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标准在民事裁判中的适用
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提要]: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传统的纠问式民事审判方式已被辩论式审判方式所取代,这一深刻的变革决定了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结论和依据的裁判文书也必然随之变革。
裁判文书的改革与整个审判方式改革一样,势在必行。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民事裁判文书质量不高是个普遍问题,已成为当事人上诉、申诉甚至缠诉的重要原因。
要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关键是对传统裁判文书进行改革,将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同时纳入审判方式改革的轨道,真正实现审判方式的完整改革。
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当前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一粗浅分析。
一、当前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一)首部内容过于简单当前民事裁判文书首部反映案件审理过程的表述过于简单,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起诉时间、立案时间、送达时间、开庭时间等大都未作表述,没有体现出法院审理案件的完整过程,使当事人不能清晰地了解审判全过程;二是超审限严重却不作任何解释。
有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从一审到二审,历经二年多,而裁判文书中没有任何有关法定延长时限的说明;三是适用简易程序或特别程序却不交待法定事由。
民事裁判文书首部过于简单地表述,不仅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也使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
公开审判的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避免暗箱操作,首部过于简单地表述,不能充分体现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
(二)事实部分不完整以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事实部分包括:一、原告起诉、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二、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判决书样式的说明要求是“文字要简练,内容要概括”,因此充其量只能概括双方的诉讼请求和讼争焦点,对双方的言辞论辩要点、各自主张、举证质证等实质性问题无法反映。
接下去的“经审理查明”部分应该表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认证的全过程,这在审判实践中也未做到,即使做到了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相去甚远。
这一不定性的要求造成了在目前民事裁判文书事实部分中以下问题的产生:第一,不能完整准确表述当事人诉辩意见。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被告提起反诉时,原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 可中途退庭。
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 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 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的。
被告(非必须到庭的)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 可中途退庭。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非 必须到庭的)的法定代理 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
整理课件
裁定与判决区别 一览
适用事项
目的
前提依据 和作出阶段 形式
裁定 程序性问题
清除诉讼障碍,推进诉讼进程。
程序性事实,依民事诉讼法在诉讼的 任何阶段作出
口头或书面
判决
权利义务问题(实体法律 关系)
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 益纠纷
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依 实体法在案件审理的最后 阶段作出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3.既判力的宏观功能 (1)维护法律秩序 (2)维护公共利益
整理课件
(二)既判力的性质
1.实体法说 2.程序法说 3.权利实在说 4.新程序法说 5.折衷说 (1)新实体法说 (2)综合既判力说
(三)既判力的基准时点
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意思是在该时点争讼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存否经过 了确定,并不是说当事人于此时刻就享有该权利或负有该义务。
整理课件
三、既判力 (一)既判力的涵义与功能
既判力在大陆法系法学理论中,是用来说明判决效力的范畴,大陆 法系的学者一般认为,判决生效后即具有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 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既判力就是指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 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断的通用力”。
既判力具有以下功能:
1. 既判力的消极功能: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 诉,如再行起诉应予驳回,这种既判力禁止反复的效果就称为既判力 的消极功能,也可称为既判力的消极作用。
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

通过庭前会议,双方可以在庭审前 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求解决问题的 最佳途径。
举证、质证中的辩论原则
01
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不同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不同的。在举证环节,双方
需要就举证责任进行辩论,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
02
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质证环节,双方需要就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辩论。如果对证据
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 事人的辩论意见并以此为基础作出判决。
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当事人的 诉讼主体地位,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法院查明 事实、公正裁判。
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
01
辩论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 程,包括起诉、答辩、举证、质 证、辩论、上诉等阶段。
辩论原则的内容
辩论权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辩论权,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 辩论。
辩论范围
辩论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不得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辩论原则的形式
书面形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辩论意见,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
口头形式
VS
详细描述
该案中,原告和被告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 纠纷,双方在房屋面积、产权归属等问题 上存在较大争议。在庭审中,法院充分保 障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和证据,最终做出了对当事人双方都较为 满意的判决,成功解决了纠纷。
THANKS
感谢观看
如果法院未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导致审判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合理的情况, 当事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民事诉讼中的裁判目录一、民事判决 (4)(一)民事判决概念 (4)(二)民事判决分类 (4)(三)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7)(四)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8)二、民事裁定 (10)(一)民事裁定概念 (10)(二)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 (10)(三)民事裁定的内容 (12)(四)民事裁定的法律效力 (12)三、民事决定 (14)(一)民事决定概念 (14)(二)民事决定的适用情况 (14)(三)民事决定的特点 (14)(四)民事决定与民事判决 (15)(五)民事决定与民事裁定 (15)(六)民事决定的内容 (15)(七)民事决定的法律效力 (16)认可的调解协议,它们各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
狭义的民事裁判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法院裁判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依托,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定问题的态度,对于解决民事案件中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判决(一)民事判决概念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称为判决。
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称为判决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也是诉讼中的重要法律文书。
(二)民事判决分类民事判决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分类:1.民事判决就其所解决的诉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
给付判决的特点是它使当事人一方产生实体义务,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确认判决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决。
例如,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收养关系的判决。
变更判决是变更当事人之间原有法律关系的判决。
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通过本学期对民事纠纷处理这门课的学习,我对民事诉讼法有了初步的认识和理解,并了解了一些有助于纠纷争议顺畅解决的途径。
当遇到一些民事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决、和解、调解、民事诉讼等多种方式来解决纠纷,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虽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但民事诉讼的强制力和严格的规范性使它能帮助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它成为了平等主体之间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民事案件中,所谓有理而说不清的案件是数不胜数的。
有理就是当事人自己觉得有理,也就是所谓客观上有这回事;但说不清,就是指无证据加以支持。
无证据加以支持的所谓“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理”,也就是仅仅是法外之“理”。
比如说,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一般不打借据,等到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权利人往往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被告曾向其借款的事实,这样法院就不能认定该事实的存在,就要判决原告人败诉。
原告人之所以败诉,其原因无它,就在于他缺乏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有如此才能做出正确的裁判。
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查明事实真相。
民事纠纷的案件事实都是已经发生过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不可能预先知道或者了解案件事实的全部。
因此,在受理案件以后,审判人员必然要从证据入手,依靠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
可见,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因此,自认为有权利但缺乏证据支持,就干脆不要到法院去诉讼了。
因为诉讼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所以证据对于民事诉讼的顺畅解决是至关重要的。
民事诉讼证据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独特功能。
一方面,证据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武器。
对诉讼当事人来说,证据至关重要,是否掌握充分证据,常常直接决定诉讼的胜负。
因为民事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客观存在的事实。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1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公布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对《规定》的制定背景作如下说明:(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审判监督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出现了两种不好的走势:一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中,指令再审比例逐年升高,从2007年的20%左右上升到2013年的60%左右,但指令再审案件审理后改判的比例却从33%下降到23%。
二是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从5%上升到15%以上,有的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甚至超过50%,但过半数发回重审案件裁判结果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
对此,出现了一些负面评论: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裁判矛盾;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质量不高;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有错不纠。
这些负面评论,以及少量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的情况,对司法公信和权威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和次数”作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
《规定》是这一改革任务的阶段性成果,主要是通过严格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标准,来解决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任性”问题,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规范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条件和次数”的改革任务,并没区分刑事、民事、行政不同案件,对发回重审也没有区分二审、再审不同程序。
民事案由的理解和适用_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

民事案由的理解和适用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民事案由是指民事纠纷产生的原因和性质,在诉讼中起到确定管辖权、适用法律等重要作用。
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案由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对民事案由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探讨,并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进行阐述。
首先,我们将从概念上定义民事案由以及其作用。
其次,我们探讨案由与案件受理条件之间的关系,并介绍案由确定的原则与方法。
接下来,我们会详细介绍法律规定的适用原则和方法,以及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对于案由适用的指导性意见。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案由适用问题及解决方式方面进行讨论。
除此之外,我们还将通过具体的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例来分析不同类型的民事案由如何理解和适用。
1.3 目的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民事案由的概念、作用、适用原则和方法,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掌握不同类型民事案由的理解和适用技巧。
同时,探讨目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案由适用问题和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和思路。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民事案由,提高自身在实际工作中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
2. 理解民事案由:2.1 案由的定义与作用:案由是指引起诉讼的具体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是民事案件起诉的根据。
它描述了原告主张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因履行合同等引发纠纷的具体情况。
在民事诉讼中,案由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首先,案由是确定法院管辖权和受理条件的基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符合某一特定案由的纠纷才能被法院受理。
其次,案由确定了适用何种法律规范和相关证明责任。
不同的案由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证明要求,因此,在确定案件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时需要细化、分类处理。
最后,案由也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
不同类型的案件会相应地适用不同程序和证据规则等。
2.2 案由与案件受理条件的关系:案由与案件受理条件存在着密切关系。
具体来说,案源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才能够由法院受理:第一,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权益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意义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当事人而言,其诉讼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当事人通过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供证据、围绕证据进行质辩等活动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法院而言,法院通过指定举证期间、必要的调查取证、组织当事人质证、审核认定证据等活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只有12条,基本上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无法真正解决实践中的证据问题。
一方面,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内容不明确,缺乏举证积极性和诉讼风险意识,败诉后又往往将责任推给法院,造成法院公信度下降,更有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严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可供遵循的具体的证据规则,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经验和直觉分配举证责任和判断证据,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同时,对证据的裁量权过大,也容易滋生腐败。
证据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证据问题不解决,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就难以真正实现。
为此,最高法院党组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2000年将民事证据问题列为22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2001年又将其确定为五项重点改革内容之一。
最高法院民一庭从2001年4月负责起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文稿。
历经十多次较大的修改,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各级法院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了最高法院相关庭室、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并多次赴东部、中部和西部调研。
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01年12月31日公布并将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对于进一步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推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深化,必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对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适用

文 陈重喜 姚钟炼 ◎
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属于 《 中国人 民共和国刑
. 法》 , , 中渎职罪 的一种 , 是特殊 主体 的职务犯 罪 。 理审判员 、 民陪审 员)审判委员会成员 , 人 、 而书记员 、 司法警察 、 行政工作人员 因不担负审判工作 、 不行使审
有前三款行为的 .同时又构成本法第 35 8 条规定之罪 的. 照处罚较重 的规定定罪处罚 。 这一规定 。 依 ” 是查处 民事、 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 , 是在对 以前查处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犯罪进行 总结和
归纳 的基础上 的立法完善 , 将原《 刑法》 18条的适 第 8
判权 而不能成为民事 、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 。 但是 随 着实践 的变化 . 罪的主体范围也在扩展 . 该 法律也予 以 了调整 。独任庭 、 合议庭组成人员是 当然的民事 、 行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 则审判 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案件 的审判活动 .并对案件 的处 理结果行使最终决定权 , 客观上具有构成 民事、 行政枉 法裁 判罪的资格和条件 但实际上存在审判人员以外 的人员构成 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情况 . 其中包括 : ( ) 一 上级法院 审判员或有关领导 , 求或暗示下 要 级法院就某一案件进行枉法裁判 .下级院领导或审判 员秉承其意愿 , 进行枉法裁判 , 不构成共 同犯罪 。 因为 , 我国法院体制 中, 上下级法院不是 领导与被领导关 系。 上级法院无权直接指挥下级法院案件 的审理 上级法
就部分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 阐述。
一
院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 的便利条件指使下级法院枉法
裁判 . 则下级法院有关人员 的行为构成枉法裁判 , 上级 法院有关人员的行为则可能属于如行贿 、 斡旋受贿 、 违 纪等 . 而不构成共 同犯罪。 ( ) 司法实践中 . 二 在 某些地方尤其是偏僻地区 。 尚 有书记员或招聘人员或实 习学生或刚分配到法院但 尚 未取得审判员资格 的人单独审理案件或与审判员一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地方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理解不统一。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现将适用《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试析民事裁判的救济

摘 要:该文介绍了民事裁判的概念、范畴,明确了民事裁判存在裁判不当的可能性、或然性,探讨了民事裁判如何救济等法律实务。
关键词:民事裁判;民事裁判的救济民事裁判,即民事诉讼的裁判的简称,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针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照法定程序所做的处理。
民事裁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民事裁判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等,还包括人民法院认可的调解协议,它们各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
狭义的民事裁判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在要求,但案件发生时的客观事实是一个“神秘的拼图”,而证据则是案件发生时散落的无数零碎的“图块”。
这神秘的拼图只存在于神的世界之中,其大小、形状、颜色以及结构恐非人类所通晓,作为万物灵长的人类也只能根据这些零碎的、残缺的图块来拼装、粘接这神秘的拼图。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真理和谬误是对立的统一,其相伴而生,既有原则区别,又相互包含和转化。
受审理案件当时主观能动性所认识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影响,民事裁判存在裁判不当的可能性、或然性。
2016年11月28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指出“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
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
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其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社会发展中的具体应用。
论民事裁判的真实性及正确性

摘 要本文旨在论述民事裁判事实的真实性是民事裁判结果正确性的判断标准,民事裁判事实的真实性是民事裁判正确性的基础,民事裁判事实真实性决定民事裁判结果的正确性。
由于民事裁判事实的真实性标准具有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二重性、民事裁判事实是涵摄于法律规范的客观事实、民事审判的目的、民事事实推理的形式逻辑性、所以民事裁判的正确性是形式上的正确性。
尤其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民事裁判结果完全是依据推定制度对析取性事实和消极事实真假状态的拟制,结合举证责任制度做出的裁判结果。
由于正确就是结果与事实对应的状态,所以,在民事裁判中当客观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并表现为可以确定的法律事实时,基于该事实作出的裁判结果是正确的。
事实真伪不明时裁判的正确性来源于民事裁判制度的正当性,具体表现为推定制度和举证责任制度的正当性;推定制度和举证责任制度的正当性来源于概率的客观性、基于经验的因果推理的形式正义和法律真实性、拟制事实的法律真实性。
在民事裁判基础事实的两种状态下,作出的裁判结果都是正确的裁判结果。
因此,事实的真实性是裁判正确性的基础和标准。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事实和裁判事实等与文章相关的事实概念进行界定。
论述了裁判事实的经验事实属性,明确了裁判事实具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二重性,强调裁判事实的法律事实特征。
提出和界定了析取性事实和消极事实的概念。
第二部分对真实观和诉讼真实观进行了详尽论述,从影响真实观和诉讼真实观确立的各种理论出发,说明了诉讼真实观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二重性。
并对建立在以客观真实为目的、以法律真实为实践标准的民事证明标准进行了论述,说明了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与以客观真实为目的的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的共同基础。
第三部分论述了裁判事实真实性与裁判结果正确性的关系,说明裁判事实真实性的二重性、事实推理的逻辑性和诉讼目的对裁判结果正确性的决定作用,同时说明裁判结果的正确性的属性是形式性。
裁判结果正确性是形式上的正确性的属性,符合裁判事实的真实标准是建立在客观真实之上的法律真实性的特征。
法律的适用和法律适用标准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和法律适用标准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是指法律规范在适用到具体案件或事项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过程。
法律适用标准是指确定法律具体适用的标准和规则。
法律的适用和法律适用标准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它们涉及到诸多方面,下面将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探讨。
一、适用范围的核心概念为了理解法律的适用和法律适用标准的适用范围,首先需要了解其中的核心概念。
1. 法律的适用范围核心概念: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广泛的法律领域,例如刑法、民法、劳动法、商法等。
法律的适用范围还包括不同层级的法律,如宪法、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此外,法律的适用还需考虑到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域。
2. 法律适用标准的适用范围核心概念:法律适用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的解释、适用和裁判规则等。
法律适用标准的适用还应考虑到适用标准的层级,例如根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同特点确定适用标准。
二、法律适用范围的具体应用法律适用范围的具体应用是法律实践中十分重要的问题。
以下是法律适用范围在不同领域的具体应用。
1. 刑法领域的法律适用范围:刑法是指对违反国家刑法规定的人判定刑罚的法律体系。
在刑法领域,对不同犯罪行为的适用需要考虑到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和相关规定,确保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民法领域的法律适用范围: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领域。
在民事纠纷中,适用民法需要根据涉及的民事关系类型,例如合同关系、侵权责任等,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款和规则。
3. 劳动法领域的法律适用范围: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劳动法领域,适用劳动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劳动关系类型(如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等),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保护劳动者权益。
4. 商法领域的法律适用范围: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领域。
在商事纠纷中,适用商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商业行为和合同关系,确定适用的商法条款和规则,保护商业交易的合法权益。
5. 宪法领域的法律适用范围:宪法是最高级别的法律,是一国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基本法。
在宪法领域,适用宪法需要遵循宪法条款和宪法原则,确保国家权力的合法行使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民事限制自认的含义、类型及适用以裁判文书为视角

2、适用程序不规范。在35例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案件中,有15例未根据 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进行审查,而系由受案法院自行决定适用。这表明在实践中,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程序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3、效力不确定。在部分案件中,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导致了案件的移送 或驳回起诉,但也有一些案件仅产生了延期审理的效果。这表明不方便法院原则 在实践中的效力并不确定,容易导致管辖权冲突和滥用。
然而,在庭审中,被告提出抗辩称该款项已经还清,并提交了相应的银行转 账记录。此时,原告对被告的抗辩予以承认,但同时主张该款项未被被告全额偿 还。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承认了被告的抗辩,但该自认并不能直接作为案件 事实的认定依据,仍需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二、民事限制自认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限制自认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引言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解决跨国诉讼中可 能出现的管辖权冲突和滥用问题。近年来,随着中国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增多,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的适用也逐渐受到。本次演示以125例裁判文书为视角, 探讨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法院的适用及完善。
法律规定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受案法院基于种种考虑,认为自己 不方便审理该案件,因而拒绝行使管辖权,同时限制被告选择法院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范围包 括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民事案件。
1、非法证据排除型限制自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所提供的自认证据可 能存在瑕疵或者违法情形,可能被法院排除适用。例如,在一起医疗纠纷中,患 者一方在庭审中承认了医疗行为的存在,但同时主张医疗行为存在不当。而医疗 机构则主张该医疗行为合法合规,并提供了一定的证据。此时,患者一方的自认 可能会被法院认为是非法证据而被排除适用。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1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1一、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的背景和意义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是在民法典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社会需求形成的一系列裁判规则。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二、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的适用范围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适用于民事纠纷的审理和裁判工作中,对于某些重点法条的解释和适用起着指导作用。
这些重点法条涉及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规定,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的制定和修订,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
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结合实践经验,确保规则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四、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原则在解释和适用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效力原则: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司法实践具有约束力。
2. 适用优先原则:对于与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冲突的其他规定,应优先适用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
3. 具体问题具体规则原则:对于不同的实际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裁判规则,确保裁判的公正和合理。
五、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的案例分析1. 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支付租金后即可取得房屋使用权。
在甲方支付租金后,乙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导致甲方无法使用房屋。
根据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的损失。
2. 侵权纠纷案例:甲方在公共场所不慎摔倒,导致受伤。
经调查,发现该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甲方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3.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夫妻双方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根据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各自享有其应得的财产份额。
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参照适用”?

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参照适⽤”?我国《民法典》共有33条“参照”性法律规范,相较原有各民事部门法新增了⼗六处,体现出民事⽴法的精简科学。
法官可参引源规范的范围更加⼴泛,经由参引拟解决的问题亦愈加复杂。
⼀⽅⾯,“参照”性规范使得法官能够在相关法律规则中穿梭,为待解决案件寻觅适切规范,推动个案正当;另⼀⽅⾯,对“参照适⽤”的认知、适⽤边界及适⽤过程中的分歧与问题有待进⼀步研究和回应。
对此,中国政法⼤学博⼠后研究⼈员张⼸长在《<民法典>中的“参照适⽤”》⼀⽂中,对《民法典》中“参照适⽤”规定的性质、功能及界限进⾏了分析,并对具体在民事司法如何进⾏“参照适⽤”提出了⽅案。
⼀、《民法典》中“参照适⽤”的性质法律规则中的“参照”通常⽤于没有直接纳⼊法律调整范围内,但⼜属于该法律调整范围逻辑内涵⾃然延伸的事项。
“参照适⽤”规范属于不完全法条,⽆法单独作为裁判依据,需要对其他法律规范进⾏参引适⽤。
此种参引适⽤在法理前提与适⽤范围上均有别于“类推适⽤”。
“参照适⽤”应为法律效果的参引,⽽不包括相应规范事实构成。
应当注意的是,对法律效果的参引并⾮全部参引,仅能就最相近的⾏为的法律后果进⾏参引,也即是说参引是某种程度上相当的适⽤,不可排除事物本⾝差异性要求。
由此,“参照”亦是“准⽤”。
“参照适⽤”的过程包含了类似性考量,及基于这种类似性考量对特定规范进⾏的适⽤。
此种“类似性考量”和特定情况下的“平移适⽤”超乎单纯的法律解释;但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下⼜不存在作为法律续造的法理前提。
因此,“参照适⽤”介乎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之间,属于特殊的法律适⽤⽅法。
⼆、《民法典》中“参照适⽤”的功能(⼀)“参照适⽤”粘合了民法典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中的体系性可以分为各分编间的外部结构体系和各分编内部结构体系。
就内部结构体系⽽⾔,“参照适⽤”将各个分编内部的规范在构成要件或者效果上进⾏联结,以协同考量规范意义脉络的全貌;就外部结构体系⽽⾔,“参照适⽤”通过联结不同分编之间的法律规范适⽤,增强了民法典内部各个分编之间的体系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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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敞 5 ft
司 藩 实 践
种 活 动 或 其 结果 提 供 规 则 、指 南 或 特 性 ,供 共 同使 用和 重 复 使 用 的文 件 ”。本 文 探 讨 的标 准 专 指 技 术 意 义 的 范 畴 ,并 非 一 般 语 境下 的标 准 ,是 指 在 社 会 自治 推 动 下 ,由于 其 方 案 在 技术 上 、科 学 上 的 合 理 性 ,由具 有公信 力的机构批 准实施 的有 关科学 、技术和实践经验 的总结性 文件 。通过在 法律条文 中 设置构成要件或转致 条款 ,立法 者将标 准嵌入法律之 中 ,使标准产生 司法上的效力 。虽然越来越多 的标 准 被 法律 吸 纳 ,但 是 ,由于本 质 属性 差 异 、条 文 逻 辑 缺 陷 等 原 因 ,标 准 与 法 律 的 融 合 始 终 面 临 诸 多 体 系 壁 垒 和 价 值 冲 突 。笔 者 通 过 观 察 300余 份 涉 及 标 准 的 民事 裁 判 文 书 ,走 访 、调查 多 家 法 院 ,发 现标 准 与 法律 的融 合 的确 对 司 法 裁 判产 生 了 较 大 影 响 ,法 官 在 如何 确 定标 准 的范 围及 其 效 力 ,如 何 处 理 标 准 与诉 讼 程 序 、法 律 事 实 、法官 自由裁 量 权 及 法 律 条 文 之 间 的 关 系 等 方 面 存 在 着 一 些 普 遍 性 的问题 ,甚至有 同案不 同判的情况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中 图分 类 号 :D925.1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07-8207 (2018)07-0109—13
收 稿 日期 :2018—04—26
作 者 简 介 :蒋 怡 琴 ( 9船 一 ),女 ,江 西新 余人 , 北 京 市 大 兴 区人 民 法 院 红 星人 民法 庭 副 庭 长 , 中 国政 法 大
窗 结 实 政
行 酞 5 洼
论标准在 民事裁制 中的适 用
口 蒋 怡琴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法 院 。北京 102600)
摘
要 :近 年 来 ,越 来越 多 的 法律 将 科 学 权 威 的标 准 融 入 条 文 之 中 .借 以 弥 补 法 律 在 事 实认 定上 的技
第 一 ,法 官 如 何 选 定标 准 存 在 困 难 。目前 ,我 国 的 标 准 数 量 众 多 、涉 及 行 业 领 域 广 泛 、效 力层 次 不 一 。如 以效 力 作 区 分 ,标 准 可 分 为 :强 制 性 标 准 、推 荐 性 标 准 。以调 整 对 象 作 区 分 ,标 准 可 分 为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气 象 标 准 等 。以制 定 主体 作 区 分 ,标 准可 分 为 :国 家标 准 、地 方标 准 、行 业标 准 、企业标 准等 。据 统计 ,我 国现有 国家标准32,842项 ,备案行业标准54,148项 ,备案地方标 准 29,916项 ,备 案 企 业 标 准 超 过 100万 项 。…没 有 以标 准 命 名 的 技 术 规 范 更 多 ,这 些 技 术 规 范 是 否 属于 标 准 也 没有 明 确 的 规 定 。由于 标 准 的 多 样 性 ,加 之 很 多 法 律 采 用模 糊 的 援 引方 式 ,导 致 法 官 在 选 定 标 准 上 非 常 困难 。如 我 国法 律 并 没 有 直 接 定 义 什 么是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那 么 行 政 部 门 的相 关 规 定 、复 函能否作为标准?以卫生部发布 的《关于批 准玛咖粉 作为新 资源食品的公 告》(2011年第 13号 )为例 , 该公告 批准玛 咖粉 作为新 资源食品 ,但 同时说 明 了食用量应 小于 等于25克/天 ,婴幼儿 、哺乳期妇 女 、孕 妇 不 宜 食 用 ,并 要 求 食 品 的 标 签 、说 明 书 中应 当标 注 不适 宜 人 群 和 食 用 限量 。据 此 ,有 的法 院 判 决 将 这个 卫生 部 的公 告 视 为 食 品 安全 标 准 ,未 按 公 告 标 示玛 咖 食 用 限 量 ,属 于 违 反 食 品安 全 标 准 ,进 而适 用 十 倍 惩 罚 性 赔 偿 ;‘ 的 法 院 判 决 仅 认 可 与 食 品 安 全 有 关 的 国 家 强制 标 准 为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该公告 不属于食 品安全标准 ,故消费 者索赔十倍 不予支持 。‘ 过汇总 对比 大量案例 可 以发 现 ,对标准 的概念 、内容 、范 围认识不 清 ,很容 易导致 裁判 中出现标准 泛化或标 准限缩化 的问题 ,从 而 直 接 影 响判 决 结 果 。
一 标 准 与法 律 融 合 下 的 民事裁 判 困境 、
日常 语 境 下 的 标 准 是 指 衡 量 人 或 事 物 的 依 据 、准 则 。根 据 国 家 标 准 《标 准 化 工 作 指 南 》(GB/ T20000.1—2014)第 5.3条 的定 义 ,标 准 是 指 “通 过 标 准 化 活 动 ,按 照 规 定 的程 序 经协 商 一 致 制 定 ,为 各
学 经济 法学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标 准化 法 、 消 费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合 同法 。
随着社会分工的 日益专业化 和精细化 ,标 准以其 强大的科学技术支撑走 向社会治理的核心舞 台 ,并逐 渐融入法律条文之 中 ,为法律 实施提供 具体 的 、可操作性强的技术和经验支持 。而一旦司法 裁 判 所 适 用 的法 律 条 文 中援 引了 标 准 .那 么 这 些 标 准 就 成 为 判 断 惩 罚 性 赔 偿 能 否适 用 、行 政 处 罚 是 否 判 处 、刑 法 罪 名 是 否 成 立等 问题 的权 威 判 定 基 准 。截 至 2018年 5月6日,中国裁 判文 书 网 中提 及 “国 家 标 准 ”的裁 判 文 书 达 107,728份 ,提 及 “食 品安 全 标 准 ”的 裁 判 文 书 达 38,051份 ,可 见 标 准适 用之 普 遍 。然 而 ,标 准 与法 律 融 合 的 过 程 也 伴 随 很 多 矛 盾 、冲突 ,对 标 准 的 范 围 和 效 力 认 识 不 一 、过 分依 赖 标准等 问题 日益 凸显 .并逐 渐引发 现有法律制度 的“排异反应 ”。站在法律与标准汇流的 闸口 ,法官 需 要 明 确开 放 多 大 的 流 量 ,让 诸 多 具 备 公 法 属 性 、强 制 特 征 的标 准 注 入 私 法 ,从而 使 标 准 与 法 律 各 司其 职 ,共 同发 挥 作 用 。本 文 将 全 面 审 视 标 准 与 法 律 的 融 合 对 民 事裁 判 产 生 的 现 实 影 响 ,进 一步 研 究 法 官 如 何 看 待标 准 、适 用标 准 。
术 壁 垒 。 一旦 司 法 裁 判 所 适 用 的 法 律 条 文 中援 引 了标 准 .那 么这 些 标 准就 成 为 判 断 行 政 处罚 是 否 判 处 、 刑
法 罪名 是 否 成 立 等 问题 的权 威 判 定 基 准 。 然 而 , 法律 与标 准 的 融 合 也 伴 随 着 很 多矛 盾 .并 逐 渐 引发 现 有 法
律 制度 的 “排 异 反 应 ”。 面对 冲 突 ,法 官 既 要 确保 法律 与 标 准 融 合 的 严 格 适 用 和 一 体 遵 行 .又 要 防 止 标 准 适
用 的机 械 僵 化 和 脱 离实 际 .从 而 让标 准与 法律 各 司其 职 ,共 同发 挥作 用 。
关 键 词 :标 准 ;法 律 ;融合 ; 民 事裁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