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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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0]53号

国税发[2010]53号

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土地增值税及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及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及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计算公式:1.实例1: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10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120万元,税率为20%,免征额为30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1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应纳税额为20万元,超过免征额30万元。

2.实例2: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8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100万元,税率为20%,免征额为30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100万元-80万元)=20万元应纳税额为20万元,超过免征额30万元。

3.实例3: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20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220万元,税率为20%,免征额为30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220万元-200万元)=20万元应纳税额为20万元,超过免征额30万元。

4.实例4: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30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400万元,税率为20%,免征额为30万元。

应纳税额为100万元。

5.实例5: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5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60万元,税率为15%,免征额为30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60万元-50万元)=10万元应纳税额为10万元,小于免征额30万元。

6.实例6: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15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180万元,税率为18%,免征额为30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180万元-150万元)=30万元应纳税额为30万元,超过免征额30万元。

7.实例7: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25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300万元,税率为20%,免征额为30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300万元-250万元)=50万元应纳税额为50万元。

8.实例8: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40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500万元,税率为25%,免征额为30万元。

应纳税额为100万元。

9.实例9: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8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90万元,税率为15%,免征额为30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90万元-80万元)=10万元应纳税额为10万元,小于免征额30万元。

这些实例旨在向您说明如何根据土地估值、税率以及免征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
其他相关资料:该房地产公司所在的省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限额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像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计税,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1)公司销售普通标准住宅楼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是多少万元?
????允许扣除费用合计=1120+1833.6+265.82+412.99+590.72=4223.14(万元)
????3、2008年度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土地增值税多少万元?
?????增值额=7648-4223.14=3424.86(万元)?
????增值率=3424.86÷4223.14×100%=81.10%?
?????(2)收入总额=1080(万元)
??????可扣除项目合计=905(万元)
??????增值额=1080-905=175(万元)
??????增值率=175÷905×100%=19.34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为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予以免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5、增值率=5087÷4413×100%=115.27%
????6、应纳税额=5087×50%-4413×15%=1881.55(万元)
????例8:2009年王某因改善居住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转让其已居住两年的非普通住宅一套,取得转让房价款24万元。经评估,该住房的重置成本为20万元,成新度为70%。住房转让时,李某已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手续费0.18万元、评估费0.5万元、税金1.32万元。王某应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10%

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10%

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10%摘要:1.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政策概述2.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3.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4.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正文: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政策概述根据我国税收政策规定,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10%,计算方式为: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税率- 速算扣除数。

其中,土地增值额是指销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和投资成本。

这一政策旨在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过度炒房行为。

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尽管非房企销售不动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如果企业购买土地后,未进行开发,而是将其闲置一段时间后再进行销售,那么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以扣除闲置期间的利息损失。

此外,对于企业购买土地用于自用办公场所、仓库等,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对于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将依据《土地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如实申报销售不动产的土地增值额,并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务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税收政策的准确执行。

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实施,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该政策有助于抑制过度炒房行为,稳定房价,保障居民住房需求。

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购置土地的成本,鼓励企业投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串累进税率,计算起来比较麻烦,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计算尤为复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才能更好的把握其计算;一、把握两个概念1增值额,即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差额;2扣除项目金额,即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项目的金额,它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其他扣除项目等;二、掌握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数为35%;三、确定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中货币收入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而收取的价款;实物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估价收入;其他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无形资产或非专利技术等的评估收入;四、确定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支付地价款和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3房地产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其中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能铵转移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利息加上上述第1和2项合计的5%以内计算扣除,否则按上述第1和2项合计的10%以内计算扣除;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支出;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5其他扣除项目;这条主要是针对房地产企业规定的,对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以按20%计算扣除;这条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别重要,计算时千万不能遗漏;五、计算方法首先确定增值额与扣除项目合计的比例,看其结果介于税率中哪一个层次,然后运用公式“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举例如下:某房地产公司开发100栋花园别墅,其中80栋出售,10栋出租,10栋待售;每栋地价万元,登记、过户手续费万元,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迂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合计50万元,贷款支付利息万元能提供银行证明;每栋售价180万元,营业税率5%,城建税税率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问该公司应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如下:转让收入:180×80=144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合计:++50×80=52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80+5200×5%=300万元转让税金支出:14400×5%×1+5%+3%=万元加计扣除金额:5200×20%=1040万元扣除项目合计:5200+300++1040=万元增值额=14400-=万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比率=/×100%=%应纳增值税税额=×40%-×5%=万元。

最新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最新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最新⼟地增值税税率表最新⼟地增值税税率表 个⼈所得税表是计算个⼈所得税的表。

下⾯是⼩编帮⼤家整理的最新⼟地增值税税率表,供⼤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档次级距税率速算扣除系数税额计算公式说明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额50%的部分30%0%增值额30%扣除项⽬指取得⼟地使⽤权所⽀付的⾦额;开发⼟地的成本、费⽤;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40%5%增值额 40%-扣除项⽬⾦额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50%15%增值额50%-扣除项⽬⾦额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200%的部分60%35%增值额60%-扣除项⽬⾦额35% ⼟地增值税税率表 ⼟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地使⽤权的⾏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地使⽤权的⾏为不征税。

它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减除法定扣除项⽬⾦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征收。

下⾯来更加详细的了解⼟地增值税。

⼀、⼟地增值税的特点: 1、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 2、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3、征税范围⽐较⼴;4、采⽤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5、实⾏超率累进税率。

⼆、⼟地增值税的纳税⼈: 增值税纳税⼈是指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的单位和个⼈。

⼟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不论法⼈与⾃然⼈;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不论部门。

三、计税⽅法 在计算⼟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时候,应当先⽤纳税⼈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减除有关各项扣除项⽬⾦额,计算得出增值额。

再按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的⽐例,分别确定增值额中各个部分的适⽤税率,依此计算各部分增值额的应纳⼟地增值税税额。

各部分增值额应纳⼟地增值税税额之和。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 (增值额 × 适⽤税率) 四、⼟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般规定: (1)⼟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地使⽤权的⾏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地使⽤权的不征税(国家才是所有者,才能出让); (2)⼟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地使⽤权的⾏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为征税; (3)⼟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式⽆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10%

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10%

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10%
【原创版】
目录
1.背景介绍
2.非房企销售不动产的税率
3.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
4.销售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5.结论
正文
1.背景介绍
在我国,房地产行业一直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非房地产企业也开始涉足不动产销售领域。

为了规范这一市场,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其中之一就是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

2.非房企销售不动产的税率
根据相关政策,非房企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 10%。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防止非房企在不动产市场上恶性竞争。

3.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数为不动产的销售价格。

具体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 = 销售价格× 10%。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销售价格指的是不动产的合同价格,而非实际交易价格。

如果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税务部门有权根据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调整。

4.销售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在销售不动产时,非房企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销售不动产时,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备,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2) 不动产销售合同应当载明不动产的面积、位置、用途、销售价格等基本信息,以及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方式和时间。

(3) 非房企在销售不动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买方提供真实、完整的不动产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5.结论
总的来说,非房企销售不动产需要缴纳 10% 的土地增值税。

这一政策对于规范不动产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章 土地增值税会计(习题及答

第十章    土地增值税会计(习题及答

第十章土地增值税会计一、单项选择题1.土地增值税实行()。

A.超额累进税率B.差别比例税率C.超率累进税率D.定额税率2.某工业企业2003年转让一幢新建办公楼取得收入5000万元,该办公楼建造成本和相关费用3700万元,缴纳与转让办公楼相关的税金277.5万元(其中印花税金2.5万元)。

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A.96.75万元B.97.50万元C.306.75万元D.307.50万元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时,允许单独扣除的税金是()。

A.营业税、印花税B.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C.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D.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4.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

A.公司与公司之间互换房产B.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客户代建房产C.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取得房产D.双方合作建房后按比例分配自用房产5.按照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应按照()。

A.税务部门估定的价格扣除B.税务部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协商的价格扣除C.房地产评估价格扣除D.房地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扣除6.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一幢写字楼取得收入1000万元。

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为4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60万元。

该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A.180万元B.240万元C.300万元D.360万元7.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时有如下资料: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成本为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管理、财务及销售费用)。

共计1100万元;其中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能够按转让项目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共计400万元,包括属于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为50万元和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60万元及罚息40万元,管理费用中记载与转让房产有关的印花税3.5万元。

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10%

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10%

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10%非房企销售不动产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是按照当地税收政策规定的,一般为10%。

下面是一些与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相关的参考内容。

1. 土地增值税的定义和背景:土地增值税是指在不动产(包括房地产)交易中,卖方所获得的土地增值部分需要缴纳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的目的是通过落实税收政策,调控不动产市场,促进经济稳定持续增长。

2.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一般情况下,非房企销售不动产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10%。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法是将不动产的销售价与购买价之间的差额乘以税率。

3.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为卖方,即不动产出售方。

卖方需要在不动产交易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

4. 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流程:卖方在不动产交易完成后,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土地增值税。

申报材料通常包括不动产交易合同、购房发票、土地使用证明等。

税务部门会根据申报材料审核确认税款,并要求卖方按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5. 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因素: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政策可能会因地区、时间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此外,不同的不动产性质和用途也可能会影响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政策适用。

因此,非房企在销售不动产之前应仔细了解当地的税收政策,以免发生税务纠纷或额外税费的负担。

6. 土地增值税的合规性和风险:非房企销售不动产需要遵守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确保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合规性。

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和缴纳税款,可能会面临罚款、滞纳金以及其他法律风险。

因此,非房企需与会计师或税务专业人士合作,确保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流程正确无误。

总结起来,非房企销售不动产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一般为10%。

卖方需在不动产交易完成后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

合规性和风险方面,非房企需要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并确保申报和缴纳流程的准确性。

这些参考内容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的相关内容。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土地增值指的是土地转让时的增值收入,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土地增值=土地转让价款-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增值税已纳税额-免征规定的增值税总额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会有所不同。

9个土地增值税计算实例实例1:地一块土地的取得成本为100万元,转让价款为150万元,已纳税额为20万元,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10万元。

土地增值=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0=30万元应纳税额=30万元×30%-10万元=5万元实例2:地一块土地的取得成本为80万元,转让价款为120万元,已纳税额为10万元,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万元。

土地增值=120万元-80万元-10万元-0=30万元应纳税额=30万元×20%-5万元=1万元实例3:地一块土地的取得成本为200万元,转让价款为300万元,已纳税额为50万元,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8万元。

土地增值=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0=50万元应纳税额=50万元×25%-8万元=3.5万元纳税额为15万元,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4万元。

土地增值=90万元-60万元-15万元-0=15万元应纳税额=15万元×15%-4万元=1.25万元实例5:地一块土地的取得成本为150万元,转让价款为180万元,已纳税额为30万元,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12万元。

土地增值=180万元-150万元-30万元-0=0万元应纳税额=0万元×35%-12万元=-4.2万元(负数表示无应纳税额)实例6:地一块土地的取得成本为120万元,转让价款为160万元,已纳税额为25万元,税率为28%,速算扣除数为7万元。

土地增值=160万元-120万元-25万元-0=15万元应纳税额=15万元×28%-7万元=1.4万元实例7:地一块土地的取得成本为90万元,转让价款为120万元,已纳税额为20万元,税率为18%,速算扣除数为6万元。

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包括哪些

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包括哪些

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包括哪些土地增值税是现在我国未来协调市场以及解决一点我国的贫富差距问题提出的新税款。

对于这个新的税款项目,很多人都不是特别的了解。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包括哪些征税范围一般规定(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或者承担直接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特殊规定(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其中如果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就不能暂免征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的互换,由于发生了房产转移,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但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的出租,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房地产的抵押,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作为或第三人向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的担保而不转移权属的法律行为。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实例.docx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实例.docx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实例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0.5×80+5200×5%=300(万元)转让税金支出:14400×5%×(1+5%+3%)=777.6(万元)加计扣除金额:5200×20%=1040(万元)扣除项目合计:5200+300+777.6+1040=7317.6(万元)增值额=14400-7317.6=7082.4(万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比率=7082.4/7317.6×100%=96.79% 应纳增值税税额=7082.4×40%-7317.6×5%=2467.08(万元)六、会计处理1.转让取得收入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467.08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2467.082.实际上交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2467.08贷:银行存款2467.08例二、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一幢,建房总支出3000万元,有关费用为:①支付地价款200万元;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20万元;③前期工程费180万元;④基础设施费200万元;⑤建筑安装工程费1500万元;⑥公共配套设施费200万元。

期间费用6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500万元(利息能按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有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卖出,取得收入600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请计算应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扣除比例为5%)。

(1)收入总额6000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支付地价款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20+180+200+1500+200=2200(万元)应纳增值税=6000×11%=594.59(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94.59×(7%+3%)=59.46(万元)扣除项目金额=200+2200+500+(200+2200)×5%+59.46+(200+2200)×20%=200+2200+620+654.05+480=4154.05(万元)(3)增值额=6000-4154.05=1845.95(万元)(4)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1845.95/4154.05×100%=44.44%,适用土地增值税率40%,扣除率5%。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一、基本计算方法(一)增值税税额:《条例》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二)增值额:《条例》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增值额=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三)销售收入:《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1、一般销售收入:(1)一般销售收入的概念:《细则》第五条:条例所称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2、非直接销售收入及自用:国税发[2006]187号。

(1)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按下列方法确认收入:A、按本企业同年在同地区销售同类房屋的平均价计算;B、按当地同年同类房屋平均销售价计算。

(2)将开发产品用于自用或出租:产权未转移,不征土地增值税,相应成本费用税金不得扣除。

(四)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方法:(《条例》第六条)扣除项目金额=土地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其他扣除项目1、土地成本:(1)《细则》第七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①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国税发【2010】53号土地增值税政策

国税发【2010】53号土地增值税政策

国税发[2010]53号解读(土地增值税4年来第8个政策)一、系列土地增值税政策(近4年共8个)(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对预征、清算、投资或联营等作了技术层面的明确与从严处理。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对清算的条件、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技术层面的规范和明确。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对税务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了操作依据与落实要求。

(四)《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为落实国税函[2008]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其是在四州汶川特大地震一周年印发,是房地产业地震,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是对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提出了明确要求(国税发[2006]187号是对企业的要求),特别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清算中需要明确的管理事项以及清算审核的重点关注内容。

(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利息、拆迁等作了技术层面的明确与从严处理。

(八)《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1.火速的再次出台其是《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印发仅6天后就再发,不是中性的“技术”也不是历来要求的“清算”而是上升为“征管。

2.立法依据与指导思想以前的财税[2006]21号、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等立法依据是税收征管法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且大多停留的技术操作与重申明确层面。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串累进税率,计算起来比较麻烦,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计算尤为复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5.25施行日期2010.05.25文号国税发[2010]53号主题类别土地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土地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土地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解读)了解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读及注意事项,对于纳税人来说非常重要。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赠与等行为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土地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解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土地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1.法定免税。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转让房地产免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

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年6月4日 8:55:25 税务总局网站【大中小】【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土地增值税试题10

土地增值税试题10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有关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表述正确的是()。

A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L无论是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房屋和土地一并转让的,只要取得收入,均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C.对转让房地产未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D.对房地产的出租行为征税2.下列房地产转移或转让行为中,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

A直系亲属继承的房屋B.有偿转让的合作建房C.房地产评估增值D.无偿赠与亘系亲属的房屋3.下列行为中,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

A出让国有土地B.转让集体土地C.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D.处于抵押期间的房地产4.下列可以不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有()。

A某工业企业将办公楼转让给所投资的商业企业B.个人之间交换的商铺C.企业与个人之间交换的房地产D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是()。

A与国有企业换房的外资企业B.合作建房后出售房产的合作企业C.转让办公楼的事业单位D继承房产的子女6.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形式是()。

A全额累进税率B超额累进税率C.超倍累进税率D超率累进税率7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价款B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C.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补缴的出让金和费用D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8.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时,允许单独扣除的税金是()。

A营业税、印花税B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C.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D.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9.按照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应按照()确定房产的扣除项目。

A税务部门估定的价格B税务部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协商的价格C.房地产评估价格D.房屋重置成本价10.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出售了新建的商品房,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额和开发成本共计10000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该项目所在省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按国家规定允许的最高比例10%计算;该项目转让的有关税金为200万元。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新规与所得税政策又增区别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新规与所得税政策又增区别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新规与所得税政策又增区别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16256 发布时间:2010-06-01摘要:近日,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就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笔者结合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baidu百度近日,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就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笔者结合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纳税人具备以上条件,无论是主动清算还是被动清算,都要首先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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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开征的意义
1.开征土地增值税,可以抑制房地产的投机、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

2.开征土地增值税,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三、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为30%-60%。

第三节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一、收入的确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扣除金额的计算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即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即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计算扣除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5.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城建税、营业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即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土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比例
土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比例=(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3.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税率具体应用范围
4.实际征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本级速算扣除率=(本级税率-前一级税率)×前一级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最高比例
+前一级速算扣除率
第五节减免税和申报缴纳
一、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其他减免税规定
1)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免税;
2)暂免征税的: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一方以房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
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企业兼并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审核后:
凡居住满5年或以上的,免税;
凡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未满3年的按规定征税。

4)凡94年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论其房地产何时转让均免税;
94 年前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的,其在94年以后
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5)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5年免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在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或不符合免税规定的转让,均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一)缴纳程序
1.纳税人应在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后,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到指定银行缴纳。

3.纳税人持纳税凭证到房产、土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二)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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