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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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管理

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管理

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的影 响

是在延续原 有资本 充足 率标准 的前提 下 , 银 对
行风险 资产规 定 了新 的评估 方式 。新 协议 规 定最 低 资本充 足 率 的标 准 仍 为 8 , 中核 心 资 本 不 低 于 % 其
4 , % 附属资本 不超 过核 心 资 本 的 10 , 是 对 比率 0% 但
越 来越多 , 一方 面 , 收 的应 收 利息 日后实 际 上 能 另 虚 够收 回的比例 很低 , 成 事实 上 的 银行 垫 付税 金 , 形 也
构十分单一 , 要功 能是 用 于 现 金资 产 、 账 损失 准 主 坏 备和营业 差错准各 、 发放 中长期 贷款呆 账 准备和购 建
固定 资产 从来源上 看 , 国有商业银 行 的资 本金 主要 由三部分 组成 ; 是 国家 注 资 的核 心 资本 , 一 二是 内部 积 累资 金 , 主要 是 税后 留利 , 三是 作 为附 属 资本 的 呆 坏账 准备金, 中, 其 属于核 心资本 的包 括实 收资本 (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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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商 业银 行 的 资本 金 管理
滕赶远 镡方 东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及对
不足 以抵挡 风 险 的情 况下 及 时 对银 行 进 行 干涉 。有 效的监管约束应坚 持 四个原 则 : 管当 局有权 根据 银 监 行的风险状况 和外 部 经营环 境 , 要求 银行 保持 高于最 低水 平的资本充足 率 : 行要建 立严 格 的内部评 估 体 银 系, 使其 资本水 平 与 风险 度 相 匹配 ; 管 当局 要及 时 监 检查 和评 价银行的 内部 评 价程 序 、 资本 战略 及资本 充 足状况 ; 在银 行 资 本 下滑 或 有此 类 迹 象时 , 管 当局 监 有权并且 有必 要尽 早 对 其进 行 干 预。从 监督 方 式 和 内容看 , 这种外 部的监管 不仅 包括 现场检 查 和场外 监 督资本充足 率 , 且要 监督 内外 审计 人 员 , 考虑 到 而 要 银行的风险 欲 望 和风 险 管理记 录 , 市场特 征 , 收人 的 质量 、 可靠性 和波 动性 , 合 理估 价及 会计 标 准 的 坚 对

新资本协议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启示(1)

新资本协议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启示(1)

新资本协议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启示(1)公司治理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水平和绩效表现。

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推出及实施对银行的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商业银行特别是跨国经营的商业银行进一步改善自身的公司治理。

当前,随着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上市和转型,银行自身的公司治理面临着严峻挑战。

鉴于我国也将在近期内对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如何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以及国际化大银行的相关经验,明确我国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树立良好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公司治理与银行业1999年经合组织发布的《关于公司治理的五项原则》和2004年经合组织发布的《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的修订版中,明确提出了公司治理的五项原则:公司治理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包括中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应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鼓励公司与他们开展积极的合作;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实质性事项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者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状况;董事会应确保对公司的战略指导。

对管理层的有效控制;董事会应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资产结构的特殊性、资产交易的非透明性、严格的行业管制和监管等银行业自身的特殊性的存在使得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既有公司治理的一般性,也有银行业的特殊性。

所以,我们在建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时,既要考虑经合组织关于公司治理的要求,又要考虑银行业方面的特殊要求;在吸收上述内容和1999年发布的《加强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中银行价值取向、战略目标、责权划分、管理者相互关系、内控体系、特殊风险监控、激励机制和信息透明等八个方面内容的基础上,新资本协议对公司治理的规定,特别是针对采用高级法的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有关公司治理的要求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推出了新资本协议,这一协议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内容后来在2006年的《加强银行公司治理》中得以充分展开,尤其体现在于其规定的稳健公司治理8条原则之中。

巴塞尔协议学习之三(启示)

巴塞尔协议学习之三(启示)

编者按:自商业银行产生,风险就与之相伴。

自1997年爆发亚洲金融危机以来,银行风险一直是中国经济理论研究中较引人注目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随着全球银行业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的不断提升,风险管理模式正在从粗放走向集约,从原来依靠主观判断走向科学的量化分析,从事后处理走向前期预防、预警、预控,特别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04年发布以来,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为方便大家学习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现编发关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系列文章,供参考。

学习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之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益启示《新巴塞尔协议》的发布为中国银行业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

《新巴塞尔协议》所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一些先进的理念和方法。

事实上,发达国家的国际性银行或多或少地已经在风险管理方面达到或基本达到了《新巴塞尔协议》的一些要求。

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金融机构处于变革中的国家来说,尽快地、尽可能地改变我们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实践,已经成为业内的共识。

在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方面,我们需要将视野分步从仅仅重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扩大到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针对每种不同的风险、风险点,找出风险动因(RISK DRIVER),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一,强化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风险计量水平内部机制不健全、风险测量工作落后、资产损失率高、抗风险能力弱化,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亟需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虽然根据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是要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不仅在信用风险测量方面存在工作量过大、成本过高、外部评级资料缺乏等现实挑战,对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测量方面更是存在着巨大的困难。

因此,把握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提高风险计量水平是当前建立健全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虽然风险评级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了,但是风险计量则是最近20年以来才逐渐发展起来的。

新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启示【文库精品】

新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启示【文库精品】

新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启示======================================================================【摘要】资本充足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保证,是对商业银行业务中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防范。

《新巴塞尔协议》中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很深远的启示。

根据协议中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增加分子、减小分母的政策均可以实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标。

同时,次贷危机中花旗银行的启示也说明了对资本充足的理解应该是动态的,发展的。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一、资本的功能商业银行资本具有多种功能:吸收银行的经营亏损;为银行的注册、组织营业以及存款进入前的经营提供启动资金;有助于树立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为银行的扩张,新业务、新计划的开拓提供资金;监测银行增长,保证增长的长期可持续。

总之,银行资本的关键作用是吸收意外损失和消除银行的不稳定因素。

二、《新巴塞尔协议》20世纪80年代后期,各国金融当局逐渐把银行的最低资本与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联系起来,《巴塞尔协议》的提出更是统一了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

《新巴塞尔协议》继承了原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保留了原协议关于资本构成的定义和资本充足率8%的规定。

但新协议增加了对操作风险的监管,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100%三、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根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可以推出两种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即“分子政策”与“分母政策”。

所谓的“分子政策”是指增加总资本以扩大分子,其中包括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而“分母政策”则是指降低加权风险总资产以减小分母。

1.分子政策(1)增加核心资本内部融资、提留收益是增加核心资本的首要方式。

在银行低利时代下,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是增加利润的重要方式。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银行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稳健经营的基本标准之一,也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与目标。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尚未达到国际巴塞尔委员会所规定的银行最低资本要求,《新巴塞尔协议》为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供了努力的方向。

标签: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银行作为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盈利主体,必定要超越监管资本最低资本要求,使资本不仅能真实反映实际风险,而且具有创造价值的功能。

因此,经济资本逐渐成为银行管理的主线。

现代银行的资本管理在近十几年来经历了一个外部监管资本和内部经济资本不断互动、磨合并逐渐一体化的进程。

其主流趋势是监管资本不断吸收银行业资本管理的最新实践成果,向经济资本方向趋同,反映出银行业监管越来越由市场和银行业实际需要所引导和驱动的大趋势。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现状和问题从外部监管和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看,我国银行业终将面对资本监管及其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变革的考验。

目前,国有银行已经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体制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另一方面新的风险因素也正在逐步形成。

随着市场利率和汇率管制的逐步放开,银行面临的市场环境日益复杂,面临风险管理而建立完善的资本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1.亟待完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并解决数据缺失问题。

我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在评级方法以及评级工作的统一组织方面均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极大限制了内部评级工作在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巴塞尔新协议中将监管资本的覆盖范围由信用风险拓展到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个方面。

然而当前我国对银行风险资产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集中在信用风险方面,而基本忽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3.市场体系的缺陷限制了资本管理外在动因——市场纪律或信息披露作用的发挥。

评级机构和自律组织的缺乏会进一步弱化市场纪律的作用,许多依赖于信息公开和良好的市场运作、并最终作用于公司治理的机制也就不能得到实现。

论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意义

论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意义

论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意义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巴塞尔委员会是1975年由12个国家中央银行的银行监督官员组成的一个监督国际银行活动的联合代表机构和协调机构,新巴塞尔协议的未来实施,不仅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方式提出了挑战,而且将资本管理问题摆到了我们面前,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一、国内上市银行资本管理现状资本充足率总体水平提高截至2016年末,国内16家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全部超过8%,平均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和%,较上年平均增加和个百分点。

受资本充足率监管压力影响,各大上市银行积极推进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的准备工作,国内上市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得到进一步改善。

资本结构不均衡从国内上市银行的资本结构来看,核心资本占绝大部分,附属资本相对较少,尚缺乏具有吸收损失性质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

2016 年末,国内上市银行核心资本占资本净额的比例均超过70%,大型商业银行除农业银行外均超过80%。

核心资本主要已普通股股本和留存收益为主,其他核心资本极少。

内源性融资能力较弱巴塞尔协议Ⅲ和《资本办法》更加重视核心一级资本的作用,国内大型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水平虽整体高于中小银行,是由于在核心资本构成中,大型银行的普通股股本远大于中小银行,但通过提高盈利能力和利润留存补充核心资本的能力明显较弱。

中小银行风险资产增速仍较大在国际金融危机持续影响和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的形势下,商业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把握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风险加权资产增速得到控制。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会立即对财务指标造成压力,而是随转股进程逐渐摊薄,市场影响也小于直接股权融资。

二、机遇《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冲击与其他国家比,相对来说是比较小的,它为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更多的机遇,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不断改进自身的资本管理水平,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及其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启示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及其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启示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及其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启示2010年11月20日全球银行业监管者达成《巴塞尔协议III》,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本文从2004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存在的缺陷出发,结合《巴塞尔协议III》的改进,探讨其对推进和加快我国银行业改革和发展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III 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巴塞尔资本协定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所促成,旨在强化国际型银行体系的稳定及维护银行间公平竞争,目前已发展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国际标准。

从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议到2004年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经历了一个内容不断更新、方法不断改进、思想不断成熟的深化过程。

经多次修正和改进,最终形成了一个以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市场纪律为三大支柱,以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2004年新协议增加了以内部评级法计量银行风险资本的核心内容,使之更具风险敏感性,运作更有效率。

然而在由次级贷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下,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缺陷暴露无遗,直接催生了《巴塞尔协议III》。

2004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缺陷2004年6月通过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旧协议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三大支柱的重要性,并做出了诸多修改。

一是将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导的控股公司纳入最低资本充足率约束范围,并增加对证券化资产的限制。

二是将操作风险一并纳入资本监管要求,实现从单一资本充足约束向全面风险管理的转变。

三是制定更加灵活动态的规则,因地制宜,允许各国监管机构充分考虑国内金融环境及体制差异,确定适宜的资本协议实施计划。

四是引入市场约束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借助市场力量实现银行高效稳健经营。

尽管如此,2004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还是存在不少不足,主要表现为:(一)鼓励在新兴市场经营的银行的次优行为新资本协议鼓励在新兴市场经营的银行的次优行为,并在信贷危机中加重银行的惜贷行为。

论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意义

论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意义

论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意义14金融2班沈朱源 1400702215一、前言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并逐渐蔓延至全球,成为历史上最严重的全球性经济危机之一,其影响之广、损失之大,足能够与1929年的“经济大危机”相提并论。

作为全球大国之一,我国也深受其影响。

在社会逐渐发展的今天,人们规避风险的能力理应不断增强,为何仍然出现了如此大的经济危机,这是令人反思的。

从发生经济危机的原因上看,这是一个由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引起信贷危机最后转化为流动性危机的过程。

可见商业银行在这次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过度放宽信贷标准大大提升了潜在的信贷风险;大量发行抵押贷款证券进一步促使了次级贷款的发放;互相提供信用违约互换外部信用导致已转移的信用风险回归;高杠杆率导致金融风险积聚等。

这些足以说明现今商业银行仍存在比较大的问题,那么如何改善其不足,使其发挥最佳作用呢?2010年9月,“巴塞尔协议Ⅲ”应运而生。

二、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1、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尽管在最初的巴塞尔协议中已经涉及了资本监管方面的要求,但由于存在缺乏全球统一监管调整标准、监管科目与会计报表科目不匹配等问题,导致银行业很多机构不能充分化解相关风险和信贷损失,也使得资本监管工作遇到很多问题,因此,新协议要求将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由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资本充足率仍为8%。

同时,对于上述监管标准的进程也做了初步的安排。

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达到3.5%;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5%;本充足率应达到8%。

到2015年1月1日,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

2、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巴塞尔委员会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教训,为了进一步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商业银行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能够有效避免重大损失,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技术 , 鼓励银行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 市场透 明度 和市场 纪律 的要求 。新 协议 要求 银行 建立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 遵循 市场纪律, 刺激银行保 持雄厚的资本基础以防范潜在风险损失 , 推动银行和金融体
系有效 、 安全 和健 康地发 展 。
二、 巴塞 尔新资本 协议 的演 进
重要 。
系统的产生。该协议的实施大大提升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
但它包含 了以下缺陷 : 1 只涉及 了信用风险, () 未考虑银行
经 营 中的全部风 险 ;2 根据 对债 务 人种 类 的简 单 划分 对 信 ()
贷资产分配风险权数 , 不考虑信用等级, 无法精确地反映银 行的实际信用风险及 资本要求 ;3 未考虑银行业绩、 () 资本
力应 对所有 预期 和非 预期 损 失 ; 外 , 行 需要 保 证 实 际资 另 银 本 平衡不但 符合 以上评 估 , 而且 能充分利 用资本 投 资工 具 和 资本 管理手 段来 优化资 本金 的运作效 率 , 满足股 东 的投 资 回
报期 望。
银 行作 为以股 东价值 最大化 为经 营 目标 的盈 利主 体 , 必 定 要超越 监管 资本最 低资 本要求 , 资本不仅 能 真实 反映 实 使 际风险 , 具有创 造价值 的功 能 。因此经济 资本 逐 渐成 为 而且 银 行管理 的 主线 。 在过 去 的几 十年 问 , 行管理 领域 发生 的最 为 显著 的变 银 化 是 , 行 内部管理 重点逐 渐从传 统 的以财会 为基 础 的财产 银
主要进 步 , 并在此 基础上 结合 中国商业银行 资本 管理现状 和存 在 的 问题 , 完善 中国商 业银 行 资 本 管理提 出对 策和 就
建议 。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062-01摘要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是新的国际金融环境下各国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最新法则,就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应全面、准确把握新协议的主要精神,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商业银行金融危机一、巴塞尔协议历史英国于1980年公布的“资本衡量”(measurement of capital)文件中,就提出了用资本比风险资产比率来衡量的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指标;1981 年澳大利亚要求新建银行的资本与资产比例不得少于6.15%;美国从 1981 年起要求银行总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不得少于6 %;香港 1986 年《银行条例》中规定银行风险资产比率不得低于5 %。

成立于 1975 年,来自于“十国集团”成员国和卢森堡、瑞士中央银行的总裁成立了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理委员会,通过十二年的运作,于 1987 年 12 月终于完成了巴塞尔协议。

1988 年的《巴塞尔协议》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二是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粗线条地确定资产风险权重;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协议还制定了十国执行协议的时间表,确立了一个五年过渡期,将1987年末到1992年为止的五年分为三个阶段,最终于1992 年末达到协议的要求。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经济全球化速度加快,金融业飞速发展,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特别是资本证券化趋势迅猛扩张以及多种资本工具的出现,使得巴塞尔协议中的规定越来越无法涵盖现代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使得局部的金融危机有蔓延之势。

巴塞尔委员会根据这些变化,最终于2001年1月颁布了“新巴塞尔协议”(new capital adequacy accord)意见稿,并拟于2005年正式在全球推行。

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新协议对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影响按照新协议的要求计算资本充足率,会使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下降,资本充足率水平偏低是我国银行长期面临的一个难题。

至于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问题,2004年国家动用450亿美元国际储备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补充资本金后,其资本充足率分别达16.5%和14.14%。

2005年4月,国家动用150亿美元外汇储备向中国工商银行补充资本金使其资本充足率达到6%。

可以预见,通过国家注资和其他方式,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其抗风险能力将得到增强。

但是,新协议的实施会拉大国内商业银行与国际银行资本充足性的差距,新协议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即内部评级法和标准法。

内部评级法是新协议所倡导的方法,也是用来计量银行风险方法的发展趋势.一般而言,根据内部评级法可将同一家银行的风险资产规模较原计算方法减少2%-3%.对于经营状况较好的大银行,这种下降幅度更为明显。

据英国《银行家》2000年7月的世界前1000家银行排名结果,位居榜首的美国花旗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为6.65%,如果按内部评级法计算,其核心资本充足率会达到10%以上。

众所周知,内部评级法要求较高,也比较复杂,一般只有发达国家才有条件采用.这就会相应降低发达国家资本要求,而相对的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的资本要求。

最为典型的实例是,在新兴市场国家中,有能力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是一些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的外资银行.这些银行通过采用内部评级法,能够以低廉的价格向新兴市场国家的优质客户提供各种金融产品,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在竞争中陷入被动.原因在于新兴的市场国家中,当地的优质客户如果用内部评级法可以获得较低的风险权重;但如果采用标准方法,由于其中的许多客户没有获得外部评级,风险权重往往达到100%。

入世后的中国银行业,无论在地域还是在业务范围都逐步对外开放一些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相继入驻内地,由于计量方法的差异导致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监管资本的差别,拉大了国内商业银行与国际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上的差距,使国内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新资本协议仍然把最低资本量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为了与新协议接轨,与国际银行相竞争,我国银行目前面临的就是如何在新协议下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问题。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及其对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改革的启示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及其对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改革的启示

——英国汇丰银行:2006年至少能达到内部评级初级法
2.3.2 中国商业银行应对新协议的措施
——中国已有数家商业银行准备或正在参照新协议的要求, 开发新的风险管理体系
16
3、欧美银行业关于新协议的争论及原因分析
3.1、欧美银行业关于新协议的争论
——新协议的适用范围
——新协议的复杂性:监管难度、技术开发难度、成本与收 益。
——新协议的是否具有亲经济周期性
——操作风险放在第一支柱还是放在第二支柱 ——表外业务的处理与风险分散效应
17
3.2
欧美银行业关于新协议争论的原因分析
3.2.1
金融体系的差异:
——欧洲银行主导金融体系;美国资本市场主导金融体系
3.2.2 银行规模的差异 ——四类贷款分析技术:财务报表型贷款、抵押担保型贷款、统 计模型技术、关系型贷款。 ——两类信息:硬信息与软信息 ——交易成本:信息成本、代理成本
资产负债管理 负债管理:存 资产管理:资产质量一票 款立行 否决
风险管理 基层行管理决策: 合规决策,风险最小化
22
1.3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改革趋势
1.3.1
信贷授权
——1997年以前,在直线型管理模式下,从总行到分行、从分 行到支行,贷款审批权逐级下放,以提高基层行的活力。
——1998年起,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审批权下开始向分 行上收。 ——1999年起,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暴露,政府管理部 门提出“收权严控”,贷款审批权限进一步向总行集中。
14
2.2.5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中国银监会的意见
——对外:2006年以后不实施新资本协议
——对内:鼓励并推动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开发内部评级法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内容:
3.在资本分类和风险权重的基础上,报告确定了资本充足率8% 的标准和核心资本充足率4%的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CAR”) 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风险资产以百分比表示的量,其计 算公式是: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资产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资产 风险资产=资产×风险权 重 (2)协议的主要目标 :监管视角从银行外转到银行内,监管 目标更加明确具体;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 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促使银行强化内部资本管理 机制的建设;使监管范围从国家分散监管到国际统一监管
三大支柱细说
2
第二支柱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 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 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 战略。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 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 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 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 本。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 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 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 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 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 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
发展:
1975年2月,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在瑞士巴塞尔市召开会议,成立巴塞尔

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摘要: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其高效运行和安全稳定对一国的宏观经济至关重要。

近些年来,由于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发展,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严重影响着一国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一个不稳健的银行体系可能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损害了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不能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与必需的职能。

因此如何对银行业的监管以及银行的发展趋势,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监管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五大商业银行正文:一、什么是《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1、《巴塞尔资本协议》产生的背景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

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将管制理论运用到银行领域,并逐步取得了共识。

他们认为,在追逐论、社会利益论及管制新论三种最有影响的管制理论当中,“捕获论”(The Capture Theory)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视为博弈中的猫与鼠,最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张放弃管制。

2、各期《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启示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启示
C S) 《 O O 在 全面 风 险 管 理 框架 》 中指 出 “ 面 风 险 管 理 是一 个 过 判 断风 险 转 换 , 增 强 风 险 管理 的 主 动性 和 前 瞻 性 。 全 将
程” 有 8 相互 联 系 的 要 素 , 内 部环 境 、 , 个 即 目标 设 定 、 件 识别 、 事 风 险评 估 、 险对 策 、 制 活 动 、 息和 交 流 、 风 控 信 监控 , 8 要 素 这 个
监 督 检 查 ;三 是银 行 业 必 须 满足 的信 息 披 露要 求 。 巴塞 尔新 资
率 ( D)违 约 损 失率 ( G , 要 衡量 每 笔 资 产 的 风 险状 况 , P 、 L D)即 其
本 协 议要 求 市 场对 金 融 体 系 的安 全 进 行 监 管 ,也 就 是 要求 银 行 倡 导 的 内 部评 级 法 基 本 要 求 就 是 银 行 首 先 建 立 有 效 的 内部 风
提 供及 时 、 可靠 、 面 、 确 的信 息 , 便市 场 参 与 者据 此 作 出 全 准 以 险评 级系统 ,内部风险评级系统通常又包括客户评级、债项评 判 断 。根 据 巴 塞尔 新 资 本协 议 ,银 行应 及 时 公开 披 露包 括 资 本 级和 组 合 评 级 。 约概 率 (D)违 约 损 失 率 ( G 、 约 风 险敞 违 P 、 L D) 违 结构 、 险 敞 口、 风 资本 充 足 比率 、 资本 的 内部 评 价机 制 以及 风 口 ( A 、 期 损 失 ( L 和 非 预 期损 失 ( ) 关 键 指 标在 授 对 E D) 预 E) UL 等
本 协 议》 工 程 。按 照 我 国 商业 银 行 的 发展 水 平 和 外 部环 境 , 的 短 照 值 , 户 经 理 和 风 险经 理 可 从经 济 周 期 、 业 、区域 、 场格 客 行 市 期 内我 国银 行 业 尚 不 具备 全 面 实 施 《 巴塞 尔新 资 本协 议》 的条 局等多角度全面掌握客户的系统性风险、财务风险、经营状况 件 。因此 , 国 银监 会 确 立 了分 类 实 施 、 层 推 进 、 步 达标 的 和 信 贷 记录 ;再 如可 利 用 内部评 级 系 统 ,定 期 跟踪 和 监 测 客户 中 分 分

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潘沁余珊萍一、引言2010年l1月12日闭幕的二十国集团(G20)首尔峰会通过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此前拟定的有关银行资本与流动性框架的新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其时间表也得到了一致通过。

巴塞尔协议Ⅲ将对各国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产生深远影响。

在达成最终方案之前,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都有过不少不同意见,巴塞尔委员会也经历了多方征求意见和修改方案,如资本要求的提高和杠杆率指标值由4%调整为3%等等,但最终新的框架获得了一致通过和较高的国际评价,成为未来各国金融监管和机构发展的追求目标。

在经济金融恢复期间,巴塞尔协议Ⅲ的通过仍然有重要的意义,通过缓解亲周期效应的反周期框架在繁荣期间不但不放松监管,还将多计提的储备用于未来危机期间(The Basel Committee, 2009)。

为了防止资本框架的不足性,还加入了流动性的全球标准,以避免类似北岩银行的案例发生(资本指标较好,但却难以避免流动性风险)(Stefan Walter,2010)。

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巴塞尔Ⅲ的了解,不少商业银行认为,新的有关资本和流动性的方案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影响不是太大。

巴塞尔Ⅲ的监管措施会通过中国监管部门的监管指标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银行的资产负债组合,进而影响到社会的金融资源配置状况。

巴曙松(2010)认为,中国的银行业可以借此契机适应银行业经营模式多样化的探索,鼓励银行差异化经营;淡化存贷比管理,转向与资产负债全面匹配的资产负债管理;关注现金流状况,根据金融市场发展新趋势合理设置流动性监管指标,真实反映流动性风险;突出研究金融机构偿债能力,适当控制杠杆比率。

但也有一些不同意见,张燕玲(2010)从国际贸易融资的角度来看,认为引入杠杆率监管工具对信用证、保函等贸易相关表外资产与金融衍生品等其他表外资产一律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Credit Conversion Factors,CCF)折算成表内资产进行杠杆率计算,是欠缺考虑的。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启迪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启迪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启迪作者:张文秋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1期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来限制银行在资本不足的情况下盲目扩张,保证国与国之间商业银行业务的平等竞争。

然而,随着资本市场规模的发展壮大,金融全球化、一体化趋势日渐明朗,金融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银行业和资本市场的风险也变得日益复杂,巴塞尔协议逐渐难以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求。

因此,2004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出台,并成为全球银行业普遍认可的行业监管法则。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满足新形势下全球银行业监管的需要,避免旧协议暴露出的局限性:过分强调单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协议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做了8%的统一要求,但是鉴于银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及各银行自身资产状况的差异,统一的资本充足率可能使部分银行陷入经营困境。

信用风险资产计算方法单一;协议对所有银行都适用同一信用风险资产计算规则,使得各银行无法有效识别不同层次的信用风险差别,且风险监管机制不具备足够的敏感性。

新巴塞尔协议出台,为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资本风险管理思路:新协议主要由三大支柱构成:一是最低资本金要求;对那些计量风险暴露比较充分、风险管理技术成熟的银行降低资本要求。

二是监管当局监督检查银行内部的风险资本评估;使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数量相匹配,也使监督银行的资本级和其风险管理水平匹配。

三是提高信息披露的市场约束;对银行实行全面风险的社会监督,有效的提高金融体系中潜在风险的监管效率。

新协议在原协议的基础上提供一个更加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通过建立最低资本要求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

它在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的风险监管思路上,提供了相对完整的银行内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我国商业银行在资本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尚未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风险监督管理体制我国商业银行在经历财务重组、机构改组、股份上市之后,财务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法人治理结构日益完善。

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

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

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新巴塞尔协议是世界银行业发展与竞争的产物,它主要是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协议。

2004年6月正式发布的新资本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银行资本监管的最新成果。

它吸取了自1988资本协议以来巴塞尔资本监管文件的合理内容,对存在的不足之处作了改进,同时积极吸取当今世界先进银行的管理方法,形成了以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核心内容的资本计量与风险监管框架。

新巴塞尔协议的产生代表着国际银行资本监管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进一步提高风险监管的能力。

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监管将提供很好的借鉴作用。

本文主要对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进行研究,分析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会给我国银行业发展带来的影响,并提出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对策。

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地介绍了旧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引出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

第二部分分析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会给我国银行业发展带来的影响。

第三部分提出一系列相应的建议性对策。

文章运用实证、比较、举例、引用等方法,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提出了完善我国银行监管的策略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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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启示
【摘要】资本充足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保证,是对商业银行业务中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防范。

《新巴塞尔协议》中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很深远的启示。

根据协议中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增加分子、减小分母的政策均可以实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标。

同时,次贷危机中花旗银行的启示也说明了对资本充足的理解应该是动态的,发展的。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
一、资本的功能
商业银行资本具有多种功能:吸收银行的经营亏损;为银行的注册、组织营业以及存款进入前的经营提供启动资金;有助于树立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为银行的扩张,新业务、新计划的开拓提供资金;监测银行增长,保证增长的长期可持续。

总之,银行资本的关键作用是吸收
意外损失和消除银行的不稳定因素。

二、《新巴塞尔协议》
20世纪80年代后期,各国金融当局逐渐把银行的最低资本与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联系起来,《巴塞尔协议》的提出更是统一了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

《新巴塞尔协议》继承了原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保留了原协议关于资本构成的定义和资本充足率8%的规定。

但新协议增加了对操作风险的监管,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总资本/[风险加权
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100%
三、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根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可以推出两种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即“分子政策”与“分母政策”。

所谓的“分子政策”是指增加总资本以扩大分子,其中包
括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而“分母政策”则是指降低加权风险总资产以减小分母。

1.分子政策
(1)增加核心资本
内部融资、提留收益是增加核心资本的首要方式。

在银行低利时代下,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是增加利润的重要方式。

另一方面,银行应大力发展风险较低的传统的中间业务,如收付业务、结算业务或与贸易有关的融资等业务;同时银行也应适度开拓新型中间业务以提高收益。

政府注资是增加核心资本最快捷的方式。

国家以财政预算、发行特别国债或者以外汇储备的方式向商业银行注资。

政府注资在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中占比很大;在次贷危机后,美国等世界各国的央行均临时采用这种方式对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紧急输血。

但这种方式存在产权不清道德风险等问题,因此,政府注资只能作为一种临时应急的辅助手段。

上市融资、引进外部投资者是增加核心资本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股权融资的方式能带来附属的收益,即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

(2)增加附属资本
发行长期次级债券是资本充足率不足的缓解之策。

但发行长期次级债券不能作为资本规模扩大的长期途径,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银行资本结构。

可转换债券是增加附属资本的理想途径。

可转换债券可以弥补银行在日常经营中的损失,并且利息允许推迟支付;同时,由于可转换债券拥有转化成股份的权利,其利率低于次级债券利率。

因此,发行可转换债券对于商业银行提高附属资本有很强的正效应。

增加计提普通准备金是银行经营的双刃剑。

一方面,增提普通准备金是一种内源融资的方式,没有债务负担,因此是较理想的增加资本的途径。

另一方面,提高准备金必然会侵蚀银行利润,在赢利性与安全性之间银行必须做出必要的权衡。

2.分母政策
(1)降低风险资产权重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中分母的资本是指经风险加权后的资产,因此,减小分母并不意味着要减少资产规模,优化资产结构,降低风险资产权重就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但同时高风险伴随高收益,降低风险资产权重也会相应缩小银行收益,进而影响到资本的积累。

(2)处理不良资产规模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规模都非常巨大。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实现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大大提高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减轻了其经营负担。

但不良资产的预防与治理依然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在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上积极创新,如资产证券化等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该本着审慎的原则开展资产业务,减少不良资产的进一步产生。

四、花旗航母次贷搁浅的启示
资本充足率作为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有效指标,其内容与细则是在不断地发展进步中的。

与此同时,资本充足率只是一个参考指标,资本充足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没有倒闭的风险。

超级金融航母花旗银行在次贷危机中的搁浅就是强烈的例证。

花旗集团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机构,其资本充足率始终位于世界各大银行前列。

然而在此次次贷危机中,花旗银行却损失惨重,岌岌可危。

究其原因,一是花旗银行的主要业务是零售业务,其中消费信贷占比很大,因此房价上涨使很多房贷变成了次级贷款。

二是在2006年之前,全美疯狂发行CDO,花旗承销了340亿,成为了仅次于美林证券的第二大承销商。

同时,花旗通过建立渠道,即所谓的结构性投资实体(SIV),购进了价值1000亿美元的次级CDO。

SIV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其经营状况不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但其最终的损失却仍然要设立的银行埋单。

在这种情况下花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并无异常,但危机却逐渐逼近。

此案例说明银行监管应该与时俱进,要紧跟金融创新的步伐。

资本充足率是一个客观指标,它能保证商业银行在正常经营下的稳健性。

但是将此指标作为监管风险的唯一指标是远远不够的。

资本充足的定义应该随着市场变化而变,8%的标准不应一层不变。

在保证资本充足的情况下还应关注资产结构、资产质量、资产负债匹配度等问题。

同时,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表外业务也应引起必要的重视。

表外业务尤其是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由于其复杂性,其风险较难度量,监管难度因此加大。

如何将资本充足与资产负债内外管理相结合将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亟待解决的课题。

参考文献:
[1]庄毓敏.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葛彬.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研究[D].同济大学,2007.
[3]贺潇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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