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公证实践中的遗嘱继承问题探析
遗嘱的法律效力与执行困境
遗嘱的法律效力与执行困境遗嘱是指个人在生前对其自身财产所做的处置安排,包括继承人的确定、财产的分配以及其他遗愿的表达等。
遗嘱的制定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合法性和约束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遗嘱的法律效力和执行过程往往会面临各种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遗嘱的法律效力以及执行困境,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
一、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约束力。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遗嘱的法律效力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和保护的。
通过遗嘱,个人可以自行安排自己的遗产分配,确保在生前所产生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
然而,遗嘱的法律效力并非绝对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削弱或取消遗嘱的效力,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避免不公平的结果。
二、遗嘱执行的困境1. 遗嘱的真实性验证在遗嘱的执行过程中,最困难的一环是验证遗嘱的真实性。
由于遗嘱往往是在个人生前所做的处置安排,其真实性容易受到质疑。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伪造遗嘱,以获取非法的利益。
因此,执行机构或法院必须审查遗嘱的真实性,以确保遗嘱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2. 继承权的纠纷在遗嘱执行过程中,继承权的纠纷是另一个常见的困境。
由于遗嘱涉及到财产的分配,不同继承人之间可能会出现权益冲突。
继承人可能对遗嘱的内容提出异议,甚至进行诉讼,导致遗嘱执行进程的延误和费用的增加。
3. 遗嘱跨境执行的问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往往跨越国境。
在这种情况下,遗嘱的执行就面临着跨境的问题。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可能导致遗嘱在国际范围内的执行存在困难和阻碍。
遗嘱的翻译、认证和执行程序的不同,以及遗产税和继承税等因素,都增加了遗嘱跨境执行的复杂性。
三、解决方法为了解决遗嘱执行过程中的困境,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 加强遗嘱的制定过程监管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加强遗嘱的制定过程监管。
例如,要求在公证机关或律师的见证下制定遗嘱,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提供专业的遗嘱执行服务为了解决遗嘱执行过程中的纷争和困难,可以建立专业的遗嘱执行服务机构。
民法典下继承纠纷的争议焦点与解决思路
继子女认定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不形成血缘 关系,但可能因扶养关系而享有 继承权。争议焦点在于扶养关系 的认定以及是否存在导致继承权
丧失的情形。
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情形认定
丧失继承权情形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 重等行为丧失继承权。争议点在于这些 行为的认定和证据标准。
遗嘱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的继承权等。如果遗嘱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见证人资格问题
见证人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遗嘱见证人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等。如果见证人不符合条 件,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扶养人应对被扶养人尽到扶养义务,才能享有相应的遗赠权利。若扶养
人未尽到扶养义务,则无权要求分得遗产。
02
协议内容合法原则
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若
协议内容违法或无效,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03
协议解除与终止制度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
民法典下继承纠纷的争议焦 点与解决思路
• 继承纠纷概述 • 争议焦点一:遗嘱效力问题 • 争议焦点二:遗产范围确定问题
• 争议焦点三:继承人资格确认问题 • 争议焦点四:遗产分配原则及实践
问题 • 解决思路与建议
01
继承纠纷概述
定义与分类
继承纠纷定义
继承纠纷是指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因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遗嘱执行人之间或 继承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遗嘱效力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财产权属不清
继承公证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29 ・ 月 下 0年 0 ・期 0 6
学 理 现 代 衾鲁 术・ 论
继承公证实践 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刘 玲
( 山东省 乐 陵 市公 证 处 山 东 乐陵
2 30 ) 5 6 0
摘 要 :继 承 权 公 证 书是 房 产 管 理部 门、 证 券公 司 、银 行 、 公 基 金 管 理 中心 等 部 门在 所 有人 死 亡后 办理 产 权 变 更登 记 手 续 和 领 取 资 金 的 重要 法律 依 据 。在 公 证 实践 中 , 由于 继 承 情 况 千 差 万 别 ,问题 也 十 分 复 杂 ,对 此 公 证 机 关 应 在 确保 公 证 书 的有 效性 应 该 在 依 法
笔存 款 未 有支 取 ,现其 作 为 她 的继 承人 申请 办理 继 承权 公 证 。王
明 。( )被 继 承 人 的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和有 无依 靠 被 继 承 人 生 活 的 四 人 的证 明 。如 继承 人所 在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出具 的社 会 关 系 证 明 等 。 ( ) 承 人 如 果 委 托 亲 友 或 机 构 代 理 申请 公 证 时 ,就 应 向公 证 五 继
探析公证遗嘱的若干问题
探析公证遗嘱的若干问题[摘要]近些年,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发展,各类遗嘱纠纷层次不穷。
公证遗嘱作为一种重要的遗嘱形式,在稳定遗嘱市场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与其它遗嘱形式相比,公证遗嘱具有一些鲜明的特点和价值。
然而,目前,我国的公证遗嘱本身还存在着诸多缺陷。
同时,公证遗嘱立法也存在着诸多亟需完善的问题。
为此,我们应当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以充分实现公证遗嘱法律效力。
[关键词]公证遗嘱;法律效力;价值;问题;实现引言近些年,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遗嘱问题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在现实中,我国存在着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与公证遗嘱五种遗嘱形式。
由此可见,遗嘱与公证遗嘱是一种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公证遗嘱作为一种重要的遗嘱形式,在维护遗嘱当事人权利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的公证遗嘱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公证遗嘱价值的发挥,是亟需改革的。
因此,如何完善公证遗嘱立法,如何发挥公证遗嘱的功效,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项重点课题与难点课题。
一、公证遗嘱的基本概述简单地说,公证遗嘱就是指由遗嘱人订立并由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目前,我国存在着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是其中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种。
与其它遗嘱形式相比,公证遗嘱具有以下几项显著特征:首先,它必须经过有认证资格公证机关的证明方能生效;其次,它必须遵循直接办证的原则;再次,它必须采用公证书的形式公证;最后,它必须通过再次公证的方式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
遗嘱生效的前提条件就是立遗嘱人死亡。
也就是说,只有当立遗嘱人死亡时,遗嘱权利人才能履行财产处分权。
同时,在履行财产处分权时,权利人必须严格地按照遗嘱的内容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
公证遗嘱作为一种重要的遗嘱形式,其必然符合这些基本要求。
除此之外,公证遗嘱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首先,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而不允许他人代理;其次,立遗嘱人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允许有胁迫或诱骗的情形;最后,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个月内到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声明书的公证。
公证遗嘱若干问题探讨
均 能填 写公证 申请表 ,但 两份公证 申请表 的内容和 签名均 为 本 案被告 赵 长林 一 人填 写 ;第 五 ,公 证 遗 嘱制 作完 毕 后 ,公 证员应 当将 公证文 书送达立 遗嘱人 ,但公证员 却将 公证 书送 达被告赵 长林 ,严 重违反 了 《 继承 法 》和 《 嘱 遗 公证 细则 》对 继承人回避原 则和保 密原则 的规定。 其次 ,在本案 审理之初 ,法院对原告要 求就公证 申请
理 遗 嘱 公 证 时 必 须 遵 守 的 法 律 和 部 门 规 章 ,而 南 京 市 公 证
公 证 遗 嘱 由于 其权 威性 和 优先 性 ,应 该 反 映 出立 遗 嘱人 的真 实意思表 示 。立 遗嘱人 m于对 国家公证工作 人员 的信任才 选择对遗 嘱进行公 证 。根 据我 国 《 继承法 》第 2 2 条 的规定 ,遗嘱必 须表示 遗嘱人 的真实意思 ,受胁迫 、欺 骗 所立 的遗嘱无效 ,伪造 的遗嘱无 效 。遗 嘱被篡改 的 ,篡 改 的 内容 无效 。所 谓真实 ,是指遗 嘱人 的意 思表示是 在毫 无外 来压力 下 ,或 无他人故 意制造假 象迷惑 下作 的。 出
表 中 “ 广 典 ”是 否 是 立 遗 嘱 人 赵 广 兴 本 人 所 写 进 行 笔 迹 赵
证员代 为执笔 ,但必须 要有另 一公证人 员在场 。从本案来 看 ,公 证遗嘱 对立遗嘱 人真实 意思 表示 的反映 主要通过立
遗 嘱 人 对 遗 嘱 的 认 可 来 表 现 。立 遗 嘱 人 赵 广 兴 和 钟 恒 是 在 生 前 立 的 遗 嘱 ,但 无 证 据 证 明 立 遗 嘱 人 在 立 遗 嘱 时 处 于 重
病或不 能签字 的状 态 ,因此 ,公证 申请 表应 当由立遗嘱人 亲 自填写 ,由于立 遗嘱人 赵广兴 系初 中文化 程度 ,钟 恒系 小学文化 程度 ,均 能填写 公证 申请 表 ,但公 证 申请 表的 内 容 和签名 均不是赵 广兴或钟 恒所 为 ,难 以反 映立遗 嘱人的 真实意思 表示 。从 遗嘱记 录来看 ,立遗嘱人 应 当在遗 嘱记
论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的法律问题
律证服务LV ZHENG FU WU论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的法律问题◎黄红灯经过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多年不懈的努力和实践,加之法律赋予公证的权威性和公证性,公证在人们继承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受人们的好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房屋继承依然是人们的主要遗产继承之一,也是许多公证机构继承业务的核心工作。
虽然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房产继承公证不再是必经程序,但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因公证具有预防纠纷、维护亲情关系、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等优势,仍是大多数人房产继承的首选方式。
本文将对房屋继承公证的概述、继承房屋的权属认定、继承人范围的认定、房屋继承公证的程序及预防房屋继承公证风险的应对措施进行阐述。
一、房屋继承公证的概述房屋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死者死亡时遗留的房产通过公证的方式办理继承以达到房产更名的活动。
继承公证主要有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种。
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或者当继承开始后当事人对于继承事宜发生争执,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诉讼或者公证等方式来处理继承事宜。
若选择法院诉讼的方式处理,对于当事人的亲情关系可能造成负面影响,也将增加司法资源负担、延长解决纠纷的时间等。
若当事人对于继承事宜没有争议,遗产处理意见没有分歧时,通过公证的方式处理继承,则对节约诉讼成本、维护家庭和睦有着积极的作用,因而公证的继承方式在具体的实践中利于诉讼的继承方式。
二、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的法律问题1.房屋权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在办理房屋继承公证时,公证员需对房屋的权属进行认定,包括对房屋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否属于婚前或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共有财产进行认定,其权属的确定将直接影响到公证结果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同时,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房屋权属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因政策不同有房改房、集资房、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之分,在继承公证中认定房屋权属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和《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
公证房产继承遗嘱的坏处(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遗产继承问题。
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公证房产继承遗嘱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被广泛运用。
然而,公证房产继承遗嘱也存在一些坏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公证费用较高公证房产继承遗嘱需要支付公证费,这对于一些家庭来说可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公证费用可能会占据家庭收入的一大部分。
此外,公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等费用也会加重家庭负担。
二、公证程序繁琐公证房产继承遗嘱需要经过一系列繁琐的程序,包括遗嘱起草、咨询律师、公证机关审核、缴纳公证费等。
这些程序不仅耗时费力,还可能给继承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对于一些行动不便或者身处异地的继承人来说,办理公证房产继承遗嘱更是困难重重。
三、限制继承人范围公证房产继承遗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继承人的范围。
遗嘱人在制定遗嘱时,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只指定部分继承人,而忽略了其他有继承权的人。
这可能导致家庭矛盾加剧,甚至引发诉讼。
此外,遗嘱人可能因受到外界压力或自身原因,对遗嘱内容产生怀疑,从而引发争议。
四、遗嘱变更困难公证房产继承遗嘱一旦生效,变更起来相对困难。
如果遗嘱人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遗嘱内容,必须重新进行公证程序,这无疑增加了时间和精力成本。
此外,遗嘱变更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继承人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纠纷。
五、遗嘱保管风险公证房产继承遗嘱需要妥善保管,以防丢失或被盗。
如果遗嘱丢失,继承人将面临无法继承遗产的困境。
此外,遗嘱保管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当而导致遗嘱内容受损,影响遗嘱的效力。
六、遗嘱执行难度大公证房产继承遗嘱的执行难度较大。
一方面,遗嘱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阻力,如继承人之间的矛盾、财产纠纷等;另一方面,遗嘱执行过程中可能需要涉及多个部门,如法院、公证机关等,增加了执行难度。
七、遗嘱内容受限公证房产继承遗嘱的内容受到一定限制。
遗嘱人可能因为自身原因或外界压力,无法在遗嘱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关于继承中的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问题
2010----2011第二学期《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论文题目:关于继承中的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问题姓名:殷玲专业:09建筑技术学号:0905011230成绩: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前提,而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承担着繁衍人口,养老抚幼,组织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各种功能。
夫妻财产作为家庭实现社会职能的物质基础,其正常运转就需要法律来调整。
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夫妻作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地介入到经济活动当中来。
因此,夫妻财产的相关事项须事先以夫妻财产制加以规范,以保障民事交易安全。
然而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保障民事利益的法宝。
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民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要职能。
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
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
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
1996年6月刘杰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
1996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
后因刘甜甜生活作风刘建民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
1996年11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根据继承法,由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配偶、父母、之女之间分割,同一顺序按照平等分配。
所以分割应当是先除去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生于的一半即30000元,由其妻子韩梅、父母、子女刘甜甜各得三分之一。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刘建明死后,其财产按照遗嘱执行,后经公证的遗嘱撤销了前面的遗嘱,故应当将其个人所有的三间房以及10000元有刘玉继承。
浅析遗嘱继承公证的几点问题
浅析遗嘱继承公证的几点问题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做成的遗嘱来确定。
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权利意识的觉醒,遗嘱继承已经发展成为可以和法定继承地位相当的财产传承方式,让人们加大认识到可以选择遗嘱公证的模式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再支配处理。
针对其相关的问题做以下分析。
一、公证遗嘱不再拥有最高效力。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最高性。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经过公证后的遗嘱和其他形式的遗嘱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数个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最后并不以公证遗嘱为准,而是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上述遗嘱的效力相同。
二、遗嘱继承公证面临的问题。
(一)遗嘱的有效性。
1、从形式上进行分析从形式上确认各类遗嘱的效力。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内容不一致时,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从内容上进行分析从内容上分析遗嘱的效力。
遗嘱应该是遗嘱人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是否是遗嘱人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以遗嘱人最后在遗嘱中所作的意思表示为准。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为变更或撤销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研究》6800字(论文)】
我国继承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目录一、我国2012年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中合理的地方 (1)(一)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二)法定继承人顺序的修改 (2)(三)规定遗产酌分请求权 (2)(四)保留胎儿应继份额 (3)二、我国现行继承法出现的问题 (3)(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 (3)(二)对丧偶儿媳女婿列为继承人存在不合理 (4)(三)法定遗嘱形式与遗产范围过窄 (5)(四)后位继承在继承法中的漏洞 (6)二、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6)(一)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6)(二)修正对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的保护 (7)(三)扩大遗嘱范围及遗嘱的形势 (7)IZy、-Ms8♦♦♦♦♦♦♦♦♦♦♦♦♦♦♦♦♦♦♦♦♦♦♦♦♦♦♦♦♦♦♦♦♦♦♦♦♦♦♦♦♦♦♦♦♦♦♦♦♦♦♦♦♦♦♦♦♦♦♦9一、我国2012年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中合理的地方(一)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公民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两岸四地的商业交往和民间交往日益频繁。
因此,在涉外婚姻问题上,更为复杂多变的问题涉及到继承法,而确定第三继承人范围的基准可以确定较好的血缘距离。
因此,继承法应规定第四亲属范围内的其他血统或未成年血型为财产的法定继承人。
未来,以香港、澳门和台湾为首的外国和地区之间的婚姻将变得普遍。
有了这些,海外问题和地区间的继承将成为普遍现象。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内容,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以及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在我国的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除配偶外,还包括近亲属。
他们只限于第二代亲属。
继承人的范围是否超过了第二代亲属的范围?也许吧。
第三代子孙有代位求偿权。
血缘关系较差的亲属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家庭成员。
考虑到日新月异的新形势,这一规定影响了其他继承人必须继承的股份的取得,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
因此,应根据法律和条约的规定,及时调整继承法的相应内容,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遗嘱继承权公证实践探析
由 于 多数 遗 嘱 人 都 是 在 财产 所 在 地 立 遗 嘱 。 嘱 生 效后 , 嘱 继 承人 都 会 来 遗 遗 到 为该 遗 嘱进 行 公 证 的原 公 证 机 关 进 行 遗 嘱 继承 权 公 证 .因 此公 证 机 关 首 先 就 要调 档 查 卷 。 看 此 公 证 书 有无 修改 、 查 撤 销 等情 况 ;但 如 果 是其 他 公 证 处 出具 的 遗嘱 公 证 书 ,因 为 目前 公 证 行 业 还 没 有 建立 起 全 行 业 的信 息 中心 网 络 .无 法 实 现 行 业 资 源共 享 .各 公 证 处 承 办 的 业 务 不 能 进 行 联 网检 索 与 查 询 ,所 以 就 要进 行 电话 核 查 , 同时 做 好 电话 记 录 。 根 据 《 承 法 》 六 条 的 规 定 , 承 继 第 继 开始后 , 照法定继承办 理 ; 遗嘱 的, 按 有 按 照遗 嘱 继 承 办 理 。 法定 继承 是在 没 有
无 疑义 的 . 即可 办 理 遗 嘱 继 承权 公 证 : 如 有 疑 义 的 , 调 解 . 解 不 成 的 . 终 止 先 调 应 遗 嘱 继 承 权 公 证 的办 理 .告 知 当 事 人 及 所 有 继 承 人 应 到财 产 所 在 地 法 院 提 起 民 事诉讼。 ( ) 查遗 嘱 的 有 效性 三 审
( ) 点询 问以 下 内容 : 一 重
பைடு நூலகம்
( ) 查 立 遗 嘱 的 目的 二 审
谈 到遗 嘱 继 承权 公 证 ,首 先 我 们要
了解被 继 承 人 立 遗 嘱 的 目的 ,这 对 我 们 办理 遗 嘱 继 承 公 证是 非 常 有 益 处 的 。 为 什 么这 么 说 呢 ? 几 年 的工 作 实践 中 , 在 笔 者 发 现 在 我 处立 遗 嘱 人 立 遗 嘱 的 目的大 概 分 为 三种 情 况 : . 庭 和睦 . 里 没 有 1 家 家 任 何 纠 纷 .立 遗 嘱 处 分 财 产 只是 为 了给 对 家 庭 贡献 多 的子 女 一 种 补偿 或 是 有 重 男 轻女 的思 想 。 给儿 子 多 留下 一点 财 产 。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纠纷处理案例及解读
案例:遗产纠纷处理案例及解读案例一:某某与父亲遗产纠纷事实经过:某某的父亲去世后,其父亲的另一位子女提出了遗产分割的要求,认为某某应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遗产。
某某则提出,他在父亲生前曾与父亲签署过一份遗嘱,遗嘱清楚地表明他将继承全部遗产。
律师解读:在此案中,关键问题在于是否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根据中国《遗嘱法》,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如至少应由两个见证人确认等。
如果某某的遗嘱符合要求,并被认定为合法有效,那么他将有权继承全部遗产。
但是,如果遗嘱存在缺陷,比如没有足够的见证人或者父亲签名不符合规定,那么根据法定继承顺序,遗产将平均分给所有子女。
建议:在此案中,某某可以寻求一位专业律师的帮助来分析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在遗嘱存在疑义或争议的情况下提供相关证据。
如果遗嘱被认定为无效,某某可以选择和其他继承人协商分割遗产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争议解决。
案例二:某某与离婚前配偶遗产问题事实经过:某某离婚前曾与一名配偶有一段婚姻关系,离婚后与另一名配偶再婚。
某某的离婚前配偶去世后,她的家庭立即提出了对遗产的继承要求,并认为某某应该享有继承权。
某某则认为,根据离婚协议,双方明确约定了遗产不归离婚前配偶继承。
律师解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详细审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和继承的约定。
根据中国的《婚姻法》,离婚协议是离婚时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不归离婚前配偶继承,那么该约定应当得到尊重。
建议:在此案中,某某可以将离婚协议提交给相关法庭或公证处进行确认,以确保其中的约定得到有效执行。
如果另一方坚持要求遗产继承,某某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
案例三:某某与修复遗嘱的疑议事实经过:某某的父亲在去世后,留下一份遗嘱,遗嘱中将大部分遗产留给了某某和其他兄弟姐妹。
然而,某某怀疑遗嘱是在父亲健康状况不好、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出具的。
他提出了质疑,并认为遗嘱存在误导和不当影响。
遗嘱继承纠纷案例
遗嘱继承纠纷案例遗嘱继承纠纷案例是指在遗嘱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引发的继承纠纷。
在实际生活中,遗嘱继承纠纷案例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和家庭带来了诸多困扰和纠纷。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遗嘱继承纠纷的发生原因和解决方法。
小明是某公司的高管,他在一次出差途中不幸遇难,留下了一份遗嘱。
遗嘱中规定,他的全部遗产将由妻子继承,而其他家庭成员均不得分得任何财产。
然而,小明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对这一遗嘱表示强烈异议,认为小明的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公平不合理。
因此,遗嘱继承纠纷案例就此展开。
首先,造成遗嘱继承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遗嘱的内容存在争议,可能存在法律不规范、不合理的地方,导致家庭成员对遗嘱的真实意图产生怀疑和异议。
另一方面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存在家庭内部矛盾、不和睦的情况,导致对遗产继承的争夺。
因此,要解决遗嘱继承纠纷,首先需要明确遗嘱的真实意图,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次需要调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化解利益冲突,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解决遗嘱继承纠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首先是法律途径,即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纠纷。
当家庭成员对遗嘱的内容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调解协商,即家庭成员之间通过协商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解决遗产继承纠纷。
最后是通过公证处的调解,即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公证处的调解来解决遗产继承纠纷,公证处可以作为第三方中立的机构,协助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遗嘱继承纠纷案例是一种常见的家庭纠纷,解决起来比较复杂,需要家庭成员之间的理性沟通和法律程序的支持。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在制定遗嘱时慎重考虑,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家庭成员之间也要加强沟通,化解矛盾,避免因遗产继承而引发的纠纷。
希望通过本案例的分析,可以引起大家对遗嘱继承纠纷问题的重视,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继承问题的法律解读与建议
案例:遗产继承问题的法律解读与建议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的内斗引发的遗产纠纷事实经过张某和李某是兄弟姐妹,他们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笔相当可观的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应该由张某和李某平分。
然而,在执行遗产分配过程中,张某提出了一份涉嫌伪造的遗嘱,声称遗嘱上列明了他作为唯一的受益人。
李某坚称这份遗嘱是假的,并要求遗产按照平分原则分配。
律师解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遗嘱能够被证明是真实有效的,遗嘱上的继承人将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继承,否则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遗产。
在本案中,如果张某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法院将会依照法定继承顺序,将遗产平分给张某和李某。
建议对于张某来说,他应该尽快收集证据,如遗嘱的签名日期、签名人的证人证言等,以证明遗嘱是真实的。
同时,他还可以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对于李某来说,他需要寻找与遗嘱相关的证据,如父亲在生前的行为、言谈等,来证明遗嘱的伪造。
案例二:杨某与王某的离婚引发的遗产纠纷事实经过杨某和王某是夫妻关系,他们在结婚后没有签订任何财产协议。
然而,在离婚后,他们发现有一笔遗产未进行分割。
杨某认为这笔遗产应该归自己所有,因为他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持者。
王某则主张遗产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由双方共同管理的财产,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如果杨某无法证明他以个人名义独立取得了该笔遗产,法院很可能会判决将这笔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建议对于杨某来说,他应该寻找证据来证明这笔遗产是他以个人名义独立取得的,如银行存款记录、遗嘱等。
如果他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他可以考虑与王某进行协商,达成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分割方案。
对于王某来说,她应该充分了解自己在财产分割中的权利,并根据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
案例三:赵某因丧偶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事实经过赵某丧偶后,他的儿子贾某和女儿李某成为了他的唯一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分析论文
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分析论文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分析论文一、案例引发的思考今年连城县公证处受理的其中一起遗嘱继承房屋公证,因为一位法定继承人不配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房屋的分配至今未解决。
当事人的父亲生前在我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一份,遗嘱的内容是把其个人所有的一处房屋遗留给二个儿子。
在案卷的谈话笔录记录中,遗嘱人立遗嘱时提到的也是只有二个儿子,事实上有三个儿子。
笔者受理遗嘱公证案件时,对遗嘱内容的审查,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这两项基本原则。
如果符合这两项原则,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证处应当受理遗嘱公证。
从程序上讲,我国的《遗嘱公证细则》规定得非常详细,公证员办理此类公证也是很严谨的依照细则来办理,结果是公证遗嘱程序很少被不认可,遗嘱内容却常常出现不被认可的现象。
在遗嘱人死亡后,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时,有的法定继承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被完全剥夺的继承权利,因此在公证人员向其了解情况来确认遗嘱效力时,由于非遗嘱受益人的不配合导致遗嘱继承公证办不成,甚至因遗产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严重影响到遗嘱公证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让当事人产生公证遗嘱无用的错误认识,事实上也确实没有真正实现办理家庭财产方面的公证,维护家庭和睦团结的公证宗旨。
问题出在哪?笔者认为,主要是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规定不足。
二、我国的遗嘱自由原则与遗嘱自由的限制遗嘱自由原则指公民按照自已的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决定其死后归属的自由权利,即在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这两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公民在立遗嘱时,有确定其遗嘱内容的自由。
当然,立遗嘱人可能对法定继承人不是一视同仁,开头提到的案例也证实了这一点。
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我国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泸州二奶遗赠纠纷案中的遗嘱也是公证遗嘱,但是经法院一审二审,均是以二奶败诉,该案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案例解读
案例:遗产案例解读案例一:张某的无效遗嘱事实经过:张某是一位年过六旬的退休职工,他拥有一套位于北京市中心的房产,并有三个子女。
在其晚年,张某对自己的房产做了一份遗嘱,将房产全部遗赠给了大儿子张三,而将其他两个子女剔除在遗嘱之外。
后来,张某去世,其子女发现了这份遗嘱,但因为遗嘱并未经过公证处公证,也没有粘贴张某的照片和指纹,所以他们对这份遗嘱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才能被视为有效。
而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遗嘱并没有经过公证,因此无效。
即使该遗嘱上明确写明大儿子为唯一的继承人,其他子女也可以进行继承权的行使。
建议:在处理遗产问题时,遗嘱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要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应当依法进行公证。
除此之外,还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规定对某些子女进行合理的赠与,避免引发家庭矛盾。
案例二:李某的财产无遗嘱继承事实经过:李某是一位年过七旬的资深企业家,他在世时拥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和股票等。
然而,李某因为一直忙于工作,而没有立遗嘱。
后来,李某不幸去世,留下了一大笔财产。
他的子女们因为没有遗嘱,对如何继承财产产生了争议。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当一位继承人去世且无遗嘱时,其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子女们应当共同继承李某的财产,根据规定,他的财产应当平均分配给子女们。
建议:为避免因无遗嘱而引发家庭争端,建议每个人在拥有一定财产后及时立遗嘱,明确财产的继承人和分配比例。
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家庭纠纷,也可以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愿。
案例三:王某的公证遗嘱纠纷事实经过:王某是一位有两个子女的富商,拥有大量财产。
他在一次旅行中突发心脏病逝世,留下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将其所有财产遗赠给了次子王五,而将大儿子王四剔除在遗嘱之外。
王四对此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认为王五伪造了遗嘱。
律师解读:公证遗嘱的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遗嘱存在伪造的情况,将导致继承权的产生纷争。
遗嘱公证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
遗嘱公证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遗嘱公证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继承安排,并委托公证机关对其进行证明和保管的一种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遗嘱公证存在以下问题:问题一:存放和保管环节不够严密在遗嘱公证过程中,公证机关承担着负责存放和保管遗嘱的责任。
由于公证机关的工作量较大,存放和保管环节可能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导致遗嘱的安全性得不到充分保障。
对策一:加强公证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公证机关应加强对遗嘱的存放和保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遗嘱的安全性。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遗嘱存档制度,明确责任人,并加强对存档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工作的认真性和责任感。
问题二:遗嘱认证程序复杂在遗嘱公证过程中,遗嘱的有效性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认证程序,包括证人的确认、公证员的书证和公证机关的证明等。
这些程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容易出现误操作或纰漏,导致遗嘱的效力受到质疑。
对策二:简化遗嘱认证程序为了提高遗嘱公证的效率和便捷性,可以对遗嘱认证程序进行简化。
具体措施包括优化证人认证程序,可以考虑采用电子签名、视频录制等方式代替传统的实地确认;加强公证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书证工作的准确性;提供在线预约和申请服务,方便申请人提交遗嘱公证的材料。
问题三:遗嘱争议解决困难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遗嘱可能涉及到较大的财产份额,争议解决的难度较大。
遗嘱的真实性、意愿的表达以及法律的适用等问题都需要得到充分的证据和解释,但是由于遗嘱公证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这些证据往往难以取得或者不被法院采纳。
对策三:加强监督和审批机制为了解决遗嘱争议解决困难的问题,可以加强监督和审批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遗嘱公证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合规性;建立专门的遗嘱公证复核机构,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加强法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提高遗嘱争议案件的审理质量。
遗嘱公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存放和保管环节不够严密、遗嘱认证程序复杂和遗嘱争议解决困难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公证机关的管理和监督、简化遗嘱认证程序,并加强监督和审批机制,以提高遗嘱公证的效率和公正性。
遗产继承中的遗嘱保管与公证第二百零五条详细规定
遗产继承中的遗嘱保管与公证第二百零五条详细规定第二百零五条遗产继承中的遗嘱保管与公证详细规定在遗产继承中,遗嘱保管与公证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继承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详细规定,本文将就遗嘱的保管和公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供一些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遗嘱的保管遗嘱的保管至关重要,确保遗嘱可以被有效地取得并执行。
根据《继承法》第二百零五条,遗嘱可以由遗嘱人亲自保管,也可以托付给他人保管。
在选择遗嘱的保管方式时,有以下几个要点需要考虑:1. 选择可靠的保管人:保管人应是可靠、诚信,并且有能力妥善保管遗嘱。
通常情况下,亲属、律师或公证机构都是较为合适的选择。
2. 确保保管措施安全:无论是遗嘱人亲自保管还是委托他人保管,都应采取措施确保遗嘱的安全,如存放在安全的保险柜中或者使用密封的封条加以封存。
3. 妥善备份:遗嘱人应制作多份遗嘱并妥善备份,以防遗失或损毁。
备份的遗嘱可以存放在不同的地方,保险柜或者通过法律授权机构备案。
二、遗嘱的公证遗嘱的公证是指将遗嘱提交给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有效地保障遗嘱的履行。
以下是遗嘱公证的一些重要事项:1. 提交公证申请:遗嘱人或遗嘱保管人可以将遗嘱的原件或副本提交给当地的公证机构,申请进行公证。
2. 公证程序:公证机构在接到公证申请后,将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
一旦确认无误,将对遗嘱予以公证,并发给遗嘱人或遗嘱保管人公证书。
3. 公证保管:公证机构将遗嘱的原件或副本保管在其档案库中,并为其制作公证书。
遗嘱人或遗嘱保管人可随时前往公证机构获取遗嘱的副本或公证书。
三、遗嘱保管与公证的意义与优势遗嘱的保管与公证对于遗产继承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避免遗失或纷争:合理的保管和公证可以有效地避免遗嘱的遗失或被毁,以及因争议产生的纷争。
这样可以保证遗嘱能够顺利执行,继承事务得以妥善处理。
2. 维护遗嘱人意愿:遗嘱的保管和公证可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维护遗嘱人的意愿得以尊重和执行。
遗产继承案例分析
关注遗嘱避免纷争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财富的不断积累,中国人的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
面对当今我国社会上发生许多遗产纷争,多数皆源于未在生前预立遗嘱,不懂得预立遗嘱的重要性而引发。
所以一些家族企业和大集团的拥有者,都在专业律师的陪同下早早立下了遗嘱,也许你只用了一天甚至一个小时的时间就避免了一场血淋淋的家族遗产纠纷,凡事能在适当的时间及早安排、处理,又何来纷争呢?人生在世,有很多事情是我们无法控制和选择的,在我们计划未来,追求理想的时候,是否想过立下遗嘱为身后事作一个妥善的安排呢?可见很多人忽视了遗嘱的重要性,其实遗嘱才是真正的人生的游戏规则,也是一种表达爱与责任形式,是一种对亲人和所爱的人负责的行为。
有些人受传统观念影响无法接受自己还在世的时候,就计划身后事,认为预立遗嘱会触霉头,是不吉祥的事,因此生前不肯立遗嘱,最后造成整个家族的混乱争斗。
遗产继承案例分析王明与李玲系夫妻,共有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生有王军和王海两个儿子。
长子90年死亡,其妻张英带养女王红同公婆一起生活。
次子王海98年因公牺牲,其妻改嫁他人,留下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同祖父母一起生活。
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
王明的遗产如何继承1、首先,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先分割出一半归妻子李玲,另一半作为王明的遗产,在王明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王明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2、王明的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李玲、大儿媳张英、大儿子的养女王红、小儿子的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
说明:(1)大儿媳张英本来不能继承公公王明的遗产,但因为她在丧偶后继续与公婆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取得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2)大儿子的养女王红:虽然是养女,但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又因为大儿子早于王明去世,因此王红取得代其父位继承王明遗产的权利;同理,王海的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也是代位继承。
3、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之间一般是均分,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均分。
继承公证的风险和防范论文
继承公证的风险和防范论文继承公证的基本概念毋庸累述,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继承公证需要重点重视的问题有哪些、需要从那些方向保障继承公证实施的程序公证和实体公正,都是需要我们继续研究和分析的内容。
所以做好继承公证方面的风险防范工作极为重要,在本文中,笔者从实践研究者的角度对继承公证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并在论文的最后提出一些防范措施,力求使继承公证这一行为能够达到其应有的效果,为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继承公证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解决继承问题的方式,为了更好探讨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何种措施避免这些风险,需要首先明白继承公证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继承公证的概念在我国民法中,继承是指作为个体的公民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依照相应的程序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所遗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在继承关系中是被继承人,而依照法律程序接受财产的公民则是继承人。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继承制度是为了明确死者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而继承公证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继承关系中的继承行为所设立的一种公证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比如《继承法》、《婚姻法》等。
(二)继承公证需要审查的基本内容在继承关系中,公证的做出需要有一定的依据,这就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由公证机构进行审查,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继承人的基本财产情况的证明、产权证明等、是否有遗嘱及复印件,同时还有提供一些当事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证明。
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申请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以及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证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首先是有关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情况,比如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同时还要审查被继承人的遗留财产请况进行详细的审查,包括财产的数量、种类等,对被继承人拖欠的税款等款项,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办理;其次是对是否有遗嘱的情况作为重点进行审查,如果有遗嘱的,就要按照遗嘱进行办理,不能违背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愿,如果没有遗嘱则要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做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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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公证实践中的遗嘱继承问题探析[论文摘要]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方式都是继承财产的途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一个很大的区别是:法定继承的流程相对简单,只需要确认继承人后便可以依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办理;相比之下,遗嘱继承的流程就比较复杂,要按照遗嘱继承首先是要认定遗嘱的效力,即遗嘱是否为有效成立的遗嘱。
文章从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中对遗嘱效力的认定这一角度出发,对遗嘱继承权公证实践进行简单的探讨分析。
[论文关键词]遗嘱遗嘱继承公证实践一、遗嘱效力概述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因为遗嘱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有效成立遗嘱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也充分说明了遗嘱有效成立对立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这一要求。
(二)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是处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只有遗产所有人才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遗嘱应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也是法律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护的体现。
(三)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只能是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该遗嘱行为无效,即遗嘱的这部分无效。
(四)遗嘱类型、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在形式上稍有欠缺,会导致遗嘱无效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将遗嘱的分类定位为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五类,每一种不同的形式其成立条件也各不相同。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的遗嘱;代书遗嘱是立遗嘱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亲自书写,便自己口述,找人代写,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或按指印确认;自书遗嘱顾名思义就是立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遗嘱,否则就不是自书遗嘱了;录音遗嘱则是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对口述的内容进行录音制作的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则是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述遗嘱,由他人代为转述,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归于无效。
二、遗嘱继承公证中公证员审核的重点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中,除了按照继承权公证的常规对申请人的身份、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亲属关系等进行审核外,还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区分遗嘱的形式,对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我国现行《继承法》确认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利益的诱惑,很多人为了继承财产而不择手段,公证员必须要做好审核遗嘱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工作,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遗嘱为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首先确认遗嘱内容是否经公证变更或撤销进行审查,然后进一步核实确定被继承人没有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遗嘱为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该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二)对公证遗嘱效力的认定立遗嘱人去世后,如果立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公证遗嘱的,依照我国现行的遗嘱效力认定原则是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大多数情况下的遗嘱继承人都会在办理公证遗嘱的原公证机关申请遗嘱继承权公证,因此公证机关首先就要调档查卷、查核本单位的公证信息网络,查看此遗嘱人有无新的公证遗嘱,申请人所依据的遗嘱公证有无修改、撤销等情况。
如果是其他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因为目前公证行业还没有建立起全行业的信息中心网络,无法实现行业资源共享,各公证处承办的业务不能进行联网检索与查询,所以就需要使用现有的信函、传真、电话等其他方式核查,同时需要对查核过程的相关证据予以规定、保存。
(三)注重对其他继承人意思表示的审核公证机构为了保证立遗嘱人和相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做好继承权公证中的每一项细节工作,办理遗嘱继承中应了解清楚立遗嘱人是否还有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受益人有无丧失继承权的问题,家庭成员中是否有需要立遗嘱人抚养的人,立遗嘱人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等相关问题。
在询问其他继承人时,可能会出现四种情况:第一种是相关继承人对遗嘱的内容或有效性提出异议,并且无法通过沟通达成统一的结果,这时候就需要通过司法部门确认遗嘱的有效性;第二种是相关继承人存在异议,但这种异议可能是由于对一些法律和先关事实不理解所造成,通过最终的解释、沟通后能够达成统一的意见,可以进一步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后公证机构可以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书;第三种是相关继承人没有任何异议,这时候公证处便可以直接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并按照程序出具公证书;第四种是相关继承人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公证机构的查核,如果是公证遗嘱的话,公证员在告知相关继承人的权利并保存相关证据后,可以视为相关继承人认可所核实的遗嘱效力,公证机构可以按照程序出具公证书,如果遗嘱为非公证遗嘱的话,则应终止办理该遗嘱继承公证,按照其他继承途径解决。
总而言之,在整个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过程中,审核其他继承人的步骤是最受争议的环节,但是为了保护继承人和立遗嘱人的利益、规避各项风险,必须要严格的执行这一步骤。
(四)不能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的相关情形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认为办理了遗嘱公证后,办理继承权公证时直接依据遗嘱内容确定继承人就可以了,不必像办理法定继承权那样,让当事人提供各种相关证明材料。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不能因为当事人有了遗嘱公证书而有所减少。
相反鉴于继承法的规定,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要审查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继承法规定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或者继承同一遗产,遗嘱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经审查无效或者无法确认遗嘱效力的;(5)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或者遗嘱处分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的;(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7)相关人员对《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有争议的;(8)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继承人没有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
三、实践中加强遗嘱继承公证风险防范的措施(一)在遗嘱继承权公证处中申请人及相关参与人签订遗嘱继承承诺书这也是目前很多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的时候广泛采用的方式,需要事先建立并要求当事人签署“遗嘱继承承诺书,”在“遗嘱继承承诺书”中要明确指出当事人的身份、公证遗嘱情况、保证陈述及提供材料属实以及侵害他人权益时当事人应向受害人和公证机构承担的责任等等。
这样便能够保护到各方的利益,即使因此导致的公证书的无效,也能够对承诺人产生一定制约,有效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这种做法很值得借鉴。
(二)加强证明材料的取证证据材料审查是所有公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审查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判断证明的力度以及证据的能力,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对相关资料信息的审查核实力度,以此核实继承人的身份和确认遗嘱的效力。
在遗嘱继承公证中,特别是继承人提供的非公证遗嘱,必须重点查核以下内容:(1)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这是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这类证据要求为公安部门或者正规的医疗机构出具;(2)被继承的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关系,并要对相关继承人逐一谈话、核实相关事实;(3)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是否有处分该财产的行为;(4)对有疑问的证据必须灵活采用深入继承、亲往出证单位、询问证人等多种进行核实,正确行使法律赋予公证员的,力争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链。
(三)加强流程管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在办理的过程中会由于各种主管因素和客观因素存在诸多的未知风险,因此在办理的过程中因加强流程管理,首先要对司法部制定的《遗嘱公证细则》的正确实施加大监管力度,提高遗嘱的效力,减少遗嘱继承权公证办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
各级公证员协会要按照相关章程和职业规范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日常行为,对于违法乱纪或者营私舞弊的行为要予以坚决惩处,加强对各公证机构的规范建设和监督管理,提高公证办证质量,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确保遗嘱继承权公证办理活动规范、稳定地运行。
四、结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遗嘱继承的数量会不断增多,实务中也不断的遇到新问题、新矛盾,本文主要对遗嘱效力的额认定、审核重点等进行了简单的探讨,并根据自身的经验和意见提出了几点加强遗嘱继承公证风险防范的措施,在实践工作中,还需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提高,逐步培养灵活、开放的法律思维,在办证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