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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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中国投资银行申请免征国外银行和银团贷款协议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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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中国投资银行申请免征国外银行和银团贷款协
议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免征印花税,国外银行,银团贷款协议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税三﹝1992﹞18号
【发文日期】1992-01-10
【实施时间】1992-01-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海淀区分局(区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529号、1530号关于中国投资银行申请免征国外银行和银团贷款协议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内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中国投资银行同意大利西雅那银行签订的1000万美元贷款协议;同法国兴业亚洲有限公司签订的3500万美元银团贷款协议,外方所执的一份应照章缴纳印花税。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政策解析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政策解析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政策解析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以及国务院领导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有关批示精神。

2006年4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对如何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这不仅对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来说是一个极好消息,同时,这也为吸引其它资金和符合条件法人机构的参与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一、最新政策出台有关背景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在此之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等,只是在税收问题上以法规的形式规定要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实行税收优惠,但不够具体规范。

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只是解决了国务院内部机构改革后相关工作职责承担、衔接问题,对于实际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仍未很好地加以解决。

二、最新政策内容简要解析(一)制定和明确了免税基本条件对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格认定做出了详细规定:(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金融领域税收优惠政策

金融领域税收优惠政策

金融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一:银行业、非银行金融机构2012-6-271、增值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2、营业税◎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已废止)◎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到期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66号)◎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鲁税三字(89)40号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鲁税三字(89)40号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正文:----------------------------------------------------------------------------------------------------------------------------------------------------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鲁税三字(89)40号各市、地区税务局: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不少问题。

为统一政策,便于各地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合同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件》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这里说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金融组织,我省现已批准的金融组织有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住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

2、关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所说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贴印花如何掌握问题,经与国家税务局和省计委等部门联系同意,可暂按下列原则办理,即凡是市、地以上政府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收购计划,指派有关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均可以按照规定免贴印花。

3、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职工个人购买住房,对商品房经营单位或其他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与个人购房者签订的售房合同,在国家税务局未作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贴花。

4、为增加农业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支持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基础设离的配套建设,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定对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如改造农田、兴修水利、挖建鱼塘、虾池等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给予免征印花税的照顾。

二、产权转移书据1、国营企业之间的资产转移,虽然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但使用权已经改变,并且这种转移是在法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这样的资产转移也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政策解读

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政策解读

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政策解读导语:借款合同签订时缴纳的印花税是有减免政策的,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的规定,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纳税人的行业、年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型企业,以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例:建筑业年营业收入低于6000万元或资产总额低于5000万元的为小型、微型企业,交通运输业年营业收入低于3000万元或从业人数少于300人的为小型、微型企业。

特别说明两点:一是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是金融机构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另一主体不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地税函[2012]78号)明确了我省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方式,一是省局通过大集中系统根据纳税人2010年和2011年的财务报表、从业人数等信息进行小型、微型企业资格认定。

二是如果纳税人因大集中系统中信息不完整等原因不符合标准,但经补全信息后能后符合标准的,或者纳税人因不符合标准暂未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但在2012年至2014年的任一年度符合标准的,由纳税人先行办理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备案,待减免流程全部结束的同时系统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三、认定的减免期限1、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因不符合标准暂未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但在2012年至2014年的任一年度符合标准的,借款合同印花税认定的减免期限为符合标准年度的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其他经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认定的减免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11.02
•【字号】京国税[2000]179号
•【施行日期】2000.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营业税,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

(京国税[2000]179号2000年11月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各金融机构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委托发放的外汇贷款项目要单独核算,对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各分局要对所辖金融机构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委托发放贷款的情况进行调查,测算税源变化情况,于2000年11月底以前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
税的通知(略)。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越来越活跃,许多人在生活中需要借款来满足自己的需求。

然而,对于借款合同来说,印花税是其中的一项税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印花税的税率是根据合同金额来计算的,一般为合同金额的0.1%~0.3%。

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印花税的费用是需要承担的。

为了促进金融机构的发展,鼓励更多人进行借贷业务,我国政府提出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政策,这也为许多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二、免征印花税的法律依据关于免征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印花税的法律依据是《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在开办个人及企业贷款业务中,为其客户提供借款的,其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所以,在一定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上可以不必再加上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免征印花税的政策只适用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个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还是需要按照合同金额来征收印花税的。

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享受免征印花税政策时,需要符合一些条件。

目前,在中国大陆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包括以下几种:1.银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

2.证券公司:包括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长江证券等其他证券公司。

3.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大地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

除了上述三种金融机构外,还有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详细情况可在相关政府部门咨询。

四、免征印花税的范围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中,提供的借款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能免征印花税。

下面列出了借贷合同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的情况:1.借款人必须是自然人或企业法人;2.借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用于违法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3.借款合同必须是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出借的借款合同;4.借款可以是单纯的现金借贷,也可以是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5.借款的金额不限,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答疑】印花税的税务处理,八问八答!

答疑】印花税的税务处理,八问八答!

制药行业研究报告制药行业是一个关系到人们健康和生命的重要领域,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发展。

本篇研究报告将对制药行业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行业概况制药行业是指以研发、生产和销售药品为主要业务的行业。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升,制药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目前,全球制药行业的市场规模已经达到数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市场现状1. 市场规模:制药行业市场规模庞大,全球各地都有大量的制药企业。

其中,美国、欧洲和亚洲是全球制药市场的主要地区,占据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

2. 市场竞争:由于制药行业利润丰厚,吸引了众多企业进入市场,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企业之间在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等方面展开竞争,以争夺更多的市场份额。

3. 产品结构:制药行业的产品种类繁多,包括化学药品、生物药品、中药以及医疗器械等。

随着生物技术的进步,生物药品逐渐成为制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发展趋势1. 创新研发:制药行业需要不断进行创新研发,开发出更加安全、有效的药物。

随着科技的进步,基因工程、蛋白质工程等技术的应用将为制药行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

2. 医药结合: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药物与医疗器械的结合将成为制药行业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例如,药物给药系统的创新将提高药物的疗效和治疗效果。

3. 国际合作:制药行业是一个全球化的行业,国际合作将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各国制药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将加快新药的研发和上市速度。

四、面临的挑战1. 专利保护:制药行业的研发投入巨大,研发周期长,需要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

专利制度的完善将对制药行业的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2. 审批和监管:药品的研发和上市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管程序。

不合规的药品可能对人们的健康造成威胁,因此加强审批和监管是制药行业的重要任务。

3. 市场风险:制药行业的市场风险较高,药品的研发成功率低,市场竞争激烈,价格波动大。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加强印花税纳税服务,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安排,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为什么制发《公告》?2021年6月10日,印花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印花税法顺利实施,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发《公告》。

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公告》还明确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公告》主要内容是什么?《公告》共两部分8条规定,对以下征管和纳税服务事项予以明确:一是明确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包括对印花税据实申报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申报操作的方式,纳税期限确定的原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代理人扣缴印花税以及其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要求,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办理方式,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的要求;二是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明确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事项办理程序等。

三、如何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申报?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问:小额贷款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也未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组织,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应缴纳印花税。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如何确认?问: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如何确认?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商业票据贴现过程中涉及印花税吗?问:商业票据贴现过程中涉及印花税吗?答:商业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资源税销售额是如何界定的?问:资源税销售额是如何界定的?答:资源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中国银行关于办理买方信贷、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业务的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关于办理买方信贷、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业务的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关于办理买方信贷、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业务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0.08.01•【文号】•【施行日期】1990.08.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办理买方信贷、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业务的暂行规定(1990年8月1日发布)为了有效地使用和管理外国政府、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的买方信贷、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以下简称“三贷”),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的原则,并结合“三贷”的特点,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贷款的对象和范围第一条由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承办的“三贷”系外国政府提供或资助的出口信贷,只能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资本货物、技术及有关劳务。

第二条“三贷”的对象为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或被授权的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三条“三贷”可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它项目。

凡符合银行对外签订的买方信贷协议条件者,可申请使用买方信贷;凡纳入政府间“财政合作议定书”,并符合银行对外签订的政府贷款或混合贷款协议条件者,可申请使用政府贷款或混合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第四条“三贷”是外汇贷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使用此项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列入计划。

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我国利用外资计划和相应的年度固定资产计划。

为“三贷”配套的外汇、人民币贷款需列入年度信贷计划;二、资金投向正确。

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工艺技术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三、配套条件齐备。

与进口设备相匹配的国内各项配套条件,主要是资金、设备、厂房、水、电、汽、燃料等需逐项落实齐备;四、项目效益明显。

借款人所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有明显的经济效益,产品能直接出口创汇或可“以产顶进”,减少外汇支出;或者有显著社会效益,能改善公共设施,加强基础建设,有利于国计民生;五、还款确有保证。

借款人必须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能力或有可靠的还汇来源和安排;六、担保可靠落实。

小额贷款公司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

小额贷款公司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

小额贷款公司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
小额贷款公司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是一份文件,旨在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印花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印花税是指对特定的文件、交易或行为征收的一种税费,通常以固定金额或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

这个政策文件的目的是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本,促进其发展和提供更多的贷款机会。

根据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享受印花税方面的减免或优惠。

具体的优惠内容可能包括减少印花税的税率、延长缴税期限或者减少印花税的征收对象。

这个政策文件的制定背后可能有几个目的。

首先,它旨在支持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因为小额贷款公司在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那些无法通过传统渠道获得贷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

其次,通过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本,政府可以刺激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

最后,这个政策文件也有可能是为了推动金融包容,使更多的人能够获得贷款机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符合政策文件中规定的条件来享受印花税方面的优惠。

具体的条件可能包括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贷款对象的范围、贷款利率的限制等。

小额贷款公司需要遵守这些条件,并按照政策文件的规定申请相应的优惠。

总之,小额贷款公司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是一份旨在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经济优
惠的文件,其目的是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降低贷款成本,推动金融包容,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3.05.14
•【文号】国税函发[1993]705号
•【施行日期】1993.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印花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
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1993年5月14日国税函发[1993]70
5号)
河南省税务局:
你局豫税函发[1993]48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季节性贷款及短期货款的借据应否贴花的请示》收悉。

你局反映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季节性贷款和短期临时性贷款所签的借据应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我局(88)国税地字030号、(91)国税发155号文件的规定,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的各种期限的贷款不属于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或者借据应缴纳印花税。

对于上述贷款中的日拆性贷款(在此专指20天内的贷款),由于其期限短,
利息低,并且贷款和使用均有较强的政策性。

因此,我局意见,对此类贷款所签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收印花税。

部分合同不征、免征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部分合同不征、免征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部分合同不征、免征印花税的会计处理1.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双方都不缴纳,如公司与个人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2.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为依据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要按照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3.管道运输合同(双方都不缴纳)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4.再保险合同(双方都不缴纳)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5."权利、许可证照”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6.其他账簿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7.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列明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8.保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9.住宿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10∙会务服务合同(与租赁合同需要分开)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11.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明确!这些情况可无需缴纳印花税

明确!这些情况可无需缴纳印花税

明确!这些情况可无需缴纳印花税1.有两类企业,借款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截止到2027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2.注意这些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同业拆借合同、保户质押贷款合同、管道运输合同、再保险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等,均不征收印花税!3.《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实施后,部分的业务合同税率从之前的万分之5降低为万分之三!取消了尾数规定,新增了扣缴义务人!明确了计税依据、明确了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4.关于印花税上的优惠政策:1)自2023年1月1日起到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这也是我们经常了解到的“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2)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截止到2027年12月31日!3)建设和运输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截止时间2025年12月31日!4)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免征印花税!优惠时间截止到2027年12月31日!5)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6)国家商品储备单位免征印花税,优惠截止时间2027年12月31日!7)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截止时间2027年12月31日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优惠截止时间2027年12月31日9)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征印花税(具体有相应的应税凭证为准),优惠截止时间2027年12月31日10)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优惠截止时间2027年12月31日上述都是关于印花税的优惠,除了印花税还有其他的税种有优惠政策可以申请享受!比如招商园区中关于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均有相应的优惠!申明:文章来源转载自工一種一浩《税穗》了解详情可以移步。

国务院对经贸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国务院对经贸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国务院对经贸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正文:
---------------------------------------------------------------------------------------------------------------------------------------------------- 国务院对于经贸部、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一九八九年八月四日)
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同意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两年,对外贸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外贸公司为收购出口货源与国内有关企业签订合同的征免印花税,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结束——。

什么情况下免征税、减征税和不征印花税

什么情况下免征税、减征税和不征印花税

什么情况下免征税、减征税和不征印花税?印花税品目比较多,因此涉及的减税、免税、不征税规定也相对比较多,通过印花税相关政策,了解什么情况下免征、减征、不征印花税。

减征印花税资金账簿印花税减半征收,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免征印花税(一)其他账簿印花税免征“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二)个人购销住房印花税免征“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三)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免征“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四)企业改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免征“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五)公共租赁合同印花税免征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六)不满一角的印花税免征“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金融机构是否缴纳委托贷款业务合同印花税

金融机构是否缴纳委托贷款业务合同印花税

金融机构是否缴纳委托贷款业务合同印花税摘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自营类贷款业务中,贷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但是委托贷款由于其贷款性质的特殊性,在委托贷款三方协议中,既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又存在借贷关系,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类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并无明确规定,各家金融机构执行不一。

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进行探讨,分析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有助于厘清其中的关系,更好地发展委托贷款业务。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树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具体有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

而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只要发生了印花税税目中列举的行为就应该缴纳印花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对委托贷款合同(三方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金融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各有不同,下面从各方面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分析。

一、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委托贷款业务合同相关规定(一)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2条第1款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从上述规定来看,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二)代理类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14条规定: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性银行贴息贷款合同印花税减免

政策性银行贴息贷款合同印花税减免

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5〕47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5-12-22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6〕5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8-1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农发行字〔1996〕1号文《关于申请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行提出的对政策性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决定对你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贷款合同照章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你行提出的对资本金、公积金等免征印花税问题,按照国务院从严控制减免税的精神,不再给予特殊政策,一律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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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
复函
【标 签】中国银行三贷业务,印花税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地函﹝1992﹞16号
【发文日期】1992-06-14
【实施时间】1992-06-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中国银行信贷二部:
你行中行贷四[91]129号文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其中,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是指由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提供资金,具有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项目所签订的政府间的协议。

因此,买方信贷及混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性质上不同于政府贷款。

二、你行与国内用款单位签订的转贷合同与“三贷”合同(政府贷款、买方信贷、混合贷款)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不同,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在借贷经济业务中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同一签约行为,而是两类不同的合同。

因此,你行的混合贷款、买方信贷合同与转贷合同均应按印花税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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