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矿选厂生产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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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波宁班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锡矿选厂生产承包合同

甲方:老挝波宁班少矿业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简称乙方)

甲方为规范生产、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本着科学管理原则,根据《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及老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老挝波宁班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矿山生产实际,本着自愿、平等、双赢的原则,2014年月日经甲、乙双方

就锡矿选厂承包生产事宜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有效期内,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以及老挝波宁班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矿山建设、经营相关部门批准、指导、政策调整等所有相关文件,均成为规范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承包经营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条合作名称、地点、内容、范围、期限及方式

1、项目名称:老挝波宁班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锡矿选

厂承包生产项目

2、项目地点:老挝甘蒙省新奔县波宁村(甲方采矿证

范围内)

3、合作内容:锡矿选厂生产承包

4、承包范围:现有锡矿选厂原矿的取料运输到破碎

(破

碎工序),球磨工序,重选工序,选矿固定设施设备及甲方根据乙方生产情况指定范围内的原生矿探采开发利用。

5、承包方式:实行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即包括但不限于指定范围内的探采矿、选矿厂除精矿保管外所有工序中耗费的材料、人工、电力、设备配件及设备维修等全部费用。

6、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起5年,2014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

第二条采选利用对象、生产规模、质量、计量、分成

比例及管理方式

1、采选资源利用对象:指定范围内的原生氧化锡矿及原生矿体附近的砂锡矿。

2、生产规模:选矿生产必须保证现有生产的满负荷生

产,即处理原生氧化锡矿规模不低于800吨/日;处理砂锡矿不低于2000吨/日。

3、产品质量:(1)锡精矿品位必须达到工业标准六级(Sn>40%;Sv1.2%;Pv0.8%;Biv0.2%;Znv0.9%;Sb<0.6;Fev16

%以上。

(2)锡元素综合回收率必须达到50 %以上;

(3 )如原矿中含有其它可回收有价值元素(铅、钨等),乙

方必须尽量回收,分成按本合同第二条第5项(1)款执行。(4)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流程进行抽样质检,以确保生产

数据的准确性。

4、精矿产品的计量、管理、化验、分成比例及销售:

(1)乙方所生产的合格精矿产品交甲方仓库管理,每批

次精矿产品双方共同进行称重、取样(品位、水分),甲乙双方在双方认可的入库单上签字,乙方执一份作为产品库存的依据。交收的精矿产品单独堆放,双方为产品安全负责。

(2)精矿产品的取样由甲方专业技术人员取样,每批次精矿产品按规范取一个样,到甲方化验室进行化验品位、水分,作为该批次产品入库的质量依据。

(3)精矿入库量和出库量误差不得大于1%

5、产品的分成比例、分成方式、销售结算及税费:

(1)生产的精矿产品比例分成:

①入选原生矿品位在0.5度以上,按乙方占60%,甲方占40%

的比例分成。

②入选砂锡矿品位在0.49以下,按乙方占75 %,甲方占

25 %的比例分成。

③生产的产品每月进行一次分成。产品分成时将当月的产品一次或多次拌匀后按成分比例进行称重分配。同时取水

分、品位样,分为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圭寸存一份公样,

化验结果以甲方化验室化验甲方样品为准,出现争议时,到双方

认可的有国内资质的化验室化验公样,出现误差的一方

承担全部费用

③精矿产品的销售统一由甲方负责,甲方收到产品销售款

后7日内付清乙方的分成产品款。

(2)质量考核:精矿含锡品位大于41%,(以实际销售样为准)每上升1%甲方按所分得的产品奖励乙方100元/金属吨,

品位小于40% (以实际销售样为准),每下降1%,甲方按所分得的产品处罚乙方250元/金属吨,低于35%,乙方需要进行重新加工至40%以上的产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所得产品应当向相关部门上缴的包

括但不限于所有税费、运费、土地使用费和其它销售费用(含包装、人工等费用)其中土地使用费按其所使用面积,依照甲乙双方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第三条双方职责

(一)甲方权责

1、办理公司各种经营所需证照,承担办证费用(不包括外

籍员工工作指标和签证费用),负责解决矿权纠纷。保证乙方的合法生产,有权对乙方的生产进行监督,有权在划定给乙方探采矿范围内开展地质勘探等矿山资源综合研究项目。

2、划定乙方探采的范围,保证乙方在甲方权证范围内能正常从事探采生产活动,乙方在已划定的探采范围内,矿资源经甲方确认

确已枯竭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为乙方划定新的探采区域,提供相关的矿体信息,资源信息,为乙方组织好生

产创造条件。

3、按约移交现有锡矿选厂、相关固定设施、辅助设施,协助乙方办理路、供电、供水、排尾等相关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对乙方破坏甲方的设备、设施进行责令恢复和处罚。

4、负责每批次的产品验收入库工作,负责产品销售(销售

费用按本合同第二条第5项第(3)款执行),按时做出结算

单,及时拨付产品销售款。

5、协助乙方做好护矿工作,为乙方开采提供良好的矿山环境。

6、按相关法律和公司规定有偿为乙方提供所需的爆破器材,费用由乙方承担。

7、力所能及为乙方提供后勤服务、现场和技术指导工作。 &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9.协助乙方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矛盾纠纷。

(二)乙方权责

1、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发生违法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管理和维护好甲方提供的各种设备、设施、工具用具,

发生损坏,负责修复,拒不修复的,甲方可以处罚原值1-2倍的罚款,用于损坏修复。

3、负责矿山、选厂的技改投入,以保证矿山采选能力达到砂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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