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选举中的贿选及其治理
贿选现象的经济动因与对策
贿选现象的经济动因与对策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简称“村委直选”)作为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已经进行十几年了,自1988年6月1日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至今,27个省已完成了5届选举。
目前,全国60多万个村委会基本实现了真正的民主直选[1];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进程中取得的巨大进展,对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起着良好的推动作用。
但在村委选举中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和破坏正常民主选举的现象。
贿选就是其中的重要的一种。
本文对贿选现象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认识、打击和消除贿选现象有所裨益。
贿选的主要形式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的解释,贿选是指“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财物或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并对正常的选举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
由于全国不同地区,不同村庄的情况不一样,贿选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各种各样,主要表现形式有:1、馈赠实物。
这是在目前农村选举中最为常见的。
这些物品大到毛毯、羽绒被小到香皂、洗衣粉。
这些物品多为生活中的常用品。
贿选者有的是直接把物品送到村民家中,有的是要求村民到指定地点去领,还有的贿选者发给村民票证要求村民自己到指定地方换取物品。
如山东枣庄市山亭区某村李某想竞选村委会主任,在投票前到各家游说,并送上一张自己油坊的5公斤花生油票,村民可以凭油票到他的油坊领5公斤花生油。
2、赠送金钱。
赠送金钱进行贿选在村委会选举中也非常普遍。
金钱数额多的达数千元少的仅1元。
报载,2003年12月,河北省涉县上巷村进行村官换届选举。
村委会主任竞选人王急义对村民许诺:只要投其一票就可得到5000元。
结果,王急义拉票1200张,出钱600万元顺利当选[2]。
3、请客吃饭。
为防止落一个贿选的罪名,很多候选人采用了请客吃饭的手段进行拉票。
据报道,温州市沙城镇的酒楼在当地村委会选举期间时常爆满,十几桌的“贿选宴”热闹非凡。
我国贿选犯罪的现状、原因及治理对策
我国贿选犯罪的现状、原因及治理对策我国贿选犯罪的现状、原因及治理对策贿选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贿选犯罪多发,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该罪种的高发与多元社会需求、选举管理不严、腐败地方政治风气浓厚等原因密不可分。
贿选犯罪的现状贿选犯罪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参与人数低:由于贿选犯罪的普遍存在和过于频繁,公众对于参与选举的兴趣日益降低,选民的投票率下降。
2.贿选案件发生率高:我国许多选区内,贿选行为层出不穷,不论是候选人贿选与被贿选人行为,甚至包括选民的互相贿赂,都十分普遍。
3.花钱能够当选:在一些地区,选举的得票率与所投资的资金有着直接的关系。
这也导致了贿选行为的进一步扩散,造成选举混乱和失去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4.选举舞弊百出:贿选犯罪助长了选举舞弊的产生,从而导致选举结果虚假,不符合普通民众的意愿。
原因分析贿选犯罪的发展与选择体制和外部环境息息相关,其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官员选举制度不完善:过于靠近地方、过于大的官员选举制度无明确规定,容易让官员于选举中利用贿选方法占便宜,破坏当地体制的建设。
2.民意参与意识不足:公民权益意识的普及是了解民意、建立政权的前提。
因为选举受到了影响,许多选民选择了脚底气而不投票,而另一些人对选民贿选不管不问,导致这种生存威胁在短时间内平静了下来。
3.社会贪污潜在制度:社会强势群体、政治腐败和重返田园的工人、农民等群众都可以制造和投票行为。
这些潜在制度中隐藏了应对衡量和反腐的制度罪行。
针对贿选犯罪的治理对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政府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选举法规的制订:针对当前的选举问题,应该制订更完善的选举法规。
2.民意参与意识的培养:通过宣传、教育、媒体等手段,提高公民的权益意识和民主意识,增加选民对于选举的参与度。
3.依法查处贿选犯罪:对于贿选犯罪,应该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厉打击,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平正义。
村民选举中的“被贿选”现象如何防?
淡薄
首先 , 农 民在 选 举 中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有的 已习惯选举中 “ 贿选一被贿选 ” 。
认为 选举 是“ 老 一套 ” “ 唬弄 老百姓 ” “ 乡
无效 ” . 没 有 规 定 该 如 何 追 究 贿 选 者 的
其他法律责任 . 为此 . 应 修 订《 刑法》 ,
将 相 关 选 举惩 罚 的适 用 范 围扩 大 到村
力量 插手 等的影 响 , 近 年 来 有 的 地 区 的 村级 贿选现 象较 为严 重 , 虽 然 村 民很 排
斥贿 选 , 但 存 选举 过 程 中 , 候 选 人 采 用 威 胁 手 段 逼 迫 村 民 或 选 民接 受 贿 赂 , 使 得村 民不得 不 接受 贿 选 , 形成 了“ 被贿 选” 现 象 如 果 村 民不 接 受 或 不 服 从 其 条件 , 将 受到 打击报 复 接受贿赂 、 被 贿选 中的 威胁 方式 主要有 三种 。
势 力 直 接 竞 选 村 委 会 成 员 、甚 至 一 些 犯 人 狱 后 . 刚具备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 , 就 通过恐吓 、 威 胁 等 成功 当选 。 对 破 坏 村 民 选 举 的 行 为 惩 处 不
一 些 村 民 怀 有
“ 多一事 不如 少一事 ” 的求安心理 . 被 迫
严 目前虽 《 选举 法》 《 刑 法》 和《 村 民 委 员会组 织法 》 中有关 于贿选 等破 坏选
隐性威胁 。主要发 生 存选 前阶段 , 候 选
管理 、 监督的关注 , 落 实法 律 赋 村 民大
会等的权利 , 真正 “ 还权于 民” 其次 . 推 进 村务公开 . 使 村 干 部 的 工 作 真 正 处 于 群 众的 监督之下 , 从 根 本 上 约 束 部 分 候
贿选的成因及其整治
人 、农 民 、农 民工 等一线工农大众 的人大代 表 的比
例 。二是社会 阶层 的多元化 ,适 当吸收新 兴 阶层 的
民主 的本质 。更好 的体现人 民当家作主 。啊
( 陶林 ,法 学博 士 ,新加坡 国立大学 东亚研 究 所访 问学者 .河海大 学公共 管理学 院政 治学研 究所 副教授 .南京 大学法 学院博 士后 本文 系国 家社科 基金 课题 < 1 5 B KS 0 7 4 > 和 河 海大 学 中央 高校基 本科 研 业 务经 费课题 < 2 0 1 6 B 0 2 4 1 4 >的阶段 性研 究成 果/
举 法 》 规定 ,各 级人 大代 表 都 由选举 产 生 ,送 钱 拉票 、破坏 选举 ,是 对这 一根 本制度 的严 重挑 战 ,
一
旦 蔓 延 不仅 将 导致 对 所在 地 方 国家 政 权性 质 和
合法 性 的解 构 .还将 威胁 整 个 国家 政 权 系统 的政
治安全
贿 选 的成 因
包括 中共党 员 、 民主党 派 、归 国华 侨 、少数 民族 、 无党 派爱 国人士等 五是年龄结构 的梯级 化 不能
曩 资 团 2 0 1 政 6 . O 群 结 6 议 Z l Z H E N G Q U N Y l
方式 当选人 大 代 表 的制 度安 排 。例 如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和 地 方 各级 人 民代 表 大会 选 举 法 》 ( 以下简 称 “ 选举法 ” )第 3 4条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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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及其治理研究
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及其治理研究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时间:2008-07-24 15:15董礼胜田小红王琦第一章我国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贿选现象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经济上打破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营模式,实行了大包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大提高了农民生产建设的积极性,农村的生产力得到了解放,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从而推动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社会的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以往从属于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等农村基层组织的农户逐步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和利益主体,农户与农村基层组织在利益分配关系中的位置转换,使得农村基层组织原有的功能不断丧失。
与此同时,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和生产大队、生产队组织的瘫痪,造成了人民公社的部分权力开始从农村中退出,农村的社会治安、公共设施、社会福利、土地管理、水利管理等职能陷入了无人问津的状态。
农村的日常生产及农民生活的管理和组织工作的“真空”局面,客观上要求一种新的农村治理模式取代人民公社体制,一种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出现成为历史的必然。
以村民委员会为主要形式的村民自治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农民创造出来的。
从1980年代初期到现在,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村民自治在我国取得了广泛的发展,广大农村居民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参政意识、竞争意识等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对增强团结、稳定社会、发展经济都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村民自治的生命力。
然而,在没有任何现成经验可循,没有任何民主传统的农村进行民主建设,村民自治工作开展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
随着选举竞争性的增强,农村村委会直接选举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贿选就是其中一个较为引人注目、且亟须应对和着手治理的问题。
(一)什么是“贿选”贿选的英文解释是:practise bribery at an election 或get elected by bribery。
对贿选的处理
对贿选的处理贿选是一种违法行为,它对民主选举有着较大的破坏性。
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基层反映出这方面的类似问题比较突出。
它同时还具有模仿攀比效应,如不及时有效地加以制止和依法处理,一旦成势,将对换届选举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
1、对贿选行为人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破坏选举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范围。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情节是否“严重”,要结合贿赂数额的大小(贿赂总额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下限的情况下,笔者认为目前可参照行贿罪1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执行。
单个收受者所收受的数额,可以能否足以影响选举人投票意向的额度来进行判断)、贿赂人数的多少、对选举工作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程度等具体情节来进行综合分析。
对贿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五)项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程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贿选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违法同时必然构成违纪的事实,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鉴于选举工作时间性强,为及时查清贿选违法行为,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
对贿选结果的处理选举法第52条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在选举期间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查明因贿选造成的无效当选,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并予以宣布。
在选举工作结束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发现因贿选造成的无效当选,由各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确定,并予以宣布;或由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依法确定。
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的贿选问题研究
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的贿选问题研究作者:董济菊来源:《今日财富》2019年第05期在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过程中,存在着一种非常恶劣的现象:贿选。
本文分析了贿选产生的原因和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实现农村基层有序的民主选举。
一、村两委选举出现贿选的原因(一)村民民主素质和文化水平偏低,政治参与意识不强在大部分的农村,由于村民政治文化素养低,导致政治冷漠现象发生。
罗伯特·达尔将政治社会中的人分为四类:非政治阶层、政治阶层、权力寻求者和权力持有者,在现代政治社会中,大部分的人不关心政治。
很多人都不重视村委会的选举,认为村委会选举只是一张选票的问题,他们没有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没有通过政治参与来影响乡村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执行。
(二)贿选处罚规定缺乏刚性对贿赂村委会直接选举的处罚较轻,没有威慑作用。
《村委会组织法》仅将村级民主权利省级纠正机制界定为县、乡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公开报告、调查处理、批评教育、自愿纠正。
村级民主权利不受刑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保护和规范,即使情节严重,也只是“违法”而不是“犯罪”,这就滋生了贿选的“漏洞”。
(三)经济利益驱使利益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出发点。
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贿选问题出现的原因就是候选人企图通过贿赂方式当选村干部,从而利用村干部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
因此,候选人可以通过行贿来成为村干部,可以利用权力控制村里的经济资源,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村两委换届选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危害(一)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造成极大危害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的贿选问题严重破坏了选举中的公平、公正原则,严重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
候选人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当选村干部,是对我国法律法规的极大挑衅,侵犯了村民的民主权利,见他了民主制度。
(二)挫伤了选民的政治参与积极性一方面,许多选民在选举过程中未能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心理损失。
另一方面,受贿赂干涉当选的人往往与真正有能力、有责任、按每个人的意愿做正确的事情的人有差距,所以他们的当选和随后的工作对每个人来说都很难令人满意。
村委换届选举中产生“贿选”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村委换届选举中产生“贿选”的原因及对策分析2011年是村级组织换届之年,虽然村委换届选举已经全部顺利完成,但是选举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令人深思,贿选风气在一些地区呈愈演愈烈趋势,已严重妨碍村民行使自由选举权利。
如果任其蔓延扩大,势必会损害群众利益,从而给农村腐败的发生提供温床和土壤。
因此,村委换届选举中贿选的现象,必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
一、“贿选”的表现形式村委会作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就理论而言应该位卑权轻,但现实中村委会作为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最基层的执行者和落实者,具有准政府的性质,同时也是以土地为核心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的集中管理者,具有很大的经济管理权。
因此,每到换届选举时,在一些地方出现异常的选举竞争,“贿选”的形式也多种多样。
1.金钱贿选。
金钱贿选是村委会选举中最常见的贿选方式,候选人为了达到当选的目的,将一张选票与一定金钱对等,运用金钱来操纵选民的投票权。
金钱数额多的达到上千元,少的也有几十元、上百元。
如河津市下化乡老窑头村村委换届选举中,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王玉峰为顺利当选,向村民发放194万元拉选票;两位副主任候选人也分别向村民发放14.55万元。
2.实物贿选。
实物贿选最常送的是香烟,村委会主任竞选选票至少是送蓝嘴芙蓉王,副主任、村委委员竞选选票稍微低一个等级,选举结束后一户平均下来一般可以得两条烟。
其次送酒、购物劵或者请客吃饭,通过宴请各小组有影响力的代表人物,从而达到拉票选举的目的。
3.许诺贿选。
部分候选人在选举之前常常拉拢自己周围的熟人,由别人带领或亲自登门做工作,宣传自己,笼络感情甚至搞空头许诺,通过熟人关系网一层一层扩大范围。
通过向选民许诺封官、许诺入党、许诺修建集体公益事业、许诺解决贫困户低保问题等来获取选票,以保证自己成功当选,这些人从来没有想过自己当选之后能不能实现选举前的诺言。
4.威胁恐吓。
有的候选人是地方的混混,为达到当选的目的,就组织自己的那帮所谓的“哥们儿”挨家挨户的进行威胁恐吓,要求必须选某人,否则就有你们家好看。
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贿选规定的缺乏操作性和缺位分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关于贿选的规定在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可见,规定的相当简单,而且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使得有关机关难以认定和处理。
(一)关于贿选范畴的确定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印发的《<村组法>条文释义》将“贿赂”解释为:“所谓‘贿赂’,是指用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
”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基于多年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指导经验,认为:“贿选,主要是指用钱、物买通选举人来举自己或跟自己同派系的人。
”但随着选举实践的增加,直接拿钱或者物品去购买选票和交换选票的越来越少,很多地方在换届选举中出现了很多“打擦边球”的方式,很难判断是否是贿选。
例如,在选举前,以做“善事”为由,给村中每户发放米面、食用油等物品;在发表竞职演讲时,承诺当选后,投资给村中修建公共设施(铺路、建小学等)。
这些情况如何界定和把握,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二)关于贿选行为的具体认定问题这里的认定,一是指谁去认定,二是指如何取证。
《村组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可以向乡人大、乡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民政局举报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行为,法律本意是方便村民“举报”,但实际结果却造成五个机关职责不明,面对这个“烫手的山芋”,互相推诿,很难解决问题。
而且此条规定未对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程序及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例如,由于在中央层面由民政部具体负责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因此各地民政局具体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吴思红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的社会基础与治理机制以浙
吴思红: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的社会基础与治理机制——以浙江M富村换届选举为例【内容提要】在村民委员会竞争性选举中,贿选现象愈演愈烈,这已成为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一大障碍。
贿选的产生和蔓延有其内在的社会基础,构成这一社会基础的主要因素有利益取向、村庄派系、人际信任和半熟人社会中的“面子”等,它们相互之间形成共振并反作用于现行相关法律制度。
所以,必须运用多元的手段和方式来约束和调整贿选行为。
【关键词】贿选社会基础法律制度一、浙江省M村村委会选举与提出问题M村处在浙江省沿海城市城郊结合部,全村有11个村民小组和2300人口,2005年人均收入有8900元,村级集体经济较为发达,为本市的富裕村庄。
该村有1个大姓6个小姓,大姓为李姓,约占全村人口的50%,小姓有施、陈、叶、黄、张和金等姓氏,其中施姓和陈姓分别占有16%和13%。
2005年该村采用海选方式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参与村主任竞选的有李某、施某。
选举前几天,村里十分热闹,白天宴请不绝,夜间串门频繁,不时传出送钱送物的消息。
正式选举后,施某以10票之差的微弱优势获胜,李某不服结果,以流动票箱投票有“鬼”和施某有贿选行为为由状告本次选举不规范,要求重新选举,市乡两级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迅速派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证据不足,选举有效。
李某是上届村主任,家里开办了小型电子器件加工厂,经济实力较强,又是李姓中有影响力的人,实属本村经济和宗族文化双重性质精英。
而施某也在本村开办五金加工厂,赚了一些钱,是本村数二数三的富人,同时由于其妻子又是本村的李姓,其房头较大,兄弟较多,所以施某在李姓中也有人脉。
据村民金某反映,“李某和施某分属于两大不同派系,势力相当,他们是两派中的主要人物。
李某为上届村干部,人眼较熟,但任职二届后自然得罪了一些人,这是其失败的一个原因,至于选举中送钱送物的事情,外人难以搞清楚”。
据本人调查,如M村的选举情况,在其它地方特别是在其它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中相当普遍。
关于村委会选举中贿选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公民 治 与法 _
关于村委会选举中贿选 问题的
分析及对策
口 河北省 石家庄市人大 常委会 内司委
村委 会选 举 工作 是 扩大 农村 基 层 民 主 , 行村 民 自治 的重要 内容 。 好村 委 实 做
一
、
贿 选 的 表 现 形 式
票 。使 那 些 打 算 操 纵 选 举 、 行 贿 选 的 进
现 象 的发展 势头 ,确 保村 委 会换 届选 举 体 经济 资产 处 置 、 集体 经 营项 目承 包 、 招 不能 体现 自己的真 实意 愿 。
规 范 有 序 进 行 , 护 农 村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 标 等方 面 还存 在 着 监 督 机 制 上 的疏 漏 , 维 4 监 督 、 处 力 度 不 够 。由于 贿 选 界 、 查
效 的 - 作 。 过 换 届 选 举 , 大 批 优 秀 农 恩 小 惠 的 方 式 ,有 的 则 是 以数 额 不 等 的 选 发 生 提 供 了 滋 生 蔓 延 的 土 壤 。 [ 通 一
村人 才被选 进村 委会 班 子 ,为推 动 农村 金 钱 直 接 贿 赂 选 民 。 由于 各 地 经 济 发 展
_ 删与 u治 G。…法眦 H 公 民
一
定 程度上滋 长 了贿选 行为 的发生 。
三 、 选 现 象 的 危 害 赡
会 成 员 , 中 间 过 程 不 再 存 在 拉 票 贿 选 的 时 间 。 因 而 就 能 够 有 效 减 少 贿 选 的
收 买 选 票 一 人 多 次 投 票 或 投 多 张 选
各 项 事 业 的 全 面 进 步 奠 定 了 实 基 础 。 同时 , 我们 也应 当看到 , 在村 委 会选 现 形 式 也 不 规 范 , 作 不 、 操
整治农村选举中的贿选问题研究
整治农村选举中的贿选问题研究摘要:农村选举中存在的贿选问题,妨碍了农村优秀人才的选拔,败坏了农村社会风气,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阻碍了农村民主进程。
产生贿选的主要原因是:“村官”背后利益上的驱动;部分选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尚未根除;对基层换届选举的监督不够有力;法律制度上对贿选问题的规定不够完善;查处贿选案件难度较大。
治理村“两委”选举中的贿选问题,要坚持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基层选举公开、公平、公正;实行阳光操作,确保选民的民主权利;完善法规制度,规范基层选举程序;严肃选举纪律,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从源头上防治贿选。
关键词:农村选举;贿选;整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治理农村基层选举中的贿选问题,直接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党执政根基的稳固。
一、村委会选举中贿选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分析1.贿选的内涵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的解释,贿选是指“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财物或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并对正常的选举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
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2009〕20号)进一步明确了贿选的定义:“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村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
”2.贿选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特征农村选举中贿选问题的表现形式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
在新疆自治区组织部课题组组织的对有关地州、市、县、乡村共8787人开展的问卷调查中,当问及“您认为基层(乡村)选举中贿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多选题)”时,排在第一位的是“利用请客吃饭‘聚集’人气贿选”,占63.25%;排在第二位的是“利用利益‘承诺’蒙骗选民贿选”,占 52.41 %;排在第三位的是“利用赠送财物‘笼络’人心贿选”,占44.22%;排在第四位的是“利用宗派关系‘拉拢’感情贿选”,占40.07%;排在第五位的是“利用赠送金钱‘购买’选票贿选”,占39.08%。
村级两委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与对策
村级两委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与对策村级两委换届选举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的换届选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并采取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
一、村级两委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一)拉票贿选现象时有发生在换届选举中,部分候选人为了达到当选的目的,采取拉票贿选的手段。
他们通过请客吃饭、送礼品、现金等方式,拉拢选民为自己投票,严重破坏了选举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家族势力干扰选举在一些农村地区,家族势力较为强大,他们往往利用家族成员众多的优势,干预换届选举。
家族之间为了争夺权力,可能会出现拉帮结派、互相攻击的情况,影响选举的正常进行。
(三)选民参与度不高一些村民对换届选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他们认为选举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关系不大,或者对选举结果不抱希望,导致选民参选率较低。
(四)选举程序不规范部分地区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选举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例如,选举公告发布不及时、不规范,选民登记不准确,选票发放和统计过程不透明等,这些都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五)干部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些候选人当选后,由于自身素质不高,缺乏为村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不能胜任工作,影响了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农村的发展。
二、解决村级两委换届选举问题的对策(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选民意识通过多种渠道,如广播、电视、宣传栏、村民会议等,广泛宣传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提高村民对选举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加强对选民的法制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坚决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行为。
(二)打击拉票贿选,维护选举公正加大对拉票贿选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对举报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经查实的拉票贿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规范选举程序,确保选举合法有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制定详细的选举工作方案和操作流程。
打击贿选工作情况汇报
打击贿选工作情况汇报根据您的指示,我们对本区贿选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汇报。
经过对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分析,以下是我们对贿选工作情况的汇报:一、贿选现状分析1. 贿选现象普遍存在。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发现贿选现象在本区并不鲜见,尤其在一些重大选举活动中,候选人之间争夺选票的手法不择手段,甚至出现了明目张胆的贿选行为,给选举活动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淆和干扰。
2. 贿选手段多样。
在贿选过程中,候选人和其支持者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手段,包括直接给予现金、礼品、宴请、雇佣充当软弱环节的人员等,甚至有利用职权和关系进行干预的情况,这些行为对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3. 贿选动机复杂。
在贿选行为中,人们的动机各不相同,一些人是为了争取选票胜出,一些则是为了谋取私利。
而贿选的背后还有更多的隐性动机,比如为了维护政治势力、扩大影响范围等,这一切都为贿选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4. 贿选标准不清晰。
目前在法律法规层面对于贿选的定义和处罚都没有清晰的标准,因此在实际执法中往往存在边界模糊和不易打击的情况,这也使得贿选行为相对容易发生。
二、贿选打击工作现状1. 打击力度加大。
近年来,我们本区政府对贿选行为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不仅在宣传教育方面加大了力度,同时也在执法过程中加强了监管和制裁力度,对于发现的贿选行为一律零容忍。
2. 加大监管力度。
除了对贿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之外,我们还加大了对选举活动的监管力度,通过加强资金流向的监督管理,限制选举支出,减少了贿选行为的发生。
3. 完善法律法规。
我们在近年来也针对贿选问题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贿选行为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定义和处罚标准,同时也加大了对相关人员的打击力度,为打击贿选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武器。
4. 强化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打击贿选的重要手段之一,我们加大了对贿选行为的曝光力度,通过舆论的监督引导,增加了人们对于贿选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提高了打击贿选的合力。
三、下一步工作展望1. 加强宣传教育。
处置拉票贿选方案
处置拉票贿选方案在民主选举中,拉票和贿选是严重违反选举法的行为,必须得到严厉的打击和处置。
在处置此类行为时,应采取以下方案。
1. 强化宣传教育应该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和教育,普及选举法规和道德。
这对候选人和选民都非常重要。
候选人必须意识到,拉票和贿选是不被允许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选民也应清楚地知道不受贿选的重要性,不能让个人的利益折损到整个社会的福祉之下。
2. 加强监督管理拉票和贿选的行为需要有证据和证人,在选举期间应设置严格的监督制度。
相关部门应经常巡查选举现场,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和警告。
所有疑似拉票和贿选的行为都必须被严密的调查,确保选举的公正和公平。
3. 建立投诉渠道对于选民发现的拉票和贿选行为,应建立完善的举报渠道,让选民知道应该联系哪些部门或人员进行投诉。
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每个投诉信息,严格调查每个事项,并配有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4. 严惩不贷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涉及拉票和贿选的行为,应该严格执法和惩治。
所有参与者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选民、候选人、支持者、各种组织和机构。
罚款、犯罪记录、选举禁止、失去竞选资格等种种处罚措施都应被执行,以保证选举的公正和公平。
5. 预防为主在选举期间,应该加强对于选举失当行为的预防工作。
相关部门应该针对可能出现的拉票和贿选等行为,提前做好规范管理和预防工作的安排和配合。
选举前,候选人和相关组织应该进行自我约束和教育,严格遵守选举法规和道德要求,履行法律责任,以防止这些不良行为的发生。
总体而言,对于拉票和贿选行为,必须进行有效的处置和惩罚。
相关部门和个人都应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以保证选举的公正、公平和正常进行。
村委会“贿选”现象的成因及对策探析
村委会“贿选”现象的成因及对策探析摘要村委会选举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农村基层组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然而,目前在我国农村村委会直选中或多或少存在“贿选”现象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无疑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村的政治文明建设。
造成“贿选”现象的主要原因集中表现为村民政治素质低下、经济利益诱致、选举机制不完善以及经济能人对政治地位的需求驱动等。
为此,必须提高村民整体素质、加强选举宣传教育,理顺利益链,加快立法工作、完善选举程序、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经济能人的政治引导、规范其从政之路。
关键词基层民主建设村委会选举贿选一、问题的提出村委会选举作为农村基层民主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及民主权利的行使,关系到基层组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
然而,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贿选”现象已是不争之实。
受经济自然条件的影响,目前中国农村主要有三种类型:沿海发达地区及城郊农村、资源性农村、一般农业型农村。
沿海发达地区及城郊农村主要是经济能人对村委会选举的冲击;资源性农村在村委会选举中出现“贿选”等不正当手段显得更加普遍,甚至出现黑社会介入的事件;一般农业型农村出现村委会“贿选”现象的机会相对较少。
二、村委会“贿选”现象出现的原因(一)村民民主观念淡薄、政治热情缺乏是村委会“贿选”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中国长期受中庸思想的影响,处处讲究和气,以和为贵,和气生财,长期强调整体性,压制个人发展,再加上中国两千年的封建特权思想、专制思想持续灌输给人民群众,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民主意识尚未形成。
在农村,以前人民公社对农民的生产劳动、政治活动、家庭生活等均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农民的产、购、销均由上级决定,这种经济体制同样无法孕育农民的民主意识。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给新时期的农村选举工作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会,但村民民主观念的完全形成尚需时日。
浅议农村选举中的贿选现象
浅议农村选举中的贿选现象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和进步。
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就是一个急需防范和解决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影响农村民主选举的质量,而农村民主选举作为农村基层基层民主的关键,选举质量的好坏又直接影响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大局。
本文对贿选产生的根源进行了分析,同时对防范和治理贿选现象提出一些对策。
标签:农村基层民主;农村民族选举;贿选一、贿选的基本概述“贿选从本质上来说,它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的,是民主政治的副产品,也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副性”标志。
”[1]贿选是民主的必然产物,有民主选举的地方就会有贿选现象的产生。
但是贿选现象又往往对民主产生极大的损害,导致民主成为有钱和有权势人角逐权利的工具,严重违背民主选举的本意。
在我国,农村选举中的贿选主要是指在农村党支部选举和村委会选举过程中,有被选举资格的人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财物或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背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并对正常的选举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
二、农村贿选现象的根源分析贿选现象之所以在农村选举中愈演愈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竞选的目的利益化竞选村干部的人往往都带有十分明确的目的,这种目的就是能够通过竞选成功给自己带来利益,这种利益除了看得见的经济利益,还有社会地位等隐性利益。
这种利益的驱使,使更多的竞选者争先恐后的进行贿选,因为他们知道,竞选成功所带来的各种各样的利益,足以弥补其贿选的成本。
“政治家和选民一样,同样会考虑个人的成本收益”[2]。
但是这种收益期望是否合法合理,是影响民主选举的重要因素。
(二)农民和基层党员的民主意识淡薄在农村能够看到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农村的党员和群众对于贿选的态度是很无所谓,大家不仅会收受别人的送来的贿选物资,而且还乐此不彼,感觉这是送上门来的利益,不要白不要。
有的还抱有如果不要,就会得罪别人的心态。
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解决办法
组的选举 ,只要在此期 间,本人及其亲友
直 接 或指 使 他人 用 财 物 或 者其 他 利 益 收买 本 村 年 满 十 八周 岁 的村 民 或者 选 举 工作 人
届 年 开始 ,还是 省 级 政 府 部 署 换届 选 举 开 用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利 益 收 买本 村 选 民 、 举 员 ,无 论财 物 和 人 员 数 量 的 多少 ,影 响或 选 左 右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村 民的 选 举 意 愿 的 , 始 ,还是 乡级 政 府 布置 换 届 选 举 开 始 ,还 工作 人 员 或 者 其 他候 选 人 ,影 响 或左 右 选 都是贿选。 是具体到某个村的换届选举动员才开始? 民意愿 的,才是贿选的说 法 ,不仅涵盖不 《 中共 中央办公厅 、国务 院办 公厅 关于 加 了选举村 民选举 委员会前的贿选 , 也涵盖 ( 明确影响或左右选 民意愿的 四)
村 民 委员 会选 举 过 程 的起 止 时 间是 换 中办 发  ̄0 9 0 文件 关于 只 有 参 2 0 J2 号 选 人 当选 候 选 人 后 , 人 及 其 亲 友 直 接 或 本 指 使 他 人 ,在 村 民 委员 会选 举 的 过 程 中 ,
表 、村 务 公 开 监 督小 组和 村 民 民主 理 财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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匦 E
村委会换届选举
贿 选 问
曹传柳
由于 村 委会 换届 选 举 中关于 贿 选 的定 员或者其他候选人 以财物或其他 利益 ,但 ‘ பைடு நூலகம்
( 明确贿选标的额和被贿选人 三)
义 ,存在着 贿选起止时间上的模糊性 ,贿 承诺选后给,而且 ,现实中确实有选后兑 的数量 选人指向上 的不全面性 ,贿选标 的额和被 现承诺 的。第 四,有 的年满十八周岁的村 贿选标 的额 和被贿选 人 的数量不 具 贿选人数量上的不具体性 、影响或左右选 民虽 不 参 加村 民选 举 委 员会 和 村 民 委员 会 体 ,也难 以认定是否 是贿选 ,但是规定的 但参 加 村 民小 组 长 、 民代 表 、 村 村 太具体 , 民意 愿 规 定 上 的不 明确 性 , 之 调 查 认 定 的竞 争 , 加 也难 以操作。因此 , 笔者认为 , 只
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成因及其制度规制
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成因及其制度规制作者:葛冬寻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5期一、贿选的成因(一)贿选产生的历史文化因素。
首先,我国社会存在“官利一体化”的传统观念,该观念至今仍然是很多人心中的为官哲学。
当前基层农村大部分参选者整体素质缺乏,思想意识层次较低,往往把“当官”作为谋取利益的途径。
同时在该意识的诱导下加之竞争激烈,他们极易选择通过贿选行为达到目的。
其次,我国社会具有传统的“臣民”思想。
这些传统思想不仅给广大村民造成了消极的影响,而且为贿选提供了平台。
(二)经济利益驱动。
选举的过程是政治资源的配置过程,选举的结果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获得,而公共权力获得者即取得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
因此,为了维护现有的经济利益或对现有的经济利益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催生了属于权力寻租的贿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结构的调整,利益群体的分化,人们必然会对经济上的要求上升为政治上的诉求。
村委会选举中出现贿选的重要土壤就是利益的驱动。
(三)宗族势力干扰。
从贿选者的角度看,权力不仅能给个人带来利益,更能给家族带来荣耀感。
贿选者对权力有极强的诉求,“权力需要”在其个人需要结构中占据主导位置。
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各宗族为竞选村委会主任往往会兴师动众,不遗余力,一旦达到目的,本宗族就会成为本村最具有势力的家族,满足了宗族成员的虚荣心理,也为通过公共权力牟取宗族利益铺平了道路。
(四)乡村权力断层。
村民自治广泛推广之后,乡村之间的关系由“领导”变为了“指导”,这种微妙的变化客观上要求村委会要从“对上负责”逐步转变为“对下负责”。
在转型期,村委会出现了政治的断层和权力的空缺,乡镇府想继续控制,村民积极要求自治,而村委会主任夹在两者之间,既要向上争取支持,扩大自身权威和权力;又要向下争取选票,获得村民的信任。
政治断层中出现的贿选既可能因为与乡镇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而得不到有效的制止,也可能由于民自治程度尚且不高,缺乏决策力和影响力,出现放任自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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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很难为选民知晓。 同 样 , “一 府 两 院”组成人员的日常工作也非大多 数代表所能了解。为使所选出的代 表、“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恪尽 职 守 , 应当建立代表向选区选民, 政府领 导人向代表定期介绍履行职责情况 制度, 并建立持续信任投票机制, 使 选民、代表对所选出的代表、“一府两 院”组成人员的履职情况有知情权, 并切实行使监督权, 也使那些在本质
产生了滋生腐败的土壤。贿选者 以金钱、利益换职位、权力, 因贿选而 当选, 在以后的履职过程中, 就会不 断为自己捞回成本, 大肆中饱私囊, 以至败坏党纪国法, 腐化社会风气, 导致以权谋私、贪污 、受 贿 等 腐 败 现 象的产生。这种由所谓的民主选举产 生的代表、国家工作 人 员 , 恰 恰 是 民 主政治的危害人, 使民主选举失去了 纯洁性。
54 江淮法治 2008 ·11·
D 代 表学 海 泛 舟 A IBIA O
人大代表履职知识
问答之三
1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有哪些主要 规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 1)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 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 表提议, 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 ( 2)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 3) 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 行预备会议, 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 团和秘书长, 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 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议的预备会议, 由上届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 4)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 时候,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 5) 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 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列
上不愿为民谋利的贿选者知难而止, 使基层选举中的当选者真正接受广 大群众的监督。
努力提高选民和代表的素质。遏 制和消除基层选举中的贿选现象最 有效的方法, 在于提升选民和代表素 质。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选民和代表正 确行使自己神圣投票权的意识不强 的现象, 既有自身原因, 也有社会客 观因素。要通过法治宣传、政权建设、
伤害了选民、代表参政的热情。 那些通过贿赂而当选的贿选者, 即使 自认为手段隐蔽, 但在基层选举中, 同 一选区选民之间相互交往比较密切, 代表之间也有一定程度的联系, 贿选 行为也就很容易被选民、代表实际知 晓。若贿选行为得不到查处, 选民、代 表的参政热情就会受到影响, 就会对
民主选举产生怀疑, 直至失去信心, 而 把选举看成是一种形式, 在以后的选 举中, 就会随大流, 或者随意投票, 有 的选民甚至不参加选举, 放弃投票权, 致使有的组织者乘机“包揽”选票, 使 民主选举失去了真实性。
社会管理来创造一个良性的社会环 境, 让选民和代表充分认识到, 不认 真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实际上是助长 了社会不公正现象的产生, 危害的恰 恰是自己的切身利益, 进而增强对贿 选危害性的认识, 自觉抵制贿选行 为。使每一个选民和代表在行使当家 作主权力的同时, 也能正确认识个体 与群体、国家之间的关系, 使 基 层 选 举真正发挥自由公正的作用。
洪水无情人有情。虽然汛情灾情 十分严重, 但全镇没有一名群众流离失 所, 没有一户居民衣食无着落。在我的 积极努力下, 全镇各项生产自救和灾后 重建工作都开展得如火如荼、有声有 色, 因为我心中始终只有一个信念— —— 不能让老百姓遭灾又遭罪。
( 上接第 58 页 ) 为 了 使 选 民 、代 表 充 分行使选举权, 应当完善基层选举中 候选人的提名、竞选制度。无论是政 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候 选 人 , 还 是 十 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 推荐者都 应在适当时间、场所介绍推荐的理 由, 被提名推荐的候选人也应当在适 当的时间、场所陈述自己参选的理 由, 并回答选民、代表的提问, 让选区 的选民、代表对候选人 的 素 质 、能 力
从选举规定的程序看, 在确定候 选人时, 对候选人的介绍, 只限于基 本情况和简历, 没有相应的程序让大 多数选民、代表对所确定的候选人即 将担任的公职所具备的条件有相应 的了解, 知情权的缺乏使得几乎所有 候选人在选民、代表的心目中不具有 公信力, 这给贿选行为 人 造 成 “可 趁 之机”。
从被贿选对象的思想看, 当前,
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其他有 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经本级 人 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可以列 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6)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 时候,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 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 可以 向 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 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审议, 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 会审议、提出报告, 再由主席 团 审 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阻碍了民主法治的进程。建设社 会主义的民主法治社会, 离不开完善 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优良的社会主 义管理制度, 贿选现象侵蚀了建立和 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 使广大群 众对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国家的 信念产生动摇, 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 的进程, 它像社会管理、民主监督中的 “腐化剂”, 使民主选举失去了高尚性。
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使那些不合 格的贿选者对职权的渴望化为泡影, 使基层选举真正成为公平竞争。
建立当选责任机制。我国现行选 举制度规定了人大代表要与选举单 位、选民保持密切联系 , 听 取 和 反 映 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但在实践中, 有 些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 因自身 的日常工作生活所累, 很难行使代 表职能, 一些代表履行职责的表现
加大打击贿选力度。对于那些为 一己之利, 敢于铤而走险的贿选者, 加大惩处力度是非常必要的。贿选行 为一经发现, 就应及时查处。在宣布 贿选者当选无效的同时, 对贿选者和 接受贿赂的人, 特别是具有国家工作 人员身份的人, 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 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严重的, 直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基层选举的正常 开展具有坚强的保障。
我国传统封建思想所带来的宗族意 识、人情意识在一些选 民 、代 表 的 潜 意识中仍然占有重要位置。选民、代 表应具有的谨慎正确行使选举权的 意识不强。有些选民、代表在选举时, 随意性很大, 对所选举 的 代 表 、国 家 机关人员所必备的素质、能力不加认 真考虑, 再加上贿选者的利益诱惑, 往往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贿选产生的原因
从贿选者的心理看, 贿选者多是 出于对权力的渴望而实行贿选行为。 从近年来查处的破坏选举案件看, 贿 选者有的贿赂十人以上的选民、代表 而成为候选人, 有的在成为候选人后 为 使 自 己 能 够 当 选 而 贿 赂 选 民 、代 表。当其被选为人大代表、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后, 合法身份及相应的名誉 地位成为他 们 进 行 利 益 交 换 的 “资 质”。此外, 在贿选过程中, 贿选者与 被贿选对象的单一联系性、在人情上 的关联性, 导致查处贿选难度较大, 这也成为贿选行为人的侥幸心理。
治理基层选举中贿选的建议
完善有关选举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有关基层选举的法律规定中, 对候 选人的确定, 只原则性地规定了讨 论、协商( 酝酿) 和预选方法, 对 人 大 代表候选人、“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候 选人的情况介绍也只限于一般性的 规定。在实践中, 只对候选人的基本 情况和简历张榜公布。( 下转第 5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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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选举中的贿选及其治理
文 李昌文 黄启明
在村( 居) 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以 及基层人大、“一府两 院 ” 换 届 选 举 中, 少数地方还存在着贿选现象。贿 选行为人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 物或其他利益收买选民或者代表、选 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的贿选 行为, 直接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行使 民主权利的积极性, 对社会主义民主 与法治建设的危害不容小觑, 应切实 加以制止。
洪祖荣, 女, 汉族, 安徽寿县人, 六安市人 大代表, 现任寿县正阳 关镇党委书记。
墙, 并不是一两句话就能够解决的。 但不管怎样, 孩子的学习绝不能耽 搁。当时, 我们一方面积极向上级有 关部门争取资金; 另一方面, 不等不 靠, 挤出财力, 及时组织建筑队, 对全 镇的水毁校舍和倒塌的围墙进行修 复, 确保了学校按时开学。
直至今日, 洪水肆虐的一幕幕仍 然历历在目, 每想至此, 我心中都有一 种说不出的痛。我镇北台村一度被洪 水围困, 成为“孤岛”, 由于道路中断, 村 民 缺 粮 食 、缺 蔬 菜 、缺 医 药 、缺 生 活 用水, 身为市人大代表, 又是镇党委书 记, 我怎能不着急? 我一边安排镇财政 拿出资金, 让便民服务队从外地购买 了大量的蔬菜和副食品, 分批用船送 到水围村庄的村民家中; 一边积极和 县卫生部门联系, 让他们派医疗队进 村, 保障灾民身体健康。由于措施得 当, 灾民情绪基本得到了稳定。
( 7)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 上联名,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范围内的议案, 由主席团决定是否 列入大会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 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是否列入大会 议程的意见, 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 列入大会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 案, 在交付大会表决前, 提案人要 求撤回的, 经主席团同意, 会议对
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 止。
( 8)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 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由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 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 9) 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 通过决议, 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 过。 ( 10)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的组成人员, 省长、副省长, 自治 区主席、副主席, 市长、副市长, 州 长、副州长, 县长、副县长, 区长、副 区长, 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的人选,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地方组织 法规定联合提名。人民代表大会换 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 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 两天。 ( 11)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举 行 会 议 的时候,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 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 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的质询案。 ( 12) 在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议 案的时候, 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 家机关提出询问, 由有关机关派人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