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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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等相关法规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等相关法规

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2000年12月)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2000年12月11日发布)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你所10月13日给我部的《关于职工持股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对此前已经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作为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特此函复。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2002年11月)法协字[2002]第115号发行监管部: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公司法持股会指的是什么?

公司法持股会指的是什么?

公司法持股会指的是什么?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内部职工股是指由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由职工个人自愿货币出资与企业用历年工资结余派给职工的股份两部分组成。

▲一、公司法持股会指的是什么?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内部职工股是指由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由职工个人自愿货币出资与企业用历年工资结余派给职工的股份两部分组成。

这里主要阐述由职工自愿出资组成的职工持股会。

我国各地对职工持股会的规范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些共同特点:1、职工持股会是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从事内部职工股发行、登记及管理的组织;2、每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3、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按投入持股会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4、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5、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设立企业,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6、职工持股会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职工持股会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我国各地的规定并不相同,有的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即公司工会委员会)名义承担民事责任,有的登记为社团法人并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内部职工股是指由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由职工个人自愿货币出资与企业用历年工资结余派给职工的股份两部分组成。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总工会等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总工会等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总工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京工发[2002]32号【发布部门】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02.12.06【实施日期】2002.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工发[2002]32号)各区县委、政府、纪委、工会、监察局、体改办,市委各工委、各纪工委,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纪委、工会、监察处:现将《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2月6日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依据《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改革发展的实际,提出我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暂行)办法。

一、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民主管理企业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内在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坚持和发展民主管理,是各级党委、行政和工会组织共同的责任。

1、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凡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充实职代会内容。

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探索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增强企业的凝聚办,规范企业内部职工出资的组织及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取得社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持股会招纳会员的范围为列入本企业劳动工资名册的在职职工和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

承认持股会章程并按章程规定出资的均可成为持股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出资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和持有。

第六条持股会的会员出资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交易,不得继承,可依本办法在企业内部转让,具体转让办法由持股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八条持股会会员按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持股会作为公司的出资者,按其投入到公司的资本额,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持股会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时的出资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二章持股会的设立第十条设立持股会的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设立的无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他出资各方一致同意;(三)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它资产由出资者认可;(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成立由工会牵头组成的持股会筹备组,具体负责如下事项:(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持股会章程》)(草案)(二)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做好宣传和推动工作;(三)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由职工按规定提出个人出资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四)办理持股会筹办期间的其它有关事宜。

浅析职工持股会在并购中的作用

浅析职工持股会在并购中的作用

浅析职工持股会在并购中的作用摘要:职工持股问题是国内外公司实践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深入,企业并购情况层出不穷。

职工持股会本身的地位决定了其在并购中的作用,结合我国的国情,从分析职工持股会的性质、地位入手,尝试明确并完善其在并购中的地位。

关键词:职工持股并购作用职工持股计划( ESOP ,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 是指企业内部职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有条件地拥有企业股份的企业制度。

职工持股的理论和实践,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从理论起源上,职工持股计划主要源于美国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扩大资本所有权的思想。

他在1958 年提出了“两要素论”,其理论依据有三:(1) 凯尔索认为,资本和财富的急剧集中,带来贫富差别的迅速扩大,成为美国社会不稳定的关键因素;(2) 在正常的社会经营运行中,人们不仅通过他们的劳动获得收入,而且通过资本来获得收入,这是人的基本权利;(3) 任何成功的企业,必须确立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

因此,凯尔索提出职工持股计划。

对于我国来说,职工持股会属于不折不扣的舶来品,1984年7月,北京天桥百货股份公司成立时,借鉴国外企业管理办法实行职工持有非流动或内部流动的两种股份,开创了我国恢复商业公司职工持股的先河。

1992年至2000年期间,各省市为加快国有企业改制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制发了相应的文件。

这期间成立的职工持股会大体有三种形式,即:一是非法人团体。

企业工会发起并组织成立,职工持股会隶属工会,工会作为社团法人指导其按照《职工持股会章程》开展工作;二是社团法人。

依托工会成立,职工持股会在民政部门注册成为社团法人;三是企业法人。

职工持股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为经济实体,向本公司或向外单位投资。

1.设立社团法人模式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即对职工持股会作此种性质的规定,赋予职工持股会以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由该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职工是该法人的出资人。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等相关法规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等相关法规

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2000年12月)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2000年12月11日发布)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你所10月13日给我部的《关于职工持股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对此前已经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作为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特此函复。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2002年11月)法协字[2002]第115号发行监管部: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职工持股会的法构造与立法选择1

职工持股会的法构造与立法选择1

职工持股会的法构造与立法选择[摘要]:职工持股问题是国内外公司实践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职工持股会采用何种形式直接涉及到持股职工的利益,也涉及职工持股有效运作的问题。

目前,国内实践尚未找到一个在法律框架中可行的形式。

应结合我国的经验教训,比较国外已采用的合伙形式、有限公司形式和信托形式,择其善者而行之。

并且,不必在法律中作出统一规定。

关键词]:职工持股会/合伙/有限公司/信托一、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必要性职工持股制度由来已久,在美国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在日本可以追溯到大正时代,普及于昭和30年代后半期。

(注:参见[日]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官室编:《平成6年改正商法》,日本社团法人商事法务研究会1994年版,第24页。

)人们称这种制度可以形成安定股,促进职工财产的形成,确保和发扬职工对公司的归属意识和忠诚心。

(注:参见[日]三枝一雄:《从业员持股制度的商法上的问题点》,日本明治大学《法律论丛》第67卷第2号、第3号(1995年1月)。

)我国在股份制试点初期曾实行过“内部职工股”。

这种做法的背景是允许设立不规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加之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则对其规范,造成超范围、超比例发行,有的以法人名义购买股份后分发给个人,造成“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1993年4月3日)。

)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一个源头。

所以,1994年6月19日,原因家体改委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

(注:《国家体改委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1994年6月19日)。

)现在人们提倡的“员工持股制”,是在接受“内部职工股”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吸收国外的经验,作出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

它不仅可以加强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增加员工对公司利益的认同感,而且可以使员工股份的制衡力量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得到体现,达到劳动与资本有机结合的目的,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关心与参与。

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资料

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资料

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职工持股会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职工持股会,是为职工向企业投资提供适宜的途径,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对企业管理的参与度,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有的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试点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

职工持股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防震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七条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设立企业,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八条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职工持股会章程。

职工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理事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改委)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宇航局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并负责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团办)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第十条试点企业在改制为公司或会员增资扩股或股东向职工转让股份时,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

第十一条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二)注册金额不低于10万元;(三)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四)有职工持股会名称,职工持股会名称统一使用“北京××××××××公司职工持股会”字样;(五)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六)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需经股东会同意。

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

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

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职工持股会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职工持股会,是为职工向企业投资提供适宜的途径,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对企业管理的参与度,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有的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试点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

职工持股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防震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七条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设立企业,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八条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职工持股会章程。

职工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理事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改委)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宇航局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并负责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团办)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

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

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

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职工持股会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职工持股会,是为职工向企业投资提供适宜的途径,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对企业管理的参与度,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有的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试点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职工持股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第五条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六条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防震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七条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设立企业,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第八条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职工持股会章程;职工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理事具有约束力;第九条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改委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宇航局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并负责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团办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第二章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第十条试点企业在改制为公司或会员增资扩股或股东向职工转让股份时,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第十一条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二)注册金额不低于10万元;(三)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四)有职工持股会名称,职工持股会名称统一使用“北京××××××××公司职工持股会”字样;(五)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六)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需经股东会同意;第十二条职工持股会的资来源应以会员的现金出资为主;第十三条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裁明下列事项:(一)职工持股会名称;(二)宗旨;(三)职工持股会注册;(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五)会员转让出资的规定;(六)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七)理事长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八)章程的修改程序;(九)职工持股会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会员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第十四条由拟投立职工持股会的企业作为职工持股自主办单位提出筹建职工持股会的申请,并承办职工持股全部筹备事宜;第十五条主办单位应向市体改委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二)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三)公司章程划案;(四)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会员名凹和由出资证明样式;(五)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职工持股会每一名会员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持股会注金额的5%;第十七条会员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八条会员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主办单位向市社团办申请设立登记;主办单位应向市社团办提交下列文件:(一)职工持股会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市体改委的批准文件;(三)职工持股会章程;(四)验资证明;(五)社团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市社团办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第三章会员第十九条以下人员可自愿参加职工持股会,成为会员:(一)设立职工持股会或职工持股会增资时,在公司和分公司工作的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职工;(二)公司的董事、监事;(三)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第二十条会员有以下权利:(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二)依本办法及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三)查阅职工持股会章程、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职工持股会的开支帐目,监督职工持股会的管理,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按其出资取得权利;(五)职工持股会终止后取得职工持股会的剩余财产;(六)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会员有以下义务:(一)遵守职工持股会章程;(二)在职工持股会办理社团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三)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第二十二条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职工持股会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会员人数在二百公上的,可以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大会的职权相同;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理事,决定有关理事的报酬事项;(二)对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作出决议;(三)对职工持股会向公司其他股东和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作出决议;(四)对本会的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五)对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由会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会员通过;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会员通过;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接到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应及时召开会员大会;代表1/3以上表决权的会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二十七条召开会员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会员;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主席会议的理事签名;第二十八条会员大会应选举3至7名人员组成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以设副理事长一人;事理长代表会员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理事长是职工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收集会员出资资金购买本公司的股份;(四)集中管理职工持股会股份凭证;(五)管理会员名册,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六)根据公司分配方案会员办理分红事宜;(七)拟订职工持股会解散的方案;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第三十条理事任期由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一条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理事会应当接受会员的监督;第五章会员出资的管理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和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会交付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股份凭证;第三十三条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会员名册,作为职工持股会管理会员出资的依据;第三十四条职工持股会应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作为会员查核本人出资金额,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会员出资证明由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签发出资证明与职工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会员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会员姓名、出资金额、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出资证明号码;(二)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三)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签章;第三十五条职工持股会设立时的筹办费用由主办单位支付;职工持股会的日常费用开支办法由会员大会决定;第三十六条股东会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职工持股会的意见;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职工持股会与其他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三十七条会员的出资在职工持股会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本公司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会员转让其出资后,由职工持股会将受让人的姓名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会员名册;第三十八条公司职工调离、辞职、辞退、开除、死亡,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职工退休时,可以退出职工持股会;其出资额可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转让给本公司其他职工,或留作新职工认购;第三十九条经批准,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之后,职工持股会的股份的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六章变更和注销第四十条职工持股会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办事机构地址,应向市体改委申报,并在改变后的十日内向市社团办理变更登记;第四十一条职工持股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公司设立失败;(二)公司解散;(三)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第四十二条职工持股会依照第四十一条规定儿解散的,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向市体改委和市社团办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三条职工持股终止清算后剩余财产按照会员的出资比例分配;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试行办法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下载更多管理工具,尽在.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探索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增强企业的凝聚办,规范企业内部职工出资的组织及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取得社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持股会招纳会员的范围为列入本企业劳动工资名册的在职职工和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

承认持股会章程并按章程规定出资的均可成为持股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出资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和持有。

第六条持股会的会员出资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交易,不得继承,可依本办法在企业内部转让,具体转让办法由持股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八条持股会会员按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持股会作为公司的出资者,按其投入到公司的资本额,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持股会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时的出资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二章持股会的设立第十条设立持股会的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设立的无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他出资各方一致同意;(三)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它资产由出资者认可;(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成立由工会牵头组成的持股会筹备组,具体负责如下事项:(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持股会章程》)(草案)(二)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做好宣传和推动工作;(三)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由职工按规定提出个人出资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四)办理持股会筹办期间的其它有关事宜。

.职工持股会的法构造与立法选择

.职工持股会的法构造与立法选择

内容提要】职工持股问题是国内外公司实践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职工持股会采用何种形式直接涉及到持股职工的利益,也涉及职工持股有效运作的问题。

目前,国内实践尚未找到一个在法律框架中可行的形式。

应结合我国的经验教训,比较国外已采用的合伙形式、有限公司形式和信托形式,择其善者而行之。

并且,不必在法律中作出统一规定。

【关键词】职工持股会/合伙/有限公司/信托……一、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必要性职工持股制度由来已久,在美国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在日本可以追溯到大正时代,普及于昭和30年代后半期。

(注:参见[日]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官室编:《平成6年改正商法》,日本社团法人商事法务研究会1994年版,第24页。

)人们称这种制度可以形成安定股,促进职工财产的形成,确保和发扬职工对公司的归属意识和忠诚心。

(注:参见[日]三枝一雄:《从业员持股制度的商法上的问题点》,日本明治大学《法律论丛》第67卷第2号、第3号(1995年1月)。

)我国在股份制试点初期曾实行过“内部职工股”。

这种做法的背景是允许设立不规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加之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则对其规范,造成超范围、超比例发行,有的以法人名义购买股份后分发给个人,造成“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1993年4月3日)。

)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一个源头。

所以,1994年6月19日,原因家体改委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

(注:《国家体改委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1994年6月19日)。

)现在人们提倡的“员工持股制”,是在接受“内部职工股”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吸收国外的经验,作出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

它不仅可以加强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增加员工对公司利益的认同感,而且可以使员工股份的制衡力量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得到体现,达到劳动与资本有机结合的目的,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关心与参与。

北京银行员工股权分配方案

北京银行员工股权分配方案

北京银行员工股权分配方案北京银行员工股权分配方案一、背景介绍作为北京市的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北京银行一直以来都以稳健的经营和可靠的服务为客户提供专业银行业务。

为了进一步激励员工积极进取,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北京银行决定推行员工股权分配方案,让员工成为银行的真正股东,分享经营成果。

二、目的和意义1. 激励员工:员工参与股权分配,将能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员工更加投入工作并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努力奋斗。

2. 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员工股权分配将提升员工的责任感和归属感,使他们积极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推动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 发挥员工潜力:通过股权分配,员工将有更大的自主权和决策权,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为企业带来更多的价值。

三、股权分配方案1. 股权分配对象本方案面向全体员工,包括干部、职员、管理人员等。

2. 股权分配比例根据员工的岗位和贡献程度不同,股权分配比例也不同。

具体比例如下:- 干部:拥有总股份的10%。

- 职员:拥有总股份的15%。

- 管理人员:拥有总股份的20%。

3. 股权转让为了保证员工的股东权益,离职员工持有的股份可以选择出售给公司或者其他员工。

股权转让的具体操作事宜将会在员工合同中进行规定。

4. 员工权益保障为了保障员工的股东权益,公司将设立员工股东委员会,由员工代表组成,负责监督股权分配的实施情况,以及保护员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5. 股权激励期限股权激励期限为5年,期满后,员工可以选择继续持有部分或全部股权,或者将股权出售。

6. 股权价值回报公司将定期向员工股东支付股权价值回报,回报金额将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利润状况进行决定。

部分回报金额可以选择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员工,也可以将该金额重新投资到股权中。

四、实施方案1. 设立股权分配工作组,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计算股权分配比例、制定相关政策和流程,并向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

2. 在全体员工中进行投票,确定员工股东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责,确保代表员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体改办,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体改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持股会试点工作,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社团办在认真总结《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京体改发[1996]6号)发布以来职工持股会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本市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的补充规定》。

此规定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关于本市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持股会试点工作,加快国有企业的改制步伐,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现对本市职工持股会试点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一、职工持股会的性质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京体改发[199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设立的,代表出资职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股权管理组织。

二、职工持股会的试点范围职工持股会试点范围原则上为市属或区县属国有企业,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三、职工持股会的设立条件设立职工持股会除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经或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企业产权清晰,股权结构合理,改制行为规范,并妥善解决了离退休职工和企业债权债务等问题;(三)职工支持企业改革,愿意通过职工持股会向企业投资,同时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四)企业资产质量较好,有产品、有市场、经营稳定,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对投资者的经济回报能力。

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制度

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制度

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制度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制度是指企业为了鼓励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采取一定的制度和措施,建立职工持股会,以便让职工与企业共同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下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试行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经济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职工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

然而,目前大多数企业都还没有建立职工持股会,导致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认同感不够强,对企业的发展也没有什么积极性。

而且,职工持股可以化被动为主动,让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因此,建立职工持股会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试行机制职工持股会是企业内部的一个机制,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和运行体系。

企业应该为职工持股会规定一些基本的运行原则和管理办法,包括职工持股投资的比例、职工持股风险管理、职工持股权益的行使等。

此外,企业还应该设立职工持股管理部门,负责职工持股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试行措施为了能够更好地推动企业职工持股会的实施,企业应该采取一些有力措施。

首先,企业可以依据职工参与程度与持股比例相关制定分红政策,提高职工利益。

其次,企业可以根据不同职位设置不同权限,给予职工更多的决策和管理权利。

最后,企业应该为职工提供系统的股权转让和购买机制,确保职工的持股费用和股权价值稳步增长。

四、试行效果职工持股会的实施可以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增加企业的创新意识和竞争力。

首先,职工持股可以促进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其次,职工持股可以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

最后,职工持股可以减少管理层和职工之间的隔阂,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总之,试行企业职工持股会是企业与职工之间合作共赢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全体职工的参与和创新,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是一个十分值得探究和推广的机制。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工人入股分红问题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11804
【发文字号】京发[1986]7号
【发布部门】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6.01.01
【实施日期】198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及其干部、工人入股分红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一月京发 [1986] 7号)
在搞活经济中,一些企业以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资金,这对发展经济有积极意义。

但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管理没有跟上,出现了损公肥私、分光吃净等现象,不利于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纠正入股集资中的不良现象,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使用公款、贷款参与集资入股、放款获利。

已参与的应认真进行清理,已分得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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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改革工作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改革工作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改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京发〔2014〕13号)、《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8号)和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办法》(京国资发〔2016〕21号)有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公司员工持股改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含具有实际控制权)子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本方法所指员工持股改革是通过新设或增资扩股方式引进本企业员工股东。

第三条所属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改革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未经公司审核批准的企业不得实施员工持股改革。

员工持股改革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到公开透明、依法合规。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要求第四条原则鼓励符合以下要求的企业参与员工持股改革:一是企业发展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有较好市场发展预期;二是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三是中小微型和轻资产型企业。

公司所属四级及以下管理层级的企业原则上不参与员工持股改革。

存在股权纠纷,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申请员工持股改革。

第五条实施员工持股改革企业的基本条件:1.公司所管理的竞争类二、三级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的行业和领域。

2.非公有资本达到一定比例(含国有全资企业同步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员工持股),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3.企业收入、利润90%以上来源于公司外部市场,而不是主要来源于与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等关联单位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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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北京市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探索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增强企业的凝聚办,规范企业内部职工出资的组织及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取得社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社团组
织。

第四条持股会招纳会员的范围为列入本企业劳动工资名册的在职职工和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

承认持股会章程并按章程规定出资的均可成为持股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出资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和持有。

第六条持股会的会员出资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交易,不得继承,可依本办法在企业内部转让,具体转让办法由持股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八条持股会会员按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持股会作为公司的出资者,按其投入到公司的资本额,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持股会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时的出资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二章持股会的设立
第十条设立持股会的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设立的无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他出资各方一致同意;
(三)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它资产由出资者认可;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成立由工会牵头组成的持股会筹备组,具体负责如下事项: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持股会章程》)(草案)
(二)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做好宣传和推动工作;
(三)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由职工按规定提出个人出资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办理持股会筹办期间的其它有关事宜。

持股会设立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十二条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持股会的名称和住所;
(二)持股会对公司的出资总额或股份总额;
(三)会员名册的建立及具体要求;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责;
(七)会员持有股份转让、管理及受益的有关规定;
(八)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职责;
(九)对会员出资额及表决权的有关规定;
(十)持股会的终止和清算;
(十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设立持股会的报批程序:
(一)由企业申请;
(二)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备案;
(三)到市社团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注册。

第三章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持股会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对重大事宜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持股会实行理事会管理下的会员制。

第十六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持股会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由持股会章程载明。

理事会对全体会员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持股会的投资收益分配方案;
(四)制定持股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持股会表决实行一个一票制。

持股会修改章程和作出重大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持股会的其他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会员通过。

第十九条可由持股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股权代表,参加公司股东会,依照法律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成员接受持股会会员监督。

第四章会中同出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持股会要建立持股会会员名册和会员帐户,作为持股会管理会员出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持股会会员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知份证号码、工作证(或者离退休证)号码、住所、出资证明号码;
(二)会员出资金额;
(三)出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持股会须向会员签发出资证明,作为会员本人出资金额和据以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会员出资证明由持股会盖章,并经理事长签发。

出资证明与会员本人的身份
证(或离退休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第二十四条会员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或者离退休证)号码、住所、出资证明号码;
(二)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三)会员出资金额;
(四)持股会印章和持股会理事长签章。

当会员出资发生变化时,会员出资证明必须相应的变化。

第二十五条经市有关部门审批,有条件的企业可将转制前的工资结余转为持股出资或持有股份。

第二十六条持股会会员调离或死亡,须退出持股会,其出资按持股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经理事会同意,会员可按持股会章程规定将其出资在本办法规定的持股会召纳会员范围内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须向持股会交付盖有公司印章并经董事长签发的出资证明。

第五章持股会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因公司终止,扭亏为盈凤会自行终止。

第三十条依据公司章程和持股会章程,持股会依法将出资或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持股会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持股会终止必须办理社团法人注销登记。

持股会注销登记的程序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持股会章程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目前只在少数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适当控制。

各试点企业要按本办法规范运作。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从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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