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提高港口运营效率,保障港口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安全可靠、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港口经营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港口通行顺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港口经济发展。
第四条港口经营管理应与国家战略发展规划相协调,充分发挥港口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港口经营管理应依法维护港口秩序,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港口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六条港口经营管理应注重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港口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港口经营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港口事业发展。
第二章港口布局与规划第八条港口布局应根据地理条件、需求预测和经济发展需要,科学确定港口功能、规模和布局。
第九条港口规划应编制详细、准确的规划方案,包括港口建设规模、投资预算、建设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港口规划应充分考虑港口的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安排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港口规划应充分考虑港口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安排港口运营与扩展计划。
第三章港口经营机构第十二条港口经营机构是依法进行港口运营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能够履行港口经营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机构应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港口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控制。
第四章港口运营管理第十六条港口运营管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规定。
第十七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船舶进出港管控制度,提高港口通行效率。
第十八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加强与航运公司和货主企业的沟通和合作,提供个性化、差别化的服务。
第十九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港口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体系,减少和防止港口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12•【文号】交水发[2005]416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有关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之后,为指导各地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35号)、《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厅水字[2004]307号)。
最近,不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又提出了一些有关港口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一)关于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根据《规定》要求,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按照《港口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第5号)规定,办理、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对于已建码头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码头所有人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二)关于港口土地使用手续。
有些地方反映,港口使用的陆域和水域尚未办理土地和水域使用手续。
此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协调,或请示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关于现有营运码头与港口总体规划不相符的问题。
由于有些港口以前没有总体规划或者有总体规划但近年来进行了修编,因而造成已有营运码头不符合目前港口的总体规划。
对这类问题,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或经济补偿等方法进行妥善解决。
对不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的码头,依法不得给予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2.1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2年12月11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5篇)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切实保障港口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功能,有效使用岸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
第三条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第五条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维护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港口设施维护主体是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
第七条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科技进步、节能减排,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
第八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可从港口装卸费中列支港口设施维护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维护。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二)掌握港口设施的基本信息,指导维护管理工作;(三)检测评估单位能力和信用的管理;(四)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经营行为,促进港口经营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照《港口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港口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港口经营者、港口服务企业等。
第三条:港口经营活动应遵循依法经营、优质服务、安全高效、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港口经营管理制度,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进行港口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第五条:港口经营者应加强对港口岸线、堆场、码头、设备设施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港口服务企业应向港口经营者提供良好、高效的服务,并保护港口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港口经营主体应加强对港口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作业安全和效率。
第八条:港口经营管理应依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调整经营策略,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港口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港口经营者应依法开展港口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违法行为。
第十条:港口经营者应对港口的基础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港口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并及时修订,以适应新形势和需求。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者应加强港口安全管理,制定并实施安全预案,确保港口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者应提供高效便捷的运输服务,为货主和船舶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者应依法缴纳相关的税费和费用,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告和年度审计。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者应与相关部门和企业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推进港口的发展和管理。
第三章港口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港口服务企业应依法向港口经营者提供服务,不得妨碍港口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港口服务企业应做好港口服务的准备工作,确保服务的高效进行。
第十八条:港口服务企业应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港口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
港口经营管理制度范本
港口经营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保障港口安全,提高港口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港口经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安全第一、服务优质、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港口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港口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三、港口经营行为规范第九条港口经营者和作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港口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
第十条港口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港口设施,保证港口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港口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港口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合理调度港口资源,保证港口畅通。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四、港口经营许可的变更和注销第十四条港口经营许可证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港口经营者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者终止港口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五、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港口经营者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港口建设程序管理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请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请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机械化程度的提高,港口的安全管理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今天店铺在这里为大家介绍港口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欢迎大家阅读!港口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范本(4篇)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的安全管理,保障港口设施、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并防范恐怖袭击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港口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港口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港口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港口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港口各项工作的安全稳定,提高港口运行效率,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环境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港口安全管理的职责包括港口管理单位、港口经营企业和港口从业人员三方面。
第六条港口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并落实港口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供安全设施和设备,协调各方合作,确保港口安全。
第七条港口经营企业负责对港口设施、船舶、货物和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巡查和维护,按照要求建立安全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第八条港口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做好自己的工作,并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二章港口安全管理体系第九条港口安全管理体系包括港口安全组织、港口安全控制、港口安全检查、港口安全教育和培训、港口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十条港口安全组织由港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包括港口安全委员会、安全责任制等。
第十一条港口安全控制包括港口出入口管理、货物安全管理、船舶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港口安全检查是港口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港口设施的巡查、船舶的检查、货物的查验等。
第十三条港口安全教育和培训是提高港口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的重要途径,应定期进行。
第十四条港口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是为了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减少事故损失,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章港口安全设施和设备第十五条港口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监控系统、报警系统、防火设施、应急逃生设备等,港口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和配置。
第十六条港口管理单位应保证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023年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23 年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根据港口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港口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港口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港口和港口经营者。
第三条:港口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港口经营管理机制,维护港口市场秩序,保障港口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港口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港口经营者有权依法经营港口,提供与港口经营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有合法的运营资质;(二)具备丰富的港口运营经验和管理能力;(三)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四)配备满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设备和人员。
第六条:港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港口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港口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保证港口基础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维护,确保港口的安全和顺畅运营;(三)提供优质高效的港口服务,并确保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四)按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港口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港口经营管理的监督与执法第七条:港口经营管理应当依法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接受相关执法检查。
第八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经营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对于违反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政府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限期改正;(二)给予警告;(三)处以罚款;(四)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港口经营服务的标准化与创新第十条:港口经营者应当遵守港口服务标准,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者应当积极推动港口信息化建设,提升港口运营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提高港口经营服务水平。
第五章:港口经营者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十三条:港口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手续,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者应当自行退出市场的,应当提前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退出手续。
2023年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2023年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港口的规划管理,促进港口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港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规划管理是指政府对港口规划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港口的选址、规划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港口建设的管理等。
第三条港口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港口的功能需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港口规划编制第四条港口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宏观经济发展需求、地区发展和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等,综合考虑港口的规模、类型、布局、功能和环境因素等。
第五条港口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港口的发展目标、布局方案、规划范围、功能定位、工程技术标准、环境保护要求、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六条港口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港口使用单位、相关部门和公众等的意见,形成广泛的共识。
第三章港口规划管理第七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审核港口规划方案、监督港口建设进度、开展综合监测等。
第八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港口规划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明确项目的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
第九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控,确保港口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港口建设项目的开发、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违反规划方案进行建设。
第四章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取得环境审批手续,并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港口运营期间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环境和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港口环境和安全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影响港口环境和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规划施工、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港口管理条例
安徽省港口条例(公告第13号)(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以下称省港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六条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港口总体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报经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八条国家主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备案并公布实施。
其他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备案并公布实施。
港口服务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服务经营活动,保障港口安全、高效、绿色、可持续发展,维护港口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港口服务经营单位,包括港口经营人、船代、货代、装卸公司、仓储公司、维修公司等。
第三条港口服务经营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港口服务经营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港口服务经营许可第五条港口服务经营单位从事港口服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港口服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港口服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港口服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三个月,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三章港口服务经营行为规范第八条港口服务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服务质量。
第九条港口服务经营单位应实行服务承诺制度,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限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条港口服务经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作业安全、高效、文明。
第十一条港口服务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港口服务经营单位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服务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港口服务收费标准第十三条港口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港口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港口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费、仓储费、堆场费、报关费、代理费、维修费等。
第五章港口服务纠纷处理第十六条港口服务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港口服务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
第十七条港口服务纠纷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公正、公平;(二)公开、透明;(三)便民、高效;(四)协商解决为主,调解、仲裁、诉讼为辅。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货物的安全以及防止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要符合港口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以防范为主、综合管理为基础,逐步完善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港口码头的安全。
第四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该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网格。
第六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港口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的主体是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单位,其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要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
第九条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的操作规程,明确操作程序和安全措施。
第十条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港口码头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纪律教育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惩处。
第十二条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港口码头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并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单位应与港口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密切合作,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设备第十四条港口码头应配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防火设施、报警设备、监控设备、通信设备等。
第十五条港口码头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港口作业管理制度
港口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港口作业安全、高效、有序进行,保障港口设施设备的完好和船舶货物的安全运输,保护环境,促进港口经济发展,根据《港口法》和《港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港口内的一切作业活动,并对港口作业管理机构、港口作业人员、港口用户和港口业务活动给予规范和指导。
第三条港口作业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保护环境、高效运营、服务港口用户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作业管理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港口管理规程;加强港口作业现场管理,提高港口作业效率,不断提高作业安全水平;规范港口作业秩序,防范船舶货物安全事故发生;推进港口信息化建设,优化港口作业环境;促进港口作业经济效益。
第五条港口作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港口作业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职责和制度执行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制度的顺利执行。
第六条港口作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作业人员的作业效率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奖惩分明。
第七条港口作业管理机构应当不断加强对港口技术装备的建设和维护,提高作业效率和安全水平,充分发挥港口设施设备的作用。
第八条港口作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港口作业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港口作业组织管理第九条港口作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作业管理组织,明确作业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港口作业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作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保障港口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第十一条港口作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作轮班制度,保障港口作业全天候进行。
第十二条港口作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安全培训制度,对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港口作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作业交接制度,确保作业过程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港口作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奖励和激励机制,激发作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五条港口作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对作业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根据考核结果做出相应奖惩措施。
港口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港口公司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公司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港口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职工、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港口公司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主公开透明。
第四条港口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宗旨,努力提升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港口公司在管理中坚持科学决策、规范操作、独立管理,严守职业操守,保护公司利益。
第六条港口公司采取民主管理、法治管理、规范管理的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港口公司着力提高员工的敬业精神和创新意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升整体竞争力。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港口公司设总经理办公会议、各部门、各分公司等机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条各部门设立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一人,负责本部门的具体工作,听取上级领导的指导。
第十一条港口公司设立财务、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安全生产等部门,保障公司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港口公司设立分公司,分别负责各个区域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三条港口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分工明确,协同合作,提升综合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港口公司设立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五条港口公司设立各类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绩效考核,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员工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岗位职责详细描述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工作必知、工作注意事项等。
第十八条港口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岗位评定,评定合格的员工可获得相应奖励,并提升岗位。
第十九条岗位职责的调整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不得自行调整,以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第二十条港口公司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升员工综合素质,适应公司发展需求。
第四章薪酬福利第二十一条港口公司制定薪酬激励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不同的薪资待遇。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主要指的是国家或地方对于港口经营活动的管理和运营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的内容:
1. 港口经营许可:规定港口经营者必须经过特定程序和条件的许可才能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2. 港口管理机构:规定由哪个政府部门或机构负责港口的管理、监督和调整。
3. 港口使用管理:规定港口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和使用程序,包括船舶对接、装卸货物、停泊等。
4. 港口收费标准:规定港口收费项目和标准,包括码头费、锚地使用费、停泊费等。
5.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的安全标准、安全设备的配置、防火防爆措施等。
6. 港口环境保护:规定港口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废水处理、废气排放、废物处理等。
7. 港口经营者责任:规定港口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安全生产、保护环境、保障劳动者权益等。
8. 港口经营监督:规定对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程序和权限,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抽查等。
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可能因国家和地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港口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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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通常由国家、地方或港口主管部门制定,涉及港口经营的各个方面,包括港口的规划、布局、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等。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内容:
1. 港口规划与布局:包括确定港口的位置、规模、功能定位等,确保港口能够适应国家的经济发展需求。
2. 港口建设与拓展:涉及港口的基础设施建设(码头、堆场、船坞、航道等),以及港口设施的扩建和升级。
3. 港口运营管理:规定港口的运营模式(自营、出租、合作等),包括港口的集装箱运营、货物装卸、船舶服务等。
4. 港口服务质量:规定港口服务的标准和要求,包括货物进出港的效率、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船舶服务的质量等。
5. 港口安全管理:确保港口运营安全,包括规定港口的防火、防爆、防污染等安全措施,以及港口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
6. 港口收费与监管:规定港口的收费标准和范围,以及对港口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7. 港口环境保护:规定港口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对港口周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以及港口的环境影响评价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内容,具体规定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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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五)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七)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第(一)(二)(四)(六)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