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信托的变更与终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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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变更及终止

信托的变更及终止
而,沪港通开通,信托当事人希望分散信托财产的风险,将一 部分资金投入香港股市,需要变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则:
? A. 要不要委托人同意? B. 要不要受托人同意? C. 要不要受益人 同意?D. 受益人多数时,如何处理?
? E. 受益人中未成年人或者现在不存在的人,如何处理?
第六页,共21页。
2020/3/20
? 2 、受托人的变更权
? 我国没有规定受托人的变更权。但是,依据受托人的受信义务,
当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不利于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信托目的时,
受托人有义务要求受益人和受托人调整管理方式,或者向法院 请求变更。
第七页,共21页。
2020/3/20
? 3 、受益人的变更(biàngēng)权 ? 受益人原则上享有变更信托的权利,因为(yīn wèi)受益人是信托利益的享有者
? 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26 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
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
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
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 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其他包括,受托人有 重大过失行为,可以变更受托人(第 23 条);受益人有重大 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则可以变更受益人(第 51 条)
? (三)信托变更(biàngēng)的主体
? 1 、委托人的变更(biàngēng)权
? (1 )约定(yuēdìng)变更权
? (2 )法定变更权:变更受益人之权(第 51 条)、解任受托人 之权(第 23 条)、选任新的受托人的权利(第 40 条第1 款)
以及调整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第 21 条)。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信托的终止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信托的终止

2014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信托的终止 (1)信托终止的事由。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ﻭ
信托在下列情形下终止:①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②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③信托目的已实现或不能实现。

④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⑤信托被撤销。

⑥信托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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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终止后的法律效果。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文件未规定的,其归属顺序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ﻭ。

解除与终止信托合同的注意事项

解除与终止信托合同的注意事项

解除与终止信托合同的注意事项《关于解除与终止信托合同的那些事儿》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解除与终止信托合同这档子事儿。

这可不像去菜市场买菜那么简单哟,这里头的门道和注意事项可不少呢!咱先说说解除吧。

这就好比是一场婚姻,有时候走着走着发现不太对劲儿了,就想“离婚”啦。

但可不是你想离就能离的,得有合适的理由。

就像你不能因为今天心情不好,就说要解除信托合同。

没那么随便!你得看看合同里规定的那些条件,是不是都满足了。

可别瞎折腾,不然可能要付出不小的代价呢。

当然啦,如果你真的有很充分的理由,那就要赶紧行动起来。

可别拖拖拉拉的,就像拖着不洗的臭袜子,越堆越多问题。

要干净利落地去处理,该找律师找律师,该走程序走程序。

别小瞧了这些步骤,一个不小心可能就给自己挖了个大坑。

再说终止信托合同。

这就像是一场舞台剧谢幕了。

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导致它终止,比如合同到期啦,或者达成了预定的目标啦。

这时候,可别以为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了。

嘿,还有很多后续的事情要处理呢!比如说,那些财产怎么分配呀,利益怎么交割呀。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要是弄不好,可能就会引发一场“家庭大战”。

就像分蛋糕,你得切得公平合理,不然有人觉得自己吃亏了,那可就麻烦了。

而且呀,在整个过程中,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别被别人三言两语就给忽悠了,要自己心里有杆秤。

不然一不小心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呢,那可就亏大了。

还有啊,要随时注意那些隐藏的小陷阱。

有些狡猾的家伙可能会在合同里埋下一些“小炸弹”,就等着你不小心踩到呢。

所以,一定要瞪大了眼睛,仔细研读合同的每一个字。

别嫌麻烦,这可是关乎你钱包的大事儿呢!总之呢,解除与终止信托合同可不是能随便乱来的。

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

就像走钢丝一样,小心翼翼地才能走到对岸。

要是一个不小心,那可就掉进深渊里啦。

希望大家都能在这件事上顺顺利利的,别给自己惹出不必要的麻烦哟!咱可都要做聪明的投资者,别掉进坑里还不自知呢!哈哈!。

终止信托合同范本

终止信托合同范本

终止信托合同范本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一、终止原因双方共同确认,因 [具体终止原因] ,决定终止原合同。

二、信托财产的处理1. 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信托财产的现状及相关权益如下:[详细列出信托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说明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费用等情况][具体说明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如直接交付给委托人、转让给第三方等][如有需要,明确相关税费的承担方]三、费用结算1. 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对原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费用进行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管理费、托管费、手续费等。

2. 结算后,如有剩余费用,应按照原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有欠费,应由欠费方在______个工作日内补足。

四、保密条款双方承诺,对于在原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在本协议终止后仍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五、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具体法律适用地]法律。

如双方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 7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 7

信托的变更和终止等
赵廉慧
一、信托的连续性
Trust shall not fail for want of a trustee. 第52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 丧夫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敌、被依法撤消 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 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 除外。
三、信托的终止
(一)终止的原因 第5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消; (六)信托被解除。 第50条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 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1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 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 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规定 的其他情形。对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二、信托的变更
第51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 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有前款第(一)项、第(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项、第(四)项所 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二)信托终止的法律后果 信托财产的归属 第54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 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信托财产转移前的信托视为存续. 第55条 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 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第56条 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 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的报酬请求权和留置权 第57条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 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信托终止,受托人的清算报告 58条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 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 当行为的除外。

信托的变更及终止课件

信托的变更及终止课件

审批
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决定是否 准予变更。
公告与通知
经审批同意后,进行公告并通知相关 当事人。
登记
在有关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以确保变 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02
信托的终止
信托终止的定义
01
信托终止是指信托关系依பைடு நூலகம்终止 ,即信托关系因法定或约定事由 的出现而自动终止。
02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将按照信 托文件规定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未履行的信托事务将终止履行 。
1 2
权利和义务的调整
信托变更或终止可能导致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发 生变化,例如受益人身份的撤销、信托利益的调 整等。
财产权益变动
信托变更或终止可能涉及财产的转让、归属和分 配,对受益人的财产权益产生直接影响。
3
信息披露义务
受益人需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披露与信托变 更或终止相关的信息,确保透明度和合规性。
风险处置措施的制定与实 施
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THANKS
感谢观看
04
信托变更及终止的风险防 范
信托变更及终止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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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案例分析
信托变更案例
案例一
信托期限变更
案例二
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变更
案例三
信托受益人变更
信托终止案例
案例一
01
信托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
案例二
02
信托被撤销或被解除
案例三
03
信托受益人死亡或解散
风险防范案例
风险分散与对冲策略的应 用
对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信托变更或终止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需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 到合法保护。

信托业务流程及操作要求

信托业务流程及操作要求
谢谢您的观看
在产品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要求,确保产 品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在与银行、政府等合作方合作时,需 要充分了解合作方的实力和信誉情况 ,确保合作方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在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需要建 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 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风险的有 效控制。
THANKS
人员的素质等。
合规风险管理
合规风险识别
识别信托项目在合规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如违反法律法规、监 管政策等。
合规风险评估
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对法律法规、监 管政策等的合规性进行评估。
合规风险控制
采取措施控制合规风险,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学习和 遵守、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等。
风险监控
对信托产品的投资组合进 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 处理潜在风险。
信息报告
定期向投资者报告信托产 品的运营情况,包括投资 组合、收益分配、风险状 况等。
信托产品终止要求
终止条件
当信托产品达到终止条件 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 终止。
终止流程
信托产品终止应按照规定 的流程进行,包括清算、 分配等。
剩余财产分配
将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 行分配,确保投资者获得应得的收益。
合同解除与清算
与投资者解除信托合同,并对信托财产进行 清算,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保障。
结束报告与归档
完成信托产品的终止流程,并编制结束报告 ,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03
信托业务操作要求
信托产品设计要求
明确信托目的
信托产品设计应明确信托目的, 包括资金运用方向、收益分配等
评估。
信用风险控制

信托终止有哪些情形

信托终止有哪些情形

信托的终止是指信托关系的消灭。

关于信托终止情形的规定是: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设立信托是一种民事行为,采取意思自治原则。

因此,委托人可以信托文件中规定终止信托的事由。

当规定的事由出现,信托便自动终止。

比如委托人设立信托时规定了信托存续的时间,当规定的期限届满时,信托终止;比如委托人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达到10万元时,信托终止。

当受益人得到10万元的信托利益时,该信托终止。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是指通过设立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

信托目的决定着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即信托是围绕着信托目的进行的,是为了实现信托目的。

因此,如果信托的存续违反了信托目的,该信托应当终止。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信托事务是围绕着信托目的的实现开展的,如果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该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就无存在的必要,因此,应当终止。

比如某人设立信托是为了供其儿子读完大学。

其儿子大学毕业,意味着其设立信托的目的已经实现,该信托也因完成了其使命而终止。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本法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统称为信托当事人。

因此本项关于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的规定,就意味着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协商同意。

信托是一种民事行为,本法对信托的设立采取自愿原则。

同样,对信托的终止亦是如此,只要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

5.信托被撤销:。

如何进行信托变更

如何进行信托变更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如何进行信托变更 核心内容:如何进行信托变更?信托变更分为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和信托当事人的变更。

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是针对私益信托。

公益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属于特殊情况。

而信托当事人的变更又是怎么样?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是针对私益信托的,不适用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属于特殊情况,即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2)信托当事人的变更。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①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②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③经受益人同意。

④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①、第③、第④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⑤辞任或者被解任。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信托终止后的法律后果(3篇)

信托终止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它涉及多方当事人,包括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信托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旨在探讨信托终止后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信托终止的概念及原因1. 概念信托终止是指信托关系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消灭,信托财产归于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受托人不再承担信托管理职责的法律事实。

2. 原因信托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信托期限届满:信托设立时约定的期限届满,信托关系自然终止。

(2)信托目的实现:信托设立的目的已经实现,信托关系随之终止。

(3)信托财产全部用于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全部用于实现信托目的,信托关系终止。

(4)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信托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信托关系。

(5)信托财产不足: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费用或履行信托目的,经受益人同意,终止信托关系。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信托设立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等。

三、信托终止的法律后果1. 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取决于以下情况:(1)信托文件约定:信托文件约定了信托财产的归属,则按照约定执行。

(2)受益人存在:受益人存在时,信托财产归受益人所有。

(3)无受益人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无受益人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时,信托财产归信托人或其他法定继承人所有。

2. 受托人的责任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仍需承担以下责任:(1)交付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交付给信托财产的归属人。

(2)清算信托债务:受托人应清算信托债务,如有剩余财产,应交付给信托财产的归属人。

(3)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应处理未完成的信托事务。

(4)赔偿损失:因受托人过错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受益人的权利信托终止后,受益人享有以下权利:(1)获得信托财产:受益人有权获得信托财产。

(2)请求受托人履行义务:受益人有权请求受托人履行交付信托财产、清算信托债务等义务。

(3)请求赔偿损失:受益人有权请求受托人赔偿因受托人过错导致的损失。

信托业务流程

信托业务流程

信托业务流程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依法设立信托,以信托财产为独立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业务。

信托业务流程是指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在开展信托业务时所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的一系列操作。

下面将从信托业务的准备阶段、设立阶段、运作阶段和终止阶段四个方面来介绍信托业务的流程。

一、准备阶段。

1. 市场调研,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在开展新的信托业务之前,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为信托业务的开展做好准备。

2. 制定信托计划,根据市场调研结果,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信托计划,包括信托财产的来源、信托目的、受益人等内容。

3. 内部审批,制定好信托计划后,需要进行内部审批程序,确保信托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和风险控制要求。

1. 签订信托合同,在确定信托计划后,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资产划拨,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财产划拨给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作为独立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

3. 登记备案,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将设立的信托业务进行登记备案,确保符合监管规定。

三、运作阶段。

1. 信托财产管理,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实现委托人的信托目的。

2. 风险控制,在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不断进行风险控制,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稳健运作。

3. 监督报告,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和委托人提交信托业务的监督报告,确保业务的透明和规范运作。

1. 信托目的实现,在信托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条件下,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将信托财产按照约定的信托目的进行分配或使用。

2. 终止登记,信托业务终止后,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进行相应的终止登记,并向委托人和监管机构报告。

3. 结案报告,最后,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编制结案报告,总结信托业务的整体情况和运作效果,为未来业务提供参考。

通过以上信托业务流程的介绍,可以看出信托业务在开展过程中需要经历准备、设立、运作和终止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程序和步骤,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信托业务的安全、稳健和规范运作。

信托终止的法律后果(3篇)

信托终止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管理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信托终止是指信托关系因特定原因而结束,信托财产归入信托财产归属人的过程。

信托终止后,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涉及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目的等方面的权益。

本文将从信托终止的原因、信托终止的程序、信托终止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信托终止的原因1. 信托目的实现:当信托目的实现,如信托财产收益分配完毕,信托关系自然终止。

2. 信托期限届满:信托期限届满后,信托关系终止,信托财产归入信托财产归属人。

3. 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信托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终止信托关系,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 信托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如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费用,或者信托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等,可能导致信托终止。

5. 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当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如信托财产损失严重,信托关系可能终止。

6. 法律规定:根据《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关系可能因特定原因终止。

三、信托终止的程序1. 提出终止信托申请:信托当事人可以提出终止信托的申请,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应就终止信托达成一致意见。

2. 通知其他信托当事人:终止信托申请提出后,其他信托当事人应被及时通知。

3. 评估信托财产:在终止信托前,应对信托财产进行评估,确保信托财产归属人权益得到保障。

4. 清算信托财产:终止信托后,应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支付信托费用、税款等,剩余财产归入信托财产归属人。

5. 终止信托登记:信托终止后,应向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终止信托登记手续。

四、信托终止的法律后果1. 信托财产归属: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入信托财产归属人。

信托财产归属人可以是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

2. 信托目的实现:信托终止后,信托目的实现的部分,其权益归入信托财产归属人。

3. 信托费用承担:信托终止前产生的信托费用,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4. 信托债务清偿:信托终止前,信托财产应先用于清偿信托债务。

信托公司关于信托“项目终止”管理和“转保管”管理的操作细则

信托公司关于信托“项目终止”管理和“转保管”管理的操作细则

信托公司关于信托“项目终止”管理和“转保管”管理的操作细则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项目终止和转保管的情况。

为了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信托公司需要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明确项目终止和转保管的管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项目终止管理1. 项目终止原因项目终止的原因通常包括:到期、提前终止、协议解除、受让人要求终止等情形。

信托公司在发现信托项目存在不良迹象或违约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根据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把握时机对项目进行终止或清收。

2. 项目终止流程(1)制定终止计划:信托公司应制定项目终止计划,包括项目终止原因、项目终止的方式和流程以及相关责任人。

(2)通知受让人:信托公司应及时地通知受让人终止项目,并告知相关的终止详细情况,包括项目终止的时间、方式及退还财产的方式等。

(3)组织清收:信托公司应组织清收受托财产,并按照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资产清算及财产分配。

(4)结清账户:清算完毕后,信托公司应结清账户并上报监管部门,以终止信托项目。

3. 项目终止注意事项(1)及时制定终止计划,保障受让人权益。

(2)在终止前及时通知受让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及时组织清算,并结清账户,保障信托财产安全。

二、转保管管理1. 转保管原因由于各种因素,如信托计划期限到期、受让人不再需要信托资产管理、信托财产涉嫌非法等,需要进行转委托保管。

2. 转保管流程(1)制定转保管计划:信托公司应制定转保管计划,明确转保管原因、受托人、时间、方式等。

(2)通知受让人:信托公司应在转保管前及时通知受让人,并告知相关的转保管详细情况。

(3)签订转保管协议:信托公司与转委托保管机构签订转保管协议,明确转保管标的、保管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等。

(4)移交资产:信托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将相应资产移交给转委托保管机构,并确保移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3. 转保管注意事项(1)制定转保管计划,规范转保管流程;(2)及时通知受让人,保障受让人的合法权益;(3)与转委托保管机构签订转保管协议,保障双方权益;(4)移交资产时应注意资产安全和完整性。

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计划终止根据《信托法》和《信托计划合同》,信托计划是指委托人将一定的财产或者权益交由受托人管理,并按照受托人的管理要求和受益人的利益分配要求进行管理和运用的一种制度。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信托计划也可能会面临终止的情况。

本文将围绕信托计划终止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首先,信托计划终止可能涉及到的原因有多种,比如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可能实现、信托财产已经全部转移或者丧失、受益人全部放弃受益权、受益人全部死亡、信托计划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已经实现等。

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信托计划的终止,需要受托人和相关各方及时处理。

其次,针对信托计划终止的具体处理方式,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计划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清偿债务和返还财产的义务,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和受益人,向受益人进行清偿或者返还财产。

另外,受托人还应当按照《信托计划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或者报告,确保信托计划的合法终止。

最后,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计划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清偿或者返还,并按照受益人的要求进行利益分配。

同时,受托人还应当做好相关的结案工作,包括整理和归档相关文件、清理和处理信托财产等工作,确保信托计划的合法终止和相关事务的妥善处理。

综上所述,信托计划的终止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受托人和相关各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确保信托计划的合法终止和相关事务的妥善处理。

希望各位相关人员能够加强对信托计划终止的了解,做好相关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制度的健康发展。

信托终止协议

信托终止协议

信托终止协议
一、终止原因
本信托因以下原因终止:
1. 信托期限届满;
2.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3.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终止;
4. 信托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

二、终止日期
本信托的终止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

三、财产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所有。

如受益人为未成年人,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

四、财产处理
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
处理信托财产。

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益人或其他有权接收信托财产的主体。

五、债务清偿
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有义务及时清偿与信托相关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税费、托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如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税收处理
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有义务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相关税收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税款、办理税务注销等手续。

七、保密条款
本协议的各方应对与本信托相关的商业机密、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如因法律法规或司法程序要求披露的,应事先告知并获得相应的授权。

八、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签署与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X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托知识讲座通用课件

信托知识讲座通用课件

人员素质风险
信托公司员工的专业素质和道德 水平不足,可能导致操作失误或
违规行为。
06
信托的监管与法律责任
信托的监管体制
1 2 3
信托监管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作为信托行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制 定和执行相关监管政策,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督和 检查。
监管政策
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包括资本充足 率、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以确保信托公 司的稳健运营。
信托知识讲座通用课件
• 信托概述 • 信托的种类与特点 • 信托的功能与作用 • 信托业务操作流程 • 信托的风险与防范 • 信托的监管与法律责任
01
信托概述
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涉及一方(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 转移给另一方(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 分该财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或受益人的利益进行分配。
监管手段
监管机构采取多种手段进行监管,包括现场检查 、非现场监管、约谈等,以确保信托公司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信托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信托公司在违反信托义务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刑事责任
信托公司涉及违法行为时,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信托公司违反相关行政法规时,需要承担相应的 行政责任,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财富传承
家族财富传承
信托可以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有效工 具,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委托人可以 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财富传承给下一代 ,并制定个性化的传承计划。
避免遗产纠纷
通过设立信托,委托人可以明确指定 受益人,避免遗产纠纷和不必要的法 律诉讼。同时,信托可以保护受益人 的隐私,避免外界对家族财富的过度 关注。

在什么情况下会导致信托投资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在什么情况下会导致信托投资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在什么情况下会导致信托投资公司的变更与终止信托公司不知道大家对于这方面的知识是否了解,以及对于信托公司又是如何运行的,以及如何进行变更以及终止,那么接下来就由赢了网小编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进行相关的解析,希望对于信托的知识有所一定了解,接下来就来详细了解。

在什么情况下会导致信托投资公司的变更与终止信托的变更与终止情形较为复杂,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有关裁判规则的运用。

一是信托终止制度最为直接的途径就是委托人行使信托解任权,而且在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情形下,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其继承人均可以解除信托。

二是委托人有权变更或否定受益权。

三是当信托财产已经被信托公司与第三方构建起有效的信托投资法律关系的情形,该经营性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四是有关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信托终止。

五是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权仍然具有独立的流转效力。

六是信托终止后,法院依据信托法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应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七是应当注重对信托公司合法后续利益的保障问题。

八是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第十五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金;(三)变更公司所在地;(四)改变组织形式;(五)调整业务范围;(六)更换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10%的除外;(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合并或者分立;(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的事由出现,申请解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撤销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利益、危害金融秩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信托公司关于信托“项目终止”管理和“转保管”管理的操作细则模版

信托公司关于信托“项目终止”管理和“转保管”管理的操作细则模版

关于信托“项目终止”管理和“转保管”管理的操作细则(年12 月)为规范公司信托项目管理,特就信托“项目终止”管理和“转保管”管理的操作事项制定本细则。

一、对于新签或续签的信托合同,特别是权益(股权、财产)类信托,在合同文本上如增加“信托终止后的财产保管”条款的,“保管”事项的约定至少必须包括:信托终止后,在何种条件或情况下,财产转为保管状态;财产转为保管状态下,合同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定的保管费率(公司暂定的保管费率为 2-5‰/年);明示保管状态下的财产不受信托法保护,不对抗第三人。

二、对于存续的信托项目,由各信托业务部门按合同约定,在信托到期日前一个月与委托人(受益人)联系,商议信托终止事项。

资金信托类项目,原则上在信托合同到期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清算交付工作,并出具清算报告;权益(股权、财产)类信托,原则上在信托合同到期日后 3 个月内完成过户交付手续,并出具清算报告。

如果在上述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各相关信托业务部门应向总经理室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

三、对于已到期的信托项目,由各业务部门以挂号信的形式再次给委托人(受益人)发函,明确告知其信托关系已终止,其财产已转为保管状态,并申明这个保管状态下的信托财产不受信托法保护,不能对抗第三人;同时再次提请委托人来我公司解决遗留问题。

各信托业务部门将其就已到期信托项目向委托人(受益人)所发的历次告知信函及相应的公证书等的复印件,交送运营管理总部、信托会计部,由信托会计部根据信托业务部门所提供的资料,将相应信托项目下的财产转为保管状态,同时告知运营管理总部和风控合规总部;信托业务部门应将信托财产转为财产保管的情况通报原信托财产登记机关。

四、财产处于保管期间,委托人和受益人书面确定信托财产处于保管状态的,按照保管协议或原信托合同约定的保管条款履行相应的保管职责;不符合签署条件的信托项目,或本公司根据本细则调整为保管状态的信托财产,信托经理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必要的管理职责。

解除与终止信托合同的注意事项

解除与终止信托合同的注意事项

解除与终止信托合同的注意事项《关于解除与终止信托合同那些事儿》嘿呀,说道这解除与终止信托合同,可真是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呢,且听我慢慢道来哈。

咱先来说说解除这事儿,这可不能像闹着玩似的,拍拍脑袋就决定了。

你得想好了,毕竟这信托合同可不是菜市场的小菜,说不要就不要了。

就好像你养了只宠物,不能说今天不喜欢了明天就给扔了呀,那可不行!所以在决定解除之前,一定要慎重再慎重,把各种后果都给考虑清楚咯。

然后嘞,在解除的时候,别跟个没头苍蝇似的乱撞。

得看看合同里是咋规定的,啥时候能解除啊,有啥条件啊,这些都得搞清楚。

可别啥都没搞明白,就瞎嚷嚷着要解除,结果发现自己根本就没那个权利,那不就傻眼啦?还有哦,终止信托合同也不是闹着玩的。

就好比你正在搭积木,搭得好好的突然就把它给推倒了,那之前的努力不就白费啦。

所以呀,在终止之前也要好好想想,是不是真的到了那个地步。

别因为一时冲动,就把好好的信托给终止了,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

而且呀,这里面还有个很重要的点,那就是一定要和相关各方沟通好。

别自己一个人闷着头就把事儿给办了,不管是受托人还是受益人啥的,都得跟人说一声。

不然人家到时候蒙圈了,还不知道咋回事儿呢,那多尴尬呀!比如说吧,有个人突然说要解除信托合同,也不跟其他人商量商量,结果受托人都准备好了要开始下一步的工作了,突然被告知不用干了,这不是让人白忙活一场嘛。

还有受益人呢,本来指望着信托能给自己点好处呢,结果啥都没了,那心里得多郁闷呀。

总之呢,解除与终止信托合同可不是一件小事儿,可千万不能马虎大意。

就跟走路一样,得一步一步稳着来,看清楚了路再走,不然一不留神就容易摔跟头。

咱得用心对待这事儿,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呀。

希望大家以后要是遇到这类事情,可一定要记着我今天说的这些话,别到时候手忙脚乱的不知道咋办才好咯。

哈哈,就说到这儿啦,大家好好琢磨琢磨吧!。

信托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定

信托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定

信托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定
信托事前监管规定是指在信托计划设立之前对信托计划进
行的监管,主要包括:
1.信托计划设立申请审批: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计划之前,
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信托计划设立申请,由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立。

2.信托计划受托人的资质审查:信托计划受托人是信托计划
的执行人,负责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和执行。

因此,对信托计划受托人的资质进行审查是必要的。

信托事中监管规定是指在信托计划执行过程中对信托计划
的监管,主要包括:
1.定期报告审查:信托计划受托人需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
信托计划的执行报告,由监管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

2.现场检查:监管部门有权对信托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
检查,以确保信托计划的执行符合规定。

信托事后监管规定是指在信托计划结束之后对信托计划的
监管,主要包括:
1.结束报告审查:结束报告审查是指在信托计划结束之后,
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提交的结束报告进行审查的过程。

结束报告是信托公司汇总信托计划结束后的情况,包括信托计划的执行情况、资产清算情况、风险状况等。

监管部门审查结束报告的目的是确保信托计划的执行情况真实、准确,并对信托计划的结束情况进行总结。

2.资产清算:在信托计划结束之后,需要对信托计划的资产
进行清算,包括对信托计划资产的估值、分配等。

3.责任追究情况调查:如果在信托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现违规
行为,监管部门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情况的调查。

4.监管报告:监管部门需要对信托计划的监管情况进行总结,
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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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1)法定原因
第21条,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 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情事 变更原则)


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 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 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 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 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其他包括,受托人有 重大过失行为,可以变更受托人(第23条);受益人有重大 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则可以变更受益人(第51条)
一、信托的变更

(一)信托变更的概念

是指在信托生效之后,当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 信托当事人依法对信托法律关系进行的改变。 狭义的变更:信托内容的变更,管理方法、信托期限 等。 广义的表更:狭义变更之外,还包括信托当事人的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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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变更的原因
原则上,信托一旦生效,便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 得随意变更。不稳定的信托关系,会使受托人和受益 人产生不安全感,不利于达成信托目的。但是,如果 因为法定事由,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变更权或者 信托当事人同意,则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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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终止的原因 第5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 生;(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5)信托被撤销;(6)信托被解除。具体分 析: 1、信托文件规定之事由:例如期限届满等。一般而言,公益信托没有期限的 限制;但是私益信托有时间方面的限制,即反永续的原则。 期限到了,但是信托目的尚未完成,如何处理?例如,委托人为受益人设立 信托,目的是资助受益人求学深造。信托期限为7年(委托人想当然认为,受 益人读到硕士毕业已经是极致。哪只受益人却奋发图强,欲读到博士毕业, 时间长达11年。请问信托是否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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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例如某甲穷困潦倒,以 乞讨为生。好心人乙为了设立信托,每月资助其生 活费若干。现在某甲中了头等彩票(1000万人民 币),生活衣食无忧。因此信托继续存在的话,与 目的本身相违反。

3、信托目的之不能达成或者实现:例如,信托目的 是资助科研机构寻找到外星人;现在外星人已经出 现,信托目的已经实现。 4、信托当事人同意:合意终止。需要受托人同意吗? 5、信托被撤销: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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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托人之义务(清算之义务): 此时,受托人仅能消极地了结信托关系,不能积极地管理和处 分信托财产。清偿债务。 5、受托人的清算报告书


第58条,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 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 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 的除外。

(四)信托变更的事项 1、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2、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变更(委托人转让自己的权利或者由其继承人继 承,有实际意义吗?) (2)受托人变更(第39条,第40条) (3)受益人变更 3、其他事项:受托人报酬、受托人的责任限制等

(五)信托变更的效果 根据变更事项而定,例如信托财产管理方式改变,解任受托 人等,不一而足。
何谓不当行为?隐瞒财产;虚报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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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里奥高新技术投资 有限公司诉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合同纠 纷案,(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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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03年5月29日,原、被告订立《资金信托合同》及《补充协 议》各一份,约定原告作为委托人和收益人,将合法资产人民 币700万元委托被告进行信托管理,信托管理期限为12个月, 自2003年5月29日至2004年5月29日,运作范围为国债投资, 原告信托资产到帐后由被告开具《信托财产管理证明书》予以 确认;原告信托财产的收益率以信托合同期内被告运作信托财 产的实际收益率计算,超过10%的部分作为被告的管理佣金; 信托终止,原告有权收回信托财产本金和收益,期满后5个工 作日内办理财产和收益的清算手续;违约方承担一切损失。 《补充协议》同时约定被告保证原告信托财产的年收益率固定 为10%,2003年11月29日支付人民币35万元,到期清算支 付信托本金及剩余收益共计人民币735万元。2003年12月17 日,被告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计人民币 35万元。其余款项在到期日到来之后,并未支付,原告因此起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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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变更的主体 1、委托人的变更权


(1)约定变更权
(2)法定变更权:变更受益人之权(第51条)、解任受托人 之权(第23条)、选任新的受托人的权利(第40条第1款) 以及调整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第21条)。 2、受托人的变更权



我国没有规定受托人的变更权。但是,依据受托人的受信义务, 当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不利于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信托目的时, 受托人有义务要求受益人和受托人调整管理方式,或者向法院 请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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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文件规定 基于信托行为的意思自治原则,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 定自己或者其他主体(例如自己的私人律师等)享有变更信托 法律关系的权利。 (3)信托当事人的同意(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例如,信托文件在订立时规定了信托财产投资于内地股市,然 而,沪港通开通,信托当事人希望分散信托财产的风险,将一 部分资金投入香港股市,需要变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则: A.要不要委托人同意?B.要不要受托人同意?C.要不要受益人 同意?D.受益人多数时,如何处理? E. 受益人中未成年人或者现在不存在的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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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托被解除

自益信托的解除。第50条,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可以解除信托。如果委托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可否解除信 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要不要赔偿受托人的损失?参照台 湾地区《信托法》第63条,信托利益全部由委托人享有者,委托人或其继 承人得随时终止信托。 前项委托人或其继承人于不利于受托人之时期终止 信托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实质上,信托的撤销与解除,都具有溯及力;而信托的终止并不具有溯及 力。严格意义上讲,这两者并不属于信托的终止。尤其是信托的撤销。因 为,信托的终止不影响受益人已经获得的收益。而信托的撤销或者解除, 其法律效果应该是恢复原状。


参照《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 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讲、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基本内容





一、信托的变更 (一)信托变更的概念 (二)信托变更的原因 (三)信托变更的主体 (四)信托变更的事项 (五)信托变更的效果 二、信托的终止 (一)信托终止的概念 (二)信托终止的原因 (三)信托终止的效果 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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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体受益人抛弃(受益人终止有害于其债权人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 8、受益权乃一身专属,而受益人死亡时


9、受托人同时成为受益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消 除?) 10、信托财产耗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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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终止的效果
1、信托财产的归属


第54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 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 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2、法定信托的成立:结果信托/推定信托(resulting trust)
4、法院的变更权


当委托人和受益人出现不一致时,才需要法院变更。法院不能主动地区变 更信托法律关系。
5、公益事业主管机关的变更权 例如,第69条,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 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2018/10/15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18/10/15

3、受托人的留置权与请求权 第57条,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 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 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什么是留置权?

仅限于两种情况,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 其他则不行,例如,权利归属人自身所欠受托人的债务。
第55条,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 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依然具有 信托的效力,例如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的受信义务等。 第56条,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 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2018/10/15

法律问题: 1、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的信托 财产数额,如何计算? 2、保底条款是否有效?


2018/10/15

法院判决:

讼争《资金信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订 立的主体、基本条款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关于信 托设立的法定要件,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 确定的权利义务。现信托合同期满,原告作为收益人依法有权 享受信托利益,被告亦应按约向原告作出清算报告并兑付信托 财产的本金和收益。被告无理拒付且未正当履行信托管理义务, 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赔偿原告信托资金实际经济损失的违约责 任。该损失包括信托资金管理期间的法定孳息和逾期支付的法 定滞纳金。 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另约定了原告应收取被告支付的 固定的信托利益,该条款属保底性质,因违反信托法律关系应 当遵循的公平原则,故确定为无效条款。原告据此已经取得的 人民币35万元应在原告诉请的信托财产本金中予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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