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节〔2011〕19号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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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11〕10号

调整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11〕10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并调整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11〕1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闽建筑〔2010〕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根据《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建筑〔2010〕58号)第四条规定,对我市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同时作相应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标准调整如下:二、按照闽建筑〔2010〕43号,该文件发布的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与《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闽建筑[2007]15号)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差额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各项费用。

为便于执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筑〔2010〕30号)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中的表9“规费与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名称修改为“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增列“福建省人工费价差”一栏,本条前款所述价差列在该栏。

三、我市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与闽建筑〔2010〕43号发布的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差额部分,按照厦建筑〔2010〕58号规定,只计取税金,仍列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的“人工单价厦门地区价差”一栏。

四、本次人工预算单价调整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表9“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表9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厦住建工〔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48号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和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根据《厦门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厦住建工〔2024〕17号)、《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专题行动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23号)和《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4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39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理念,推动建筑起重机械主体责任落实责任,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效,有效防控安全风险,市住房和建设局有序开展第二季度市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总体情况第二季度,按照《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质安〔2023〕34号),采取站科两级“双随机”执法检查、科室巡查、专项巡查和监督检测等方式深入一线,按照“双随机执法检查与科室巡查对项目全覆盖,专项巡查和监督检测对企业全覆盖、抽查项目机械数与市占率正相关”的原则,落实差异化监管规定,加大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季度,共开展各类检查765台(次),其中,“双随机”执法检查150台(次)、科室巡查496台(次)、专项巡查63台(次)、专项监督检测56台(次)。

对各差异化监管对象开展监督检查86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设备28台。

此外,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20份,上半年共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36份(详见附件2)。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建建[2004]15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建建[2004]15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建建[2004]1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在总结近一年来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

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作如下补充修改规定:一、关于合格投标人的规定(一)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通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后审确定合格投标人。

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人均有资格参加投标。

采取资格后审的工程,只有通过资格后审的合格投标人,其投标才能进入评标程序。

(二)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告知不合格的原因,不合格的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可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投诉。

(三)除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规模比较大的招标项目以外的一般性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或后审只要符合本通知附件《资格预审或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即为合格投标人。

(四)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规模比较大的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或后审除了符合本通知附件《资格预审或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外,招标人可视招标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近三年(日历天)来企业和拟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经验业绩(经验收合格)等方面附加条件标准。

投标人只有同时通过资格预审或后审必要和附加合格条件标准才能确定为合格投标人,但当同时通过资格预审或后审必要和附加合格条件的投标人少于20家(交通专业工程或有其它特殊情形的工程可适当放宽此要求)时,则应放宽或取消附加条件限制。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8.06•【字号】厦建建[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建〔2008〕41号)各区建设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劳保费使用管理,确保施工企业职工依法依约获得劳动保障,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径报我局建筑业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二○○八年八月六日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保费使用管理,确保施工企业职工依法依约获得劳动保障,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是指建筑工程造价的法定组成部分,是专用于保障施工企业为其职工缴付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条本市劳保费实行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然后按规定向施工企业拨付和予以补贴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劳保费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实施以下劳保费管理工作:(一)劳保费的收取、拨付、补贴;(二)对拨付的劳保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三)对收取、使用劳保费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备案的同时,按照省建设厅颁布的“劳保费取费标准”计取劳保费,并向市造价站缴纳。

第七条经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的劳保费开支范围是:(一)92%用于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支出;(二)8%调剂用于为社保费金支出不足的施工企业提供补贴;(三)滚存积累费用于为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与生产技能培训鉴定、节假日慰问(防暑降温、防寒保护)等费用开支。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正文:----------------------------------------------------------------------------------------------------------------------------------------------------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试验)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检测(试验)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资格年检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与检测管理第四条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分为两类:检测单位和企业试验室。

检测单位系指已取得“CMA”标志使用资格,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从事承检产品的生产、经营或应用等经济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检测(试验)机构。

企业试验室系指由在厦注册的施工或建材企业设置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测(试验)机构。

第五条检测单位可在以下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检测工作:1、建设工程以及工程所用的材料、构件、制品以及有关设备等的质量检测(试验)工作;2、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检测鉴定和质量纠纷的检测工作;3、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建筑功能的技术评估工作;4、从事检测试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第六条企业试验室是企业的质量保证机构,承担本企业承建(包括总包)的工程质量检测或本企业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

企业试验室应具备相应的检测手段和检验能力(见附录A);企业配置其他检测手段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检测单位、企业试验室应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1]43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1]43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1〕4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11〕1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有关征地拆迁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利用征地拆迁抢种、抢养、抢建、强行承包工程、强卖地材的通告》(厦府〔1994〕通003号);(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办〔2001〕250号);(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试行〈翔安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批复》(厦府〔2004〕82号);(四)《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的意见》(厦府〔2004〕145号);(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执行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5〕316号);(六)《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6〕147号);(七)《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0〕236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内容的通知20170704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内容的通知20170704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内容的通知文号:厦建筑〔2017〕49号发布日期:[2017-07-04] 阅读人次:1552 【字体:大、中、小】各有关单位: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等8套2017版定额施行时间的通知》(闽建筑【2017】12号)及《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 017】2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其中的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内容及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201 7版)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风险费1.施工合同约定(含招标文件)实行风险包干的,应计取风险费,风险费按人工费、材料费(不含设备费、甲供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之和乘以风险费率计算并含在综合单价中。

2.需招标的工程,其风险费的计算执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的通知》(厦建建〔2009〕36号)及《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指导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14〕53号)的相关规定,即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工程,其风险费费率按3%-5%计算;采用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的,其风险费费率按1%-3%计算。

3.不需招标的工程,其风险费的计算可参照上述规定或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执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计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的通知》(厦建筑【2017】35号)。

三、建筑废土运输费及消纳费1.编制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渣土收纳费,渣土收纳费在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额中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

我市渣土收纳费市场参考价为7元/立方米。

2.编制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外弃土石方的弃置点和运输距离。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厦建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筑〔2011〕87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管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对配备情况的登记、核销、变更等方面的管理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及《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09〕26号)的有关要求。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是已经在市建设与管理局网上“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中备案的人员。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登记、核销及变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登记。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办理中标通知书前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送登记机构。

招标人在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应将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一并报送登记机构。

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登记。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提交工程开工报告时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送登记机构。

区管项目由区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登记,登记的方式同市管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报送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采用在“备案系统”网上填报结合书面申请的方式,登记机构应及时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并在施工企业的登记申请表上盖章(详见附件1)。

[2011]19号文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2011]19号文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鲁建标字[2011]1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2011年8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计算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6]2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6]5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和鲁建标字[2008]6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目录总说明 (1)第一章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3)第二章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11)一、定额计价计算程序 (11)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 (14)第三章建设工程费用费率 (17)一、措施费 (17)二、企业管理费、利润 (19)三、规费 (21)四、税金 (23)第四章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24)一、建筑工程 (24)二、安装工程 (28)三、市政工程 (31)四、园林绿化工程 (34)五、房屋修缮工程 (35)总说明(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3号)》,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并发布我省建设工程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费用,是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厦门市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7.08.23
•【字号】厦建总〔2017〕78号
•【施行日期】2017.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厦门市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福建省市政工程施
工安全技术标准的通知
厦建总〔2017〕7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17]31号)转发给你们(电子版本可登陆我局网站下载),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住建厅科技与设计处。

特此通知。

附件:
1.厦建总〔2017〕78号
2.厦建总〔2017〕78号
厦门市建设局
2017年8月23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厦建工[2007]85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厦建工[2007]85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厦建工〔2007〕8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建建〔2007〕26号)要求,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决定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并在全面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的基础上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辨识、监控、排查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方式及内容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为我市建设工程参建的施工、监理单位,专项行动采取企业自查自改与工程监管部门督促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检查重点如下:1 、建筑施工企业。

主要检查:(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2)企业安全管理“三类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等。

( 4 )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具、缴纳保险费等情况。

( 5 )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落实培训经费情况;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三类人员”及主要、关键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发文字号】建标[2011]17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1.01.31【实施日期】2011.01.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为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工业建设和城乡建设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一一年)制订修订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完成时间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1工业企业湿式气柜技术规范制订适用于化工、石油化工、市政工程、生化等行业湿式气柜的设计、施工、验收。

主要技术内容:结构型式、规格、材料、计算方法和设计、施工、验收。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六方深冷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2012年12月2低温环境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制订适用于操作温度为-196℃及以上(直至常温)的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

主要技术内容:低温混凝土设计用的参数规定,砂、石、外加剂等材料参数规定,施工要求,检测及验收要求。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建设行政许可统一窗口办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建设行政许可统一窗口办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建设行政许可统一窗口办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厦建法[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建设行政许可统一窗口办件规定》的通知(厦建法〔2006〕19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行政许可等行政事项的办事窗口服务工作,我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局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情况,制订了《建设行政许可统一窗口办件规定》,现予发布实施,请各有关单位、机构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行政许可统一窗口办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许可等行政事项的办事窗口服务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设置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统一窗口(以下简称局办事窗口)为本局统一受理、办理依法公布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备案事项、省厅委托许可审查事项和许可分级初审事项,以及部分定期书面监督检查等行政事项的办事窗口。

第三条局办事窗口主管处室(以下简称主管处室)在本局行政事项统一受理、办理工作中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负责组建和管理局办事窗口;(二)负责协调局办事窗口与局职能处室的工作关系;(三)组织实施行政事项统一收件受理和办理工作;(四)对本局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程序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事项范围应当由局办事窗口统一收件受理和办理,但我局对外正式公布的文件未将办理地点规定为局办事窗口的除外。

因由暂时不能进入局窗口受理和办理的行政事项,由承办处室或机构报告局领导,经局领导批准后,告知主管处室。

第五条局办事窗口受理的行政事项应严格依照我局依法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时限进行办理。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7.11•【字号】厦建建[2005]55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厦建建〔2005〕55号)各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引导建筑企业理性报价,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制度更加完善,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招标投标计价的规定(一)有关单位在编制和审核我市财政投融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时,应认真执行《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的通知》(闽建筑[2005]9号)和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筑[2005]15-18号、闽建筑[2005]25-28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参考《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参考价目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算造价即为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

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公布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前3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工程预算造价的编制资料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现违反规定编制工程预算造价的,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并同时将监督意见书抄送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改正,未改正的不得开标。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以合理的施工方法、常规的施工条件编制工程预算造价,所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应当在工程预算文件中予以明确。

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厦门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厦建企字[1991]044号

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厦门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厦建企字[1991]044号

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厦门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厦门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厦建企字[1991]044号)各区建设局、建筑装饰施工企业:根据建设部(89)建施224号文、建法(1991)86号文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装饰企业的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接和经营装饰工程建设任务,促进建筑装饰业的发展,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以及更新改造项目的建筑装饰工程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各级建筑装饰企业必须持有我委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市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执照,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安全、劳力、消防等手续,不得无证或超等级承包工程。

二、为适应目前建设管理体制情况,建筑装饰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工程造价30万元以内(包括材料、设备费)、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旧建筑物的建筑装饰工程(二次装饰),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实施工程管理,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等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收缴管理费(区上缴上级管理费另定)。

新建、扩建项目、超过区管理限额的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港、澳、台地区等境外建筑装饰企业在我市承担建筑装饰工程,仍由我委管理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建筑装饰工程均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劳力、消防等部门的技术监督。

四、违反以上规定的,分别由市建委和区建设局按政府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日——结束——。

鲁建标字[2011]19号文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鲁建标字[2011]19号文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某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鲁建标字[2011]19号关于印发《某某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我们制定了《某某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2011年8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计算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6]2号文件发布的《某某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6]5号文件发布的《某某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和鲁建标字[2008]6号文件发布的《某某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某某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某某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1 / 38目录总说明1第一章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3第二章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11一、定额计价计算程序11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14 第三章建设工程费用费率17一、措施费17二、企业管理费、利润19三、规费21四、税金23第四章工程类别划分标准24一、建筑工程24二、安装工程28三、市政工程31四、园林绿化工程34五、房屋修缮工程352 / 38总说明(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某某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3号)》,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并发布我省建设工程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费用,是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12.22
•【字号】厦建筑[2011]129号
•【施行日期】2011.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
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厦建筑〔2011〕1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筑〔2011〕87号)的实施情况,为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做好人才培养与储备,同时稳步提升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2013年1月1日之前,建设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可以使用取得非社会化评审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但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由该企业取得社会化评审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该人员须已在“备案系统”中备案)与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编制并签字。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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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表
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区街道办(镇)路(村)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情况
第次申请审查
建设单位联系人ຫໍສະໝຸດ 联系电话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立项文号
资金来源
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
建筑类别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居住建筑
建筑功能
层数
总:层;地上:层、地下:层
建筑等级
建筑面积
建筑遮阳
(外遮阳形式、设置位置、外遮阳系数。)
暖通空调
(冷热源形式、性能参数或能效比;是否集中供冷供热;水源热泵应用情况。)
电气控制
(用电分项计量装置设置;公共部位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设置情况。)
可再生能源应用
(可再生能源应用方式及规模;太阳能热水应用情况。)
其他节能设计说明
建设单位承诺
所报建筑设计方案中的节能技术措施,经我单位确认同意。在后续设计及建设中,我们承诺严格根据审批确认的节能措施执行,不擅自变更。若有变更,我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地上:㎡、地下:㎡
用地面积
建筑节能设计概况
场地布置
(建筑朝向;室外场地布置;朝向超出规定范围时采取的节能加强措施。)
围护结构
(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天窗占屋顶面积比;屋顶、外墙、门窗(幕墙)、天窗等围护结构的材料类型及隔热措施;透明部分超过极限值时采取的节能加强措施。)
自然通风
(规划布局自然通风;单体设计自然通风;公共建筑中庭通风方式。)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设计单位承诺
所报建筑设计方案经自评,符合我市现行建筑节能相关政策法规及设计标准要求。我们承诺送审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内容真实、准确。若有错误,我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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