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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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07.14•【字号】虹府办[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虹府办〔2005〕24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加强对本区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的意见》、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关于对本市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的具体要求,区政府决定对本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工作目标通过梳理现有行政许可项目,总结经验,发现不足,保证《行政许可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对开展《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认识。

此次检查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重要保证,更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各部门、各街道(镇)领导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配合检查工作的开展。

(二)认真自查,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情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虹府发〔2017〕10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虹府发〔2017〕10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虹府发〔2017〕10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虹口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2017年3月17日虹口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7号)及《“十三五”期间虹口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虹府发〔2016〕13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尊重客观规律,深入开展调研,充分研究论证,加强协商协调,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区政府、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二)城区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三)全区财政预算;(四)重大改革措施;(五)旧城区改造;(六)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八)重要资源配置;(九)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使用及制度安排;(十)社会分配调节;(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区政府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虹府办[2005]40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虹府办〔2005〕40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虹口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沪委发〔2001〕460号)的规定,设置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外事办公室、信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合署。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外事办公室、信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区政府处理日常文秘、行政事务的办事机构和主管依法行政、外事接待、信访工作、后勤保障的职能部门。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区(县)政府转变职能规范政府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沪委〔2005〕12号)和《中共虹口区委办公室、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虹口区政府部分机构和职能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虹委办〔2005〕21号)的规定,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增加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的相关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区政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围绕区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组织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反映情况,提出方案和建议,为领导指导全区面上工作和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虹府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虹府办发〔2017〕11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关于本区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7日关于本区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一、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本区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沪府办发〔2017〕5号)的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本区各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根据本意见的规定,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三、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区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本单位的法制科负责法制审核工作。

没有法制科的,由本单位指定除经办部门(承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事项的具体部门)以外的部门,承担法制审核工作。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与法制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包括:(一)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二)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三)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四)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六)其它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执法决定。

五、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对执法决定的管辖权、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进行审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无序设摊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无序设摊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无序设摊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虹府办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无序设摊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虹府办发〔2014〕41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无序设摊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无序设摊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大本区无序设摊综合治理力度,坚决遏制无序设摊蔓延势头,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七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城市无序设摊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34号)精神,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堵疏结合、分类管理”要求,从本区实际出发,通过三年时间的综合治理,坚决遏制无序设摊蔓延势头,使区内无序设摊聚集点逐步消除,设摊控制点管理进一步规范,设摊疏导点管理进一步提升,形成“严禁、严控、控制”分类管理的标准规范,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工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托本区市政市容管理联席会议平台,成立本区无序设摊综合治理专项工作推进小组,负责全区无序设摊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保障、督促推进等。

推进小组由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房管局、区拆违办、各街道办事处等为成员单位。

(二)落实责任分工。

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综合治理工作的方案拟订、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执法整治等。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基层力量整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区域内综合治理各项具体工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虹府办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虹府办发〔2023〕4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虹口区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虹口区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改革事项清单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13日虹口区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立足上海市域新格局之“中心辐射”,持续开展营商环境攻坚突破,把市场化作为鲜明主线,把法治化作为基础保障,把国际化作为重要标准,营造贸易投资最便利、行政效率最高、政府服务最规范、法治体系最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全力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服务政府和赋能政府,发力打造“上海北外滩、浦江金三角”,努力成为中国式现代化重要展示窗口,为上海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力量。

二、重点任务(一)持续打造公平便利的投资环境(主要是市场准入退出、获取经营场所、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报装、获取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纳税、促进市场竞争、强化招商引资)1. 市场准入退出(1)依托全市统一的企业登记数字化服务平台,拓展设立、变更、注销全程电子化登记覆盖范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区事业单位改革的若干配套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区事业单位改革的若干配套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区事业单位改革的若干配套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虹府〔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区事业单位改革的若干配套意见的通知虹府〔2004〕8号区机关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本区事业单位改革的若干配套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四年三月三十日关于推进本区事业单位改革的若干配套意见根据《中共虹口区委、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现就事业单位改革中若干配套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一)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的设置,必须以法律、法规或市政府相关规定为依据,严格控制设立。

这类单位改革的重点在于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调整职能,实行综合执法。

(二)对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和委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或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要按照上海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实施意见》(沪发[2002]35号)规定的过渡程序,结合相关要求,逐步向行政事务执行机构过渡。

(三)对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和委托,而由主管部门自行授权或委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或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理,原则上这些单位的原有职能应由主管部门收回,并视职能调整情况调整撤并相关机构,为政府提供特定业务服务的,要调整布局结构或引进社会化服务,改制转企,或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综合设置相关机构。

(四)改革后保留的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要参照党政机构改革“三定”要求,明确职能,精简人员编制,其费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关于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改革(一)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必须改制转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02.23•【字号】•【施行日期】2006.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对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56家具有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的单位予以公告。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虹口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名单一、区级单位名单(46家)(一)法定行政机关(37家)1.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2.上海市虹口区经济委员会3.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4.上海市虹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5.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6.上海市虹口区人事局7.上海市虹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9.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10.上海市虹口区审计局11.上海市虹口区统计局12.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13.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局14.上海市虹口区环境保护局15.上海市虹口区城市规划管理局16.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土地管理局17.上海市虹口区民防办公室18.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19.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20.上海市虹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1.上海市虹口区地震办公室22.上海市虹口区粮食局23.上海市虹口区档案局24.上海市虹口区国家保密局25.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26.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27.上海市虹口区公安消防支队28.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江湾派出所29.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乍浦路派出所30.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31.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欧阳路派出所3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新港路派出所3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3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曲阳路派出所35.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篮桥派出所36.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广中路派出所37.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凉城新村派出所(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构(2家)1.上海市虹口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2.上海市虹口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三)其他(4家)1.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2.上海市虹口区绿化局3.上海市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4.上海市虹口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四)法定授权组织(2家)1.上海市虹口区地名管理办公室2.上海市虹口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五)法定受委托组织(1家)1.上海市虹口区环境监察支队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单(10家)1.上海市虹口区江湾镇人民政府2.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乍浦路街道办事处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四川北路街道办事处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欧阳路街道办事处5.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新港路街道办事处6.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嘉兴路街道办事处7.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曲阳路街道办事处8.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提篮桥街道办事处9.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广中路街道办事处10.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凉城新村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虹府规〔2019〕3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虹府规〔2019〕3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虹府规〔2019〕3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虹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9年12月2日经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虹口区人民政府2019年12月6日虹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6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6〕9号)及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上述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制定的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

第四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应通过全市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进行,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本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虹府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虹府发〔2013〕18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进一步提高城区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35号)精神,结合区情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以下简称拆违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虹口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拆违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拆违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领导小组每年召开2次全体会议,明确年度拆违工作目标任务,对全区拆违工作进行部署和推进等。

领导小组下设虹口区拆除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违办),由区绿化市容局局长任主任,设专职副主任若干名,并由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和区规土局、区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兼职副主任。

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区规土局、区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派出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常驻区拆违办工作。

全区拆违工作以“新建违法建筑零增长、存量违法建筑逐步减少”为目标,由区拆违办负总责。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一)区拆违办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本区拆违工作课题调研,编制本区拆违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有关创建活动,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2.负责统一受理关于本区违法建筑的举报和投诉;3.负责牵头组织存量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监督、指导、帮助各街道办事处对在建违法建筑进行即时查处;4.负责协调违法建筑查处职责争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5.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区拆违实施部门的拆违工作进行指导、督办、检查和考核;6.负责建立本区拆违专业队伍及其管理工作;7.负责完成市、区两级交办的其他相关拆违工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虹口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虹口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虹口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虹口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2018年虹口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4日2018年虹口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2018年,要按照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总体要求,坚持对标最高标准,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效果导向,以审批时限进一步压缩、服务实效进一步提升、企业办事成本进一步降低为目标,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虹口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城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全面推进“三个一批”改革(一)深入推进当场办结、提前服务改革。

公布第一批区级部门、街道当场办结、提前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群众和企业监督。

强化当场办结和提前服务事项的落实,对于目录中的当场办结、提前服务事项,逐项明确内容、标准和办理时限,细化办事流程,提升办事效率。

凡目录内事项未按要求、标准实施的,相关部门应严肃处理。

对于目录以外的事项,要按照当场办结、提前服务改革的精神,能做到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做到当场办结的,大幅度缩短办理期限,总体缩短40%;无法提前办结的,也要限时办结。

严格执行当场办结、提前服务纪律,严禁以当场办结、提前服务为由,收取“加急费”“服务费”等各种费用,严禁以提前服务为由设置各种前置条件和准入门槛,严禁强制提供服务。

(二)深入推进当年落地改革。

公布一批当年开工开业和当年竣工验收项目目录。

认真总结2017年当年落地改革工作经验,逐项分析未落地项目的具体原因,充分运用上海市项目落地跟踪管理系统,加强对当年落地项目推进情况的跟踪,及时了解建设单位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难点、堵点,及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虹府发[2010]8号
【发布部门】809038002
【发布日期】2010.11.04
【实施日期】2010.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虹府发〔2010〕8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精神,本区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共清理区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7件。

经区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继续有效13件,修改7件,宣布失效8件,废止9件。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表。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2011)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2011)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虹口区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虹口区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优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在深入落实区政府《关于加强本区依法行政工作的试行方案》(虹府〔2009〕9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和《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虹府发〔2010〕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进本区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区政府自身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本年度各项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如下:一、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的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41号)的工作要求,由区法制办会同相关责任单位研究制订《关于加强本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在已制订实施《试行方案》和《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量化和细化依法行政工作,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按计划、分步骤推进本区法治政府建设,为优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广制作依法行政评议考核表的基础上,由区法制办会同区目标办和相关试点单位研究制订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方案,在落实主要任务指标的基础上,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指标建设,将《关于加强本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依据,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区政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部门工作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区依法行政工作试行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区依法行政工作试行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区依法行政工作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虹府[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区依法行政工作试行方案的通知(虹府〔2009〕9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关于加强本区依法行政工作的试行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街道的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报区法制办备案。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强本区依法行政工作的试行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本区依法行政工作,围绕《实施意见》明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目标,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度(一)建立三项依法行政制度。

1.建立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街道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本部门、本街道的依法行政工作。

不断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举办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能力。

2.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

区政府自觉接受区人大和上级政府监督,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本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3.建立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

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区法制办、区编办负责继续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责任确定工作,加快形成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责任明晰的行政执法框架。

区人保局(区公务员局)负责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体系,将个人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将考核结果与个人的奖惩和职务任免挂钩,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办事。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虹府办发[2014]13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虹府办发[2014]13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虹府办发〔2014〕13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虹口区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8日虹口区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围绕全区深化改革总体部署,落实市政府《关于2013年至2017年本市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按照“两高、两少、两尊重”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手段,为社会治理提供更科学的法律服务,以法制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一、加强法制服务,确保区域民生重点项目有序推进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破解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难题。

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完善各执法主体间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促使相关执法部门及时执法、有效执法。

以创建国家卫生区为契机,深入推进“特定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完善城市管理执法机制,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城市网格化管理等信息平台,整合优化各类管理资源和执法力量,推动管理重心下移,构建大联动的综合管理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充分发挥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良性互动机制的积极作用,加强协调,快速、审慎办理相关政府涉法事务,切实保证旧区改造工作合法有序、稳步推进。

优化部门职责体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后,本市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和公告。

近些年来,随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以及政府机构的多次调整,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新设立、更名或者撤销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未得到确认和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建立和完善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公告制度,市政府决定,在2005年上半年对本市现有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并在清理之后,对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予以公告。

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一、清理原则按照“统一布置、分级实施”的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部署,分市和区县两级实施。

具体清理实行“谁实施处罚,谁申报登记”和“谁负责清理,谁确认公布”的原则。

二、清理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县和乡镇三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三、清理组织工作(一)下列实施行政处罚的各类主体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1、区、县政府;2、市政府委、办、局及其下属机构(含垂直领导的机构);3、市政府派出机构。

(二)下列实施行政处罚的各类主体由区、县政府负责清理,具体工作由区、县政府法制办负责: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区、县政府委、办、局及其下属机构;3、区、县政府派出机构。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区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虹府办发〔2018〕4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区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虹府办发〔2018〕4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区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正文:----------------------------------------------------------------------------------------------------------------------------------------------------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区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虹府办发〔2018〕4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2018年区政府重点工作》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6日2018年区政府重点工作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的各项部署要求,按照区人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进一步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升管理的标准化和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努力实现虹口高水平高品质发展。

一、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7%。

积极引进优质持牌金融机构。

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原发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推动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正式落地,力争建成上海船员评估中心。

推进一批重点商业载体投入使用,鼓励商业模式创新融合,落地一批体验式商业业态和品牌。

完成科技产业、信息服务业、专业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区级税收指标。

全面提升质量水平,积极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打造更多具有影响力的“虹口品牌”。

二、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加快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区形象、完善功能品质。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
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虹府办[2005]7号
【发布部门】809038002
【发布日期】2005.03.14
【实施日期】2005.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虹府办〔2005〕7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建立和完善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公告制度,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
知》(沪府办发〔2005〕9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布置、分级实施”的要求,由区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实行“谁实施处罚,谁申报登记”和“谁负责清理,谁确认公
布”的原则。

二、清理标准
按照《。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本区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虹府办发[2013]15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本区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虹府办发[2013]15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本区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本区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虹府办发〔2013〕15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关于加强本区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30日关于加强本区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加强本市镇村(社区)社会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基层社会管理力度,提高城市和社会管理能力,促进区域经济稳步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开创虹口各项工作的新局面,结合本区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现状和特点,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社会管理具有系统性、综合性的特征。

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具有特定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加强本区基层社会管理工作,要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整合利用各种资源,坚持标本兼治,切实增强工作合力。

在开展相关综合整治的过程中,要坚决克服“慵、懒、散”现象,大力整治“脏、乱、差”等管理顽症。

同时,要持续打造多层次、多渠道的正面舆论宣传氛围,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基层社会管理标准化流程和措施,分类指导、分步推进,不断提升基层社会管理工作水平。

二、组织领导成立虹口区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监察局、区综治办、区新闻办、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监察局局长兼任,负责牵头推进各项基层社会管理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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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
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虹府办[2005]7号
【发布部门】809038002
【发布日期】2005.03.14
【实施日期】2005.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虹府办〔2005〕7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建立和完善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公告制度,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
知》(沪府办发〔2005〕9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布置、分级实施”的要求,由区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实行“谁实施处罚,谁申报登记”和“谁负责清理,谁确认公
布”的原则。

二、清理标准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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