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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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第5章 基础理论与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学--第5章 基础理论与基本原则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本职能。

五、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指构成严格 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所不可缺少 的、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国家 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传统刑事诉讼主体的单一化 现代刑事诉讼主体的多元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控诉权主体之一: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1983)、军队保卫部门(1993)、监狱 (1994)
价值:值得人们追求的善。通常区分为作为方法的善与
作为目的的善,即工具价值与固有价值。具体包括:
价值观念、价值标准、价值目标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
家、社会和一般成员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和一般
成员所具有的效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具有的
正当性与合理性。
(一)关于诉讼程序价值论的学说
实现某种特定的外在目标为标准,而应当以诉讼程序本身是
否具备一些内在品质为唯一价值标准。 正义先于真实;刑事程序的真正价值在于能够给予被告 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提供一种确保被告人与裁判者通过 协商、对话和争辩而共同制作裁判的场合,使被告人通过积 极有效的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而保持一种道德主体地位。 ——达夫(R.A.Duff)

一、绪论部分

二、总论部分
三、程序论部分 四、刑事司法国际准则


一、诉讼与刑事诉讼(性质、价值、目的、 任务、作用、历史) 二、刑事诉讼法(性质、价值、目的、任 务、作用、历史)

基本理念(实体正义、程序正义、诉讼人权…)
基本范畴(目的、价值、结构、职能、主体、客 体、行为、阶段) 基本原则(程序法定、无罪推定、司法独立、审 判中立、司法审查、控辩平等、程序参与、有效 辩护、程序公开、诉讼及时、禁止强迫自证有罪、 一事不再理、相应性原则)

第1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1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名言选录:
十个罪犯得以逃脱也比一个无辜者被定罪强。 ——(英国)雷德大法官 ——(英国)雷德大法官 “我跟耀邦、紫阳同志谈,就是刑事案件、恶性 案件大幅度增长,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为什么 打击刑事犯罪搞不起来?那一次政治局会议讨论 打击经济犯罪问题,讲到从重从快从严时,有同 志冒了一句,说还要搞准。我说,没有准不准的 问题,经济犯罪就是经济犯罪,打砸抢的,抢劫 的,杀人的,有什么准不准的问题?是下不了 手!” 手!” ——邓小平(1983年7月19日上午9时) ——邓小平(1983年 19日上午9 问题:两句名言分别反映出什么理念?
佘祥林杀妻案打击证人
• 其实,早在1994年12月27日,也就在佘祥林一 审被判处死刑之后,一直在为弟弟佘祥林鸣冤的佘锁林 锲而不舍,在不断申诉和上访之余,还意外地获知张在 玉曾经在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八组出现,该村村民倪新 海、聂孝仁和肖桃仁等不但见过张在玉(又名张爱青), 而且收留过张在玉一个晚上。倪新海、聂孝仁等村民还 为此联名开具了相关的证明材料(有证明且按了手印)。 这份证明是由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党支部副书记倪乐平 于1994年12月30日出具的。然而这些证明材料, 非但没有能够使佘祥林洗涮冤情,不幸的是反而给证人 倪乐平一家带来厄运连连,其妻子聂麦清突然被关进了 京山县看守所,后来甚至要自杀;其在粮管所上班的儿 子风闻公安机关要抓他,不得不外出躲避3月之久。
思考一 为什么“法官不能拒绝裁判”? 事实查不清怎么办 ?
思考二 有观点认为:“实体法是内容 有观点认为:“实体法是内容 ,诉讼法是形式。内容决定形 式,形式为内容服务”。你任 何看待该观点?
思考三 美国是刑事案件破案率只有60% 美国是刑事案件破案率只有60% 左右,而我国的破案率高达90% 左右,而我国的破案率高达90% 以上。可是为什么美国人“不 思进取”呢?

司法考试刑诉笔记口诀

司法考试刑诉笔记口诀

刑诉导学应背记的内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条约。

2.刑诉法的工具价值:为刑法的实现提供组织、程序和证据上的保障。

同时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3.刑诉法的独立价值: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保证民主法治,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不告不理、中止程序、不同的程序可能导致不一样的结果,比如有的案件和解则从宽处理)的功能。

4.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5.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核心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保障公正,确保案件事实要真实,同时保证诉讼效率。

6.刑事诉讼其它学说中把它比喻成家庭模式:把国家与被告的关系比喻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是为了打击谁是为维护和谐关系,解决问题。

7.积极实体真实主义:不惜一切目的发现实体真实,不以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为前提;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以保障无辜都不受追究为前提。

8.刑事诉讼职能: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

控诉(公诉人、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代人,诉代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代人、辩护人)9.刑事诉讼构造:弹劾式诉讼(奴隶社会时期)、纠问式诉讼(封建社会时期)、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特征:法官居中、双方受抑、法官掌权。

当事人主义诉讼(英美法系):法官消极、双方主动、双方控程。

混合式诉讼(意大利、日本):混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特征。

10.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专门机关为主要诉讼主体,另一部分是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和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不是诉参人)11.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

其中当事人为主要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作者:孙少敏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7年第28期摘要: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诉讼环节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必须构建起科学有效的价值观念。

在确定刑事诉讼目标的过程中,先构建起以安全为基础、以公正为条件的目标观念。

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完成我国刑事诉讼基本目标,充分实现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还要加快完善当今刑诉法相关机制,从而制定出安全、可靠的司法机制,以便培养相应的司法工作人员产生遵纪守法、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

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目的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28-0193-01一、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现1.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

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主要指的是构建刑事诉讼法的国家领导层,以及具有较大权益的统治层次有效满足其所在国家人民要求的刑事诉讼特定属性。

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必须包含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所具有的价值,而且还具有可以最大程度满足不同利益层次的要求、有效展现社会功用、科学表达社会情况等基本属性。

最大程度满足不同利益层次的要求是,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国家主体要求的一种展现,也是不同群体想法的一种体现,所以在进行刑事诉讼的环节中必须有效体现各个利益层次的基本需求。

2.刑事诉讼价值的涵盖。

第一,所有内容都是建立在价值平衡理论的基础之上,强调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例的同时,合理地将刑事诉讼价值意义按照以上几个类别进行划分。

第二,刑事诉讼的价值包含内在意义和外在意义。

内在意义主要受到刑事诉讼职权的影响,外在意义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目标作用。

第三,根据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意义展开抽象描述,从而将刑事诉讼的价值分成正规流程、效率、公平以及可靠这三个方面。

第四,实用派相关学者将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分成:实用性价值、经济可持续性价值以及单独价值。

二、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1.公正。

刑事诉讼的公正目的包含两个方面:内容公正以及流程公正。

内容公正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进程惩罚,流程公正是指诉讼的流程满足工作制定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刑事诉讼名词解释总汇

刑事诉讼名词解释总汇

刑事诉讼: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其中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诉讼主体。

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

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辩护:指法律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进行反驳,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应予以从轻、减轻等进行辩解,并允许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社会规范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弹劾式诉讼制度特点1.不告不理2.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3.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权力平等,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审判一般公开并通过言辞辩论的形式进行纠问诉讼特点1.主动追究不告也理2.受害人和被告人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3.注重经验的运用,相对于神视证据是一大进步,但过于注重形式,死板审判机关性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上下级关系,审判监督关系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侦查机关的类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刑事诉讼主体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察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自诉人其他诉讼参与了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人员被害人的权利(1) 申请回避权: (2)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倾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3)自案件移送审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时,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4不服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5)对有证据证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6)有权出席法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行使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一切权利; (7)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请求检察机关抗诉;(8)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9)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0)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 (11) 法定情形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保护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12)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害人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共15页)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共15页)

刑事诉讼价值评(Ping)论我国目(Mu)前两种主流的刑事诉讼价值不雅——“目的价值不雅〞和“过(Guo)程价值不雅〞,都存在着必然的理论瑕疵。

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层次、有布局的统一体,它涵括了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子系统。

目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致力实现的社会(Hui)抱负和终极目标,具体而言是指自由和秩序的价值布局。

而形式价值那(Na)么是指刑事诉讼本身在组织布局上的形式合理性,即刑事诉讼程序必需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目的;过程;形式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在法制开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成为了一个后进国家。

整个二十世纪的历史,对于中国来说,就是不竭探索现代化开展路径、致力寻求国家现代化的历史。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说,实现现代化就是要成立与现代文化、不雅念相适应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市民社会的法治化是国家现代化的根底和前提。

因此,建构一个公正、高效的现代司法制度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开展的当务之急。

自八十年代中期启动司法鼎新以来,中国的司法鼎新已经历时十年。

司法鼎新始自刑事审判方式的鼎新,刑事司法鼎新也一直是我国司法鼎新任务的重中之重。

刑事诉讼程序鼎新的底子目标是在我国成立一个公正、科学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

然而,从道理上阐发,具体的技术体系离不开价值体系的指导,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一项制度的变化往往需要以特订价值不雅的型塑为前提,因此,要在我国成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首先必需树立现代的刑事诉讼价值不雅。

然而,持久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缺乏深入研究,理论根底仍显薄弱。

本文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对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进行了从头梳理,检讨了我国目前通行的两种刑事诉讼价值不雅——“目的价值不雅〞和“过程价值不雅〞,并提出了成立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相结合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理论建议。

一、导(Dao)言:价值的一般涵义与意义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价值这个遍及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发生的。

刑事诉讼目的综述

刑事诉讼目的综述

刑事诉讼目的综述作者:张秀明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6期关键词惩罚犯罪正当程序刑事诉讼目的实体真实;作者简介:张秀明,烟台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2.284(一)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发展现状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权威观点始终认为: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

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 同时,刑事诉讼具有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并且这两个方面结为有机的统一体,两者并重缺一不可,即所谓“ 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 。

纵观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研究的整个历程,自李心鉴、宋英辉教授等系统化的提出以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为核心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論之后,学界又扩充出关于人权保障的独立性、人权保障的内容、人权保障与控制犯罪的冲突与平衡的理论,但是几乎所有论者在刑事诉讼目的研究上都未突破“控制犯罪/保障人权”这一基本框架。

而我们追本溯源的发现李心鉴、宋英辉教授等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研究则是借鉴了美国学者帕克的观点。

(二)德日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发展1.德国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发展德国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对刑事诉讼的目的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现在德国的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通说是“实体真实追求说”,该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发现实体真实。

E.施密特认为“判决是基于法官通过司法形式获得的确信来确定判决对象事实的真实,同时也是基于无论在方法还是在法学上都没有异议的法律发现来确定正当性的” ,而所谓“刑法实现说”是指正确适用实体刑法,实现刑法,它和“实体真实追求说”可谓互为表里。

在此之后德国又涌现出“个人和国家利益调整说”的观点,如罗克辛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复合性:既要求正确实现实体法、创造法律平和的国家利益追求,也要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个人利益追求,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就是调整这两种利益以达到一种和谐稳定的状态。

1刑事诉讼法概述--1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1刑事诉讼法概述--1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1 刑事诉讼法概述--1.3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1.3.2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制定目的密切相连,制定目的源于立法者动机,着眼宏观,任务则描述刑事诉讼法担负的使命,是制定目的具体化和扩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根据这条规定,中国刑事诉讼法负有三项具体任务,通过完成这些任务,保证一个根本任务的完成。

(图1-16)(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刑事诉讼法是决定国家刑罚权有无及其范围的程序手段,其基本功能是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因此,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揭露犯罪,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首要任务。

理解和实现这一任务,有必要正确认识两对关系。

1.查明犯罪事实和正确应用法律的关系查明犯罪事实和正确应用法律是保证正确处理案件的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查明犯罪事实是正确应用法律的前提。

犯罪行为是否客观存在、犯罪人是否确定,与刑事责任、量刑相关的基本事实和情节是否清楚,是适用实体法的正确与否的事实基础,也是遵循程序法的重要目的所在。

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事实错误,就会导致应用法律不准乃至错上加错。

正确应用法律则是查明犯罪事实与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中介。

它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来处理案件,这不仅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实体法,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认定罪名并适度量刑,合法、公正地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还指司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依法处理诉讼程序中出现的问题。

它是查明犯罪事实的正常结果,但并非必然结果,原因是在事实清楚的条件下,能否正确应用法律,取决于司法人员的素质持别是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并可能受个案执法外部环境的影响,司法人员必须排除外来干扰,自觉执法,敢于执法,严于执法,善于执法.才能对案件作出正确处断。

刑事诉权的价值

刑事诉权的价值
刑事诉权作为公民向国家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既需要司法权的有效回应和行使,也是对司法权的监督和限定。刑事诉权从以下几个方面限制着审判权:第一,刑事诉权决定着审判权的启动。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对立,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应一方当事者的要求针对这一对立作出某种权威的判断,这就是审判。诉讼法上的不告不理原则要求,没有诉权的行使,审判权不能主动启动,即刑事诉讼必须有公诉人或者自诉人起诉,民事(行政)诉讼必须有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才得受理,这也是审判权被动性和消极性的特性所在。第二,刑事诉权影响着审判权的范围。从不告不理原则引申出来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控诉与审判范围应当一致,也就是说,法院的审判活动受控诉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既不应缩小,更不得扩大,不得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在审理活动和判决书中,应当对于控诉方的诉讼请求和被告人的辩护或者反诉逐条予以阐明,态度明确;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无需审查,更不得在法律文书中评头论足或予以处理。第三,刑事诉权从审级上启动审判权的内部监督。刑事诉权除了对审判权的启动和范围起决定性制约作用外,还可以通过审级制度启动对审判权的内部监督。我国实行的是四级两审终审制度,西方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四级(或者五级)三审终审制度,就是给予了刑事诉权主体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利的机会,如我国的上诉、抗诉制度,日本的控诉、上告、抗告、非常上告制度等等的基本权能。作为公民请求国家司法救济的桥梁,在现代社会权利体系中,刑事诉权已成为当事人法定权利的核心。刑事程序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是各国宪法的基本规定和本质要求,也是当事人宪法权利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集中体现。
刑事诉权是当事人法定权利的源泉
刑事诉权对公诉权的补充作用主要体现在被害人对公诉权的补充,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立案监督请求权、请求抗诉权。刑事诉权对公诉权的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申诉权。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第二,公诉转自诉权。对于我国刑诉法规定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案件第三类)。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权对公诉权的制约还包括准起诉制度,它是指对犯罪进行控告的人,如对不起诉处分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作出不起诉处分的检察官提出请求书。检察官认为有理由时,应当提起公诉。检察官坚持不起诉的,由管辖地方法院依法确定是否将该案件交付法院审判;决定交付审判的,由法院指定律师公诉。这被认为是检察官起诉垄断主义的例外。

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公正与效率

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公正与效率

郝东升
( 白求恩 军 医学院 河 北石 家庄 008 ) 50 1
我 国刑事 诉 讼法 第一 条 规 定 了刑 事诉 讼 法 的 目 的 ,即保 证 刑 法 的正 确 实施 。 罚犯 罪 , 护 人 民 , 障 国 家安 全 和 社 会公 惩 保 保 共安 全 , 维护 社会 主 义社 会秩 序 ; 二 条 , 定 了其 任 务 , 第 规 即保 证 准确 、 时地 查 明犯 罪事 实 , 确 应 用法 律 , 罚犯 罪 分 子 , 障 及 正 惩 保 无罪 的人 不 受刑 事追 究 , 育公 民 自觉 遵守 法 律 , 教 积极 同犯 罪 行 为作 斗 争 , 以维 护社 会 主 义 法 制 , 护公 民的 人 身 权利 、 保 财产 权 利、 民主权 利和 其他 权利 , 障社会 主 义建设 事 业的顺 利 进行 。 保 由此 , 国刑 事诉 讼 的基本 理念 是惩 罚 犯 罪和保 障人 权 。惩 我 罚犯 罪是 对 国家 刑罚 权 的赋 予 ,保 障人 权 是对 国家 刑罚 权 的规 制 。惩罚 犯罪 与保 障 人权 应 当并 重 , 不能 偏 重其 一 , 不 能 以 而 更 牺 牲 某一 方面 为代 价 片面 追 求某 一 种 目的 。这 是 因 为只 强调 追 究犯 罪 , 视保 障人 权。 必违 反程 序 , 成较 高 的错 案率 。 忽 势 造 最终 既不 能保 障人 权 , 之 只 强调 保 障 人权 , 视 追究 犯 罪 , 必 放 反 忽 势 纵 犯 罪 , 会成 员的人 权也 得 不到 保 障 。只 有将 两 者结 合 起 来 , 社 才符 合刑 事诉 讼 的 内在规 律 ,才能 正 确指 导 司 法 工作 人 员进 行 刑 事 诉讼 活动 , 护 国家 的长 治久 安 。 除此 之外 , 了更 好地 实 维 为 现 惩 罚犯 罪和 保 障人 权 的 目的 ,贯彻 刑事 诉 讼 始终 的另 外两 个 基 本价值 是 。 公正 与效 率 。

刑事诉讼法27440

刑事诉讼法27440

1.刑事诉讼: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4.刑事诉讼法学:指分析、研究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理论和刑事诉讼实践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的科学。

5.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正确惩罚犯罪与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以及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是统一的;同时正确惩罚犯罪也不能脱离程序性权利保障,惩罚犯罪绝不能忽略保障人权。

另一方面,保障人权也不能完全脱离正确惩罚犯罪,只有准确、及时、公正地打击犯罪,公民的基本权利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6.刑事诉讼基本职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

即“三职能说”。

7.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4条)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3依靠群众原则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7检察监督原则8使用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9审判公开原则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责原则12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13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1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8.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9.在立案管辖中:1.人民法院(自诉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如非法拘禁案4需要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利用职权犯罪的案件)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浅谈刑事诉讼的价值

浅谈刑事诉讼的价值

浅谈刑事诉讼的价值牛颐媛【摘要】制定法律要实现规范行为的目的,体现一定的价值.刑事诉讼的价值主要是通过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来表现的.刑事诉讼中有多元利益主体,不同主体有不同价值追求.同时,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不同阶段中,其价值追求也是不同的.【期刊名称】《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11(023)001【总页数】3页(P44-46)【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实体;程序【作者】牛颐媛【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山西,太原,03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一、刑事诉讼价值的定位刑事诉讼的价值不同于哲学上或经济学上的价值。

刑事诉讼的价值有三种基本含义:一是价值观念,也就是存在于某些人或某一社会之中的法律价值理念;二是为人们所接受的一些基本的法律评价标准;三是值得人们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

围绕以上三点,许多学者对刑事诉讼的价值有不同的看法,但大致上都脱离不了实体与程序两大块。

从程序工具说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能满足人们需要的品质,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要将刑事实体法的规定付诸于实践,相对于实体法而言,是一种手段,评价刑事诉讼的价值的标准是实体法是否能够实现,及实现的程度。

从程序本位主义来看,刑事诉讼的价值从本质上讲是实施该种手段过程中体现的精神和实行的意义。

评价程序的唯一价值标准是程序本身是否具有一些内在的品质,而不是程序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的有用性。

程序更重视的是过程价值,刑事诉讼法就是要用法律来规范程序行为,它的目标是使所有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受到其应得的公正待遇,只有从正当程序中产生的结果才最大可能是正确的,而从非正当程序中产生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能视为正确[1]。

英国学者达夫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就意味着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在我国,重权力而轻权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结果而轻过程、重实质而轻形式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应该及时有效地改变这种现状。

刑诉--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刑诉--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刑诉--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我国的司法体制一般认为属大陆法系,由于诉讼过程强调司法机关的作用和活动积极性、广泛性,所以被认为是职权主义模式。

但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模式,它更突出法官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官指挥、控制着整个审判进程,拥有充分的自由和充足的诉讼手段去查明事实,惩罚犯罪。

也有人认为是一种强职权主义模式。

我们说,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司法体制,与其历史、文化、传统有关。

在历史上,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推行中央集权制度,由于缺乏产生集团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的历史条件,因此在意识形态上,一方面,上帝与世界的关系是与世俗的统治相对应;另一方面,上帝被称为“天”,与世界浑然一体。

这样的宗教经验,只能产生出道法自然“的观念;只能产生出侍奉权力的律令,而不能产生出控制权力的法体系。

因此,在诉讼中,压制或者忽视程序的价值,司法官的任务是获取口供,对他的要求不是忠实于程序,而是所谓”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明察秋毫的手腕。

他既不受程序的约束,当然也不受程序的保护,而必须对决定负全部责任。

这种责任负荷太重,而又不存在审判权的相克问题,因此他的行为方式必然倾向于早请示、晚汇报,以转嫁或减轻翻案的责任风险。

长期的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决定了视审判为行政的一个环节的观念,审判程序必然按照行政原理设计。

因此,对刑事诉讼实行纠问式,一方面司法被视为国家一种行政权力,司法机关与涉诉公民之间处于一种行政上的垂直关系。

国家赋予司法官员广泛而独断的司法权力,对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则严加限制,使被告人处于被处置的客体地位。

另一方面,对司法权力的行使缺乏监督控制,导致权力失控和滥用。

司法官员滥施淫威,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和要求经常被忽视,其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这种强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衍生强烈的报应刑、惩罚刑。

这种为我国社会长期信奉的观念认为,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

这一追求惩罚和控制犯罪的传统价值观念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价值取向便不谋而合。

法律知识思考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

法律知识思考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

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摘要】刑事诉讼价值,在现代法治理论上一般认为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是根本,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功利性质的工具性价值却成为刑事诉讼价值的主导,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缺口。

立足于我国现实社会的复杂现状,我们应该对于刑事诉讼价值取向重新进行思考:纯粹的工具性价值理念已经逐渐被抛弃,但是一味的主张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保障性价值在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同样没有市场,必须充分重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复杂现状。

具体思路是,通过制度设计全面“修正”工具性价值理念,赋予辩护人以“实质辩护权”来推动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向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方向转变。

一、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的一般性分析1、刑事诉讼价值的一般性分析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的界定,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其内容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

有学者对这种观点进一步补充,“刑事诉讼价值的外延,法学界争论很大,但是一般都认为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率和人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其内容包括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

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界定,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的重复认定,因为刑事诉讼价值内在根本的东西包括了所谓的经济效益价值。

而且,这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看成人的一种伦理评价标准或伦理目标,这是将客体价值主观化的倾向,实为不妥。

梳理第一种观点可以发现,刑事诉讼价值基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具性价值,即利用刑事诉讼程序“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借以实现国家的刑权力;二是保障性价值,即刑事诉讼不仅仅是被害人的大宪章,而且也是保护被告人不受除国家授予刑权机能机关追究责任的保护伞,要求刑权既有机关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论文摘要:目前关于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学说、理论颇多,但基本的分歧在于是否承认刑事诉讼程序有自己的独立价值。

长期在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是“工具主义”论。

人们想当然的认为程序法是实体法的附庸,把刑事诉讼程序看作是实现实体刑法的手段或工具。

在此,我认为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对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是十分重要的,以及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也是不可言喻的。

因此如何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成为我们实现理论创新和司法正义目标迫在眉睫的任务。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程序正义一、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概述(一)、关于价值的的一般理解关于什么是价值,在理论上存在许多不大一致的理解。

价值一词意义丰富,内容却含混, 人们理解不一样。

价值一词源于经济学中,其含义为:一是指交换价值一一事物所含的劳动量。

二是使用价值一一事物的有用性。

后来运用到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等学科中,具有多种含义。

但我认为都与经济学中的原始含义分不开,所以其价值分析一般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层面上展开。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概念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并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它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公正性、民主性、人道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的优秀品质。

①刑事诉讼程序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满足刑事诉讼主体的合理需求、实现各主体所追求的刑事诉讼目的的积极意义。

②二、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理论学说(一)、国外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学说1工具主义理论(1)绝对工具主义理论陈瑞华教授认为,所谓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实际上是一种把程序的工具性和手段性强调到极端所形成的程序价值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刑事审判程序只是用来以实现某种特定外在目的的工具与手段,这种外在目的就是刑事实体法的目标。

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

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

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作者:曲沿威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摘要:由于诉讼的内容与形式不尽相同,所以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

这里,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拥有其本身的价值与目的。

刑事诉讼的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其“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国家根据刑事诉讼的主体的“客观需要及其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知所预先设计的、希望通过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而实现的理想的诉讼结果。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两方面进行阐述,让读者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目的;意义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不是彼此相互分离的,而是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刑事诉讼的价值产生的结果是刑事诉讼的目的。

反过来说,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一种体现方式。

不过,这两者又有相互区别的一面。

刑事诉讼的价值与刑事诉讼的目的相比较,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客观的,而其目的则是主观的。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一种对价值的认知的对象,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人们进行诉讼活动的起始和终止。

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的追求,正是一种主管目标的体现。

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一直以来都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问题,虽然问题由来已久,但是对于问题的争论却始终没有停止过。

很多刑事诉讼领域的学者对二者的理解大相径庭,有的甚至将二者糅合在一起。

这些笔者认为都不利于对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的研究。

故根据笔者的理解,对二者加以区分、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刑事诉讼的价值:价值,起源于经济,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的各种概念也开始不断延伸、影响到其他社会科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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