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论如何达成正义社会的稳定
罗尔斯正义论
正义感离不开社会这个共同体场域,个人按照正义原则形式的欲望是在社会中形成,离不开社会的道德支撑和文化积淀。
正义感的社会多数认同对于秩序社的形成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从社会共同体来看,正义感的普遍认同对于建成组织良好的秩序社会有很大的促成效果。
制度学派的布罗姆利说:“没有社会秩序,一个社会就不可能运转,制度安排或工作规则形成了社会秩序,并使它运转与生存”。
如果社会中多数都形成了一种有效的正义感,自觉的维护和遵循正义原则,自觉的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秩序良好的社会就会增加一种现实可能性。
罗尔斯认为应努力增强一个社会联合时所产生的人们的相互承认和对正义原则的认知,这必将扩大对整个共同体的认同。
正义感的认同会加强大家对社会的肯定,对正义感的肯定是一个极大的社会财富,它建立起相互信任和自信的基础。
人们自觉的实现正义感的优良品质,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很重要。
共同体的成员都有一种基于友谊纽带的共同的正义感,在面临利益分配问题时,较大利益者从正义感角度应该补偿较少受益者,共同体的稳定就在于这种正义感的形成。
社会多数的正义感可以对抗公民的不服从。
罗尔斯曾指出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公民一般都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那么社会多数的正义感认同就有助于稳定正义的社会安排,尤其是在对于公民的非暴力反抗时,社会多数的正义感就可以对抗少数公民的不服从。
因为在正义的背景下,公民的不服从也无法抗拒良心的拒绝,就会服从正义的安排。
社会多数的正义感“不仅是有序社会的情感的支柱,也是集体生活得以可能的心理基础,它是社会道德生活的主旋律和情感导向,也是惩治邪恶的强大精神武器”.(二)从社会成员个体来看,正义感的个人“自然义务”是对制度的道德支持。
在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要想实现人的平等自由和利益均衡,正义感的普遍获得是秩序社会形成的一个道德支持,罗尔斯把正义感称为人的“自然义务”的理想状态,那么在这种前提下,每个人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的保障,而“如果人们仅仅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是一条心理学的法则,他们就不可能具有一种有效的(按照功利原则规定的)正义感”。
浅谈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浅谈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学号:0934******* 姓名:任如意专业:哲学摘要:建立这会契约,制定一个公平的社会制度,是人们一直所追求的,但如何制定让所有人都满意的社会制度呢,这又是历来哲学家和政治学家争论的问题。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他提出了关于建立公平正义社会制度的两个原则,同时也提出了如何建立这两个原则的无知之幕和原初状体,提出了一个理想的公平正义的社会。
关键字:无知之幕原初状态正义原则社会契约约翰·罗尔斯是现代被公认的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尤其是他提出的关于社会制度建设的两个正义原则一直以来都被人们密切关注和讨论着。
罗尔斯提出的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从社会制度的意义上提出了关于个人义务的理论,因此这两个正义原则对于伦理学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思路.一、“无知之幕状"态下的原初状态罗尔斯理论的核心就是关于构建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
在罗尔斯看来,社会的基本制度是与每一位社会成员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一种存在,对它对我们的思维方式,价值理念,道德观念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
可以说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对它的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影响是无处不在的。
但是只有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才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值得维护和生活在其中的制度,如果说一个社会制度失去了公平正义,那这个制度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
就像是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所说的那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那怎样的社会制度才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呢?或者说这种公平的社会制度我们应该怎样去建立呢,它有没有一个规则可以去遵守呢?我们又该怎样去从理论上去论证这种社会制度是公平正义的呢?霍布斯、洛克等这些传统的契约论者一般习惯于将社会契约与实际契约等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同,而签订实际契约内容的程序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并且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不能保证契约内容的真正正义,因此他们不从签订契约的程序来论证契约内容的正义,他们只是针对正义的本身来论证正义,这也使得传统的契约论者常常陷入莫衷一是的形而上学的泥潭.而罗尔斯则欲传统的契约论者不同,他是从签订契约的程序入手,排除程序中的那些不稳定等的偶然性因素是他所关心的。
(完整版)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
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良好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符合这些原则,而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符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体制。
具体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怎样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体系,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豁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可以容许的或被制止的,并规定了在违反情况下如何惩罚和辩护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平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言论、集会、信仰、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平等地享有这种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第二个基本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也即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
具体地说,它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适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
罗尔斯正义原则对我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启示
罗尔斯正义原则对我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启示简介罗尔斯正义原则是一个经典的政治哲学概念,它提出了“公正的即公平”的理念,并试图在这个基础上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
这个理论对于我们思考如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非常重要的启示。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概述罗尔斯提出的正义原则有两个,即:1.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应该有最大程度的基本自由,只要这种自由不会妨碍其他人的自由。
2.不平等原则:社会不平等必须优先惠及最不幸的人群。
这两个原则分别被称为“自由主义主义”和“平等主义”,构成了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基本框架。
罗尔斯正义原则对我国的启示我国正处于一个急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阶段,罗尔斯正义原则对于我们在实践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以下启示:1. 自由原则的坚持罗尔斯发现,基于自由的社会是一个公正的社会。
在自由的框架下,每个人都能够尽可能地使用自己的才能和能力来为社会作出贡献,这种对每个人都公平的机会体系是社会正义的基石。
因此,我们应该坚持自由的原则,在社会的各个方面保障每个人的基本人权。
例如,通过建立法律制度和社会机构来保障每个人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基本人权。
2. 不平等原则的实践当社会出现了不平等现象时,最不幸的人群会成为受害者。
因此,我们必须考虑到最不幸的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优先保障他们的权益。
现实情况下,在经济和政治领域,最不幸的人群是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工和低收入者。
对于他们而言,“初学者经验”指出,他们有很少的机会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摆脱贫困。
因此,我们应该在公共政策中优先保障这一群体的福利,通过建立更加灵活和公平的劳动法律制度、发展社会福利体系和一系列扶贫措施,让最不幸的人群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3. 公正的原则在社会组织中的应用为了有效地实现罗尔斯正义原则,我们还需要对社会组织进行调整。
我们需要以公正的原则来重新审视各种社会组织结构,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制度和机制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例如,在推出配套政策时,我们应该摆脱一些利益集团对公共决策的影响,建立更加开放透明的决策机制和公共参与机制,以更加公正的视角来解决问题。
罗尔斯公平三原则
罗尔斯公平三原则
罗尔斯公平三原则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提出的一种公正分配资源的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合理机会: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争取社会资源,这体现在教育、职业、工作环境等方面。
2. 差异原则:差异原则要求当资源分配不平等时,应当使最劣势和最贫穷的人群得到最大的改善,即能够改善社会不平等的情况下,帮助社会最弱势的人群。
3. 个人自由:每个人都应该有一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婚自由、行动自由等。
这些权利应当受到制度保护,不受到侵犯。
罗尔斯公平三原则旨在实现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平等。
该理论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等领域,被认为是一种公正和平等的社会规范。
罗尓斯正义论通俗解释
罗尓斯正义论通俗解释
罗尔斯正义论是一部伦理学著作,它的核心思想是关于正义的概念和如何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基于对平等和自由的原则,这些原则被称为“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有两个:第一个是“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该有最大的自由权利,而不会侵犯别人的自由权利。
这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等。
第二个是“差异原则”,即在社会资源分配方面,应该优先考虑最贫穷和最不幸的人群,以便减少社会不平等。
罗尔斯认为,只有通过一个“原始地位”来考虑这些原则,才能保证公正的实现。
这意味着在设计社会秩序时,我们应该忽略我们的个人特征,比如种族、性别、财富等等,而是考虑每个人在一个无差别或“公正”状态下的利益。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于我们理解如何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很有帮助。
通过将自由和平等的原则结合起来,我们可以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从而为所有人提供更好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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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公平三原则
罗尔斯的公平三原则
罗尔斯的公平三原则是指他在《正义论》中提出的一套原则,用于指导社会正义的理念和原则。
1、自由原则。
每个人都应该有尽可能大的基本自由,只要不侵犯其他人的自由权利。
这包括自由言论、思想、信仰、集会等。
任何限制自由的行为都必须有充分的正当理由。
2.差别原则。
社会不平等必须惠及最弱势的群体。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最差劣原则”,即社会的分配必须优先考虑最不利处境的人,保护他们的利益和福利。
如果社会有一些不平等的分配,那么只有当这些不平等使所有人都从中受益,并且该社会为最不幸的人提供了足够的救济措施时,这些不平等分配才是合理的。
3、聚合原则。
社会应该为每个人提供公平的机会,不论他们的出生条件、背景或特征如何。
这个原则要求社会要创造公平的体制和机会,使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准入到权力、资源和社会机构等方面,并且不受不公正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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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思路
浅述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思路摘要功利主义在现代道德哲学中居于主导地位,然而现代社会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却无法解决,罗尔斯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与之相抗衡,这个正义理论是通过虚拟和抽象推理证明出来的,是原初状态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下人们共同选择的有关构建社会基本结构的理论,试图达到一个平等乃至平均的结果以代替功利主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原初状态无知之幕作者简介:周天翼,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正义的社会价值在《正义论》这一本书中,罗尔斯在开头就明确地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
”并且罗尔斯认为,为求善不能剥夺人的自由,除非为了避免更大的恶,因为可以我们忍受的一种不正义只有在必须拿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时候才是被允许的。
那些不正义的法律和社会制度,尽管它们是由效率和有条理的,也必须去改造和废除它们。
社会正义不允许一些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别人。
正义就是既考虑自己,也考虑他人,把自己和他人放在正义中同样的位置。
然而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一直是追逐社会利益最大化或者最大平均值的功利主义占优势。
在罗尔斯看来这种正义理论是不稳定,不牢固的,它的许多推断与我们的道德情感之间明显不一致,不是相对来说更可取的正义理论。
而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提到作为公平的正义,它的确成为了既来源于西方传统社会契约论,又有所超越的理论,它试图典范功利主义的关于社会的正义观点。
罗尔斯进一步指出,这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或许还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解释。
换句话说,罗尔斯目的在于构建一种更抽象的社会契约论来代替现行的功利主义哲学。
二、罗尔斯《正义论》的特点罗尔斯的正义论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他把社会的基本结构当作正义的对象,也就是说他把关键的社会制度结构当作是合作的体系,接着去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又是应该怎样分配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以及义务问题,再者就是调整社会福利的分配结构。
打开“无知之幕”――正义原则与社会稳定性
打开“无知之幕”――正义原则与社会稳定性「内容提要」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主要依赖于“无知之幕”的假设。
“无知之幕”打开之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立即面对着正义原则的可行性问题,即社会的稳定性问题。
为此,罗尔斯在《自由主义》中提出了三个关键概念,即“正当的优先性”、“公共理性”和“部分共识”。
本文对这三个概念进行了分析,揭示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从“正义的可欲性”到“正义的可行性”的变化。
「正文」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是所谓的“两个正义原则”,他对当代政治哲学的重要贡献也体现在“两个正义原则”之中。
虽然《正义论》这部巨著通篇都被用来证明“两个正义原则”,但实际上“两个正义原则”主要依赖于“无知之幕”的假设。
“无知之幕”设计了一个理想的契约环境,在这种思想的契约环境中,人们可以超越时代、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局限性,来选择他们最希望得到的正义原则。
如果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严重依赖于“无知之幕”,那么“无知之幕”打开之后会发生什么?一、正义原则的可欲性什么是正义原则?为什么正义问题成为晚近西方哲学争论的焦点?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古代人的中心问题是善的理论,而现代人的中心问题是正义观念。
”(注: 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xl.)换言之,正义是现代政治哲学的主题。
正义是主题,意味着正义关注的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注: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7.)在晚近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对社会基本结构给予了更明确的解释:“所谓基本结构,是指社会的主要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它们是如何融合成为一个世代相传的社会合作之统一体系的”。
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稳定性问题”-最新年文档
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稳定性问题”稳定性问题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
在其《正义论》的三个部分中,制度部分与目的部分都与稳定性问题密切相关。
其制度部分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运用于具体实践,考察该理论运用的结果是否符合人们深思熟虑的判断(Considered judgments)与稳固的直觉性信念,从而检验该理论的稳定性如何;其目的部分考察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所达到的目的,来进一步论证该理论的稳定性。
正是在目的部分,罗尔斯明确提出了稳定性问题。
在他看来,稳定性问题追问的是:特定的正当理论或政治制度是否能够衍生出足够的自我维系的力量;由特定的正当理论所规范的社会制度中的人们,是否能够获得充分的正义感,由此可以遵循该制度所施加的负担和义务,抵制某些心理状况和诱惑所引发的不正当趋向。
在罗尔斯看来,稳定性是衡量道德(政治)理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
我们的任务不仅在于阐发一种道德(政治)理论,还应该表明该理论具有实践的可行性。
一种正义观念不管在其他方面如何具有吸引力,如果它未能使人们产生足够的动机去遵循它,那么,该正义观念就是有缺陷的。
①赋予稳定性问题以如此的重要性,既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个主要特征,也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以往的道德(政治)理论不同的地方。
罗尔斯对稳定性问题的阐释涉及诸多方面,其主体内容指向的是正当与善的融合性论证。
为了更好地阐明罗尔斯对稳定性问题的独特思考,我们将首先引入有关道德(政治)哲学史上思考稳定性问题的两种模式,即霍布斯模式阳密尔模式,然后,再考察罗尔斯对稳定性问题的论述。
一霍布斯和密尔在其论著中并没有使用过“稳定性问题”这个术语,但他们的著作却涉及了与稳定性问题相类似的内容,可以把这些方面的内容看作是他们对稳定性问题的思考。
在霍布斯那里,稳定性指的就是秩序(Order),它是衡量政治制度的至高无上的标准。
为了实现有序的社会状态,他认为可以使用一切手段,比如赋予君主以绝对的权力;可以牺牲其他一些重要的价值,如正义、个体的权利与自由等。
罗尔斯的正义论与社会契约的哲学意义
罗尔斯的正义论与社会契约的哲学意义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正义论以及对社会契约的探讨对于我们理解社会正义和政治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罗尔斯的正义论以及其对社会契约的哲学意义,并分析其对我们当代社会的启示。
首先,罗尔斯的正义论主要围绕着两个核心概念:原始地位和公正原则。
原始地位是指在人们还不了解自己的具体身份和社会地位时,他们所处的公正条件。
罗尔斯认为,在原始地位下,人们应该遵循公正原则来制定社会规则和分配资源。
公正原则包括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二是差别原则,即社会不平等只有在对最不幸者的最大利益有益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
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们理解社会正义的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公正的标准来评判社会制度和政策的合理性。
根据罗尔斯的观点,一个正义的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并通过合理的资源分配来减少社会不平等。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当代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例如,在经济发展中,我们应该关注最不幸者的利益,通过社会福利政策来减少贫富差距,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其次,罗尔斯对社会契约的探讨也具有重要的哲学意义。
社会契约理论是指人们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建立社会和政治秩序的理论。
罗尔斯认为,社会契约应该是在原始地位下制定的,即在人们还不了解自己的具体身份和利益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
这样的社会契约才能真正体现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罗尔斯的社会契约理论对我们理解社会和政治秩序的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一种合理的方式来解决社会冲突和制定公正的规则。
通过社会契约,人们可以在原始地位下达成共识,制定适用于所有人的公正规则。
这种社会契约的思想对于我们当代社会的发展也具有启示意义。
例如,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利益和意见,通过广泛的参与和协商来达成共识,确保制定的规则是公正和合理的。
此外,罗尔斯的正义论和社会契约理论还对我们理解个人道德责任的意义具有重要的启示。
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作者:段念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7期一、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内容(一)罗尔斯社会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社会正义的一般理念是使社会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分配趋向于公平合理,首先是保障每个人的平等的自由权利,以保证每个人在人格和尊严上的平等,不受侵犯;其次要给每个人以公平竞争的机会,以便促进人们通过自身的努力减少不平等的差别;最后,如果社会出现不平等,就必须把它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即一种不平等的后果必须对每个社会成员,尤其是对处于社会劣势地位者带来最大的利益。
罗尔斯社会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是:“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适用于政治权利领域,它讲的是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原则适用于经济、社会权利领域,它讲的是民主原则。
(二)罗尔斯正义原则的优先规则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两个原则是按照“词典式”先后次序安排的,它包含两个优先规则。
第一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之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
包括两种情况:(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所有人分享的完整的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
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对构建和谐社会正义实现的重要意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理论价值,对我国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罗尔斯式的稳定性及稳定性问题
罗尔斯式的稳定性及稳定性问题作者:闫笑来源:《学理论·下》2021年第11期摘要:正义社会的稳定性问题是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的根本问题,也是罗尔斯转向《政治自由主义》的关键问题。
罗尔斯式的稳定性不应简单地被理解成一个与道德证成无关的实践性问题,而应被理解为一种关乎个体欲求系统动态平衡的内在稳定性,其关键因素在于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观念是否能够产生出一种自我支持的力量。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理解罗尔斯式的稳定性在政治哲学概念地图中的丰富内涵及独特意义。
关键词:稳定性;稳定性问题;罗尔斯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1)11-0035-04稳定性问题是罗尔斯政治哲学中最根本同时又是最为含混的问题之一。
说其根本,是因为在罗尔斯看来,稳定性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证成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说其含混,是因为不仅罗尔斯对稳定性论题的文本解释常常出现语意不清,而且他对稳定性问题的理解前后也存在着不一致,这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该问题非常容易被人误解。
因此,弄清楚罗尔斯的稳定性论题及其稳定性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罗尔斯式的稳定性的内涵:系统内在的一种动态平衡稳定性概念多用于自然科学领域,通常指的是一个系统内部变量或多或少地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
我们说一个系统是稳定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指在没有外力干扰的情况下,该系统能够一直保持当下的平衡状态而不发生任何改变,这种稳定性被称为静态的稳定性。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动态的稳定性,即系统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之中,在系统遭遇冲击时,其内部结构的各种变量能够产生一种自我支持力量,这种自我支持的力量在一段时间内能消除不平衡的倾向,使系统恢复到先前的平衡状态。
在这种动态平衡中,系统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是稳定的,取决于其结构中各要素产生的支持系统的力量的大小。
罗尔斯是在第二种意义上讨论稳定性的。
他说:“我使用的稳定性概念实际上是亚稳定性概念:如果一种平衡是稳定的,即是说,在系统受到干扰而偏离平衡时,系统的所有可变因素又恢复到它们的平衡值上去;一个亚稳定的平衡指的是部分可变因素回到它们的平衡结构中。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罗尔斯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分别是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
这两个原则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基础,对于指导社会政策,法律制度和个人行为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分别介绍这两个原则及其重要性。
首先是自由原则。
罗尔斯将自由原则定义为每个人都应该有最大的基本自由,只要这些自由不侵犯其他人的自由。
这个原则强调了每个人在社会中应该拥有的基本自由权利,如宗教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
在罗尔斯看来,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去追求自己的目标和兴趣,而这些基本自由是他人不能侵犯的,即使社会利益需要限制某些自由,也应该在保障最基本的自由权利的前提下进行。
自由原则对于社会政策和法律制度的指导意义在于,要求政府和社会保障每个人在基本自由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
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应该遵循保障人们的基本自由权利的原则,不应该过度限制个人的自由,而是应该为每个人提供获得自由的平等机会。
这对于建立一个自由、平等的社会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是公平原则。
罗尔斯将公平原则描述为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只有在符合两个条件下才是正义的。
第一,这种不平等必须是对最不利条件的人最有利的。
第二,这种不平等必须对每个人的利益都是公平的。
公平原则的核心是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使得社会中处于最不利条件的人获益,而不是让这种不平等进一步加剧他们的不利处境。
这是因为,罗尔斯认为人们在选择社会制度和经济结构时,应该将最不利条件的人的利益置于首位,这才是一个正义的社会。
公平原则在社会政策和法律制度方面的指导意义体现在,要求社会制度和经济结构应该能够使最不利条件的人获益,而不是加剧他们的不利处境。
在实际操作中,这就要求政府和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那些处于最不利条件的人,让他们能够在社会中获得更多的机会和资源。
这对于减少社会不平等,实现社会公平是非常重要的。
评罗尔斯正义原则如何实现
罗尔斯正义原则如何实现罗尔斯正义原则优先理论是正义论的核心理论,正义原则优先性如何实现?罗尔斯是通过什么来论证他的观点,来保证正义原则优先性的实现?1.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的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
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即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罗尔斯提出了一种词典式的序列来正视两个原则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
他认为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的公平机会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
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来解决正义原则优先性问题。
2.原初状态在平等的公平正义中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
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能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更非文明之初的那种原初状态,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的假设状态。
这一处境的一些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
(2)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
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来论证他的正义原则的实现,但这是一个理想的假设,一个程序正义的设定。
一旦拨开无知之幕,影响人们做出选择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依然发挥作用,人们依然受着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等完备性学说的支配,罗尔斯为了进一步完善他的理论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又提出了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的理念,反驳了外界对他乌托邦主义的批评。
3.重叠共识的理念罗尔斯认为,打开无知之幕后可以看到,在现实的当代社会中存在这个中综合性的、完备性的形而上学理论,由于人们受着不同的形而上学观点的影响和支配,在思想上取得完全共识是不可能的,具体说来:(1)当代民主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多元化的特征可能造成思想的不统一;(2)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手段才能使民众达到思想的统一;(3)一个社会要保持稳定必须得到的大多数人的支持。
罗尔斯论如何达成正义社会的稳定
罗尔斯论如何达成正义社会的稳定约翰·罗尔斯是二十世纪美国伟大的政治哲学家。
他撰写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复兴了当代政治哲学,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引领了数十年的政治哲学研究潮流。
正义问题是约翰·罗尔斯一生思考的首要问题。
文章探讨罗尔斯如何论证达成一个正义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
标签:稳定性;多元价值;重叠共识1.为什么探讨社会稳定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构想了一个著名的思想实验。
罗尔斯问,假设大家暂时跳出社会,再一次选择进入一个社会,大家会选择进入什么样的社会?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罗尔斯沿着社会契约论的传统,构建了一种“原初状态”。
原初状态是一种思想假设,对比于我们现实生活的社会状态。
简单来说,就是大家一起设想我们该如何制定和同意一种怎样的社会制度安排。
罗尔斯说,正义是一个社会的首要价值,对任何其他价值的追求都应该让位于对正义价值的追求。
根据罗尔斯的论证,最终大家都将同意这样一种政体,在这个政体的制度安排下,应该满足他论证的两点正义原则的要求,从而达成正义社会。
达成一个正义社会之后,罗尔斯思考的是,如何让这个正义社会能够长治久安?由此,罗尔斯开始思考一个正义社会的稳定应该由什么来保证。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给出了一种未能令人满意的回答,所以他后来又撰写了《政治自由主义》一书。
本文由此出发,通过考察罗尔斯如何思考稳定性问题,来考察他如何达到对正义社会的稳定的追求。
2.何为稳定性问题按照罗尔斯的理解,通过契约构建一个正义的社会,这个社会未必就是稳定的。
但是正义既然是值得所有人追求的,所有社会成员就都应该追求一个正义的社会,这还不够,所有社会成员也都应该追求一个稳定的正义社会,而不是一个不稳定的正义社会。
那么,为什么一个正义社会可能是不稳定的?第一,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到,即便在正义社会中,也会有“搭便车问题”。
搭便车行为是一种侵蚀社会公共福利的行为,搭便车者的增加则将会瓦解社会合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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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论如何达成正义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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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探讨社会稳定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构想了一个著名的思想实验。
罗尔斯问,假设大家暂时跳出社会,再一次选择进入一个社会,大家会选择进入什么样的社会?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罗尔斯沿着社会契约论的传统,构建了一种“原初状态”。
原初状态是一种思想假设,对比于我们现实生活的社会状态。
简单来说,就是大家一起设想我们该如何制定和同意一种怎样的社会制度安排。
罗尔斯说,正义是一个社会的首要价值,对任何其他价值的追求都应该让位于对正义价值的追求。
根据罗尔斯的论证,最终大家都将同意这样一种政体,在这个政体的制度安排下,应该满足他论证的两点正义原则的要求,从而达成正义社会。
达成一个正义社会之后,罗尔斯思考的是,如何让这个正义社会能够长治久安?由此,罗尔斯开始思考一个正义社会的稳定应该由什么来保证。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给出了一种未能令人满意
的回答,所以他后来又撰写了《政治自由主义》一书。
本文由此出发,通过考察罗尔斯如何思考稳定性问题,来考察他如何达到对正义社会的稳定的追求。
2.何为稳定性问题
按照罗尔斯的理解,通过契约构建一个正义的社会,这个社会未必就是稳定的。
但是正义既然是值得所有人追求的,所有社会成员就都应该追求一个正义的社会,这还不够,所有社会成员也都应该追求一个稳定的正义社会,而不是一个不稳定的正义社会。
那么,为什么一个正义社会可能是不稳定的?
第一,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到,即便在正义社会中,也会有“搭便车问题”。
搭便车行为是一种侵蚀社会公共福利的行为,搭便车者的增加则将会瓦解社会合作的基础。
根据罗尔斯的论述,搭便车问题体现的困境是,从每个孤立的自利者的观点看,搭便车是理性的选择,但当所有人都作出类似选择,社会合作就会成为不可能,导致每个人的利益都受损。
第二,正义社会也同样面临“保证问题”。
即便社会合作中每个公民都不是自利主义者,也愿意服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要求,但要想他们遵守社会规则和秩序,仍需要一个动机前提:必须确保其他合作者也会作出同样的行动,尊重及遵守大家定下的协议。
如
果合作者相互间缺乏信任,又缺乏保证机制,则最后也会导致合作崩溃。
基于以上两点考虑,罗尔斯指出,社会的广泛合作不是一个简单的制度构建问题,同时也是社会所有成员达成共识的参与问题。
至于应当达成怎样的共识,罗尔斯给出了他的解决方案。
在《正义论》第三部分,作为对稳定的正义社会的追求,罗尔斯侧重对社会成员的正义感的培养。
根据他的论述,对于正义观念的稳定性,问题的实质一方面在于正义感,即作为公平的正义如何能够产生出对自己的充分支持,另一方面也在于如何达成政治共识,他们如何能共同地支持一个正义社会。
但是后来他并不满足于这个解决方案,于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
3.合理的多元价值事实
正义社会之不稳定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不一样,造成了价值多元追求的事实。
这就是罗尔斯说的合理的多元论社会的事实。
这样的社会是合理的,因为很难想象一个社会所有人的想法和价值追求都是一样的,所以价值追求一定是多元的,而不可能是一元的和单一的。
如果一个社会所有公民的价值追求是一元的,那么这种一元追求很可能是被强
迫的。
但是,罗尔斯说,即便面对多元价值追求的事实,在一个社会的公共领域和政治领域,如果没有达成一定的共识,将是难以想象的。
罗尔斯为了让正义社会的公民达成一种政治共识,做了一点关键的说明。
罗尔斯说,理性的人都具有“判断的负担”。
判断的负担是这样一个普遍事实,即在我们最重要的(理性)判断中,许多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做出的,即我们不能期待正直的个体以其充分的理性能力(甚至在经过自由讨论之后)总能达到相同的判断。
根据这种说明,我们更加清楚罗尔斯强调为什么说多元价值追求是“合理的”。
由于每个人的理性判断能力是有限的,不能自己认定某种想法是对的而别人就是错的,这样认为恰恰是不理性的,不承認自己理性认知的可错性。
根据罗尔斯对正义社会的描述,社会成员的每个人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善观念,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
更根本地,社会成员有一种善观念的能力,“善观念的能力乃是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一种人的合理利益或善观念的能力”。
既然正义社会的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追求自己善观念的能力,那么他们就具有合理地追求多元化价值的权利。
并且,根据一种理性判断的负担,不能认定自
己的生活追求是真理而他人的追求就是谬误。
这要求在产生价值追求冲突时,冲突的双方或多方应该避免言语上对对方价值的道德判断或对错判断。
4.重叠共识作为稳定性的基础
根据以上论述,罗尔斯说,为了确保正义社会的稳定,需要寻求社会所有公民在公共领域的“重叠共识”。
达成政治共识也需要理性的人遵守“相互性标准”,这也是为了保证一种政治共识的正当合理性。
相互性标准说的是,只有当公民真诚地相信他们为自己的政治行动所提供的理由有可能为其他公民合乎理性地接受并作为他们行动的正当依据时,其对政治权力的行使才是恰当的。
善可以是私人性质的诉诸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体追求,与他人无涉。
但是正义由于涉及社会成员之间不同的政治诉求,它必须是公共的。
在政治的公共领域,需要达成一种共识的政治正义观念。
要想到成所有成员的政治共识,共识性的东西必定是正当合理的,因而也要遵循相互性的标准。
由此,罗尔斯转向了“政治自由主义”。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自由主义”的,因为它规定了公民个体的平等的自由和权利,而把“什么样的生活是好生活”这
个善追求留给他们自己各自决定。
在这一点上,罗尔斯坚持对自由的追求优先于对善的追求,也是自由保证了善的追求。
政治自由主义要求构建一种重叠共识的理念建设,重叠共识不是一种社会的临时协定,而是社会成员都应该长期坚持的东西。
那么,如何达成一种重叠共识?
重叠共识的达成要求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只有当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符合宪法,我们可理性地期许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按照为他们的共同人类理性可以接受的那些原则和理性来认可该宪法的根本内容时,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才是充分合适的。
”
实际上,罗尔斯对重叠共识的内容具体是什么,没有给出更多的说明。
但是从他的意思看,我们可以合理推测,重叠共识是因不同正义社会的具体情况而异的。
比如在中国,我们有儒释道传统,现在也有西方的自由主义文化和基督教文化等,因而我们的重叠共识需要在这些思想基础上达成。
参考文献:
[1]Rawls,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M].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2]Rawls,Liberalism [M]. 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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