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合宪性解释的事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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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四)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四)

第⼗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节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定的⼈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定的价值取向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

⾸先,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其次,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再次,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段。

最后,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法律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与⾮正式解释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可以分为⽴法、司法和⾏政三种解释。

⾮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的解释。

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是区别正式解释与⾮正式解释的关键。

(⼆)字⾯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解释三种。

(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的字⾯含义显然⽐⽴法原意⼴时,作出⽐字⾯含义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的字⾯含义显然⽐⽴法原意窄时,作出⽐字⾯含义⼴的解释。

论法律合宪性解释原则

论法律合宪性解释原则
朝令 夕 改 , 律必 须 具 有 安 定性 。 果 违 宪 审查 机 关 不 遵循 法 法 如
法律被宣告违宪无效者寥寥无几① 。究其原因 , 于违 宪审 乃在 查机关无不遵循 法律 合宪 性解释原则所致 。我 国 8 2宪法第 6 条 、7条确立 了具有 中国特 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立法法》 2 6 《
机关 对社 会风吹草动 的感应并不灵敏 , 其在收集 、 整理 、 析 分 有关信息资料方面的能力远远不及立法机关 , 因此 , 违宪审查
机关 绝不能处处“ 强为人师” 而应尽量维护法律 的权威 。因 , 此, 法律合宪性解释原则的遵循乃理所当然。 二是法律安定性的维护 。 在当代法治社会里 , 法律不可能

法律合宪性解释原则 : 内涵 与原 由
所谓法律合宪性解释原则是指违宪审查机关应穷尽各 种
可能 的方法 , 尽量采 纳能让法律合宪有效的解释 。 该原则包括
两 个 方 面 的 内容 :一 是在 多种 意 义 中择 一 加 以适用 。也 就是
说, 违宪审查机关在行使违宪审查权时 , 如果发现系争 法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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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轻易启动违宪审查 , 更不 能动辄宣布法律违宪无效 , 只有 在用尽所有手段 , 不得已的情况下 , 方能为之 。 另外 , 违宪审查
收稿 日期 :2 1—1) 0 00 45

正常合的六项标准

正常合的六项标准

正常合的六项标准

正常合的六项标准可以包括:

1. 合同的合法性:合同必须符合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公共利益、道德风俗或违背强制性条款。

2. 自愿性:合同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受欺诈、威胁、误导或强制等非法手段的影响。

3. 合同意思的真实性:合同必须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和目的的理解一致,并没有重大的误解或误解。

4. 互惠性: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能够获得相应的回报。

5. 可履行性:合同必须具备可履行性,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条件在合同期限内可以被当事人履行。

6. 合同的保护性:合同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约束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并提供适当的救济措施以保护受损害方的权益。

法律规则的解释与适用原则

法律规则的解释与适用原则

法律规则的解释与适用原则尽管法律规则在法律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它们往往并不是直接明确和清晰地规定的。因此,法律解释和适用原则成为了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本文旨在探讨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原则,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法律规则的解释原则

法律规则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和规定进行理解和说明的过程。由于法律规则的表述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歧义性,因此需要通过解释来准确地理解其内涵和外延。在法律解释中,存在着以下几个重要的原则。

1. 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是最基本和常用的法律解释原则。它认为法律规则的解释首先应当从其文字和语言表达的含义出发,推定立法者意图,并以此来确定其适用范围和效果。这一原则强调法律规则的文字本义具有主导地位,但也不排斥其他解释手段的运用。

2. 制定背景解释原则

制定背景解释原则是指通过考察法律规则颁布的历史背景和制定目的,来理解法律规则的意图和目标。制定背景解释原则在解释过程中注重考察法律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所处的社会背景,以更好地把握其真实的含义。

3. 系统解释原则

系统解释原则认为法律规则应当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其他规则和原

则相协调,并避免与其它规则发生矛盾和冲突。在解释过程中,应考

虑法律规则的位置和关系,以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4. 目的解释原则

目的解释原则是指在解释法律规则时,应优先考虑该规则的目的和

意义。这一原则认为法律规则的目的是解决社会问题和保护社会利益,法律解释应当以实现这一目的为依据,以达到法律的正义和公平。

二、法律规则的适用原则

法律规则的适用是指在具体案件中运用法律规则进行裁决的过程。

民法典中的效力原则与解释原则

民法典中的效力原则与解释原则

民法典中的效力原则与解释原则民法典被誉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总章”,对于规范和保护我国民

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中的效力原则与解释原则是其中两个基

本原则,它们在确立法律效力和保障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效力原则的基本内涵

效力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具有强制力,一旦具

备法律效力,其效果不可撤销或无法更改。在民法典中,效力原则主

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现:

1.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应基于自愿的原则

进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具有自主决定权和自由意志,没

有强制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因此,所有的法律行为都必须基于自愿

原则进行,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

2.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应平等对待,不存在任何

优劣或强弱地位的差别对待。在法律关系中,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同等

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不得因人而异。因此,如果存在违反平等

原则的情况,相关法律行为可能被视为无效。

3.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法律要求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行为中保持真实、真诚和诚信的态度。如果行为主体在法律行为中采取虚假、欺骗、隐瞒等不诚信的行为,法律有权撤销或无效化相关法律行为。

二、解释原则的基本内涵

解释原则是指为了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和统一解释,对法律的解释应坚持一致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在民法典中,解释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现:

1. 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是指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应以法律条文明确表述的字面意义为准,确保法律的明确性和一致性。在解释法律时,应尽量避免模棱两可的表述,以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一条

条文释义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详尽版)【第一条】

【条文】

第一条【是关于《民法典》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其例外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理解】

法的溯及力是关于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该条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有利溯及的例外情形。

本条是本解释最基础和最重要的规定,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例外,统领整部司法解释。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一般而言,“昨天的行为不能适用今天的法律”,如果人们按照昨天的法律去行为,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却被今天的法律所否定,不利于信赖利益保护,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因此,法律原则上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

当然,本解释在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溯及既往的有限例外。

按照本条规定,实际上将法律事实发生时间分为三类情形:

第一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

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哪个-

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哪个-

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哪个?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大法,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都是在要在宪法的基础上进行制订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应。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有对宪法有疑问或不理解的地方,这就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那么,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哪个呢?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大法,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都是在要在宪法的基础上进行制订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应。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有对宪法有疑问或不理解的地方,这就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那么,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哪个呢?

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条文的含义所做的说明。按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权威解释和学理解释。前者由有权机关进行,如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美国、日本等国的司法机关,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等,这种解释具有宪法效力。后者为学术上的探讨,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定义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根据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

宪法解释制度是伴随着宪法的出现而产生的。统治阶级

制定宪法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宪法,巩固和发展自己的统治。然而,要实施宪法,就必然会遇到对宪法规范的理解问题,这就需要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

宪法解释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宪法发展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宪法惯例。为了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加之宪法修改的程序比较复杂,不可能经常采用修改的方式发展宪法。而宪法惯例又往往需要经过长期实践才能形成。因此,宪法解释就成为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

合宪性解释适用分析

合宪性解释适用分析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Luoya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Social Science)

第36卷第1期2021年2月

Vol. 36 No. 1Feb. 2021

合宪性解释适用分析

潘 迪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00)

摘 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使我国合宪性审查在机构和职责安排上实现了突破。

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关注宪法教义学,尤其是合宪性解释理论。三种合宪性解释规则明确了合宪性解释有两个 不同层面的内容,一种发生于真正的宪法案件即合宪性审查或违宪审查中,一种发生在普通案件中。作为法律 方法的合宪性解释对应的是普通诉讼中的合宪性解释,作为宪法方法的合宪性解释对应的是违宪审查中餉合宪

性解释。梳理合宪性解释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我国相关研究成果,厘清相关概念和规则源流,明晰其作为解释规

则的内涵和实践,对比我国合宪性审查与他国违宪审查的差异,指出合宪性解释理论在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前 端”与“后端”餉适用可能。

关键词:合宪性解释;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

D01:10.3969/j.issn. 1674-5035.2021.01.010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全 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

会”,合宪性审查在机构和职责安排上实现了突破。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中国宪法学面临一个可能到

来的合宪性审查时代。”⑴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关 注宪法教义学,尤其是合宪性解释理论,以期促进

民法合宪性解释的事实条件

民法合宪性解释的事实条件

法学

67

2019.8 | SOCIAL SCIENCES DIGEST

民法合宪性解释的事实条件

文/李海平

民法合宪性解释,是指当民法规范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时,选择其中不与宪法冲突或者符合宪法的解释作为最终解释方案的法律解释方法。民法合宪性解释可以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宪法审查机关对民法规范实施合宪性审查过程中的合宪性解释和普通法院审判民事案件过程中解释民法规范的合宪性解释。本文主要研究法院在民事裁判中运用的、针对无违宪疑虑的民法规范进行的合宪性解释,探究法院基于宪法或者依据宪法解释民法规范的事实条件问题。

从宪法与民法分属公法、私法不同类型的角度分析,民法的合宪性解释需具备一定条件,保持一定限度。民法合宪性解释的事实条件是有别于民法合宪性解释规范条件的另一套“启动装置”,它将使得民事裁判过程中合宪性解释的启动更加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假如缺少这套装置,仅仅依靠法官根据规范条件自我设限,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当用不用、不当用而用的情形,无法有效防止合宪性解释的滥用。

民法合宪性解释事实条件设定的证成

(一)设定民法合宪性解释事实条件的正当性是否承认合宪性解释属于宪法适用是证成民法合宪性解释事实条件设定之正当性的关键。如果承认合宪性解释具有宪法适用性质,则必然要求合宪性解释具备事实条件;反之,对于合宪性解释的事实条件也就不存在讨论的意义。

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但是,对于合宪性解释不能仅仅从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来认识。宪法适用才是合宪性解释的核心和实质。

第一,合宪性解释包含了宪法解释。合宪性解释的目标是解释法律,而非解释宪法,但其过程伴随着对宪法的理解,系依据宪法来确定具有多重解释方案的法律规范含义。离开了对宪法的理解,合宪性解释便无法完成。合宪性解释既包含法律解释,也包含宪法解释,是一个基于宪法和法律的双重解释过程。

2021中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优化建议范文1

2021中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优化建议范文1

2021中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

优化建议范文

摘要: 为了让宪法更好的全面实施,完善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刻不容缓。但我国目前对于不同审查主体之间的分工、审查程序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合宪性审查的审查对象的范围也过窄,因而如何进行优化一直是学界的热点问题。目前我国合宪审查存在审查主体不清,审查对象的范围过窄,审查程序缺失等问题。应理清合法与合宪审查的关系,强化启动主体责任,扩大审查对象范围等措施完善合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 合宪性审查;审查程序; 审查主体; 合法性审查;

一、合宪性审查综合概述

(一)我国合宪性审查概念

自党的十九大之后提及合宪审查后,关于合宪性审查的概念的讨论从未停歇。目前关于合宪审查的解释有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对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是否符合宪法而进行审查的制度;另一种观点则在审查对象的范围上有所不同。认为,合宪性审查应至少包括两种对象:一是法律法规,二是行为1。笔者认为采用第二种观点更加符合合宪审查之本质。即,合宪性审查是国家有权机关对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掌握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和政党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而进行的审查。

(二)我国合宪性审查内容

1.合宪性审查主体

审查的主体是指即宪法赋予特定国家机关享有合宪性审查的权力,也就是前述定义中的“国家有权机关”的具体指向。我国宪法条文明确赋予全人常和全人大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全人大下设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具体执行各项工作,法律规定其职责包括审查法律草案和监督宪法实施。全人常下设法工委,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进行合宪性审查:一、主动审查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二被动审查公民、组织提出的建议。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审查主体,但审查主体在实践中还未应用此权力,因孙志刚事件而导致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实际上也并不是由全人大或者全人常撤销的,而是由国务院废除。虽然法律的明文规定中并没有指明行政机关享有合宪性审查的权利,但行政机关在实质上却代行其职。

民法通则解释

民法通则解释

民法通则解释

1. 引言

民法通则是指导我国民法运行的基本法规,对于解释和适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对民法通则正确理解和适用,需要对其进行解释。

本文将对民法通则进行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2. 民法通则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的目的是规范市民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公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自愿原则和善意信赖原则。

2.1 平等自由原则

平等自由原则是指每个市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法律不应当因为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区别对待市民。

2.2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应当平等地分担权利和

义务。法律应当保障各方在合同、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允许单方面的利益损害其他方。

2.3 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是指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必须明确知道该行

为的内容和后果,并且愿意接受这些内容和后果。法律不会认可无意识或欺骗的行为。

2.4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市民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应当自愿地达成协议,没有任何强制或欺骗。法律不会强制市民进行强迫性的法律行为。

2.5 善意信赖原则

善意信赖原则是指市民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应当诚信信任对方,并且对方应当按照承诺行事。法律保护市民的善意信赖和诚实信任,对违背承诺的行为进行惩罚。

3. 民法通则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

3.1 合同的解释和履行

根据民法通则的解释,合同是市民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如果合同条款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适当的解释和修改。

3.2 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管理

现代宪法解释学

现代宪法解释学

宪法解释学的建立是现代宪法学体系发展的出发点与基础,现代宪法学理论与体系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宪法解释学的发展与完善。从宪法学发展的历史看,现代宪法学开始于宪法解释,终止于宪法解释。从这种意义上讲,可以说现代宪法解释学反映了现代宪法学发展的基本去向。因此,在探讨宪法学理论与体系时需要认真研究宪法解释的价值,建立科学的解释原则、程序与方法,以推动宪法学的规范化与生活化,提高宪法学知识体系的专业化水平,发挥宪法学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功能。一.宪法解释学与宪法学体系(一)宪法解释学与宪法学分支学科宪法学体系是由不同的知识、理论与规则组成的有机的体系,反映了社会发展进程中人类运用宪法治理国家的基本经验与智慧。宪法学知识体系通常由宪法学说史、宪法社会学、宪法经济学、宪法政治学、宪法哲学、宪法政策学、宪法解释学等学科构成。在整个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宪法解释学处于知识体系的核心与基础的地位,直接影响其他分支学科的发展,为整个宪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价值判断与方法的基础。宪法学体系的建立与新的分支学科的出现实际上以宪法解释学的成果为基础,并为宪政发展的未来提供方向。在考虑宪法学体系与框架时首先需要以解释学的知识、技术与规则为基础,把宪法解释学的经验作为理论创新的出发点。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的良性互动主要是通过宪法解释活动得到实现的。宪法解释学不仅作为宪法学体系的组成部分而存在,同时也作为制约和影响宪法学体系发展的基础性要素而存在。因此,在分析宪法学体系时我们需要研究宪法学结构的分析与解释的功能、宪法社会学与宪法解释学、宪法经济学与宪法解释学、宪法政治学与宪法解释学、宪法学说史与宪法解释学、宪法哲学与宪法解释学、宪法政策学与宪法解释学等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与逻辑关系。

演绎推理与文书写作

演绎推理与文书写作

演绎推理与文书写作

一.标准演绎推理形式:

大前提:所有的M(中项)是P(大项);

小前提:所有的S(小项)是M(中项);

结论:所以,所有的S(小项)是P(大项)。

二.法律演绎推理的步骤

法律演绎推理的步骤与标准演绎推理的形式不同:虽然法律规则是先与案件事实存在的,但在解决法律问题时,要先初步确定案件事实才能锁定大前提的基本范围。因此,法律演绎推理的步骤是:

思:通过案件事实,识别出一个大前提。

表:用大前提的中项语言表述一个小前提,然后依据大前提推出结论

三.大前提—法律规则的构建:

1.文义解释

2.体系解释

3.合宪性解释

4.目的解释

法之发现无法:法律漏洞的补充→1.依习惯补充2.依法理补充 3.类推适用4.当然解释

5.目的性限缩或扩张

6.反向推论

7.依比较法补充

1.法律原则确认

2.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㈠狭义法律解释方法

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是指当法律规则不明确、不合理或违背客观目的,或者出现多个后果冲突的法律规则时,为了确定相关法律规则的内容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所采用的各种方法。

1.文义解释:

特别含义>中心含义:例: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直接根据法律关于“遗产”的概念和范

围规定即可解决。

借助经验解释:例1:用经验解释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有相当因果关系;例2:西红柿属于蔬菜还是水果;例3:民间借贷中借款金额出现歧义;例4:民

间借贷中借款时间和借款人出现歧义。

2.体系解释:

⑴内在体系解释:在一部法律内部,特殊、具体规定优先适用,但适用该规定不得违反基本

原则。如果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同一逻辑层次的规定,则应根据上下文关系、条文所处位置、上级标题之间的关系来确定适用哪一规定。

民法通则五十五条中意思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五十五条中意思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五十五条中意思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在中国法律制度中,民法通则是最基本的民法规范,它定义了在民法环境下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第55条的主旨是要求行为的真实性,以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以及民事关系的可持续发展。

第55条规定:“符合一般意思表示法的实际行为,应视同构成真实表示或实施。”为了能够使行为真实,法律规定需要满足一般意思

表示法的要求。受这一要求的影响,行为必须存在清晰的意图。这样,行为方才能够表示真实的意图,避免有意欺诈等不合法的行为。

一般意思表示法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三条原则:确定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和自愿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经过合法的表示,应有一致的意思和确定的对象,表示方应遵守确定的意思和对象表达的原则。也就是说,表示人不应该变更表示的内容或意义,应该采用一种令人明确知晓的表示方式,以避免表达不清,引起另一方误解。

有效性原则是指表示应具备足够的合法有效性,若表示内容不符合法令规定,或是受限于其他合法条件,则表示具有无效性。这意味着,缔约双方应当遵守表示中涉及的一切法律法规,在表示内容上也不能一笔带过,应严格按照规定写明表示的内容,避免双方权利纠纷的出现。

自愿原则是指表示的双方始终自愿表达其行为的意愿,并由此构成合同。也就是说,表示双方必须以积极的心态和行为来表示其意愿,避免任何强迫、迷惑、被动等情形出现,以避免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非

法性。

综上所述,《民法通则》第55条的主旨是要求行为的真实性,以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以及民事关系的可持续发展,并且为了使行为真实,确定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和自愿原则都必须满足一般意思表示法的要求。只有满足上述的要求,行为才能够视为真实的表示,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以达到法律规定的目的。

最高法院关于侵犯受教育权案的法释[2001]25号批复评析

最高法院关于侵犯受教育权案的法释[2001]25号批复评析

最高法院关于侵犯受教育权案的法释[2001]25号批复评析时间:2003-7-17 作者:梁慧星浏览次数:1295

一、引言

去年山东审结一起冒名上学案。原告齐玉苓以被告陈晓琪等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仅认可原告姓名权受侵害,驳回其受教育权被侵害的主张。原告不服,上诉至二审。二审法院请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二审法院根据此批复,作出终审判决,其判决书写道:“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实质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侵犯其受教育的权利的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作为判决的实体法依据,引用了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第81条、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和最高法院(2001)25号批复。这一判决突破了我国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民刑裁判的判决依据的司法惯例。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强烈反响,被誉为“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笔者以为肯定意见情绪化倾向明显而说服力不足,特撰本文,求教于学界同仁。

二、民刑判决不直接引用宪法的法理根据

由最高法院解释文件所确立的、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民刑裁判的判决依据的司法惯例,其法理上的根据是关于法律本质的理论。

法律规则有行为规则与裁判规则之分。行为规则,指公民和企业活动所应遵循的规则;裁判规则,指法院裁判案件所应遵循的规则。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属于裁判规则。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行为规则,而是裁判规则。民法是为一切民事主体规定的行为规则,无论经济活动如订立和履行合同,或家庭生活如结婚、离婚,均应遵循。如不遵守此行为规则,发生民事纠纷,诉请法院裁判时,法院应以民法作为裁判基准。因此,民法兼有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双重属性。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是一切公民均应遵循的行为规则;关于国家机关的设置和权限的规定,是国家机关的行为规则。但宪法并不规定公民犯罪时如何定罪量刑,不规定合同的有效、无效和如何追究违约责任,不规定结婚、离婚的条件及分割财产的标准,因此宪法不是裁判规则。

合宪解释的名词解释

合宪解释的名词解释

合宪解释的名词解释

合宪解释是指对宪法进行解释的一种方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担

负着最高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基本原则、组织结构和权力关系。然而,由于宪法的篇幅有限,且许多概念和条款在制定时并没有明确的具体内容,因此宪法的具体适用和解释往往需要依靠法院、宪法委员会或其他专门机构的解释和说明。

合宪解释旨在填补宪法文本的漏洞,进一步解析其含义,并为法律实施提供指导。它使法律体系保持活跃,并确保宪法的适用能够适应社会变迁和发展。要实现合宪解释,解释机关需要参考宪法的语言文字、历史背景、宪法的目的和精神以及相关国内外的法律观点和实践。

合宪解释的一种常见形式是宪法解释的文字解释。在此形式的解释中,法院或

宪法机构通过对宪法词句的字面意思进行解读,以确定其涵义和适用范围。这种解释方法强调宪法的明确语言和文字表达的作用,并避免主观臆断。

然而,宪法文字解释并非总能让人达成共识,尤其是在一些争议性问题上。在

面对词语的多义性或模糊性时,法院或宪法机构会选择使用宪法解释的量化方法。量化解释是对宪法概念进行解读的一种方法,通过具体的标准和指标来界定法律概念的含义。例如,如果宪法规定“公共利益”,法院可以使用经济学指标或社会学数据来界定和量化该概念的具体内涵。

此外,在宪法解释中,也存在着宪法解释的原则。宪法解释的原则可以被视为

指导宪法解释的准则和法律观念。它们可以是从宪法文本本身中推导出的,也可以是法学理论或相关法律实践的总结。有几个常见的宪法解释原则:文字解释原则,即优先考虑宪法文字本身的措辞;历史解释原则,即参考宪法订立时的历史背景和原意;目的解释原则,即分析宪法的目的和精神;权力解释原则,即按照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原则进行解释;以人为本解释原则,即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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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合宪性解释的宪法适用性质、宪法与民法的公私法属

性之别以及民法合宪性解释对裁判结果的决定性影响,为民法合

宪性解释事实条件的设定提供了理论依据。公权力和公共利益是

宪法价值秩序的覆盖范围,也是价值意义上宪法适用的判断标

准。民法合宪性解释的事实条件包括国家权力事实、社会公权力

事实和公共利益事实三种类型。在存在国家权力事实或者社会公

权力事实的民事案件中,合宪性解释的启动还需在区分法律行为

和事实行为的基础上综合判断。民法合宪性解释事实条件的设定

将促使合宪性解释理论体系作出相应调整。合宪性解释从特殊解

释方法到一般解释方法的回归、法官义务从裁量义务到羁束义务

的转变,是合宪性解释理论回应民法合宪性解释事实条件设定的

具体体现。

关键词:宪法与民法;宪法适用;合宪性解释;法律解释

目录

引言

一、民法合宪性解释事实条件设定的理论证成

二、民法合宪性解释事实条件的类型

三、民法合宪性解释事实条件设定的理论效应

结语

引言

民法合宪性解释,是指当民法规范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时,选择其中不与宪法冲突或者符合宪法的解释作为最终解释方案的法律解释方法。民法合宪性解释可以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宪法审查机关对民法规范实施合宪性审查过程中的合宪性解释和普通法院审判民事案件过程中解释民法规范的合宪性解释。就内容而言,民法合宪性解释又可分为两种类型:对具有违宪疑虑的民法规范进行合宪性解释和对无违宪疑虑的民法规范进行合宪性解释。虽然这两种合宪性解释都“根基于‘宪法为最高法’这一规范事实”,但它们“在学理上截然有别,应当加以辨别,否则会在方法适用上出现‘囫囵吞枣’或‘一叶障目’等情形”。本文主要研究法院在民事裁判中运用的、针对无违宪疑虑的民法规范进行的合宪性解释,探究法院基于宪法或者依据宪法解释民法规范的事实条件问题。

在近年来我国学界有关合宪性解释的研究热潮中,民法合宪性解释的条件问题较少有学者关注。无论是对合宪性解释一般原理的研究,还是对民法合宪性解

释的专门研究,均是如此。我国宪法序言中关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及一切国家机关“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的规定表明,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进行合宪性解释具有宪法规范依据。但从宪法与民法分属公法、私法不同类型的角度分析,民法的合宪性解释还需具备一定条件,保持一定限度。合宪性解释“如果只是为解释者增加一个选择,而不能在一定程度内清楚界定它的运用时机与条件,实际上只是扩大了法律适用的恣意性”,“如果我们对合宪性解释的性质与适用条件无法做出确切的说明,那这种解释方法的适用就是滥用”。

在民法合宪性解释适用条件的问题上,苏永钦曾主张通过司法者的自我克制来限制合宪性解释的适用,并对“尊重修宪者的自我设限”“尊重立法者的自我设限”“尊重行政机关的自我设限”和“宪法法官与普通法官间彼此尊重”等规则进行了阐述。张翔基于待解释法律条文的差异提出了合宪性解释的基本规则,分别针对法律条文至为明确、法律条文一定程度的抽象、法律条文较高程度的抽象、例外情况下的合宪性解释等不同情形提出建议。王利明强调合宪性解释相较于传统法律解释方法的独立性,主张“只有在其他方法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合宪性解释”。上述学者阐述的合宪性解释条件尽管内容各异,但总体上都属于规范层面的条件。试图通过规范条件的设定来防范合宪性解释的滥用,无疑是有益的尝试。但除此之外,还应当进一步追问,民法的合宪性解释应否具备事实条件?合宪性解释的事实条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尽管合宪性解释在我国的民事审判中早有实践,并已然成为“宪法作为判决依据功能”的主要形式之一,法院在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裁判案件时却鲜有提及启动合宪性解释的事实条件。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关于“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的规定,似乎肯定了合宪性解释理论的实践效用,但对于何时可以对民法规范进行合宪性解释却只字未提。各级法院在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裁判案件时,也很少交代合宪性解释的事实前提。有学者研究了我国民事判决引用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的司法案例,发现我国法院“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即承认了言论自由条款在私人间的直接效力”。这似乎表明,在我国的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是否适用以及何时适用合宪性解释方法等问题的判断都具有较强的随意性。

合宪性解释既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也是一种宪法适用方式。为避免民法合宪性解释的滥用,启动民法合宪性解释的事实条件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在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路径选择上,德国的合宪性解释理论曾提供了有益借鉴,但在合

宪性解释事实条件的确定问题上,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更具启发意义。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以私主体间存在特定事实作为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发生条件,通过设定明确的事实条件为法官引入宪法规范辅助民事裁判划定了界限,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此种做法的合理性因素值得我国借鉴。民法合宪性解释的事实条件是有别于民法合宪性解释规范条件的另一套“启动装置”,它将使得民事裁判过程中合宪性解释的启动更加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假如缺少这套装置,仅仅依靠法官根据规范条件自我设限,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当用不用、不当用而用的情形,无法有效防止合宪性解释的滥用。

一、民法合宪性解释事实条件设定的理论证成

民法合宪性解释的适用应否设定事实条件,是由合宪性解释的性质、宪法与民法的属性差异以及合宪性解释对于民事裁判结果的实质性影响共同决定的。合宪性解释的法律适用性质决定了民法合宪性解释事实条件设定的正当性。宪法与民法分属公法与私法的异质性决定了民法合宪性解释事实条件设定的合理性。滥用合宪性解释可能导致宪法过度干预私人自治、损害民事主体权益的不良后果,决定了设定民法合宪性解释事实条件的必要性。

(一)设定民法合宪性解释事实条件的正当性

有关合宪性解释性质的讨论“容易在有意无意间造成不必要的学理误会”,但其对于合宪性解释事实条件的探究而言,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前提性问题。是否承认合宪性解释属于宪法适用是证成民法合宪性解释事实条件设定之正当性的关键。在学理上,所谓的宪法适用是指将宪法“符合事实地适用于当时的纠纷”。“认定特定事实是否该当于法律规范要件”的涵摄是法律适用的核心。借助逻辑三段论式的涵摄,宪法对于法律规范含义和裁判结果的控制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如果承认合宪性解释具有宪法适用性质,则必然要求合宪性解释具备事实条件;反之,对于合宪性解释的事实条件也就不存在讨论的意义。

2008年前后我国学界开始关注合宪性解释问题,当时学者们曾就合宪性解释是否属于宪法适用产生过争论。有学者提出,合宪性解释是我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最佳方式。但从该学者论证和推理的具体过程看,其所谓的合宪性解释属于宪法的适用方式,主要指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宪法及发挥宪法的说理功能。然而,宪法适用作为法律适用的一种形式,包含法律涵摄过程,关乎法律规范含义和裁判结果的控制。以此来衡量,引用宪法说理与宪法适用的本质内涵存在较大差距,并非真正意义的宪法适用。基于对上述解释进路的不满和担忧,有学者明确反对将合宪性解释视作宪法适用,称这一观点的提出者“犯下了一个不可宽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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