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基地合作协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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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实景演出拍摄景区建设项目

合作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黄云峰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工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的全面完成,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安顺实景演出拍摄景区建设所有项目。

2、项目地点:安顺市西秀区石厂村李家花园。

3、项目工程范围:包工包料

4、项目工程总造价:约1.34亿元人民币,实际以主合同以及具体施工量为准。

二、鉴于2015年11月8日甲方与贵州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意向协议》,由于资金等原因现甲方与乙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1、上述工程所有的施工及施工主合同的履行由甲方监管乙方独立完成,乙方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本协议签定之时,乙方须在甲乙双方共开的账户上双控10万人民币,进场后15个工作日解控给乙方使用。)

2、该工程甲方已交的五十万元的合同履约金与乙方无关,按主合同约定由业主方退还给甲方。

3、项目启动时甲、乙双方方的办公区域及其它附属设施的搭建由乙方负责出资修建。需交纳的安措费,农民工保障金,劳保统筹,建筑安全人身保险,散装水泥基金,税收等由乙方负责出资及办理。

4、项目工程款的拨付方式和主合同一致。所有公用账户资金由乙方设立独立账户、乙方独立管理,甲方负责协助管理。

5、该项目甲方保证在合同签定15个工作日内进场动工。

6、工程施工具体部位根据业主方所提供的图纸实施。

7、甲方在和业主方共同下达开工通知书时必须向乙方出示附带开工前的必备手续复印件,由甲方配合乙方和业主方对接相关事宜。

8、乙方是上述工程主合同的实际履行合同方,除应上交给甲方7%的总合同价款费用外,主合同的所有权利责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在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签证、补偿、奖励及所有本项目额外费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截留挪用。

三、工程计价方式及支付:

1、根据贵州省2004年定额下浮3%(含0.5%的挂靠费),

原材料及人工工资市场调差。

2、在乙方已经完成壹仟万工程量乙方书面申请确认之日算起,甲方在三个月内支付给乙方完成工程量的50%,余下工程款第四个月支付15%,第五个月支付15,第六个月支

付17%。剩下的3%的保修金保修期满按照主合同约定支付。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负责和业主方及周边关系的协调,拆迁及工程签证,按时将工程款拨付到位。

2、乙方负责主合同的履行,施工管理,保证质量进度,安全,保证工程验收合格。

五、违约责任:

1、主合同签订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不能进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甲方不得勾结业主方损害乙方利益,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截留挪用工程进度款,否则视为违约,该违约情况出现时甲方无条件将应支付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的同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处罚。工程款项到账后,乙方必须按约定在两个工作日之内按比例把所拨款项的7%拨付到甲方账户,如有违约,则须向对方缴纳违约金。(本条款所指7%含主合同04定额上浮的4%)

3、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所有文件合同需向乙方出示,并由乙方签字确认。否则视为甲方恶意隐瞒。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责处罚。

4、甲方不得以本项目的名义对外担保借贷收取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由此给乙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5、因工程进度款不能按照主合同及本协议约定正常支付,乙方有权停工,由此带来的停工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合同履约过程中若发生分歧,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任何一方不愿协商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协议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律师聘请费,一审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证据调查费,公证费、执行费,违约金、罚金、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七、其他约定:

1、本协议签字之日开始生效,合同约定:所有工程完工结算后费用结清后协议失效,本合作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他事项按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否则视为违约。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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