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我国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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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县人民政府
•
B.甲县民政部门
•
C.国务院有关部门
•
D.小李生前所在的单位
– 2.定期抚恤金 • (1)条件:
– 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 平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
– 子女未满18岁或者已满18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 – 兄弟姐妹未満18周岁或已满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
前供养的
• (2)标准
– 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负伤的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 伤的公务员
– (4)其他社会人员: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为救护国家 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第三节 退役士兵安置法规与政策
• 一、退役士兵安置基本原则 • 二、退役士兵移交和接收p201
– (一)报到 • 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无故不按照 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 (一)死亡抚恤对象和现役军人死亡性质认定
– 1.死亡抚恤对象
• 死亡抚恤的对象是那些被批准或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 故的现役军人的遗属
– 2. 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 (1)烈士。 • (2)因公牺牲 • (3)病故
– 因职业病,在岗时因猝发病死亡的情况之外因病死亡的情况
• 二、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p195
• (3)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 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
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四、优待的具体内容p198
–3.单位优待
• (1)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 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 (二)死亡抚恤待遇:两种类型,即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 1.一次性抚恤金
• (1)标准
– 烈士和因公牺牲: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40个月基本 工资
– 病故: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40个月基本工资。 – 月工资不得低于排职少尉工资标准 – 立功增发: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
• (2)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 四、优待的具体内容p198
–5.参观游览优待
•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 受优待。
• 不属于条例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40个月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 (三)定期抚恤金
– 下列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或者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 均生活水平 • (2)烈士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读书而无生活来源 • (3)由烈士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4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 无生活来源的
–6、入伍享受优待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 符合条件的,优待批准服现役。
–7、教育考录优待
• (1)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 等条件下优待录取。
• (2)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 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 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 (3)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 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 免除其他负担。
• (4)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 四、优待的具体内容p198
– 2.医疗优待
• (1)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 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
– 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单位卫生部门审核认定因病基本丧失劳动 能力的
• 2.供养 – 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 养终身
第四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法规与政策
• 一、军队干部离休、退休的条件和待遇 P205
– (一)条件
• 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因战、 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
– (二)档案移交、落户
• 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信办理 户口登记
• 三、退役士兵安置主要方式p202
– (一)自主就业
• 适用于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其享受的待遇有 • 1.退役金 • 2.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3.就业指导和服务 • 4.税收优惠 • 5.土地承包 • 6.复工、复学入学、考录
• 四、优待的具体内容p198
–8.住房优待
• 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 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9、家属安置优待 –10、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优待 –11、疗养优待
• 五、参照军人抚恤执行的情形p200
– (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 (2)参战参训的非现役军人。
•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集中供养和分散安置。 分散安置发护理费,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当地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50%;三级和四级残疾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 30%。
• (3)配制辅助器械.现役军人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役的 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 四、优待的具体内容p198
• 一、抚恤优待含义及对象的认定p194
– (一)含义
– 国家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死亡以及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 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
– (二)对象认定
• 抚恤优待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残疾 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八类人
• 二、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p195
• 烈士褒扬金和烈属抚恤和优待
• 二、烈士褒扬金和烈属抚恤和优待p192
– (四)烈士遗属优待
• 1.医疗优待 • 2.入伍优待 • 3.教育优待 • 4.就业优待 • 5.住房优待 • 6.供养优待
• 三、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 四、 烈士纪念日:9月30日
第二节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
• (2)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即 在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残疾军人的身体和精神残疾不能成为辞退、 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4、交通优待
• (1)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 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 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第八章 我国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7个9分
• 第一节 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 • 第二节 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 • 第三节 退役士兵安置法规与政策 • 第四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
• 一、烈士的认定p190
– (一)烈士评定标准 – 1.公民牺牲评定为烈士的人
• (1)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执行反恐和处置突发事件中 牺牲的
– (二)安排工作
• 安培工作的条件 •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三
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8级残疾的;烈士子女的
• 三、退役士兵安置主要方式p202
– (三)退休和供养
• 1.退休安置 •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 年满55周岁; – 服现役满30年; –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1-6级残疾的;
• 一、烈士的认定p190
– (二)烈士评定机关
– 1.公民牺牲评定为烈士的机关
• 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事件发生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 实,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 2.军人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机关
• 军人因战死亡,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非因战死亡,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 准,“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由总政治部批准
– 2. 残疾性质的认定 • 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
– 3.残疾等级认定 • 1-10级
• 三、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p197 • (二)残疾军人抚恤的标准和待遇
– 1.残疾军人的的抚恤金
• 原则性规定: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具体标准:民政部和 财政部规定。
– 2.其他抚恤待遇
• (1)残疾军人死亡,其遗属享受抚恤待遇。 – 因旧伤复发死亡,县级民政部门发一次性抚恤金,享受遗属抚恤 待遇。 – 因病死亡,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为丧葬补助; – 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 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1.义务兵与初级士官享受相关优待
• (1)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 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 (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其复工复职,并享受 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 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国际维和任务重牺牲的 •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 (5)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 2.军人牺牲批准为烈士
•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 •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后被杀害; • (3)为保护国家、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处置突发事件死亡; • (4)因军演、战备训练、试航试飞以及装备实验死亡; •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国际维和任务重牺牲的 • (6)死难情节突出,堪为楷模的
• (3)发放及终止
– 从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之日起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死亡,增发6个月作为丧葬费,同时注销
• 死亡抚恤待遇
• 三、残疾抚恤的具体定p197
• (一)残疾抚恤对象和现役军人残疾性质及等级的认定
– 1.残疾抚恤的对象
•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一级至十级的, 均可)或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一级至六级的,方可) 的,依照规定享受抚恤享受抚恤。
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 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不得累加
• (2)发放顺序
– 第一顺序是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第二顺序是未满18岁的兄弟 姐妹和已满18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二、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p195
• (二)死亡抚恤待遇:两种类型,即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 抚恤金
– (二)待遇
• 政治待遇、生活待遇。
• 二、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办法 P206 – 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
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
• 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 P206
• 25.甲县某研究所职工小李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实验任务中牺牲。根据《烈士 褒扬条例》,有权为小李提出评定烈士报告的单位或部门是( )。
• (2)国家对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分旧伤复发的医疗费 用和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分别予以保障。对于旧伤复发的医疗费 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作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 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对于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 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 予补助。
• 武装警察部队人员因战牺牲,支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非因战死亡由 公安部政治部批准
• 烈士评定机关
• 二、烈士褒扬金和烈属抚恤和优待p192
– (一)烈士褒扬金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 (二)一次性抚恤金
•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 的烈属特别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