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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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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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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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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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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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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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项目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
项目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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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项目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提高招标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357号)的要求,经研究,从2018年9月15日起,在市、区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项目,全面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24日
——结束——。
电子招标投标规定
欢迎阅读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令第20号监察交通铁道部部长:盛光祖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陈德铭2013年2月4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第十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标题: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增强招标投标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竞争性,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定部门”)应当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发布、传输、存储、管理、查阅、交互、处理和归档等全部环节电子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保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安全性、保密性、及时性和可靠性,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安全性,保护投标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规定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基本规则第七条电子招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不得折衷或者绕过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性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招标程序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电子招标应当实行网络公开和实名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完整的招标文件网上发布系统,设置相应的电子招标规则、投标方式及其他信息,公示招标公告和许可证。
第十条电子招标中,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中标人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成交价应当和招标文件规定相符。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保护数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等合法的招标网站公开辟布招标公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透明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青海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那么
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那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标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增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治理,提高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化水平,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本钱,稳步推动我省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方法》(国家进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2021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家进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35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青政办〔2017〕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凡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效劳平台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适用本规那么。
电子招标投标是指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其他招标投标行为(含各类文件电子化、运算机辅助开评标、数字认证、电子签章、在线备案、电子监察等)。
第三条省进展改革委负责全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和谐,并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治理局制定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相关制度标准。
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电子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未经授权,不得另行制定电子招标投标相关制度文件。
各级进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治理局负责建设和治理市场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数据库。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库主体资格注册入库指南及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的通知》(青公资发〔2018〕5号)的规定,办理注册入库及CA数字证书,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工作方案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落实《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推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市场化、专业化和集约化建设和运营,及时发现交易平台运营中的问题,确保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形成统一规范的电子招标投标市场,拟开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工作。
一、试点工作目标(一)引领示范交易平台技术改造和建设。
通过试点,推动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的要求进行改造和建设,树立样板、形成示范效应,促进交易平台改造和建设,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规范化。
(二)引领示范交易平台市场化运营。
通过试点,形成一批功能定位准确、市场化运营程度高、专业化能力强、集约化规模大、运营合法合规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运营机构,形成交易平台的专业化定位和市场化竞争。
(三)引领示范交易平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通过试点,实现试点的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监督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系统架构,实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电子化、透明化、规范化,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试点工作组织保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指导下,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常务副会长任珑同志为组长、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李小林同志为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由平庆忠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职业资格部。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试点工作计划,管理试点工作进展,协调工作关系。
(二)按照试点标准和程序确定试点平台名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批准。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试点平台在试点期间的工作。
(四)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汇报试点进展情况并提交试点工作的总结报告。
三、试点平台类型(一)大中型企业投资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包括工程交易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资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三)招标代理机构单独或联合投资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四)第三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02-21 08:49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令第20号发布日期:2013-2-4执行日期:2013-5-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监察部部长:马馼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铁道部部长:盛光祖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陈德铭2013年2月4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第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节约用水原则,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使用公共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的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招标组织和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二章招标公告的发布和查阅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开始前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条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及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提交的文件及要求、评标标准等。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了解招标要求和评标标准。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回答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内容和解释的问题,并将问题及解答结果以文字形式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官方网站等公开媒介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相关人员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投标人的查阅招标文件费用,不得限制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技术方案、商业方案、资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代理机构,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可以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递交投标文件,递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应当提前做好风险控制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评审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障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交易平台技术规范2013年目录1范围 (6)2规范性引用文件 (6)3术语和定义 (9)4交易平台结构 (15)4。
1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图154。
2交易平台结构图165交易平台基本功能要求 (17)5.1用户注册 (17)5。
2招标方案185。
3投标邀请205。
4发标225.5投标 (24)5.6开标 (26)5。
7评标285.8定标 (31)5。
9费用管理335。
10异议 (34)5.11招标异常 (34)5。
12存档、归档 (34)5。
13监督 (35)6交易平台信息资源库 (37)6。
1招标项目信息库376.2招标人信息库 (38)6.3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 (39)6。
4投标人信息库396。
5专家信息库416。
6价格信息库417交易平台的系统接口 (42)7.1公共服务平台的接口 (42)7.2与行政监督平台的接口 (42)7.3与专业工具软件的接口 (43)8交易平台技术支撑与保障要求 (43)8.1接口技术要求 (43)8。
2安全性468。
3性能508。
4可靠性518.5易用性 (51)8.6运行环境 (52)附录A数据项的基本要求 (55)A。
1业务对象55A。
2招投标主体92A。
3交易平台或公共服务平台107A.4数据项术语说明 (108)附录B编码总体规则 (110)B。
1编码总体规则说明110B.2通用编码 (112)B.3业务编码 (112)前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架构、基本功能、信息交换体系和技术保障的要求,促进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便捷性、安全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分为两部分:第1部分交易平台技术规范;第2部分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技术规范。
本规范为第1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交易平台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结构、基本功能、信息资源库、系统接口、技术支撑和保障以及数据项格式等方面的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整体或局部研发、应用、检测、认证和运营维护。
论新形势下招标投标现状与发展趋势
论新形势下招标投标现状与发展趋势“十三五”已圆满收官,我国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十四五”时期,国家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将是今后一段时期的时代特色。
传统招标投标行业发展已逾20年,如何适应这一深刻时代变革,贯彻新发展理念,引领和实现招标投标领域高质量发展是当务之急。
一、新形势:中国进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新发展阶段(一)贯彻新发展理念关键是创新创新是持久发展的动力,招标投标领域要实现理念、手段、方法以及服务的创新。
理念创新,从“招不招”转为“招的好不好”。
“招不招”是解决程序和底线问题,“招的好不好”则是解决质量和效率问题;手段创新,从纸质招标投标转为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
纸质招标投标是传统方法,绝大部分工作通过人工、线下完成,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则是借助互联网、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实现招标投标活动的线上交互,通过人机对话完成采购交易;方法创新,在新发展阶段,招标采购需要展开深入研究,在招标方案策划、评标方法研究、评标专家管理、供应商管理以及合同条款设定等方面实现方法、技术、经济、法律的融合;服务创新,由单一的程序化服务转为综合性咨询服务。
单一程序化服务主要是跑流程,综合性咨询服务则是站在项目管理顶层设计的高度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以帮助实现项目管理目标,在服务的内涵上提升附加值。
(二)构建新发展格局关键是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构建国内统一大市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新发展格局形成的基本支撑条件和机制载体。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既是构建更加成熟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选择,要避免“各自为政、画地为牢,不关心建设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畅通全国大循环,只考虑建设本地区本区域小市场、搞自己的小循环”。
招标投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在新发展格局下,按照“十四五”规划的部署和要求,将坚持强调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进一步强调市场化改革、完善市场环境和规则,努力快速地融入建设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现代化治理能力的大环境,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作出新贡献。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交易平台技术规范2013年目录1范围 (6)2规范性引用文件 (6)3术语和定义 (8)4交易平台结构 (15)4.1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图 (15)4.2交易平台结构图 (16)5交易平台基本功能要求 (17)5.1用户注册 (17)5.2招标方案 (18)5.3投标邀请 (20)5.4发标 (22)5.5投标 (24)5.6开标 (26)5.7评标 (28)5.8定标 (31)5.9费用管理 (33)5.10异议 (33)5.11招标异常 (34)5.12存档、归档 (34)5.13监督 (35)6交易平台信息资源库 (36)6.1招标项目信息库 (37)6.2招标人信息库 (38)6.3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 (38)6.4投标人信息库 (39)6.5专家信息库 (40)6.6价格信息库 (41)7交易平台的系统接口 (41)7.1公共服务平台的接口 (42)7.2与行政监督平台的接口 (42)7.3与专业工具软件的接口 (42)8交易平台技术支撑与保障要求 (43)8.1接口技术要求 (43)8.2安全性 (46)8.3性能 (50)8.4可靠性 (50)8.5易用性 (51)8.6运行环境 (52)附录A数据项的基本要求 (55)A.1业务对象 (55)A.2招投标主体 (89)A.3交易平台或公共服务平台 (104)A.4数据项术语说明 (105)附录B编码总体规则 (107)B.1编码总体规则说明 (107)B.2通用编码 (109)B.3业务编码 (109)前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架构、基本功能、信息交换体系和技术保障的要求,促进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便捷性、安全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分为两部分:第1部分交易平台技术规范;第2部分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技术规范。
省招标办关于印发《 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建招办〔 〕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
省招标办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招办〔2016〕1号各省辖市招标办(处),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招标办:现将《2016年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2016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2016年,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系统改革创新招投标制度和机制,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全面实施招标代理和评委的动态考核,继续加大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打击力度,勇于创新,大胆改革,真抓实干,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一、认真落实条例,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管1、认真抓好条例及近年来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从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反馈的情况看,条例及省厅系列文件出台后,各地总体贯彻情况较好,但个别市县重视程度不够,依法行政意识、规矩意识淡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今年,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突出抓好条例及国家、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落实。
特别在入围方法、评标方法的选用上、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的执行上、暗标和横向评审的推广上、依法招标项目信息的推送上要严格落实条例和省各项规定。
同时再次强调国有投资监理项目、设计项目必须严格依法开展招投标。
省厅将结合两年治理行动组织一次依法行政的执法检查,对于贯彻执行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下达行政建议书并在全省通报。
2、继续严厉打击围标串标与弄虚作假行为。
2016年,根据《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串通投标及弄虚作假认定办法》,继续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积极协助市场管理部门尽早启用全省统一的诚信平台,借助全省统一数据库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
对于依法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或提交有权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公示,要通过完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程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制止行政不作为、姑息迁就行为。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第2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监察部部长:马馼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铁道部部长:盛光祖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陈德铭2013年2月4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3.07.03•【文号】发改法规[2013]1284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13]1284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原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并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现就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方面的独特优势,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幅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办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规划了电子招标投标的系统架构,确立了互联互通的技术规范,建立了信息集约的共享机制,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制度保障,创新了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对促进招标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生态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71.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国资委(局)、广播影视局,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第2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13]12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以来,电子招标投标取得积极进展,但实践中仍存在平台监督和交易功能不分、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够、交易平台市场竞争不充分、监督手段滞后与监管越位并存等问题,市场主体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平台要实现公平竞争、确保合规运营(一)准确功能定位。
交易平台由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以及其他法人建设运营,支持招标代理机构、软件开发企业等第三方主体独立建设运营。
政府部门投资并参与建设的交易平台仅用于政府自行投资项目,并且政府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运营。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兼具监督功能的平台,应当将监督功能交由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独立运营。
(二)鼓励平等竞争。
交易平台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运营。
除按照《办法》进行检测认证和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不得为招标人统一规定或者强制使用指定的交易平台,也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以及交换信息。
(三)依法合规运营。
交易平台在功能设置、技术标准、安全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政策是什么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政策是什么一、什么是“四库一平台”?“四库一平台”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包括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信用库,四库互联互通,以身份证可以查人员,以单位名可以查人员,以人员可查单位。
作用是解决数据多头采集、重复录入、真实性核实、项目数据缺失、诚信信息难以采集、市场监管与行政审批脱离、“市场与现场”两场无法联动等问题,保证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动态性,全面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四库一平台”是业内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的称法,各省建设的平台一般称为“某某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基于各地实际管理的需要,平台建设内容不尽相同,例如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由资质资格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体系评价、综合信息查询、行政执法管理等5大平台,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信息安全等3大体系,全省统一的从业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信用评价和公共资源5大基础数据库构成,集全省建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网上办事办公、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从业主体诚信评价为一体,达到了省、市、县三级联动,系统共生、数据同源的一体化工作平台要求。
二、四库一平台建设的背景和政策1、背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国务院下属的一个部委,其相关政策制定离不开国务院统一部署与安排,也与各部委相关政策密切关联,都是基于国务院整体布局。
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信息化提升为国家战略,通过信息化实现办公效率提升和对市场主体全过程监督与管理,这已是既定方针。
2、政策为贯彻落实2014年5月在安徽召开的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保障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和基础数据库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7月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招标投标及全流程电子化
系统) 2、选择交易系统 3、项目登记建档(基于项目代码) 4、招标工作开展及全过程工作环节备案 (备案记录单生成) 5、履约情况登记
三、全流程电子化的工作流程
(二)投标工作 1、进行主体注册 2、下载招标文件 3、线下编制投标文件 4、在线提交投标文件并按时参加线上开标 5、线上提出质疑、投诉等
二、构建体系运行新机制
(一)平台系统安全机制 交易系统必须通过国家的检测认证。
(二)平台运营保障机制 公共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管系统——政府运营 交易系统——市场化运营
(平台供给市场化竞争,交易主体自主选择交 易系统) (三)信息互认共享机制 (四)数据实时交互机制 (五)项目全周期、全过程记录机制
三、全流程电子化的工作流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 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建设运营的通知 》 (发改法 规[2014]1925号)
公共服务平台
功能定位
交易平台枢纽 公共信息载体 身份互认桥梁 行政监管依托 指定发布媒介
公共服务平台
主要功能:
(一)交易平台注册登记 (二)采集共享各类信息
1、市场信息: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 2、监管信息:监管政策与要求、市场主体违 法行为查处信息 3、其他相关信息:项目审批信息、企业异常 经营信息、司法制裁信息、联合惩戒信息
2、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 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3、开标和评标应当在线进行,所有投标人 均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四、电子招标投标特别规定
4、对开标解密予以特别规定: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 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 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 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 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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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建设运营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4〕1925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国资委(局)、广播影视局,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第2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13]12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以来,电子招标投标取得积极进展,但实践中仍存在平台监督和交易功能不分、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够、交易平台市场竞争不充分、监督手段滞后与监管越位并存等问题,市场主体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平台要实现公平竞争、确保合规运营
(一)准确功能定位。
交易平台由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以及其他法人建设运营,支持招标代理机构、软件开发企业等第三方主体独立建设运营。
政府部门投资并参与建设的交易平台仅用于政府自行投资项目,并且政府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运营。
招
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兼具监督功能的平台,应当将监督功能交由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独立运营。
(二)鼓励平等竞争。
交易平台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运营。
除按照《办法》进行检测认证和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不得为招标人统一规定或者强制使用指定的交易平台,也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以及交换信息。
(三)依法合规运营。
交易平台在功能设置、技术标准、安全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
交易平台可自主确定经营模式,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进行服务收费,但不得通过绑定工具软件收费。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公共服务平台要加强信息集成、实现资源共享
(一)落实责任主体。
公共服务平台特指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的信息集中共享平台。
要按照2016年底前基本形成公共服务平台体系的目标,制定出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推动建立本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并按规定与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
(二)确保公益属性。
公共服务平台要立足公益性,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求,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设置行政监督通道,或者加载行政监督功能,但不得具备交易功能。
已经建成或者准备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不符合《办法》、《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的,必须按照规定改造。
(三)实现互联互通。
国家、省和市三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以及与其连接的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要按照规定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作为检测认证的重要条件,以此打破市场信息的分割封锁。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服务平台。
三、行政监督平台要体现简政放权、做到高效透明
(一)明确目标要求。
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监督部门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在2016年底前基本建成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在线监督。
行政监督平台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通过在公共服务平台中加载行政监督功能。
支持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本地区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
国务院各部门可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本系统、本行业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监管政策规定的一体化。
(二)独立规范运行。
拟新建的行政监督平台可以具备一定公共服务功能,但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
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按
照《办法》、《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将监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依法设置监督功能。
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设立行政监督环节,不得在行政监督平台和其他任何平台中擅自增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批、核准、备案功能以及其他监管方式的控制功能。
不得以限定运营主体、接口或者技术标准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通过检测认证的其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并交互信息。
四、建成运营的系统要抓紧改造并通过检测认证
(一)明确改造时限。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的运营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在2015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对已有平台的改造,确保平台定位准确、功能独立、运营规范、标准统一、接口开放、安全可靠、高效便捷。
(二)通过检测认证。
待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及检测认证规范发布后,即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检测、认证。
(三)规范与发展并举。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工作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