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规范和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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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制度(通用)

处方管理制度(通用)

处方管理制度(通用)
处方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内部为了规范医生开具处方行为、提
高用药安全性和合理用药水平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该制度是针
对医生开具处方的全部环节进行规范,包括处方书写、审核、发药、记录等,以确保患者得到适宜的药物治疗。

1. 处方书写规范:规定医生开具处方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包
括药物名称、剂量、使用方法、用药周期、用量等必要信息,以尽
量避免信息不全造成的错误用药。

2. 处方审核: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人员,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
行审核,确认处方内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处方发药:设置专门窗口或柜台,由专业药师按照处方进行
发药,确保药物按照规定的用量和规格提供给患者。

4. 处方记录: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系统,及时记录患者的用药
情况和处方信息,方便随时查询和追溯。

5. 用药指导:医师在开具处方后,应向患者提供详细的用药指导,包括用药方法、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以保障患者正确使用
药物。

6. 药物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药物管理制度,确保药物的储存、配送、库存管理等环节符合规范要求,防止药物滥用和浪费。

7. 审计和监督: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发
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对医生和药师的岗前培训和持续教育,提高
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加强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通过实施处方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可以有效控制用药风险,提
高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用药安全性,保障患者的权益。

最新版处方书写规范

最新版处方书写规范

最新版处方书写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管理规范

处方管理规范

处方管理规范一、背景介绍处方管理是医疗机构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涉及到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制定了以下处方管理规范。

二、处方的书写规范1. 处方纸:采用标准的处方纸,上面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医生姓名、执业医师证书编号等信息,以便患者和药房准确识别和联系。

2. 处方内容:处方应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等基本信息,以及医生对患者的诊断、用药建议、用药剂量和用药频次等详细信息。

3. 书写规范:医生在处方上应使用清晰、工整的字迹书写,避免模糊不清或出现涂改痕迹。

药品名称应使用通用名,避免使用简称或拼音缩写。

三、处方审核与核查1. 处方审核:医疗机构应设立处方审核岗位,由专职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审核内容包括患者信息的完整性、药品的适应症、剂量和用药频次的合理性等。

2. 处方核查:药房人员在发药前应对处方进行核查,核对患者信息和药品信息是否一致,以及药品的剂量和用药频次是否符合医生的处方要求。

四、处方存档与管理1. 处方存档: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存档系统,将每一张处方进行归档保存。

存档内容应包括患者信息、医生信息、处方内容、发药记录等。

存档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处方管理:医疗机构应制定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的使用、传递和销毁等流程和责任。

对于违反处方管理规范的行为,应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五、处方信息的安全保密1. 处方信息的保护: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信息的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泄露和篡改。

只有经过授权的医务人员才能查看和使用处方信息,严禁将处方信息用于非法用途。

2. 处方信息的传递:医疗机构应建立安全可靠的处方信息传递机制,确保处方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传递方式可以采用加密传输、专用通道等措施。

六、处方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医疗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确保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处方管理。

最新版处方书写规范

最新版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规范书写要求

处方规范书写要求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 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 用法定剂量单位
处方书写 要求2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 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 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处方规范书写要求

处方书写 要求1
需用蓝黑色钢笔,毛笔或不褪色的圆珠笔书写。
处方一律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 病历记载相一致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 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 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 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 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 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 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处方书写要求3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 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此规定为药师参与合理用 药提供了条件,同时对药师的审方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的定义、书写规范

处方的定义、书写规范

处方的定义、书写规范一、处方的定义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在医疗工作中,处方记录了医生对患者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和对疾病正确用药的指导,反映了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与是否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是患者药费支出的详细清单,是医院管理部门统计用药情况、进行药占比分析的重要依据,也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举证材料。

二、处方书写规范(一)处方书写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 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处方书写规范及不合理用药点评

处方书写规范及不合理用药点评
处方书写规范及不合理处方点评
主要内容
一、处方书写规范 二、不合理处方判定标准 三、处方点评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的定义
• 处方是医师为了某一患者预防、诊断、治疗疾病需 要,按一定格式书写,指示药房药剂人员调配和发 放有关药物的书面文件。
• 一般来讲,医师为患者治疗或预防需要而开给药剂 科的有关制备和发出药物制剂的书面文件,皆可称 为处方。
• 淡红色处方警示医药工作者,这是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专用处方。药房接到该 类处方须特别注意,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执行,保证麻醉药品的合 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麻醉药品流入非法 渠道。
处方书写规范
淡黄色处方
处方颜色的意义
• 淡黄色处方警示医药工作者,这是急诊病人进入 医疗机构药品调剂“药品绿色通道”的标志。药 房接到该处方要马上调剂,不得延误。其他处方 应为急诊处方让路。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诊处方超过5种药品的;
不合理处方判定标准
不规范处方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7日用量,急诊处方> 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 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
13.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 物处方的;
高药物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
不合理处方判定标准
✓ 不规范处方 15条 ✓ 不适宜处方 9条 ✓ 超常处方 4条
不合理处方判定标准
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 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龄、月龄的;

最新版处方书写规范标准

最新版处方书写规范标准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版处方书写规范

版处方书写规范

最新版处方书写规范-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处方书写规范和合理用药

--处方书写规范和合理用药
➢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 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 处方应以蓝色或黑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
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 改日期。
处方书写规则(2)
➢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 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 代号;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 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处方的开具 (1)
➢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 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书写规则(4)
➢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 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 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 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 之前写明。
➢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 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 原因并再次签名。
➢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 销毁。
➢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 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药品名称书写不规范·通例
➢ 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西地碘含片
写为 华素片
格列美脲片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最新版处方书写规范标准

最新版处方书写规范标准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药品用法可用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书写管理制度

处方书写管理制度

处方书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务人员书写处方,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临床各科室医务人员书写处方的管理。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处方书写管理制度,明确处方书写的要求和规范,规范医务人员书写处方的行为和要求。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处方规范,确保处方书写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医务人员在书写处方时应当根据患者病情、临床诊断和治疗方案合理选择药品,不得随意更改患者原有的治疗方案。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详细填写处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临床诊断、用药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内容,并在处方上签名、盖章。

第七条医院应当配备专门的药事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处方中的错误和不规范之处。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记录患者用药情况,对患者用药效果和不良反应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处方存档制度,对每一张处方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处方记录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处方书写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书写处方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处方书写规范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书写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准确填写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二)明确临床诊断,详细描述患者病情和诊断依据;(三)合理选择药品,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四)书写清晰,字迹工整,不得有模糊不清、涂改或错漏的情况;(五)在处方上签名、盖章,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要,选择适当的药品,不得滥用抗生素、激素等药物。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书写处方时应当严格遵循用药原则,避免药物相互作用和不良反应的发生。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用药情况和疗效评估,及时调整治疗方案,避免不合理用药。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书写处方时应当注意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避免不当用药和药物滥用。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药物不良反应史、病史等情况,合理选择药品和剂量。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书写规范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处方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原珠笔书写,指定用其他颜色笔填写者除外;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5、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医学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年龄应当填写患者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7、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以瓶或支为单位。

7、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治疗项目要分别开具处方。

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不得超过五种治疗项目。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9、用法:应明确书写口服、皮下、肌肉、静脉注射或静脉输液等;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10、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1、医保处方乙类、自费药品必须标注“乙类”、“自费”字样,患者签字;处方下方药品分类栏目内相应分类打(√);1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 日用量;特殊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13、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14、医师开具处方、计算机开具打印处方,需责任医师本人亲自签字、盖章,不准他人代签代盖;助理医师、实习医生必须有执业医师签章,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书写规范)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 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 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 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涪陵仁泰中医医院 《处方管理办法》
涪陵仁泰中医医院 医务科
2020年05月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3 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 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 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背景
《处方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处方管理也称《处方书写规范》,提高处方质量,促进 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规定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
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
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
《处方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7年2月14日发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 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

医疗核心制度:处方书写规范及管理制度

医疗核心制度:处方书写规范及管理制度
(3)处方权不得私自转让、出借。
2.处方开具与审核
(1)开具处方时,医务人员应认真询问患者病史、过敏史,确保用药安全。
(2)处方审核人员应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有权拒绝调配、销售。
(3)处方审核内容包括:处方格式、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用药天数等。
3.处方保存与销毁
(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保存制度,确保处方真实、完整。
3.医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处方相关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确保处方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
六、处方质量控制与改进
1.医疗机构应设立处方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处方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价。
2.处方质量控制小组应定期开展处方质量评价,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3.医疗机构应将处方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激励医务人员提高处方质量。
1.处方错误处理
(1)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过程中如发现错误,应立即更正,并在更正处签名确认。
(2)如患者已取药,医务人员应及时通知患者或家属,并指导正确用药。
(3)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错误登记和报告制度,对处方错误进行汇总、分析,提出预防措施。
2.纠纷解决
(1)患者对处方有异议时,有权向医疗机构提出咨询,医疗机构应给予解释。
医疗核心制度:处方书写规范及管理制度
一、处方书写规范
1.处方格式
(1)处方分为两部分:处方头和处方正文。
(2)处方头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科室、就诊日期等信息。
(3)处方正文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用药天数等。
2.处方书写要求
(1)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2)如发生用药纠纷,医疗机构应积极调查,及时处理,并告知患者处理结果。

版处方书写规范

版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书写规则(5)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 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药品剂量书写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围手术期预防用药方法
(1)给药方法: 术前0.5-2小时内(通常在麻醉诱导期)使用抗 菌药物一次,静脉推注或快速滴注(20-30 min内滴 完),以保证在发生污染前血清和组织中的抗生素达 到有效药物浓度(>MIC90),如手术超过 3 小时或 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追加一次(长半衰期抗生素 头孢曲松不需追加剂量)。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 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中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 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处方书写规则(2)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 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 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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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3号发布,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 管理办法》
*处方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

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 处方及超常处方。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前记 正文 后记
处方的内容(1)

前记:包括本院名称、处方编号、费别、 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 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 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 证明编号。

处方权的获得(1)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 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 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 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 方可开具处方。
处方书写格式
1、口服 R: 维生素C片 100mg×40片 用法:100mg 3次/日 口服 2、肌注 R: 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 0.2×6支 用法:0.2 肌注 2次/日

处方书写格式
3、静推 R:

50%葡萄糖注射液 20ml×2支 维生素C注射液 0.5×2支 × 2次 用法:静注 1次/日

正文存在问题:



处方不合理问题
不合理用药:多种抗菌药物联用,无指证用药 诊断与用药不符;中药处方非中医诊断 大处方 修改不签字:必须签名并注明修改时间 无用法;用量模糊。
后记存在问题:
医师无签名;处方医师冒名签字 发药人无签名,
结束语
处方书写和临床合理用药 还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
83
谢 谢
处方书写规则(5)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 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药品剂量书写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药品名称书写不规范· 通例

药品通用名称书写不全 维生素C注射液 写为 Vit c 盐酸伊托必利分散片 写为 依托必利 布洛芬片 写为 布洛芬 罗红霉素胶囊 写为 罗红霉素 小儿止咳糖浆 写为 小儿糖浆 注射用阿奇霉素磷酸二氢钠 写为阿奇霉素
处方示例(2)

单量法形式:
维生素C片 100mg×100片 用法:100mg 3次∕日 口服 多量法形式: 维生素c片 100mg×100片×1瓶 用法:100mg 3次∕日 口服
祝 大 家 身 体 健 康
处方书写规则(3)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 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 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书写规则(4)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 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 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 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 之前写明。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 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 原因并再次签名。
处方书写格式

中药饮片处方 中医诊断 R:
党参10g 炙黄芪20g 车前子10g(包煎)
麸炒淮山药15g
当归10g
阿胶6g(烊化)
用法:以上诸药加冷水500ml,煎熬取汁300ml,分二次口服。
处方不合理问题

前记存在问题:

漏项:年龄用“成”代替;无诊断;无门诊号 无科别等 药品名称不规范:商品名替代通用名 无规格或规格错误:只写“1板”“1瓶”等 (同一种药会有多种规格) 无剂型:同一种药会有多种剂型,须标注清楚

处方书写规则(2)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 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 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 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标准化卫生室乡村医生培训
处方书写规范
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 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的定义
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 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 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 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 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书写格式

4、静滴
R: 5%葡萄糖注射液 500ml 10%氯化钾注射液 10ml 维生素B6注射液 0.05×2 用法:静滴 1次/日 × 2次
处方书写格式
5、外用药 10%鱼石脂软膏 10克×1支 用法:适量涂红肿处 2次/日 氯霉素滴眼液8ml ×1支 用法:1-2滴 点眼 3次/日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 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 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的保存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 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 销毁。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 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药品名称书写不规范·通例

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西地碘含片 格列美脲片 布洛芬混悬液 马来酸依那普利片 复方酚咖伪麻胶囊 复方氨酚烷胺片
写为 写为 写为 写为 写为 写为
华素片 迪北 恬倩 依苏 力克舒 感康
药品名称书写不规范· 通例
羧甲司坦颗粒 写为 卡立宁 多巴丝肼片 写为 美多巴 吲哒帕胺片 写为 寿比山 阿奇霉素颗粒 写为 岩沙 盐酸氟桂利嗪胶囊 写为 西比灵 盐酸二甲双胍缓释胶囊 写为 山姆士 注射用头孢哌酮舒巴坦钠 写为 欣妥治 等等

处方的内容(2)

正文:以Rp(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 写)标示,分列药品 名称、规格、数 量、用法用量。
处方的、调 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
处方书写规则(1)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 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处方应以蓝色或黑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 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 改日期。
药品的通用名是指在世界各国通用的名称。 判断标准-------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凡 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名称就为药品的通用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 具处方 。
处方的开具 (2)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 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权的获得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 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处方的开具 (1)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 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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