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救助管理办法》主体看我国行政救助制度转变.
浅谈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现实困境和发展措施-社会救助论文-社会学论文
浅谈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现实困境和发展措施-社会救助论文-社会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形成了自然灾害救助、城市单位救济与农村集体救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
市场经济改革以来,随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创新发展,中国社会救助制度内容不断丰富,制度规范不断提高,形成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八项救助内容。
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满足了贫困群体的基本需要,保证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维系了社会和谐,促进了社会公平。
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走向是:救助对象从覆盖市场转型的城市新型贫困者向全体贫困者过渡;从城市社会救助体系为主体向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过渡;从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分离向社会福利整合社会救助制度过渡;长远来看,从政府主导向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过渡。
关键词: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经济;市场经济;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 s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Abstract:In the period of planned economy,China formed a relief system combined natural disaster relief,urban units relief and rural collective units relief systems.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eriod,with 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system,China has formedInterim Measures of Social Assistancewith eight rescue provisions in it.The trend of development of China s social assistance is:the relief object is in the transition from covering the new urban poor to covering all urban poor;from the urban social relief system as the main body to the integrated urban and rural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from the separation of social relief and social welfare to the integration of social welfare and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from the government leading to the plural subject of government,market and society.Keyword:social assistance;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planned economy; market economy;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计划经济时期以救灾救济为制度主体的时期;二是改革开放以来至20世纪90年代末的制度过渡和转型时期;三是90年代后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到目前的制度全面建设时期。
我国行政救助的理论基础探讨
存 权 保 障是 行 政 救 助 的权 利 基 础 , 生存 权 的 性 质 、 内容 和 特 征 决 定 了行 政 救 助 是 实现 生 存 权 的 重 要 手 段 :行 政 国 家 下
行 政 权 更加 能 动 和 积 极 , 可 以 用行 政 立 法 、 行 政 决 策等 形 式 全 方 位 地 参 与 到 行 政 救 助 的 规 则 制 定 和 实施 的 过 程 中 去 因此 ,应把 正 义理 论 、生 存 权 保 障 理 论 和行 政 国 家理 论 作 为行 政 救 助 的理 论 基 础
第 一 是 把 行 政 救 助 视 为 一 种 : 在 现 代 民 权 思 [具 想 起 源 之 前 .政 府 对 民 众 的救 助 被 视 为 是 统 治 者 的 恩
供 救 助 并 不 认 为 是 在 尽 自 己 的 职 责 . 而 是 以 施 恩 者 的 姿 态 出现 。 以送 温 暖 等 救 助 方 式 为 例 . 大 多 数 的 送 温 绝 暖 活 动 都 有 记 者 陪 同 . 体 曝 光 . 视 了 受 助 人 的 隐 私 媒 忽
进 行探 讨 . 目的 在 于 为 行 政 救 助 寻 找 正 当性 基 础 . 行 使
政 救 助 在 更 高 的 理 论 层 次 获 得 支 持 : 时 . 进 一 步 分 同 为
析 行 政 救 助 制 度 的 特 性 及 行 政 救 助 的 法 治 化 路 径 尽 绵 薄 之行 政 理 论 的 匮 乏 使 我 国行 政 救 助 研 究
缺 少 应 有 的 理 论 基 础 , 统 的 “ 赐 观 ”、 工 具 论 ” 及 传 恩 “ 以
暖、 医疗 救 助 、 育 救 助 和 住 房 救 助 等 往 往 成 为 政 府 维 教 护 稳 定 、 得 政 绩 的 一 种 工 具 。 在 民 众 意 识 中 也 存 在 获 而 着 这 种 观 念 。 一 份 社 会 调 查 中有 这 样 一 个 数 据 . 关 在 在 于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性 质 的 认 识 中 . 绝 大 部 分 人 认 为 政 府 “
社会救助制度向发展型转变及目标选择
社会救助制度向发展型转变及目标选择【摘要】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法制化的不断完善,我国现行生存型社会救助制度已经面临严峻的挑战,它无法顺应贫困主体结构变化的需要,难以实现助人自助的根本目标。
从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型转变是社会救助理念演进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社会救助制度转型的目标选择。
应当注重能力救助、积极救助、实现多元化救助、最终完成我国社会救助的制度转型。
【关键词】发展型救助;制度转型;目标选择一、现行生存型社会救助制度面临的困境(一)现行社会救助难以从根本上使贫困群体脱贫解困。
我国现行社会救助一开始就具有收入补救性质,是缓贫而非脱贫。
贫困者要获得社会救助的给付,就必须先坠入社会底层,一旦离开给付,很快就会陷入贫困[1]。
根据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对6省市的问卷调查,自述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限在 2 年以上的,占调查样本的77.28%,其中 5 年以上的超过三分之一(35.52%)[2]。
低保对象在较长时间内难以退出低保制度表明,低保制度产生“福利依赖”,甚至是“贫困陷阱”。
许多人脱贫不久又返贫,陷入持续性贫困而难以自拔。
而其他专项救助共用低保制度的收入审查机制,直接瞄准低保对象,福利叠加效应导致救助对象严重的福利依赖,使他们陷入“低收入—低消费—低收入—低消费”的恶性循环,形成代际传递的持续性贫困群体。
(二)现行社会救助难以适应贫困主体结构变化的要求。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线采取的是绝对贫困标准。
现在对于处于低保线以下的群体,基本上实现了应保尽保。
然而,随着经济的结构转型和快速发展,社会出现日趋庞大的低收入群体,他们收入因普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成为社会救助的边缘群体。
因此,社会救助应该转向和覆盖相对贫困群体。
但是,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已经无法适应这一需要。
如果说绝对贫困群体还处在以人的生理最基本的需求为基础的生存型贫困上,相应实施输血式的社会救助的话,那么,在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后的相对贫困群体主要面临发展型贫困,即由于贫困者自身的能力素质不足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社会排斥等因素导致其发展性技能无法施展而陷入贫困状态的一种贫困形式[3]。
2003年 救助管理制度
2003年救助管理制度一、2003年救助管理制度的发展过程1. 救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政府在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包括最基础、最普遍的救助制度。
救助制度的目的是为那些生活困难、无法独立维持基本生存权的个人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支持。
救助管理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救助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层面的救助政策、地方层面的救助机构和专业的救助人员。
2. 2003年救助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2003年,中国政府对救助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由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工作部门转移救助职能:在之前,社会救助工作主要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但是由于相关机构人力不足、经验不足,导致救助工作效率低下和不规范。
因此,在2003年,中国政府通过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将救助职能转移到更专业的社会工作部门,以提高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构建多层次的救助管理体系:中国政府通过建立多层次的救助管理体系,将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社区层面的救助资源有效整合,形成完善的救助网络。
这样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别和不同程度困难群体的救助需求。
(3)建立健全的救助标准和评估制度:为了确保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救助标准和评估制度,并将其纳入救助管理体系中。
这样能够提高救助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救助对象真正符合救助条件。
3. 救助管理制度在2003年的实施效果2003年,中国政府对救助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实施效果:(1)提高了救助工作的专业化和效率:由于将救助职能转移给专业的社会工作部门,救助工作的专业化和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
这样能够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体的救助需求,提高救助工作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
(2)减轻了地方财政负担:通过建立多层次的救助管理体系和健全的评估制度,中国政府能够更好地整合和利用救助资源,减轻地方财政的负担。
这样能够实现救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稳定。
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存在的现实困境
大陆桥视野・2016年第6期 9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存在的现实困境詹 丽 /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摘 要】1997年国务院正式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1999年底以前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我国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建立已近二十年。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项基础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救助领域中问题也逐渐增多。
发现总社会救助制度在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是我们面对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制度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现状(一)立法体系及相关制度 我国社会救助立法体系是属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社会法体系范畴,而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体系构建主要是以公法和私法为构架,这种模式下针对社会救助的规定相对薄弱,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下才能保证社会救助的完整性和公平性。
我国开展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已经多年:1991年5月15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4年1月颁行《农村五保供养条例》;1997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 5月1日起施行,这一部法规是以法治形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内容。
但社会救助始终体现在行政规章和行政法规上,并没有一部统一的上位法对社会救助制度予以调整。
社会救助法已被全国人大法工委列入立法计划,《社会救助法(草案)》也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行论证,并于2009年春,《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而社会救助制度应当成为保证和实现贫困群体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制度安排,更应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关于行政救助制度
perfection of this system’S implementation.Then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basi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system from the theoretical point of view,introduce the
第三部分紧接着分析了我国行政救助制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困境。我国行政 救助法律制度的发展有历史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是由我国经济基础和制度本身 原因所导致的。我国行政救助法律制度在以往的发展中虽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制 度体系,但仍然保留了一些合理的措施。同时我国行政救助法律制度存在着很多 的困境问题,要实施好行政救助法律制度,首要的问题就是需要发现存在其中的 困境问题所在,了解其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因素,将这些困境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反 映出来,将会给我们建立完善的行政救助法律制度提供良好的支撑点。我国目前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system was drawn up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conditions,
they draw on the successful examples,according to China’S basic national conditions
关键词:行政救助公共行政平衡论
论文摘要
本篇论文重点论述的是行政救助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性内容和我国目前行政 救助法律制度所面临的诸多困境和需要完善的方面。从行政救助法律制度基本内 容逐步过渡到我国现今行政救助制度发展需要的制度建构和措施完善,也是本文 的写作目的。行政救助法律制度的施行不但需要制度本身设立的完善化,而且还 需要和国家各个制度的密切结合,这一点在宏观层面上看是非常重要的。行政救 助制度的作用无庸置疑,我国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救 助制度。因此本篇论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下面分别介绍。
学习《社会救助法》心得体会(大全5篇)
学习《社会救助法》心得体会(大全5篇)第一篇:学习《社会救助法》心得体会学习《社会救助法》心得体会2020 年9 月7 日,《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此前,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将“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作为健全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
作为一项基础性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旨在保证每一位公民都能获得基本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在促进社会安全和实现社会公平方面发挥兜底作用。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社会救助法治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亟待通过立法提升社会救助的法律地位,构建完善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救助立法起步较晚,2014 年 2 月,国务院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首次以行政规范的形式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社会救助制度,初步构建了一个民政统筹、分工负责、相互衔接,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
实践表明,这一体系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还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亟待提高。
首先,社会救助规范不够统一。
《暂行办法》只是临时性的行政规范,在法律位阶、体系完整性和社会适应性方面均存在不完善之处。
统一立法的缺失,制约了社会救助体系的进一步定型和优化,导致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不够强,影响了社会救助的实施效果。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仍以行政立法、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为主,社会救助规范体系呈现出“碎片化”特征,这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其次,救助制度还不够全面。
长期以来,我国将法律规制的重心放在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专项救助上,而其他诸如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项目只有行政机关的政策文件指导,有些救助活动缺乏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我国社会救助政策的发展和演变
社会背景 政策意义
政策内容
问题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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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发生讨人员
自愿为原则
强调无偿救助原则 明确了救助站的工作职责以及违 法违规后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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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问题缺陷
一、救助对象的界定不周延,审核有难度 二、救助时间、次数的规定与我国其他社 会保障制度有待衔接 三、救助站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有待跟进 四、救助经费来源单一 五、缺少司法监督 六、后续帮扶工作并未跟上,导致“循环 救助”
社会救助政策
——我国关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的变迁
组员:王鹏、李青遥、陈浩、钟桂萍
目录
1 2 3 社会救助的概念及产生背景 我国社会救助的发展历程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收容遣送办法》 4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
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一、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
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 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 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 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 各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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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救助产生的原因:
• 一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 二是收入差距拉大,相对贫困问题 日益突出。 • 三是传统社会救济方式不能满足困 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救助需求。
二、我国社会救助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82年至90年代初。 1982年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收 难男男女女容遣送办法》 第二阶段:1991年至2003年8月1日。 1991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收容遣 难男男女女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 第三阶段:2003年8月1日至今。 2003年6月18日通过了《城市生活无 难男男女女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对完善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制的几点思考_基于对生存权的公共性认知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解读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解读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于特定困难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的一种社会公共服务。
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助在保障社会公平和增进民生福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了解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本文将对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社会救助政策在国家层面,社会救助政策由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
根据《社会救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社会救助包括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低保、救助供养、优抚安置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对其中几个重要的社会救助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1. 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指对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所造成临时困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的一次性、临时性救助。
主要包括生活救助和就业救助两个方面。
生活救助是指通过发放救助金、物资等方式,帮助临时困难群体度过困难时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就业救助则是通过提供培训、岗位安排等方式,帮助临时困难人员重新就业,实现自我持续发展。
2. 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是指对生活无着、无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较低的特困人员提供定期或长期供养的救助措施。
特困人员供养主要包括救助供养和关爱供养两种形式。
救助供养是对生活无着、无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生活和医疗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关爱供养则是针对特殊群体,如孤儿、残疾人等,提供康复、教育等方面的关爱和支持。
3. 低保低保是指对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提供的一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低保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确保他们能够基本温饱。
低保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基本生活补助和特殊补助两个方面。
基本生活补助主要用于满足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特殊补助则用于满足特殊困难家庭的特殊需求,如重大疾病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
二、社会救助法规解读社会救助的实施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确保救助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性。
下面将对几个与社会救助相关的法规进行解读。
从行政救助看中国行政给付的发展趋势
1 国外给付行政理论概况 . 德国行政法学者福斯多夫认为给付行政是指服 务于生存照顾 的活动 。给付行政 到了 日本 , 得到 了 进一步的发展 , 被定义为 :给付行政 , “ 是指设置、 管 理道 路 、 园 , 置 、 营社 会福 利设 施 , 公 设 运 进行 生活保 护, 给予个人及公众 便利和利益的行政。 [ ’ ” ] 法 国从狄骥的《 宪法论》 开始 已出现给付行政的雏形 ,
组 织 两种 。 ( ) 政 救 助 的救 助 对 象 。受 救 助 的对 2行
合法 , 而只能因为它依照法律规制所做 的服务而被 认为合法 。 l( ”4 蹦 正如 前文所述 , J 给付 行政是作 为
现 代福 利 国家 的一 种 行 政 模 式 而 存 在 的 , 并不 简 它
单地指 向某一类行政活动 , 而是包含 了福利国家行
理念落后 、 资金短缺 、 监督 缺失 以及救济力度弱等 问题 。为此 , 需要 明确建设 行政 给付 制度 的必要性 , 树立 科学 的 行政给付理念 , 完善行政给付法制 建设 , 提高行政 给付执法 水平 , 扩大 行政 给付 司法救 济司法 范围 , 以逐 步完善 中 国的行政 给付制度。 关键 词 : 给付行政 ; 行政给付 ; 行政 救助
而政府的义务也相应地从单纯给付公 民安全发展到 给付 公 民经济 文化各 方 面权益 。
治国转变的背景下 , 随着福利 国家的兴起而发展 伴 起来 的一 种行政 理念 或行 政模 式 。
( ) 三 给付行 政 与行政 救 助的 关 系
给付行政时代的到来 , 直接影响和决定了行政
给付 方式 的嬗 变 。在 强 制性 行 政 给付 思想 指 导 下 , 视贫 穷 为统治 者 的威 胁 , 是一种 被动 地 、 极地 予 以 消 应对 , 并没 有想 从 根 本 上 消 除贫 穷 。随 着 民众 权 利 时代 的来 临 , 民有 了 自己的利 益代 表 , 以反 映 自 人 可 己的声音 , 行政 给 付 得 到 了重 视 。政 府 给 付制 度 化 和 系统化 的设 计 , 主动 积 极 地 维护 和 保 障 民众 的行 政 给付权 利 。
2024年救助管理站机构改革措施
2024年救助管理站机构改革措施
2024年救助管理站机构改革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职责整合:将救助管理站的职责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整合,以更好
地发挥救助管理的作用。
2.优化服务:救助管理站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不断提高
服务水平,优化服务流程。
改革措施可以包括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加强服务质量监管等。
3.加强协调:救助管理站与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以更好地解
决救助工作中的问题。
可以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协调。
4.完善法律法规:救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是改革的必然要求。
需要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救助管理站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为救助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5.加强队伍建设:救助管理站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素质,能够
为受助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是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
6.创新管理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救助需求的不断变化,救助管理模式也
需要不断创新。
可以通过引入现代化信息技术、推广智能化的救助服务等方式创新管理模式,提高救助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总的来说,2024年救助管理站机构改革措施需要从职责整合、优化服务、加强协调、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队伍建设和创新管理模式等方面入手,全面提升救助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救助站管理制度救助站-救助管理条例
救助站管理制度救助站-救助管理条例概念救助管理站(简称救助站)原名为收容遣送站。
对流浪者实施救助管理的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内容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从收容遣送到社会救助制度变迁的法理学分析
从收容遣送到社会救助制度变迁的法理学分析从收容遣送到社会救助制度变迁的法理学分析本文通过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及其变迁过程的价值分析和规范分析,探讨了新旧制度的转变及衔接问题,同时通过对社会救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所遇到困难的实证分析,提出了几点初步的改良建议。
制度变迁;社会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的出台和生效宣告了收容遣送制度的终结。
在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诟病和对新的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制度(以下简称社会救助制度)的褒扬之后,我们发现新的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也遇到了困难。
因此有必要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变迁作以冷静思考。
一、基本人权与稳定秩序的角逐-制度变迁的价值分析建国初期为了医治战争和旧社会留下的创伤,收容遣送制度就已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而其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则始于1982年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公布(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
到20世纪90年代,收容遣送制度在执行之中发生了变异。
2003年6月公布并于当年8月1日生效的《救助办法》使新的社会救助制度代替了在中国历史上沿用长达二十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
这一过程实际上体现了国家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和稳定社会秩序这两种价值的选择或者权衡,这种偏好是收容审查制度设立、变异(第7页)和废除及社会救助制度产生的内在原因。
以下分三阶段阐述:第一阶段:1982年至90年代初。
这一阶段的收容遣送制度是以稳定秩序为优先的价值选择,同时兼有保障基本人权的目的。
我国从80年代开始改革开放,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问题开始突出,流浪乞讨人员增多,为了维护改革开放的稳定局面,保障城市的公共秩序,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了《收容遣送办法》,该办法赋予收容遣送制度合法性的同时,也使收容遣送制度成为一项涉及社会救助、社会教育、社会管理和社会治安的多元性社会事务行政管理工作。
收容站一方面继续扮演社会救助者的角色,收容救济因无力自行解决而流落城市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另一方面又扮演者管理者的角色,强制性地收容、遣送影响城市秩序的人员(是否影响取决于执法人员的主观推测)。
浅议我国的行政救助制度
的福 利 。福 利 国家 理论 的初 衷 是为 了解 决 资本 主义 国家 的失 业 诈 勒索 、 蒙 拐骗 甚 至更 恶劣 的犯 罪 , 坑 这些势 必会 反过 来影 响我
和 贫 困 问题 , 是 在二 战结 束之 后 的三十 年 问 , 欧各 国的主 要 但 西
国市场 经济 的健康 发展 。 果能对 这些 人进 行适 当 的救助 , 如 平衡
执 政党 大 力推行 福利 国家 论, 国家政权 大 量渗 透到 公 民社会 生 市场 经济 对弱 势群 体 造 成 的冲击 , 使 使整 个社 会共 同进 步 、 面发 全 活 的每个 角落 , 国家政 权在 社会 分配 中所 产 生的 作用 日益 明, 展 , 比 不仅 安抚 了市 场 经济 中 的失 意人群 , 也可 以保 证市 场经 济健 如 国家 不仅 发展 了经 济 , 还在 很大 程度 上改变 了下层 人 民的生产 康 的发展 。 生活 条件 , 缓和 了资本 主义 社会 的 内部矛 盾及其价 值
( ) 一 行政 救 助 的理论 基础
1 福 利 国家 论 .
福利 国家 论是 第二 次世 界 大战 后西 方 社会 流行 的一 种影 响 在 市场竞 争 中的失 意者 虽然 本身 处境 不佳 , 对物质 的需 求并不 但
甚 广 的政 治思想 。福利 国家 论 认为 国家 是全 社 会增 加 福利 的 工 比市场 竞争 的成 功者 少 , 于是 便可 能会 产生 对社会 的 不满情 绪 ,
民的地位 , 么 当人 民 需要 帮助 的时候 , 那 我们 的 政府 考虑 的就 不 而 那 些 需要 帮助 的人提 供帮 助就 是一个 国家应 尽 的义 务 , 是这 个 应 该是应 否该 给予 人 民帮助 的 问题 , 是该考 虑怎 么给予 人 民帮 也
包容性增长理念下我国行政救助制度的反思与展望
释。“ 包容性增长” 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应引起我们
的足够重视。 那么 ,包容性增长” “ 的含义是什么呢?目前 , 对包容 性增长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一般认为 ,包容性增长
、
( 也称共享式增长) 是指机会平等的增长, 它要求在充分 发挥市场酬勤惩懒以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 兼顾机会的 平等, 提倡公平参与。包容性增长的核心是公平、 正义地 分享发展成果的增长, 实现平等特别是机会平等的增长。 强调机会平等就是要通过消除由于个人背景不同所造成 的机会不平等, 从而缩小结果不平等; 应建立具有包容性 的制度, 提供广泛的机会, 而不是将促进增长与实现公平 的政策割裂开来; 强调通过维持长期及包容性增长, 确保 增长效益为大众所广泛共享。 胡 锦涛说 :实现包容性增 口 “ 长 ,根本 目的是让经济全球化 和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所有 国家和地区、 惠及所有人群 , 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经济社 会协调发展。” 在这个过程 中,我们应该坚持社会公平正 “ 义, 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 逐步建立以权利公 平、 机会公平 、 规则公平 、 分配公平为主要 内容的社会公 平保障体系, 不断消除人民 参与经济发展、 分享经济发展 成果方面的障碍。”1 1 3 用 “ 包容性增长”理念审视我国现行 的行政救助制 度, 则我国现行的行政救助制度有调整的必要 。 包容性增 长理念对 我国行政救助制度 的影响至少表现在三个方 面: , 第一 它拓宽了我 国行政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 取向。我国的行政救助制度一直蕴含着浓厚的怜悯和人 道情怀, 把救助者视为客体, 而没有以增进其发展为视角 进行主体转换。 包容性增长理论正好弥补了 这一缺陷; 第 二, 它将推动我国行政救助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构建和 完善。 我国正处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期, 一些与市场经济 发展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相继建立, 但行政救助制度的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解读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解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社会救助成为了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手段。
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政策与法规,以解决群众日益多样化的需求。
本文将解读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这一制度。
一、社会救助政策的分类与目标在对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进行解读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其分类与目标。
根据受助对象的不同,社会救助政策可以分为五类:低保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优抚救助和灾害救助。
这些救助政策的目标在于保障贫困人口、特殊困难人群和灾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二、低保救助政策的解读低保救助是民政部门最重要的社会救助政策之一。
其主要目标是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认定办法》,低保救助的对象包括城市居民中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员以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低保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以确保受助者能够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
同时,低保救助也应该与就业、扶贫等政策相结合,形成全面的保障体系,帮助受助者尽早脱困。
三、临时救助政策的解读临时救助是针对突发灾害或意外事件所采取的一种救助形式。
根据《城市临时救助办法》和《农村临时救助办法》,临时救助涵盖了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救灾救助等方面。
临时救助的核心是提供紧急救助,满足突发困难时的基本需求。
这就要求民政部门在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响应、组织有效的应急救助工作。
同时,临时救助还应该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形成合力,提供全方位的帮助。
四、特困人员救助政策的解读特困人员救助是对特殊困难人群所采取的一种保障措施。
特困人员包括孤寡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他们常常由于身体或精神状况无法独立生活,需要社会帮助。
根据《城市特困人员救助办法》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办法》,特困人员救助包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居家养老服务、免费医疗救助等方面。
救助流浪人员管理办法
救助流浪人员管理办法救助流浪人员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
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九条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对《救助办法》取代《收容办法》的探讨
对《救助办法》取代《收容办法》的探讨沈岐红* 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信阳464000摘要:《收容办法》为《救助办法》所取代是历史的进步。
《收容办法》违宪、违法,其废止是对宪法和法律的维护。
《救助办法》的实施,很明显地体现了行政机关执政观念上的变化,即由过去的强制管制变成现在的服务管理。
然而,《救助办法》所带来的新的治安问题与财政压力等不足,使我们应该对其有清醒的认识。
关键词:《收容办法》《救助办法》违宪、违法进步性不足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正式生效,与此同时,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办法》)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收容办法》的废除,其根本原因是什么?《救助办法》的进步性表现在哪里?《救助办法》还存在哪些不足?本文就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收容办法》的实施二十多年来,其产生的“恶果”不断见诸报端,有人甚至认为它是“恶法”,学者们也对其是否违宪莫衷一是。
关于它的废除,正式的新闻稿这样说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式的需要”,真如其说吗?笔者认为,《收容办法》违宪、违法,其存在是对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违背,应该变更或撤消。
第一,《收容办法》违反我国现行宪法。
我国的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而《收容办法》则赋予了行政机关具有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
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权威性和神圣性不容侵犯。
如果行政机关仅凭制定的规定性文件就能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那么,宪法的神圣地位何在?第二,《收容办法》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
我国的《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立法法》第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社会救助:从碎片化到体系化
矗
我国第一部统筹各 类社会 救助制度 的行政 法规
理 、法 律责 任 、 附则 ,计 1 3 章 7 0 条 。这 是 我 国 第 一 次 以法 律 制 度 形 式 明确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体 出四 方 面 支 持 性规 定 。 一 是 鼓 励 单位 和个 人 等 社 会 力 量 通 过 捐 赠 、设 立帮 扶 项 目、
创 办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志 愿 服 务 等 方 式 ,参
救 助 ,可 以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财 政 补 贴 、税 收 优 惠 、费 用 减 免 等 政 策 ;三 是规
系 的 内容 。 办 法 》 构 建 了 一 与 社 会 救 助 ;二 是 明确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社 会 个 分 工 负责 、相 互 衔 接 、 协调 实 施 ,政 府 救 助 和 社 会 力量 参
浓法 行 政 的 要 求 不相 适应 ,需 要 用法 治 思 作 人 才 队伍 决 策 部 署 的重 大 步 骤 ,也 是 社
门 关注 民生 、保 障 民生 的责 任 与 担 当 。 之二 : 《 办 法 首 次 明 确 规 定 民政 、
卫 生计 生 、教 育 、 住房 城 乡 建设 、 人力 资
准和 艮的 不 断 深 入 ,社 会 关 系 和 利 益格 局 深 刻
会救 助 方 式新 的规 范 、新 的 发展 ,是 推 动 社 会救 助 向物 质 救 助 、精 神 慰 藉 、心 理 疏 导 、能 力 提升 相 结 合 的综 合 救 助 服 务 转 变 的创 新 之 举 。
了坚 实 基 础 ,为社 会救 助 事 业 长 远 发展 提 律 责 任 在 政策 制定 和实 施 主体 上 、在 标 准 供 了法 律 遵 循 。 之四 : Ⅸ 办法 ) )将 托 底 线 、救 急难 、 的 制 定 和调 整 上 、在 社 会 救 助 申请 流 程 和 审 核 审 批 程序 上 、 在健 全 资金 物 资保 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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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师:戚建刚班级:14级法硕4班姓名:唐志恒学号:14191179012从《收容遣送办法》到《救助管理办法》主体看我国行政救助制度转变【摘要】:自从2003年孙志刚案件发生,我国就废除了《收容遣送办法》建立了《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下文称《救助管理办法》),《救助管理办法》无论是在制定的原则,目的,理念上,具体的管理方式上面都有很大的创新性。
特别是能通过《救助管理办法》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机构能更好的看到这一转变,文章选取行主体有救助站,行政救助相对人,通过这些转变来说明我国在面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时思想观念的进步,相对于《收容遣送办法》我国行政救助制度更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行政救助,救助机构,乞讨人员一、《收容遣送办法》中的主体自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年10月15日,民政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制度。
根据《收容遣送办法》第二条“对下列人员,予以收容、遣送;(一)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三)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在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中,收容遣送的对象进一步扩大到“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而在实践中,却变成了“无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的“三无人员”。
同时,在《收容遣送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公安机关的特殊性地位也应当把它列入到主体的范围进行讨论,因为在改革开放初期,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必然会造成城市环境,社会治安,就业,住房,卫生等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公安机关在面对社会治安问题,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能就体现的尤为重要,同时在遣返流浪乞讨人员的过程中也需要公安部门积极地同民政部门配合才能达到遣返的效果。
最后作为救助机构的收容遣送站,也必须考虑并进行讨论分析。
收容遣送站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救助,管理,教育的场所,而且也是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直接伤害的处所,同时,在收容遣送之前,收容遣送站就成为了一个必经的环节。
(一)“三无”人员的角色无法准确定位根据法律的规定,“三无”人员是指“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的人,但是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变化。
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将“三无”人员的范围无限扩大,最后导致社会普通公众没有任何安全感可言,“孙志刚案件”绝对不是首例这类似的案件,但是社会公众的恐慌根本来源于《收容遣送办法》赋予了行政机关在公众没有触犯任何国家法律时,不经过司法审判,法定程序就可以随意剥夺公众的人身自由的权利。
加上民政部门认为,这些“三无”人员主要由四部分人组成:第一是因自然灾难或生活无法自持的流浪乞讨者,他们是属于救助对象;第二是以乞讨为目的,妄图通过欺骗获得财富,好逸恶劳的人,他们则是属于教育对象;第三是流浪乞讨同时又无理取闹或从事违法活动的人,他们则是属于管理对象;第四是指少数犯罪逃逸分子,属于刑事打击对象。
这样,“收容遣送工作成为一项涉及社会救济、社会教育、社会管理和社会治安的多元性社会事务行政管理工作。
”①同时,在《收容遣送办法》中的行政对象表明上看,在实践中却是指的“三无人员”其实质上是社会公众。
“三无”究竟是三证全无,还是只要一证没有就能被视为“三无”人员,同时对于外地探亲,务工的人员无论何种情况都可以被收容遣送。
我们可以看到,在《收容遣送办法》下的行政相对人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明确限制,导致“三无人员”角色根本无法准确定位。
同时,在被收容的人员中,一旦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没有规定对被收容人员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
(二)收容遣送站的功能扭曲根据法律规定收容遣送站要对被收容遣送人员提供食物、住宿,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有疾病的送医院救治,有劳动能力的人要进行生产劳动,收容遣送站要及时查清被收容人员户籍地并负责将其送回户籍地。
收容遣送站的经费被列入民政事业费,性质属于事业单位。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随着收容人员的增加,民政①王思斌.从管制到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分析[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7):7.部门的经费不能满足收容遣送站的管理支出,于是收容遣送站的工作人员开始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变向的向被收容者及其家属、监护人索要额外的费用,同时为了创造更多收入,某些收容遣送站利用被收容者的劳动,迫使被收容人员成为廉价的劳动力,并且延长收容时间,从中谋取巨额利润。
在理论上,收容遣送站是一个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庇护的地方,为了让被收容人员能更好的返回户籍地,提供劳动,住宿,学习的处所,但是在实践中却成为谋取暴利,迫害收容人员的地狱,同时在收容遣送站里随意虐待,殴打,体罚更是屡见不鲜,对公民的生命权的漠视已经到了无法直视的地步。
虽然国家或者地方在立法上已经多次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譬如《民政部关于加强收容遣送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收容遣送收费的通知》等等,已经明确禁止体罚、殴打、侮辱被收容人员,不得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但是事实上已经完全不能制止收容遣送站成为收容人员的噩梦的事实。
同时作为救助主体的收容遣送站,又是被收容遣送人员的管制者。
在实践中收容遣送站既要承担救助也要承担社会治安的责任,这说明收容遣送站在现实履行职责的时候,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力,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或者实施强制性行为,同时它也必须实施救助行为,这样相互矛盾的行为同时被赋予在一个机构上时就必然会导致混乱局面的出现,最后一发不可收拾。
二、《救助管理办法》中的主体相对于《收容遣送办法》来说,《救助管理办法》中有了许多明显的变化,最重要的体现在其立法原则上的转变。
前者实质上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而来的产物,加上中国自古以来小农经济为主体,为了稳定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禁止和制止人口流动就是必然的手段。
但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这种体制下要求资源的自由分配,限制人口流动就与这样的经济体制相违背,因此前者在原则上采用的限制,禁止人口流动,而后者更加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本着救助和管理的原则,对人口流动进行合理的疏通。
在后者的主体中,可以发现许多的重大改变:(一)参与人划分更加细化,权利义务划分明确救助对象的明确化。
行政相对人大致上包括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取消了《收容遣送办法》带有歧视性的“三无”人员的称呼,同时“三无”的标准,即“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也相应被取消,在实践中对流浪、乞讨人员都可以进行救助,并不是要求流浪同时乞讨的人员才能救助。
同时《救助管理实施细则》第 2 条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具体规定为:“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这个细化规定并未将原先的“三无”人员包含在其中,有助于对救助对象有了明显的区分。
(二)对于特殊人群有专门救助机制第一,关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
对于流浪乞讨人员在被收容遣送期间所得到的救济,《收容遣送办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实施细则中对此作了细化。
《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同时公安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就对救治对象,费用承担,各部门的协作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
这就表明,我国救助在进一步完善救助体制,救治对象包括了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乞讨病人,同时由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医疗部门相互配合,费用由国家保障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在救助过程中的突发急病和危重疾病的问题。
第二,针对流浪未成年人、儿童救助问题进行了重点规定在《救助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流浪儿童问题进行专项的规定,但是自2006年开始国务院和各部委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以保护流浪儿童,规范流浪儿童保护机制,这对于《收容遣送办法》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比如《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等等。
从这些文件的内容上看,构成一个保护未成年儿童的法律机制。
其一,从救助目标上看。
我国新的救助制度在面对流浪未成年人、儿童的救助目标在于“保护”、“教育”、“最大限度减少”、“打击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犯罪行为”。
其二,从救助内容上看。
从对成年流浪、乞讨者仅提供食宿,医疗救助扩张到文化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技能培训,司法援助、卫生防疫、特殊安置、救助后的跟踪监督等救助服务。
我们可以发现,国家在面对未成年人、儿童流浪乞讨人员时,更加注重救助站后续的工作,其根本原因在于,救助制度原本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民主制度,如果在面对心理和生理上都尚未发育完全的未成年人、儿童仅以一般的救助方法进行帮助之后,他们没有对之前错误行为发生认识上的改变,就会对社会治安,社会发展,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这就从根本上不符合救助的目标,不能达到实际的社会效果。
其三,在面对未成年人及儿童时,救助时间也将延长救助原则也将发生改变。
一般来说,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救助时间为10天,在面对未成年人、儿童时可以适当延长救助期限,对具体的救助时间并没有上限规定,在救助原则上,对于一般成年人的救助原则为自愿原则,被救助人有权力选择是否去救助站进行救助,但是面对未成年人,儿童时则采用强硬措施。
由于未成年人、儿童各方面没有发展成熟,在面对一些问题上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强制性措施是有必要的。
为此,国家采用了一些的措施,比如“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和“流浪孩子回校园”等专项活动。
第三,明确规定了受救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受助人员的权利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获得协助救助的权利。
这项权利的获得是对于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而言的。
《救助管理办法》第 5 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因此,流浪乞讨人员在获得救助站正式的救助之前享有获得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协助予以救助的权利。
第二,获得救助的权利。
它包括的内容有:一是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
二是有获取健康保障的权利。
三是免费获取救助的权利。
四是受助人员有获取妥善安置的权利。
第三,人身自由不受限制的权利。
将实施救助建立在了流浪乞讨人员自愿的基础上。
对于受助人员,救助站实行的是来去自由的开放式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