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与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与法律制度中国拥有悠久的法制历史,其法律制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
从古代礼法到现代法治,中国的法制史见证了社会的变革和法律制度的更迭。
本文将从不同的历史时期出发,探讨中国的法制史与法律制度。
一、夏、商、周时期的礼法中国法制从夏、商、周时期开始,以礼法为主要特征。
在这个阶段,法律制度主要通过礼仪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例如,周礼以及大量的仪式和祭祀活动都具有法律属性,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尽管这种方式在当时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但它也存在着不足,例如过于依赖个人道德品质,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等。
二、秦、汉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
他颁布了著名的《秦律》,将各个国家的法律合并成一套整体的律法体系。
在秦律的基础上,汉代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形成了成文法的传统。
汉代的法律内容非常丰富,其中包括刑法、民法、律令等,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变革隋朝和唐朝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重要时期。
隋炀帝颁布了《大业律令》,对于刑法、民法、律令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而唐朝则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推行了科举制度,使得法官的选拔更加公正,也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四、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宋代是中国法学发展的高峰期之一。
宋代法学家创立了宋代律学,建立了严密的刑法体系,提出了严刑峻法的思想,以维护社会秩序。
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如明代的刑律和清代的大清律等,这些法律成文化的特点为现代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五、现代法制的建立与发展中国现代法制的建立和发展可以追溯到清末。
辛亥革命后,中国开始了新的法律改革。
在中华民国时期,陆续颁布了很多新的法律,如民法典、刑法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对法律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法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综上所述,中国法制史与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从礼法到刑法,从成文法到现代法治,每个时期都为中国社会提供了一种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
法制史总结(四)——清末民国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预备⽴宪与宪政改⾰★(⼀)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上⽽下的修律变⾰。
★★★(⼆)《钦定宪法⼤纲》《钦定宪法⼤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公布。
制定“宪法⼤纲”是清政府“预备⽴宪”的⼀个步骤,《钦定宪法⼤纲》是中国历的第⼀个宪法性⽂件。
《钦定宪法⼤纲》⽆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内容上,都体现了“⼤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民⽆权。
★★(三)⼗九信条《⼗九信条》全称《宪法重⼤信条⼗九条》,是清政府于⾟亥⾰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个宪法性⽂件,是清代统治者⽴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了皇帝的权⼒,相对扩⼤了国会和总理的权⼒,但它仍然强调“⼤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的地⽅咨议机关,并⾮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政府设⽴的中央咨询机构。
⼆、主要修律内容★★★(⼀)《⼤清现⾏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15⽇颁⾏的⼀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六部名称⽽分的总⽬,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些残酷刑罚⼿段,如删除了凌迟、枭⾸、戮⼫、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等五种。
5.增加⼀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中国法制史:民国时期的宪法
基本内容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共7章56条。
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它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
作为中国近代最初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
民权主义是孙中山国家学说的核心,其基本内容是推翻帝制建立民国,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制度。
《临时约法》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分7章,依次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计五十六条。
其主要内容如下:(1)《临时约法》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死刑,确认了中华民国的合法性。
它规定了国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肯定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更广泛地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2)《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
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3)《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
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傍的民主精神。
(4)《临时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但同时也清楚表明《临时约法》的资产阶级性质。
中国法制史相关书单
中国法制史相关书单中国法制史是中国历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记录了中国古代和现代的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变革。
以下是一些关于中国法制史的相关书单,通过阅读这些书籍,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中国法制史的演变过程。
一、《中国古代法律史》这本书详细介绍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发展和变革。
从夏、商、周等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到秦汉、唐宋等封建王朝的法律变革,再到明清时期的法律发展,全面展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演变过程。
二、《中国近现代法律史》本书主要介绍了中国近代以来法律制度的变革。
包括晚清时期的洋务运动对法律的影响,民国时期的法律改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律建设等内容。
通过对近代法律史的研究,可以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程。
三、《中国法律文化史》这本书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探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
它分析了中国法律制度与文化、哲学、宗教等因素的关系,揭示了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和影响。
通过对法律文化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制史的本质和特点。
四、《中国法制史大纲》这本书是中国法制史的经典教材,概述了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和演变过程。
它系统地介绍了中国古代和现代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的变革。
该书结构清晰,条理分明,适合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参考书。
五、《中国法制史纲要》本书是对中国法制史的概括性介绍,以时间为线索,梳理了中国法制史的主要事件和发展脉络。
它对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节点、重要人物和重要制度进行了阐述,帮助读者把握中国法制史的大致轮廓。
六、《中国法制史论丛》这是一本由多位学者合著的论文集,涵盖了中国法制史的各个方面。
该书包括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思想等的研究,以及对中国近代以来法律变革的分析。
通过阅读这本书,读者可以获取多个学者的研究成果,了解中国法制史的多个维度。
七、《中国法律制度史》这本书重点研究中国法律制度的变迁和演变。
它以法律制度为主线,探讨了中国古代和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该书详细介绍了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法律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要想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这个历史朝代歌烂熟于心,因为以历史朝代为线索,才能对法制史的内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楚吴二晋前后沿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中国古代法制线索:源于夏商——盛于西周——春秋社会动荡,法制有所发展——战国由礼法制度向成文法典转变——秦汉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发展迅速——隋唐法制成熟、定型——宋元明清时法制沦为人治的工具——清末变法修律,法制开始近代化。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了解中国法律的产生极其特点;夏商周立法概况:“夏禹商汤周九刑”;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和含义(墨、劓、剕(刖)、宫、大辟);了解天罚与神判;分别夏朝监狱与商朝监狱的名称;了解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侯制刑,史称《吕刑》”;了解九刑的两种含义;熟悉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而入于刑”;了解西周的立法原则及“五过”的含义;掌握民事契约:“大质小剂、一傅二别”;了解七出三不去的含义;了解六礼的含义;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商朝晚期;大司寇源于商朝,西周沿用;民事——听讼;刑事——断狱;了解“五听”含义;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公布——郑国铸刑书——孔子反对;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晋国“铸刑鼎”邓析的私人著作:“竹刑”;了解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断于法”的指导思想;《法经》的内容和结构及历史地位;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几种刑名和罪名的含义;秦律中的定罪量刑原则;秦朝中央司法机关及神判制度;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文帝废除肉刑;汉朝刑罚适用原则;主要罪名的含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曹魏律》:①将《法经》“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八议”入典③进一步调整法典结构与内容;《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北魏律》:在当时占有重要的地位,规定“官当”;《北齐律》:①当时水准最高的封建法典②12篇体例③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承前启后④东魏麒趾格、西魏大统式;“重罪十条”的含义;“八议”的适用对象;“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准五服以制罪” (斩齐大小缌);死刑复奏的确立。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
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1. 法源于天说
2. 法源于苗民说
3. 皋陶造律说
4. 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5. 刑源于性恶说
6. 法源于习惯说,礼源于祭祀
7. 刑起(始)于兵说
(一)刑起于兵说
1.含义: 中国古代的刑罚,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直接需要;以刑事立法为主要内容的
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
礼法结合
2.
血缘纽带更加强韧
3.
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
4.
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法律的刑事色彩浓厚
五.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制的若干特点:
▲强调领袖的权威性
▲古代法的刑事性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礼法结合
20. 秦、汉、唐三朝自首原则之比较
21. 唐律特点
22. 唐律为中华法系典范的原因
23. 宋代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
一, 传说中的法律 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有禹刑”。《禹刑》可能是传说中夏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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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刑》,是为了表示对先人的尊重。《禹刑》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汤刑:《左传》记载:“殷有乱政,而有汤刑”。《汤刑》可能是传说中商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汤刑》,是为表达对先人的尊重。《汤刑》具体内容亦不可考。 九刑:《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由九篇组成,故 得名,早已失传。也有人认为是指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扑,流等九种刑罚。 吕刑:周穆王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统治地位,接受大臣吕候建议,废止严酷旧法,并命 吕候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吕刑》的制定是西周的一次重 大立法活动。 二:成文化时期的法律 铸刑书: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向全社会 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一行动曾遭到晋国大臣叔向等 反对。 铸刑鼎:公元前 513 年,晋国的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 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郑国的邓析所编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著,后来被郑国采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战国时期的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 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法经篇目:分为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于与篇首,以示重点打击对象。总体上看,《法经》 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囚禁,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 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到“具其加减”的作用。 六篇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其他五篇相当于分则;《囚法》,《捕法》主要是程序方面 的规定。 二, 儒家化时期的法典 1,《九章律》:是汉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吸收秦律有用部分, 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构成汉律核心和骨干,一般所称汉律 即《九章律》。 2,《曹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典,共 18 篇。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 为《刑名》,放于全律之首,以统率诸篇,使体例趋于合理。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使之 更为简练严密。同时,首次将“八议”规定在律文中,并相应调整和增加许多新法规,使之较秦法更 丰富全面。 3,《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与晋武帝泰始年间,故又名《泰始律》。 又因张斐、杜预曾对律作注,经武帝批准颁布天下,律、注有同等效力,故又称张杜律。它是南北 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律。它在汉、魏法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体例上,把《魏律》的“刑名”分 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魏律》的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内容上,进一步纳 礼入律,尤其是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4,《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的法典。它集汉、魏、晋律之大成,共 20 篇。主要特点有:纳礼 入律,规定存留养亲制度,使礼法进一步结合;规定封建制五刑雏形。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律 英国 关事
第二节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一、修律的背景 二、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三、贯彻修律指导思想中的斗争与妥协
第三节 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预备立宪与宪法大纲的制定 二、资政院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 (一)《资政院院章》的制定与资政院的召 开 (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与各省咨议局 的召开 三、《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第四节 行政法律
一、则例与监察法的修订 (一)则例的增修 (二)监察法规的修订 二、颁布新官制法,草拟行政纲目 三、制定调整印刷物的法律——言论自由问题 (一)《大清印刷物专律》 (二)《大清报律》
第七节 刑 法
一、刑律的修订过程 (一)《现行刑律》 (二)《刑律草案》 二、《大清刑律》的主要内容 (一)“更定刑名” (二)“酌减死罪” (三)“死刑惟一” (四)“删除比附” (五)“惩治教育”
第八节 程序法的制定与司法改 革 一、程序法的制定
(一)《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二)《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1.审判衙门 2.当事人 3.普通诉讼程序 4.第一审诉讼程序 5.上诉程序 6.再审程序 7.特别诉讼程序 二、司法机关的改革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 年才在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近代法制(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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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法制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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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提示】
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公布和实施《中华民国宪法》。
下列哪些是对这部宪法的正确表述?
A
法规定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制度 B
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 C
D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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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大一中国法制史知识点近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法律仍然是一个复杂而陌生的领域。
了解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的法制建设历程和现状。
在本文中,我将简要介绍一些大一学生应该了解的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古代法制——礼法制度:中国古代法制的基础是礼法制度,也称为儒家法学。
这一制度以礼法为中心,强调道德和行为规范的重要性。
在这种制度下,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
礼法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持续了几千年,对中国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清朝法制:清朝是中国历史上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
清朝法制以吏治为主,主要继承了明朝的法律制度。
在清朝,法律的实施和审判权力掌握在官员手中,这导致了法官尤其是吏员滥用权力的问题。
此外,清朝法律对士绅地主有较高的保护,而对普通百姓的维护相对较弱。
近代法律变革:近代以来,中国经历了多次法律变革。
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洋务运动”和“戊戌变法”。
这两次变革推动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
清朝政府开始引入西方法律观念,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平津海防章程》、《大清刑律》等。
民国时期法制:1912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建立了中华民国,拉开了中国法制史的新篇章。
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主要受到法学家黎元洪和王安石等人的影响。
民国时期实施了一系列现代化的法律制度,例如《大陆法》和《刑事诉讼法》等,这些法律为中国现代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法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法制时代。
在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实施了土地改革、合法私营工商业、婚姻法和刑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国法制的现状:中国的法制建设在过去几十年间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之一是法律意识的薄弱。
很多人对法律仍不够熟悉,缺乏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法律的执行和司法公正也面临挑战。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为大家梳理的一些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的法制夏商时期处于中国法律起源的阶段。
夏朝的法律主要是习惯法,“禹刑”被认为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其代表性的法律。
在司法制度方面,夏商时期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
二、西周时期的法制西周时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明德慎罚”是其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法律形式上,西周有“礼”与“刑”。
“礼”起到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刑”则是惩罚犯罪的手段。
“九刑”是西周时期的刑书。
而“吕刑”则是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西周在婚姻制度上有着严格的规定,实行“同姓不婚”,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继承制度上,采用嫡长子继承制。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律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晋国赵鞅“铸刑鼎”,进一步推动了成文法的公布。
这一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
商鞅在秦国变法,主张“以法治国”,实行严刑峻法。
四、秦朝的法制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建立了统一的法律制度。
《秦律》包括《盗律》《贼律》等多种律篇。
秦朝在刑罚制度上十分严酷,有笞、杖、徒、流、死等多种刑罚。
在司法制度上,推行廷尉制度。
五、汉朝的法制汉朝初期,统治者奉行“无为而治”,法律制度相对宽松。
随着社会的发展,汉朝的法律逐渐完善。
“约法三章”之后,萧何制定了《九章律》。
汉朝在刑罚制度上进行了改革,文帝、景帝时期废除了肉刑。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在篇章结构和法律内容上都有所创新。
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融合和发展。
七、隋唐时期的法制隋朝虽然短暂,但《开皇律》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司法制度一览
朝代司法制度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名称审判与诉讼制度夏商监狱:圜土、夏台天罚、审判: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审判特色。
西周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协助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处理狱讼。
1、狱、讼:狱与罪有关(刑事),讼与财有关(民事)。
审理民事案件: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断狱。
刑事诉讼费:钧jun金,民事诉讼费:束矢。
2、五听: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秦廷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同时负御史大夫:负责全国行政监察与法律监督的主要官吏。
诉讼程序:1、起诉两种方式: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
二、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一般案件允许原告及亲属控告,重1责皇帝交办的诏狱。
大案件,家属邻里有主动告发的义务。
知奸不举,连坐。
2、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引起的诉讼。
官吏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引起的诉讼。
对于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坚持告诉者,受罚。
诬告反坐。
审判制度:讯问被告:讯狱。
庭审案件:治狱。
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
查封财产:封守。
向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读鞫。
当事人不服要求再审:乞鞫。
乞鞫不限本人,家人也可代为。
3、司法官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故意有罪不判,承担纵因的责任,处刑不当,承担失刑责任。
起诉形式:一、告诉。
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去官府控告。
二、汉举劾。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2审讯被告:鞠狱。
被告的口供:辞服--定罪量刑主要依据。
判决宣读:读鞫。
有不服上诉:乞鞫。
三个月内,过期不听。
录囚制度: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合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冤案,疏理滞狱。
春秋决狱(汉武帝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强调领袖的权威性
▲古代法的刑事性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礼法结合
六.从西方法律起源看法律起源时间:
1.古希腊雅典法律的产生与发生
2.古罗马法律的产生。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一.绪论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三.中国法的早期发展时代
夏商法制
西周法制
四.成文法及“法治”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
朝法制
五.法律儒家化阶段
汉朝法制
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隋唐法制
六.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
宋朝法制
辽夏金元法制
明朝法制
清朝法制
七.近代法律
清末法制改革
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
民国后期(1928-1949)的法制
八.现代法制
新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
中华人民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49-197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977-2010)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
一.绪论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
(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
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
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
3、起源于夏代说:《竹书纪年》、《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尚书大传》有“夏刑三千条”。《汉书·刑法志》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
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
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2.礼是中国古代法制体系的基本容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1. 引言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中法律制度发展的学科,涵盖了自古至今的法律发展进程。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于了解中国社会的演变、法律思想的形成和演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古代到现代,概述中国法制史的主要阶段和特点。
2. 古代法制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以传统礼制为基础,表现为封建王朝的统治法规。
最早的法律文献是商代的《负笈记》,但具体内容已不完整。
先秦时期,法律的制定逐渐形成专门的官署,如春秋时代的司寇、战国时期的御史台。
而《五服》、《十姓》等规定了社会秩序和刑法。
随着秦朝的统一,中国制定和实施了历史上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典——《秦律》。
而汉代的《刑法》,对古代中国法制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这些法律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并对司法程序进行了错误审判的有效限制。
隋唐时期,中国法制进一步完善。
《隋律》对刑法进行了编纂和修订,并建立了更加完善的司法体系。
唐律则进一步完善刑法,并引入了租借法和变质法等新刑种。
3. 宋元明清法制宋代的法制继承了唐代的刑法,并进行了一些完善。
《宋律》是宋代最重要的法典,对刑使法、刑辞法等进行了详细规范。
到了元代,法律制度逐渐中国化。
明代的法制发展得更加完善,特别是明清时期的刑律和地方制度。
明代的法制改革主要表现为刑罚的改革和司法体系的建立。
明代的《大明律》和《大明邹书》规范了法律适用的范围和限制,并对司法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而清代,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清代的《大清律例》被视为最重要的法典之一,对于清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4. 近代法制随着近代中国的社会变革,法制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与西方国家的接触增多,法律制度开始接受西方法律观念和制度的影响。
清朝政府率先实施了改革开放,建立了近代翻译机构,并开始规划法制的现代化。
民国时期,西方法律制度逐渐被引入中国,对中国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例如,民国时期的《大同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宪法名义公布的法律文件,标志着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法制史朝代概况表(配相关口诀)
法制史朝代概况表(配相关口诀)文王慎罚德配天,敬天敬祖又保民,亲亲尊尊周公礼,出礼入刑不平等.(西周)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赵鞅铸刑鼎,李悝法经较系统,体制内容成奠基(春秋战国)商鞅变法郡县制,以法治国用重典,鼓励告奸搞连坐,陈胜群盗乱天下。
(秦代)汉承秦制儒家化,德主刑辅用春秋,亲亲首匿汉宣帝,文景肉刑不彻底。
(汉代)承继汉律儒家化,北魏官当魏八议,晋律五服来制罪,北齐名例现十条。
(魏晋南北朝)唐律疏议天下传,其实照抄贞观律,礼律合一科条简,儒家经典来解释.(唐代)宋祖仁慈定刑统,律令合编首次印,建隆编敕神宗破,笞杖徒流都折杖.(宋代)明刑弼教大明律,明律六部共七篇,空前普及明大诰,从重从新真重典。
(明代)大清律例集大成,修律过渡改现行,酷刑凌迟终废除,新律第一同九七。
(清代)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大质小剂,官府制作,质人管理.借贷傅别(西周)古代司法机关天子最高审判权,大小司寇佐周王.(西周)秦汉廷尉审案件,御史监督已出现。
(秦代)(汉代)北齐首现大理寺,行使中央审判权。
(魏晋南北朝)唐宋三司始成型,大理刑部御史台, 大为美,菊花台审判复核并监督,死刑须报皇帝批。
(唐代)(宋代)明朝厂卫干司法,三司无奈成摆设。
(明代)明清三司重分工,刑部大理都察院,清朝刑部最重要,立法司法兼行政,大理无奈核死刑,最终仍须皇帝批。
(清代)清末修律现代化,大理最高审判权,法部只能做行政。
(清末)地方司法机关州县可以决笞杖,总督可以批徒刑.(清代)诉讼制度秋冬行刑后世继承,谋反大逆决不待时.(汉代)人赃俱获据状定罪,特权老残不能用刑。
(唐代)翻异别勘重视证据,提点刑狱宋慈洗冤。
(宋代)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钦定宪法,中国第一,十九信条,不提也罢。
外国法制史十二表法,罗马第一。
国法大全,最高成就。
卡拉OK,法律统一。
人权宣言,纲领文件.1971,君主立宪,欧洲第一.1875,虽不成文,法国最长。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大家梳理一些自考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点。
一、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商朝的法律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如“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在刑事法律方面,实行罪刑法定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所有权归周天子所有,实行“田里不鬻”。
婚姻制度实行“同姓不婚”,继承制度采取嫡长子继承制。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图强,其中以魏国李悝的《法经》最为著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商鞅在秦国变法,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三、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统一后,全面推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
法律形式多样,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
在刑事法律方面,罪名繁多,刑罚残酷,如死刑有枭首、腰斩、车裂等。
在民事法律方面,注重保护土地私有制和财产所有权。
四、汉朝的法律制度汉初奉行“无为而治”,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
“约法三章”是汉初的临时法律。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在刑事法律方面,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私有制得到进一步发展。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进一步完善了法典的体例和内容。
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逐渐规范化。
六、隋唐的法律制度隋朝的《开皇律》在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巅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
中国法制史一、古代立法二、古代刑民制度三、古代司法制度四、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古代立法对我国古代立法的把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我国古代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情况;(2)我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情况;(3)重要朝代的重要法典的编撰情况。
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但该特征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
西周是这一传统特征的源流;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法家思想占了主导地位;秦朝法制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汉承秦制,法制是法家的,但汉初思想为“黄老”(无为而治),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此影响下,体现法家思想的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进一步儒家化;隋唐时,儒家化终于结出丰硕成果——《唐律疏议》。
就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而言,我们可以从整体把握之,这有利于把握各朝代的具体立法活动。
夏、商、周时期,礼与刑并立;春秋时,成文法运动,将刑成文化;战国时,《法经》改“刑”为“法”;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曹魏时,不再将“律”作为单行的法规,而作为统一、稳定、主要涉及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同时,编撰统一、稳定,主要是正面规定的令典,这样形成中国古代传统的律令体系,这种立法体例沿用直到明初。
此后,在律、令形式之外,也存在其他补充形式,如宋时的编敕和明、清时的例。
一、法制指导思想1、西周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的要求主要包括3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例:以德配天的“德”的要求包括哪些基本方面?(A、B、D )A、敬天B、敬宗C、保皇D、保民2、在西汉中期汉武帝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例:下列哪些属于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A、C )A、以德配天B、德主刑辅C、明德慎罚D、礼刑结合3、经朱熹阐发(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教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朱元璋身体力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存在以下特点:(1)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2)刑罚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3)德主刑辅的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往往与轻刑主张相联系;而明刑弼教完全可以借弼教之名,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基础。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考试经典资料
司法机关
诉讼制度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唐律与中华法系
《唐律疏议》
十恶
六杀、六赃与保辜
五刑与刑罚原则
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宋元时期的法律
《宋刑统》与编敕
刑罚的变化
契约与婚姻法规
四等人
明清时期的法律
律例与大诰、会典
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及其罪名和刑罚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诉讼制度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清末“预备立宪”
(二)命题规律
结合近几年司法考试来看,法制史这一科目呈现出三大命题规律:
1.重者恒重。法制史虽然内容繁杂,但像西周的婚姻制度、《唐律疏议》、清末修律、罗马法的发展、法国与德国民法典等几乎是每年的必考点。在考试中,对同一重要知识点往往通过不同角度加以考查。
2.综合性加强。近年多次出现以案例形式以及混合其他学科知识点考查法制史相关知识点的试题。
3(1单+1多)
10
06年
6(4单+1多)
4(2道题)
10
07年
6(6道题)
4(2单+1多)
10
08年
7(3单+2多)
3(1单+1多)
10
09年
7(3单+2多)
3(1单+1多)
10
10年
7(3单+2多)
3(1单+1多)
10
11年
7(3单+2多)
3(1单+1多)
10
12年
7(3单+2多)
3(1单+1多)
法制史知识体系结构
――中国法制史部分
中
国
法
中国法制史--第十二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下)
(二)地方司法机关
四级三审制——三级三审制 中央:最高法院 各省或特别区:高等法院 县或市:地方法院 县司法处兼理司法事务 县长兼理检察职能
(三)特殊司法机关
1. 特种刑事法庭
特种刑事临时法庭 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南京) 高等特种刑事法庭
2.军事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设在同级普通审 判机关中
(一)民商合一立 法体系的建立 《中华民国民 法》,是我国历史 上第一部正式颁布 实施的民法典。 共5编1225条。
5编
总则编 债编 物权编 亲属编 继承编
中 华 民 国 国 玺
《中华民国民法》的正式颁 行,代表了中国民法近代化 的最高成就。
(二)《中华民国民法》的内容特点
第一,采取社会本位主义原则。 第二,修改的幅度较大。 第三,肯定习惯的法律效力。 第四,对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 仍有相当的保留。
成文法:《六法全书》
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 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四、立法特点
(一)立法权受制于国民党中央 (二)以孙中山的“遗教”作为 根本立法原则 (三)外来法与本土法融合,法 律体系庞杂详备 (四)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法 律效力往往高于普通法
48年25万元纸币
四、行政法
特点: 1. 没有编纂统一的行政法典, 而是将分散的行政法规按 门类汇编,建构了一个非 常完备的行政法律法规体 系。 2. 体系完整、内容详备。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制度吏惩戒 委员会
行 政司 部法
( 一 ) 中 央 司 法 机 关
一 、 司 法 机 关 体 系
第一阶段
在宪法方面: 《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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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基本内容一、清末修律的特点与影响(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
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
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它的主要特点有: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着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