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_诱惑_犯罪的刑事责任_诱惑侦查在实体法领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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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初探-刑事诉讼法理角度的思考

诱惑侦查初探-刑事诉讼法理角度的思考

诱惑侦查初探-刑事诉讼法理角度的思考【摘要】诱惑侦查是一种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侦查手段,具有独特的特点。

刑事诉讼法对于诱惑侦查进行了规定,但其合法性和道德性问题也备受争议。

诱惑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具有一定的优点和缺点,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权衡。

未来,诱惑侦查可能会在刑事诉讼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但同时也需要更严格的监管和规范。

诱惑侦查的发展前景仍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对其应用的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

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诱惑侦查的思考对于完善侦查工作和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关键词】诱惑侦查,刑事诉讼法,合法性,道德性,优缺点,应用,发展前景1. 引言1.1 概述诱惑侦查是刑事侦查中的一种特殊手段,通过诱使犯罪嫌疑人或涉案人员主动暴露罪行,从而获取证据或信息。

诱惑侦查已经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得到应用,但其合法性和道德性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对诱惑侦查进行初步探讨,并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进行分析和评价。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道德性等方面问题也不可忽视。

在进行诱惑侦查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1.2 研究背景诱惑侦查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由于其涉及到一定的伦理道德问题,在实践中往往引发争议和讨论。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诱惑侦查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一些困惑和争议。

对诱惑侦查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作用,有助于更好地规范和运用这一侦查手段,提升刑事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1.3 研究意义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和挑战性。

对于诱惑侦查的研究,不仅能够深入了解刑事讯问的规则和原则,还能够探讨司法实践中的伦理道德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其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诱惑侦查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深入分析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定和适用,可以为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提供理论依据,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刑事审判的程序和规则。

【推荐下载】诱惑侦查及其规制刑事诉讼文书-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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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诱惑侦查及其规制刑事诉讼文书[摘要]近年来,侦查机关经常使用诱惑侦查手段破案。

但此举缺乏法律依据,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又容易侵犯****,法学界褒贬不一,主要有肯定和反对两种观点。

本文持肯定的观点,探讨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存废及法律规制问题。

[关键词]侦查手段,诱惑侦查,法律规制随着社会犯罪率不断上升,为了加大打击力度,侦查机关频频使用诱惑侦查手段。

一般做法是,侦查人员根据已经掌握的线索接触嫌疑人,伪装要买毒品、宿娼或行贿,在对方同意并开始交易时将嫌疑人抓获。

这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已被世界各国警察所采用,许多国家的立法也有规定。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应用,据广西桂林某区检察院统计,该院201X年至201X年6月受理的毒品、假币犯罪案件中,有80.85%的案件运用了诱惑侦查手段,大大提高了案件的侦破率和取证的准确度,效果十分显着,但缺乏法律依据。

理论界曾经展开过热烈的讨论,大致形成的共识是,可以允许合理使用“诱惑侦查”,但应当禁止诱人犯罪。

就是说警方原则上不能设置陷阱,陷害忠良。

一、诱惑侦查及其合法性问题所谓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为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意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或有意创造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待其实施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类似古代成语故事“欲擒故纵”。

诱惑侦查有三个特征:一是诱使者必须是侦查机关或其代理人,这是诱惑侦查与教唆犯罪的根本区别。

二是诱惑侦查是通过采取种种诱惑性手段,如提供实施犯罪的种种客观便利条件等,引诱侦查对象进行犯罪。

采取诱惑性手段,是诱惑侦查与其它侦查手段区别的特征。

三是被诱惑者的整个犯罪过程处于侦查机关的严密监控之下,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就是被诱惑者被捕之时,所有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几乎同时结束,而且往往是在犯罪现场或者人赃并获。

诱惑侦查初探-刑事诉讼法理角度的思考

诱惑侦查初探-刑事诉讼法理角度的思考

诱惑侦查初探-刑事诉讼法理角度的思考【摘要】本文旨在探讨诱惑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法律风险。

首先介绍了侦查的定义和重要性,然后详细分析了诱惑侦查的概念以及刑事诉讼法对其规定的相关内容。

接着讨论了诱惑侦查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最后总结了诱惑侦查的合理性,并提出了对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清晰地认识诱惑侦查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和局限,从而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诱惑侦查、刑事诉讼法、理论角度、定义、重要性、概念、规定、合法性、法律风险、合理性、完善建议1. 引言1.1 概述诱惑侦查是刑事侦查中的一种特殊手段,通过利用诱惑等方式来引诱犯罪嫌疑人主动暴露罪行。

在法律实践中,诱惑侦查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手段,能够帮助警方获取关键证据,推动案件侦办的进展,达到社会正义的目的。

诱惑侦查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一些人认为其可能涉及侵犯人权或法律道德问题。

对于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引起了学者和法律界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理角度对诱惑侦查进行初探,探讨其定义、重要性、法律规定、合法性问题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

通过对诱惑侦查的分析和讨论,旨在为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平衡犯罪打击和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

1.2 研究意义对诱惑侦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通过对其定义、规定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侦查手段,还可以推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2. 正文2.1 侦查的定义与重要性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指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过程。

侦查的目的在于找出犯罪嫌疑人,确定犯罪事实,为后续的审判提供充分的证据。

侦查是整个刑事司法程序的基础,没有有效的侦查工作,就无法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侦查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诱惑侦查论文司法实践论文:诱惑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的构建

诱惑侦查论文司法实践论文:诱惑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的构建

诱惑侦查论文司法实践论文:诱惑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的构建摘要:诱惑侦查作为一项特殊的侦查手段正在有限制地应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之中。

本文以“诱惑侦查”的定义为引,分析“诱惑侦查”的类型,进而阐述“诱惑侦查”对打击犯罪的作用,以界定“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与非法性,并谨慎地提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和完善“诱惑侦查”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诱惑侦查;概念;类型;合法性合理性;法律规制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而后者即为常说的“警察圈套”,在西方形成“陷阱之法理”作为被告人免责事由。

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是指警察机关或者其他职能部门基于查禁犯罪的特殊需要,在侦查工作中设置某种侦查陷阱,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获取违法犯罪证据、查明并拘捕犯罪嫌疑人。

在当今许多国家,诱惑侦查以其不俗的表现在实践中倍受侦查机关青睐,我国更有尉然之势。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及其类型1、概念内涵。

20世纪初,诱惑侦查就在美国被深入研究,其确切概念可概括为:侦查机关(包括其特情、线人)(下同)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

其特点是为达到目的而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使用诈术,侦查人员隐蔽身份与企图,以假面目示人。

“诱惑侦查”一词作为专业术语对我国法学界来说可能有点陌生,它溯源于美国,二战后由日本引入中国。

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我们所说的诱惑侦查即为美国的“侦查陷阱”或“侦查圈套”,“警察圈套”,说“它们是一回事,不过侧重点不同而已”,实乃误解。

因为entrapment在美国是指侦查机关在本来并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心里植入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然后使之受到追诉; 或指警方过度热心行为诱使守法公民犯罪。

(前者为“主观标准说”,后者为“客观标准说”)美国司法部1981年《关于秘密侦查的基准》的j项中亦认为entrapment乃“诱惑或鼓动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

浅谈诱惑侦查制度的法律规制

浅谈诱惑侦查制度的法律规制

t.00a l s'vsa帅A nd scl ci l埘譬譬墨莲盛::竺堡型!!f叁篁!查塾金笃谈诱霞侦查荆凄曲法律规刹杨恪摘要诱惑侦查是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使用诱惑侦查来查明案情,获取相关证据的案件.但是由于诱惑侦查制度的特殊性,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得不慎重考虑如何对其进行规制,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却并未对此问题有所涉及.同时,在刑事诉讼法即将再修改之际,将诱惑侦查制度纳入新州事诉讼法中已被大多数学者所认同.因此,本丈中时诱惑侦查制度一些相关问题予以论述,同时研究如何将该制度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诱惑侦查刑事诉讼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34-02诱惑侦查(e ncour age m ent det e ct i on),是一种特殊的刑事侦查手段,起源于路易十四时期的法国,上世纪50年代由日本传入我国。

随着1979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法的诞生,在我国诉讼法学界钊。

对诱惑侦查合法、非法的争论就一直不休。

但是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毒品案件、黑社会案件、贪贿案件等隐蔽性较强的犯罪,已经采取了诱惑侦查的方法来侦破案件。

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将诱惑侦查规定在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已成为理论界的共识。

笔者认为,在对诱惑侦查进行法律规制以前,首先要清楚何种情况属于诱惑侦查。

一、诱惑侦查概念之界定诱惑侦查,一般是指刑事侦查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实施或者暴露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根据国外的学术研究,一般将诱惑侦查分为“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两种类型。

目前我国法学理论者也大都赞同此类分类。

“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是指在被诱惑之前,犯罪嫌疑人已有明最犯罪倾向或对其己有合理的足够的犯罪怀疑,而对其采取诱惑,实施侦查的一种侦查类型。

刑事诉讼中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评判

刑事诉讼中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评判

刑事诉讼中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评判[摘要]诱惑侦查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在必然条件下谨慎利用以冲击某些犯法具有可行性。

诱惑侦查中犯法嫌疑人一般应承担刑事责任。

“不能诱使他人产生犯法用意”是区分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大体界限,可以以此为基础综合其他要素评判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

[关键词]诱惑侦查;合法标准;评判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设置骗局或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法用意并实施犯法行为,待犯法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批捕被诱惑者。

它是对付犯法的一把双刃剑,实践中运用较普遍,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可是如何区分诱人犯法和合法侦查?如何肯定诱惑侦查中被诱惑对象的法律责任?各方面对这些问题还有很大疑惑,也发生过一些负面影响,尤其是我国对于诱惑侦查尚未出台明确翔实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置起来十分为难。

因此,需要深切借鉴和参考国外相关的法理和司法实践,以诱惑侦查存在的法理学基础对该问题作出合理的分析和判断。

一、关于诱惑侦查性质不同的观点对于诱惑侦查各类观点的纷争,实际上是人们对诱惑侦查不同角度的熟悉,代表了不同的价值利益观。

肯定说强调侦查是国家冲击犯法的必要职能,以为政府基于保护正常社会秩序的职责需要,对某些犯法利用特殊侦查手腕是必需的,不然会危害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因此国家要采取保护大多数人的、社会整体的利益的办法来更有效冲击、控制犯法,诱惑侦查因此是合法必要的。

否定说则主要从宪政与法治建设的分析人手,以为人权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可以先刺激或制造犯法,然后再惩罚该罪犯。

诱惑侦查的这种“欺骗性”不仅违背了政府的职能,而且玷污了司法的纯洁品格,侵害了公民的大体权利。

(一)否定说。

该观点以为诱惑侦查本质上具有非法性。

其理由是:(1)从宪法有关规定上看,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批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若是承认司法人员诱惑侦查有合法性,就是在鼓励侦查人员鄙视宪法,支持其先制造现行犯而后加以批捕,直接危害到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从而使宪法的规定徒具其文。

浅析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及制度完善

浅析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及制度完善

浅析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及制度完善摘要:自20世纪初,随着各种新型犯罪特别是所谓“无被害人犯罪”的猛增,加之犯罪手段的日益先进,对我国传统的侦查手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利用常规侦查手段已很难有效地侦破,甚至发现这些案件。

为了与这些特定的“无明显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不少国家赋予了侦查机关某些特殊侦查行为的权利。

但是由于立法层面的混乱,导致诱惑侦查在实施过程无法可依,常常发生侵犯人权的现象。

在新刑诉法中对秘密侦查有些制度上的规制,这可以说是一种进步。

但它没有对各种秘密侦查手段作一个明细的规定,而属于秘密侦查的诱惑侦查仍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关键词:诱惑侦查;合法性;无被害人犯罪;被诱惑者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11-0000-01一、诱惑侦查的含义诱惑侦查的含义在理论界众说纷云,常指侦查机关设置陷阱,以实施有利于可图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行为人显露其犯罪意图从而实施犯罪行为,当犯罪行为实施时或危害结果发生后逮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方式。

同时有学者称之为诱饵侦查、陷阱侦查。

英国称之为警察圈套指执法官员为达到对某人进行刑事起诉的目的而进行的引诱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活动。

虽然我国对诱惑侦查理论引介已为数不少,但存在的问题是诱惑侦查与西方的警察圈套是否为同一概念呢?不少学者认为诱惑侦查与警察圈套是一回事,只是在表述上不一样而已。

但笔者并不同意该说法,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警察圈套本质上是对辩护人理由的的表述,即英美刑法中特有的一种合法辩护原则。

而诱惑侦查本质上是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其并非必然违法,但如果诱惑侦查使用过当就有可能演变为警察圈套。

可见警察圈套具有违法性,其利用人性弱点实施原本不可能发生的犯罪,在某种程度上检验特定公民抵抗犯罪诱惑的能力,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和基本人权,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应当予以严格禁止。

二、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界限关于诱惑侦查与否我国法学界观点不一,肯定论认为:许多不道德的罪行,如卖淫、贩卖毒品、贿赂、赌博等犯罪行为,难以使用常规手段破获,因为这些犯罪有的是无被害人犯罪,有的是无法取得被害人同意的犯罪,警方难以获取有效的控告证据。

浅析刑事程序中的诱惑侦查制度论文

浅析刑事程序中的诱惑侦查制度论文

浅析刑事程序中的诱惑侦查制度现代社会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以及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不断增强,使侦查手段也随之千变万化。

形形色色的新型犯罪诸如有关毒品走私、行贿、贩卖假币、组织卖淫网络犯罪等案件对社会整体利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此类案件不仅破坏了国民健全的社会生活并将给整个社会的安宁带来无法估计的恶果,因此必须坚决镇压严厉打击。

然而这些犯罪因其高度的隐蔽性组织性以及高超的反侦查手段,对传统的侦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于是各种特殊的侦查手段便应运而生,诱惑侦查就是被实践证明为破获此类高难度案件的有效措施之一。

现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普遍认可,并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正日益受到侦察机关的重视和青睐。

一、诱惑侦查概述(一)诱惑侦查的含义及特征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及其他参与侦查活动的人员通过诱惑性方式诱使某人实施犯罪行为或促使其犯罪意图暴露,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侦查手段。

也有学者称其为“侦查圈套”、“警察圈套”、“诱饵侦查”。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并发挥一定作用的侦查手段与常规的侦查手段相比具有非常明显的特点:首先,使用诈术,即侦查人员隐蔽身份与目的,以假面目示人;其次,为达到目的而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如金钱、毒品、色情)。

实践中这种侦查手段的明显优势在于整个犯罪过程在侦察机关严密的监控之下,绝无犯罪嫌疑人逃脱、毁证、匿赃的机会,而且案件一经查破,所有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几乎同时结束,案子破得干脆利落,耗时短,也难以翻证。

诱惑侦查的这些特点使其在侦破毒品犯罪、假币犯罪以及其它无被害人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诱惑侦查的主体条件诱惑侦查源于大革命前的法国,法王路易十四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将设置陷阱作为一项捕捉革命党人的特务政策,用来镇压资产阶级的革命运动。

到了二次大战期间,美国的联邦调查局(FBI)将诱惑侦查用于反间谍活动、查禁卖淫、同性恋、赌博、违反禁酒令、贩毒等犯罪,随后扩大至侦缉恐怖活动、行受贿、窃取产业情报案和追查赃物。

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硕士学位论文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Regulation of Law of the Intention luring spy作者姓名:陈慕蓝***师:***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内容摘要在我国,诱惑侦查作为一种具谋略性、灵活性、有效性的侦查手段被普遍地运用于侦查活动之中,在打击犯罪、提高犯罪效率方面功不可没。

然而,诱惑侦查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诱惑侦查作为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被广泛的运用;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导致诱惑侦查的滥用,其中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就是一个例证。

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破坏社会上人际之间的信赖关系,侵犯公民私生活安定和自治的权利外,更可能为侦查机关滥权渎职,甚至为其犯罪作恶提供法律上的庇护,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

鉴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如此巨大的危害性,本文在介绍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内涵与外延、厘清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的基础上,在刑法的视野下审视犯意诱发型侦查的违法性,并探讨其性质以便对其准确定位,最后从事前与事后两方面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以此排除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在诱惑侦查中的使用。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概述。

这一部分主要是介绍关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基本理论。

首先,以诱惑侦查为切入点,引出学术界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多种定义。

在众多看似复杂的概念表述当中结合机会诱发型诱惑侦查探讨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本质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概念的见解。

其次,为了进一步理解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内涵与外延,梳理其与警察圈套、陷害教唆、教唆犯罪的关系。

通过对警察圈套概念的考证、分析,我们可以推出警察圈套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属于同一种类的侦查手段,只不过强调的侧重点不同。

陷害教唆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出现的概念,从陷害教唆其本质特征来看,可以确认它是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相区别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论刑事诉讼中的“钓鱼执法式侦查”(诱惑侦查)

论刑事诉讼中的“钓鱼执法式侦查”(诱惑侦查)
(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
“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指被诱惑者在受侦查主体引诱前其本身已经具有犯罪意图,侦查主体只是为其提供一个无限接近于其本身犯罪所需的犯罪条件。
在这个过程中,被诱惑者的意志并未丧失自由,侦查主体的诱惑行为只是强化了被诱惑者的犯罪意图,实际上如果被诱惑者没有受诱惑,其仍会找机会继续犯罪。因此,侦查主体可以通过运用机会提供型的诱惑措施,将被诱惑者的潜在危险性化到最小。基于此法律对其持肯定态度。
“主观标准说”的出现表明国家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保障被诱惑者的权利。虽然如此,但其自身仍存在很多缺点。比如用什么标准考量被诱惑者的犯罪倾向,目前也仍没统一的标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于被诱惑者的犯罪倾向的界定通常是以被诱惑者是否有犯罪前科为评判依据,但这样会容易陷入天生犯人的的犯罪论误区,不利于犯人的改造,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论刑事诉讼中的“钓鱼执法式侦查”(诱惑侦查)
摘要:诱惑侦查通常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提供型机会”两种类型。虽然,2012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第151条规定被视为对诱惑侦查的中的“提供型机会”的确认,其排除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诱惑侦查。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化,立法层面的缺失导致在实践中诱惑侦查被滥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基于此,建立和完善诱惑侦查的完整体系的任务已经迫在眉睫,如何真正使诱惑侦查走入法治的化的轨道是我们应当深思的问题。
在理论层面,我们似乎可以很好的把握“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的区别。法律之所以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作出不同的态度评价,这实质上就是法律为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作出了一个基本标准判断。但这两者间的界线标准究竟是什么呢?为此,国外学术界和司法界对此问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过长期的探索,目前,理论界虽尚未提出一个统一的界线标准,但主流判断的标准有两种即“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上文提到,侦查陷阱是违法的诱惑侦查。“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这两种学说,它们是从不同角度界定侦查陷阱的成立标准。而研究侦查陷阱的成立标准,可以让我们更容易地理解法律对诱惑侦查的限制条件,可以让我们判断诱惑侦查的是否正当。

论诱惑侦查的协调与控制

论诱惑侦查的协调与控制

论诱惑侦查理论的协调与控制作者:潘小建肖文明发布时间: 2005-08-08 18:50:24[内容提要]诱惑侦查基于其欺骗性而备受质疑。

随着刑事犯罪形态的发展,诱惑侦查又是解决某些特殊疑难案件的有效方法。

法律规定的阙如与司法实践的急需之间存在的矛盾应当及时解决。

而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两大目的在诱惑侦查中存在冲突,孰轻孰重,必须加以协调。

为了避免诱惑侦查被滥用,通过侦查部门内部控制、检察监督、法院裁判来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

法律规定的阙如,理论探讨的不足,使得诱惑侦查的合法运用和有效监督几乎成为不可能。

鉴于以上原因,如何规制及监督诱惑侦查成为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必须面对的紧迫性课题。

笔者不嗤浅陋,在此仅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诱惑侦查原则控制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刑事犯罪活动也日益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组织化,并且,往往具有高超的反侦查手段。

传统的侦查方式已经很难有效地起到侦破案件,打击犯罪的作用。

面对严峻挑战,各种特殊的侦查方式便应运而生。

一、诱惑侦查的涵义及历史考究诱惑侦查,或者叫“警察圈套”、“侦查陷阱”,作为一种有效的侦查手段被广泛地运用于许多种类的疑难案件,诸如贩毒、行贿、伪造货币、买卖伪币、组织卖淫、网络犯罪、非法武器交易等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倍受侦查机关的赏识。

可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诱惑侦查缺乏明确的规制,既无一定的法律法规,又无相应的司法解释,其合法性颇受质疑;并且,正如英国上议院大法官丹宁勋爵所说,“每一个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

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

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

但是这种权利也可能被滥用。

而假如被它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败下风。

”①,如果诱惑侦查使用不当,极有可能导致侦查权被滥用,从而侵犯人权,破坏司法机关的权威,损害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因此,司法实践中,诱惑侦查的合理、合法、谨慎使用显得至关重要。

论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之罪责

论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之罪责

论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之罪责
杭正亚
【期刊名称】《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年(卷),期】2002(016)001
【摘要】"诱惑侦查"或称"警察圈套",是一个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但是,我国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都未对此作出规定,实践中经常对被诱惑者的罪责问题产生争议.本文根据罪责自负和罪刑相当的原则探讨了因诱惑侦查参加犯罪的被诱惑者的罪责问题.
【总页数】5页(P39-43)
【作者】杭正亚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司法局,江苏,兴化,2257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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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刑事责任分析 [J], 黄志芳;彭瑾
2.论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之罪责 [J], 杭正亚
3.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的罪与罚 [J], 童伟华
4.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的罪与罚 [J], 童伟华;
5.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的罪与罚 [J], 童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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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诱惑侦查利与弊

浅谈诱惑侦查利与弊

论文提纲在我国,诱惑侦查也被侦查机关广泛地应用到某些单纯用传统侦查手段难以侦破的案件中,如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制造假币犯罪以及特定区域发生的作案手段相类似的案件,但我国并未真正建立有关诱惑侦查的法律制度。

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形式,一方面因为其成功侦破特殊类型的犯罪案件的高效性而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另一方面其不当运用又往往会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危及司法伦理,以立法的形式对诱惑侦查进行规范和制约,是实现利益均衡的唯一途径。

因此,我国亟需建立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将诱惑侦查这种危险性较内理论界有关诱惑侦查表述的基础上,分析了科学界定诱惑侦查概念必须明确的问题,提炼总结出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并将其与“警区分。

本文从以诱惑侦查的定义及特征,其适用条件还有我国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的几个方面来论述了诱惑侦查的利与弊。

在我国,诱惑侦查也被侦查机关广泛地应用到某些单纯用传统侦查手段难以侦破的案件中,如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制造假币犯罪以及特定区域发生的作案手段相类似的案件,但我国并未真正建立有关诱惑侦查的法律制度。

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形式,一方面因为其成功侦破特殊类型的犯罪案件的高效性而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另一方面其不当运用又往往会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危及司法伦理,以立法的形式对诱惑侦查进行规范和制约,是实现利益均衡的唯一途径。

因此,我国亟需建立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将诱惑侦查这种危险性较内理论界有关诱惑侦查表述的基础上,分析了科学界定诱惑侦查概念必须明确的问题,提炼总结出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并将其与“警区分。

本文从以诱惑侦查的定义及特征,其适用条件还有我国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的几个方面来论述了诱惑侦查的利与弊。

论文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诱惑侦查基本理论 (1)(一)诱惑侦查的定义 (1)(二)诱惑侦查的特征 (1)二、诱惑侦查的利与弊的分析 (1)(一)诱惑侦查的价值 (1)(二)诱惑侦查的基本类型及其界线 (1)三、我国诱惑侦查的现状及存在问题…………………………………………1、(一)诱惑侦查在我国适用情况概述 (1)(二)我国适用诱惑侦查存在的弊端 (1)四、我国诱惑侦查的规制设想 (1)结语 (9)参考文献 (6)摘要:诱惑侦查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最初是源于大革命前夕的法国,而获得深入的发展则是在美国。

试论对诱惑侦查的法律限制(一)

试论对诱惑侦查的法律限制(一)

试论对诱惑侦查的法律限制(一)内容摘要诱惑侦查是侦缉狡诈罪犯,查明大案要案事实真相经常使用的一种特殊侦查方法。

诱惑侦查对于打击那些作案手段、方式特别隐蔽、狡诈,证据收集极为困难的犯罪,无直接被害人,难以查证犯罪,对于打击黑恶势力,打击隐藏在“幕后”的犯罪组织中的首要分子,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对此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而,其实施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有可能被滥用,从而产生诱使本无犯罪倾向的一般公民犯罪的危险,从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本来罪轻的被告人被诱惑犯重罪并被判以重刑,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有可能被追求名利的侦查人员所利用,既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司法的廉洁性,有可能使侦查机关和人员陷入道德困境,有可能妨碍采用正当、合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效率。

如何对诱惑侦查进行必要的法律限制,关系到此方法的合理应用,同时也关系到刑事诉讼法公正、正确的实施。

关键在于对这种手段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阻却其实施中的违法性,消除其弊端。

为了阻却诱惑侦查的违法性、保障诉讼的依法进行,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判断标准、具体限制可以借鉴。

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有必要对诱惑侦查的目的、原则、范围、对象、条件、程序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关键词诱惑侦查合法性法律限制诱惑侦查是一种由侦查机关设置陷阱而诱使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法。

这种侦查方法对于打击狡猾、隐蔽的犯罪(如毒品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实中被侦查机关经常使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那么,诱惑侦查这一具有引诱性质的侦查手段是否属于违法?能否在刑事侦查中运用呢?如何用法律制度对诱惑侦查进行必要的限制?这些问题是关系到我国刑事诉讼公正、合法、正确实施的重要课题,有必要研究探讨。

略论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略论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略论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诱惑侦查,又被称为秘密侦察或渗透调查,指的是执法机关为了获取特定信息或证据而采取的一种侦查手段。

在这种手段中,执法人员会以特定身份潜入目标团体或组织,并与目标人员接触以获取信息。

虽然这种侦查手段在一些国家被广泛应用,但其合法性和合规性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以法律规制的角度略论诱惑侦查。

第一,警察权力的界定。

警察权力是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能的基础。

在进行诱惑侦查时,警察的权力总体上应受到法律的限制。

首先,警察不得使用过分的手段或诱骗目标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警察的行为应在法律授权和规定的范围内,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警察在进行诱惑侦查时,应遵循工作纪律和法律规定,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

在很多国家,法律和法规对诱惑侦查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制。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滥用警察权力和保护公民隐私。

在美国,例如,联邦调查局(FBI)需要获得法院批准才能进行渗透性调查。

这个审批过程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以防止滥用权力。

此外,一些国家还制定了具体的法律来规范诱惑侦查的边界。

第三,证据的法律效力。

诱惑侦查所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通常具有法律效力。

但有时候,法庭可能会对这些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提起质疑。

因为诱惑侦查在设计和实施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警察可能会收集到一些虚假或不准确的证据。

因此,在使用诱惑侦查结果作为证据时,法官和陪审团需要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证人的可信度。

第四,隐私权的保护。

诱惑侦查行为通常涉及侵犯目标人员的隐私权。

虽然诱惑侦查可能有助于揭示潜在犯罪活动,但执法机关在搜集信息和证据时,必须遵守隐私权保护的原则。

这包括限制侦查的范围和时间,并确保侦查行为不会过度干扰目标人员的日常生活。

第五,道德伦理的考量。

除了法律规定,诱惑侦查还需要考虑道德伦理因素。

警察和执法机关在进行这种侦查活动时,必须考虑其合法和道德的性质。

这包括确保诱惑侦查不会造成无谓的伤害,并使其与国家的法律和伦理价值观保持一致。

诱惑侦查是否影响犯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是否影响犯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是否影响犯罪的构成诱惑侦查是指警方使用一定的手段,如虚假情报、诱骗、假设等,引诱犯罪嫌疑人主动暴露犯罪事实,从而达到破案的目的。

不可否认,诱惑侦查对于犯罪的侦查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方式却有可能影响犯罪的构成,甚至可能会误导正常人的判断。

下面将对诱惑侦查是否影响犯罪的构成进行详细的探讨。

首先,诱惑侦查可能影响犯罪的构成,尤其是涉及到心理罪的案件。

心理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因为某种心理原因,表现出明显地破坏行为,如杀人、放火等。

这类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强的心理扭曲和病态倾向,他们对于警方的诱惑相当敏感。

例如,在审讯中,警方可能会采取让犯罪嫌疑人自认罪行的方式,如展示证据、模拟犯罪过程等,这样的操作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放弃辩护,进而被认定犯有罪行。

但是,这种方式可能无法真正反映事实的真相,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均为心理罪犯,也有可能是被故意引导或陷入困境的人,他们的认罪可能是出于惊吓、恐惧或无奈而作出的,而非真正的自认犯罪。

其次,诱惑侦查也可能误导正常人的判断。

普通人往往无法忍受长时间的盘问和折磨,对于警方的诱惑有可能产生过于强烈的反应,出现过度的拒绝和抵触情绪。

这种情况下,警方可能会认为这个人有重大的犯罪嫌疑,加大打压力度,甚至采取不道德的手段来达到破案的目的。

但是,这种方式可能会误判正常人的状况,导致假的认罪或冤假错案等严重后果。

再次,诱惑侦查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权色交易等问题。

一些警察或刑侦人员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如提供赌博机会、给予物质刺激等,从而导致自己利益的扩大。

这些不当的行为可能会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对案情的彻底调查,严重损害社会的公信力和反腐攻坚的形象。

最后,诱惑侦查还存在一定的技术漏洞。

一些罪犯具有很高的心理智商和反侦查技能,常常能够发现警方的诱骗,制造虚假证据或虚构事实,从而达到逃避制裁的目的。

这种情况也可能导致错误判案和对公正司法的伤害。

综上所述,虽然诱惑侦查是一种有效的反犯罪手段,但是它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难点,容易影响犯罪的构成,误导正常人的判断,以权谋私,形成技术漏洞等。

论诱惑侦查的司法应对

论诱惑侦查的司法应对
三、法院对诱惑侦查制约的必要性
丹宁勋爵曾言:“人身自由必定与社会安全是相辅相成的。……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有可能被滥用,而如果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 诱惑侦查同样也存在被滥用,诱惑侦查如果被滥用,它不仅有损于侦查机关的道德责任,也有损于国家机关的威信,不仅违背了法律精神,也违背了社会的价值标准,这是法治社会的一种悲哀。因此,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理应对侦查机关诱惑侦查行为加以制约,以防止诱惑侦查的滥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显得尤为必要。
2、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影响
我国的司法活动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违反程序法不算违法的思想较为普遍存在,有一种观点影响颇深:“只要按实体法定罪量刑就没有大错”,更有甚者是“只要达到目的不计较过程”。 在这些错误观念影响下,诱惑侦查案件由于事先设置了诱饵,整个犯罪过程都在侦查机关的严密监控下,犯罪嫌疑人很难毁证、匿赃、逃脱,也难以翻供翻证,因此,整个案件一般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实体法定罪量刑肯定没有问题,于是,大多法官对诱惑侦查案件的违法性就不加理睬,谁叫被诱惑者经不起诱惑上当受骗,他们没有认识法律程序或者程序法具备相对独立的价值和意义。
论诱惑侦查的司法应对
作者: 黄宏 发布时间: 2010-04-07 11:58:08
论文提要: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司法实践尤其在涉及毒品、走私、介绍卖淫、淫秽物品等类型案件中已被广泛应用,虽然国内外理论界对此早有研究,但实务界对诱惑侦查的应对明显不足,法院在审判诱惑侦查案件时,对诱惑侦查的违法性并没有予以审查,对诱惑侦查获得的证据没有予以排除,相反却根据这些证据对被诱惑者定罪量刑。法院之所以对诱惑侦查予以认可,主要是“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传统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法院在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共同的——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任务,而不存在对于侦查权的严格制约,再加上立法的明显滞后,存在法律空洞,法院对诱惑侦查制约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而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对诱惑侦查进行制约是非常必要的,它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要求,是规范公安侦查权力的要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因此,在立法还不完善的前提下,法院要根据刑法理论和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诱惑侦查进行有效制约,这不仅仅是制约诱惑侦查行为的需要,同时也是现代社会法治精神的应有之意,长远来说还是要进一步加快立法步伐,明确规定诱惑侦查的适用条件,严格法律程序,使司法审查有足够法律的支撑,真正实现审判权对侦查权的有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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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政治与法律#$$!年第%期作者简介:张曙光&’()#*+,山东蓬莱人,助理经济师,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论被“诱惑”犯罪的刑事责任———诱惑侦查在实体法领域的影响张曙光(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摘要:诱惑侦查已是广泛应用于诉讼实践的侦查手段。

相应地,一些面貌和内容不同于传统意义的犯罪(本文称之为被“诱惑”犯罪)出现在实体法领域的视野内,而目前对此却鲜见研究。

被“诱惑”犯罪的刑事责任确定应当不同于普通的犯罪,既要从刑事法理考虑,也要从政策角度衡量。

对于“犯意诱发型”犯罪,应当作为无罪处理;对于事先有犯意的“机会提供型”犯罪可以无罪、免于刑事处分或减轻处理;而对于事先有行为的“机会提供型”犯罪则应从轻处理。

关键词:被“诱惑”犯罪;犯意诱发型;机会提供型;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尽管对诱惑侦查有侵害公民人权、破坏法制之虞,但各国政府广泛运用这种侦查手段抗制某些犯罪已是一个不争事实。

到目前为止,我国学者仅仅满足于在程序法视野里对诱惑侦查进行研究,而对于诱惑侦查在实体领域造成的现实后果,即出现面貌和内容不同于传统意义的犯罪(以下称被“诱惑”犯罪),则鲜有论述。

如果仅靠从程序上对诱惑侦查进行严格控制,而在实体领域对被“诱惑”犯罪与普通犯罪不加区别地同等对待,那么公民人权还是不能切实保障,罪责原则受到破坏,实体公正不能彰显。

对被“诱惑”犯罪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在于,尽可能从根本上减少或消弭诱惑侦查———无论它是适当还是不当的———对被告人已造成的负面影响,合理确定该类犯罪的刑事责任,为法院公正判决提供理论支撑。

这也正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一、被“诱惑”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本文所称的被“诱惑”犯罪是指一类受到诱惑侦查影响的仅具有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或者说,行为人从犯意产生直至犯罪成立的过程中曾受到诱惑侦查干预的具有形式意义上的犯罪。

这里的诱惑侦查理解为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景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鼓动、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侦破案件、拘捕犯罪人的特殊的侦查手段!。

作为国家为了对抗犯罪的一个政策性选择,诱惑侦查的实施对被诱惑对象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会造成负面影响。

诱惑侦查,根据行为人事先有无犯意(#$%&’(#)(’*’)+)为标准,通常被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0%1%+*)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2%+*$/#1%+*3"。

与此相应,笔者也将被“诱惑”犯罪粗略地分为“机会提供型”犯罪和“犯意诱发型”犯罪。

同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相比,这类被“诱惑”的犯罪具有以下特征:2一3从主观方面上看,“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可能对行为人犯罪决意起到强化或促进作用;“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可使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决意,并在该犯意的指引下被诱惑人可能实施犯罪行为。

易言之,被“诱惑4犯罪的行为人自由的意思决定得受到诱惑侦查的影响。

(二)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的行为受到了诱惑侦查针对性的“迎合”或“诱导”,使得行为人的行为更为便利,或提前浮现,或甚至行为方式、方法步骤、事实情节依诱惑人的指引行事(如“行贿”时数量引诱)。

(三)从动态的角度看,犯罪是一个过程,即犯意产生、犯罪预备、犯罪着手、犯罪实行和犯罪既遂,在诱惑侦查的介入下,犯罪的进止显然受制于侦查人员;而在正常情况下,在犯罪的每一阶段,犯罪人都有可能翻然悔悟而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有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诱惑侦查的干预,使行为人犯意增强或犯罪行为提前浮现,行为人犯罪中止的可能性降低。

犯罪的停止形态更多的表现为犯罪未遂。

(四)从社会危害性方面考察,行为人被“诱惑”后的犯罪活动处在侦查机关的监控或操纵之下,不仅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客观行为和行为过程受到影响,而且其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更直接受制于、甚至决定于诱惑侦查的实施,如侦查人员为了引诱某毒贩上钩,向其定购大批量的海洛因,其数量大小影响着社会危害程度。

被“诱惑”犯罪的上述特征反映了诱惑侦查对行为人的负面影响,即诱惑侦查有使行为人的行为从“应然”向更“恶”的“实然”转变倾向,这是我们选择运用诱惑侦查手段抗制犯罪的必然结果。

当然,为了有效打击某些犯罪,我们一定程度上容忍诱惑侦查的负面影响是必要的,这是两难中的价值选择。

而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尽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来减少或消弭上述负面影响,特别是可能导致被告人在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这是实体公正的要求,更是保障公民人权的要求。

这一要求体现在程序法领域就是如何科学、合理地规制诱惑侦查行为,而在实体法领域就是如何公正处理被“诱惑”的犯罪问题,也就是如何合理确定受诱惑侦查影响的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被“诱惑”犯罪的刑事责任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是犯罪构成#。

有学者还对此作进一步解释: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刑事责任的确定应当遵循罪责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毫无疑问,被“诱惑”犯罪作为一类犯罪,其刑事责任的确定首先要遵循上述刑法基本理念的指引。

但同时还须注意被“诱惑”犯罪不同于普通犯罪的形成机理:为了有效地抗制犯罪,我们选择诱惑侦查这一政策性手段对行为人进行“诱惑”,行为人的主观因此受到了相应的犯意强化或诱发(自由的意思决定受到影响),客观行为得到了诱惑侦查的“助力”,犯罪形式上“趋重”而实质危害却受制于侦查行为,即犯罪构成模式和其背后的社会危害性发生“异变”。

这使得我们在确定被“诱惑”犯罪的刑事责任时,不能孤立地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意义上犯罪构成,还要考虑诱惑侦查这种政策因素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笔者认为,政策的因素造成的影响同样可以通过政策手段来消除,在遵循刑法法・!"・理的基础上,辅之以政策考量来解决被“诱惑”犯罪的刑事责任。

立足法理、结合政策来确定某类犯罪刑事责任的思路,并非是笔者凭空杜撰,部分源于立法者在刑法典中的启示:如行贿罪,“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这里的减轻或免除处罚不仅是从法理上考虑的结果,即追诉前主动交代反映了行贿人可能人身危险性或再犯可能性较少,更是从政策权衡的结果,即鼓励行贿人揭发这种隐秘型犯罪;部分源于司法实务的启迪,如#"""年$月《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

……对具有这种情况(犯意引诱)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犯罪数量多大,都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显然,如果仅仅从刑法法理的视角去理解引述内容,我们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因为这种规定是违背罪责均衡原则,有放纵犯罪的嫌疑。

但是,如果从政策的角度考量,那么我们就很容易理解这一规定的必要性,因为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情况下,被告人犯下“罪行”的严重程度几乎受制于诱惑者。

被“诱惑%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确定,以刑事法理为基础,同时辅之以政策调整,是对侦查机关采用诱惑侦查这一政策性例外手段的回应,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兼顾了人权保障和打击犯罪的价值目标,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符合我国基本国情。

(一)“犯意诱发型”犯罪的刑事责任这里不妨先对国外相关理论和实务作一番比较研究,其中美日两国引人注目。

美国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警察圈套”(&’()*+,&’()合法辩护的制度解决被告人罪与非罪的实体问题。

“警察圈套”是指“侦查机关在本来没有犯罪倾向的无辜者(-’’./&’(+&)0.’)的心理中植入(-,+1*’()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然后使他们受到追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根据“警察圈套”合法辩护理论",如果国家侦查人员或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的诱惑侦查行为被法庭视为“警察圈套”,那么被告人可因“警察圈套”而被判无罪。

理由分两类:一是落进圈套的被告人之所以没有罪责的理由是,他是刑事法规的不言而喻的例外,即“当然例外”理论;二是落进圈套的被告人有罪责,因为不能由于圈套设计者不同而改变被告人的心态;对其不定罪,是因为阻止司法官员搞这种应受谴责的行为,是出于政策的需要,即“社会政策理论”。

其实质是,分别从刑法法理的角度和从社会政策的角度,将受“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影响的行为评价为无罪。

日本刑事理论从来将诱惑侦查视为程序法视野内的问题,只有当诱惑侦查被评价为违法之诱惑侦查,才在此框架下涉及受诱惑侦查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在实体领域内曾存在有罪说、阻却可罚性说之争。

有罪说主张诱惑侦查的实施并不影响被诱惑者的犯罪构成。

构成犯罪所必须的是具体的犯罪故意,所以被诱惑者事先有无抽象的犯罪倾向,与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行为者的道义责任均无关系。

只要其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如$234年日本最高法院裁定认为受诱惑侦查者不因实施诱惑侦查系侦查机关即可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责任性。

阻却可罚性说则强调当侦查机关违背所承担的镇压、防止犯罪的义务,利用诱惑性手段制造犯罪时,被诱惑者所实施的行为虽然成立犯罪,但无抽象危险之存在,缺乏刑事实体法上的可罚性,当以无罪论。

有罪说目前基本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抛弃。

借鉴上述理论和实务,结合我国刑法理论的实际情况,笔者看来,从刑法法理和政策双重角度出发,在我国刑事实体领域内对“犯意诱发型”犯罪当以无罪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

理由是:($)“犯意诱发型”犯罪是在行为人原本并无犯意的情况下被植入“犯意”的,如果没有诱惑侦查的“诱惑”,行为人在法律上是一个守法公民或至少被法律推定为守法公民。

对于这样的公民,刑法没有理由去作出有关公民人身危险性的评价。

而从人的本性出发,任何人都是有弱点的,甚・!"・至也可以说每人都有从事犯罪的原念,这可以说是人性的特点。

西原春夫认为,责任是“社会伦理的非难”。

因此,在存在“犯意诱发型”侦查的场合下,虽然行为人因此萌生了“犯意”,但这只反映出行为人易受蛊惑的人格特征,基于社会伦理的评价,对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大为减少,甚至消失。

如果此时认为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与责任主义相悖。

(#)从“犯意诱发型”犯罪的实质危害看,“犯意诱发型”犯罪是由追诉机关人为制造的一起“犯罪”,这种“犯罪$是在侦查机关的直接导演和监控下,行为人的犯意产生、行为进止、“危害”轻重,无不受到侦查机关的强烈引导和拘束。

与其说它是一次行为人的犯罪,不如说是侦查人员不道德的“侦查试验”,是一次对行为人道德标准的检验,最终行为人的行为并不对社会造成实质的危害;如果真要说该“犯罪”对社会造成什么危害的话,也应当是诱惑人通过行为人对社会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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