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特殊时效可分为几种
卫生法学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卫生法学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严格的说,下列哪项不在卫生法的渊源中,( D )。
A. 卫生基本法B. 卫生法规C. 卫生规章D. 民法通则 2. 卫生法概念不涵盖下列哪项内容,( C )。
A. 国家制定或认可B. 具有国家强制性C. 惩罚卫生犯罪的依据D. 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3. 下列哪项不能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D )。
A. 生命健康权利 B. 医生的个人行为 C. 医疗器械 D. 卫生行政机关 4. 卫生法的实施不体现在( C )。
A. 卫生执法B. 卫生司法C. 卫生服务D. 卫生守法 5. 卫生民事责任的种类不包括( A )。
A. 警告B. 赔礼道歉C. 恢复原状D. 赔偿损失 6. 下列哪项不是卫生法立法的内容( D )。
. 制定 B. 修改 AC. 废止D. 公布 7. 卫生法在适用中要求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 )。
.严格 B.正确 AC.合法D.时限 8. 下列哪项不是卫生法律责任的特点( D )。
A. 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B. 由法律明确规定C. 具有国家强制性D. 由卫生行政机关追究 9.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主要区别 ( D )。
A. 内外有别B. 程度轻重不一C. 都是违法D. 司法救济不同 10(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C )日内提出。
A. 15天B. 30天C .60天 D. 90天 11. 学理性解释在卫生法实施中的作用有,(A )。
A. 推动卫生法学发展B.纠正司法机关的错误C. 指导卫生立法D.卫生执法的依据 12. 构成卫生违法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哪一项是错误,( B )。
A. 客观上违反卫生法规 B. 程度上造成严重损害 C. 主观上有过错 D. 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13. 对下列卫生行政执法特征的描述中不正确的是,( A )。
A. 执法的主体只能是卫生行政机关 B. 执法主体代表国家 C. 执法针对的对象特定 D. 执法依据必须法定14. 卫生许可的方式不包括( C )。
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5.10•【文号】[1988]卫医字第20号•【施行日期】1988.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事故正文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1988年5月10日(1988)卫医字第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单位,各部委卫生局(处):为了正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根据各地贯彻执行中提出的问题,我部起草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现发给你们,供内部参考。
实施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附件: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有待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医疗事故的概念有关医疗事故的概念《办法》第二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过失与故意的属性根本不同,医疗事故属于过失,不是故意。
此外,尚有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有加以区别的必要。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作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错误、疏忽或技术不当等原因导致患者身体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为了对医疗事故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和处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应运而生。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类和评定的依据,能够帮助医务人员和相关部门对医疗事故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
一、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根据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将医疗事故分为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四个级别。
1. 轻微医疗事故。
轻微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疏忽或技术不当等原因导致患者身体受到轻微损害的事件,损害程度较轻,通常不会造成长期影响。
例如,输液针头掉落、手术室内温度过高等。
2. 一般医疗事故。
一般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错误或疏忽等原因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的事件,损害程度较为明显,可能会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但通常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例如,手术中手术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输错药物等。
3. 严重医疗事故。
严重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错误、疏忽或技术不当等原因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的事件,损害程度严重,可能会对患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需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
例如,手术中发生严重出血、误诊导致患者错失最佳治疗时机等。
4. 特别严重医疗事故。
特别严重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重大错误、疏忽或技术不当等原因导致患者身体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损害程度极其严重,可能会对患者的生命造成严重威胁,甚至导致患者死亡。
例如,手术中发生严重的手术失误、药物过敏导致严重后果等。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
对于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
1. 轻微医疗事故的处理。
对于轻微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安抚和解释,避免事态扩大,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医疗事故鉴定范文
医疗事故鉴定范文医疗事故怎样鉴定?1、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
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2、那些当事人和机构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法院委托;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患者本人; 4)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医疗机构3、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上海地区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多少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500元,省、直辖市级为3000元。
5、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6、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7、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的时限是多久?
Love your employees, he will love your business a hundredfol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的时限是多久?导读: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的时限最长是三年,患者在医院治病发生医疗事故,在得知身体受伤之日三年内,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医院方面拖延处理,患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起诉到法院。
一、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的时限是多久?医疗事故争议起诉处理时效是三年,在这个时间段里面,患者作为受害人都可以起诉。
处理医疗事故,经医疗单位和病员及其家属通过自行协商,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即定性)和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由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之后,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大多以医疗侵权纠纷受理。
因此作为患者及其家属,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不仅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也可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使自己丧失胜诉的权利。
二、医疗事故处理方式有哪些?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所谓“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是指病员或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等不良后果,在认识上不一致,即在定性上有不同认识,以及双方在认定性质上无分歧,即都认为属于医疗事故,但在处理上却各持不同意见。
即使如此,当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也首先要通过医疗单位和病员或其家属自行协商的方式予以确认和解决,而不应跨越这一步骤直接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2、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
医疗事故纠纷,经医疗单位和病员及其家属通过自行协商,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即定性)和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由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之后,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的分类、等级及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的分类、等级及处理程序1.医疗事故的分类《办法》第5条把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2.医疗事故的等级《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直接损害的程序,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的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医学界呼吁:关于死亡标准,应迅速立法,赋予脑死亡以法律地位,这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
关于残废与功能障碍的鉴定,可以参照1950年内务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和1986年司法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的有关条款》。
3.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1)应逐级报告(个体开业户直接报告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2)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3)封存保留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以备检验。
(4)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
病员及其家属可提出查处要求。
(5)发生医疗和事件,临床诊断不明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48小时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有当地法医参加。
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6)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谇时,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2002年,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分类和等级、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的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法律特征1、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既然是医疗事故,就必然要与医疗活动有关。
诊疗护理是医疗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没有医疗活动理内容的事故,不能称为医疗事故。
所以事故是不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是区分医疗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关键。
2、医疗事故是违法违规过失医疗活动充满了风险,医疗有风险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法律对这种风险性质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即合法的风险和非法的风险。
所谓合法的风险,是指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允许的风险;非法的风险,则是指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允许的风险。
对合法的风险,医务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实行责任豁免;对非法的风险,医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甄别合法风险和非法风险的标准就是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失,也就是在诊疗护理中是否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直接造成的国家对有权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有权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规定了严格的许可制度。
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开展的医疗活动,都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患者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良后果,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医疗事故给病员造成了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良后果,有些不良后果在不同程度上给患者的健康带来了影响、痛苦,有的甚至造成了人身损害。
所以,为了合理保护医患利益,只有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明显的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才可被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医疗纠纷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医疗纠纷注意的事项:一、医疗事故及其分级二、患者的权利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封存的病历资料,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
医疗纠纷是现在社会的焦点,而如今的社会医患关系日益紧张,怎么解决好和处理好医患关系成了大家都比较关注的热点。
在出现医疗事故后,我们提倡的就是进行医疗纠纷调解。
下面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医疗纠纷注意的事项。
▲一、医疗事故及其分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护理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分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二、患者的权利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遗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封存的病历资料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四、什么是误诊误诊是错误的诊断,表现为未能诊断、错误诊断、漏诊。
误诊并不一定都是医疗事故。
▲五、手术中常见的医疗过失1、手术前对手术治疗准备工作不足,未做必要的化验和检查,盲目开刀手术;2、手术前对手术区的备皮不严格,造成手术后伤口的化脓感染;3、手术前考虑不充分,未做输血准备工作,造成手术中急需输血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不良后果;4、手术时划错手术部位开错刀;5、手术前麻醉失败;6、手术前未对患者做详细的内科检查,未排除手术禁忌症。
▲六、什么是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它与赔偿金额的关系。
医疗过失责任程度,是指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比重,是医疗事故赔偿金额考虑的因素之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及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及依据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用药错误、诊断错误等原因导致患者的身体伤害或死亡行为。
在医疗事故的处理中,不仅要考虑赔偿问题,还要考虑如何减少事故的发生以及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在未来再次发生。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高医疗安全水平,改善医患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一、医疗事故的分类及判定标准医疗事故的分类,一般是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发生原因等方面来进行区分的。
按性质来分,一般有治疗性、预防性、检查性、损害性等。
按严重程度来分,可以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等。
按发生原因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技术事故、过失事故、意外事故等。
在判定医疗事故时,需要遵循三个基本标准:是否达成医疗标准、是否存在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标准是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按照疾病的特点、患者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制订的治疗方案。
如果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达到医疗标准,那么就不能排除医疗事故的可能性。
损害结果包括身体上的损害和经济上的损失等。
因果关系指医生的操作或处理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损害结果。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1、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在医疗事故发生后,需要立即进行应急处理,包括停止医疗行为、给患者进行急救、通知家属等。
对于情况严重的患者,需要将其转送到医院进行救治。
2、事故信息登记和报告医疗机构需要对医疗事故进行记录和报告,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人员、情况和处理结果等。
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事故原因分析医疗机构需要对医疗事故进行原因分析,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
一般可采用“鱼骨图”等分析工具,对人、物、环境、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
4、赔偿和调解医疗机构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赔偿方式包括直接赔款、医疗费用承担等。
如果患者要求调解,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通过调解和解决医患纠纷。
5、防范措施医疗机构需要对医疗事故进行总结和反思,制定改进措施,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包括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提高医疗人员素质和技能以及强化医疗安全管理等。
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具体规定
Don't think that doing something that seems trivial with your whole heart is a waste. Small things are done handily, and big things will come naturall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具体规定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许多朋友都有过在医院就医的经历,也就有可能发生医疗事故。
这时候,为了明确事故各方的责任、义务,医疗事故的鉴定成了关键一步。
那么,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具体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就让为您详细解答,希望给您部分参考。
一、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据此,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
如果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二、进行尸检时的申请期限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提!但尸体要保存患者死亡时物理、化学之状态参数受气候环境等因素影响殊大,故不能不有所时间限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3.30•【文号】•【施行日期】1988.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事故正文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1988年3月30日卫生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以直接造成病人损害的程度为依据认定医疗事故的级别。
为便于对医疗事故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现将医疗事故的级别划分如下: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1.植物人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3.痴呆4.严重智力障碍5.双目失明6.双目视力小于1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7.缺失1侧眼球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0.双手截肢11.双上肢功能全废12.1足1手截肢或功能全废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14.双足截肢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2.两耳全聋3.误摘1侧肾脏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6.脊柱侧弯30度以上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10.1肢截肢或功能全废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简述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级
简述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级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的行为或医疗系统的失误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事件。
医疗事故可以根据其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其中常见的分级方式包括:
1. 临床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指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可能不会造成明显的伤害,但仍然对患者造成了痛苦或不便。
2. 不良事件(Harmful event):指造成患者临时或永久伤害的事件,但不会对生命造成直接威胁。
3. 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 harmful event):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功能丧失、导致永久性残疾或威胁患者生命的事件。
4. 重大不良事件(Major harmful event):指造成患者丧失生命或丧失重要器官功能的事件。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或地区设立了对医疗事故进行评估和分类的机构,根据事故性质和影响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不同的等级,如美国的国家医疗错误报告与分析体系(National Reporting and Learning System)将医疗事故分为7个等级。
总而言之,医疗事故的分级是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来判断其严重程度,有助于进行风险评估、改进医疗质量和提供适当的赔偿。
医疗损害事故等级有哪些
医疗损害事故等级有哪些患者到医院机构治疗时,医务⼈员如果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等,造成患者⼈⾝伤害的,就是医疗事故,那么医疗损害事故等级有哪些?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医疗损害事故等级有哪些医疗事故造成医疗损害的,可以依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中华⼈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政部门制定。
⼆、如何确认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提起医疗事故诉讼要注意什么1、起诉要注意诉讼时效制度。
向法院诉讼,有时效制度,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合法的权益最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普通时效为两年,但医疗事故属于⾝体受到伤害所需的赔偿,诉讼时效只有⼀年,从确定为医疗事故之⽇起算起。
当事⼈千万不要在协商、调解和等待中,超过诉讼时效。
2、起诉要有合适的原告和被告。
原告⼀般是患者本⼈,如果死亡的,⼀般指死者的法定继承⼈。
⽽被告⼀般是指医院,主治医⽣是代表医院的职务⾏为,⼀般不能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被告。
3、要有合理的赔偿请求。
赔偿的数额应根据法律确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果超过合理的范围,漫天要价,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持,⽽且还要承担额外的诉讼费⽤。
4、要有⽀持⾃⼰诉讼请求的证据。
最主要的是鉴定结论,如果没有鉴定结论,要提供或申请法院调取有关病历资料,并可申请法院进⾏鉴定。
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期多长
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期多长一、如何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听证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利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听证鉴定申请。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十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审查。
收到技术鉴定术后,有意见的可以申请调查。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二、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怎么写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1)请求对XX医院医疗过错进行鉴定;(2)请求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进行鉴定;(3)请求对申请人继续治疗康复所需费用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XXXX年X月X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请予批准。
此致XX人民法院三、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期多长鉴定申请有时效期,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后,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4.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医疗事故责任分为以下几类:
(1)直接责任:直接参与诊疗、护理的医务人员因过失造成医疗事故的,承担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医疗机构管理不善、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等导致医疗事故的,承担间接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总则
1.1为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安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2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1.3医疗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2.3医疗事故的认定应当依据以下条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失;
(2)患者受到损害;
(3)过失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
3.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3.2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5.4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规范医疗行为。
六、医疗事故的监督与管理
6.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6.2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情况,接受其监督检查。
6.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整改指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一、立案和调查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案件立案和调查制度,对医疗事故进行及时、全面、客观的调查。
立案时限为接到报告之日起不超过24小时,必要时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72小时。
调查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包括医疗、法律、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
调查结果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被外界利益干扰。
二、责任划分和追究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务人员违反医疗纪律或者职业道德,导致医疗事故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医疗机构,条例规定了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和标准,要求从医务、管理、设备和信息系统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对具有严重责任的医疗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
三、患者权益保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强调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患者及其合法监护人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公开医疗质量和安全信息,包括医疗事故的调查结果、处理意见等。
患者还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追究相关责任或维权。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意见反馈与处理制度,接受患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应和处理。
对患者合理的请求,医疗机构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四、事故应急处置条例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事故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并报告相关部门和上级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在事故现场要迅速评估伤情,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并妥善安排患者的转运和救治。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及时进行内部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做好相关记录和证据的保留。
总之,医疗事故是一项涉及医务人员和患者生命健康及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有助于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条例也提醒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和保障。
急诊科常见医疗事故处理与报告流程
急诊科常见医疗事故处理与报告流程急诊科作为医院中关键的救治环节之一,往往在救治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
尽管医务人员们尽力遵循标准操作流程,但医疗事故仍然时有发生。
因此,建立和规范急诊科常见医疗事故处理与报告流程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急诊科常见的医疗事故处理与报告流程,并探讨其中的关键要点。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与分类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操作错误、判断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不良事件。
根据其影响程度和危害程度,医疗事故一般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三类。
轻微事故是指对患者健康无明显不良影响的事件,例如药物过敏反应轻微的皮疹。
一般事故是指对患者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例如手术操作失误导致感染。
重大事故是指对患者健康或生命造成严重威胁的事件,例如手术过程中发生的严重出血。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在急诊科处理医疗事故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保护患者生命安全优先。
在处理医疗事故时,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
2. 及时报告与记录。
医务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并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处理过程和结果等信息。
3. 进行事故调查与分析。
医务人员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医疗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急诊科医疗事故处理与报告流程1. 急救与救治阶段(1)及时救治:医务人员在发现医疗事故后,首先要紧急救治患者,保证其生命安全。
(2)通知上级:医务人员应立即通知上级领导和急救科主管,并报告事故情况和救治措施。
(3)医疗记录:医务人员应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处理过程和结果等信息,并保持相关医疗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事故调查与分析阶段(1)成立调查小组:由急诊科负责人牵头组成医疗事故调查小组,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2)收集证据:调查小组应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包括病历、影像学资料、实验室检查报告等。
(3)事故分析: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细致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方,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医疗事故是如何分级的?
医疗事故是如何分级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事故给患者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系指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过失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系指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过失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系指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过失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系指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过失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时效是多少?怎样确.
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时效是多少?怎样确定?
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算起。
这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份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医疗事故争议采用这一时效。
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时效为1年,那么,应当从何时算起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在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应当自此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4.04•【文号】国务院令第351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事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四月四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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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的特殊时效可分为几种【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下面小编为您介绍特殊时效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一、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1、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 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其他还有如《担保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2、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二、为什么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那么短?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一年,所以医疗的诉讼时效适用为一年。
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只所以这么短,这是因为,一般身体受到伤害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损害后果将不再明显,给取证和索赔带来困难,不利于诉讼解决纠纷;从情理上讲,个人身体受到明显伤害在一年内还没有通过诉讼提出索赔要求的,可以推定为放弃了对侵害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有的病人可以在出院两年以后甚至十年以后仍然可以起诉医院,而法院也予以受理呢?这是因为,很多医疗伤害当时表现并不明显,病人并不能立即察觉。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延伸知识】关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理解:关于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作出了规定,对由医疗行为不当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应该适用,但因无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解释,在司法实务中如何理解和准确界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存在难以操作和准确把握的问题。
由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这些规定存在着不能有效保护患者利益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在侵权赔偿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突显重要。
我们认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里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知道被侵害的事实;其二知道被谁侵害。
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满足以上两项,人民法院应当以以上两项标准来判断此案的诉讼时效是否丧失。
首先,对于知道被侵害的判断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结合进行分析,被侵害之日,一种客观存在的侵权事实的发生时间,但权利人是否知道这一时间点应结合权利人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如医疗侵权发生之后,其损害后果未必在短期内显现,而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潜伏性,有的长达几年甚至几十年,要求一个普通人在损害后果尚未显现的情况下就主张权利是不符合常理的;其次,即使损害后果业已发生并为权利人所知晓,亦不能简单地将损害发生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为医学知识是相对专业的,不是非专业的普通人所能掌握的,医疗事故损害案件中损害后果是否为医疗护理所致,医疗护理失误与发生的损害后果是否具备因果关系并不能为普通百姓所迅速感知,只有知道被谁侵害才能确定侵权人从而进行进一步权利的主张,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后不知道被谁所害,则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查清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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