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与有效银行监管研究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范文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篇一一、引言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准则,其制定旨在提高全球银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该协议的出台对全球银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银行业也不例外。
本文将就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对我国银行业的具体影响及应对策略。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Ⅲ是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由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银行业监管准则。
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风险监管、信用风险评估等方面。
其中,资本充足率要求是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内容,旨在提高全球银行业的资本质量,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一)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影响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我国银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为满足该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我国银行业需增加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的比重,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这有助于增强我国银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影响巴塞尔协议Ⅲ加强了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银行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确保银行在面临流动性风险时能够及时应对。
这对我国银行业而言,意味着需要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监测,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三)信用风险评估的影响巴塞尔协议Ⅲ对信用风险评估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银行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
这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信贷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贷款率,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我国银行业的应对策略(一)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为满足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我国银行业应优化资本结构,增加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的比重。
这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提高留存收益等方式实现。
同时,还应加强资本管理,确保资本的合理使用和有效配置。
(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为应对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我国银行业应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新巴塞尔协议与操作风险监管原则
新巴塞尔协议与操作风险监管原则新巴塞尔协议(Basel III)是国际上对银行风险监管的一项重要准则,该协议于2010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并于2013年开始逐步实施。
新巴塞尔协议的目的是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保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新巴塞尔协议与操作风险监管原则一起构成了全面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当操作、失误、内部系统故障以及外部事件等引起的损失风险。
这些风险可能发生在交易所执行、结算与备付、信息处理及系统以及人员、客户及外部事件等方面。
新巴塞尔协议对操作风险监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和原则。
首先,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操作风险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这包括建立适应银行规模和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框架,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权限,并采取措施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操作技能。
其次,银行应该评估和量化操作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测量和管理机制。
协议要求银行使用适当的方法对操作风险进行测量和评估,并将其纳入整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这有助于银行更好地识别、评估和管理操作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风险应对措施。
此外,新巴塞尔协议还推动银行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监控和报告。
银行应确保及时监控操作风险暴露的情况,及时报告风险事件和风险指标,并向监管机构提供准确、全面和及时的操作风险报告。
最后,新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建立适当的资本充足性框架,以应对操作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
银行需要根据其操作风险的特征和规模,保持足够的资本储备,并采取风险敏感的资本补充措施,以应对不同水平的操作风险。
总之,新巴塞尔协议与操作风险监管原则共同构成了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框架。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评估和量化操作风险、加强监控和报告机制以及保持适当的资本充足性,银行能够更好地管理和控制操作风险,提高其整体的抗风险能力和稳定性。
这将有助于保护金融系统的健康发展,并减少金融危机的风险。
新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和操作风险监管原则的出台,是对全球金融体系的一次重要调整和改革。
巴塞尔协议Ⅲ与我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
巴塞尔协议Ⅲ 还特别提出了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 即在 经济上行时期, 银行应额外计提02 %的逆周期监管资本, —. 5
以防止信 贷 过度 扩 张, 同时在 经 济下 行 时帮助 吸 收资 产损
失, 部 分资 本必 须 由普 通 股 和 其他可完 全 吸收 亏损 的 资 这
能力 和 ( 《 流动性风险计量、 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 两个 文件达成一致。 按照习惯, 人们将这两个核心文件和其他相
产 业经 济
巴塞尔协议 Ⅲ与我 国银行业 皿 目刁 , 监管新框架 I I
● 尹 继 志 [ 内容提要] 21年 《 00 巴塞尔 协议 m 颁布 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发生了 》 后, 很大变 。 化 在银行资本质量、 流
动I 陛管理 要 求 、 杆率 控 制和 动态损 失拨 备制 度等方 面都 提 出了 高的要 求。 据 这一 情况 , 杠 更 根 中国银 监会 于2 1 01 年提 出了 监管标 准更 高、 实施 和 达 标 时间更早 的中国银 行业 监管标 准, 步形成 了 来中国银 行业 监管新 框 架 , 初 未
关 文件称为 巴塞尔协 议Ⅲ ( aem) 2 1年 1Y1日 B sl 。 00 2]6 , B B 发布 了 巴塞 尔 协议 I》的正 式 文本 , C S I I 要求 国际银行
本构成 。 在 巴塞 尔协议 Ⅲ … 中, 核心 资本要 求被 提 升, 斯 资本 充足, 资本 吸收 风险损 失的实质作用得 到加强 。
一
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是指一级资本对总资产的比例。 对
于给定一级资本, 杠杆率越低, 银行 的资产规模越大, 虽然
可获得更多盈利, 但蕴含的风险也大; 杠杆率越高, 银行的
资产规模越小, 虽然盈利会受到影响, 但银行的稳健性较
试论《巴塞尔协议》与银行的有效监管
试论《巴塞尔协议》与银行的有效监管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银行业的进一步国际化、全球化,对于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问题逐渐被引上台面。
本文首先从巴塞尔协议的背景出发,试图从其发展的轨迹上找寻巴塞尔协议对于我国银行监管的意义所在。
另外一方面,本文从我国本身的监管传统出发,从监管的传统和我国的监管实际案例的角度,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建设性的内容,广泛的联系日本、西欧、美国的经验,从而探询建设银行的有效监管的途径。
试图建立起以银行经理层的自身约束为首要条件,以银行内部的制度和风险评级改革为次要条件,以银行监管主管部门的监管思路和制度的变革为第三条件,以银行监管主管部门自身的制度改革为第四条件的,能够广泛的包括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和对内资银行的监管的合理的银行监管结构。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对外资银行监管、对内资银行监管The Basel Accord andEfficient Bank SupervisionAbstract:Go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economic、the stepping internationalization and the globalization of bank, the bank supervision call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his thesis begins with the background of Basel Accord, trying to find the meaning of Basel Accord to Chinese bank supervision from its developing track. On the other hand, the thesis origin to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bank supervision, standing the supervision tradition and the supervision case in China point, together with the constructive content of Basel new Capital Accord, reviewing the experience of Japan、West Europe、USA, consequently searching the way to construct efficient bank supervision. Trying to build a broad rational bank supervision frame which conclude foreign bank and local bank, by making the bank manger self-moral-restriction the first term、the inherent bank system and risk evaluation revolution the second term、the bank supervisor authority supervision mode and rules the third term、the bank supervisor authority system revolution the forth term.Keywords: Basel Accord、Foreign Bank Supervision、Local Bank Supervision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界关于银行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机构的监管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件,是当前影响全球金融界最为深刻的风险管理原则,其重要性就如同ISO标准在质量管理中的地位。
巴塞尔协议及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及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银行业务日益繁忙,因此,如何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这个背景下,巴塞尔协议应运而生,为国际银行业提供了一个全球性的监管框架。
本文将介绍巴塞尔协议的内涵和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最后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于1988年制定的一份协议,旨在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来提高全球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该协议规定了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应达到4%。
巴塞尔协议还引入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
增加银行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使得银行必须持有更多的资本,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这有助于增强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强化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采取更为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对各类风险的计量、控制和监督。
这有助于提高银行的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能力。
全球监管统一:巴塞尔协议建立了全球统一的监管框架,使得不同国家的银行能够进行公平竞争。
该协议还有助于防止国际银行间的风险传递,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
持续监测风险: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持续监测各类风险,并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巴塞尔协议的要求。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
创新风险管理方式: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银行应积极探索新的风险管理方式,例如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完善资本充足率监管:巴塞尔协议虽然规定了最低资本充足率,但仍需完善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措施。
例如,可以引入动态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调整资本充足率要求,以更好地防范风险。
国际合作:各国监管当局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国际金融风险。
通过信息共享、政策协调等方式,提高全球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银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强化了风险管理,并实现了全球监管的统一。
然而,面对新的金融市场环境,银行和监管当局还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策略,以应对新的挑战。
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中国银行业监管
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中国银行业监管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中国银行业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成立于xx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xx年2月1日开始实施,我国银行业发展自此翻开了新的一页。
中国银监会成立的八年,是我国银行业在实体经济带动下快速发展的八年,是中国银监会各项制度不断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银行业监管理念框架体系得以构建的八年。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在制度上与国际银行监管框架的对接是关键内容。
对接并不是全盘接受,而是在全面评估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有效性与效率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现实状况,根据国际银行监管框架的基础架构和新发展趋势,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制度化水平。
对接也并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对接这一过程,促进国际社会对我国银行监管的认识和认同的深入,更好地将我国银行业发展融入到国际金融发展的浪潮中,用好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资源,更好地服务于我国银行业金融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更好地促进我国银行业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和整体竞争优势的培育。
本文《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中国银行业监管》在银行监管理论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以下两条主线展开。
第一,巴塞尔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监管框架的发展。
这一主线主要描述国际银行监管框架变化的历史进程,勾勒国际银行监管当前发展的主要趋势,在此基础上,探讨国际银行监管实践发展与银行监管理论研究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二,中国银行监管发展的历史进程与现状分析。
这一主线主要描述我国银行监管发展的历史进程,分析我国银行监管当前需要应对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银行监管在巴塞尔协议框架下需要进行的变革。
论文包括六个部分。
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导言,简要介绍论文研究的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主要观点、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研究所涉及的关键词汇第二部分,银行监管理论基础探讨。
在简要回顾银行监管的发展历程之后,讨论其理论演进脉络,分析为什么要对银行监管,由谁来监管,怎样监管,监管要达到什么目的,监管的收益与成本等基本理论问题。
新巴塞尔协议下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研究
的商 业银 行 。其 实 B a s e l I早在 B a s e l l I 引入 内部 评
低 银 行 业 的 系统性 风 险 , 还 引 发 了 国际社 会 的 广泛 讨论 , 并最 终促 使 了 B a s e l I 1 的 出台 。为 了监管 金融
机构 的 资本 套利 行 为 , B a s e l Ⅱ引 人 了具 有 高度 风 险
资产 . 若发 现套 利行 为 , 银行 资产 可 能 已经 处 于危机
级法 之前就 已经开始将 内部 评级 法运 用 于交易 账户
的市 场风 险 。 取 得 了实质 性 的进 展 。同样 B a s e l Ⅱ将
该方 法运用 于 信用风 险 .但未 能有 效遏制 监 管资本
套利 。 其 原 因在 于 : 运用 到 资产 的覆盖 面不 同 : B a s e l I 运 用 内部 评级 法 时 .只涉及 到银行 整体 资产 中的
监 管 资 本套 利 ( R e g u l a t o r y C a p i t a l A r b i t r a g e ) 是
指金 融 机构 充分 运 用 金融 策 略 , 既 不违 背 资 本 监管 制度要 求 . 又不 改变其 实 际风 险水平 . 同时还 能降低 监 管资 本要 求 的行 为 。由于 资 本监 管 制 度 的缺 陷 , 最低 资 本 与经 济资 本 的非 同步性 . 形成 监 管 资本 套 利 。最 低 资本 ( 监管 资本 ) 是指 监管 当局规 定 商业银 行必 须 持有 的资本 最 低量 : 经 济资 本是 指 商 业银 行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近年来,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危机造成了全球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体系的重大调整。
巴塞尔协议Ⅲ(Basel III)的出台被视为全球宏观审慎监管的里程碑,对于中国银行业的监管和风险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的影响以及该行业的应对措施。
巴塞尔协议Ⅲ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2010年12月发布的一项国际银行监管协议。
该协议旨在增强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市场风险抵御能力,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与前两个版本相比,巴塞尔协议Ⅲ更加严格和全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金融机构提高资本充足率。
具体而言,协议将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要求提高至7%,Tier 1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提高至8.5%。
这意味着银行需要增加自有资本以覆盖更多的风险,降低资产负债比例,从而提高偿付能力。
其次,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协议规定了两个关键指标,即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和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比率(High Quality Liquid Assets,HQLA)。
NSFR要求银行确保长期债务的融资可以稳定,而HQLA要求银行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负债到期时的偿付需求。
第三,巴塞尔协议Ⅲ增加了对市场风险的监管要求。
协议要求金融机构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市场风险,同时加强了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管理。
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对宏观审慎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首先,中国银行业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数据,中国银行业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低于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
因此,中国银行业需要增加自有资本以满足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其次,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
新巴塞尔协议与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
管 理 世 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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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PORARYECON OM CS J
【 要 】 本文首先概括 了新资本协议 三大 支柱 的主要 内 摘
涵 , 着 结 合 三 大 支柱 的 要 求 审视 了我 国 商 业 银 行 监 管 上 存 在 接 的 问题 , 最后 提 出 了按 照 三 大 支柱 改 进 我 国银 行 监 管 工 作 的 对 策。
业务错综 复杂 的现状 , 造 、 改 甚至创新 了一些计量 风险和 资本 的方法 , 这些方法 的推 出在很 大程 度上解决 了旧协议相 关内容
过 于僵化 、 有失公 允的遗留 问题 , 而且使新 协议更具 指导意 义 和可操作性 。
【 关键词 】 资本充足率 内 部评级 内 控制度
分重要。通过强化信 息披 露强化 市场纪 律 , 协议第三 支柱对 新 于银行和管理 当局管理风险 、 提高稳定性 具有重要作 用。近年
行 缺乏完整的定价 自主权 , 无法充分发挥风险管理的风险定价
功能 , 压抑了竞争 , 降低 了商 业银行风险管理 能力。其次 , 地方
来, 委员会对银 行信息披露 的范 围和 内容进 行 了讨论 , 为应 认 该避免 向市场提供过多的信息 , 以免使得 市场 难以对此进行 分 析 。因此决定在相 当大的程度 上减 少信息披露 的要 求 , 特别 是
普 遍存在 。 3 缺乏有效 的风险 管理手段 、
确保新协议披露要求重点放在银行 资本充足比 率上 , 同时要与
银 行遵守 的信息披露标准 不矛盾 。
有关证券法和 I 3 I 方面 的要 求。同时 , : O 巴塞尔新资 本协议 着力 将信息披露的框架与各国会计标准衔接起来 。目前的任 务在于
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用于规范银行资本充足率及风险管理的重要框架之一。
自其推出以来,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以及监管要求等方面分析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具体影响。
1. 资本充足率的提升根据巴塞尔协议,银行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应对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这一要求促使中国银行业不断加大对资本的投入,增加资本储备,以确保系统的弹性和稳定性。
首先,巴塞尔协议鼓励银行提高其核心资本比例。
中国银行业在实施巴塞尔协议后,加大了对核心贷款和准备金的投资,提高了核心资本比例。
这使得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基础更加稳固,增强了其对潜在风险的抵御能力。
其次,巴塞尔协议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中国银行业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指导,对风险加权资产进行评估和分类,确保了风险的准确计量和管理。
这一举措使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得到提高,提高了整体的资本充足率。
2. 风险管理的加强巴塞尔协议强调银行应该能够准确评估和管理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中国银行业在应用巴塞尔协议的同时,也在风险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优化。
首先,中国银行业加强了对信用风险的管理。
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对借贷双方的审查以及建立风险评估模型等措施,中国银行业能够更好地评估借贷风险,降低不良资产的比例。
其次,中国银行业提升了市场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引入更加先进的风险测量和管理工具,中国银行业能够更准确地评估市场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对冲策略,降低持有的风险资产对市场波动的敏感性。
此外,中国银行业也加强了操作风险的管理。
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各项操作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减少操作风险带来的损失。
3. 监管要求的提高巴塞尔协议为银行业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框架和要求,监管机构必须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来对银行进行监管和评估。
中国银行业的监管要求也因此得到了提高。
案例37《巴塞尔协议iii》与我国的银行资本监管政策
《巴塞尔协议III》与我国的银行资本监管政策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的推出使全球的金融监管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监管当局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紧密结合国内银行业的经营特点和监管实践,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
2011年5月,中国银监会推出《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它明确了一系列监管标准,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被称为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III”。
该《指导意见》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表现在:一是改进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对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等进行了新的规定。
将监管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三级,并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
二是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明确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5%、6%和8%;引入逆周期的资本监管框架,包括建立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提高要求,暂定为1%。
按照上述标准,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分别不低于11.5%和10.5%。
三是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要求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以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四是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一是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监管要求。
二是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五是合理安排过渡期。
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要求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
2012年6月7日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坚持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以Basel II三大支柱为基础,考虑BaselIII的新要求,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新协议对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影响按照新协议的要求计算资本充足率,会使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下降,资本充足率水平偏低是我国银行长期面临的一个难题。
至于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问题,2004年国家动用450亿美元国际储备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补充资本金后,其资本充足率分别达16.5%和14.14%。
2005年4月,国家动用150亿美元外汇储备向中国工商银行补充资本金使其资本充足率达到6%。
可以预见,通过国家注资和其他方式,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其抗风险能力将得到增强。
但是,新协议的实施会拉大国内商业银行与国际银行资本充足性的差距,新协议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即内部评级法和标准法。
内部评级法是新协议所倡导的方法,也是用来计量银行风险方法的发展趋势.一般而言,根据内部评级法可将同一家银行的风险资产规模较原计算方法减少2%-3%.对于经营状况较好的大银行,这种下降幅度更为明显。
据英国《银行家》2000年7月的世界前1000家银行排名结果,位居榜首的美国花旗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为6.65%,如果按内部评级法计算,其核心资本充足率会达到10%以上。
众所周知,内部评级法要求较高,也比较复杂,一般只有发达国家才有条件采用.这就会相应降低发达国家资本要求,而相对的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的资本要求。
最为典型的实例是,在新兴市场国家中,有能力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是一些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的外资银行.这些银行通过采用内部评级法,能够以低廉的价格向新兴市场国家的优质客户提供各种金融产品,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在竞争中陷入被动.原因在于新兴的市场国家中,当地的优质客户如果用内部评级法可以获得较低的风险权重;但如果采用标准方法,由于其中的许多客户没有获得外部评级,风险权重往往达到100%。
入世后的中国银行业,无论在地域还是在业务范围都逐步对外开放一些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相继入驻内地,由于计量方法的差异导致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监管资本的差别,拉大了国内商业银行与国际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上的差距,使国内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新资本协议仍然把最低资本量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为了与新协议接轨,与国际银行相竞争,我国银行目前面临的就是如何在新协议下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问题。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的新的标准和要求思考了具体的政策建议,研究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体制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之间的差距,并针对这些差距给出了具体的对策,如统一各类型银行的信息披露标准等。
标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业风险防范监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颁布,将会对整个国际金融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签署新协议的100多个国家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都会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我国于1996年加入了巴塞尔成员国行列,标志着我国银行业接受了《巴塞尔协议》的要求。
由于《巴塞尔协议》具有很强的公法性质,已经称为国际银行业的“游戏规则”,所以我国银行业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的话,就必须遵循《巴塞尔协议》规则,另外《巴塞尔协议》提出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方法也体现了银行监管中的先进理念和银行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其中的很多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
因此,我们需要努力推动我国银行业改革,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使之尽快和国际接轨。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近年来,随着科技和商业活动的发展,金融创新一日千里,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大大提高。
尤其是大型综合性银行可以不断调整资产组合,使其既不违反现行的资本标准,又能在金融市场进行套利。
这些变化导致1988年协议在部分发达国家已名存实亡。
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表明,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标准不足以保障银行系统的稳定。
针对这一情况,巴塞尔委员会开始考虑制定一个新的银行监管协议。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一个旨在替代《巴塞尔协议》的新协议草案,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不断修改,于2001年1月和2003年4月相继发布了另外两个征求意见稿,最终在2004年6月定稿,确定了新的银行监管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从新协议的名称可以看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但新协议在资本金要求方面同时也作出了重大修改:扩大了风险范围,除了信用风险外,还加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改进了计量方法,使得风险的计量更加精细准确;扩大了资本约束的范围。
《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监管
监管
互相渗透 和传递扩 大, 目前仍 实行分业 经营、 分 业 监 管 的 体 制 随 着 入 世 后 我 国全 融 业 改 革 、 新 、 合 力度 的 不 断 增 强 , 行 、 券 、 创 整 银 证 保 险 机 构 之 间 的 业 务 协 作 、 合 趋 势 将 进 一 融 步 发 展 , 别 是 外 资 混 业 经 营 金 融 企 业 的 进 特
入 , 然 使 分 业 经 营 、 业 监 管 的 体 制 受 到 冲 必 分
击 , 管 部 门 不 能 不 考 虑 如 何 在 防 范 金 融 风 监 险和 增 强 国 内金 融 企 业 的 竞 争 力 之 间寻 求 平
衡 点 :
6 对 于发展 中国家 来说 , 于受到监 管 . 由
监管 = 二 、 国 银 行 监 管 面 临 的 新 课 题 我
2 纪8 0世 0年 代 以 来世 界 范 围 内金 融 丑
闻及 银 行 业 危 机 的 频 繁 爆 发 , 各 国政 府 及 使
随 着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加 入 wT0后 金 融 业 的 全 面 对 外 开 放 , 照 巴塞 尔 对 协议 有 关 银 行 监 管 的 标 准 与 要 求 , 国 银 行 我 监 管 还 面临 着 许 多亟 待 解 决 的 新 课 题 : 1商 业 银 行 的 系 统 风 险 和 非 系统 风 险 较 . 为 严 重 随 着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体 系的 建 立 和 银 行 改 革 的 深 入 进 行 , 业 银 行 的 经 营 风 险 大 商
成 熟 , 防 止 证 券 业 与 银 行 保 险 业 之 问 风 险 为
心 内容的《 巴塞尔协 议》 明确 了银行 监管 的主 要 内容 、 准 与要 求 等 。 与 之 相 对照 , 国银 标 我
论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的“监管约束”
的 充 足 性 ,各 国 监 管 当 局 要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在 监 督 检 查 中 要 贯 彻 四 项 原 则 :一 是 银 行 应 具 备 与 其 风险状况 相适应 的评估 总量资 本的一整 套程序 , 以 及 维 持 资 本 水 平 的 战 略 ;二 是 监 管 当 局 应 检 查 和 评 价 银 行 内 部 资 本 充 足 率 的 评 估 情 况 及 其 战
系 ” , 巴 塞 尔 委 员 会 通 过 其 卓 有 成 效 的 工 作 ,业
已成 为 制 定 国 际 银 行 业 监 管 领 域 的 标 准 或 原 则 、 达 成 国 际 协 议 的 有 效 论 坛 。它 的 成 功 主 要 取 决 于
( ) 塞 尔协 议 推 崇 的监 管 是 权 威 性 监 管 , 一 巴
二 的银 行 业 账 簿 中考 虑 。
第 二 支 柱 是 监 管 当 局 的 监 管 约 束 。 即 对 资 本
而 我 国 目前 的 监 管 是 权 力 监 管 。
新 协 议 的 实 施 有 赖 于 委 员会 的 权 威 性 。 巴 塞 尔 委 员 会 自 17 9 5年 成 立 以 来 , 相 继 发 布 了 一 系 列 有 关 银 行 监 管 的 原 则 和 标 准 , 即 “巴 塞 尔 协 议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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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
搿 也鑫 尔 协 议
● 郭 莉 范宜波
巴塞 尔 协 议 是 迄 今 为 止 对 国 际 银 行 业 发 展 产
略 ,以 及 银 行 监 测 和 确 保 满 足 监 管 资 本 比 率 的 能 力 。 若 对 结 果 不 满 足 ,监 管 当 局 应 采 取 适 当 的 监 管 措 施 ;三 是 监 管 当 局 应 希 望 银 行 的 资 本 高 于 最 低 资 本 监 管 比 率 ,并 应 有 能 力 要 求 银 行 持 有 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肖健明【摘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首次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三大要求:最低资本标准、监管约束和信息公开。
并且强调银行机构自有资本与银行风险防范之间的紧密联系,完善了银行资本计算与银行风险的计量方法,进一步扩展了风险的范畴,在此基础上提出全面风险控制与防范的理念,为协调各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但客观上也对新兴国家银行业金融安全的维护带来了不利影响。
%The Basel Capital Accord II firstly proposed three requests for the bank capital regulation: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 Supervision review and Market discipline. And it emphasizes the close contact between bank capital and bank risk prevention, improves the measurement of bank capital and risk, while expanding the scope of the risk. On this basis, it proposes the concept of a comprehensive risk management, laying the foundation for the harmonization of global banking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But objectively, it also has an adverse impact on the Banking Sector' s Financial Security in developing countries.【期刊名称】《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06)003【总页数】5页(P69-73)【关键词】新资本协议;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作者】肖健明【作者单位】东莞银行,广东东莞523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一个国家的银行业务和银行风险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该国以内,而是具有全球性的特征。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影响
会 对 整 个 银 行 体系 甚 至 整个 社 会 经 济 带 来 风 险和 损 失 的 大 银行 。
通 常它 们被 认 为 “ 大而不倒” , 这 本 身就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系 统性 风
1 . 最 低 资 本 金 比 率 和 资 本 充 足 率 的 规 定
( 见表 2 ) 资 本 充足 率 及 最 低 资 本 金 比率 是 第 一 大 监 管 支 柱 ,
损失 , 给国际社会造成恐慌 , 给 经 济体 造 成 衰 退 , 造 成 各 国失 业 人 行 经 营 的 稳 定 。 同 时 , 也 可 以 防 止 在 经 济 繁 荣 期 的 信 贷 过 度 增 数 急 剧 增 加 。这 场 金 融 危机 反 应 了我 们对 银 行 业 的 监管 还 有 很 多 长 。这 种 标 准 可 以使 银 行 免 收 来 自经 济 和 金 融 方 面 的 冲 击 , 维 持 的 不 足 之 处 。于 是 人 们 开 始 重 新 审 视 监 管 体 系 , 站 到 最 低 资 本 要 银 行 的 稳健 运 行 , 避 免 系 统性 风 险累 积 。 求 、监 管 当 局对 资本 充 足 率 的监 督 检 查 和信 息 披 露 的 银 行业 监 管 3 . 杠 杆 率 监 管 指 标 的规 定 ■ 大 支柱 的角 度 。于 是 巴塞 尔 协 议 Ⅲ “ 横 空 出世 ” , 进 一 步 提 高 商 业 银 行 的蛉 管 要 求 、提 出具 体可 行 的 监 管标 准 。 我们 知 道 , 杠杆率: 总 资 本/ 权 益 资 本 。新 协 议规 定 了最 低 3 %
健 、治 理 健 全 。 巴塞 尔 协议 Ⅲ规 定 最 低 总 资 本 充 足率 依 然 是 8 %, 银 行 带 来 整 个 社 会 的经 济 动 荡 。这 一 规 定 能够 使 得 重 要 银 行 更 加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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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兵
一
胡清 汶
的责难 。18 9 8年 巴 塞 尔 协 议 的 主 要 巴 塞 尔 委 员 会 决 定 修 订 1988年 协 不 足 之 处 在 于 : 议 , 以 增 强 协 议 规 则 中 的 风 险 敏 感
新 巴 塞 尔 资 本 协 议 框 架 的 形 成 及 其 特 点
芪监 管 权 限 ,但 其 提 出的 19 境 ; 98
錾尔 协 议 在 执 行 中 显 示 出 较 高 的
8% 的 数 量 规 定 以 外 ,另 外 提 出 了 监
其 次 , 从 具 体 的 风 险 资 产 计 算 管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和 市 场 纪 律 陛两 方 面
首 先 , 协 议 导 致 商 业 银 行 过 分 性 。 2 01年 1月 , 委 员 会 颁 布 了 新 0
强 调 资 本 充 足 的 倾 向 , 相 应 忽 视 了 资 本 协 议 框 架 ,计 划 于 2 0 0 4年 起 正
尽 管 巴 塞 尔 银 行 监 管 委 员 会 不 银 行 业 的 其 它 风 险 。 这 样 , 即 使 商 式 实 施 。 与 l 8年 资 本 协 议 相 比 , 98
l8 9 8年 的 巴 塞 尔 协 议 的 主 要 特 险 状 况 ;
准 则 , 被 l 0多 个 国 家 自 愿 采 地 反 映 商 业 银 行 资 产 面 临 的 真 实 的 风 低 资 本 充 足 率 O 括 :( ) 出 强 调 了 资 本 充 足 率 1突
新巴塞尔协议加强银行监管核心思想分析
天 津 职 业 院 校 联 合 学 报
J un l fTa j o a in l n t ue o ra ini V c t a si t s o n o I t
No . 1 Vo1 1 . 3
新 巴塞尔协 议加强银行监管核心思想分析
融 工作 和 金 融 学研 究。
・9 ・ 6
20 0 9年 出 台和修订 了一 系列 文件 , 内容 涉及对 整体 性框 架 的修 订 、 对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不 足 的补 充 、 对
市场 风 险监 管 、 对压力 测试 的指 导 、 公运 价值会 计 准则和 对跨 境银 行 的监 管 等方 面 。 对
李 丹
( 南开大 学金 融 系, 津 市 天
摘
3 07 ) 0 0 1
要 : 20 0 9年 1 月 , 塞 尔委 员会 发 布 了《 强 银 行 体 系稳 健 性 》 流动 性 风 险 计 量 、 准和 监 控 的 国 际框 2 巴 增 和《 标
架》 的征 求 意见 稿 , 现行 资本 监 管标 准 进 行 修 订 和补 充 , 建 立 新 的 流动 性监 管 标 准 。文 件 体 现 了 巴塞 尔委 员会 为 对 并 解决 金 融 危 机 所 暴 露 出的 银行 监 管 方 面 的 问题 而 采 取 的 整 体 策 略 。从 此 次 金 融 危 机 对 银 行 国 际 监 管 体 系的 影 响 入 手, 旨在 对 国 际监 管框 架修 订 的 核 心 内容 加 以 整理 归纳 , 并将 修 订 可 能对 商业 银 行 现 有 运 行 产 生 的影 响加 以分 析 。 关 键 词 : 金 融 学 ; 行监 管 ; 银 巴塞 尔协 议 ; 本 流 动性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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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协议与有效银行监管研究
摘要: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通过了《新巴塞尔协议》,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要求,正确认识该协议的价值和意义,对于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银行监管新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监管市场约束
一、新巴塞尔协议的提出及其三大支柱
20世纪90年代,欧洲货币危机、亚洲金融危机以及拉美金融危机的爆发引起了剧烈的金融动荡,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需求更为合理和高效的风险管理方法,以维护本国金融体系和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
由于单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无法真正实现银行的安全运营,2004年6月G10的中央银行首脑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以“三大支柱”为理念的监管框架,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强调三者间的互补和协调配合,力图为银行建立更具风险敏感性的风险管理体系,真正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
1.第一大支柱:资本充足监管
《新巴塞尔协议》充分考虑了历史经验教训、现代金融的特点和未来发展方向,作为三大支柱之一的资本充足监管有以下特点:
1.1正式的银行监管支柱。
资本充足率被纳入正式的金融监管框架,即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
1.2扩大的风险管理范围。
银行风险从信用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项风险,力求使银行资本更客观、更全面地反映银行面对的各项主要风险,保证银行资本充足率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引起的风险具有足够的敏感性。
《新巴塞尔协议》标志银行监管的基本框架由单纯的信用风险管理走向全面的风险管理。
2.第二大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新巴塞尔协议》强调,各国监管当局应该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者并用。
通过两项检查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既要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数量相匹配,也要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在第二大支柱下,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从原来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转向银行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
3.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
《新巴塞尔协议》摒弃了“银行信息不宜公开”的传统观点,第一次将市场约束机制引入监管框架。
市场约束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的潜在作用。
第三支柱还是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监管”和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能否有效防范银行风险的重要保证。
有效的信息披露措施可以让市场参与者了解到银行风险状况和资本化程度的关键信息,通过给银行施以外部监督,有利于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
新协议在特在适用范围、资本结构、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做出了具体的定性、定量的信息披露规定。
二、《新巴塞尔协议》与银行有效监管
不论是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还是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监管目标是一致的。
它们都试图通过促进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以达到保持稳健经营、提高经营效率的目的。
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间、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间都不应是替代关系,而是紧密相连、相互补充和互相增进。
1.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共同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
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是本,而外部监管为末,从外部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不能代替商业银行自己做的功课。
银行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确保银行监管体系得以稳健高效运转的微观金融基础,外部监管只是发挥市场防范风险的约束作用。
在《新巴塞尔协议》对第一大支柱资本充足监管的论述中,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银行风险衡量曾只采用外部评级,但《新巴塞尔协议》倡导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调整风险模型,给了银行更多防范风险的主动权。
银行风险尽管受到社会经济中外生的不确定因素影响,但如果银行内部各项业务的实际经营人员能做好事先对风险的评估、过程中的控制、事后相机性的灵活调整,风险则能得到有效控制。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监管活动中,无论是现场检查还是非现场检查,监管当局都非常强调和重视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监管。
在允许银行以内部评级法来弥补资本充足率管理中风险估计不足的问题上,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必要前提。
2.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共同实现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目标
市场约束提高了政府监管的反应速度
市场约束缩短了政府监管采取行动时滞,而且市场主体在某些方面会比监管者更有远见,在评价银行状况变化时比监管者更为及时有效。
以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理为例,表面市场约束可以帮助政府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市场约束机制实
际上在发挥着对政府监管的补充功效。
引入市场信息后,由于市场的反应比监管部门的检查更为迅速和准确,政府监管认识问题的时间明显缩短了。
政府监管通过市场检查可以获得比市场主体更多的内部信息,能为市场约束提供完整权威的信息。
政府监管比市场力量更善于挖掘公司管理层刻意隐藏的信息,监管者较易发现“不好”的信息,但前提是频繁的现场检查。
事实上,对银行风险的识别毕竟要以中央银行能够提供高效准确的信息为基础,信息只有在及时集合、处理和分析后所提供的结果才有指导意义。
总的来说,市场约束能够提供更为及时、准确的信息来补充政府监管传统现场检查的时滞;而政府监管更容易挖掘公司管理层刻意隐瞒以至市场约束不易发现的信息,监管者能更好地理解银行所处的复杂宏观形势。
所以对于风险状况预测的最佳方式是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的有效结合。
实现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的有机结合、银行效率与银行安全的最优均衡是银行监管目标的重中之重。
美国银行监管过分注重金融创新,而忽视风险控制,其结果往往导致银行风险的积聚并引发危机。
而以中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却偏向严格的合规性监管,这虽能有效控制风险,但对金融创新不利,难以确保银行效率的提升。
面对目标倾向性偏颇的银行监管方式,如何构建一种能兼顾银行效率提升和风险控制的科学监管政策体系,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通过市场约束机制下的利益相关人相互制衡来降低风险,维护银行良好运行,是实现银行效率与安全目标的有效途径。
运用市场方法能有效实现稳定目标,因为市场约束能在存款保险等金融安全网下有效削弱银行或者存款机构的风险转嫁激励。
综上,在政府监管中通过引入市场约束,将促使银行监管在安全与效率中找到最佳的结合。
3.三大支柱间的关系总结
在资本充足率要求下,仅凭政府监督检查或市场约束来完成对银行的有效监管并不现实。
政府监督检查能根据自己的信息能力与监管成本来决定监管的范围与程度,而市场约束则能在市场具有信息优势的领域完成对银行的监督。
所以一个合理的监管设计应该是政府监督检查、资本充足监管与市场约束的有效配合,共同实现银行有效监管目标。
三、《新巴塞尔协议》对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公开承诺将按照巴塞尔协议的原则对我国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并积极参与了新协议的讨论。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逐步与国际金融业相融合,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我国银行监管已经是大势所趋。
面对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规定的新变化,尽快适应新协议的要求,以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已成为金融监管当局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1.加强资本充足监管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杠杆率监管;实施反周期监管;完善资本补充机制;优化资本结构;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2.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2.1优化市场结构,加大银行业的竞争程度;
2.2加强公司治理,缓解软预算约束与代理问题;
2.3合理设计存款保险制度,调动存款人的积极性;
2.4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3.加强银行信贷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监管
银行信贷必须紧贴实体经济,脱离实体经济的银行信贷极易催生泡沫经济,进而引起金融动荡甚至经济危机,这是美国次贷危机给我们的教训之一。
中国政府应该不断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的监管,确保信贷流入实体经济。
未来应大力贯彻落实贷款新规,确保银行信贷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根本性方向。
参考文献:
《银行监管有效性研究》刘晓勇2007.10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问题研究》孟艳2007.9 经济科学出版社.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述》罗平2004.12 中国金融出版社.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与风险控制:释解》付正辉2005.5 经济日报出版社305456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