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5在线传媒:青岛划定价格违法处罚线 幼儿园收费不备案可罚万元

合集下载

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内四区托幼儿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内四区托幼儿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内四区托幼儿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青价费[2000]236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内四区托幼儿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0]236号2000年8月18日)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青单位: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考虑我市经济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在听取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内四区托幼园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度放开实验、示范及特色幼儿园的收费标准1、实验、示范及特色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提出意见,报市托幼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核备案;2、审核备案后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向社会公布。

一经公布,二年内不得再做调整;3、单位自办的幼儿园除公布的收费标准外,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制定优惠标准。

二、调整一类、二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一类托幼园所全日制托幼费由现行150元和155元统一调整为180元;二类托幼园所全日制托幼费由现行130元和135元统一调整为140元。

三、三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三类幼儿园全日制托幼费110元,三类托儿所全日制托幼费115元。

四、寄宿制托幼园所收住寄宿幼儿,托幼费在全日制标准基础上加收50%。

五、幼儿园开办超时托管班、半日制班、双休日班等项目,应本着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其中超时托管费(星期一至星期五18∶00-20∶00)为每人每月18元;半日制班按全日制的60%收费;双休日班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制定。

六、冬季取暖费仍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收取,取暖时限4个月。

市场监管如何查处某幼儿园自立收费项目案

市场监管如何查处某幼儿园自立收费项目案

市场监管如何查处某幼儿园自立收费项目案
一、案源:日常执法检查发现
20XX年X月X日,X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某幼儿园在20XX年春季代收费项目中存在自立收费内容:陶泥材料费300元/人、宝宝安防费100元/人、积木建构材料费700元/人、操作材料费300元/人,合计1400元/人,收取人数389人,合计收取自立收费项目金额544600元。

执法人员当场作现检查笔录并拍照,制作相关检查笔录,作好证据收集。

二、处罚法律依据《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第三条第
2项的规定“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2.加强收费管理,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严禁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的规定,对某幼儿园自立收费项目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处以罚款5446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情警示
幼儿园自立收费项目的行为,致使家长多付费情况,导致幼儿“入园贵”的情形。

民办幼儿园要及时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好消费者权益。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幼儿园办园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幼儿园办园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幼儿园办园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青教通字〔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幼儿园办园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青教通字〔2022〕9号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局属幼儿园,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建设,推动全市幼儿园依法办园,市教育局依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梳理编制了《全市幼儿园办园行为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予印发,并就全市幼儿园施行负面清单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施行清单管理的重要意义在全市幼儿园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是推进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负面清单》与《全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负面清单》《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负面清单》形成同一体系,对构建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推动各级各类幼儿园依法自主办学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市教体局、各幼儿园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将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作为优化幼儿园治理的重要手段,将负面清单作为幼儿园办园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行动到位,保证幼儿园办园行为在依法、规范的轨道上运行。

二、把握内涵要求,抓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负面清单》按照对各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禁止性条款和法律责任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汇总;同时,针对幼儿园办园过程中,易发多发违规操作或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事项,坚持问题导向,同步梳理了其他法律、法规中的部分规定。

各区市教体局、各幼儿园要将清单内容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和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专题培训、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园长教师认真学习清单内容,强化底线意识;同时,指导幼儿园对照负面清单事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触及红线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强化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梳理细化管理制度,明确办园规范,健全完善幼儿园依法自主办园机制,切实提升依法治理水平。

青岛幼儿园收费标准

青岛幼儿园收费标准

青岛幼儿园收费标准青岛幼儿园作为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其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家长们关注。

在这里,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青岛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青岛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幼儿和所提供的教育服务而有所不同的。

一般来说,幼儿园的收费包括学费、食宿费、杂费等项目。

对于学费而言,青岛幼儿园会根据幼儿的年龄段和所接受的教育项目来进行收费。

一般来说,学前班、小班、中班和大班的学费是不同的,随着年龄的增长,教育内容和服务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学费也会相应调整。

食宿费是指幼儿园提供的餐饮和住宿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对于需要提供午餐和午休的幼儿,食宿费是必不可少的。

青岛幼儿园会根据所提供的餐饮标准和住宿条件来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此外,杂费也是幼儿园收费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教材费、保险费、活动费等项目。

这些费用是为了幼儿园的日常运营和教育活动所需要的支出,也是家长们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费用仅为一般情况下的收费项目,具体的收费标准还会受到幼儿园的地理位置、办学规模、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选择幼儿园时,家长们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孩子的需求来进行综合考量。

最后,我们也要提醒家长们,除了关注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外,还要重点关注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师资力量、教学环境等方面。

毕竟,孩子的教育和成长是最重要的,收费标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希望家长们能够在选择幼儿园时,能够全面考量,为孩子选择一个优质的教育环境。

总之,青岛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幼儿和所提供的教育服务而有所不同的。

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关注收费标准外,还要全面考量幼儿园的教育质量,为孩子选择一个优质的教育环境。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家长们更好地了解青岛幼儿园的收费情况。

青岛幼儿园收费标准

青岛幼儿园收费标准

青岛幼儿园收费标准在选择幼儿园时,家长们往往会关注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不仅仅是家庭经济负担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关系到孩子的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因此,了解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对于家长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青岛市的幼儿园收费标准一般包括学费、食宿费、杂费等项目。

学费是家长们最为关注的项目之一。

根据青岛市教育局的规定,青岛市的幼儿园学费一般按月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幼儿园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学费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此外,一些知名的幼儿园可能会根据自身的教育特色和品牌效应而制定相对较高的学费标准。

除了学费,食宿费也是家长们关注的重点之一。

幼儿园的食宿费一般包括早餐、午餐、午休服务等项目。

根据青岛市相关规定,幼儿园应当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保障幼儿的饮食安全。

因此,幼儿园的食宿费一般会根据食材成本、厨房设施、餐饮服务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

同时,一些幼儿园还会提供午休服务,包括午睡的场所和相关的保育服务,这也会作为食宿费的一部分进行收费。

此外,幼儿园的杂费项目也是家长们需要关注的内容之一。

杂费一般包括教材费、活动费、保险费等项目。

教材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的教学用书、绘画纸、文具等物品的费用。

活动费则是指幼儿园为幼儿举办的各类教育活动、游学活动等所产生的费用。

保险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

这些杂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一般会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合理定价。

总的来说,青岛市的幼儿园收费标准是由相关部门依据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指导意见制定的,旨在保障幼儿的教育权益和家长的知情权。

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关注收费标准外,还应该综合考虑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卫生条件等因素,选择一所符合自身需求的优质幼儿园。

希望家长们能够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理性对待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为孩子选择一所合适的幼儿园,为孩子的成长和教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青即市监处罚〔2022〕242号)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青即市监处罚〔2022〕242号)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青即市监处罚〔2022〕242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青即市监处罚〔2022〕24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158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1581383886140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15813838861407100【处罚日期】2022.05.11【处罚机关】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即墨市【处罚对象】管青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1 14:49:59处罚决青即市监处罚〔2022〕242号定书文号案件名关于****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案件法定代表人管青华称当事人管青华工商注册号统一社92370282MA3E3RLRXF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会信用代码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2022-05-11 00:00:00处罚幅度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小商品城二区523号的青华帽业商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有帽子待售,在消费者可见范围内未见任何形式的明码标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价目表。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青教通字[2015]97号•【施行日期】201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教通字[2015]97号各区、市教育(体)局、财政局、物价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为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特制订《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2015年11月25日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管理规范、收费合理、经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且享受公共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区市应当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优先在公办幼儿园不足的区域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置科学、合法,符合布局规划,经区市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满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二)办园条件合格,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规模3个班及以上;(三)收费合理、规范,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健全,主动接受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四)依法聘用教职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五)科学实施保育教育,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无"小学化"现象;(六)招生公开规范,按照市、区市有关要求招生,班额符合规定;(七)管理运行有序,家长和社会对幼儿园满意度较高,无安全隐患和违规办园行为,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目录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2、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5-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5-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6、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7、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8、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9、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10、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1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12、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或使用的13、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14、当事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材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14-1、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14-2、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14-3、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14-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14-5、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15、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16、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17、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18、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19、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20、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1、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22、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23、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2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5、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26、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27、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28、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29、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30、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31、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32、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33、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34、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35、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36、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37、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3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3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采取破坏发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40、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41、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42、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43、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44、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45、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4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47、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48、矿产资源勘查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49、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50、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51、违反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52、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53、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54、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55、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56、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57、采矿权人未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58、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不按规定治理的59、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60、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61、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62、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63、汇交人未按规定报送成果地质资料目录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的64、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64-1、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64-2、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65、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66、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67、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68、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69、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70、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71、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72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73、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碑、界标的74、在保护区内及有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75、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76、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不按要求向管理单位如实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77、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7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78-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78-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78-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7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79-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79-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79-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80、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81、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82、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83、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84、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85、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86、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87、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88、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的89、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从事采矿、取土、爆破活动的;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90、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采矿、取土、削坡、爆破、过量开采地下水或者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的91、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92、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92-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92-2、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93、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94、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95、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96、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97、测绘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98、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99、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100、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101、不依法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罚102、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103、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104、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105、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106、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107、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108、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109、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110、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111、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112、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113、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114、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115、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建费用的;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无证使用权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116、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及参考点所构成的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及其周围五百米范围内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或者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行为的117、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118、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119、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120、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121、擅自使用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122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123、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124、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125、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126、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不规范命名罚单案例

幼儿园不规范命名罚单案例

幼儿园不规范命名罚单案例幼儿园不规范命名罚单案例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对一家幼儿园进行了罚款处罚,原因是该幼儿园的命名不规范。

据了解,该幼儿园原名为“海淀区XX幼儿园”,但在经营过程中,却将名称改为了“海淀区XX培训学校”,且未经任何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批准,私自更改了行业分类,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规定。

针对这种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幼儿园处以了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给广大幼儿园教育从业者敲响了警钟。

幼儿园命名应该符合规范幼儿园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机构,其命名应该符合国家规定,不能随意更改,更不能私自将幼儿园改为培训学校,否则将涉嫌违法行为。

首先,幼儿园命名应该规范。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的名称应当反映其所在地区和办学类型,不能使用“学校”、“教育中心”、“培训中心”等字眼。

此外,幼儿园的名称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含有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其次,幼儿园的行业分类不能随意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其行业分类应该为教育类,而不能随意更改为培训类。

因为幼儿园和培训机构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如果私自将幼儿园改为培训机构,就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影响幼儿园的信誉和形象。

最后,幼儿园应该依法依规经营。

幼儿园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机构,其经营应该依法依规,不能随意更改名称,更不能私自将幼儿园改为培训学校。

如果幼儿园想要更改名称或行业分类,应该先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批准,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结语幼儿园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机构,其命名应该符合规范,不能随意更改,更不能私自将幼儿园改为培训学校。

幼儿园教育从业者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依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幼儿园教育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同时,广大家长也应该加强监督,选择规范的幼儿园,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青岛: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青岛: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龙源期刊网
青岛: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作者:
来源:《动漫界·幼教365(管理)》2015年第02期
青岛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印发《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取消政府有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的规定,鼓励社会办学,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

《办法》规定,幼儿园可以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除此之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根据该办法,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原则确定。

为规范和引导幼儿园收费行为,有效维护幼儿家长合法权益,《办法》还规定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

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调整自秋季入园起执行。

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提前两个月公示。

青岛日报。

幼儿园违法收费该怎么处理的参考方案

幼儿园违法收费该怎么处理的参考方案

幼儿园违法收费该怎么处理幼儿园违法收费该怎么处理?作为幼教专家,我们对幼儿园违法收费一事深感关注。

为了保障孩子们的权益,我们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对策制定。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分析:一、法律的角度:违法收费该如何定性?幼儿园的违法收费行为,从法律上来说,是一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如果幼儿园没有得到家长的明确、自由、无强制的同意,则其收费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

同时,幼儿园收费必须依照明确的收费标准,并且在此基础上明码标价,才能合法有效。

二、社会责任感的角度:如何保障幼儿园正常的运营?幼儿园收费并不完全是恶意的,更多的是出于运营的需要。

为了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营,我们需要考虑如何合理、合法的解决这一问题。

同时,对于违法收费行为,在保障家长和幼儿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我们也要为幼儿园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让其能够合法有效地运营。

三、家长权益的角度:如何让家长维权更轻松?面对幼儿园的违法收费行为,很多家长可能不知如何维权。

在此,我们建议为家长提供更为明确、直接、贴心的维权帮助。

比如,加强法律援助的力度,支持家长维权的心理辅导,针对不同的案件提供定制化的维权方案等等。

四、行业规范的角度:如何促进幼儿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作为幼儿教育专家,我们需要更为严格、明确的行业规范来引导幼教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幼儿园违法收费问题中,我们应该落实更为严格、具体的行业规范,提高幼儿教育行业的整体标准水平,以坚实的规范和道德支撑保障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五、政策方向的角度:如何让政策更加贴合幼教发展的需求?对于幼儿教育发展的政策方向,我们需要更加贴合实际、更加关注幼儿教育行业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如何让政策为幼儿教育行业提供保障,支持幼教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孩子们的成长提供保障,是我们需要探索的方向。

综上所述,幼儿园的违法收费问题,需要我们从法律角度、社会责任感、家长权益、行业规范和政策方向多个角度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综合应对。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保障孩子们的权益,推动幼教行业健康发展。

幼儿园违规收费处理制度

幼儿园违规收费处理制度

幼儿园违规收费处理制度
幼儿园是孩子们的第二个家,是他们成长的地方,对幼儿园的治理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关于幼儿园的收费问题,必须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不能越轨。

对于幼儿园违规收费的处理,必须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以保障家长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首先,幼儿园必须遵守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招生前向家长进行充分说明。

对于一切额外收费项目,必须经过家长同意,并在收费明细中进行明确标注。

不得擅自收取各种额外费用,如补课费、购买教辅材料费等。

对于超出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众进行公布。

其次,对于发生违规收费行为的幼儿园,必须建立起违规收费处理制度。

一旦发生违规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该项收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幼儿园园长或财务人员等涉及违规收费的责任人,必须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多次发生违规收费行为的幼儿园,应当暂停其经营资格,直至相关责任人接受法律制裁。

最后,幼儿园必须建立起有效的投诉和监督机制,保障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

家长对于幼儿园的收费行为有异议时,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在线投诉等方式进行投诉。

幼儿园必须对每一起投诉进行认真调查,并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对于发生多起违规收费事件的幼儿园,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其依法经营。

总之,幼儿园是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对于发生违规收费行为的幼儿园,必须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依法进行处理。

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家长和孩子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幼儿园教育环境。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青财教[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2016]35号各区(市)财政局、教育(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青岛市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2016年9月30日青岛市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建立学前教育综合奖补制度,对各区(市)学前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以奖代补,重点支持财力薄弱区(市),并向农村地区倾斜。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分配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规范透明、鼓励先进、引导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对各区市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0-3岁婴幼儿公益性早期教育等工作进行以奖代补;(二)对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配备农村幼儿园保育教育及信息化设备、落实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等工作进行以奖代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青市监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市监规〔2023〕3号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2023年12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四章奖励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加强社会共治,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鲁市监稽规字〔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罚没款数额是指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合计数额。

垄断案件、价格案件、传销案件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罚没款数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市场监管领域其他案件较大数额罚没款,自然人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万元(含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青岛幼儿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青岛幼儿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青岛幼儿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促进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幼儿园,包括国有、集体、私人等各种所有制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管理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幼儿的身心健康水平。

第四条青岛市教育局是本市幼儿园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幼儿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评估和检查。

第二章幼儿园的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幼儿园设置方案;(二)办理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三)办理幼儿园法人登记;(四)办理幼儿园开办资金、师资培训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幼儿园变更名称、地址、举办者或者园长、财务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第七条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保育和教育人员,并保证其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

第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保证幼儿的生活和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幼儿园的财务稳健。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幼儿的档案。

第四章幼儿园的评估与监督第十二条青岛市教育局应当定期对幼儿园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幼儿园,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青岛市教育局应当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青岛市教育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幼儿园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青岛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教字[2002]142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2.12.22【实施日期】2002.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教字[2002]142号)各区(市)教体局(科教局)、卫生局、物价局、公安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我市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青岛市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青岛市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民个人举办的托幼机构,园所长具备任职资格,且具有大、中、小三个班以上的,经所在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收托年龄登记为幼儿园或托儿所并按照集体办园所管理方法管理。

其它不足三个班的,登记为幼儿班或托儿班,按本办法管理。

二、现有的个体幼儿班、托儿班举办人员,除具备幼儿教师资格外,应在一年之内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园所长岗位培训,取得任职资格后,可继续举办幼儿班或托儿班,否则取消其举办资格。

三、公民个人在农村乡镇、村民委员会举办幼儿班、托儿班,必须服从各乡镇学前教育布局调整的大局,原则上在布局点上举办。

各区(市)教育部门在审批时,应征求乡镇教育部门的意见后,方可批准。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青岛市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民个人举办幼儿班、托儿班(以下简称个体托)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规和《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市)教育(体)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和《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加强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规范幼儿办园行为。

现将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

各区(市)要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

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在保教费外另行收取费用。

对于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坚决严肃查处,经查实的违规收费要坚决清退给幼儿家长,对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二、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

幼儿园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制定保教工作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活动。

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纠正“小学化”教育方式。

严禁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各种学习和训练活动。

严禁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

严格规范幼儿教材和教辅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幼儿园推销幼儿教材和教辅资料。

青岛: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办法

青岛: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办法

青岛: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今日教育:幼教金刊》
【年(卷),期】2013(000)002
【摘要】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近日联合制定下发了《青岛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该办法从12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两年。

办法出台了幼儿园收费的统一“硬杠杠”.其中保教费、
【总页数】1页(P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244.1
【相关文献】
1.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为孩子们的一生健康发展奠基——河南省教育厅负责同志就《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答本刊记者问
2.修订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3.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4.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1315在线传媒:青岛划定价格违法处罚线幼儿
园收费不备案可罚万元
11315在线传媒记者报道昨日,青岛市物价局发布《青岛市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涉及违反物业价格管理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条例等规章的行为按照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分为四档,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基准》出台后,价格违规行为在裁量过程中的“盲区”被进一步消除。

商家在推行价格政策时不能再打“擦边球”。

电梯运行费违规使用最高可罚三万
随着高层住宅楼的日渐增多,电梯运行费日渐成为物业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布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违反规定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使用电梯运行费,违法较为严重者,将处18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严重者,涉及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将处30000元罚款。

幼儿园价格未办理备案最高罚一万
今年以来,医疗、教育等诸多领域的收费标准逐渐放开,开始实行市场调节价。

但放开并不意味着涨价,幼儿园、医疗等部分价格仍然需要到物价部门备案。

未按规定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但违法行为情节一般,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不大,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较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屡查屡犯的;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处10000元罚款。

房间费餐位费违规收取最高罚5000元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餐饮价格外收取、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都已经被明令禁止。

《基准》规定,违法行为较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屡查屡犯的;拒不退还多收价款的;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

服务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罚6000元
无论是物业、学前教育还是停车场收费等收费管理办法中,都明确提出要在显眼处对其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基准》对于不公示收费标准的行为也给予相应处罚措施。

未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者未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营业场所、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但违法行为情节一般,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不大,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服务实施违法行为的,处10000元罚款。

(11315在线传媒记者樊淑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