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期末概念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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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复习

商法期末复习

商法复习一、名词解释1.商法:即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商法包括国际商事法和国内商事法,国内商事法又由商事公法与商事私法构成;狭义的商法则专指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

总的来说由组织法和行为法两大部分组成:商事组织法一般是关于商业交易基础条件和手段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商业登记、商业账簿、商事代理等主体的规定,包括公司制度、票据制度、保险制度、破产制度、海商制度以及有价证券制度等的规定;商事行为法是规定商业交易本身的法律。

我过目前的商法有《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以及《证券法》。

2.商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3.股份:从公司角度而言,是指公司资本的集合成分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角度而言,是指股东权利义务大小的基本计算单位。

4.股票:是股份公司向其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具有划一性、社会性、不可逆向性与可流通性。

5.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意义:既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准绳,也是公司赖以成立的基本前提;经过注册核准的公司章程对所有公司股东和所有的公司行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内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两部分。

有限责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由发起人制定6.票据:是指由当事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即汇票、本票、支票的统称。

7.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性质上属于债权;是一种更金钱债权;与票据密不可分,以票据未其载体,票据以其为内涵;具有双重性即承兑或付款请求权及追索权。

8.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商法部分期末重点

商法部分期末重点

(不包括合同法、公司法重点)商法的概念:亦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内容:分为商主体法(规范组织关系)和商行为法(规范行为关系)商法的特征:技术性、国际性、公私法兼容性、变动性商法的基本原则1、交易便捷原则(1)时效短期化(2)交易定型化(3)资产证券化2、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1)强化公示制度,增加交易的透明度(2)采取外观主义,增强交易的确定性(3)采取严格责任,增强交易的安全性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1)调整范围不同(2)法律适用顺序不同(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3)商法更加体现私法公法化的特点商事登记的机关:我国商事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此商事登记又被称为工商登记。

商事登记的效力:创设的效力、公信的效力、登记事项的特殊效力(对课本)商业名称的组成:商业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商业名称和商业信誉、商标的关系:商业信誉可以通过商业名称等有形载体体现出来。

商行为的概念: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业保险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法的立法体系: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在《保险法》中统一规定,另行规定保险特别法。

保险法基本原则:最大诚信、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近因(PPT,要了解具体内容)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征:(了解内容)(1)是射幸合同(2)是格式合同(附和合同、标准合同、定式合同)(3)是双务有偿合同(4)是诺成合同保险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投保人的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3)防灾防损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4)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5)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和施救义务(6)协助调查和提交有关单证的义务2、保险人的义务(1)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2)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4)保密义务3、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常见的除外责任:道德危险、战争、核辐射和核污染等。

商法 名词解释 简答 期末 整理

商法 名词解释 简答 期末 整理

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2)商法是调整商人以及商事活动的法律。

(3)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商法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商法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公示主义指企业应依照商法的规定,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必须知道的重要事项。

如公司登记、上市公司信息、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与船舶登记的公示、公告等。

外观主义又称客观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立法要求以行为人的外观表现为基准,来确定其行为所应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方法。

德国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

英美法系称其为禁反言。

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商事能力是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指商事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权利:指商事主体依据商法或商事特别法能够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能够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商事义务:指商事主体依法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隐名合伙(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是作为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者与商事企业(独资企业、合伙或公司)业主之间的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隐名合伙人负责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相应地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分担企业的亏损。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一、法律体系与法律思维1. 法律的含义、特征和作用2. 法律的分类和法律规则的结构3. 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4. 法律职业的道德与法律规范二、商法基本概念1. 商业法律的含义与职能2. 商业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 商事主体的认定4.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识5. 商事法律行为三、商事主体1. 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2.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3. 商事主体的成立与终止4. 商事主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四、商业合同1. 商务合同的含义与特征2. 商务合同的分类与效力3. 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4. 商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5. 商务合同的保证与担保6. 商务合同违约责任五、商法的特殊规定1. 买卖合同法的规定2.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3. 保险合同与信托合同4. 融资租赁法律规定5. 典当法律规定6. 金融衍生品合同六、商事法律行为1. 商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2. 商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效力3. 商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与变更七、商法的纠纷解决方式1. 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分类2. 仲裁的基本概念与职能3. 诉讼的基本程序与规定八、商业贸易1. 商务活动的许可和审批2. 商业活动的登记3. 商务活动的税务规定4. 商业活动的价格监管5. 商业活动的广告规定九、商法的国际化与全球化1.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2.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3. 国际商法的规则体系4. 国际商法的纠纷解决十、商法的现代化与可持续发展1. 商法的现代化理论基础2. 商法的现代化的内涵与意义3. 商法的现代化路径选择4. 商法的可持续发展路径需要注意的是,在总结商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加深理解和记忆。

同时,在总结时也可加入一些商法案例分析,以便在考试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期末考试商法复习重点

期末考试商法复习重点

一、商的含义(P1)经济学上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2、 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3、 商法的特征(1) 商法的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 2、既具有任意性又兼有强制性。

(2) 技术性:商事立法在组织法中、行为法中、内容上、不同系统的协调上运用了大量的技术。

(3) 营利性:(4) 国际性。

4、 商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4、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原则: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公司资本确定、 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三原则 公司对自己的自有资本不得贷款给其他股东或组织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5、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2) 维持交易安全原则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旨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指从事上市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

包括普通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1、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给与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4、责任豁免手段上简便性规则(4) 实现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3、商事交易和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1、 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电大考试商法期末复习资料附答案

电大考试商法期末复习资料附答案

《商法》基础问题辅导(一)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见教材P1)。

调整商事关系,实际上就是调整基于商事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理解商法的概念。

首先要掌握商事关系的概念,与此相关的是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

商事关系包括组织关系和交易关系。

其中商事组织关系与商人的概念相关联,商事交易关系与商行为相关联。

所谓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

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

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

商事主体在教材里也叫商人。

商人在这里是指主体,不是指具体的个人。

更多的是指公司和合伙。

公司法在商法中是重要的一部分,后面有时间我们还要多讲几句。

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人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

其他书中认为,还有(4)以营利为目的。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商事行为类似民事行为,是商事主体进行的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活动。

商行为可以如下分类:(1)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双方商行为是指双方都是商人。

单方商行为是指其中一方不是商人,如是消费者。

(2)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是指,无论是由商人,还是由非商人实施,无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都认为是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是指商人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是商行为。

(3)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不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如就买卖而言,销售是基本商行为,发运货物是附属商行为。

(4)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纯然商行为是指直接法律认定的行为。

推定商行为是指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可以确认的行为。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其特点:(1)商人法(2)私法(3)特别私法二、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经营的自由与限制;(1)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2)经营自由与民事财产权观念相互协调,发展了民事财产权理论和规则,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

(3)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例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2.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意义及适用;3.企业维持: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盈利分配、企业重整;4.交易便捷:形式自由、权利外观、短期时效;5.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加重责任;6.守法经营:商事登记、会计账簿、特殊义务;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解)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学术界通常合称为民商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规范是民法规范的例外和补充。

因而,商法和民法均要确保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商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规范。

1.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

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上的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商法期末背诵知识点总结

商法期末背诵知识点总结

商法期末背诵知识点总结商法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以商事活动为对象的一门法律科目。

学习商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商事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适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商事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门以商事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科目。

商法包括商法一般原理、商法特殊法律制度和商法解释解释。

1. 商法的性质商法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实用性,它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法以规范商事活动为主要目的,与其他法律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

2. 商法的内容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法基本理论、商法一般原则、合同法、担保法、营业秘密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方面。

3. 商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商法与民商法、刑事法、行政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与民商法有着很大的交叉,两者对商事活动有着不同的监管与规范。

二、商法基本原则商法是商事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有着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商事法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 信用原则商事活动中需要遵循契约精神,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义务,保持商业信誉。

商事活动中的主体应该遵循约定,信守承诺,建立合法、合理的信用等级体系。

2. 自由原则商事活动应该遵循自由竞争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应该有充分的市场竞争自由。

3. 平等原则商事活动中应该尊重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商事活动中的各个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应该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4. 诚信原则商事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5. 公平原则商事活动中应该尊重供需双方的权益平衡,避免出现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商法基本概念1. 商法主体商法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商事活动中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2. 商业活动行为商业活动行为是商事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行为,包括商品买卖、合同签订、担保行为和侵权行为等。

3. 商业关系商业关系是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担保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一、商法概述1.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研究商业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业活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2. 商法的特点商法是以商业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学科,具有实践性、普遍性、经济性、规范性和调整性等特点。

3. 商法的基本任务商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商业活动中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商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4. 商法的体系结构商法的体系结构包括一般部分、特殊部分和附则部分。

二、商法主体1. 商事主体的定义与分类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事主体分为法人和非法人两大类型。

2. 商事主体的法人属性法人是由国家法律承认并给予法律地位的组织或个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可以享有财产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3. 商事主体的准法人属性准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和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4. 商事主体的非法人属性非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并依法受到制约、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5. 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行为权利和合同自由原则。

6. 商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欺诈责任和担保责任。

三、商事登记与管理1. 商事登记的定义与意义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进行登记,使其依法享有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2. 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海关登记等。

3.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要求商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提交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领取登记证书等。

4. 商事登记的效力商事登记具有证据效力和公示效力,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并保持登记内容的准确性。

四、商事契约与合同1. 商事契约的特点与种类商事契约是商事主体之间建立和发展商业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自愿性、约束性、相互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2. 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主要包括合意达成、合同形式、合同对象和合同履行等要素。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归纳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归纳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归纳一、法律认定法律是指对社会关系作出约束和规范的规则。

而商法是针对商业活动而进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商业主体、商业行为、商业合同、商业侵权等。

商法的形成是为了保证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二、商业主体商业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商人、商业公司、商业合伙人和商业性组织。

商法对商业主体的作用主要是规定其权利义务、责任和义务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对商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

1. 商人商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经常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

商人的特点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且经常从事商业活动,其权利和义务主要有:经营权、经营自主权、正当竞争权等;义务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

商法对商人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行为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 商业公司商业公司是指按照法律,由若干数人共同出资设立,设立公司名称,以谋求利润的目的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

其特点是:独立法人、股份限制责任、持续经营、合同自治等。

商法对公司的设立、注册、经营、股东权益和公司管理机构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3. 商业合伙商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商业主体合伙进行共同经营的行为,其特点是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商法对商业合伙的成立、权利和义务、合伙协议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4. 商业性组织商业性组织是指为商业目的而成立的其他形式的组织。

商法对商业性组织包括商业联合体、商业协会等的成立、管理、代表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三、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指为了从事商品、服务和资金的交易而开展的社会经济活动,包括购销、供应、运输和仓储等。

商法对商业活动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1.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指商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一种行为。

商法规定了商业行为的种类和形式,包括合同、抵押、质押、担保、违约等。

2. 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指商业主体之间为了订立、变更、终止合作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商法期末重点

商法期末重点

第一章商法概述1、法学意义上的商事是对商事的广义理解,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之中。

2、按照商法学者通说,现代商法所调整的商事范围分为四种:第一种商:固有商、买卖商(经济学意义上),主要指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票据交易、证券交易、海商活动。

3、形式商法(1)概念:一般指民商分立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命名为“商法”或者“商法典”的成文法。

(2)内容:商法一般规则及公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具体制度。

(3)区域:主要是大陆法系民商分立国家。

(4)立法编制体例(四种代表)1)法国商法典2)德国商法典3)日本商法典(德国商法典的继承与发展)4)美国统一商法典(英美法系)——例外。

4、世纪的商法——商人习惯法欧洲中世纪商法(11-14世纪)是近代商法的起源。

5、主要代表性商法:《法国陆上商事条例》、《法国海事条例》、《普鲁士海商法》、《普鲁士票据法》、《普鲁士保险法》等。

6、世界三大商法法系:1、法国商法法系(1807年法国商法典)2、德国商法法系(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旧法典,1897年重新修订)3、英美商法法系(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二战后,国际商事惯例逐渐形成——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7、商法的特征1、营利性营利是商的本质,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性活动的法律。

(1)商法整个制度的设计(包括确立和更新)都是为了满足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要求。

(2)商法基本原则也是商法营利性特征的反映。

技术性2技术性3、复合性(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有公法的性质——“商法公法化”;德国法学家:德国商法典中包含有大量公法上的内容,但这些公法条款始终处于为私法交往服务的地位,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法的私法属性。

(2)商法兼具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双重性质。

4、进步性(发展性、适应性)5、国际性8、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强化商事组织原则为强化商事组织,各国商事立法主要采取以下几项制度: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商主体法定)2、商事主体财产维护的强制性规则3、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4、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原则5、风险承担上的分散规则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具体体现: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三、效益原则即“促进交易迅捷原则”,是商法首要原则。

期末考试商法重点

期末考试商法重点

一、商的含义(P1)经济学上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一)商法的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2、既具有任意性又兼有强制性。

(二)技术性:商事立法在组织法中、行为法中、内容上、不同系统的协调上运用了大量的技术。

(三)营利性:(四)国际性。

四、商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四、强化商事组织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原则: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公司资本确定、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三原则公司对自己的自有资本不得贷款给其他股东或组织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5、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二)维持交易安全原则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旨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指从事上市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

包括普通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1、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给与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4、责任豁免手段上简便性规则(四)实现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3、商事交易和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1、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期末商法重点

期末商法重点

期末商法重点总论部分一、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也就是商事关系。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主义;①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②商主体内容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③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交易公平原则①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②诚实信用;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①交易简便;②短期时效;③定型化交易规则;4、鼓励交易原则①通过确立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促进交易;②最大可能的维护交易的有效性;③对于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地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救机会;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①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负有义务充分提示交易内容,并将交易活动的进展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使相对人或第三人完全、及时的知晓交易实情;②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③通过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法律规制,通过法律的积极干预确保交易的安全;四、商事主体概念——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五、商行为概念——是指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注:商行为必须以商人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是持续性的营业行为。

】六、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申请,主管机关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名词解释1、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的组织与经营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和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3、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4、商号:是指商人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人相区别的称号。

5、商号权:是指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商人取得的对该商号的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

6、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为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7、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技术、资金或实物,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8、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9、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出资的、一个所有和经营的企业。

10、合伙协议:是指各合伙人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就设立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

11、合伙企业财产:是指为经营合伙事务所集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

包括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和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收益。

12、合伙人出资:是指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基础性条件。

1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从事的经营活动。

14、合伙企业债务:是指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

15、双重优先原则: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

16、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成员,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17、退伙:是指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身份,退出合伙企业,从而引起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法律事实。

18、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企业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合伙协议终止、合伙关系终结,进行清算后合伙企业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

商法期末知识总结

商法期末知识总结

商法期末知识总结一、商法概述商法是以商业活动为对象,规范商业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商法包括商法原理、商法法规、商法适用原则和商法制度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商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商业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易,保护交易安全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商法主体商法主体包括个体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体商户是指个人独资经营的商业单位,企业法人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设立的法人实体,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股份公司等。

商法主体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享受相应的权利。

三、商法合同商法合同是商业主体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定效力的协议。

商法合同要具备合法性、自愿性、平等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商法合同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多种类型。

四、商法责任商法责任是商业主体在交易活动中承担的法律义务。

商法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他人受到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五、商法纠纷解决商法纠纷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协商是商业主体在纠纷发生前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是有关机构或者组织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对商业主体进行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是商业主体通过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对纠纷进行仲裁解决的方式。

诉讼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对商法纠纷进行诉讼解决的方式。

六、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商法与国际经济法是两个相互关联的领域。

商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同时商法也受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七、商法的发展趋势商法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商法越来越具有国际化特征。

2. 信息化:互联网的普及使得商业活动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的支持,商法也需要不断适应信息化的要求。

3. 创新性:商业活动的日新月异要求商法具备创新性,不断适应新业态、新技术的发展。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复习资料一、引言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法复习是商法学习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巩固和加深对商法知识的理解。

本文将提供一份商法的复习资料,帮助读者对商法的重要概念、原则和规则进行系统回顾。

二、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指一国或地区内针对商业活动而设立的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商业主体的权益和义务、商业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等方面。

商法的基本概念需要重点关注的包括:1. 商业主体:商业主体是进行商业活动的法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等。

2. 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指为实现利润而进行的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流通和交换活动。

3. 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约定,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商法对商业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三、商法的原则和规则商法领域有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它们是商法体系的基石。

以下是商法中几个重要的原则和规则:1. 自由原则: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即自由竞争、自由交易和自由选择。

2. 诚实信用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商业行为是商法所推崇的核心价值观。

3. 等价交换原则:商业交易应当基于平等的价值互换,任何一方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4. 公平竞争规则:商法规定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机制,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5. 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商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防止商业活动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四、商法的实施和监督商法的实施和监督是保证商业活动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商法实施和监督的主要方面:1. 商法的适用和解释:商法的适用和解释应当遵循法律的精神和目的,确保商法的正确实施。

2. 商法的执行机关:商法的执行机关可以是政府部门、行政机构或司法机构,负责商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3. 商业监管和执法:商法对商业活动的监管和执法是保障商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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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题: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等而必须随时支付的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债权:破产债务是指破产受理前成立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能够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并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债权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从中牟利或者避免损失的行为。

操控市场:操控市场是指操控人利用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采用不正当手段,人为地制造证券行情,操纵或影响证券市场价格,以诱导证券投资者盲目的进行证券买卖,从而为自己牟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的保险。

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要约,并按照该要约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等内容进行收购的方式。

协议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特定股东进行协商达成收购协议,并按照该协议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等内容进行收购的方式。

股票,债券: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给出资人的股份凭证,并以此获取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背书承兑: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章,将票据上所载明的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承兑是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法律规定的指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合营企业:P91合营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企业。

合作企业:P98合作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用书面合同约定所有合作事项的企业。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普通合伙企业:P76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P76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一人独资公司:一人独资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P86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代销:P155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包销:P156证券报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问题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景:P81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P106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2.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3.保障存款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P51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的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P50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的住所。

下列破产企业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东西:P1281.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 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3. 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5. 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P162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的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P154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商事行为的种类:P23-251.商事买卖;2商事代理;3.商事行纪;4.商事居间;5.商事信托;6.商事信用;7.证券交易;8.商事期货交易;9.融资租赁;10.商事仓储;11.商事货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内容:P51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的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法人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P107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P59《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P254 P272保险合同基本条款:1.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5.保险金额;6.保险费用以及支付方法;7.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9.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特有条款:10.不可抗辩条款;11.年龄误告条款;12.宽限期条款;13.复效条款;14.不丧失价值条款;15.贷款条款;16.自杀条款;17.战争条款。

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P1641.持股披露制度(持股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用以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措施,它要求投资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一定比例时或者达到该比例后持股量发生法定比例的增减变化时,必须向证券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披露持股情况。

其目的在于防止出现操纵市场等行为,也使上市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及时了解这些大宗股份买卖行为,对今后的投资作出决策。

);2.要约收购制度(《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3.协议收购制度海商法的特征:P3081.海商法具有国际性(一方面,海上运输关系涉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从而使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具有涉外性;另一方面,随着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趋势的增强,统一规范的国际公约会随着国际航运的发展而发展,各国海商法也逐渐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接轨,从而使各国海商法的国际性越来越强);2.海商法具有公法性(海商法所规定的事项,大多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海商法属于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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