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国际物流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重庆工商职业学院
第一章测试1.()分别对各种不同商品在不同航线上逐一制定的运价。
A:货方运价B:单项费率运价C:公司运价D:航线运价答案:B2.以FOB价格条款出口的货物,通常采用()运费形式。
()A:寄付B:公司定价C:到付D:协议答案:C3.班轮运输的特点( )A:区分价值定价策略B:运价水平较高C:运价较为稳定D:垄断性较强答案:ABCD4.班轮运价的定价方法( )A:货方运价表B:班轮公会运价C:双边运价D:班轮公司运价答案:ABCD5.班轮运价支付方式分为两种()A:协议运费B:到付运费C:成本运费D:预付运费答案:BD6.()是指接收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人。
A:国际货运代理人B:国际贸易公司C:国际货运代理公司D:国际贸易班轮公司负责人答案:A7.S.F的大小说明货物的轻重程度。
S.F越大表示货物越重。
()A:正确B:错误答案:B8.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货运服务代理人提供服务( )A:货运代理为发货人服务B:货运代理为承运人服务C:货运代理为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服务D:货运代理为收货人服务答案:ABCD9.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主要区别点( )A:业务范围B:主管部门C:合同订立D:计收费用答案:ABCD10.货物的分类包含两部分()A:装运形态B:件杂货C:散装货D:货物性质答案:AD11.)()是运用自己拥有或者自己经营的船舶,提供国际港口之间班轮运输服务。
A:班轮公司B:货代公司C:海关D:贸易公司答案:A12.无船承运人这里指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是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班轮运输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
()A:正确B:错误答案:A13.无船承运人的另一简称()A:无船公共承运人B:船舶公司C:代理商D:船舶协会答案:A14.托运人是指( )A:为货主办理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相关事宜、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B:在运输合同中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C:是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D: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答案:BD15.班轮公司应拥有自己( )A:运价本B:船期表C:其他运输单据D:提单答案:ABCD16.货物的性质及储运中的变化中化学稳定性是指()A:货物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不断分解/氧化或其他变化的性质B:在一定条件下承受外力的作业而不断断裂的性质C:货物吸收周围环境的异味,且吸附后很难除去D:货物在干燥的条件下释放水分,或在潮湿的条件下吸收水分答案:A17.在储运过程中的变化包含( )A:化学变化B:无变化C:物理变化答案:AC18.货物残损短少的原因包括( )A:配载不当B:货物自身原因C:运输原因D:货舱条件不良答案:ABCD19.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种类()A:意外事故B:海上风险C:自然灾害D:其他原因答案:ABC20.海损分为哪几种模式()A:共同海损B:单独海损C:推定全损D:实际全损答案:ABCD2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是保险人以海上运输的货物为(),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保险。
货代与船代的区别
货代与船代的区别1、货代是货运代理人,不是船公司实际承运人;2、货代与物流(第三方)、货运公司本质上是一样的;3、货代又不同于船代,船代可以代表船公司处理有关订舱、签单、改单、放箱等工作;4、货代有一级与二级之分,一级货代有美金发票,二级没有而且必须要到国税局开票;5、一级货代可直接向船公司订舱,但不一定有资格订舱,有许多船公司只指定了几个少数的货代做为订舱口。
所以并不是说一级就是怎幺着了......大部份的一级只能局限于对个别船公司有订舱权;6、有订舱权的一级货代并不一定能拿得好的价格与服务,有许多情况,订舱货代反而要向通过他订舱那家货代(其他一级或二级)拿价格与舱位;7、货代挂靠很正常,不是说所有挂靠就没实力,所以不要只听那个货代是挂靠的就怎幺着了,当然,要是你是挂靠的,也不要口口声声一定要说我们是一级的在哪里的办事处,是挂靠就是挂靠的,还有啊,也不要认为我们是一级的就怎幺样怎幺样了,一级也不一定是有能力的,但二级也不要以为自己有点关系了就怎幺着怎幺着了,呵呵,明白的货主看重的是你是不是合适自己的货代;8、口岸的货代不一定是一代,90%以上口岸货代也是没有订舱权的货代或者二代,所以不要以为口岸的货代就怎幺着怎幺着的好了;9、货代的主要工作是订舱、报关、车运等工作,不是什幺都能做的;10、报关公司不一定是报关行(公司),货代也可以报,有的货代只做报关的事情,其他事情他不做;11、货主订舱必须通过货代向船公司订舱,船公司接了你货主的单,最终还是要通过货代做的;12,拼箱订舱不是向船公司订的,而是通过货代公司订的,船公司一般不接受拼箱的,所以拼箱提单一般不是船公司提单;13,无船承运人与一级货代本质也是一样的,前者是交通部核准的,后者是外经贸核准的,前着可开海运发票票,后者只。
无船承运人和货代之间的关系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无船承运人和货代之间的关系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
货运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代理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
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人,由于其实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是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
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8]。
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船舶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的区别--------------------------------------------------------------------------------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最大、最根本的区别是无船承运人不得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因为他本身就是承运人。
而货运代理人则可以从事或兼营船舶代理业务。
由于货运代理人有掌握货源、汇集货载,提供运输服务的优势,因而,许多船东亦趋于委托货运代理人为其提供船舶代理服务,很多货运代理人便同时兼营船舶代理业务。
但是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专门申请。
也就是说货运代理经营船舶代理业务时也须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①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②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③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④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⑤代收运费,代办结算;⑥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⑦其他相关业务。
由此可见船舶代理人是船方的代理,与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之间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同时《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只有船舶代理人有权代理船方从事上述事项,换句话说,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均无权代替船方代签提单。
这对于改变过去我国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均可代替船方签发提单、造成双方代理或主体及权利义务不清的状况,必然会有所裨益。
此外,《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有权代签国籍船舶运输经营者的海运提单的主体为:“(一)国际船舶代理;(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为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未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上述业务必须委托中国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办理”。
一代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一代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货代的定义:货运代理人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是可以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寄存、储货、报关、验收、收款等。
无船承运人是指不拥有和不掌握船舶的承运人,他利用船舶经营人的船舶,向货主提供运输服务,并承担运输责任,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可以具有此双重身份的同一主体。
是与发货人订立国际多联式联运合同的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多式联运单证的人,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履行多式联运运输的义务。
货运代理在为货主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业务时,处于货运代理人的地位,当他为托运人承担运输责任时则处于无船承运人的地位,在国际多式联运中,货运代理人若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实际运输业务时,他一般被称为无船承运人或无运输工具的公共承运人,其他情况下,依旧被称为货运代理人。
区别:一、所属部门不同:一代是属于外经贸部;NVOCC属于交通部;二、所签提单的区别:一代签发的提单需要背书;NVOCC可以签发提单;三、所承担的责任不同,一代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由船东承担;NVOCC必须承担货主所有的责任;四、所注册的资金不同,NVOCC必须多交80万的保证金五、业务不同:六、服务报酬区别:货代的报酬:1、货代补偿金:指公共乘运人因接受远洋货运代理服务而支付给货运代理人的报酬。
远洋货运代理要获得“货代补偿金”必须取得FMC颁发的远洋货运代理执照,起名称同时在其提供代理服务的提单的“托运人”栏与托运人的名称一起予以披露,并表示为“托运人的代理”。
公共乘运人必须在起公开的运价本中规定其“货代补偿金”条款。
2、“货运代理费”指货运代理人因提供货运代理服务而向托运人、收货人、卖方、买方以及任何参与该活动的其他代理人所收取的费用;3、“佣金”是指公共乘运人因接受远洋货运代理为其揽货或者为其推销运输服务,以及为其托运人或收货人就运输贸易、运输条件和条款进行协商提供服务而支付给远洋货运代理作为海运经纪人取得的报酬。
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___课后选择题
第一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练习题及思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某出口商托运一票货物通过海运去长滩( Long Beach,USA),通常应选择( )航线。
A.远东一北美西岸航线B.远东一北美东岸航线C.远东一欧洲航线D.远东一地中海航线2.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油漆、清漆属于( )类的危险品。
A.爆炸品B.气体C.易燃液体D.有毒物质3.国际海事组织目前下设( )个委员会。
A.3B.5C.7D.94.以下组织中,( )和其他三者的基本性质不一样。
A.IMOB.BIMCOC.ICSD.CMI5.目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务中,集装箱货物通常选择由( )进行运输。
A.多用途船B.全集装箱船C.杂货船D.半集装箱船一、判断题1.货物积载因数的大小说明货物的轻重程度。
( )2.国际海事组织IMO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联合国在海事方面的一个技术咨询和海运立法机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就是IMO制订的。
( )3.液体危险货物的闪点越低,说明其危险性越大。
( )4.《国际危规》规定,危险货物的所有标志均须满足至少一个月海水浸泡后,既不脱落又清晰可辨。
( )5.按照港口费收规定和运价本规定,通常将单件重量为9吨以上的货物称为重件货物;将长度超过5米的货物视为长大件货物。
( )三、多项选择题1.准确计量货物对货物运输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
A.货物的量尺体积取货物外形平均长、宽、高的乘积B.货物的准确计量直接决定集装箱货物的运价和运费计算C.货物的重量一般以净重计算D.货物的体积和重量可以通过测量货物的积载因数的方法计算出2.现代海上运输的特征是船舶的( )。
A.多样化B.专业化C.大型化D.高速化3.班轮公会限制或调节班轮公会内部相互竞争的主要手段有( )等。
A.合同费率制B.延期回扣制C.协定费率D.统一经营4.为了促进海上货物运输事业的发展,逐步形成和发展并沿袭至今的特殊制度包括( )等。
NVOCC和货代区别
无船承运人提单和实际承运人提单的主要区别 NVOCC 提单 发货人 收货人 通知人 使用运价人 货物名称,数量,体积等 货物的交接方式 签发数量 签发人 主要用途 信用证规定的发货人
实际承运人提单 货)大多为记名提单,以目的地代理为CNEE 信用证规定的通知人 货运代理人运假本 按各人发货人约定的方式 按与各收货人约定的方式 向每位发货人签发一式三份 一般为货运代理本人 结汇 货运代理目的地代理 实际承运人运价本 按货运代理与实际承运人之间云顶 按货运代理与实际承运人的约定方式 仅签发一式三份 一般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或船长 提货
〈海商法大词典〉
美国1984年航运法
〈中国国际海运条例〉
美国货代行业管理体系 管理机构 联邦海事委员会
货代和NVOCC 管理 实行许可证制度,无船承运人必须向联邦海事委员会提供用以担保其财务责 任的保证金,保险证明或其他担保,无船承运人与货代禁止同时代理对方受 益。
有关无船承运人的定义 《租船以及海运术语词典 》 不拥有或不经营货船,为承运地三者的货物而与航运公司签约的人或公司, 通常为货运代理人,一般由其他向货方签发分提单 没有船舶而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人,根据〈汉堡规则〉和中国海商法的基本 精神,无船承运人属于承运人的一种,应该按照海上运输公司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无船承运人是指并不经营提供远洋运输船舶业务的公共承运人,同时,在他 与远洋运输承运人的关系中,则是一位托运人 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 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 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人
货运代理考试辅导:承运商和货代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船承运⼈和货代之间的关系 ⽆船承运⼈是货运代理⼈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的经营活动体现的。
货运代理⼈⼀般以以下三种法律⾝份介⼊国际货物运输: (1)充当货主的代理⼈,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续、把货物交给承运⼈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的代理⼈,指货运代理⼈在取得承运⼈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提单。
(3)充当⽆船承运⼈,接受托运⼈的货物并签发⾃⼰的提单,以⾃⼰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
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由于其实际上是以⽆船承运⼈的⾝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契约承运⼈),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则是实际承运⼈,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的提单并独⽴对托运⼈承担责任的民事⾏为能⼒,经常以⽆船承运⼈的⾝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份,⽽⽆船承运⼈只有事主⼀种⾝份。
在实践中,⽆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8]。
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是否应取得⽆船承运⼈资格⽽⾔,可以明确以下⼏点: (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船承运⼈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中直接显⽰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船承运⼈证书。
(3)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是以本⼈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栏中显⽰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船承运⼈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无船承运人和货代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之间的区别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
货运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代理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
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人,由于其实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是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
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
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中直接显示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无船承运人证书。
(3)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而是以本人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中显示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无船承运业务与货代业务的区别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无船承运业务与货代业务的区别一、取得业务资格的法律规定根据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相关法规的定义:(一)“远洋货运代理”指提供以下服务的实体:1、在美国为托运人订舱或安排货物舱位,同时为公共承运人装运货物提供服务;2、处理与运输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无船承运人”指不实际操作运输船舶,在与有船公共承运人的关系中相当于托运人的公共承运人。
美国1998年航运改革法将远洋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统称为“远洋运输中介”。
同时规定,除非在本文后面提到的特例,在美国的任何公民、组织或依照美国的法律成立的组织从事远洋运输中介服务,必须拥有联邦海事委员会批准的有效许可证。
每一个独立的分支机构都需要一份独立的许可证。
只有取得许可的实体才可以在美国代表一个没有取得许可的海运中介提供完成运输合同必须的远洋运输中介服务。
以上所谓的“远洋运输中介服务”是指在提供财政责任保证的条件下,美国外贸运输当事人和海运中介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所必须或按常规应该进行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一)远洋运输中介中货运代理的各项业务;(二)远洋运输中介中无船承运人的各项业务。
二、获得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为了满足获得“远洋货运代理”执照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向联邦海事委员会出示:(一)具有必备的经验,即其合格雇员必须具有在美国从事远洋运输中介服务活动3年以上的经验,以及提供远洋运输中介服务必备的条件。
(二)满足以下财政责任要求,并向FMC报备了满足财政责任要求有效的保证金、担保或保险的证明:除非按照下列规定提供了保证财政责任的保证金、保险证明或其他方式的担保,任何人不能作为远洋运输中介人经营业务。
保证金、保险证明或其他方式的担保仅仅适用远洋运输中介人进行远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1从二者于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关系来看: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而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而他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2从二者的法律地位来看: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则是委托方代理,帮助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提供代理服务3二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度不同4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关于相关费用的计收方面也有不同。
案例一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迟装货的仓储费能否成立,为什么?2、B公司的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2、分析:1、A公司的请求可以成立因为A公司与B公司依法订立了FOB出口货物合同,合同真实有效,应予遵守。
B公司逾期未派船接运货物,违反合同,给A公司造成货物仓储费等损失,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B公司的索赔不能成立。
因为A公司已交货完毕并取得了清洁装船提单,合同约定的装港商检报告和货样均完好,证明了卖方交付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故索赔不成立案例二3、某货主委托某货代公司储运一批货物,自上海到香港。
该货代公司代表货主向船公司订舱后取得提单,船公司要求货代公司暂扣提单,直到该货主把过去拖欠该船公司的运费付清以后再放单。
后该货主向某海事法院起诉该货代公司违反代理义务擅自扣留提单造成货主无法结汇产生巨额损失。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该货代公司对货主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析:因为此案某货代公司是接受货主委托,其实是货主的代理人,应按货主的指示完成委托事宜,不应听从船公司的要求扣提单,从而损害货主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代理的职责,因此其应当对货主的损失承担责任。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界定与区分
一、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渊源国际货运代理大约出现于10 世纪。
最初,货运代理人是作为货主的代理人而不是作为承运人行事。
由于海上运输的风险性较大,海运时间较长,路线较远,货运金额较大,货主与船东之间需要一个中间人来协调与整合,于是货运代理人因此产生。
货运代理人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
“在英美国家被称为‘货运代理’,在德国被称为‘佣金代理’,在法国被称为‘运输中介’。
其他国家还有很多类似的不同提法,但货运代理的功能在世界大多数地方都是基本相同的”①。
货运代理人中文名称在我国并未统一,通常被称为“国际货运代理”、“货运代理”或者简称“货代”。
货运代理人伴随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而成长。
在计划经济时代,只有中外运一家货运代理企业进行代理活动,货运代理业务处于相对垄断和封闭的状态②。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海上贸易运输需求加大,对货运代理人的要求愈加提高,货运业务的业务量越加扩大。
特别是国际海运班轮运输集装箱化后,无论在发达国家之间,还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集装箱运输为货运代理的发展提供了更宽广的空间。
国家逐步开放了货运代理的市场,设定进入市场的准入条件。
随着多式联运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代理人可以提供“门到门”服务。
货运代理在业务上由传统的接收贸易方委托代为办理货运业务即货运代理人,扩展为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即无船承运人与贸易方订立货运合同签发运输单证,负责海上运输或多式联运。
1995 年6 月,我国外经贸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 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报酬的行业。
”随后,我国外经贸部又于1998 年1 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其中第2 条第(1) 款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货运代理考试辅导: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船承运⼈的法律性质与地位 ⽆船承运⼈的法律地位相⽐起货运代理⽽⾔⼗分简单明确,就是契约承运⼈性质。
⽆船承运⼈是随着运输集装箱化和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出现的联运经营⼈,⼀般由不参与实际运输的经营者担任。
在实际航运业务中,⽆船承运⼈作为契约承运⼈,与货物托运⼈订有运输合同,⽽实际上并⾮由⾃⼰完成运输,只能将货物交由拥有运输⼯具的实际承运⼈完成货物运输;另⼀⽅⾯,⽆船承运⼈作为公共承运⼈,依据与托运⼈订⽴的合同,签发⾃⼰的提单,承担货物运输的全部责任,不仅仅是从装货港到卸货港,⽽是对从起运地到最终⽬的地的全程运输负责。
⽆船承运⼈⼀般具有以下⼏⽅⾯的特征: 1.在法律地位上为承运⼈。
⽆船承运⼈有权订⽴运输合同,签发⾃⼰的运输单证,收取运费,但同时也要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
2.在海上运输中,作为海运区段的契约承运⼈。
⽆船承运⼈本⾝并不拥有或经营远洋船舶,因⽽不可能作为实际承运⼈完成实际的海上运输业务,但在拥有内陆运输⼯具或货运站等情况下,它可以成为内陆运输实际承运⼈或场站经营⼈等。
3.⽆船承运⼈具有中间承运商⾝份。
对货物托运⼈⽽⾔,他是承运⼈,享有与承运⼈同样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对实际承运⼈⽽⾔,他是货物的托运⼈,应承担托运⼈的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
因此⽆船承运⼈是双⾯⼈,具有双重⾝份。
⽆船承运⼈的法律性质是契约承运⼈,⽽契约承运⼈概念的提出是与⽆船承运⼈业务实践的发展密切相关的。
1924年海⽛规则第⼀条承运⼈的定义为:“承运⼈是指包括与托运⼈订⽴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和承租⼈。
”此外别⽆其他承运⼈定义,由于海⽛规则中的承运⼈仅限于船舶所有⼈和承租⼈,据此很难确定⽆船承运⼈的责任及其所签发的提单的法律效⼒。
汉堡规则基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仿效航空运输公约在第⼀条中分别设置了承运⼈和实际承运⼈的定义,并界定合同成⽴⼀⽅为承运⼈,即契约承运⼈,实际运输另有他⼈负责时,汉堡规则进⼀步将此⼈界定为实际承运⼈。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货运代理人是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办货物运输业务的机构。
它们有的代理承运人向货主揽取货物,有的代理货主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有的兼营两方面的代理业务。
它们属于运输中间人性质,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
首先,货运代理人的基本特征是代理人。
货运代理人从产生到经营范围都是为了代理海上运输业务。
从其渊源及发展过程中考量,代理人是货运代理人的首要特征,也是最基本特征。
并且,由于海事实践活动的需要与自身特点,货运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或者由自己来承运委托人的货物。
其次,货运代理人的基本义务为实现委托人在航运过程中的最大利益。
货运代理人其经营业务范围,就是在委托人的指示下或者根据其委托合同约定,代办各种航运业务,如无偿接收与交付货物,货物的保管、仓储、收仓、装载、卸载、称量,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包装货物,收取与预付保管、办理有关关税的业务,检验等等。
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是货运代理人的义务,也是货运代理人存在的意义。
无船承运人即以承运人身份接受货主(托运人)的货载。
同时以托运人身份委托班轮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根据自己为货主设计的方案路线开展全程运输,签发经过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提单。
无船承运人购买公共承运人的运输服务,再以转卖的形式将这些服务提供给包括货主、其他运输服务需求方。
其按照海运公共承运人的运价本或其与海运公共承运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支付运费,并根据自己运价本中公布的费率向托运人收取运费,从中赚取运费差价。
在直达运输的情况下,无船承运人还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并支付内陆运输费用;在提供国际多式联运服务中,国际货代实际上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无船承运人充当经纪人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运输服务形式,这种类型的无船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以及实际服务业务,只从事运输的组织、货物的分拨、运输方式与运输路线的选择及服务的改善,而其收入主要是中介费与由于“批发”而产生的运费差额。
货代与无船承运人
货代和无船承运人的管理办法、资质认证和客户关系管理1.1货代和无船承运人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原来货代可以与货主、船代签合同,但是现在提单上能出现货代的名字,而无船承运人则不可以。
2、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
3、两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
国际货代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4、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后,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并对货物的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由于其有权签发提单,他与收货人之间是承运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而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是收货凭证,他无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
他是托运人的代理人,以托运人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他与收货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5、无船承运人以自己名义行事,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收取运费,然后以托运人身份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获得合理的运费差额。
货运代理人一般按照总运费的一定比例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
6、无船承运人能够接受外国公司、外国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业务,并代签提单,向船公司定舱和签订运价协议,收取代理费。
货代则不能。
1.2无船承运人相关问题1.2.1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和责任保险的方式无船承运人所牵涉的问题中,最易引起争议,最让人们普遍关注的当属无船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这也是无船承运人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的根源。
一方面,当无船承运人遇到货主或船东对其提出的高额索赔,有时甚至远远超出无船承运人的注册资本,令其资不抵债,苦不堪言。
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一些无船承运人利用这一点对货主等善意第三人进行欺诈。
这些无不扰乱了正常的航运管理秩序,令航运各界深恶痛绝。
因此,提高无船承运人的清偿能力,解决无船承运人的资信问题,给各方当事人以保障无疑势在必行。
无车承运人和货代的区别
无车承运人“无车承运人”是由美国truck broker(货车经纪人)这一词汇演变而来,是无船承运人在陆地的延伸。
“无车承运人”指的是不拥有车辆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无车承运人”具有双重身份,对于真正的托运人来说,其是承运人;但是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其又是托运人。
“无车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只从事运输组织、货物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的选择等工作,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规模化的“批发”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差价。
无车承运人与货代的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
“无车承运人”属于承运人的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货载,并以托运人的身份向实际承运人委托承运,签发自己的提单,并对货物的安全负责。
在“无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都负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二者要承担连带责任;而货运代理人则是受货方委托,代货方办理货物运输的人,属代理人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代理货主办理订舱、报关的等业务,不对货物的安全运输承担责任。
(2)身份不同。
二者虽然都是中介组织,但“无车承运人”是处于中介组织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一种业态形式,兼具二者的共同特性。
“无车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即对于托运人而言,他是承运人;而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讲,他又是托运人。
货运代理是受他人委托办理服务事务,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而在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承担的只是介绍人的角色。
(3)收费性质不同。
“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收取运费。
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无车承运人”在收取货主运费后,需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并向其支付运费,赚取两者的运费差价;货运代理人收取的是服务中介费。
因此,是否赚取运费差价,是判断经营者是否承揽无车承运业务的重要依据。
(4)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
按照规定,我国对成立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审批制,对注册资本规模上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其中,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 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 万人民币。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知识点总结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知识点总结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知识点总结《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考试知识点第⼀章国际货运代理概论⼀、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货运代理是⼀种中间⼈性质的运输业者,其本质就是“货物中间⼈”,以发货⼈和收货⼈为⼀⽅,承运⼈为另⼀⽅的两者之间⾏事。
⼆、国际货运代理的⽬标、⽅针:安全、迅速、准确、节省、⽅便。
三、国际货运代理⼈与⽆船承运⼈区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民币;⽆船承运企业实⾏的是登记制,⽽不是审批制。
项⽬国际货运代理⼈⽆船承运⼈法律地位委托⽅代理⼈承运⼈(当事⼈)是否拥有提单不拥有⾃⼰的提单拥有⾃⼰的提单业务范围进出⼝货运相关业务进出⼝货运相关业务和承担运输责任第⼆章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术语概述(⼀)、《通则》《通则》将国际贸易中使⽤的贸易术语归纳为⼗三种,并将这⼗三种术语按不同的性质,不同的交货地点,以及买⽅承担责任、费⽤、风险的程度,从⼩到⼤,划分为E、F、C、D四个组。
(⼆)、四组贸易术语的特点和区别种类特点和区别EXW在商品的产地或所在地交货。
采⽤EXW时,卖⽅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都是最⼩的。
该组条件下签署的合同为起运合同。
DDPD组术语属于到达合同,该组条件下的交货为“实际交货”。
其中,DDP条件下,卖⽅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是最⼤的。
(三)、⼗三种贸易术语的分类术语缩写术语英⽂全称术语中⽂名称F 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C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国际贸易术语(⼀)、FOB术语1、全称: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论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身份辨析
[ 关键 词] 无船承运人 ; 货运代理人 ; 法律地位 [ 中图分类号] 93 6 D 2 .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5— 4 2 2 1 )5— 13— 3 [ 10 3 9 (0 0 0 0 2 0 收稿 日期 ] 2 1 0 0 0 0— 2— 9
[ 要】 无船承运人是从 货运代理人 中分化 出来的一类航运主体 , 摘 二者“ 中有我 , 中有你” 不仅 经营 范围大致相 似 , 你 我 , 而且业务流程也基 本一致 , 由于法律 规 定的模 糊 性 , 更 导致 了司法 实务 中二者极 难辨 析 。为此 , 我们 应从 合 同性质 、 单记 提
单独注册成立无船承运企 代理人大约起源于 l 世纪的欧洲, 0 主要是为货方办理租船 、 基本相似。在目前的航运市场上 , 单一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情况还几乎不存在, _ 形成了 3 订舱 、 报关、 报验、 保险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项业务。此时 业 、 处于纯粹代理人的地位, 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向委托人收取的 “ 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 的市场环境。因此, 货运代理人业务 难以区分的主要原因之一。 代理费。但自2 世纪 6 年代以来, O 0 随着集装箱运输和信息 上的双重性以及与无船承运人业务上的相似性也是实践中
还能以独立当事人的身份赚取利润。 承运人是从货运代理人中分化出来的一类新的航运主体, 其 运人处获得运价佣金,
与货运代理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但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 可以说, 货运代理人在国际货运中的身份是如此令人眼花缭
在运输实践中, 二者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正因如此, 如何 乱, 琢磨不定 , 即使是在同一次货运中, 其既可能是代理人也 将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区分, 往往就成为确定无船承运 人身份的重中之重。
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操作实务——以深圳市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为例
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操作实务——以深圳市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为例(管理学院工商/企业管理专业谷靖)(学号:2000041169)内容摘要: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大量的业务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将国际贸易、运输由某一代理人或经营人在完成货物贸易、组织货物运输时采用一站式操作,以求快、省、便。
国际货运代理人或无船承运人,就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授权,代办各种因贸易、运输所需要服务的业务,管理国际货物的运输、中转、装卸、仓储等事宜。
是一个不拥有硬件设施也能从事进出口运输业务的单位。
我们就其业务流程在下文进行阐述。
关键词: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操作流程与实务教师点评:论文根据其实际工作和实习单位的实际,对国际货运代理的操作流程进行分析,结合一些实际的操作案例,对国际货代的业务流程给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达到了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
(指导教师:陈智民副教授)一、行业背景国际货运代理(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从公元10世纪就开始存在,随着公共仓库在港口城市的建立,海上贸易的扩大,国际货运代理业逐步发展。
同时由于国际贸易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发展,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日益重要,国际货运代理业成为独立的行业在欧洲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1926年5月16个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在维也纳成立了国际代理协会联合会,简称“菲亚塔”,英文所缩写代号为FIATA(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s Association),总部设在瑞士苏黎世。
目前, FIATA已联合了130个国家的数万个货运代理。
国际货运代理在其发展的历史中,除了促进海上运输向更大规模发展外,也曾先后对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产生和发展起了推动作用。
在世界范围,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数量曾一度增多,规模增大,由于代理行业的激烈竞争和相互合并联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将逐渐向业务范围广、在国外设有代理和分支机构的大企业发展,而在数量上有逐渐减少的趋势,其中较为大型的如:DANZAS、PANALPINA, Schenker, KEHNE&NAGEL, Expeditor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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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是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办货物运输业务的机构。
它们有的代理承运人向货主揽取货物,有的代理货主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有的兼营两方面的代理业务。
它们属于运输中间人性质,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
首先,货运代理人的基本特征是代理人。
货运代理人从产生到经营范围都是为了代理海上运输业务。
从其渊源及发展过程中考量,代理人是货运代理人的首要特征,也是最基本特征。
并且,由于海事实践活动的需要和自身特点,货运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或者由自己来承运委托人的货物。
其次,货运代理人的基本义务为实现委托人在航运过程中的最大利益。
货运代理人其经营业务范围,就是在委托人的指示下或者根据其委托合同约定,代办各种航运业务,如无偿接收和交付货物,货物的保管、仓储、收仓、装载、卸载、称量,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包装货物,收取和预付保管、办理有关关税的业务,检验等等。
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是货运代理人的义务,也是货运代理人存在的意义。
无船承运人即以承运人身份接受货主(托运人)的货载。
同时以托运人身份委托班轮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根据自己为货主设计的方案路线开展全程运输,签发经过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提单。
无船承运人购买公共承运人的运输服务,再以转卖的形式将这些服务提供给包括货主、其他运输服务需求方。
其按照海运公共承运人的运价本或其与海运公共承运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支付运费,并根据自己运价本中公布的费率向托运人收取运费,从中赚取运费差价。
在直达运输的情况下,无船承运人还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并支付内陆运输费用;在提供国际多式联运服务中,国际货代实际上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无船承运人充当经纪人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运输服务形式,这种类型的无船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以及实际服务业务,只从事运输的组织、货物的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选择及服务的改善,而其收入主要是中介费和由于“批发”而产生的运费差额。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有以下5点:
1.二者的业务不同
作为当事人的无船承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通常将多个货主提供的散装货集中拼装在一个集装箱中,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舱位,虽然此时无船承运人也会提供包装、仓储、车辆运输、过驳、保险等其他服务,但这些服务并非是主业而是辅助性的。
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其主要业务就是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等。
2.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形成的是为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适用我国《海商法》及国际公约有关提单运输之法律规定;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与原始托运人(客户)之间签订的是书面的运输委托协议,二者之间是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之法律规定,同时由于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专门规范货运代理的国际公约,因而各国法律在规范货运代理人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
3.二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同
无船承运人作为本人,与托运人订立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充当承运人的角色,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如留置权等,同时因其签发了提单而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坏、迟延交付等承担责任,此外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遭受的损失通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订立的是委托合同,合同中充当通常受托人角色,享有受托人的权利,承担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仅负有以合理的注意(duecare)从事委托事务的义务,仅在因其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很明显,二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存在很大的不同。
4.二者签发单证的性质不同
根据UCP500第30条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仅接收货运代理签发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注明的单证:1、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运代理人名称并由其签字;或2、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的货运代理人签字。
这里作为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就是指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使用的是专门的提单即无船承运人提单,它是物权凭证(货运代理人欲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须到交通部申请资格办理有关手续)。
货运代理人无权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提单,亦无权签发或代签无船承运人或承运人提单(不能象船务代理那样签发海运提单),如果货运代理人签发或代承运人签发任何运输提单都会令发货人无法结汇。
过去货运代理曾一度试图通过签发货运代理提单来满足客户对作为运输证明的单证能够结汇的需求。
但由于货运代理是以承运人代理人的身份签发这些提单,提单背面的条款中通常规定货运代理可以免除任何责任,这样容易导致责任认定上的混乱,因此银行不予结汇。
为规范这种混乱状况,FIATA制定了货运代理运输凭证(FIATA制定的各种单证目前我国尚未使用,下同),现已为许多国家的货运代理所采用,并得到银行的认同,作为信用证议付的单证。
货运代理运输凭证较之于普通的收货凭证的特殊性在于货运代理运输凭证可以转让,合法持有人在运输目的地可以通过提交该单证取得货物。
如果货运代理未能依照单证要求而错误地交付货物,则对货运代理运输凭证持有人负责。
但与FIATA提单(如
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等)不同,签发货运代理运输凭证的货运代理明确宣称其不是承运人。
货运代理运输凭证确认货运代理有权依其选定的承运人的惯常条件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货运代理不为该承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之中的任何行为与疏忽承担责任。
货运代理同意将其在运输合同下的权利转让给货运代理运输凭证持有人,以方便其可以直接向承运人提起诉讼。
这样,在信用证允许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代理人而非承运人的身份签发货运代理运输凭证代替提单作为运输证明,并实现国际贸易下的结汇。
不同的是:货运代理签发的是运输凭证,作为运输证明;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它不同于货运代理的内部提单,亦不同于上述货运代理的运输凭证。
5.特殊情况的区分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断定货运代理人是无船承运人角色还是纯粹代理人角色并非易事,有赖于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与特定管辖权下法律的规定。
通常法院要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人与客户之间的所有情况,包括合同、双方往来的信函、费率、提单、先前交易等。
下面就根据常见的几种情况来区分这两个不同的角色和责任:
(1)收入取得的方式不同。
无船承运人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只能依其向交通部报备的运价从托运人处收取运费,赚取运费差价,不得从实际承运人处获取佣金;而货运代理人则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既可向货主收取代理费,又可同时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
(2)签发提单的权限、性质和责任不同。
无船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该提单表明无船承运人为运输合同下的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契约当事人的责任;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则无权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提单,同时根据《海运条例》的相关规定亦不能作为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承运人性质的提单。
(3)依合同的约定和复杂情况的判定。
合同中是否对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有明确的约定,或操作中是否以当事人的角色出现以及以往业务操作的习惯做法等等。
然而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上述标志也并非是绝对的。
例如货运代理人签发了名为"提单"的单证,并不当然地意味着该货运代理人就是承运人。
相反,如其在签发的单证中使用了"货运代理人 ",也并非当然地意味着货运代理人就是代理人,当有其他事实表明货运代理人作为承运人行事时,则被认定为当事人。
更为复杂的是,在多式联运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可能就一部分运输作为本人(承运人)(如陆路部分的运输),另一部分运输(如海运)作为代理人。
在这种情况下判断的标准常常是托运人是否知道哪一个为实际承运货物的承运人。
在加拿大一案例中,无论是货运代理人与铁路和海运承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还是有关货运代理人所提供的服务的
性质的任何细节,货运代理人都没有提供给托运人,因而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定,货运代理人是作为承运人行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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