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
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
能动司法是一种积极应对社会变化,满足人民需求的司法模式。
它强调在保障法律实施的同时,追求对社会公正、公平和效率的积极影响。
以下是关于能动司法基本概念的详细解释。
1. 探索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模式
能动司法首先强调对时代发展需求的积极响应。
在保障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注重研究和适应社会变化,将法律原则与实际社会情况相结合,寻求最能满足社会公正、公平和效率需求的司法模式。
2. 推行普法教育
能动司法强调通过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也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法律纠纷,增强社会的法制观念。
3. 强化审判责任制
能动司法强调审判责任制的强化,明确法官在审判中的责任和角色。
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官考核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保证法官在审
判中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4.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能动司法强调法官应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非法的外部干扰。
这是保障法律公正实施的关键,也是能动司法的核心原则。
5.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能动司法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处理案件时,不仅关注法律事实和规定,也注重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同时,能动司法也关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努力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
总结:能动司法是一种积极的、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模式。
它以普法教育为基础,强化审判责任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满足社会对公正、公平和效率的需求。
司法能动
2009年8月,最高院院长王胜俊提出能动司法以来,引起了各界的热议,对于以社会导向中国式能动司法的评价,主要遵循着以下思路:先对能动司法的内涵的内涵做一个简单的界定,继而分析我国能动司法的独特性,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提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能动司法的内涵《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对司法能动的定义表述为: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遵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理念及基于此理念的行为。
但是我国的司法能动并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在问题意识、司法能动主体、司法权性质的理解以及最高法院的功能定位等问题上方面不同,具体内涵可以概括为三方面,能动司法是一项司法政策,它以解决当下司法突出问题为直接目的;能动司法是一种司法理念,它树立了“能动”和“服务”的司法新理念;能动司法是一项司法战略,它以谋求中国司法的自主道路为最终目标。
具体来讲,即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服务型司法;分析研判形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
二.我国能动司法的独特性一是具有目的和指导原则的上的确定性,它以我国的根本政策为价值取向,而且强调不能超越法律,由此可以避免能动司法的的手段化和随意化。
二是我国能动司法具有实施的高度统一性,有自上而下的监督和指导,可以避免结果的混乱。
三是强调社会矛盾的化解,要求法官在恰当的时机,运用正确的方法处理纠纷,高效化解矛盾。
四是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强调凡属于司法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指导。
三.我国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首先,能动司法构成了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
,回答了司法是什么以及如何进行司法的问题,亦即司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从而构成了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
要求人民法院在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治性的基础之上,更好地体现人民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司法克制为主兼顾能动
司法克制为主兼顾能动摘要:司法能动不同于能动司法,政治基础不同;服务对象不同。
中国当下实行司法克制为主的原因主要有:司法权不独立;司法资源的短缺。
司法必须得能动,我们可以从立法、司法这两方面进行探讨。
中国司法克制与能动都有其益处,若单纯地走极端采用纯克制或单纯能动的方式,都不利于中国法治的发展。
因此,笔者建议兼采二者的优点,在二者的交流中共同推动中国法治更好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司法克制;司法能动;能动司法一、司法能动不同于能动司法司法能动不同于能动司法,两者最明显的区别有以下两点:首先,政治基础不同。
司法能动源于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三权分立是其产生发展的土壤,尤其是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它是建立在分权,遵循先例,判例法以及司法违宪审查的基础上的。
而我国”能动司法”指的是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发挥主观能动性。
这种所谓的能动司法,只是法院努力履行审判职能意义上的能动,而不涉及也不可能涉及司法权能的扩张以及不同政府部门间的权利转移。
[1]其次,服务的对象不同。
美国的司法能动由于是基于三权分立而产生,因此,它必逃脱不了为三权分立服务,以制衡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为己任的宿命。
而我国的能动司法则不同,其服务的对象是党和国家,尤其是新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更有效地解决纠纷,而不仅仅是对法条的机械运用。
二、中国当下实行司法克制为主的原因首先,司法权不独立。
美国之所以能够较顺利地实行并贯彻司法能动,最基本的还在于其立法、司法、行政的相互分立,使得任何一个权力都不会轻易地偏离正轨,走向与自由民主对立的方向。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即讲到: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利,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2]而且,即使是美国的司法能动也是在法治相对完备之后才正式确立并施行的。
因为美国人也认识到了如果没有相对完备的法治体系作为后盾,它也很难保证法官在能动过程中的裁判权的乱动。
坚持能动司法,力行执法为民
坚持能动司法,力行执法为民作者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更是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基地。
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要以人民的利益作为出发点。
作为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基层人民法院,尤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切实增强坚持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应对新情况上提出新思路,在解决新问题上提出新举措,在攻克难点、热点问题上实现新突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我们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
为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大功夫:一、牢固树立亲民意识,培养群众感情,改进司法作风(一)畅通民意沟通机制,听取群众意见建立畅通的民意沟通机制,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围绕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促进民生改善,深入基层调研。
进一步找准改进工作的努力方向。
积极拓宽民意审判工作的认识和了解。
民意的通畅表达,是改进法院工作、提升群众满意度的源头活水。
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感受最深,了解最多,因而也最有发言权。
法院也只有广泛倾听民意,才能真正了解老百姓所思所想所急所盼,才能集思广益,做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大文章。
法院做好民意沟通工作,就是一切为了人民,理解人民群众的感受和要求,着重强化对群众意见的吸收反馈工作。
倾听人民群众呼声,了解人民群众愿望,把握人民群众需求,是人民法院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良好的回应机制是法院获取人民信任支持的法宝。
要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作为人民法院制定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认真梳理研究,切实加以吸收,及时给予反馈,,切实做到善察民情、善应民心、善导民意,努力实现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愿望。
保证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始终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树立亲民意识,培养群众感情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曾语重心长地说:“如果你们的家人在诉讼过程中愁苦不堪,你是什么样的心情?如果你的家里的一个案件长期解决不了,你的心情又会怎样呢?”---他教育我们,一定要学会换位思考,像对待亲人一样感受体察人民群众的疾苦。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1. 公正与独立:现代能动司法强调法官的公正和独立性。
法官应当对所有案件持公正的立场,遵循法律原则,不受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干扰,确保公众信任司法系统。
2. 法治与民主:现代能动司法将法治与民主原则作为基石。
它保证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司法权利和法律保护,法律要广泛参与并反映社会意愿,民主程序和法治原则相互促进。
3. 司法效率:现代能动司法追求高效和快速的司法决策。
为了满足公众的合理期望,案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申辩机会。
4. 透明与信息公开:现代能动司法倡导透明和信息公开。
法院应当主动公示案件情况、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让公众对司法活动有所了解,通过监督促使司法系统遵守法律和职责。
5. 创新与技术应用:现代能动司法推崇创新和技术应用。
通过引入现代化技术,如电子立案、电子庭审、电子证据等,提高司法效率,简化程序,提供更便捷的司法服务。
6. 司法教育与培训:现代能动司法将司法教育和培训视为关键。
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应接受全面系统的职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法律知识,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变革的需求。
7. 司法公正与纠错机制:现代能动司法强调司法公正和错误修复。
当司法决策存在问题时,应设立纠错机制,包括申诉和复议等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8. 国际交流与合作:现代能动司法倡导开放和合作。
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有助于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提升自身司法水平,为全球司法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是现代能动司法的一些核心理念,它们是为了适应社会变革和需求而提出的,旨在推动司法系统的发展和进步,并真正为公民提供公正、高效、可信赖的司法服务。
“能动司法”之反思
宁公安 司法管理 干部 学院 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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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 , 而是在 尚未真正形成的制度 限 法官在司法过程发挥主导作 用 ,主动 引 与当前中国面向社会的能动 司法可谓南 圈 制内, 充分发挥个人 的积极性 智慧 , 通过 导 司法程序 , 程序不 能完全由当事人支 辕北辙、 相去甚远, 虽然二者都是 能动
话语资源。围绕司法能动主义的争论, 既 宽严 相济 ; 调 判结合 , 调解 优先 ; 多 元化 增 ,涉诉上 访数量众多以及案件执 行难
针对 中 国当下 的司法 实践 ,也援引 了西 纠纷解 决机制 ;司法机关 积极主动地介 的现象居 高不下 ,社会矛盾纠纷处 于易
方的理论资源 ,可以说引发了一次法学 入案件 、 主导案件 的处 理 , 采取多种 司法 发、 多发、 频发、 群发状态 , 对社会建设、 J O 墓 0 L 1 A0NI z0 A D暑H NI ∽ r r RA一 0R 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空前强烈的共鸣。 便民 、 利民 、 惠民措施 , 高效 、 主动地进行 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的推进影响很大; 与 其 中各种理论观点 纷纷呈现 ,有的分歧 司法工作 。这 样一种 司法 工作 思路被形 此并行的是 司法 资源相对薄弱 , 不足 以 针锋相对 ,凸显了深层的理论一实践问 象地概括为 : 息事就是本 事 , 宁人 就是能 应对纠纷矛盾剧增的社会现实。 于是, 通 题, 值得认真总结 、 深刻反思 。 人, 摆平就 是水平 , 搞定就是稳 定 , 或: 能 过能动司法理念 ,转变司法方式成为我
辽 宁公 安 司法 管理干 部学 院学报
能动司法的模式与实践——从基层法院的视角切入
能动司法的模式与实践——从基层法院的视角切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作为社会调节的工具,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的运用法律保障人民权益,构建起一个更加完善的司法体系,能动司法模式应运而生。
从一线基层法院的实践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到能动司法模式的内涵与实际应用。
一、能动司法模式的概念及特征所谓能动司法模式,就是指在司法实践中,以法官为中心,倡导积极主动的司法态度,通过调查取证、加强预审与主动调解等多种方式,实现案件的快速审理及公正裁判的一种司法模式。
能动司法模式具有以下特征:(1)高效:能动司法模式鼓励法官积极主动,强调对案件的快速处理和及时救济,保证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质量:能动司法模式要求法官对案件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取证,保证审判的公正、客观、全面。
(3)加强预审:能动司法模式增加了案件预审的环节,有效筛选出重点案件,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审判效率。
二、能动司法模式的实践案例1.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通过申请海外司法协助,成功追回5亿外逃资金案根据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的统计,自2015年底至2018年底,该院共受理、审结跨境金融案件40余件,涉案金额近1700亿元。
其中,湖南某企业跨国逃废债案、一起洗钱案件、涉案金额最大的香港某公司向内地存管案件等,都对法院的创新力、综合能力、审判水平等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破案,这个基层法院的法官们通过了解国际间的司法合作关系,以及国内外司法协助程序等方法,不断完善办案方式,最终顺利将跨国外逃资金追缴回国。
2. 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市人民法院拟定“1+2+10”工作机制,多方协作共同加强诉讼管理为了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严格执行“快诉”制度,海口市人民法院组建了“1+2+10”工作机制,即以院长为第一队,副院长和秘书长为第二队,分别与管理、办案、保障等部门构成10个团队,全面协作,共同加强法院的诉讼管理。
通过多方合作,该法院成功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判决效率。
我国最高法院能动司法的路径选择
能 动司法 的模式 。 而 , 不 意味着 我 国的最高 法 院无 法发挥 司法 能 动性 , 国的 司法 实践表 明 , 然 这并 我 最 高法 院担 当着 重要 的能 动司法 作用 , 只是 与其他 国家 实现 的模 式 不 同而 已。
一
、
最 高 法 院能 动 司法 的现 有模 式
最高法 院是一 个 国家制 度体 系 中居于 司法体 系最 高位 阶 的法 院 , 有终 极 的 国家 审判 职 能和 具 强 大的社会 控制 功能 , 它通 常 为一个 国家 的宪法 、 司法 习惯和法 律文 化所 界定 并成 为一 国政治权 力
就各 国的法律 实 践而 言 , 高 法 院 的能动 司法显 然 与 司法 审查 制度 密 切 相关 。 最 正如 美 国学者 克里斯 托夫 ・ 尔夫所 指 出 的 , 沃 司法 能动 主义 的定 义主要 是 围绕 司法 审查 与宪 法 的关 系而展开 : 即 在何 种程度 上 司法 审查 被恰 当地认 为 是在执行 宪法 的意志 , 没有 掺 人 任何 法 官 自己 的政 治信仰 而 或 者政治倾 向。 司法 能 动 主义 的基 本宗 旨就 是 , 官应该 审 判案 件 , 不 是 回避 案件 , 且要 广 … 法 而 并 泛地 利用他 们 的权 力 , 尤其 是通 过扩大 平 等和个人 自由的手 段 去促 进 公 平 。 是 , 于我 国的最 高 但 对
我 国最高法院能动 司法的路径选择
张 榕
( 厦门大学 法学 院, 福建 厦 门 3 10 ) 要 是通过司法解释来实现能动司法 , 我 但通过对 “ 北大方 正案” 的实证分析表明 , 自身权力 的具体行使 过程 中, 在 最高法 院表现 出 了循环解 释及 功利性 司法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1.02•【文号】法〔2012〕269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法〔2012〕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9年,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理念。
近四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大力推行主动型、服务型、高效型司法,依法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了大批优秀能动司法案例。
2011年,王胜俊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选编工作,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示范作用,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参考,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遵照王胜俊院长重要批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正式启动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工作,专门成立了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担任评选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万鄂湘、江必新、苏泽林、X*X、南英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泽民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室。
2011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包括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工作小组,认真推荐本辖区法院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已生效的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候选案例。
能动司法 北京法院在行动
过 去人 们常常把被动性视 为司法 自身 的
北 京市法院坚持 能动司法 ,从纵横
规律 ,这从 “ 不告不理 ”和每一个具体 两个方 面化解社会矛盾 。 个案 中来看有其一定 的合理 性。但是 ,
被动性 是司法 的规律而不是 本质规律 。
合 审判工作更好地贯彻 ‘ 两便 ’原则 , 密 云法 院在这方 面的探索值得借鉴 。”
能动司法 ,这个对 于社会公众稍
法能动为借力点 ,对刑 事、民事案件中
符合规定 的贫 困当事人 给予 一定 的经济 救助 ,最大 限度地保护 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 ,以达到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 社会 稳
纵 是 指 ,以 案 件在 诉 讼 程序 的不
同时间 ,形成诉前化解— —诉前协调 、
从我 国司法制度的属性 和国情来 看 ,能
立案调 解 、诉前保全促调 解、执行催告 入诉讼程 序的现状 ,减轻 当事人诉 累 ;
动 司法 更符合 当代 中国经济 社会发展 的
现实需 求。司法的政治性决定 了人 民法 院必须 充分发挥能动性 ,紧紧围绕党和
及 时提 出司 法建 议 ,及 时完 善 司法 政 积极争取各 级党委、政府的支持 ,想方 策 ;要根据 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未雨绸 设 法 、统 筹解 决 信访 人 反 映 的法律 问 题 、实 际困难 问题 和思想情绪问题 的保 障 民生工作机制 。 此 外 ,北 京 市法 院还 侧 重对 民生 案件 中弱势群体 司法权 益的保护 ,以司
开发 区企 业的经营管理 和开发区 的科学 不 是因循守 旧、被 动应付。要运用政策 管理提供 法律指导等等 。这 是密云县法 考量 、利益平衡 、和谐 司法等方式 ,全 院 紧 密结 合 县域 工 作 大局 ,努 力构 建
上海法院十大能动执行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十大能动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法院十大能动执行典型案例今天(10月27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上海法院深化执源治理、强化能动执行新闻发布会,同步发布了上海法院十大能动执行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精准把握“快”与“慢”的辩证关系,体现执行法官担当精神与办案智慧,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二是注重加强执行联动,坚持综合治理、多方协作、多措并举,想方设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同向而行,依法稳妥做好利益平衡,尽可能采取“活封活扣”,最大限度降低对暂时陷入困境被执行人的影响。
?四是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生动实践“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要求,实现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五是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抓前端、治未病,从源头治理执行难题,大力推进执源治理。
/案例1/以能动执行理念规范、高效、价值最大化处置五万件涉案动产——“创某某”涉众型刑事财产执行案执行要旨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案件往往涉案财物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处置变现困难。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创某某”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案件办理中,坚持能动执行理念,以规范、高效、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等原则处置变现涉案财产,通过分类单件(单套)拍卖、逐一鉴定真伪、探索“无保留价拍卖”、借力社会化辅助力量等方式,顺利处置5万余件动产,提高执行到位金额,减少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受损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的司法职能。
基本情况被执行人:颜某某、张某某等15人执行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颜某某、张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上海创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以中国国际艺术品产权交易所名义,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招揽投资者开展艺术品产权份额化交易。
能动司法理念不足
能动司法理念不足
能动司法是指法官在审判中积极主动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法律适用和事实情况进行合理的裁判,注重司法效率和公正性的一种司法理念。
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领域仍然存在能动司法理念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法官可能出于各种原因,缺乏足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只是简单地执行既定的程序和规则,没有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背景进行深入分析和思考,在判决过程中的适度弹性和灵活性不足。
另一方面,由于人力、物力、制度等方面的因素,一些法院可能在审判中存在审理周期长、工作效率低等问题。
这些问题也成为限制能动司法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因此,为了提高能动司法的水平,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推动司法机构的改革和创新,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把握司法规律,坚持能动司法———关于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调研报告
把握司法规律,坚持能动司法———关于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0.27•【分类】司法调研正文把握司法规律坚持能动司法———关于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调研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刘瑞川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江苏调研时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河北省唐山市两级法院按照能动司法的要求,不断更新理念,依法主动服务,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依托基层组织综合调控,把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化解在诉外,在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唐山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7年,唐山市地区生产总值2779亿元;2008年,唐山市与广州、深圳、青岛、杭州等共同跨入地区生产总值“3000亿元俱乐部”;20 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下,唐山市GDP依然超过了3800亿元,位列河北省首位。
经济连年保持高速增长,民商事案件发案数却并没有随之高速增长:2007年,唐山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3669件; 2008年是69036件;而2009年收案总数降至63018件,同比减少6018件,下降8.7%;除受理案件数外,唐山市法院诉前调解结案是8633件,有6个基层法院实现案件受理数明显降低。
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河北省受理案件同比则上升8.62%。
一、历史背景:困境中的抉择多年来,人民法院一直坚持司法的被动性,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有告必理、有案必立,快立、快审、快判、快执。
计划经济时期,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较少,审判机制、体制能够适应工作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推进,公民法律素质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律师队伍日益壮大,基层组织职能弱化,大量纠纷以案件的形式不断涌入法院,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迅猛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异常突出。
关于能动司法 朱苏力
Post By:2009-12-19 13:01:00关于能动司法朱苏力(苏力*)在一篇论文中,我曾经对“能动司法”的提法表示某种程度的保留,但未能展开。
[1]在这里我想继续展开一些有关能动司法的思考。
一.为什么能动司法?自1990年代以来,由于引进了抗辩制,中国司法制度运行通过“放权”,即把之前完全由法院和检察院掌握的调查权完全或部分放给了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
这一改革本来是出于国家财政的考量,但带来司法风格的重大变化。
当法官不再独立搜集证据之际,抗辩制必然导致法官在司法中更多聆听,自然行为上显得消极,并且在听取证据时力求首先保持中立,而律师在司法过程中扮演了比之前更积极也更重要的角色,律师与法官互动导致了司法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更强调程序正义,而不是实体正义。
这一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基于利益驱动激发和促进了出庭律师的从业能力;而由于律师的能力提高,也大大推动了检察官和法官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的提高;由于分工,也提高了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主要是法官处理案件的数量,回应了社会对司法日益增长的需求;以及使法律规则问题和程序问题成为司法中的核心关注。
但由于中国社会的现状,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由于不可避免的城乡差别,也给司法留下了一些不能不面对的问题。
要理解这些问题,首先要看看抗辩制司法模式的前提假定:双方当事人在能力大致相当的律师的代理下通过法庭审理获得有关争议的基本真相,并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但这个前提假定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无法满足。
第一,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缺乏律师;[2]其次,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与实践者的天赋和经验有很大关系,而无论是法学院训练还是统一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均无法保证律师技能的统一和标准化;[3]以及第三,律师的不同能力有不同的市场价格,而不同当事人的支付律师服务的财政能力是不同的,更有理的一方当事人不会因自己有道理就能得到更好的、甚至同样能力的律师。
能动司法政策
浅析能动司法政策摘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宁夏考察时首次提出了能动司法一词,自此,能动司法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要话题。
我国目前正处社会转型时期,新型社会关系不断产生,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加剧,法律规范的僵硬难以适应日益变化的现实生活,这就给能动司法留下发展的土壤。
我国的能动司法不同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它是回应我国政治国情的一种司法政策,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它的特征。
坚持能动司法,是应付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期待的必然选择。
但是,能动司法政策推行中存在一些隐忧。
缺乏规则意识可能扭曲能动司法应有的轨迹,司法权威不高使能动司法难以有大作为,司法的局限性也决定了能动司法困境。
因而坚持能动司法,不仅需要转变司法理念,还需要加强监督和制约,更需要通过立法授权上升为司法制度。
关键词:能动司法司法政策制度理性规则治理一、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渊源传统法治理论认为,司法是被动的。
法院根据当事人起诉受理案件,根据当事人举证辩论中立裁判得出判决结果。
但是司法实践并非如此简单,”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一个理想的法官可能根据习惯的做法以及有关的政策性规定或原则以及多年的司法经验作出实践理性的决断,补充那些空白;在法律不明确的地方,他会以实践的智慧加以补充,使之丰富和细致;在法律的语言具有弹性、涵盖性、意义增生性的情况下,追求一种更为合理的法律解释。
”(1)法律在适用的时候从来不是完全被动消极的,法官在获取、审查、认定证据和发现、解释、适用法律方面总带有能动性。
同时,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的分化与重组还未完成,法律与社会关系以及主体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还未建立完备,法律规范的僵硬和现实生活的快速变化严重脱节,本不完备的法律条文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这就给能动司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司法能动主义的基本宗旨是: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要广泛的运用他们的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
能动司法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意义引言能动司法是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院,通过积极主动地参与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等程序,以及制定具体判决和裁定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
能动司法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 保障公正审判能动司法的意义之一就是保障公正审判。
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秉持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依法裁决争议。
能动司法使得司法机关能够积极主动地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裁判,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提高司法效率能动司法还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传统上,司法机关通常被视为被动的、等待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请求救济的机构。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传统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快速审理案件的需求。
能动司法的实施使得司法机关能够积极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减少案件审理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3. 维护社会秩序能动司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秩序是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基础,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一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
通过能动司法,法院可以及时处罚违法犯罪行为,为公众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这不仅有助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还能够强化公民对法律和正义的信仰。
4. 增强司法权威能动司法还有助于增强司法权威。
作为国家权力机构之一,司法机关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威来执行其职责和使命。
通过积极主动地参与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等程序,并依据事实和证据制定判决和裁定,能够提高司法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度和权威性。
这有助于巩固国家法制建设,增强社会对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
5. 推进司法改革能动司法对于推进司法改革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改革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议题之一。
能动司法使得司法机关能够更加灵活地运用相关法律条款,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判决和裁定,并通过积极主动地参与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等程序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司法能动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能动司法——以民事司法为中心的解析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赵钢内容提要:6月10日下午,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系列讲座(三)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顺利举行。
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钢以“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能动司法——以民事司法为中心的解析”为题作了精彩报告。
本讲座由我院肖建国教授主持,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部教授、国际诉讼法学会副理事长出口雅久出席了本次活动。
首先,赵钢教授提到能动司法这个概念提出的背景,即为实现将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落实到司法领域这个大目标,司法审判应该怎样做出自己应尽的职责。
他指出,虽然从功利角度考量,能动司法采取的一些举措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我们必须看到问题的深层或本质,以长远眼光来理解能动司法应该怎样践行才最符合中国法治的要求。
接下来,赵钢教授对我国能动司法的定位与现有规则的罗列,以及对当下我国能动司法操作偏差的分析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介绍了国外能动司法理念的发端和发展,指出我国目前对能动司法这一舶来品是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的。
赵钢教授认为,美国式的能动司法我们是学不来的,我们要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中国式的能动司法,即依法积极司法、法内积极司法。
此外,赵钢教授还针对当下法院推崇的诉前调解、派驻社区法官和巡回审判等举措的盛行提出了他的看法,认为这些实际上违背了司法权的运作规律,是对能动司法的偏颇理解。
讲座最后,同学们围绕能动司法与赵钢教授展开了积极的讨论,并以热烈的掌声对赵钢教授提供的这场学术讲座表示感谢。
主题: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能动司法——以民事司法为中心的解析主讲人:赵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持人: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时间:6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17:00地点: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主持人肖建国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我们今天下午的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系列讲座第三讲开始了,前两天我们的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系列讲座由江伟教授做了第一讲,由日本立命馆大学的出口雅久教授做了第二讲,今天很高兴邀请到了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赵钢教授给我们做第三讲。
浅谈对能动司法的一点体会
浅谈对能动司法的一点体会近期,能动司法一词频频见诸报端,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能动司法的理解众说纷纭,尚存争议。
作为基层法庭的一名工作人员,在此我不想过多的作理论上阐述,只就感触很深的个案谈一点体会,或许能从中得出一些零碎的结论。
我曾今办理过一起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原告诉称自己是被告的村民,被告经村民大会决议未给其分配土地补偿款,剥夺了其村民权利。
被告辩称,原告与其夫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亦未依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已形成事实婚姻,原告以户口未从被告处迁出为由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是其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事实上原告因出嫁已丧失村民资格,无权取得土地补偿款。
该案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提供的户口本证明其属被告村民,被告除当庭答辩外未提供任何其它证据。
该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对事实的认定上,即原告是否成立事实婚姻而丧失被告村民资格。
合议庭评议阶段,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不能因被告无证据轻率下判,法院对被告事实婚姻是否成立应依职权做进一步的调查。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收集,对于何为“审理需要”,《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作了明确规定,依职权主动调查的证据有两类: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其它任何情形,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根据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成立事实婚姻,原告也就没有迁户的理由,不存在规避法律的行为,原告应分得土地补偿款。
合议庭依多数人的意见即第二种意见作出判决。
该案一经判决,该村群众误以为原告贿赂了法庭,法庭作了枉法裁判,多次找法庭及主审法官闹事,甚至村长带领群众冲击法庭,之后,一些原来不想打官司,依法不该得到土地补偿款的群众也纷纷起诉,另有一些群众效仿本案原告,不办理结婚登记,不转户口,不举行结婚仪式,规避法律,企图在下一次土地分配补偿中取得不正当利益,这一案例的判决结果给该村以后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留下了隐患,也给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很大压力。
法院能动司法维护社会和谐计划
工作计划:________ 法院能动司法维护社会和谐计划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7 页法院能动司法维护社会和谐计划编者按:去年,我院工作在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上级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取得了一定进步,但距党和人民的期待和要求还存在差距:一些法官的思想观念、司法理念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服务大局和司法为民意识需进一步加强;少数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审判水平不高,有待进一步提升;涉诉信访问题、“执行难”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个别干警职业道德素质不高,违法违纪现象仍有发生。
对此,我们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今年法院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全县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更加注重为大局服务。
坚持能动司法,为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大力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妥善审理涉农案件,切实转变不适应新形势的司法理念、工作方法和办案习惯,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更加注重保障民生。
坚持以民为本,认真审理好涉及民生的案件;切实解决好涉诉信访问题,按照“事要解决”的要求,努力解决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进一步落实好便民服务措施,加大对困难企业和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真正做到司法为了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三)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第 2 页共 7 页力维护全县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进一步拓展调解领域,注重调解质量,提高调解效率,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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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广大群众的矛盾纠纷,而能动司法 有关法律文书、指令协助执行单位进行协助执行、公告、督促被执
的提出就是给予司法一定的能动性,更好的服务于人民。所以能 行人履行义务等等,这些工作所体现的职权不是司法权,而是行
动司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矛盾纠 政权”。国外执行机构的设置和实践也支持了这一观点,如依据
度的统一性,各级法院都有系统的对能动司法进行了实施,并且 有被动性、中立性、平等性等司法权的性质。也就是说执行行为
自上而下的进行监督和指导。我国能动司法的实施并不是单纯 具有行政权属性,而执行救济行为具有司法权属性。
的去依赖于个别法官的自由选择,而是系统的实行,可以避免在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折衷说从理论上正确区分了执行行为
理解能动司法,我们就要首先把握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 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得以及时有效的实现。
司法的被动性一直被视为司法的本质属性之一,它要求:司
二、我国实行能动执行的理由
法权自启动开始的整个运动过程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社会发展瞬息万
判,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要保持被动性、消极性、超然性,司法机关 变,而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和局限性,无法紧跟时代发展的步
实施能动司法中出现混乱结果。
和执行救济行为的不同性质,在制度上更好的优化审判权和执行
2.能动司法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矛盾纠纷、 权的设置,即审判职能由审判机构来实施,执行职能由执行机构
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我国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是保护 来实施。从实践来看,执行过程中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送达
的去实现社会正义。因此,司法的被动性侧重于司法程序上的正 执行权具有主动性、非审判性,追求及时、有效、连续。与以中立
义,防止法官滥用司法权力,司法的能动性则更侧重于实现实体 性、被动性、裁判性为特点的司法权有根本区别,因此执行权是行
上的正义,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可以说,司法能动性与司法 政权。三是折衷说。认为执行权既具有行政权属性,又具有司法
法律的精神实质,找准法与理的一致点,法与情的结合点,法与社 的强制行为,因此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二是行政权说。该说认
会生活的融合点。司法的能动性是对司法的实体运用而言的,在 为民事执行行为不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为了使生
法官对于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给与一定的权限,使其能够最大限度 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以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一)能动司法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政策为基本的价值
司法能动主义早在本世纪初既有国内学者给予关注,但确立 取向,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在法定权限和职责范围内的积
为我国司法理念的时间并不长,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 极探索和实践,否则就是破坏法治,因此要杜绝能动司法的随意
要设法使自己置身于一切提交其裁判的争议和与适用法律无关 伐,尤其法院执行工作是在开放的环境下进行,这就要求法官在
的事务之外,而不能积极主动地介入、干预或参与这些争议和事 执行过程中能够因地因时制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到能动
务。实践也反复证明,没有严格遵循司来自的被动性,就没有司法 执行。我国为什么要实行能动执行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的中立。然而,司法能动性的发挥是法治发展的必然,适度的能
1.执行权本身既具有主动性。民事执行权作为国家权力的
动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实质的正义。法官要将“死”的法律条文适 一种形式,对其如何界定,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
用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就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真正理解 一是司法权说。即认为民事执行行为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来实施
纷。其次,在解决了群众矛盾纠纷的同时,也消除了社会发展的 《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和俄罗斯
不稳定因子,为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环境,所以能动司法的最终目 联邦各主体司法局的司法警察负责强制执行法院裁判和俄罗斯
的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联邦其他机关的裁决,司法警察归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序列。美国
法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的体现运用,从而对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能动司法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 法院 执行工作 能动司法
作者简介:黄益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55-02
一、能动司法的概述
3.价值取向上的确定性。我国的能动司法是建设社会主义
◆政法论坛
2013 · 2(上)
的执行工作由地方或联邦执行官来完成。联邦司法部内设联邦 执行官署,联邦执行官署的最高领导为执行法官总监,由总统根 据参议院意见任命。地方执行官由公众选举产生。可见,执行权 也是行政权。
俊要求“坚持能动司法,努力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作出新的成 化。
绩”,至此能动司法在司法实务界被正式提出,其基本要求是发挥
把能动司法理念具体应用于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我们可以称
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 之为能动执行,其实质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积极有为、主动
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了能够更为准确的 执行,采取灵活、高效的执行措施,切实保障法院已然生效的裁判
被动性并存而且统一于整个诉讼过程,必将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权属性。理由是民事执行中包含了两种性质的行为——执行行
和法治文明的进程。
为和执行救济行为。前者是执行机关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我国能动司法的特征
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具有主动性、非中立性、非平等性等行政权
1.组织实施上具有系统性。我国对能动司法的实施具有高 的性质。后者是指执行程序的争议,如执行异议的审查,同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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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能动司法
黄益强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中,当前虽对能动司法还没有形成理论上的共识,但它已逐渐成
为各级法院奉行的司法理念。“执行难”是人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普遍认识,如何运用能动司法破解执行难,实践中早已出
现了各种各样的探索。本文首先对能动司法进行概述,然后分析我国法院执行过程中为什么要实施能动司法,以及能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