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科技: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29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年月.doc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7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董事会四届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的规范性,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外部信息管理制度
公司外部信息传递管理制度信息管理是公司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企业正确决策的前提和依据。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报告的管理,保证内部报告的及时传递和信息决策。
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外部信息主要包括公司从外部接收的信息,包括市场信息、军方信息、研发信息、财务信息、生产信息、管理信息等内容。
信息形式包括文件、电话、短信、邮件、传真、信函、微信等.二、信息管理原则1、各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本部门的信息管理工作。
2、各部门应保持开放、协作心态,及时、准确地将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网上发布或传递给相关部门知悉。
3、各部门之间及部门内部以正常的信息传递方式传递真实、完整的信息,不得传播未经证实的加入个人主观臆测的信息。
4、公司员工应树立高度的保密意识,严格控制信息传递的范围,不得将受控的信息向无关人员泄露。
三、信息处理程序1、对外来重要信息的汇报、传递,各部门要以公司“呈批件"形式汇报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审阅批示,并根据领导要求进行各部门经理的传阅学习;传阅完毕后承办部门要及时收回、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2、对于民品市场信息的处理,规划市场部要严格按照《民用市场信息管理制度》执行.3、对于军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审价等重要信息,及有关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的重要信息,研发部、规划市场部、计划生产部、财务部须以公司“呈批件”形式,向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审阅批示,并根据领导要求进行各部门经理的传阅学习;传阅完毕后承办部门要及时收回、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4、对于一般信息,5、在接收到信息之后,必须尽快在要求时间内给对方回复。
6、各部门要及时、详细的做好外来信息登记,建立外来信息电子档案库,包括信息接收时间、单位、事项、联系人、电话、承办人、完成时间等内容。
7、各部门须于每周五下午4点30分前将本部门本周的《外来信息汇报表》发送至办公室。
信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使用安全管理,确保公司信息安全,保障公司业务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使用行为,明确信息使用安全责任,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章信息安全分类第四条公司信息按照重要性、敏感性、机密性等分为以下四类:(一)核心信息:对公司战略、技术、市场、财务等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信息。
(二)重要信息:对公司业务运营、客户关系、员工福利等具有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一般信息:对公司业务运营、客户关系、员工福利等有一定影响的信息。
(四)公开信息:对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使用原则第五条信息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信息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
(二)安全保密:对各类信息应采取保密措施,确保信息不泄露、不滥用。
(三)责任明确:信息使用人员应明确自身信息安全责任,确保信息安全。
(四)技术保障: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安全防护。
第四章信息使用管理第六条信息使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息分类:根据信息重要性、敏感性、机密性进行分类。
(二)信息审批:重要信息和核心信息使用前,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信息存储:信息存储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并采取加密措施。
(四)信息传输:信息传输应采用加密通信方式,确保信息安全。
(五)信息备份:定期对重要信息进行备份,确保信息不丢失。
第五章信息安全责任第七条公司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信息使用人员应承担以下责任:(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二)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泄露、传播公司信息。
(四)发现信息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金利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29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报备工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三条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 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 公司董事长、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副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副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三)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五)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六)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以及对外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七)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八)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九) 收购或者兼并;(二十)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二十一) 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二十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三) 公司年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季度报告、盈利预测等;(二十四)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三)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四)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个人;(五) 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六)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聚光科技: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1年4月) 2011-04-26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 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 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 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 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如涉嫌犯罪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启明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09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相关内容。
第三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资本运营部。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资本运营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10 年。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光迅科技: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3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制订)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提供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漏,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利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信息使用管理制度
信息使用管理制度一、什么是信息使用管理制度,简称信息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组织内部的信息流动和使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它旨在保护组织内部的信息安全,提高信息的利用效率,确保信息的合理使用,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信息使用管理制度在今天的信息化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信息使用管理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 保护信息安全信息使用管理制度的首要目标是保护信息的安全性。
现代组织中,信息资产是非常重要的财产。
未经授权的信息使用可能导致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风险,给组织带来重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通过建立信息使用管理制度,可以确保信息在存储、传输、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有效防范各类信息安全威胁。
2. 提高信息利用效率信息使用管理制度能够规范信息的流动和交互,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和使用,降低管理成本。
通过制度化的信息管理,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共用,提高信息利用的效率和准确性。
合理利用信息资源,能够为组织决策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提升组织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3. 确保信息合理使用信息使用管理制度还能够确保信息的合理使用。
在信息使用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超越权限和目的使用信息,避免滥用信息权力。
制度化的管理可以加强对信息使用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减少违规操作和失误带来的风险。
三、信息使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点1. 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是信息使用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包括建立信息资产清单、明确信息权限和访问控制、加密和备份机制的规定等。
组织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信息在存储、传输和处理过程中的安全。
2. 信息分类和标识对信息进行分类和标识是有效管理信息的重要手段。
通过分类和标识,可以对不同级别和类型的信息进行区分管理,确保其安全和合理使用。
例如,可以对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进行特殊保护,设置权限和审批机制,限制访问人员的范围和权限。
3. 信息使用流程和监督规范的信息使用流程有助于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和准确性。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事宜。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组织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具体操作。
第四条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各项目组负责人,为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有关事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有关事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
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首席执行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分配股利、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经营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的相关信息;(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的使用管理制度
信息的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信息资源的使用管理,保护信息资源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信息系统正常运作,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的信息资源的使用管理。
三、信息资源的分类1. 机密信息:指对国家、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建设、科技发展、社会稳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2. 秘密信息:指对国家、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建设、科技发展、社会稳定等具有一定影响的信息。
3. 一般信息:指除机密信息、秘密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四、信息资源的获取1. 获取机密信息需经过合法授权程序,由信息管理员审批。
2. 获取秘密信息需经过信息管理员授权。
3. 获取一般信息无需特别授权。
五、信息资源的使用1. 所有用户需使用合法获得的信息资源,禁止私自窃取、篡改、删除信息资源。
2. 使用机密信息需保密,严禁外传。
3. 使用信息资源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用于违法违规行为。
4. 信息资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相关文件,保障信息安全。
六、信息资源的存储和备份1. 重要信息资源应备份存储,确保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2. 存储密级高的信息资源需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3. 定期对信息资源进行备份,确保信息资源的安全性。
七、信息资源的传输1. 传输机密信息需采取加密措施,避免信息被非法获取。
2. 传输秘密信息需在双方都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确保信息传输的准确性。
3. 避免在公共网络进行信息资源传输,以免信息泄露。
八、信息资源的处置1. 信息资源到期后应及时销毁,防止信息泄露。
2. 机密信息的销毁需经过信息管理员的审批。
3. 不再使用的信息资源应按规定清理,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作。
九、违规处理1. 若发现有人违反规定使用信息资源,应立即停止其行为,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2. 信息管理员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警告、扣分、停职检查等。
3. 对涉嫌犯罪行为的违规用户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十、附则1. 本制度解释权归信息管理员所有。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信息科技使用与管理规定
信息科技使用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的信息科技使用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性,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和相关人员使用公司供应的信息科技设备、网络系统以及相关数据安全管理事宜。
第三条信息科技使用与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从公司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四条公司的信息科技设备包含但不限于: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服务器、网络设备、移动设备等。
第五条信息科技设备的购买、领用和归还应进行记录,并有特地的人员负责管理。
第六条信息科技设备的使用前,员工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和授权,严禁私自拆卸、修改设备硬件或软件,不得私自携带设备外出,不得私自使用他人设备。
第七条信息科技设备必需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的入侵。
第八条紧要数据备份应定期进行,并存储在安全可靠的位置,备份数据的存储介质应定期更换。
第三章网络使用管理第九条员工在使用公司网络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合法使用网络资源,不得进行非法、违法的网络活动;2.不得私自调整网络设置,不得随便更改IP住址、MAC住址等网络标识;3.不得利用公司网络传播违法、淫秽、暴力等信息;4.不得私自使用公司网络进行个人经营、营销或推广等商业活动;5.不得利用公司网络传输大量垃圾邮件、垃圾信息或恶意病毒等;6.不得私自共享或外传公司内部的敏感信息。
第十条公司网络应设有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反病毒系统等安全设备,以防范网络安全威逼。
第十一条公司网络应设有用户账号和密码管理系统,员工应保管好本身的账号和密码,不得将账号和密码供应给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移动设备连接公司网络时,应遵守有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数据的保密性,不得连接不受信任的不安全网络。
第四章数据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员工在处理和存储公司数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遵从数据操作权限管理,不得超出授权范围访问和修改数据;2.不得将公司数据拷贝到私人设备或外部存储介质;3.不得随便删除、修改或传播未经授权的数据;4.不得将公司数据用于非工作目的,不得私自泄露公司数据;5.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隐私的数据,员工应保密并采取相应的加密措施。
信息科技管理规章制度
信息科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科技管理,提高信息系统安全性和效率,保护公司信息资产,保障公司业务正常运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使用信息科技设备、系统和网络的员工、供应商及合作伙伴。
第三条信息科技管理规章制度是公司信息科技管理的基本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公司信息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义务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违法、违规操作。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公司信息科技管理部门有权对信息系统进行监管和检测,确保其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信息系统使用管理第八条使用公司信息系统的员工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严禁私自安装、修改、删除系统软件和硬件。
第九条禁止未经授权访问、使用公司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文件,严禁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第十条员工离职、调动或外派时,应当及时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文件进行备份,并按规定交接信息系统账号和设备。
第十一条禁止利用公司信息系统从事非法活动、传播淫秽信息、散布谣言、诽谤他人等行为。
第十二条用户发现信息系统出现问题或漏洞时,应当及时向信息科技部门报告,禁止私自修改信息系统设置或绕过安全控制。
第十三条禁止在信息系统中存储大量无关文件、占用系统资源,避免影响系统运行。
第三章网络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公司网络安全由信息科技部门负责,用户必须听从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网络设备和通信线路只能由授权人员操作,禁止私自更改网络设备设置和连接线路。
第十六条禁止未经授权在公司网络上传播病毒、恶意软件或进行网络攻击等行为。
第十七条在公司网络中传输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信息或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公司网络下载和传播盗版软件、音视频文件等支持侵权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在公共网络环境中访问、发布有害信息、影响公司声誉的内容,保护公司良好形象。
内外部信息通信管理制度
内外部信息通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内外部信息通信的管理,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企业运转的效率和竞争力,特订立本《内外部信息通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外部全部信息通信的管理,包含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文件传输等。
三、信息通信管理责任1.企业总负责人应订立并颁布本制度,明确信息通信管理的责任和要求。
2.各部门负责人应负责监管本部门内部信息通信的安全和合规。
3.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企业的信息通信系统,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四、内部信息通信管理1.内部员工在使用信息通信工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保持通信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谨慎使用各种表述和措辞,避开造成误会或传播错误信息。
–不得在内部通信中散布不实的消息、诽谤、咒骂、攻击他人等有损企业声誉和员工关系的言论。
–严禁使用内部信息通信工具进行个人商业活动,并禁止发送和接收含有淫秽、非法、暴力等内容的信息。
–保护和敬重他人的隐私,不得窃取、窜改、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2.内部信息通信的记录和存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通信记录和存储机制,将紧要的通信内容进行备份和归档。
–内部通信记录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存储,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具体存储方式和期限由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负责订立和执行。
五、外部信息通信管理1.外部通信渠道的选择和使用:–外部通信应使用企业指定的信函、邮件、合作伙伴平台等合法渠道进行,不得使用个人私人账号或第三方平台进行商务沟通。
–员工在与外部合作伙伴沟通时,应保持专业和礼貌,并遵奉并服从公司相关规定和政策。
2.外部信息的安全保护:–员工在对外沟通中,应遵从保密原则,严禁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将紧要的外部信息进行备份和存档,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在接收外部信息时,应提高警惕,对可能存在的欺诈、钓鱼等行为进行识别和防范。
辽通化工: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5月) 2010-05-07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人员以外的单位及个人。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
对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向其报送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必须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报备手续。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详细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附后),由部门经理(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会主席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作为公司文档资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信息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规定的保密义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书面承诺,在公司未将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获悉的信息向第三方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为本单位、本人及其他人员谋利,要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雏鹰农牧: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和《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及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对外报送的部门及有关人员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制度模板
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制度模板一、背景介绍公司为了规范管理及保护公司信息,特制定本《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制度模板》,以确保公司外部信息的准确报送和合法使用。
二、信息报送范围1.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新闻稿、声明等;2.公司重要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数据、财务报表、市场研究报告等;3.公司参加的重要活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展览会、会议、招聘会等;4.公司业务合作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合作协议等。
三、信息报送要求1.报送时间:根据不同信息的紧急程度,报送时间应提前规定,以确保及时性;2.报送方式:电子版、纸质版或口头汇报等方式均可,但必须确保准确传达;3.报送对象:报送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公司管理层、合作伙伴或相关部门;4.报送内容:报送内容应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必要时可以提供相关材料作为支持;5.报送反馈:报送后,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反馈报送情况,以便进一步跟进。
四、信息使用规定1.权限控制:公司应设立信息使用权限,确保信息只向有关人员开放,未经许可不得传播;2.保密要求:公司员工在信息使用过程中应严守保密要求,不得将有关信息外泄或用于非法用途;3.合理使用:公司员工在使用信息过程中应合理使用,不得滥用或超出授权范围;4.信息追踪:公司应建立信息使用追踪机制,记录信息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审计;5.信息存储:公司应确保信息存储安全,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数据丢失或破坏。
五、违规处罚1.对于未按时报送信息或报送内容不准确的行为,相关负责人将接受相应的内部纪律处分;2.对于滥用、外泄或违反保密要求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3.对于信息使用不当或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扣减绩效奖金、调整职位等;4.对于严重违反信息报送和使用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六、制度监督与改进1.公司将定期开展内部巡查,检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制度执行情况;2.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将对制度进行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公司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信息使用制度范本
信息使用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使用行为,保障信息安全,提高信息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信息的使用和管理,包括信息的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信息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确保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高效。
第四条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使用职责和权限,加强信息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二、信息采集与存储第五条信息采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信息采集应明确采集目的,合理确定采集范围,不得擅自扩大采集范围。
第七条信息存储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涉及敏感信息存储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加密和防护。
第八条单位应建立信息存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存储的期限、存储介质和存储方式。
三、信息处理与传输第九条信息处理应遵循准确性、及时性和高效性的原则,确保信息的使用价值。
第十条信息处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单位规定进行,确保信息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一条信息传输应遵循安全、快速、可靠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丢失。
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信息传输管理制度,明确信息传输的途径、传输方式和传输权限。
四、信息使用与共享第十三条信息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确保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高效。
第十四条信息使用人员应按照职责和权限使用信息,不得擅自泄露、篡改、删除和复制信息。
第十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信息共享应遵循保密原则,确保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被泄露。
五、信息安全与保密第十七条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职责和权限,加强信息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信息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信息安全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单位应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信息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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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
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筹划、报
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
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方式。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
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编制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
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