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传媒监督与司法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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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传媒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而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传媒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由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也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与研究。

司法权是与立法、行政并立的权力,而传媒监督作为一种新的权力类型已慢慢成熟起来,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它已成为社会公众实现抗拒公权力的重要手段。

司法与传媒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它们虽相互独立,但都有一个相同的社会职责,那就是共同为公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得公民在这种秩序下能够幸福的生活,这种幸福生活依赖于一个最基本的也是最高的人类追求——社会正义,这正是司法与传媒的利益契合点,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与传媒是统一的。

①然而,传媒与司法之间由于职业特性和工作特点差异等原因,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它们可以说是一对天生的矛盾体。

传媒与司法之间的恩恩怨怨由来已久,近年来,“许霆案”、“七十码”、“邓玉娇案”等影响性诉讼更是将两者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长期以来,媒体对法院的公开公正有许多质疑。

一些媒体认为法院审判行为不规范,司法公开没有做到全面到位,妨碍了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有些法院则对媒体不置可否,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的监督和司法公开;有的法院对记者旁听庭审设置一些障碍,经常以法庭席位已满为由阻止记者进入法庭,导致越是社会和媒体关注的案件越难旁听;有的法院甚至提前发放旁听证,安排机关干部或学生占满旁听席;有的法院对媒体记者采取歧视性待遇,只让普通公民进入法庭旁听,有的记者用身份证进入法庭后,也会因法官认识而被“请出”法庭;有的法院有选择地让平日经常沟通联络的媒体旁听和采访,而对不熟识或爱挑刺的记者“敬而远之”;有的法院在媒体申请索要有关审判资料时,往往以需要向领导请示或者涉审判秘密为由拒绝要求等等。

②法院则认为媒体监督过多注重对个案的监督,而对司法活动的关注不够广泛,用案件细节描述吸引公众眼球;而对法院的全面工作、办案程序,以及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问题,涉及很少;而在案件正式判决前媒体所做的带有一定倾向的、强烈感情色彩的报道或评论,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司法独立,而且由于媒体对社会大众的舆论影响,也不利于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

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

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

媒体监督 , 是指报 纸、 刊物、 广播、 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 难 以 在 二 者 之 间 取 舍 。
纪行为特别 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 、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 的揭
露、 报道 、 评论或抨击 。 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 了积 极作 0
用 。然 而 , 果运 用 不 当 便 可 能 破 坏 司 法 公 正 。 如
( ) 一 传媒监督 的特性分析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宪法》 3 、 1条, 第 24 确立 了传媒监 督的宪 法地 位。 传媒 监督作为对司法权滥用 的一种 强有力 的制 约, 被称 为继立法 权、 行政权 、 司法权 之后的“ 第四种权力” 。
传 媒监督具有 以下特 性 : . 1 自由性 。 是公民言论 自由和 出版 自 它
法律 之 外 , 没 有 别 的 上 司~ 。 就
家权力不被滥用时才存在 。 要防止滥用权力, 必须以权 力约束权力 。 就
, 传媒监
在新闻舆论 的压力下 , 法院极有可 第二, 公开性。审判案件 的活动除 了法律有特别规 定以外 ( 如涉 督对 司法独立具有很 强的排斥 性。 及国家秘密 、 个人 隐私等)都必须一律 公开进行 。 , 公开审判是 民主化 的要 求 , 是司法公正 的基本保证 和前提 ,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 。 第三 , 程序性 。 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 每一个步骤, 必须按照法 律规 定的程序进行 。美 国法 学家 戈尔丁曾指出: 历史上最早的正义 “ 能做 出错误 的判 决。但 是, 将传媒监督与 司法独 立完全的对立 , 为 认 司法对传媒毫无独立 的领域可言 , 司法天然排斥传 媒的看法 是值得 商
L g l y t m n o i y e e S se A d S ce t

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平衡

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平衡

媒体监督与司法的平衡传媒与司法作为两种独特的社会力量,彼此间有着密切地联系。

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司法原则之一,二者都包含着宪法的原则,均同等重要。

但由于双方缺少规范,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多样性,并处于不稳定状态之中。

(一)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积极促进1.正确的媒体报道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媒体的介入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有助于司法机关抵制行政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尤其是那些关涉权力机关或强权人物的案件。

2.传媒的介入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某些案件审理过程的报道为受众知晓和评价司法行为提供了平台,从而可以降低司法专横和武断的可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

3.媒体的报道有助于普法教育,弘扬法治精神。

媒体的报道将法律知识传达给受众,使受众的法律意识得以提高,同时也使受众深深意识到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公众正义的途径。

(二)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过犹不及1.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和评论不当,冲击了司法独立。

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所谓的“媒体审判”。

典型的事例是《焦点访谈》播出的四川夹江县的“造假者状告打假者”。

在记者眼中,打假者永远是正当的,即使在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也是正当的。

堂堂记者硬是把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使法律问题道德化。

法律问题到底应该由谁来解决?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2.传媒对司法审判的抨击使司法权威受到影响。

表现一:舆论监督凌驾于法律。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

此时记者便动用自己的“特权”,英雄般地将对法院的不满搬上媒体,充当起当事人(原告)与法院(被告)的“法官”。

殊不知,当事人与法院本来就是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关系,将二者等同,法院公正司法形象何存?表现二:舆论监督范围无限制。

我们时常会看到记者逼问法官,法官无奈地回答这样的镜头。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两个重要方面,媒体监督的力量能够推动司法审判的公正与透明,而司法审判的准确与公正也为媒体提供了可靠的信息来源。

媒体监督对司法审判起到了推动作用。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能够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使得司法审判的公正与透明得以实现。

媒体能够报道司法案件的进展情况、证据的调查取证过程、审判的程序和结果等,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公正地评判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媒体的曝光和监督能够引发公众的广泛关注,推动司法机关依法审判,避免司法腐败、权健腐败等问题的发生,提升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需要平衡。

媒体监督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侵犯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审判必须依法独立自主,不受媒体的干扰和操控。

媒体应当负责地报道案件的事实和真相,不得进行片面的、错误的评论和猜测,不得对案件进行舆论审判。

司法机关也要积极回应和接受媒体的监督,及时提供案件信息和权威解读,防止媒体的违法采访和虚假报道对司法审判造成负面影响。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互动需要建立长期有效的机制。

司法审判机关和媒体应该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互信和共识,形成合力,提高双方的水平和质量。

对于存在问题和失职的司法机关,媒体要大胆曝光,推动整改和责任追究;对于违法乱纪、恶意攻击司法机关的媒体,司法机关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维护司法尊严。

只有通过双方的互动和合作,才能实现媒体监督和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公正、透明、可信的司法审判。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摘要:公众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既有协调又有冲突,二者追求的目标都是公平正义。

传媒自由灵活、影响力广泛,司法相对封闭独立,有着权威性和强制性,舆论监督是权力要求,近年来,传媒由于介入司法活动,使二者关系紧张。

传媒与司法各有优点又存在不足,应该设置一种能够平衡二者利益关系,既约束传媒活动范围,保证司法独立,又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实行。

缓解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公平正义;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有很多方式,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道屏障,公平正义也是司法的价值追求。

传媒作为一种公众监督的手段,有着传播速度快、信息及时的特点。

如果将司法与公众传媒作出比较的话,二者都有着追求准确、权威和高效的特点。

当然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莫过于司法披上的是国家机关和强制力的外衣,传媒则是开放多元化的特点。

近年来,司法和传媒的关系存在着不明朗的现象。

公众传媒有着干扰司法判决的倾向。

由于传媒面对着的是公众群体,报道的信息内容量丰富,在社会范围内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比较容易形成一种通俗的、大众性的判断,这种判断的作出无疑是以道德观念或者公序良俗的指引形成的。

而某些行为有着法律上的既成规定,难免会遇到通过审判得出的结果,与“民意”不合。

或者是在审判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呼声,要求按照“民意”审判。

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继而会冲击司法独立,不利于严格执法的实现,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矛盾。

一、公众传媒与司法活动出现偏差的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公众传媒与司法的影响范围不同。

司法是有着保守性的特点,“不告不理”的原则表明了司法是被动的。

而媒体由于其快捷灵活的特点,以“主动出击”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媒体的广泛性远远要比司法大得多,司法活动主要是在当事人中产生影响,而媒体需要在听众中发挥作用。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传媒即传播媒介,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传媒监督也即是以大众传媒为载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传媒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传媒监督因其居于舆论的主导地位而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近年来的社会实践证明,传媒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发挥了其积极的作用。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由于缺乏对传媒监督的制约机制,传媒监督对司法公正造成的负面影响应不容忽视。

在此,本文试对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传媒监督存在的误区及原因以及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传媒监督机制作初步的探讨。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司法公正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其前提是司法独立,并通过公开审判得以实现。

因此,研究传媒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不能离开司法独立和公开审判。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准则。

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

从历史的经验和当代的实际来看,对司法独立的最大威胁除了来自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以外,传媒的过度渲染和炒作,也是影响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因素。

审判活动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以已知探求未知的过程。

理性思维与独立判断是法官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

在此过程中,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对于承办法官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新闻的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天然就具有侵犯性。

首先,新闻自由是指采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包括出版、播放、报道、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的自由,然而,由于司法动的严肃性,要求新闻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受到限制。

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机制研究

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机制研究

结论
结论
本次演示对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机制进行了初步研究,指出实现这种机制的 关键在于官方沟通、联合采访和定期交流等方面。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良性 互动机制在实践中具有显著的优势和效果。然而,本研究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例如未能全面探讨良性互动机制的实现条件和具体操作方式等问题,这为未来的 研究方向提供了思路。
四、结论和建议
四、结论和建议
本次演示通过对低碳农业与碳金融良性互动机制的研究,提出以下建议:首 先,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低碳农业提供更多的资金补贴和技术指导;其次, 建立健全碳金融市场体系,推动国内外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最后,加强 政策监管,确保低碳农业与碳金融的良性互动和发展。
五、
谢谢观看
二、研究方法
二、研究方法
本次演示采用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低碳农业与 碳金融的良性互动机制进行研究。首先,通过文献综述梳理低碳农业与碳金融的 发展现状、问题及挑战;其次,运用案例分析法,分析国内外低碳农业与碳金融 成功实践的经验与启示;最后,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当前低碳农业与碳金融的发 展需求和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为互动机制的构建提供数据支持。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
其次,要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媒体在报道和评论时,应当遵循法律和 道德准则,客观、真实、公正地报道事实,不得滥用新闻自由权利。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
最后,要加强对媒体和公众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和 道德素质,促进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
互动机制研究
3、定期交流:司法机关和传媒可以定期举行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的交流活 动,共同探讨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问题,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案例分析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2019-10-08在⼈们对传媒监督热切期望的今天,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正被搞得热⽕朝天:不光司法机关内部要求,如最⾼⼈民法院2009年12⽉8⽇出台了《关于⼈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规定》,最⾼⼈民检察院提出“政务公开”,也有明确倡导新闻监督(等同传媒监督)的意蕴;⽽且传媒本⾝也主动出击,如中央电视台《今⽇说法》,再就是今天的因特⽹也闻风⽽⾄,总之,凡是传媒⼏乎都与法律沾了边,或以图,或以⽂,或以声,或者⼏者并茂,各显神通。

⼈们之所以越来越重视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是因为传媒监督就像镜⼦和鞭⼦,当司法权⼒恶性膨胀并企图凌驾于公民利益之上时,镜⼦可以照出真相⽽鞭⼦可以抽打其回归本位,实现公平公正。

如果我们好好回味分析⼀下传媒给我们带来的信息,就会发现这么⼀个事实:很多案件久拖不决,经过媒体的曝光后,⽴即得到解决;很多案件⼜是上访⼜是起诉,⽆济于事,经媒体⼀反映,马上完事。

这给了我们⼀个传媒与法律是对头的感觉,⽼是在搞对抗,⽽且传媒代表的观点往往会获胜,似乎是有点神通⼴⼤。

其实,这实在是深刻的⽚⾯,是我们长期的感性认识所形成的偏见。

实际上传媒既不是法律的冤家,也没有那么神通。

在现代社会中,就总体⽽⾔,传媒与法律活动不存在根本上的⽭盾,因为传媒是公众⽴场的代表者,法律也是公众的法律,法律活动的⾏使也是代表公众的国家来⾏使的公众活动,公众⽴场与公众活动在理论上讲应该不存在根本上的紧张关系。

两者之间出现的对抗是偶然的,但也不可否认,这种零星的偶然的出现也是必然的。

我国正⾯临着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考验,在政府充分发挥其职能来处理这些问题的同时,社会还要求有来⾃民间的声⾳来反映问题和监督问题的解决。

因为政府可供⽀配的资源总是相当有限的,零散的民间声⾳需要有个统⼀的发⾔者才能形成⾜够的⼒量,所以媒体就是扮演这个统⼀发⾔者的最好⾓⾊。

在我国,新闻舆论不是⼀种国家权⼒,⽽是⼀种从宪法中延伸出来的社会权利。

司法权和传媒监督良性关系之构建

司法权和传媒监督良性关系之构建

司法权和传媒监督良性关系之构建摘要:当前,有关司法权的监督机制已日臻完善,但对于传媒监督问题的论述则显得较为单薄。

本文对司法权和传媒监督之关系作法理分析,从传媒对司法权监督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传媒监督与司法权的冲突表现及其原因,进而对司法权与传媒监督的良性关系作了初步制度设计,以期提高法律权威,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司法权;传媒;监督;良性互动当前,有关司法权的监督机制已日渐完善,在法律程序上有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监督机制、人民法院自身监督机制,以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机制;法律程序外则有社会监督、人大监督以及传媒监督。

学术界对前五种司法监督机制已经做出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而对于传媒监督问题的论述则显得较为单薄。

本文拟对司法权的传媒监督问题做初步探讨,对司法权和传媒监督良性关系之构建作制度设计。

一、传媒对司法权监督的必要性传媒监督,又称媒体监督、舆论监督,是指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传播手段,对国家、社会生活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共道德的行为进行揭露,引起人们的关注,并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法、不良行为及时得到纠正,由此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

传媒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且该影响力超过了目前我国已设置的诸如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政府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等众多监督的影响力,所以传媒监督也被人们称为是继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传媒对司法权监督的必要性表现为二者在以下三方面具有相容性。

(一)相同的终极目标在社会的总的发展趋势要求下,我国传媒将民主与法治作为自己基本的价值目标。

司法机关从司法职能出发,对法制与民主的目标更是分外关注。

传媒以宣传法制、弘扬道德为主要任务,司法机关以维护法制、执行法律为己任。

道德和法律具有相容性,传媒和司法在道德和法律层面上也具有相容性。

此外,传媒和司法在对待人民的态度上也相容,传媒充分体现公众意志,司法机关密切关注社会利益和人民利益。

在主要的价值层面上,二者追求相同的终极目标。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矛盾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矛盾
保持距离与沟通
司法机关应保持与媒体的适当距离,确保审判不受干扰。 同时,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解释审判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增进公众对司法的理解。
03
解决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矛盾的探讨
加强司法透明度
公开审判过程
通过公开审判过程,让媒体和公众了解司法的运作,增强对司法系 统的信任。同时,公开审判也有助于防止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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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司法独立
司法机关应始终保持独立,不受外界干扰,确保公正审判。同时,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协 作,让媒体了解司法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减少误解和偏见。
媒体自律与责任
媒体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确保报道的客观、公正和准确性。在涉及司法案件 时,要尊重司法程序,避免过度炒作和误导公众。同时,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 ,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素养。
通过以上分析和探讨,我们可以看到 寻求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平衡 点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这个 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强 化公众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以共同 推动社会公正和进步。面对未来发展 方向与挑战,我们更应保持清醒头脑 和坚定信心,不断创新和探索适应新 时代要求的发展路径和监督模式。
胁,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03
寻求平衡点
司法机关和媒体应在尊重彼此的基础上寻求平衡点,既确保司法机密不
被泄露,又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
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的压力
实时报道与审判进程
媒体的实时报道可能给司法机关带来压力,要求加快审判 进程或提前透露审判结果。
媒体偏见与公众预期
部分媒体可能带有偏见地报道案件,导致公众对审判结果 产生预期,当审判结果不符合预期时,可能对司法机关产 生质疑。

传媒与司法三题

传媒与司法三题

传媒与司法三题传媒与司法:三个视角的解读在当今社会,传媒与司法是两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领域。

传媒,作为信息传播的工具,代表着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而司法,则是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这两个领域交织在一起时,它们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和微妙。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三个角度探讨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一、传媒与司法:定义、范围与关联性传媒,主要包括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是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

它们通过报道、评论、采访等方式向公众传递各种信息,同时也扮演着舆论监督的角色。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律,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各类纠纷的活动。

它的范围广泛,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

传媒与司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

首先,传媒是司法程序中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

它为公众提供案件信息,帮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结果。

同时,传媒也是监督司法权行使的重要力量,它通过舆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维护公众利益。

其次,司法也需要传媒的配合和支持。

在司法程序中,传媒可以提供证据和线索,协助司法机关破案和审判。

因此,传媒与司法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二、传媒与司法:矛盾、冲突与竞合尽管传媒与司法存在关联性,但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不可忽视。

一方面,传媒的报道和评论可能会对司法程序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某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和点击率,可能会进行不实报道或夸大其词的评论,给司法程序带来干扰和压力。

另一方面,司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需要得到尊重和保障。

司法机关需要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外界舆论的干扰。

然而,传媒与司法并非完全对立。

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可以进行有效的合作。

例如,传媒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客观报道。

同时,司法也可以借助传媒的力量,推动司法解释和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因此,传媒与司法之间是一种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

三、传媒与司法:改革与发展面对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我们需要进行改革和发展。

首先,传媒需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遵守新闻伦理和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报道司法案件。

司法公正中的媒体角色——司法与传媒关系的思考

司法公正中的媒体角色——司法与传媒关系的思考
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内容外 ,其他 法 律并不禁止媒体对审理 中的案件进
3 新 研 导 2 1 0 闻 究 刊 0. 19
Jun lm e e rh ea I 媒介 观察 o ras R s ac H rd i l
厅报道和评论 。 此外 , 中共中央 宣传 郭、 全国人 大常委会办公厅 、 司法部 阳新 闻 出版 署 于 19 9 6年 发 布 的
监督的 自由性 、 典型性、 时性原则 及 对审判独 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从 根源上讲 ,二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源 于审判独立和新闻 自由赖 以建立的
价值基础不完全相同。
( ) 体 监 督对 司法 公 正 的 消 二 媒
响的 内容 ,不披露作案细节和有关 郭门的侦破手段 。不对正在审理的
对公开审判 的案件进行及时的客观
记者 ,记者没有优于普通旁听者的
特权。 ( ) -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我 国
传 媒
关系
公正 的报道和评论。审判公开制度
的确立是媒体报道案件 的重要法律
依据 。
( 法庭 准 入规 则 。 1 9 二) 9 4年 实
法律 除《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 和《 未成年人犯罪法》含有限制报道未 ,
以便 在 实现 司 法正 义 的 同 时充 分发 挥 传媒 的舆 论监 督 功 能
极 的 负面影 响 , 干扰 司 法 独 立 。在 冲 突 中把 握 两者 的 平 衡 应 注 意 媒
体 监督 不 能越 过 审 判 独 立 的 边界 ,

在 监 督 方 式 上 应 以 以事 后 监 督 为
主 ,在 职 业 操 守 上要 加 强 自我 约 束 。在 报 道 范 围 上 应 受 一 定 的 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在现代社会中,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日益凸显。

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传播者和监督者,对司法审判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媒体的监督能力和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密不可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媒体监督的意义、方式以及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媒体监督的意义媒体监督是指媒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动态和发展进行监督的行为。

媒体监督的意义在于公众利益的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媒体作为公共舆论的传播者,能够将社会上发生的事件及问题快速传播给公众,提高公众对社会事务的关注度。

媒体监督能够对社会的不公正行为进行揭露和监督,引导社会舆论的关注点,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

媒体监督还可以促进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廉洁和公正行为,促使政府更好的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媒体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新闻报道、评论、专题报道、舆论监督等。

新闻报道是媒体对社会事件的客观报道,通过全面客观的报道,将社会上的事件呈现给公众,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评论是媒体对事件的分析和评论,能够引导公众正确的看待问题,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专题报道是指媒体对某一重大事件进行深入挖掘和报道,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报道,促使事件得到更大的关注和引起社会的重视。

舆论监督是指媒体通过社会舆论的引导和监督,调动公众的力量,促进社会问题得到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媒体监督的力量能够推动司法审判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媒体通过对司法审判过程的监督和报道,能够提高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度,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媒体能够及时、全面地报道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向公众传递司法信息,促进司法审判的公众参与和监督。

媒体的不断监督也能够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和规范地履行职责,防止司法不公的发生。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媒体的监督过程可能会对司法审判产生不必要的干扰,甚至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权传媒监督与司法的互动

司法权传媒监督与司法的互动

司法权传媒监督与司法的互动作者:李家先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2年第12期影响性诉讼兴起于2004年,是由一群志在公益诉讼的律师所发起,2005年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影响性诉讼得以制度化运作。

该组织主办一年一度的“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评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强调以个案促进法治”,是年度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的初衷和理想。

一、司法权传媒监督对司法的积极作用传媒监督助推影响性诉讼的解决的情况并不鲜见。

2009年6月10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综治协会聘用的两名保安人员在宾馆趁女青年醉酒之机对其实施强奸。

事后,同年10月19日,南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临时性即意犯罪”以强奸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各三年。

由于二人行为之恶劣,但法律判决之轻量,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判决书中的“临时性即意犯罪”被披露在各大网站及报刊。

法官试图借“临时性即意犯罪”掩盖轮奸事实,避开轮奸罪高达十年有期徒刑的做法,惹起广大网民批驳。

在网络舆论监督的强势作用下,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6日对此案作出再审决定,最终依法判处两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传媒为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线索,比如2008年的周久耕事件等。

上述案件的审理充分显示,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渠道,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已经受到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得到了社会公众的极大认可,这无疑会大大推动司法的公正和透明。

传媒监督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影响性诉讼中暴露的法律盲区和法律漏洞,推动了立法的完善和进步。

2009年5月发生的胡斌飙车案,面对“视生命为草芥的飙车行为岂是一个宽容的交通肇事罪就可实现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刑法在规制飙车行为的法律盲区暴露无遗。

2010年发生的一起跨省追捕案,宁夏吴忠市公安局民警以涉嫌诽谤罪为由,赴甘肃省将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王鹏刑事拘留,从传媒披露的情况,警方系以公诉程序刑事拘留王鹏,理由系“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传媒监督、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传媒监督、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近年来 , 传媒 与司法 之间 明显地呈 现出这样 一种 情状 , 即传媒对司法活 动越来越 关注 , 而传媒与司法之间 因价值判 断 和理念上 的差异 也不断 出现矛 盾和 冲突。反思传 媒监督 和司法公正 在建设 民主与法 治社 会中 的历 史使命 和社会 责 任, 我们需要对传媒与司法之 间的特殊关 系进行理性思 考和 法理分析 , 以求在二者 的 冲突中寻求平 衡 , 而真 正实 现传 从
[ 中图分类 号] 609 D 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2 30 (06 0 — 0 2 0 1 — 99 20 )7 08 — 2 0
果, 离不开传媒公开报道 和评论 的帮 助。因此 , 互依赖 和 相 互 补是传媒 与司法相 容并行 的前 提和基础。
( ) 媒 与 司 法 的对 立 与 冲 突 二 传
媒 的监督功能 和司法 的公平正义。

传媒毕 竟与 司法 活动有着 重大的区别 , 两者之 间除 了具 有一致 性和兼容性外 , 其对立性也是非常 明显 的。 首先 , 传和冲突。传 媒有新闻采访 与报道的 自由、
发表意见和进行 批评 的 自由。这 是 宪法 赋予 的 民主 权利 。

传媒与司法关 系之分析
传媒与 司法作 为两种重要的社会力量 , 在社会生 活中表
现为报 道与被报道 、 监督与被监督 的关系 。但 由于两者 具有
而司法的独立性也是 当今世 界各法 治 国家 普遍 采取的一项 基本原则 , 国宪法 明确宣 示“ 民法 院依 照法 律规定独 立 我 人 行使审判权 , 不受行政 机关 、 社会 团体 和个人 的干涉。 这就 ” 要求一切主体包 括传 媒在 内不 得 干涉或 影 响司 法 的独立 。 但 实践 中, 传媒常常过 多地强调 言论 自由, 对司法 活动 的报 道往往超越 合理界限 , 从而造成 了传媒而不是法 院对案 件进 行审判的情况 , 这往往对法官独 立性构成威胁 。 其次 , 传媒 的猎奇性与司法 的严肃性 也会 产生矛盾 和冲 突 。传媒的职业 特征就 是 报道 动态 的 事物 , 逐新 奇 的事 追 情; 而司法则要严 格按 照法 律规 定 的权 限和程 序 去解 决 问 题 。传媒报道的新 闻和评论在语言 上力求通俗 易懂 、 标新立 异、 扣人心弦 ; 司法裁 判文书讲 求用 词严谨 、 范 , 后一 而 规 前 致 。司法裁判不考虑社 会公众 的心理 因素 , 只服从于 法律 , 只注重 是否符合法理 ; 而传媒报道则要迎合 民意的呼声 和表 达。在片面追求轰 动效应 、 提高发行量和收视率的利益驱 动 下, 传媒可能会对某些案 件或事 件的情节 过分 渲染 、 炒作 或

论司法权与传媒监督的良性互动传

论司法权与传媒监督的良性互动传

论司法权与传媒监督的良性互动“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

当前,对于司法权的监督机制已日臻完善,法律程序上有人民法院的自身监督、当事人启动再审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监督;在法律程序外有人大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传媒监督。

对于前五种司法监督形式,学术界已作出了充分而详尽的探讨,而对于传媒对司法权的监督问题的探讨显得较为粗浅而零碎,本文拟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引,对司法权与传媒监督的良性互动问题作些探讨。

一、现代司法理念为传媒监督司法权提供了法理依据传媒监督,又称舆论监督,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

传媒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且该影响力超过了目前我国已设置的诸如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政府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等众多监督的影响力,所以传媒监督也被人们称为是继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1]在现代法治社会,传媒监督既是制约国家公权力进而消除权力腐败现象的利器,同时又是保障公民私权利不受非法限制和侵犯的盾牌。

司法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传媒监督自应是题中之义。

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为传媒监督司法权提供了有力的法理依据。

1.传媒与公正司法具有目标一致性,司法公正需要传媒的正当监督和评价。

司法界与新闻界不是对立面,两者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促进国家建设,促进改革开放,促进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的建设,促进国家建成民主富强文明社会的积极力量,二者在政治立场,工作目标等方面具有一致性。

[2] 表现在:第一,有利于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增强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和信任。

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国家应保障公民在最大限度内享有获取各种信息的权利,特别是获取有关国家司法、立法、政务信息的权利。

媒体监管与司法公正的联系

媒体监管与司法公正的联系

媒体监管与司法公正的联系媒体监管与司法公正是两个紧密相关的议题,这两个议题之间密不可分。

媒体在任何时候都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媒体的报导可以发挥对社会的引导作用,有时也会引发争议和对抗。

而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平衡媒体自由和司法公正成为了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媒体是反映社会民意的重要载体。

媒体可以通过新闻报道和文章的方式,向公众传递社会事件的最新动态,为公众提供信息,帮助公众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在这个过程中,媒体必须具备客观、公正、准确的特点。

否则,媒体的报导就可能引导错误的公众意见,影响司法公正。

其次,媒体监管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是对案件有终审权的第一责任人。

他们必须根据案件所有证据和法律,实事求是地作出判断。

坦白地说,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压力和干扰,不法当事人和其他利益集团也会利用各种渠道和手段来影响司法公正。

在这个情况下,媒体可以扮演一个权威监督者的角色。

媒体可以通过新闻报道,调查破案,揭露各种司法丑闻,让不法之徒无所遁形,从而帮助维护司法公正。

此外,法庭也需要媒体的监督。

司法是对社会公正和正义的维护,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司法机构的行为也可能存在问题。

例如,一些法官可能会犯错,可能会利用职权进行权力滥用。

在这个情况下,媒体可以通过向公众传递信息来保证司法公正。

除了对司法机构进行全面监察,媒体还可以让公众了解司法机构的工作和程序,提高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

总之,媒体监管和司法公正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议题。

媒体必须具备客观、公正、准确的特点,以便消除公众的误解和偏见,对司法过程进行适当的引导。

与此同时,媒体还必须对司法机构进行监控和监测,防止司法机构的滥用职权。

在司法过程中,媒体可以扮演一个权威监督者的角色,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对社会各个利益集团提供公正、平等的司法服务。

最终,维护司法公正需要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所以,媒体和司法机构应该加强合作,配合,共同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近年来,媒体监督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媒体作为舆论的重要渠道,通过报道及评论事件,能够传递信息、引导舆论、监督政府行为和维护公众利益。

而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以及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至关重要。

因此,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互动关系对于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媒体作为舆论的重要平台,可以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让公众了解到司法机关的动态和司法案件的实质。

媒体通过采访涉案人员、法官、律师等相关人士,以及查阅庭审材料等途径,报道案件的庭审经过、辩论过程以及法官判决等内容,使公众能够客观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这种及时的信息披露可以有效地消除舆论中的错误观念和传言,降低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不公正因素。

其次,媒体通过对司法案例和司法事件的评论和解读,可以引导公众对司法行为的公正性进行评判。

媒体的评论和解读,可以通过对案件的细节、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的深入分析,凸显司法行为中的瑕疵和不足,使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能够进行理性的评价。

在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媒体的解读和评论甚至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接受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避免舆论的扭曲和不公正因素的产生。

第三,媒体的揭露和曝光功能可以减少司法腐败和滥权行为的发生。

媒体通过对司法机关内部的腐败和滥权行为进行大规模曝光,能够有效地提醒司法人员要依法履职、廉洁奉公。

同时,媒体的揭露和曝光也可以给司法机关施加舆论压力,迫使司法机关做出公正、透明和追责的决策,从而提高司法公正的水平。

然而,媒体监督司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某些媒体可能出于商业利益或个人立场的选择性报道和扭曲事实,导致司法案件被误导和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其次,媒体的评论和解读也可能受到舆论的干扰和误导,产生相对片面和偏颇的观点,进而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司法机关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加强对媒体的沟通和引导,使媒体对司法行为的监督更加准确、客观和深入。

现代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问题研究

现代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问题研究

当代传媒所具有的新闻监督权是宪法中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延伸,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宪法性权利,其实质是代人民群众行使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司法权的运作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司法机关及其活动必然要受到传媒的监督。

传媒对司法机关及司法活动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审判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甚至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排除其他权力机关对审判活动的干扰。

值得注意的是,传媒虽然不能直接干预司法,但如果传媒在行使监督权时干扰了法庭秩序和司法程序,以倾向性的舆论压力影响了法官裁判,则会对司法独立构成侵害,甚至会导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传媒和司法之间,就是这样一种互相促进又相互排斥的关系。

而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实质上就是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这两种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价值的冲突。

正如美国大法官布莱克所说,“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

如何划分新闻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合理界限,如何兼顾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正确协调法院与传媒的关系,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传媒与司法的互动与碰撞当前,在传媒监督与审判公开理念的推动下,对审判活动、法院工作甚至法官个人情况的报道常常见诸于各种媒体。

同时,为了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许多法院也对媒体报道司法机关和审判活动表现出了欢迎态度。

一些法院与当地新闻媒体建立了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庭审直播、案例评析甚至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使社会公众对审判过程、诉讼程序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

司法和传媒之间的密切互动,在满足社会公众对国家公共管理、司法活动的参与权、知情权,增加司法透明、揭露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公民法治观念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司法与传媒相互补充、共同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因为有着独立的价值和特征,司法和传媒在各自的运作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不可避免的碰撞,并导致了传媒监督权在定位上的偏离:(一)传媒监督权的缺位虽然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的规定,被看作是新闻自由和传媒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但是,宪法并没有对这种言论自由的行使方式和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现有的新闻法律制度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授权性规定也见之甚少。

让司法公开与传媒监督的交集最大化.doc

让司法公开与传媒监督的交集最大化.doc

让司法公开与传媒监督的交集最大化-; 司法公开与传媒监督都是向社会传递司法信息的运行机制。

在运行过程中,二者既有交集,也有摩擦。

在新媒体时代,司法机关既要正视两者的摩擦,又要看到二者的同一,内外兼修,不断消除摩擦,努力实现两者的交集最大化。

; 司法公开和传媒监督都具有向社会传递司法信息的作用,但二者也有重要区别和相对独立性。

; 从信息发布主体上看,司法公开的主体是法院,而传媒监督的主体则是各类媒体。

信息发布主体的不同决定了二者信息发布的性质不同。

法院公开司法信息是法院的法定职责,而媒体传播司法信息则是市场化的选择性行为。

; 从信息评判标准上看,尽管传媒监督与司法公开都追求司法信息的客观性,但二者在司法信息纪录、构建和还原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存在差异。

传媒是以普通人思维,以新闻的视角,纪录、构建和还原司法信息。

传媒勾勒的事实是一种自然事实,是大多数人共享的常识世界的事实。

而司法公开的信息则是根据法律法规、庭审程序、辩护规则以及法律教育成规等诸如此类的事物而构设出来的,是一种社会理性产物。

正是由于评判标准的不同,使得司法公开的信息必须是客观全面和公正理性的,而传媒监督的信息则允许有一定的倾向性和导向性。

; 从信息发布程序上看,传媒,尤其是微博微信等新传媒,其信息发布越来越呈现出迅捷性、无限性、交互性和去中心性(草根性)。

传媒监督司法作为一种自发行为,没有一定的程序规则,也没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故其信息发布具有随意性、即时性。

而法院的庭审活动既要遵循法定的庭审程序,又有一定的庭审期限,其发布信息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和程序性。

; 从信息发布诉求上看,司法机关公开司法信息,一则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保障公民和社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则是想以司法公开为突破口,深化司法改革,以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公正。

其信息公布追求的是公开、公正和权威。

而传媒监督发布司法信息既是发挥其社会监督功能的表现,更有经济利益驱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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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传媒监督与司法的互动
影响性诉讼兴起于2004年,是由一群志在公益诉讼的律师所发起,2005年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影响性诉讼得以制度化运作。

该组织主办一年一度的“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评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强调以个案促进法治”,是年度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的初衷和理想。

一、司法权传媒监督对司法的积极作用
传媒监督助推影响性诉讼的解决的情况并不鲜见。

2009年6月10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综治协会聘用的两名保安人员在宾馆趁女青年醉酒之机对其实施强奸。

事后,同年10月19日,南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临时性即意犯罪”以强奸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各三年。

由于二人行为之恶劣,但法律判决之轻量,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判决书中的“临时性即意犯罪”被披露在各大网站及报刊。

法官试图借“临时性即意犯罪”掩盖轮奸事实,避开轮奸罪高达十年有期徒刑的做法,惹起广大网民批驳。

在网络舆论监督的强势作用下,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6日对此案作出再审决定,最终依法判处两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传媒为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线索,比如2008年的周久耕事件等。

上述案件的审理充分显示,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渠道,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已经受到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得到了社会公众的极大认可,这无疑会大大推动司法的公正和透明。

传媒监督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影响性诉讼中暴露的法律盲区和法律漏洞,推动了立法的完善和进步。

2009年5月发生的胡斌飙车案,面对“视生命为草芥的飙车行为岂是一个宽容的交通肇事罪就可实现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刑法在规制飙车行为的法律盲区暴露无遗。

2010年发生的一起跨省追捕案,宁夏吴忠市公安局民警以涉嫌诽谤罪为由,赴甘肃省将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王鹏刑事拘留,从传媒披露的情况,警方系以公诉程序刑事拘留王鹏,理由系“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根据刑法规定,以公诉方式追究诽谤罪的例外情形,主要是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但是怎样认定某种诽谤行为达到了这种危害程度,刑法并未给出明确界定。

法律漏洞的凸显,将为完善立法提供重要契机。

而许霆案则促进了《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推动了立法的进步。

二、司法权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冲突
传媒监督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传媒监督过当对司法公正与独立产生不良影响,传媒不当监督也对公众产生不良导向,损害司法权威。

在影响性诉讼的处理过程中,传媒与司法的冲突时有发生。

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利用atm机故障取走17.5万元人民币,事发后潜逃一年落网。

2007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辩论,成为近年来司法界的著名
案例。

由于新闻媒体的“同情报道”,2008年2月22日,案件被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改判许霆5年有期徒刑。

从一审的无期徒刑到发回重审后的5年有期徒刑,这之间的变化可谓巨大,表面上,在许霆案中,舆论在与司法的较劲中似乎获得了胜利。

但从法律上看,传媒越位报道对司法产生负面影响。

三、司法权传媒监督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
在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司法机关大都经历过从被动解释到不得不积极应对的发展过程。

24岁的李荞明在看守所离奇身亡,公安机关解释死因是与同监室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所致,遭到逾万名网友质疑;邓玉娇因不从异性洗浴服务,以水果刀刺伤招商办主任邓贵大致死,巴东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邓玉娇刑事拘留,此事迅速演化为网络公共事件;上海市民张晖驾车遇路人搭乘,被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扣押,并以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网友对“钓鱼执法”的热议等。

之所以出现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冲突,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强大的传媒环境下,司法对待传媒的被动。

在解决传媒监督与司法两者价值冲突时,如何构建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命题。

应对影响性诉讼,传媒与司法均应坚持以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前提,“向内用力,做好自己”。

传媒监督导向应遵从司法权威并促进司法权威的树立。

新闻媒体要加强自律,要有社会责任感。

媒体内部的自我约束是构建传媒与
司法互动关系的重要方式之一,“新闻自由是新闻舆论监督对权利的要求;自律作为新闻媒介的内在要求,是对义务的承诺,它们都是舆论监督必要的前提条件。

没有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就无从谈起;没有新闻自律,舆论监督可能偏离正确的轨道。


司法要确保公正、公开。

第一,建立统一的社会纠纷信息收集与分析协调机制,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社会纠纷解决的发生、发展动向,疏通各种社会部门与机构的力量,化解各部门与机构之间的信息障碍,建立信息的协调平台。

第二,加强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

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起与大众传媒的信息往来与交换机制,加强司法机关新闻发言部门及其发言人的重要作用,将影响性诉讼案件构建成法治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将事实真相和法律适用还原给民众,以消除民众对司法权威的质疑与不信任。

传媒监督与司法双向互动,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真正契合,将促使影响性诉讼案例朝着有利于司法权运作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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