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高清)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11月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6)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3)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24)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29)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 (33)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40)第六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 (44)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52)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59)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69)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73)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 (80)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85)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92)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 (96)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 (102)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104)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109)第十八条[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标准] (116)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 (119)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125)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 (130)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款结算] (140)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 (145)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150)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153)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158)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 (164)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170)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内容略) (17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7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8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8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1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19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 (19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 (2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208)《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解读 (208)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 (21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36苏州中院民二庭关于涉建工程中项目经理等对外从事买卖、租赁等民事行为的责任认定24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为了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我国境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活动。
第二章施工合同的形成第三条当事人达成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意思表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合同,即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 项目名称、规模、地质等基本情况;2. 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3. 工程建设期限;4. 施工范围和内容;5. 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6. 分包、转包以及单位工程的承包关系;7. 合同履行的保证金、履约保险等担保措施;8.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条款。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尽到审慎义务,确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理解明确,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三章施工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的,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重新协商达成变更合同。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间,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保证金、履约保险等担保措施,确保合同履行的安全性。
第四章施工合同的违约与责任第十一条当事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扩大。
第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相应责任。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 协商解决;2. 仲裁解决;3. 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起草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和指导思想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给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重大部署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
因为,近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很快,建筑业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并拉动了诸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问题造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家已经采取专项措施予以治理,本《解释》主要是从法律上提供更加明确、有力的保障。
二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某些法律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不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因此,为了配合国家专项措施的实施,统一人民法院执法尺度,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这个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自2002年3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始着手《解释》的起草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召开了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反复听取了立法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鉴定中介机构等有关方面意见,于2003年11月形成了司法解释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之解读
一、司法解释起草的有关背景情况这个司法解释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经过了两年半的时间才颁布的。
从司法解释颁布两年以来各方面的反映看,基本上是满意的,没有引起很大的争议,贯彻执行的还比较顺利。
最高法院为什么要启动制定这样一个司法解释呢?我个人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个是从法院以外的因素来考虑,法院以外的因素主要是建筑市场自身的情况,就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形势需要制定这样一个解释,这是起草司法解释的外部原因;第二个是从法院内部的因素来看,人民法院审判这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也需要制定这样一个司法解释。
(一)外部因素。
法院外部的因素就是建筑市场的情况。
当前建筑市场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呢?建筑市场在国民经济所有产业里面排第四位,这个产业本身容量很大,一个是人员容量大,再一个是资金容量大。
根据前年建设部的统计数字,全国建筑行业正式从业人员4000万左右,再加上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城市务工的非正式从业人员,整个建筑行业总的从业人员在9000万左右。
前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显示,建筑行业占国民经济增长值的16%,这相当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的2.5倍左右。
建筑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对国民经济所做的贡献是巨大的,但却是一个微利行业。
人数在20万以上的特大型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利润在0.6%到1%之间,也就是说100个亿的经营额只有6000万至一个亿的利润。
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是在薄本或亏本的状态下经营的。
建筑行业利润率比较高的主要集中在江浙一带的民营企业,因为其经营体制比较新,经营负担比较小。
即使这些利润率比较高的建筑企业,与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相比,利润率还是微利。
有的房地产开发行业达到了50%的利润。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高利行业。
建筑业、房地产业虽然被概称为房地产类行业,但从实质上来讲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业。
一个是劳动力密集型的,一个是资金密集型的;一个是微利保本或亏损的行业,一个是高利或者说爆利的行业。
建筑业是一个非常不规范的行业,微利的原因是因为其市场准入门槛低、技术含量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合同形式,它规范了建筑施工的各项事宜,保障了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了质量和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内容繁杂,涉及面广,常常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纠纷。
司法解释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理解和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与发包人(建设单位)之间就建设工程的施工相关事宜达成的约定,是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复杂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包含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合同金额、工期、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涵盖范围广泛,往往具有复杂的技术和法律性质。
2. 期限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具有明确的工期和交付时间,双方必须按照合同时间节点实施工程,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3. 风险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风险和问题,双方需遵守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司法解释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例实践,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解释和裁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司法解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解释,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根据《解释》,法院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意愿,优先考虑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中对施工内容、质量要求、工期等事项有明确约定,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裁判,避免随意替代或修改合同约定。
2.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法院应当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评价,判断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确定双方责任和赔偿标准。
建筑施工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建筑施工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建筑施工司法解释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律解释,旨在对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进行规范和指导,保障建筑施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施工司法解释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确定合同价款: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司法解释一指导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同实质内容、交易性质、行业惯例等因素进行判断。
2. 对合同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的界定:建筑施工合同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如果延误支付超过合同约定支付期限1/3,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
3.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司法认定:当建筑施工合同出现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况时,司法解释一指导法官对这些纠纷的处理。
例如,合同变更应当依法经过协商一致,任意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解除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等。
适用建筑施工司法解释一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法官应当结合建筑施工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情况、行业惯例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判。
同时,司法解释一并非硬性规定,法官在适用时可以根据特殊情况作出灵活的裁判,以减轻当事人的损失或维护公共利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全文阅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全文阅读“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解释》起草的过程这个解释于2002年3月开始启动,启动到正式颁布有两年半的时间,在两年半期间,先后征求了法院系统、各地法院、建设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审计署、施工企业协会、房地产开发商、律师、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网上也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先后改了20稿,最后才形成这个稿子,经过审判委员会两次讨论通过。
司法解释从最高法院的角度来讲有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这么多年在一些问题上,掌握的尺度不一致,需要来平衡、统一执法的尺度。
二是建筑行业在近几年的市场不是很规范,需要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作为滞后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个机构,通过审判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配合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审判渠道规范建筑市场,基本是这两个方面的考虑。
二、司法解释的结构这个解释总共有28条,从大法律上讲,分两个方面,大家都知道民法上分物权和债权,债权分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个《解释》是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个司法解释。
其中有一条是讲侵权问题。
1—26条讲的是建筑施工合同方面的,从法律上讲就是合同之债;27条讲的是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侵权问题;28条讲的是司法解释实施的时间和溯及力以及法律冲突的问题。
前面26条分成两个部分:1—23条讲的是实体问题;24——26条讲的是程序。
1—23条的实体问题分成4块:1—7条讲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谈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外观上像无效,实际上认定有效的问题;8—10条讲的是建设施工合同的解除,哪种情况下发包人有解除权,承包人有解除权,合同解除以后,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何;11—15条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问题,质量纠纷如何处理;6—23条讲的是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 工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 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 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 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三、劳务分包合同与分包、转包的区别和联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 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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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理解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该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2. 掌握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该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尤为严格,强调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违法转包、挂靠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3. 理解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该司法解释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等。
4. 重视司法解释的实践应用: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充分运用该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认定合同的效力,妥善处理纠纷,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5. 关注司法解释的后续发展: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该司法解释可能会进行修订和完善。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跟踪和研究司法解释的最新发展动态,以更好地指导实践。
总之,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有助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应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运用该司法解释,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施工施工司法解释
标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日益繁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呈现出增多趋势。
为了更好地审理此类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
本文将对《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探讨。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法理依据《解释》的制定背景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难点和痛点,如合同无效、违约责任、工程质量等问题。
《解释》的法理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1. 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此外,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2.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确定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应予支持。
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解释》还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法律问题,如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支付等。
三、《解释》的理解与适用1. 对合同无效情形的理解与适用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应当严格把握合同无效的情形,对于具有《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同时,对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赔偿损失等,也应当依法处理。
2. 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理解与适用在实践中,招标人和中标人往往会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施工合同,对此,《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应当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
关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
第一部分:引言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成为了热门话题。
作为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专家,我深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司法解释的重要性。
本文将对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进行深度剖析,希望能帮助您全面了解这一重要概念。
第二部分:深度分析1. 适用范围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适用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许多方面,包括合同约定的解释、违约责任、索赔程序等内容。
2. 深度解读在司法解释中,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适用需要有深度的解读。
法院会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逐条解释,梳理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法院会考虑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合同约定进行合理解释,确保合同的实际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3. 立法意图司法解释的适用要考虑立法意图,即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束和规范。
合同各方应当遵循法律的原则,确保合同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在此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三部分:广度探讨1. 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需要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建筑法、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合同的约束和规范。
在司法解释中,需要全面考量这些法律规定,确保对于合同的解释符合法律的要求。
2. 法律适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中,法院需要合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约定得到正确执行。
需要考虑到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合理运用法律原则,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解释在司法解释中,法院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确保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束和规范。
合同各方在签订合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司法解释在此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四部分:总结和回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对于建设工程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深入理解和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要求。
司法解释在此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执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1月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6)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3)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24)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29)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 (33)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39)第六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 (43)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52)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58)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69)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73)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 (79)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85)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91)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 (95)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 (101)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103)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108)第十八条[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标准] (114)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 (118)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124)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 (128)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款结算] (138)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 (143)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149)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151)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156)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 (162)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168)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内容略) (17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7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80)福建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8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1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18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 (18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 (2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202)《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解读 (203)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 (20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29苏州中院民二庭关于涉建工程中项目经理等对外从事买卖、租赁等民事行为的责任认定236南通中院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241)深圳中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250)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6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等。
同时,也规定了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承包人的资质问题。
承包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
如果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则会导致合同无效。
二、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
转包和违法分包都是违法行为,会导致合同无效。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存在违法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同时,合同条款也应该符合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存在不合理的条款,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工期延误等问题,则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及时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途径解决。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适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在实践中,应该注重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一、背景及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此类纠纷呈现出数量多、复杂程度高的特点。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发布了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对于统一司法标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主要内容1. 明确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新解释第一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包括违反有关建筑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强制性规定、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强制性规定、违反工程分包管理制度强制性规定等。
这有助于审判实践中准确判断合同无效,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的纠纷。
2. 规定了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新解释第二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
这有助于审判实践中正确认定合同纠纷的焦点,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明确了黑白合同的效力关系新解释第三条对黑白合同的效力关系进行了明确,要求注意合同备案、合同变更等问题。
这有助于审判实践中准确判断黑白合同的效力,避免因合同效力问题导致的纠纷。
4. 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新解释第十六条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承包人的范围,包括直接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转包关系和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这有助于审判实践中准确判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1. 正确理解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准确理解新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注意审查建筑市场主体准入、招标投标、工程分包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确保合同效力的正确判断。
2. 全面把握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全面把握新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范围,注意审查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合同纠纷的焦点得到准确认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总则本解释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解释所称的违法分包,是指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工程肢解后分别发包给他人。
本解释所称的转包,是指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质量验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不同意垫资修复,承包人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价款结算实际施工人可以提起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或发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支付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
发包人只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欠付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或者已经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结算完毕,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主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争议处理、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和解释。
该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了一定的指导。
在理解和应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可以参考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2. 适用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
只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引用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时,才具有指导作用。
3. 解释的内容:该司法解释涉及的内容包括施工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招标投标、竣工验收、质量问题、责任承担、支付问题等多个方面。
在具体问题上,可以参照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
4. 司法解释与合同约定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法律的自由表达,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应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准,同时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
总之,理解和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需要结
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进行判断和处理。
同时,如果对该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有疑问或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并寻求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建筑项目的基础性文件,对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本文将对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探讨。
一、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背景与意义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
为指导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司法标准、明确合同效力、分包与转包、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1. 合同效力的认定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进行了明确界定。
根据司法解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形,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审查合同的违法性事由,如违反建筑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分包管理制度等。
同时,对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赔偿损失等。
2. 黑白合同的认定与处理黑白合同是指在同一工程中,双方签订的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司法解释对黑白合同的认定与处理进行了明确。
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对于无效的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审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情形。
3.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承包人享有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应当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和范围。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注意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确保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在现代社会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而随之而来的,则是日益增多的建设工程纠纷。
因此,为了更好地处理建设工程纠纷及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司法解释及其适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并进行诚信履行。
若双方未明确约定相关事项,则应当参照当地有关法规进行补充约定。
同时,对于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情况,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若发生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情况,需经过书面通知并提前30天执行。
另外,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如若发生施工期限延误,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采取适当的延期或者赔偿等方式进行补救。
再次,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若开发商涉嫌损害购房者利益而导致纠纷,应当由购房者举证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对于购房者的过错行为,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最后,在建设工程保修纠纷中,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保修。
若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预付款已经无法拿回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采取诉讼或仲裁等途径进行维权。
综上所述,通过对最高法司法解释的深入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将得到更好地维护。
对于各方当事人而言,纵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诚信履行合同约定、尽量避免单方面终止合同、及时进行保修等对于维护双方权益至关重要。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本文将深入探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这一主题,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地理解相关内容。
我们将对该司法解释的深度和广度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来展开讨论,使读者能更好地掌握这一主题。
一、深度评估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的法规。
深度评估需要我们详细研究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法律依据和解释方法等内容,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1. 适用范围我们需要了解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适用的对象范围。
一般来说,该司法解释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和适用,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工程合同都包含在内。
2. 法律依据我们需要研究该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
这包括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例等。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等。
3. 解释方法我们需要了解该司法解释的解释方法。
解释方法决定了如何理解和运用相关法条。
通常,司法解释会采用举例说明、原则解释、条文解释等方法来确立解释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二、广度评估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广度评估需要我们对相关内容进行全面的研究,包括解释的具体内容以及对施工合同各方权益的保护等。
1. 具体内容我们需要深入研究该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这包括了解解释的目的、适用的法律条文以及解释的具体问题等。
通过对具体内容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该司法解释对施工合同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2. 权益保护另外,我们也要关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否能够保护各方的权益。
对于业主、承建商、监理等各方来说,他们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都有自己的权益需要得到保障。
对于这些权益的保护,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在撰写这篇文章时,我们将按照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来探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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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有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这么多年在一些问题上,掌握的尺度不一致,需要来平衡、统一执法的尺度。
二是建筑行业在近几年的市场不是很规范,需要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作为滞后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个机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有什么具体内容呢?小编为大家整理带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解释》起草的过程这个解释于2002年3月开始启动,启动到正式颁布有两年半的时间,在两年半期间,先后征求了法院系统、各地法院、建设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审计署、施工企业协会、房地产开发商、律师、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网上也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先后改了20稿,最后才形成这个稿子,经过审判委员会两次讨论通过。
司法解释从最高法院的角度来讲有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这么多年在一些问题上,掌握的尺度不一致,需要来平衡、统一执法的尺度。
二是建筑行业在近几年的市场不是很规范,需要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作为滞后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个机构,通过审判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配合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审判渠道规范建筑市场,基本是这两个方面的考虑。
▲二、司法解释的结构这个解释总共有28条,从大法律上讲,分两个方面,大家都知道民法上分物权和债权,债权分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个《解释》是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个司法解释。
其中有一条是讲侵权问题。
1—26条讲的是建筑施工合同方面的,从法律上讲就是合同之债;27条讲的是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侵权问题;28条讲的是司法解释实施的时间和溯及力以及法律冲突的问题。
前面26条分成两个部分:1—23条讲的是实体问题;24——26条讲的是程序。
1—23条的实体问题分成4块:1—7条讲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谈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外观上像无效,实际上认定有效的问题;8—10条讲的是建设施工合同的解除,哪种情况下发包人有解除权,承包人有解除权,合同解除以后,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何;11—15条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问题,质量纠纷如何处理;6—23条讲的是工程价款。
这个结构跟一般法律规定的结构不一样,一般法条的结构都是“总则”、“权利义务”、“法则”、“附则”,但因为这个稿子是一个司法解释,制定司法解释的宗旨是执行法律过程中哪一个方面需要解释,才做出解释,不是完全按照法条的结果来确定司法解释的结构。
大体上也得按照法理梳一下辫子,所以最后就确定了这么一个体例。
从实务来看,诉讼到法院的纠纷,核心就是承包人要钱,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工程量比合同约定的量多,要求多支付工程款。
甲方不给或少给,理由是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施工方存在拖延工期,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以达到抵消、吞并应当支付工程款的目的。
一个要求给钱,另外一个希望不给或者少给。
打官司主要体现在这一个方面上。
这是对司法解释的结构给大家做一个简要的概括。
就是从“帽子”上来讲,使大家对这个解释有一个总体的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里,最后的定语有的是落到“解释”上,有的是落到“规定”上。
为什么有的是“解释”?有的是“规定”呢?区别主要体现在:“解释”一般是司法解释的条文在现行法上找到相对应的条款,这种情况讲的是“解释”,实际上是对具体的法条做出的解释。
如果按照法律精神、法律规定的原则做出的解释,写的是规定,因为司法解释的条文在现行法上找不到相对应条款,所以写的是“规定”。
最高法院颁布的证据规则,是规定,还有其他的一些解释,比较原则的,写的是规定,有类似创设条文的意思,但这个条文肯定是按法的精神、法律规定中的原则来制定的。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投标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解释,实际上这个解释里很多的条款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制定的。
在起草《解释》过程中,这个“帽子”里还是有建筑法的,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程中,把《建筑法》作为《解释》的依据给删掉了,主要是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实务过程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适用《建筑法》的情况非常少;二是考虑《建筑法》是一个管理法,管理法本质是条件管理人和相对人之间行政关系,规定的是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虽然有一些内容是调整民事主体、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但这样的条款不占主导地位,所以从整体上来讲,是一个管理法,在民事司法解释里,把一个管理法作为法律依据不妥,所以最后没有将它作为依据。
▲三、条文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首先哪些情况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我做一下背景介绍。
《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标准化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以及一些行政法规(像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部办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文件),到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系的,使用类似、强制性表述的条款,比如说使用“不得”“禁止”“不应当”等等,这样的条款大概有60多条,这些条款我们没有列进去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我们考虑到这些规定在法律阶段上比较低,有的部办规章、地方性法规按照《合同法》52条规定来讲,只有违反了法律跟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里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引用法律条文时,只有法律跟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才属应当适用的,部办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只是参考,没有强制适用的法律效力。
结合法律跟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些比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够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这是一个方面的考虑。
另一方面考虑到很多的规范性文件只是调整建设施工合同某一部分内容,比如说,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划的,拿到开工许可证有7个条件,其中两个条件要拿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这两个证是核心,拿到规划许可证时,需要规划部门进行审核。
因为是调整一部分内容,对整个建设施工合同不会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最多也只是某些条款的无效。
《合同法》确立了一个原则,如果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的,就应该得到全面实际的履行,保证社会经济关系顺向流转,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原则,尽可能地减少无效,这也是法院执法过程中司法裁判的一个原则。
即使这样,还有很多条款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我们也没有列进来,没有列进来,并不是说这些条款对法院的裁判没有影响,仍然是有影响的,法院审理涉及到这些条款的案件时,也会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我们列了三种,这三种情况是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有些内容是需要提示法官注意的,是这个指导思想,并不是没有列进来的所有条款并不适用。
下面就三项的内容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1.第一项内“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未取得施工资质”就是没有资格干这个活,在这个情况下,应当无效。
但“超越资质等级”这个条件就比较严格了,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解释里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经营范围,不是一个开发企业,而是一个贸易公司,一审期间若补办了手续,取得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房地产经营合同仍然有效,在最高法院现在准备要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司法解释里规定,对土地转让的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在一审受理之前,把这个手续补上了,认定合同有效。
条件比以前严格一点了,但不管是那种情况补办,这个条件相对宽松,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官司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了工程项目进行开发,买房、合作建房、项目转让,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即使没有经营范围,在法院一审案件受理之前补上了,合同会由无效转成有效。
法院对房地产开发案件还是从宽的,但为什么对建筑施工企业采取这么严格的条件,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法条本身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而承揽建设工程,这是法条禁止的。
二是,建筑产品本身具有特殊性,直接危及到千家万户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危,基于这种建筑产品的特殊性,对建筑施工企业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门槛比较高,而且这跟当前规范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也相关。
建筑市场秩序混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建筑工程存在层层的分包和转包。
所以最高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就按照法庭规定的文义内容和法律规定的精神,承包人超越企业资质等级的情况下,也会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是第一条文的第一项内容。
2.第二项内容“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借用名义”实际上是承揽工程,与他人签订合同。
一般的表现形式就是挂靠、联营、内部承包。
里面城建五公司,下面设立一个第八项目经理部。
这第八项目经理部跟武公司实际上两张皮,这伙人是独立的,每年给五公司交一点钱,说是管理费,交钱的本质是五公司出卖自己的营业范围跟资质等级。
就社会效果来说,是逃避、规避了国家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有效的监管,把一个门槛低的资质等级不够的施工单位或者说一个零散的组织带进了建筑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认定合同无效。
这也是《建筑法》明文规定的。
在制定条文时,有一个前提,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三种表现形式征求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部意见时讲,现在因建筑行业属于改革发展的时期,各种企业之间整合、兼并、相互参股的方式很多,认定无效的协议与建筑施工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采取的措施的区别很难拿到一个临界点,所以把那三种表现形式给取消了。
3.第三项内容“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是《招投标法》第4条规定的,规定了6、7种情况,主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使用了外国和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国家投资建设重点大型建设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标。
“中标无效”也是《招投标法》规定,法律责任里有6种属于中标无效的情形,这6种情况都是违反《招投标法》招投标的规律。
比如说,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恶意串标,招标人泄露标的等。
为什么要规定这一项?主要是《招投标法》在我们国家法律体系中属于执行比较差的一部法律,全国人大法工委同志讲,“应当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只有5%进行了招投标。
”执行比较差的责任主要是在建筑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也有责任,因为有些应当招标案件,应该认定无效,而法院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