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XXXX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XX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实践导师)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三条专业学位校外导师选聘与专业实践环节紧密结合,尽量从专业实践基地选聘。
专业学位校外导师同时应是其专业实践指导教师。
第四条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各培养单位应探索导师组制,组建由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和行(企)业专家组成的导师团队共同指导研究生。
第二章选聘条件第五条了解国家、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愿意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第六条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中从事与所聘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或管理工作,能为研究生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应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与我校签订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共建协议的,经单位推荐者,选聘时优先考虑。
第八条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著作,或有厅局级以上鉴定的科研成果,或有标准、专利等。
第三章选聘程序第九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遴选、聘任工作由专业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XXXX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申请表》,向相关专业学位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审定和备案。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并将有关材料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颁发聘书。
学校统一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颁发聘书。
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十三条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共同负责为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资料、实践场地、仪器设备、专业实践经费等。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导师是指导他人学习、进修、或撰写学术论文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在研究生的学习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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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应履行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导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导师应具备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和指导质量。
第四条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第二章招生第五条导师自觉遵守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学校和院系研究生招生宣传和优秀生源选拔活动;树立宁缺毋滥的质量意识,严格把握人才选拔质量关,在考核中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质量。
第六条博士生导师应每年参加院系组织的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审核的导师列入当年招生简章,且需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导师简介及联系方式,便于考生选报适合的学科及研究方向,并能及时与所报导师联系。
第七条导师应根据科研需求及项目经费情况,确定自身招收研究生的数量,若无适合培养研究生科研项目的,原则上导师不招生。
博士生导师要按照招生当年指标类型规定的标准,承担支付所指导的博士生培养助研津贴费用。
第三章培养第八条鼓励建立由三位导师组成的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导师组)培养研究生,博士生的培养必须建立导师组。
导师组全程指导培养研究生,第一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负首要责任,导师组其他成员负责协助第一导师完成培养任务,必要时代行第一导师职责。
第九条导师、导师组要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选课和课程学习,帮助研究生打下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
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为加强和完善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建设高质量的MPA研究生导师队伍,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学校研究生管理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根据教育特点,研究生导师采用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相结合的“双导师制”。
第二条校内导师主要负责研究生论文写作,校外导师主要负责指导社会实践等相关环节,其中以校内导师为主负责导师。
第三条校内导师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条校外导师一般以具有学士学位又具有实践经验的政府官员、企事业单位领导为主。
第五条研究生导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第六条研究生导师必须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有比较稳定的研究方向,与实际工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要教书育人,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负责指导研究生选择论文题目,制定调查研究和写作计划,对论文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第八条论文初稿完成后,导师必须认真批阅,提出详细修改和完善意见。
论文正式付印前要仔细核查内容和格式,保证送审论文达到论文质量要求。
第九条研究生导师要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对于不合格论文不能提请评阅和答辩。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论文答辩。
第十条实行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制度。
研究生在第二学期初参加中心组织的双向选择活动,根据自己拟研究问题和导师研究方向填报三个志愿,经中心协调后确定每位研究生的导师。
第十一条为保证指导质量,中心根据每届研究生总数控制每位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最高限额。
第十二条研究生导师有权对研究生的毕业、结业、肄业、论文答辩、学位申请和纪律处分等提出自己的意见。
如有正当理由,经中心批准,可中止对研究生的指导。
第十三条如遇特殊情况,当研究生导师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完成论文时,研究生可以向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改换指导老师。
第十四条中心对导师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管理,对认真负责、培养质量高的导师予以表彰,对论文审查或评阅多次不合格的,要限期改正,必要时暂停指导研究生。
中学学校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
中学学校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进步,中学学校的研究生教育逐渐兴起。
为了更好地管理研究生导师,中学学校需要制定一套规范的管理规定,以确保研究生导师的教育质量和学生的权益。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中学学校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应该包含的内容。
一、导师选拔与任职要求中学学校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中,首先应包括导师选拔与任职的要求。
选拔导师应该注重其学术水平、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确保导师具备相应的素养和能力。
导师的任职应具备一定条件,如拥有硕士学位以上、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等。
同时,还应该要求导师保持良好的师德师风,关注学生的发展和需求。
二、导师的职责与义务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还应明确导师的职责与义务。
导师应为研究生提供学术指导,帮助他们确定研究方向,指导他们进行科研工作,解决科研中的问题。
同时,导师还应帮助研究生规划个人发展,并提供相关的教育资源。
导师应该关注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导师与学生的沟通与交流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中还应重视导师与学生的沟通与交流。
导师应与研究生保持定期的面对面交流,了解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建议。
在科研过程中,导师应与研究生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交流,提升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导师还应注重与研究生的心理沟通,关注研究生的情绪变化和心理健康。
四、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互动与合作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还应鼓励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互动与合作。
导师可以组织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让研究生与导师和其他研究生进行交流,扩展其学术视野。
导师还可以与研究生合作撰写论文、参与科研项目等,提升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
五、导师与研究生论文指导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中还应明确导师与研究生论文指导的要求。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的论文写作,包括选题、结构、文献综述、写作技巧等。
导师还应审阅研究生的论文草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确保论文的质量。
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财经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为了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声誉,促进学科建设,改善师资队伍构成,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和规范对兼职硕士生导师的管理,根据《南京财经大学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南财大研字[2004]0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条件兼职硕士生导师申请人员应在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所属的二级学科内进行。
对兼职硕士生导师的聘任应严格把关、严格控制。
(一)教学科研类型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思想素质好,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或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开出至少1门研究生课程;3.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且正在承担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的研究;4.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5.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原则上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社会人士类型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来自国内外的工商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担任一定的政府公职,热心我校的教育事业,在政治影响力、办学资金、校企合作、实验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我校以具体支持;3.具有丰富的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和很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并能够给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研究经费;4.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5.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原则上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主要工作内容(一)教学科研类型1.承担紧缺课程或新开设课程的教学任务;2.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3.为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4.切实履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职责;5.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科学研究。
(二)社会人士类型1.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2.切实履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职责;3.广泛宣传学校,提高学校的声誉和知名度;为学校与国内外其他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合作提供中介和帮助;积极推进校企协作;在师生的实验、实习方面提供方便条件;为学校的发展争取或提供各方面支持;4.协助申报科研课题。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进一步加强导师的组织与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导师是研究生的指导者和培养者。
导师的遴选与认定,旨在选拔具有相应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专家承担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二条导师的管理工作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导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和提高导师队伍的结构与整体水平。
第三条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模与研究生招收计划需求,科学设置导师岗位,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导师。
第四条根据国家新增学位点评审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组织遴选。
第二章导师的遴选第五条导师分类1.导师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
2.导师根据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专职导师为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兼职导师为外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
第六条导师遴选的基本要求1.立德树人。
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七条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7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9月1日),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紧缺学科、重点学科负责人年龄可适度放宽。
2,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无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须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且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0年以上。
医院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医院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院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需要,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的管理,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第二章遴选与聘用第二条研究生导师是一种教学与学术研究岗位职务。
受聘担任专职研究生导师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态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2. 职称和年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3年以上者。
年龄不超过57周岁。
3. 科研水平: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近3年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含3篇)以上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同时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或主编的全国通用教材1部(含1部)以上;或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同时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单位主持鉴定的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1项科技成果。
4. 研究方向:研究方向明确且相对稳定。
承担过国家、省(市)部(委)、市(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或横向联合项目。
拥有一定的科研经费,经费额度以相关大学要求为准。
5. 教学水平:教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能够讲授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有独立指导硕士研究生进行论文写作的能力。
6. 外国语水平:掌握一门外国语并能指导硕士研究生阅读有关专业外文文献资料。
7. 健康状况:身体健康,能够亲自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三条遴选程序:1. 相关大学发布兼职导师遴选的通知,医院科教部根据要求,通知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申报;2. 个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及附件;3. 科教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报院学术委员会初评,再报医院领导审定,经医院领导同意后报出。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是北京理工大学管理研究生研究和工作的重要规定,是研究生院与指导教师、学生共同负责研究生培养的基本准则,旨在更好地指导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行为,并为指导教师和学生提供全面的指导。
第一条,指导教师应提供科学、全面、系统的建议和培养,有助于学生掌握和发展学术知识和能力,提高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条,指导教师应充分发挥研究生教学、科研指导和学术交流的功能,给予研究生良好的科学素质教育,提升学生的学术水平。
第三条,指导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的研究和研究进展,为学生提供有效的研究指导和科研指导,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价,提出建议,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及时、准确地完成指导工作,包括及时完成研究生指导文书的编写和评审,及时完成学生的答辩和课程考核,及时完成研究生成果的检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完成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和安排。
第六条,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自身特点,提出个性化的指导建议,给予学生更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使学生能够充分发挥其优势,有效地发展自身的学术能力。
以上就是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希望指导教师能够遵守这些规定,为研究生提供全面有效的指导,为研究生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下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体系,深入落实我校研究生以导师负责制为基础的“三级个位全程动态”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提高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使我校导师的聘后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聘任第二条: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博士生导师,以下类同)的聘任考核,按照《中国医科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经遴选考核程序完成;通过遴选的博士生导师申请人由学校下发文件聘任。
我校硕士生导师的聘任不经过单独的遴选考核程序。
凡中国医科大学各国家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受聘副教授(含教师系列相同级别,下同)及以上专家,在受聘后参加的首次导师年度考核,即为其导师聘任考核过程。
如申请人通过当年导师年度考核,即可申报下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符合招生资格并列入招生计划者即被视为聘任。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新增硕士生导师须具有博士学位,且除本规定特别说明外,均须具有在研纵向科研课题。
第三条:我校通过导师年度考核对导师进行聘后管理。
年度考核主要考查导师的下年度招生资格和依据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相关规定所进行的导师日常研究生培养情况考核。
通过年度考核者方可申报下年度招生计划;连续三年未通过年度考核者,取消导师资格。
第三章受聘导师日常管理第四条:导师在日常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自觉承担导师责任,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五条:导师应教书育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应诚实守信,严谨求真,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应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不良行为。
第六条:导师应遵照本学科特点和科研及专业技能客观规律,认真教育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特别要注重对研究生创新思维、综合素质和学术作风的培养。
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国家论文抽检结果优良。
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熟悉教育规律,热心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1)根据研究生的学科和专业特点,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2)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科研条件,合理安排研究生参加科研项目或社会实践活动;(3)指导研究生开展课题研究,定期与研究生讨论研究进展,提供专业指导;(4)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和作风,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5)对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向研究生管理部门反馈意见。
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应当经过严格的考核和评审程序,由学校或相关机构颁发导师资格证书。
学校或相关机构应当定期对导师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导师的指导能力和水平。
导师应定期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指导能力。
学校或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导师评价机制,对导师的指导能力和水平进行客观评价。
对于不履行职责或不符合要求的导师,学校或相关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警告或撤销其导师资格。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或相关机构另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程序合法、建设过程规范、工程质量优良、投资效益显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建设程序,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各阶段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确保建设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是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应当在对项目建设背景、建设条件、市场需求、资金筹措等方面进行充分调查和论证的基础上编制。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教研〔2000〕1号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20号文件《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原则1.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合理。
2.研究生指导教师应优先从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学者中选聘。
3.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的年龄、学历、知识结构,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4.导师选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计划数的1.2倍。
第三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研究生。
2、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7周岁(至8月31日止)。
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聘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学研究经验。
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近五年有重要的科研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学校认定的一般核心以上刊物发表5篇学术论文,其中有2篇被三大检索SCI、EI、ISTP收录或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刊物或国外外文期刊上发表;(2)近五年有1部学术专著公开出版(署名第一),并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学校认定的一般核心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篇学术论文;(3)近五年获得国家级奖(一等奖排名前12位,二等奖排名前8位),或省部级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排名第一),其中获省部级二、三等奖者还需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医院带教研究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研究生带教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医学人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科室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带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尊重研究生个性发展,激发研究生创新潜能;(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培养研究生的临床技能和科研能力;(四)坚持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第四条研究生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三)具备较强的教学能力,熟悉研究生培养相关政策和规定;(四)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条研究生导师职责:(一)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实践环节等;(二)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习进度,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和学术进展;(三)指导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四)关心研究生生活,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五)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和答辩。
第三章研究生第六条研究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二)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愿意投身于医学事业;(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四)积极参加学术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七条研究生职责:(一)认真学习专业课程,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二)积极参与导师安排的科研工作,提高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三)遵守学术规范,诚实守信,完成学位论文;(四)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四章带教工作管理第八条医院设立研究生带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带教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研究生带教工作应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导师和研究生两个方面。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下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体系,深入落实我校研究生以导师负责制为基础的“三级个位全程动态”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提高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使我校导师的聘后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聘任第二条: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博士生导师,以下类同)的聘任考核,按照《中国医科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经遴选考核程序完成;通过遴选的博士生导师申请人由学校下发文件聘任。
我校硕士生导师的聘任不经过单独的遴选考核程序。
凡中国医科大学各国家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受聘副教授(含教师系列相同级别,下同)及以上专家,在受聘后参加的首次导师年度考核,即为其导师聘任考核过程。
如申请人通过当年导师年度考核,即可申报下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符合招生资格并列入招生计划者即被视为聘任。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新增硕士生导师须具有博士学位,且除本规定特别说明外,均须具有在研纵向科研课题。
第三条:我校通过导师年度考核对导师进行聘后管理。
年度考核主要考查导师的下年度招生资格和依据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相关规定所进行的导师日常研究生培养情况考核。
通过年度考核者方可申报下年度招生计划;连续三年未通过年度考核者,取消导师资格。
第三章受聘导师日常管理第四条:导师在日常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自觉承担导师责任,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五条:导师应教书育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应诚实守信,严谨求真,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应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不良行为。
第六条:导师应遵照本学科特点和科研及专业技能客观规律,认真教育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特别要注重对研究生创新思维、综合素质和学术作风的培养。
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国家论文抽检结果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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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规定川农大校研发〔2011〕8号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处2011年9月6日目录第一部分博士生导师 (1)一、遴选 (1)二、招生专业和限额 (3)第二部分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 (5)一、遴选 (5)二、招生专业和限额 (6)第三部分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8)一、遴选 (8)二、招生专业和限额 (9)第四部分导师管理 (10)一、职责与权利 (10)二、考核与奖惩 (12)第五部分附则与说明 (15)第一部分博士生导师一、遴选(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原则上为我校在编人员。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破格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主持国家863或973计划项目或专题;(4)主持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或专题;(5)主持国际合作重大项目。
2.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且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3.主持或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级项目子项目,并有充足的可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含横向经费),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4万元(以申报时财务处账户余额为准)。
4.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取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SCI收录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或影响因子2.0以上论文1篇,或在SSCI收录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2)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可含CSSCI收录论文1篇);(3)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或社科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②作为主研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或社科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③作为主持人培育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的新品种或新产品1个;④作为主持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⑤主编、副主编正式出版规划教材或学术专著1部。
5.已完整地培养过一届毕业硕士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独立承担博士生的培养任务。
6.有协助本人培养博士生的学术队伍并具备培养博士生所需要的科研和学习条件。
7.申请年龄至少应早于停止招生年龄2年。
(二)遴选程序1.个人申请。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
3.材料汇总及通讯评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表决。
(三)其他1.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每年春季进行一次。
2.需要调整招生学科的博士生导师在一级学科内调整,须经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跨一级学科调整,须经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
3.中止招生的博士生导师恢复招生应重新履行申请手续。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博士生导师可参加直博生导师遴选1.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SCI收录学术刊物发表论文3篇或影响因子2.5以上论文1篇;(2)在重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
2.主持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自然科学学科年科研经费3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年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以申报时财务处账户余额为准)。
3.符合条件的博士生导师个人提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4.为便于学生了解、选择学科和导师,经学校批准有资格招收直博生的导师,研究生处将在网上公布其招收专业、学术背景、研究方向及相关内容。
二、招生专业和限额(一)招收博士生的学科和人数要求1.每位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招收博士生。
已完整培养一届及以上博士生的导师可在一个二级学科下的2个研究方向招生,尚未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生的导师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下的1个研究方向招生。
2.每年每位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生的上限为:尚未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生的导师1名,培养不足3届的导师2名,培养3届以上的导师3名。
3.每位博士生导师招生基本指标为1名,超额招生需向学校缴纳调节费。
自然科学类导师多招收1名博士生,三年共需缴纳调节费10000元;多招收2名博士生,三年共需缴纳30000元;人文社科类导师超招博士生按照自然科学类标准的1/3缴纳调节费。
4.直博生全校每年招生人数不超过30名。
硕博连读生全校每年招收人数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计划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年国家下达的博士生招收规模的20%。
每位直博生导师每年只能招收1名直博生,不占用其招生限额指标;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年只能招收1名硕博连读生,需占用其招生限额指标。
5.外聘博士生导师原则上不得作为第一导师独立招收博士生。
(二)以下情况可增加导师招收研究生的基本指标和上限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招生基本指标和上限各增加2名。
2.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提名者的导师,从获奖之日起的五年内招生基本指标和上限各增加1名。
3.引进的高端人才,从引进之日起三年内招生基本指标和上限各增加1名。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从获得之日起五年内招生基本指标和上限各增加1名。
第二部分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一、遴选(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原则上为我校在编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破格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重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2)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重要核心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之一:①在国内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②作为主研人员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或社科成果奖1项;③作为主研人员培育通过省级审定的新品种1个(排名前五位);④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排名前五位);⑤作为副主编正式出版全国性规划教材1部并撰写五万字以上。
2.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且有足够的可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3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万元(以申报时财务处账户余额为准)。
3.申请年龄至少应早于停止招生年龄2年。
(二)遴选程序1.个人申请。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表决。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园网上对通过的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名单进行公示。
4.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其通过的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名单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三)其他1.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每年春季进行一次。
2.需要调整招生学科的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在一级学科内调整,须经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跨一级学科调整,须经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
3.中止招生的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恢复招生应重新履行申请手续。
二、招生专业和限额(一)招收硕士生的学科和人数要求1.每位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内招收科学学位硕士生。
已完整培养一届及以上科学学位硕士生的导师可在一个二级学科下的2个方向招生,尚未完整培养一届科学学位硕士生的导师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下的1个方向招生。
2.每年每位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招收科学学位硕士生的上限为:尚未完整培养一届科学学位硕士生的导师1名,培养不足3届的导师3名,培养3届以上的导师5名。
3.每位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招收科学学位硕士生的基本指标为:尚未完整培养一届科学学位硕士生的导师1名,已有科学学位硕士毕业生的导师2名。
4.在基本指标基础上超额招收研究生需向学校缴纳调节费。
自然科学类导师多招收1名科学学位硕士生,三年共需缴纳调节费4000元,多招收2名科学学位硕士生,三年共需缴纳10000元,多招收3名科学学位硕士生,三年共需缴纳20000元。
人文社科类导师超招科学学位硕士生按自然科学类标准的1/3缴纳调节费。
5.外聘硕士生导师原则上不作为第一导师独立招收硕士生。
(二)以下情况可增加导师招收研究生的基本指标和上限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招生基本指标和上限各增加3名。
2.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提名者的导师,从获奖之日起的五年内招生基本指标和上限各增加2名。
3.引进的高端人才,从引进之日起三年内招生基本指标和上限各增加2名。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从获得之日起五年内招生基本指标和上限各增加2名。
第三部分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一、遴选(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工作经验。
3.近三年在重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⑴在国内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⑵作为主研人员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农业推广奖1项;⑶作为副主编正式出版教材1部并撰写三万字以上。
4.有足够的可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经费。
5.申请年龄至少应早于停止招生年龄2年。
(二)遴选程序1.个人申请。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表决。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园网上对通过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名单进行公示。
4.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其通过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名单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三)其他1.已遴选为科学学位的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均为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2.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每年春季进行一次。
3.需要调整招生专业类别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须经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
4.中止招生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恢复招生应重新履行申请手续。
二、招生专业和限额1.尚未完整培养一届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导师只能在一个专业类别招生。
已完整培养一届及以上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可在相近的两个专业类别招生。
2.每位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生的限额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每年招生不超过5名,三年不超过12名;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每年招生不超过6名,确需超额招生的,由院所专项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四部分导师管理一、职责与权利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2.导师要切实履行好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导师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切实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和业务学习情况,在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良好的思想品德与修养,树立严谨的学风、科学道德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3.导师要真正树立导师是工作岗位的理念。
导师应积极承担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工作任务,完成学校教师岗位职责规定的培养研究生任务指标,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
4.导师应参加本学科点的建设和本学科点负责人的选聘工作,担任学科点负责人的导师应认真履行职责,其他导师应积极协助学科点负责人开展工作。
5.导师应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教改活动,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完善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使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6.导师应该且必须参加研究生复试工作;在学校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招生限额以内,导师有权决定自行录取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