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法制史总结(四)——清末民国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预备⽴宪与宪政改⾰
★(⼀)历史背景
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上⽽下的修律变⾰。
★★★(⼆)《钦定宪法⼤纲》
《钦定宪法⼤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公布。制定“宪法⼤纲”是清政府“预备⽴宪”的⼀个步骤,《钦定宪法⼤纲》是中国历的第⼀个宪法性⽂件。
《钦定宪法⼤纲》⽆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内容上,都体现了“⼤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民⽆权。
★★(三)⼗九信条
《⼗九信条》全称《宪法重⼤信条⼗九条》,是清政府于⾟亥⾰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个宪法性⽂件,是清代统治者⽴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了皇帝的权⼒,相对扩⼤了国会和总理的权⼒,但它仍然强调“⼤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
1.咨议局。咨议局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的地⽅咨议机关,并⾮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资政院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政府设⽴的中央咨询机构。
⼆、主要修律内容
★★★(⼀)《⼤清现⾏刑律》
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15⽇颁⾏的⼀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
1.改律名为“刑律”。
中国法制史:民国时期的宪法
基本内容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共7章56条。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它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作为中国近代最初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民权主义是孙中山国家学说的核心,其基本内容是推翻帝制建立民国,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制度。
《临时约法》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分7章,依次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计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如下:(1)《临时约法》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死刑,确认了中华民国的合法性。它规定了国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肯定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更广泛地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2)《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3)《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傍的民主精神。(4)《临时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同时也清楚表明《临时约法》的资产阶级性质。 2.《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因此《临时约法》反映了当时斗争形势和力量对比关系,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即将交权让位之际,企图利用《临时约法》制约袁世凯,保卫民国的苦心和努力。主要表现在:(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贵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如有2/3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1 2 3 4 5 6 7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1.法律产生的基本规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产生的基本规律有三:
第一,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
第二,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第三,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
2.夏代国家组织的产生带动法律的萌生
六.从西方法律起源看法律起源时间:
1.
古希腊雅典法律Leabharlann Baidu产生与发生
2.
古罗马法律的产生。
3.
中西法律起源的主要特征。
A.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之间的战争,西方法律起源于氏族内部各种力量的妥协。
B.西方法律在内容上远比中国法律广泛的多。
C. 礼制在中国法律起源中占据重要地位。
4.中西法制文明起源的历史比较
七.法律产生的基本规律与夏代法律的萌生
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
礼法结合
2.
血缘纽带更加强韧
3.
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
4.
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法律的刑事色彩浓厚
五.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制的若干特点:
▲强调领袖的权威性
▲古代法的刑事性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礼法结合
2009年司法考试资料《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预备⽴宪”
1908年《钦定宪法⼤纲》,中国近代第⼀个宪法性⽂件。但它不是⽴即⽣效的宪法⽂件,⽽是宣布要有九年的预备⽴宪期限,它只是九年后制定宪法的准则。
1911年《宪法重⼤信条⼗九条》,在性质上属于临时宪法。它采⽤了英国式的君主⽴宪制政体和责任内阁制。但未规定⼈民的权利。
资政院,1910年正式建⽴,是“预备⽴宪”过程中设⽴的咨询机构,清政府宣布在国会召开前,由资政院代⾏国会的权⼒。但这个机构完全是秉旨办事的御⽤机构,没有⾃由议事的权⼒。
⼆、清末修订的主要法律和法律草案
《⼤清现⾏刑律》和《⼤清新刑律》:前者颁⾏于1910年5⽉,是过渡性法典,是在《⼤清律例》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成的。后者公布于1911年1⽉,未及实施,是中国第⼀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清商律草案》:1904年1⽉颁⾏《商⼈通例》和《公司律》,合称为《钦定⼤清商律》;1908年修订法律馆完成《⼤清商律草案》,1911年农⼯商部起草了《改订⼤清商律》,但都未正式颁⾏。
《⼤清民律草案》:1911年8⽉完成,未正式颁⾏,中国历第⼀部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典草案。
《⼤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底完成,未及颁⾏,仿⾃德、⽇诉讼法典。
《⼤理寺编制法》,1906年制定的关于⼤理寺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法规。
《法院编制法》,1910年颁布的仿⾃⽇本的法院组织法,未能实施。
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司法体制改⾰:司法机关名称和职能的变化,审级变化。
(⼆)领事裁判权。
⾸次见于1843年《中英五⼝通商章程及税则》和《虎门条约》。简单地说,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在中国成为民事或者刑事案件的被告时,中国司法机关⽆权过问,⽽由该国领事按照该国法律审理;如果这些国家的公民是原告,要由中国司法机关审理时,其领事也有权出席观审,如认为审判过程或者判决有不妥之处,可提出新的证据。
第十四章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南京临时政府的社会改革法令、北洋政府立法司法的特点、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及立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活动、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掌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背景及其特点、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与诉讼立法的特点。
教学重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背景及其特点、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活动、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与诉讼立法的特点。
教学难点: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活动、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与诉讼立法的特点。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
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共10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张晋藩著,《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一、中华民国法制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在立法方面
积极方面---中华民国各个时期均设立专门法律起草机关,选派专家立法。
北京政府在法制局下设立法典编纂会,后又先后更名为法律编查会、修订法律馆。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由法制局负责法律起草工作,1928年12月立法院成立后,立法工作由立法院负责。
消极方面---除南京临时政府外,北京政府(北洋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权,主要掌握在独裁者手中,并不为人民代表机关所行使。
北京政府时期先后由政治会议、约法会议、参政院行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立法权主要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政治会议操纵。立法院只是名义上的立法机关。
中国近代法制史料
中国近代法制史料
由于近代中国政治环境和近现代地方志编修实践的特殊情形,研究近代史特别是法制史必须重视新编地方志资料。事实上,新编地方志的政法志即公安志、检察志、法院志、司法志大多上起自鸦片战争之后,涵盖清末至民国时期。其中关于人事递嬗与机构沿革、司法统计与典型案例、地方法规与司法文献等方面的资料,具有独特的史料价值。
清末和民国时期政局动荡、民生维艰,修史编志不易。因此,新编政法志中的近代法制史料较为详尽。不过,由于新编地方志大都面面俱到,无法特别针对某一特定学科和研究者量身定做,志书质量和篇幅也参差不齐,难以一概而论。
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
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
这几个月来通过对《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国法制史》(主编:郭建)《中国法制史》(仁井田阩)等几本书的阅读,使我受益匪浅,对中国古代至近代的中国法制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中国法治思想的流变、法律发展的历程、司法体系的逐步完善、法典的编撰、各种民间民事契约的规定等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下面我就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这一方面,结合看书的体会,浅显的谈一下我的看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在历史上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都是屈指可数的。不管是在立法的原则、立法的技术还是法典的编撰方面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走在世界的前面。在立法原则方面,有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结合,立法技术表现在如唐律等里面的类推原则和罪行法定原则的融合等多方面。在法典编纂方面,不仅在战国时期就出现了中国最早的体系化的成文法典—《法经》6篇,而且刑法典中在长时间里经历了从12篇体例到7篇的精炼和成熟。博大精深的以礼为中心、礼法有机结合的中华法系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其他东亚及东南亚国家产生了及其深刻的影响,如日本的大宝、养老律令,高丽的律令,越南现存最古老的法典——黎氏安南的刑律,都深受唐律的影响。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然而,随着西方社会工业革命的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对世界其他国家的侵略。而清朝的统治者们还在闭关锁国,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在这一片封闭的世界中做着“天朝上国”的迷梦。两次鸦片战争和随后的一系列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使中华民族遭遇到“数千年来未有之强敌”,经历了“四千年来未有之创局”,在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后攫取了诸多在中国的特权,其中就包括在华的领事裁判权,这是对中国政府司法主权的严重践踏。一批仁人志士开始被动的寻求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道路。
法制史朝代概况表(配相关口诀)
法制史朝代概况表(配相关口诀)
中国古代立法
文王慎罚德配天,敬天敬祖又保民,亲亲尊尊周公礼,出礼入刑不平等。(西周)
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赵鞅铸刑鼎,李悝法经较系统,体制内容成奠基(春秋战国)
商鞅变法郡县制,以法治国用重典,鼓励告奸搞连坐,陈胜群盗乱天下。(秦代)
汉承秦制儒家化,德主刑辅用春秋,亲亲首匿汉宣帝,文景肉刑不彻底。(汉代)
承继汉律儒家化,北魏官当魏八议,晋律五服来制罪,北齐名例现十条。(魏晋南北朝)唐律疏议天下传,其实照抄贞观律,礼律合一科条简,儒家经典来解释。(唐代)
宋祖仁慈定刑统,律令合编首次印,建隆编敕神宗破,笞杖徒流都折杖。(宋代)
明刑弼教大明律,明律六部共七篇,空前普及明大诰,从重从新真重典。(明代)
大清律例集大成,修律过渡改现行,酷刑凌迟终废除,新律第一同九七。(清代)
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
大质小剂,官府制作,质人管理。借贷傅别(西周)
古代司法机关
天子最高审判权,大小司寇佐周王。(西周)
秦汉廷尉审案件,御史监督已出现。(秦代)(汉代)
北齐首现大理寺,行使中央审判权。(魏晋南北朝)
唐宋三司始成型,大理刑部御史台,大为美,菊花台
审判复核并监督,死刑须报皇帝批。(唐代)(宋代)
明朝厂卫干司法,三司无奈成摆设。(明代)
明清三司重分工,刑部大理都察院,清朝刑部最重要,立法司法兼行政,大理无奈核死刑,最终仍须皇帝批。(清代)清末修律现代化,大理最高审判权,法部只能做行政。(清末)
地方司法机关
州县可以决笞杖,总督可以批徒刑。(清代)
诉讼制度
秋冬行刑后世继承,谋反大逆决不待时。(汉代)
中国法制史第13章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二、六法体系的建构
(二)第二阶段(1937—1945年):六法体系的发展和 维持时期
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框架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 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接受并适用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 从而维持了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在全国范围的适用。此外, 为了抗战需要,国民政府还公布了一系列特别法。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五、刑事法制
(二)刑事单行法 《大赦条例》《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惩治汉奸条例》
《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惩 治盗匪条例》,《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 罪法》《惩治叛乱罪条例》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五、刑事法制
(三)刑事立法的特点 1、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规则,注重采纳与中国
(三)曹锟贿选与《中华民国宪法》 (1)从条文上来看,这是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最民主的一
部宪法。 (2)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大小军阀的利益格
局。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四)国会与宪法的废弃 1925年4月,段祺瑞执掌北京政府后,宣布“法统已为陈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三、宪法性法律
(四)《中华民国宪法》 (1)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2)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3)形式上采取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行使受制约。 (4)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宪法权利和必要的宪法义务。 (5)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
中国法制史第十一章中华民国法律制度(上)PPT课件
1.《大清现行刑律》之民事有效部 分
2.第二部
民律草案
3.单行商
事法规
袁世凯与 各国驻华使节
单行商事法规
《商业注册规则》、《证券交易所法》 《物品交易所条例》 《商标法》 《商人通例》 《公司条例》
上海振华纱厂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1.普通法院:四级三审制 2.兼理司法衙门 3.特别法院:军事审判机关 4.平政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1.南京临时政府宪法性文件的内容、 特点与评价。
2.南京临时政府发布法令的主要内 容。
3.请评述北洋政府的主要立宪活动。 4.试析北洋政府法制在中国法律近
代化过程中的地位。
写在最后
成功的基础在于好的学习习惯
The foundation of success lies in good habits
(二)《中华民国宪法》 1.《中华民国宪法》的产生 ※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二、主要宪法性文件
(二)《中华民国宪法》 2.《中华民国宪法》的内容特点 第一,强调民主共和国体。 第二,采取责任内阁制。 第三,缩小大总统个人权力。 第四,实行地方自治制度。
三、其他法律法规
(一)刑事立法 1.《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2.两部“刑法修正案”: • 第一部:袁世凯执政期间 • 第二部:段祺瑞执政期间 3.刑事特别法
系: • 第三,临时中央审判所行使司法权。
中国法制史第十四章--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wenku.baidu.com
由于北洋政府是在攫取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之上 建立起来的,为了给他们的非法统治披上合法的外衣, 借以欺骗人民,抵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巩固其反动统 治,纷纷进行“立宪活动,产生了一些宪法和宪法性文 件。北洋政府主要的立宪活动有:
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以后,制定了《中华民国国会组 织法》,成立国会,着手拟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13年10月31日,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了《中 华民国宪法草案》。因为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拟成,所 以又称《天坛宪草》。
衰世凯原本希望利用国会,改变《临时约法》中的某些 规定,通过立宪确立他的专制独裁的总统集权制。
但是,在国会中占多数的国民党,仍幻想通过制 宪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进行权力再分配。因此, 《天坛宪草》基本维持了《临时约法》的原则和 精神,共分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
它沿用了临时约法所确定的三权分立的国家组织 形式,扩大了国会的权力,并对总统的权力作相 应的限制。
对此,袁世凯气急败坏,即于1914年1月14日下 令解散国会,因此由国会制定的《天坛宪草》也 就成为一空文。
二、《中华民国约法》
袁世凯解散国会,撕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 法》后,并不满足。他组织了御用的“中央政治 会议”作为立法机构。
1914年2月,经“中央政治会议”议决的“约法 会议”正式成立。“约法会”据袁世凯扩大总统 权力的意图,于1914年5月1日颁布了《中华民国 约法》,史称《袁记约法》。
五听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五听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一、引言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古代至今的法律制度演变和发展过程。中国法制史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的部落社会,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等不同阶段。在这个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不断的变革和完善。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中国法制史进行解释。
二、先秦时期的法制
1. 法家学派的兴起
先秦时期,中国出现了不少重要的法家思想家,如商鞅和韩非子。法家学派强调法律的严格执行和重视刑罚的威慑作用。商鞅变法对秦国实施了一系列的变革,其中包括改革土地制度、削弱贵族势力等。韩非子提出了“六经之法”和“法当于天下大治”的观点,为法制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邦国法律制度的建立
在先秦时期,中国分裂为多个邦国,每个邦国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这些邦国的法律制度相互之间存在差异,代表了中国最早的地方法律实践。
3. 司法制度的形成
先秦时期的司法制度还处于初步形成阶段,主要依靠君主和其官员的判决,以及部落长老的仲裁。然而,这一时期对于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的规范并不完善。
三、秦汉时期的法制
1. 法家思想的推行
随着秦国的统一和秦始皇的改革,法家思想得以广泛推行。秦始皇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规章,实行严密的法家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统治。
2. 法典的出现
秦代的法典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秦朝制定了《律令》,明确规定了刑法和刑罚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3. 儒法合一
汉代的法制发展承继了秦代的制度,但也加入了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学者强调德治,提倡仁爱和道德规范的作用,与法家学派形成对比。因此,汉代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儒法合一的特点。
河海大学《中国法制史》(第十五章)
1911年12月3日,代表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民 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根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2月29日各省代表联合会举行临时大总统选举会, 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孙中山 在南京宣誓就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正式成立。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仅为中央政府组织法, 不能作为临时宪法,人民权利仍无从确立。1912年3 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职临时大总统并效忠 民国宪法。11日,孙中山以辞职但未解职的临时大 总统身份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 时约法》)。
三、行政法 (一)近代文官制度的建立 1.文官的分类 2.文官的等级 3.文官的任用资格 4.文官的考试 5.文官的权利与义务 6.文官的纠弹与惩戒
(二)行政程序法 相对于古代行政法,近代行政法最大的特 点是以行政权须受法律的限制为基石,而最能 限制行政权的行政法当为行政程序法。 1.《行政执行法》 行政执行法即行政强制执行法。1913年4月 1日,北洋政府公布《行政执行法》。
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1924年1月20日,国民党召开了有共产党人参 加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并通过了《中国国民 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以下简称《宣 言》)。初创的国民政府没有制定宪法,按孙中山 确立的以党治国原则,《宣言》成为国民政府的 最高立法依据。
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1925年6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中 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927年3月10日,国民 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修正的《国民政府组织法》 并交由国民政府于当日公布。《国民政府组织法》 具有如下特点: 1.实行党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 2.实行委员会制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司法考试辅导《法制史》第三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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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一、清末的法制变化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例题·多选题】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
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
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答疑编号2755010701]
【答案】ABCD
司法考试法制史常考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制史常考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制史常考知识点,法制史是司法考试中分值比较少的科目,但是这些分是我们不能丢失的。一些法制史的常考点是很重要的,每年司考的重复考查率是很高的。所以大家要牢记掌握这些考点。
一、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1、西周契约制度
2、中国古代主要法典的体例结构
3、成文法的公布
4、西周与宋代的婚姻家庭与继承立法
5、商鞅变法
6、诬告反坐原则
7、“春秋”决狱
8、“亲亲得相首匿”
9、汉文帝除肉刑
10、西周的婚姻制度
11、《法经》
12、死刑复奏制度
13、西晋、唐、古罗马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美国、德国法学家的法学著作的效力
14、汉至五代的刑讯原则
15、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
16、法律的儒家化
17、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发展
二、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1、南宋继承制度
2、唐律五刑
3、化外人原则
4、翻异别勘
5、《永徽律疏》
6、《明大诰》
7、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8、唐律中的“十恶”
9、唐宋法制的基本内容
10、《唐律疏议》
11、南宋财产继承制度
三、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1、《大清新刑律》
2、清末“预备立宪”
3、清朝的会审制度
4、清末的法制发展
5、《大清民律法律教谕罔草案》
6、《中华民国宪法(1947)》
7、会审公廨
8、清末修律
四、罗马法
1、罗马法的分类
2、罗马法的重要制度
3、古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的关系
4、罗马私法
5、罗马法的复兴
6、《十二表法》
7、《国法大全》
8、罗马法的渊源
五、英美法系
1、英国陪审制度
2、衡平法
3、各国法律制度
4、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5、各国司法法律教谕罔制度
6、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民国时期的宪法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民国时期的宪法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民国时期的宪法。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制史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民国时期的宪法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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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基本内容一、清末修律的特点与影响(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
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它的主要特点有: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着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