发生之日期填报,各案之事实应按发生日期顺序叙述,即:某月某日某某商人从某。

缉私局情况说明格式

缉私局情况说明格式

情况说明致XX海关:我司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223120120810070188集装箱号ALMU2912024出口货物为针织连衣裙,申报数量2448件,申报价格5018.4美元,申报预录单反馈后发现,货物成分错误申报成70 % 涤纶 25 % 人造革 5 % 氨纶,连衣裙实际成分为70 % 涤纶 25 % 人造棉 5 % 氨纶。

申报错误的原因是:我司于2012年03月23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出口一票货物到南非, 该票货物是以我司绍兴市冠叶针织有限公司的名义申报出口,委托XXX报关行报关出口至南非。

船名航次: MAERSK KENDAL 1204,提单号563391063,报关品名:合纤针织长裤,合纤针织短裙,报关单号: 223120120810070188。

现退税单下来后发现了商品材质申报错误。

该票货物的报关资料由我司单证人员制作并提供,货物为针织连衣裙,申报的商编为6104430090,70 % 涤纶 25 % 人造革 5 % 氨纶。

该票货物在我司报关行申报时,报关员错打材质为70 % 涤纶 25 % 人造革 5 % 氨纶与实际货物不符,实际商编应为6104430090,70 % 涤纶 25 % 人造棉 5 % 氨纶。

该票货物的申报错误,是由于我司报关行报关员对商品的材质分类不专业, 对于海关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针织连衣裙材质为70 % 涤纶 25 % 人造棉 5 % 氨纶,而我司单证人员在申报时错录成25%人造革,导致申报与实际不符。

我司对于对于该票货物的申报错误,我司要求报关员对文件的编制加强审核,单证人员对此深刻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今后一定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保证不再发生此类错误。

希望XX海关接受此次更改申请以上情况属实,请海关予以审核为盼!此致敬礼绍兴市冠叶针织有限公司2012年05月 13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3年6月11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署法[1993]468号通知已将修订后重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下达各关执行。

现就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溯及力问题关于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走私行为及对其处罚的规定,在本次修订前包含在原《细则》第三条第(二)项和第五条第(二)项中,修订后分离出来单列为第三条第(三)项和第五条第(三)项。

按照适用法律从新、从轻的原则,对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以前发生的“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走私行为,尚未处理的,应按照重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项和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偷逃税案件移送的标准问题对于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税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不包括代征税费)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偷逃税和漏税违案件的行政处罚尺度问题(一)应根据《细则》第五条第(三)项和署法[1993]468号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于由海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偷逃税案件(包括免予起诉或免除刑罚退回海关处理的和偷逃关税税额不足人民币30万元的),应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包括偷逃的关税、代征税费以及其他违法所得。

2.可以并处罚款。

其中,偷逃关税税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处偷逃税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偷逃关税税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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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
第 8 号 (第 一 辑 ) 1863年 2 月 1 6 日 于 广 州
令各关税务司 事 由 :缉私罚没季报应按所附格式填报
1 . 自 1863年 1 月 1 3 日 第 1 号 通 令 后 ,又 奉 恭 亲 王 殿 下 之 命 , 嘱 从 速 向 总 理 衙 门 递 呈 截 至 1860年 1 2 月 3 1 日,1861年 3 月 3 1 日、6 月 3 0 日、9 月 3 0 日、 12 月 3 1 日,1862年 3 月 3 1 日、6 月 3 0 日、9 月 3 0 日及 1 2 月 3 1 日 之 缉 私 罚 没 季 报 。
并令本总税务司今后定期呈送是项季报。 2 . 鉴 此 ,现 令 各 关 税 务 司 递 呈 上 述 季 报 ,包 括 口 岸 成 立 新 关 ① 后 之 过 期 季 报 ,
以便转呈北京。今 后 应 继 续 递 呈 此 项 季 报 。所 呈 季 报 应 具 汉 文 本 两 份 ,英文本一
份 。 汉 文 本 应 由 税 务 司 签 字 盖 章 ,英 文 本 应 按 所 附 格 式 填 制 ,该 表 亦 宜 作 为 充 公 货
号及船舶中 物之品
英文姓名/ 名与数
名称

缉私 人员 姓名
Hale Waihona Puke 线人 姓名处罚日 期及性 质
罚金 金额
充公货 付给线人与缉
物变价 私关员赏金、
所得金 上交海关监督

及税务司留存
金额
编者注: ① 新 关 (Foreign Inspectorate) ,即 海 关 相 对 于 清 政 府 原 设 之 海 关 而 言 , 由 于 募 洋 人 帮 办 税 务 ,故亦称洋关。
物案卷存档。 3 . 鉴 于 报 表 须 转 呈 总 理 衙 门 ,请 嘱 译 员 ,所 填 制 之 汉 文 本 必 须 保 持 内 容 准 确 ,
书写整洁。
此令。 赫德
署理总税务司
旧 中 国 海 关 总 税 务 司署通令 选编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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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犯 人 、行 查获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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