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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丹政发〔2015〕38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丹政发〔2015〕38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丹政发〔201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再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112项,其中取消46项,下放29项(承接并下放8项),合并2项。

调整管理方式35项(改为后置审批18项、明确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8项、调整为内部审批8项、暂停审批1项)。

同时承接省政府下放事项56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市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放职权的后续监管,同时要加强对县(市)区承接部门的指导培训,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各地区要搞好配套衔接,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丹东市人民政府新一轮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丹东市人民政府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3.丹东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丹东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4日附件1丹东市人民政府新一轮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备案市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下放至县(市)区、经济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承接后下放2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市经信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2005年11月19日颁布)对实行备案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下放到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备案3二级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市公安局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取消4三级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市公安局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取消5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市公安局《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6技防设施竣工验收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7生产技防产品备案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8销售技防产品备案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9对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行为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10对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擅自删改,故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记录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11对规定场所、部位未设置技防设施、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和审查手续即开展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未经公安机关审批即交付施工单位施工的、不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12对泄漏技防设施机密的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13对技防设施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14对技防设施检查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15对生产或者销售技防产品不到公安机关备案和不办理有关手续的行为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16对图像信息的录入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未进行登记的买卖、散发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17对非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18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投入使用,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行为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19对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情况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20对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学生、员工宿舍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21对未妥善保存图像资料15日以上,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图像资料保存1年的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22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市民政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23全市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取消此项行政职权属于社会团体成立审批过程中内容24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市民政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委托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5对养老机构因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市民政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六条委托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6对养老机构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市民政局《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委托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7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身份确认市民政局1.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如何确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待遇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条件的复函》(辽民优函〔2006〕32号)。

2011年丹东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

2011年丹东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

面试成绩 面试 分数
89.20 83.80 89.80 78.80 80.60 78.10 81.40 86.80 87.20 83.60 82.80 87.60 82.80 89.20 80.80 81.60 88.00 86.00 85.40 86.20 87.60 87.60 83.60 85.80 77.20 85.40
第 1 页,共 8 页
序号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姓名
林枫 滕文婧 陈林 杨玉春 韩硕 关世代 时晓光 齐苗苗 王周丽 曹莹 韩姝 刘宇 徐扬 钱隆 沙雷雷 左蒙 李雨霖 任峻仪 侯德锋 罗云松 崔维强 刘文静 张蕊 孙小淇 鄢晓丽 何目
面试成绩 面试 分数
75.20 82.80 88.60 87.00 80.60 90.30 84.80 83.00 86.00 88.80 82.81.80 79.60 88.60 84.60 79.60 79.20 79.20 89.60
50%折 合分
招考 计划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2 2 1 1 1 1
笔试成绩 加权 总分
54.40 61.80 62.75 58.35 57.95 60.45 58.80 61.05 62.45 60.20 60.15 64.90 60.15 54.75 60.15 64.05 65.55 62.15 58.65 50.40 61.40 60.55 58.25
27.20 30.90 31.38 29.18 28.98 30.23 29.40 30.53 31.23 30.10 30.08 32.45 30.08 27.38 30.08 32.03 32.78 31.08 29.33 25.20 30.70 30.28 29.13

当好人民群众“法律贴心人”

当好人民群众“法律贴心人”

丹东:筑牢坚强战斗堡垒/特别策划当好人民群众“法律贴心人”丹东市司法局公证处的党员干部为出行不便的老人入户办理公证2020年以来,丹东市司法局牢 固树立“大党建”工作理念,以大 抓基层党建为导向,明确“围绕中 心抓党建,建强队伍促发展”的整 体思路,有效发挥基层党建的核心 引领作用,以党支部规范化建设为 抓手,坚持将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 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积极引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31个党 支部453名党员创新创优促发展。

丹东市司法局从严规范支部设 置和支委选任程序,及时跟进因工 作岗位调整缺位支委的补选工作;在用人方面严把入口关,注重党建 岗位的历练,凡是新进入司法行政 系统工作的党员职工都要在局机关 党委进行挂职锻炼,新提拔使用的 正科级领导干部必须有担任支部书 记工作的经历;及时把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科长选拔到党支部书记岗位上,对履职能力差、排名靠后的党组织书记进行约谈,连续两次约谈的支部书记将被调整岗位,确保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丹东市司法局机关党委积极创新工作模式,建立党建考评督导反馈清单制度,每季度对排名前三的党支部进行全系统通报表扬,授予“党建流动红旗”,党支部书记当选为“党建红旗手”;对排名靠后的党支部,帮其制订整改计划,严格督促整改到位。

去年全年共发出党建考核整改通知单48份,指导各基层党组织及时补齐短板和漏项,印发了〈讲东市司法局机关党建工作要点>,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以重点任务落实推动党支部建设规范化和业务工作目标化。

组织全系统31个党支部对照“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运行规范、活动经常、档案齐备、作用突出”6项星级党支部创建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及时对不合规组建的联合党支部进行调整’对系统所属的17个党支部进行更名、2个党支部予以撤销。

经过努力,“五星党支部”实现零的突破,“四星党支部”占比达70%以上,超额完成达标任务。

丹东市司法局组织全系统积极开展“远学大连、近学公安,比担当、比业绩,当好法律贴心人,让人民群众满意”“争创星级党支部”“季评奉献之星、最佳实事”等主题活动,着力解决党员信念不坚定、宗旨不牢固、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发挥党员凝心聚力、攻坚克难作用,提振全系统党员士气,激发基层党建活力,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热情。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0•【字号】丹政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丹政发〔201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广大人民调解员,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大气秀美新丹东发挥了重要作用,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建设大气秀美新丹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市政府决定对东港市司法局等21个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鄂立军等21名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八河川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50个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朱国滨等100名先进人民调解员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在今后的工作中,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继续发扬不畏艰辛、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继续保持心系群众、服务大局的责任意识,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广大司法行政干部和人民调解员,要以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无私奉献,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大气秀美新丹东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丹东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丹东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30日附件丹东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名单东港市:东港市司法局、椅圈司法所、大东司法所、十字街司法所凤城市:草河司法所、凤山司法所、凤凰城司法所、宝山司法所宽甸县:虎山司法所、大西岔司法所、宽甸镇司法所、杨木川司法所振兴区:临江司法所、花园司法所元宝区:元宝区司法局、六道口司法所、兴东司法所振安区:同兴司法所、五龙背司法所边境合作区:安民司法所大孤山经济区:孤山司法所二、先进个人名单东港市:姜其信长山司法所所长高思全新兴司法所所长蔡立山北井子司法所所长凤城市:鄂立军石城司法所所长赫英宝山司法所所长柯丙新爱阳司法所所长李艺通远堡司法所所长厉佳凤城市司法局基层科科长宽甸县:姜海涛长甸司法所所长鞠进波青山沟司法所所长姜清波青椅山司法所所长秦建德八河川司法所所长振兴区:王立庆振兴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尹重道六道司法所所长罗伟永昌司法所所长元宝区:张丽鸥七道司法所所长罗嬿九道司法所所长振安区:王树涛珍珠司法所所长马壮河五龙背司法所所长边境合作区:杨绪田浪头司法所所长大孤山经济区:刘殿卫黄土坎司法所所长三、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名单东港市:马家店镇代家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长安镇佛爷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小甸子镇小甸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前阳镇农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长山镇杨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新农镇四家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北井子镇獐岛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新兴街道友好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黑沟镇黑沟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十字街镇宏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凤城市:草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站前朝鲜族人民调解委员会绸厂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蓝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白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红旗镇黄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宝山镇大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远堡镇林家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爱阳镇獾子背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石城镇石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宽甸县:八河川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小孤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宽甸镇城厢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川头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大西岔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古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红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牛毛坞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青椅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虎山镇太平川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振兴区:西城街滨江人民调解委员会站前街道华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纤维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头道桥街道一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汤池镇集贤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元宝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环球家电商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炮守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广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七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平安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振安区:汤山城镇龙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珍珠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鸭绿江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日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五龙背镇孙家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边境合作区:文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金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孤山经济区:菩萨庙镇山咀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孤山镇辛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黄土坎镇吉盛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四、先进调解员名单东港市:范洪胜、车春蕾、于拥军、王德丞、李丕武、王云忠、赵伟、潘远臣、吕杰飞、肖光远、蒋德永、牟晓燕、岳春令、曲振富、姜永军、林延廷、马玉新、于仲卿、杨广慧、张壮飞凤城市:杜吉福、郑伟、高光、赵永杰、艾立仁、张力、官在军、史国良、苏庆波、张春国、李春也、佟忠利、王小东、李增年、李德龙、齐萍、赵雁冰、孙承德、董荣君、姜亦亮宽甸县:李儒、王圣铭、张秀琴、陈文姝、姜玉明、徐文涛、毕永春、唐庆远、梁文德、张德田、白福兴、周清福、姚宝栋、徐占卿、苏英华、张凤宽、贾静果、陈永利、董宏伟、兰孝利振兴区:杨云起、由振平、郝成义、于俊生、安君平、赵风云、陈锳、周波、张元卿、高丽华元宝区:张杰、李军伟、隋艳红、翟忠力、周荣国、张文庆、于洋、周冬梅、张晓亮、朱国滨。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侯俊山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侯俊山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侯俊山等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0•【字号】丹政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侯俊山等职务任免的通知丹政发〔20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侯俊山为丹东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局级);张所平为丹东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正局级),免去其丹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路瑶、刘歧为丹东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副主任(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程欣为丹东市监察局副局长;王兆平为丹东市司法局副局长,免去其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临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乔佩颖为丹东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马生华为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挂职);周培江为丹东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挂职);赵永海为丹东市城乡规划局总规划师(试用期一年);石瑜为丹东市交通局副局长(兼);刘茹娟为丹东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邢春龙为丹东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邹晓辉为丹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武兴波为丹东市体育局副局长;国桂娟为丹东市统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宋传敏、柳静为丹东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李云生为丹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丹东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万政先为丹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于辉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临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孙继军为丹东市物价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吉日木图、王晓云为丹东市口岸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江宏立为丹东广播电视台副台长(试用期一年);姜明为丹东市中朝边境合作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邢永胜、王贵明、江和伟、穆文胜、陈国强为丹东市翡翠湾开发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兼);高德凯为丹东市翡翠湾开发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马永国为丹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都本焱为丹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研员(享受原职级待遇),免去其丹东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与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洪冶为丹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研员(享受原职级待遇),免去其丹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2009)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2009)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丹政办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丹政办发〔200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丹东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丹通经济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丹东市三湾水利枢纽及输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丹东市鸭绿江大桥筹备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调整丹东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丹东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丹东市人民防空委员会、丹东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丹东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和单位。

一、丹东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赵连生市长副组长:于国平常务副市长赵长富副市长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建委、房产局、行政执法局、交通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卫生局、文化局、人口计生委、广电局、统计局、法制办、旅游局、安监局、动监局、团市委、市妇联。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生态市建设基本方针、政策,组织编制生态市建设规划,协调、指导生态市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于连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董太斌、市环保局副局长董志刚担任。

二、丹通经济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赵连生市长副组长:于国平常务副市长李良仲市政府秘书长胡昌礼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成员单位:市经委、科技局、商业局、建委、交通局、信息产业局、农委、旅游局,东港市政府、凤城市政府、宽甸县政府、振兴区政府、元宝区政府、振安区政府。

尤丽华、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尤丽华、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尤丽华、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9【案件字号】(2021)辽06行终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广林李莉仲莉宇【审理法官】张广林李莉仲莉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尤丽华;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梁慕玲;慕会云;梁文生【当事人】尤丽华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梁慕玲慕会云梁文生【当事人-个人】尤丽华梁慕玲慕会云梁文生【当事人-公司】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尤丽华;梁慕玲;慕会云;梁文生【被告】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侵犯人身权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认证正确,本院根据本案的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被上诉人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职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在与原审第三人慕会云撕打过程中,被原审第三人慕会云打了一个嘴巴子后还手挠了她一下,同时在撕扯过程中又将原审第三人梁慕玲手指咬伤。

慕会云在事发当时年满60周岁。

根据以上事实,被上诉人在履行了受案、调查、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

关于上诉人提出应当调取并查看现场监控的问题,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已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办案民警对事发现场周边监控进行查看,事发现场附近的三个监控头均无法拍摄到案发现场,没有监控资料作为证据提交。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08•【字号】丹政办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民政局:《丹东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8日丹东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丹东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1号),设立丹东市民政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2.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3.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4.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和省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5.取消法律法规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6.取消市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初审。

7.取消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备案初审。

8.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初审。

9.取消老年证、老年优待证年检。

10.取消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核。

11.市政府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身份确认下放至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2.将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至各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3.将对养老机构因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委托下放至各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尤全福与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尤全福与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尤全福与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20)辽06行终1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晓欣吕伯昌李欣【审理法官】张晓欣吕伯昌李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尤全福;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丹东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尤全福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丹东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尤全福【当事人-公司】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丹东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傅云龙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傅云龙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傅云龙【代理律所】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尤全福【被告】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丹东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的规定,被上诉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退休审批的行政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质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02:36:35尤全福与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辽06行终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尤全福,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原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代理人:于声华(与尤全福系夫妻关系),女,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丹东市丝绸一厂劳动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住丹东市元宝区。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丹政办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丹政办发〔202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2日丹东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市委、市政府新部署新要求,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持“小切口、立得住、真管用”的立法原则,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丹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一)拟制定的政府规章项目(共1件)。

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推动全市供水用水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群众喝上放心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制定丹东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二)拟论证的政府规章项目(共1件)。

河道采砂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生态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河湖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围绕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对丹东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进行调研论证。

三、工作要求(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立法中涉及的需由市委研究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丹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1年)

丹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1年)

丹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丹东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2.01.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6月30日丹东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2021年12月8日丹东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修订自2022年1月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丹东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和清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规范权利与义务、行政职权与责任;(四)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立法;(五)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

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立法审查等工作,督促、协调、指导市政府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规章的立项申报、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和起草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规章项目征集、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咨询论证等立法过程,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选取有代表性的基层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意见和建议。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丹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丹政办发〔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研究,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如下:郝建军同志主持市政府及市政府党组全面工作。

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刘永熙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税、国有资产、金融、应急管理、统计、国防动员、信访、机关事务服务等方面工作,协助分管审计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金融发展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东合办)、财政局、应急局、国资委、统计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防办)、信访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接待办公室)、辽东救灾物资储备库,国投集团、丹东银行;协助分管市审计局;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市税务局、消防救援支队、人民银行丹东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丹东监管分局、国家统计局丹东调查队、驻丹金融机构,驻丹部队。

张德智同志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县域经济、水务、农村防汛抗旱、民族宗教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水务局,供销社,水务集团、农业集团;联系市民族和宗教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水文局。

陈烨同志负责退役军人事务、医保、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工作;负责统筹推进“以港兴市”相关事宜。

分管市退役军人局、医保局,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联系市贸促会。

赵斌同志负责公安、司法、边海防、打击走私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公安局、司法局;联系丹东市国家安全局、武警丹东市支队、丹东海警局,丹东海关缉私分局、丹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丹东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丹东市边境管理支队。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拥军优属实施细则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拥军优属实施细则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拥军优属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拥军优属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拥军优属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后勤保障第三章法律援助第四章褒扬激励第五章优先优惠第六章退役安置第七章配偶安置第八章子女就学第九章教育培训第十章双拥工作第十一章附则丹东市拥军优属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持续巩固全国双拥模范城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法律、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丹东市拥军优属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拥军优属及有关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拥军优属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优抚对象,是指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常住户口在我市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和现役军人家属。

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和主要依靠军人抚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军人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赡养的其他亲属。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丹政发〔2015〕10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丹政发〔2015〕10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丹政发〔2015〕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辽政发〔2015〕6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有关要求及重点工作分工通知如下:一、工作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自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依法办事的能力,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所有领导干部都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重点要在制度层面上细化,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二)加强协作配合。

各部门要立足全局,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需要多个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注重工作实效。

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汇集民智,创造性地抓好落实,确保工作措施符合上级精神,符合丹东实际,符合依法治市要求。

(四)加强督促检查。

对各项任务落实,要有目标、有标准、有时限、有督促、有检查,确保取得进展和成效。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具体举措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具体举措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具体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丹政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具体举措的通知丹政办发〔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具体举措》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3日丹东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具体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辽宁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辽政办发〔2023〕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丹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举措。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一)加强政治能力建设。

要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实现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不再列出;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二)强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要深入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以及《辽宁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述法工作办法(试行)》,推动领导干部常态化、规范化学法用法,做好年终述法,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行政执法风险的能力。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丹政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丹政发〔2008〕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1月11日丹东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第十四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分管某一方面工作。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许传林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许传林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许传林等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5.23•【字号】丹政发〔2005〕18号•【施行日期】2005.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许传林等职务任免的通知丹政发〔2005〕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辽宁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许传林为丹东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赵德芳为丹东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免去其丹东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主任职务;孙殿东为丹东市临港经济区管委会主任、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主任,免去其丹东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与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兼)职务;孙坤兼任丹东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主任、丹东市招商局局长;任书宽为丹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免去其丹东市林业局副局长职务;姜铁军为丹东市统计局副局长,免去其丹东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副主任(副局长)职务;于久忠为丹东市文化局副局长,免去其丹东市体育局副局长职务;罗凤华为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免去其丹东市统计局副局长职务;王爱世为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其丹东市房产局副局长职务;刘长青为丹东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副主任(副局长);姜庆春为丹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玉华为丹东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副主任(副局长);王静为丹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孙迎军为丹东市粮食局副局长,免去其丹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职务;陈德全为丹东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副主任;赵悦新为丹东市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栾春新为丹东市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副主任;宫文环为丹东市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姜秀福、李玲玉兼任丹东市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韩淑云、刘洪威兼任丹东市招商局副局长;潘爽为丹东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副主任、丹东市招商局副局长;崔晓峰为丹东市招商局副局长;张明娟为丹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副主任;吴世民为丹东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罗继尧为丹东市林业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王艳秋为丹东市司法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宋辉为丹东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李苹、张平为丹东市体育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宋月华为丹东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孙黎辉、秦家顺为丹东市商业银行副行长(试用期一年);刘绍君为丹东市文化局调研员;张雷为丹东市民政局调研员;刘元有为丹东市水利局调研员;黄富昌为丹东市广播电视局调研员,免去其丹东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职务;杜树杲为丹东市体育局调研员,免去其丹东市体育局副局长职务;赵长庆为丹东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调研员,免去其丹东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宋凤山为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研员;燕香玲为丹东市商业银行正行级调研员,免去其丹东市商业银行副行长职务;马树声为丹东市商业银行正行级调研员,免去其丹东市商业银行副行长职务。

丹东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丹东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丹东市司法局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实施方案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为建设“大气秀美新丹东”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从2011年8月开始到2012年年底,对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规范化建设。

通过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实现下列目标任务:(一)标准化、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90%以上。

(二)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

在全市形成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网络。

(三)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

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使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进一步提高,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调结纠纷回访率达到100%,调解协议履约率达到90%以上。

(四)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观。

调解委员会要有必要的办公场所、档案柜及办公桌椅,并有相对独立的调解室,同时做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

(五)工作制度更加完善。

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和调解水平的定期学习例会制度;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岗位责任、考评制度;建立健全定期纠纷排查调处、纠纷信息报告、纠纷登记、纠纷移交制度;进一步完善与调解纠纷配套的回访、统计、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汇报和工作簿册制度。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丹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丹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丹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丹政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丹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智慧丹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3日智慧丹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为务实、健康、有序推进丹东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从根本上推动丹东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根据《智慧丹东建设总体规划(2017-2020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抓住新一轮东北振兴的重大机遇,以加快智慧经济发展和提高为民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为重点,以信息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通过“互联网+”的融入和创新体系的完善,推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构建生机勃勃、活力四射的创新体系,使经济发展、社会管理、为民服务充满活力和智慧。

以创造丹东市发展新的增长点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规划与部署,着力推进丹东智慧城市建设。

(二)建设原则。

需求为先,服务导向。

立足创建优质、高效的创业与生活环境,坚持以服务为导向,着眼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发挥信息化对科学高效配置资源的支撑和服务功能,切实增强智慧城市建设带来的便民、利民、惠民。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在顶层设计、规范标准、统筹协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建立政府投资和市场融资相结合的多元投融资机制,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合力推进的智慧城市建设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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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司法行政系统2016年市直部门决算公开文本目录第一部分丹东市司法局概况一、主要职责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第二部分丹东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表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表四、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七、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八、2016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九、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算表第三部分丹东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丹东市司法局概况一、主要职责1、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监狱管理,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工作。

3、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及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4、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法制宣传和法治创建工作。

5、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6、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7、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8、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9、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10、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

11、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

12、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审核。

13、负责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初情节给予训诫、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14、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15、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协助各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16、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纳入丹东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1. 丹东市监狱2. 丹东市强制隔离戒毒所3. 丹东市辽东公证处4. 丹东市法律援助中心5. 丹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第三部分丹东市司法行政系统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一)、收入情况2016年收入共计万元,比2015年万元增加万元,增加%。

其中:1、财政拨款收入万元,占总收入比重%,比2015年万元增加万元,增加%。

其中:局机关万元;市监狱万元;市强戒所万元;市公证处万元;法律援助中心万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万元。

2、其它收入万元,占总收入比重%,比2015年万元增加万元。

其中:局机关利息收入万元;市监狱万元,其中:利息收入万元,罪犯劳动补偿费和日用品供应站收入万元。

市强戒所万元,利息收入万元;市法律援助中心利息收入万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利息收入万元。

丹东市司法行政系统2016年收入比2015年增加%。

结余万元(2016年度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万元,2015、2016年度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业务装备费、办案费万元计入财政应返还额度,2017年度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政府集中采购)。

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财政供养人员工资调整,在职人员增加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监狱、强戒所警察调整警衔工资。

(二)、支出情况本年度大口径支出万元,比2015年万元增加万元,增加%。

其中:局机关支出万元;市监狱支出万元;市强戒所支出万元;市公证处支出万元;法律援助中心支出万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支出万元。

1、基本支出本年度基本支出万元,占总支出比重%,比2015年万元增加万元,增加%。

(1)、工资福利支出万元,占总支出比重%,比2015年万元增加万元,增加31%。

其中:局机关万元;市监狱万元; 市强戒所万元;市公证处万元;市法律援助中心万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万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万元,占总支出比重%,比2015年万元增加万元,增加%。

其中:局机关万元;市监狱万元;市强戒所万元;公证处万元;市法律援助中心万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万元。

(3)、对个人及家庭支出万元,占总支出比重%,比2015年万元增加万元,增加%。

其中:局机关万元;市监狱万元;市强戒所万元;市公证处万元;市法律援助中心万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万元。

(4)、其他资本性支出万元,占总支出比重%,比2015年万元增加万元,增加%。

其中:市监狱万元2、项目支出本年度项目支出万元。

占总支出比重%,比2015年万元减少万元,减少%。

局机关:万元,主要用于普法宣传费万元;公证、律师指导管理费万元;司法考试万元;法律援助万元;基层人民调解万元;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万元;司法鉴定万元;监狱、强戒所管理及医患纠纷调解等业务指导工作万元;市财政统一安排政府采购局机关办公设备、专用设备、机关干警服装费、信息平台使用费等万元。

市监狱:万元,其中:犯人生活经费支出万元,犯人改造经费支出万元,狱政设施建设经费支出万元,其他监狱经费支出万元市强戒所:万元,其中: 戒毒人员教育经费支出万元;所政设施建设经费支出万元;其他强制戒毒支出万元。

市公证处:万元,主要用于公证业务费支出。

市法律援助中心:万元, 主要用于办案补贴及办案交通费、差旅费、宣传费、咨询费等。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10万元, 主要用于发放调解医患纠纷调解人员办案补贴及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咨询费等。

丹东市司法行政系统2016年部门决算支出增减的主要原因:(1)、工资福利支出较上年度增加万元,增加31%。

主要原因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收入,增加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监狱、强戒所警察调整警衔工资。

(2)、商品和服务支出较上年度增加万元,增加%。

主要原因是强戒所戒毒人员生活费列支在基本支出中,已前年度列支在项目支出。

(3)、对个人及家庭支出增加万元,增加%。

主要原因离退休人员调整工资收入,列出在职人员2014、2015年度绩效奖励。

(4)、项目支出减少万元,减少%。

主要原因是强戒所戒毒人员生活费列支在基本支出中,已前年度列支在项目支出。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2016年末结转和结余万元。

其中:2016年度全系统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万元,2015、2016年度局机关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业务装备费、办案费万元。

计入财政应返还额度,2017年度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政府集中采购。

形成结余主要原因:一是财政要求预留2016年度全系统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万元;二是丹东市监狱AB 门改造经费已申请到位,年末改造政府采购手续办理中,项目结算只能在下年实施;三是局机关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业务装备费、办案费年末到帐,2017年度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政府集中采购。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一)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丹东市司法行政系统2016年整体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万元,其中:基本支出万元,比2015年万元增加万元,增加%。

项目支出万元。

比2015年万元减少万元,减少%。

(二)具体情况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公共安全支出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万元,住房保障支出万元。

1.公共安全支出万元,包括:(1)行政运行万元,主要是全系统各单位基本办公支出部分。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万元,主要是市公证处办公用房过户手续费、各单位办公设备、专用设备购置等支出。

(3)基层司法业务支出万元,主要局机关基层人民调解业务支出。

(4)普法宣传业务支出万元,主要是局机关全市普法宣传支出。

(5)律师公证管理万元,主要是局机关律师公证管理支出。

(6)法律援助万元,主要是局机关指导法律援助支出。

(7)司法统一考试万元,主要是局机关司法统一考试支出。

(8)监狱业务支出万元,主要是监狱行政运行、犯人生活、改造、狱政设施建设等支出。

(9)强制隔离戒毒万元,主要是强戒所行政运行、戒毒人员生活、教育、所政设施建设等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万元,包括: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万元,主要是全系统离退人员工资等支出。

3.住房保障支出万元,包括:住房公积金万元,主要是各单位在职人员公积金支出。

4. 增减变化情况说明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万元,其中:基本支出万元,比2015年万元增加万元,增加%。

项目支出万元。

比2015年万元减少万元,减少%。

支出增减的主要原因:(1)、工资福利支出较上年度增加主要原因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收入,增加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监狱、强戒所警察调整警衔工资。

(2)、商品和服务支出较上年度增加主要原因是强戒所戒毒人员生活费列支在基本支出中,已前年度列支在项目支出。

(3)、对个人及家庭支出增加主要原因离退休人员调整工资收入;列支在职人员2014、2015年度绩效奖励。

(4)、项目支出减少主要原因是强戒所戒毒人员生活费列支在基本支出中,已前年度列支在项目支出。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万元。

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6年初预算少支出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各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厉行节约,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公务接待标准和要求,降低办公成本。

比2015年决算减少万元,下降%,主要原因是各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厉行节约,降低办公成本。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6年参加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接待费万元,主要用于迎接司法部、司法厅等上级部门检查及基层调研等,2016年国内公务接待累计40批次,373人,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万元。

2016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46辆。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2016年财政厅机关运行经费支出万元,比2015年减少万元,降低%,主要原因是各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等各项经费支出,厉行节约,降低办公成本。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2016年财政厅政府采购支出总额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万元。

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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