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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收费管理制度范文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范文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热收费管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确保供热效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的所有居民,供热公司有关人员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供热收费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供热费用的计算、收费、结算和监督由供热公司负责。

第五条居民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纳供热费用。

第二章供热费用计算

第六条供热费用的计算应根据供热面积和供热标准来确定,具体计算方法由供热公司制定。

第七条供热费用的计算应考虑供热设备的投资、运营成本以及供热服务的质量。

第八条供热费用的计算应公开透明,确保居民了解费用构成和计算方法。

第九条居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供热面积和供热标准支付供热费用。

第三章供热费用收费

第十条供热费用收费应按照约定方式和约定时间进行。

第十一条供热费用收费方式可以是预付费、后付费或分期付款。

第十二条居民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交纳供热费用,逾期未交纳的,供热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供热费用结算

第十三条供热费用结算应在每个供热季节结束后进行。

第十四条供热费用结算应以实际供热面积和供热标准为基础。

第十五条居民应在结算时间内出示相应凭证,如有争议,可以提出异议,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和投诉

第十六条居民对供热费用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热公司提出投诉。

第十七条供热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投诉。

第十八条对供热费用的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对于违规操作或虚假收费的供热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有补充或修改,应经相关部门批准。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

一、供热收费的适用范围

本收费管理制度适用于在供热期间内施工单位、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其他应用单位所使用的热源供热系统收费。

二、供热费用的计算

1、收费标准

供热费用根据实际热量而定,收取面积单价优惠收费。根据政府部门

规定,每平方米每小时供热费的标准如下:

供热期间内:半年内(6月份~11月份)每平方米每小时供热费为

0.4元;半年后(12月份~5月份)每平方米每小时供热费为0.3元。

2、计量方式

采用自动供热计量系统,把热量按照台面积计算热价,实行热价核算,对热量进行收取。

三、供热收费的管理

1、收费方式

所有施工单位、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小区在使用供热系统时,应在供热期开始前于热源供热站交纳供热押金,并于供热期结束后按

照实际售价支付供热费。

2、收费计算

供热费用按照收费标准每月结算一次,清算日为每月的最后一天。每月供热费用按照本月实际消费的热量计算:收费标准×月度平均热量。

3、缴费方式

使用单位可以通过现金、汇款等支付供热费用。

四、其他事项

1、供热收费管理

酒泉供热收费相关文件通知

酒泉供热收费相关文件通知

酒泉供热收费相关文件通知

近日,我市供热管理部门发布了一系列与酒泉供热收费有关的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供热收费工作,保障市民的供热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根据文件规定,酒泉市供热收费标准将进行调整。新的收费标准将更加合理,兼顾供热企业的运营成本和市民的承受能力。此次调整将采用居民供热采暖面积作为计费依据,以确保收费公平合理。同时,还将根据不同区域的供热特点和市场需求,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以更好地满足市民的供热需求。

为了保障市民的知情权,文件要求供热企业必须向用户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包括供热费用构成、计费方式、计算公式等内容。市民可以通过查询系统或者电话咨询的方式了解自己的供热费用,并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费用提出异议。供热企业也必须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市民的问题和疑虑。

为加强监督管理,文件还要求各供热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对收费环节进行严格监控,杜绝乱收费、乱收费的现象。同时,市供热管理部门将加大对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热收费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

该文件还强调了供热企业的责任,要求供热企业保证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确保供热服务质量。对于供热中断、温度不达标等问题,供热企业必须及时处理,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次发布的酒泉供热收费相关文件,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供热收费机制,保障市民的供热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我们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酒泉的供热工作将进一步完善,为市民提供更加舒适、温暖的供热服务。

北京市供暖费报销规定

北京市供暖费报销规定

北京市供暖费报销规定

北京市供暖费报销规定

为了保障市民的冬季生活质量,北京市实行了供暖费报销制度。下面就是北京市对供暖费报销的规定:

一、报销对象

报销对象包括租户和自有住房的房主。租户需提供租赁合同作为报销的依据,而房主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材料。

二、报销范围

1. 提供暖的区域

只有在供暖机构范围内的居民才能享受供暖费报销。如果您的住所不在供暖公司服务的区域内,就无法享受报销。

2. 供暖费用标准

报销的供暖费用标准根据北京市规定的固定价格进行计算。根据不同月份、供暖性质(电暖、燃煤暖气等)以及使用面积的不同,价格会有所差异。

3. 暖费报销限额

为了控制报销金额,北京市设定了供暖费报销的限额。根据居住面积大小设定了相应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将无法报销。

三、报销材料

1. 供暖费缴费凭证

供暖费报销需要提供供暖费缴费凭证,如暖气公司开具的缴费

收据等;如果是通过银行自动转账缴纳供暖费,则需要提供银行的缴费明细。

2. 住房合同或房产证明

租户需提供租房合同作为报销的依据,而房主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材料。

3. 居住证明

报销人需要提供居住证明,证明其在供暖期间居住在报销房屋内。

四、报销程序

1. 缴费

居民在供暖季前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供暖费用,确保缴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报销申请

居民在供暖季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向所在供暖单位申请供暖费报销。居民需要准备好相应的报销材料,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

3. 审核与报销

供暖单位将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后,将给予报销。报销金额将以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发放给报销人。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范本(2篇)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范本(2篇)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供热收费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并推动供热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供热收费相关工作。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本单位对供热收费项目进行明确划分,包括供热基础费、公共供热费、个人供热费等。

2. 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市场公平合理原则,合理反映热力企业的成本和其他相关因素,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收费程序

1. 供热收费按照居民实际使用热力的数量和期间进行计量,并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进行核算。

2. 居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供热费用,并保存缴费凭证以作备案。

四、收费通知

1. 热力企业应提前向居民发放供热费用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包括供热费用的计算方法、收费标准以及缴费截止日期等相关信息。

2. 居民应及时核对通知书的内容,如有异议应当及时向热力企业提出,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

五、收费方式

1. 供热费的收取方式可选择在线支付、银行代扣、现金支付等多种形式。

2. 收费方式应符合便民、高效、安全、公平的原则,并尽量减少居民的经济负担。

六、收费管理

1. 热力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收费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收费流程和工作规范,确保收费工作的准确、高效执行。

3. 收费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收费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七、收费监督

1. 收费部门应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对供热收费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

2. 居民也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发邮件等途径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如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将严肃处理。

供热公司热费管理制度

供热公司热费管理制度

供热公司热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供热管理规定和地方实际需求制定,旨在规范供热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2. 热费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供热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及其他用热单位和个人。

3. 本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热费管理部门,负责热费的收取、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热费的收取

1. 热费按月收取,用户应在每月的规定日期前缴纳当月热费。

2. 热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开透明化。

3. 对于逾期不缴费的用户,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并保留采取限制供热措施的权利。

三、热费的使用

1. 收取的热费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维护、更新和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 公司应定期公布热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用户和社会的监督。

3. 热费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原则,提高能效,减少浪费。

四、热费的管理

1.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热费账务管理体系,确保热费的准确无误。

2. 热费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热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3. 对于热费管理的违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优惠与补贴

1.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公司将根据政府规定给予热费减免。

2. 鼓励用户参与节能减排活动,对于节能效果显著的用户或单位,公司可给予一定的热费优惠。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热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

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0.10.19

•【字号】乌发改工价[2010]532号

•【施行日期】2010.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

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发改工价〔2010〕532号)

乌鲁木齐市各供热单位: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8]206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10〕10号)文件精神及《乌鲁木齐市热价研究项目最终报告》,现将我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如下:结算点为户用热计量表的销售热价为23.5元/吉焦;结算点为楼栋热计量表的销售热价为22元/吉焦。热源到换热站入口的转供热价格实行一部制热价,销售热价为24.5元/吉焦(热电联产转供热除外)。热计量装置的检测、维护等费用已计入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中。

二、根据热计量工作的实际情况,热计量采暖费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计费方式。

一个采暖期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11元/建筑平方米×供热建筑面积

计量热费=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热量

三、按热计量计收热费办法

1、采暖期开始用户必须先按每建筑平方米11元缴纳基本热费,采暖期结束后再按热量缴纳计量热费。当一个采暖期实际缴纳的基本热费加计量热费之和高于按面积计收热费的用户(非居住建筑除外),仍按面积缴纳热费。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

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供热有关单位:

我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自去年11月15日调整以来,总体执行良好,但在低保户热价优惠、两部制热价计价方式、超高建筑物热费收取标准等方面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为了更好地落实好集中供热价格政策,维护广大用热人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文件精神,供热分为:

(一)按面积居民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8元(包括每月每平方米0.5元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及费用·下同),非居民用热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5元。

(二)按热量居民用热每吉焦44元,每千瓦时0.16元;分户计量居民用户,实行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价方式,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30%,计量热价占总热价的70%。具体计算公式为:总热费=基本热价{1.74元(5.8元/平方米·月×30%)×供热建筑面积×4}+计量热价{30.8元/吉焦或0.112元/千瓦时(44元/吉焦或0.16元/千瓦时×70%)×用户所用热计量数}。

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模版

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模版

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采暖费的收缴管理,维护楼宇的供暖秩序,确保居民的供暖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备供暖条件的楼宇,包括住宅楼、办公楼、商业楼等。

第三条采暖费包括供暖能源的费用、供暖设备的维护费用以及供暖服务的费用等。

第四条采暖费的收缴工作由相关单位负责,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供暖成本、居民收入等因素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居民应按时、按量缴纳采暖费,不得拖欠或少缴。

第六条收费单位应及时将采暖费用入账,并按规定进行报销、结算和分配。

第七条居民对采暖费的收缴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相应的收据或发票。

第八条收费单位应当为缴费居民提供优质的供暖服务,确保供暖质量。

第九条居民有权对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十条收费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

第二章采暖费收缴流程

第十一条采暖费的收缴按月进行,具体时间由供暖服务单位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应提前通知居民收费时间及金额,并明确缴费方式。

第十三条居民应在指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采暖费交付给收费单位。

第十四条收费单位应在收到居民的采暖费后,及时入账,并向居民提供收据或发票。

第十五条收费单位应定期对已收到的采暖费进行核对和统计,确保收支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采暖费的收缴情况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采暖费收缴制度,并进行内部审计,确保收费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采暖费欠缴处理

第十八条如居民拖欠采暖费达到规定的时间,收费单位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热费收缴管理制度

热费收缴管理制度

热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是供热公司对用户实行热费收缴的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公司供热服务的用户。

2. 本制度内容包括热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周期、收费通知、滞纳金设置等方面的

规定。

3. 供热公司应当依法合规收费,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热费。

4. 本制度由供热公司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如有补充或修改,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二、热费收费标准

1. 热费收费标准按照当地政府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漏税。

2. 热费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不得存在歧视用户或虚高收费。

3. 热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时明确告知,用户有权了解具体收费标准并进行

监督。

三、收费方式

1. 用户可选择线上、线下或银行代扣等方式进行热费缴纳,供热公司应当提供便利的收费

服务。

2. 线上缴费方式应当确保安全、方便快捷,用户可以通过手机APP、网站等渠道进行缴费。

3. 线下缴费方式应当设立代收点、营业厅等便民服务场所,为用户提供实体缴费渠道。

4. 银行代扣方式应当经用户同意并签订代扣协议,确保热费及时扣缴。

四、收费周期

1. 热费收费周期一般为月度,供热公司应当在每月初发送电子账单或纸质账单给用户。

2. 用户应当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内缴纳热费,逾期缴费将产生滞纳金。

3. 如用户有未处理的疑问或异议,应当在收到账单后及时联系供热公司进行沟通。

五、收费通知

1. 供热公司应当及时向用户发送热费账单,明确标注缴费金额、截止日期等信息。

2. 用户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件、电话等方式获取热费账单信息。

最新供热收费制度

最新供热收费制度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

为加强供热收费管理,确保供热收费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供热时间10月25日—4月10日

第二章供热温度

居民热用户居住的室内温度室温不低于18℃±2℃,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

第三章收费时间

9月1日正式启动收费,10月20日以前为规定缴费期,逾期未缴费的,供热公司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对其停止供热。

第四章热费价格

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11】341号文件,住宅收费价格为: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6元,公建商用收费价格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8元、房屋单层层高超过3米的,按规定收取层高热费。如遇中途物价部门调整热价,按调整后的热价给予补齐热费。

第五章收费地点、方式

地点:中行各营业点,晋城银行各营业网点、农业银行各网点、

大同商业银行,朔州市再生能源热力有点公司办公楼一楼收费大厅。

方式:1.用户持“用户缴费信息卡”或“双晋卡”到银行柜台或者自助终端机缴费。

2.到中行、晋城银行、大同商业银行缴费,提供卡号便可。

3.在我公司统一的小区收费点现场缴费

4.使用电汇、支票缴费的,汇款后请及时通知我公司,并

到我公司换取缴费收据。

第六章奖励政策

我公司推行提前缴费奖励制度。凡在8月31日前主动缴费的热用户给予一定奖励,超过8月31日缴费的不奖励。

第七章收费及收费确认

热用户按要求到公司经营部或各收费点进行交费,我公司提供盖章专用收据或发票,经营部将收费信息录入收费系统完成收费及确认。

第八章管理制度

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采暖费的收缴管理,保障冬季供暖服务的正常运行,维护用户和供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供暖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地的供暖单位和用户。

第三条采暖费的收缴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公示

第四条采暖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开予以公示。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公示下一采暖季的采暖费收费标准。

第六条供暖单位应当将采暖费的收费标准公示在供暖单位办公场所醒目的位置,并通过媒体、网站等渠道向用户公示。

第三章缴费方式和期限

第七条供暖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并在用户缴费时明确告知用户可以选择的缴费方式。

第八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缴纳采暖费。

第九条供暖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用户告知采暖费的缴费期限及相应的账户信息。

第十条用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采暖费按期缴纳到指定的账户。

第四章滞纳金和减免

第十一条用户逾期缴纳采暖费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原则由供暖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二条用户逾期缴纳采暖费超过一个月的,供暖单位有权终止供热服务。

第十三条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影响用户缴费的,供暖单位可根据情况予以减免或调整缴费期限。减免范围和方式由供暖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供暖单位的采暖费收缴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控制盘供暖锅炉单为户集热供热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模版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模版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收费工作,保障用户权益,建立健全供热收费管理制度,根据《居民采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管辖的所有供热户,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

第三条供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并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供热收费和热量计量管理由本单位的供热收费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供热收费标准

第五条供热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发布。

第六条房屋的供热收费标准根据建筑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单位。居民用户按照居民采暖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供热收费标准包括热水费和基本供热费两部分,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发布。

第八条用户使用计量热量时,按实际使用的热量计算热水费,超过计量热量的部分按政府指导价格收费。

第九条用户无法正常使用供热设备时,由供热公司提供替代措施,用户在替代措施期间不收取供热费。

第十条用户搬迁或暂停使用供热设备时,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供热费,未使用的部分不退费。

第三章供热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供热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更换由供热公司负责,用户不得私自变动或损坏供热设备。

第十二条用户在供热费缴纳期限内应按时交纳供热费,逾期不缴费的,供热公司有权采取停供、限供等措施。

第十三条供热收费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供热收费台账,记录用户的供热设备信息、使用情况和缴费情况等。

第十四条供热收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供热设备的巡检和维护,确保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供热收费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用户对供热设备故障和供热费问题的投诉,并及时给予用户答复。

西安市热力公司供热收费细则

西安市热力公司供热收费细则

西安市热力公司供热收费细则

(一)西安市热力公司各供热分公司收取热费的标准,统一按照市物

价局文件执行。用热价格为到热交换站价格。

(二)根据市物价局市物函[2008]266号文件要求,对供热价格中各个类别的收费服务范围和价格收费标准如下:

1、采暖期:

(1)居民用热

执行供热价格为26.5元/吉焦,折合建筑面积4.8元(每平方米每月)。(2)行政事业类

执行供热价格为39.2元/吉焦,折合建筑面积7.1元(每平方米每月)。(3)工业类

该类指工业企业中生产用汽,蒸汽作为其生产必须的动力或原料,对于企业中非生产用汽则按其他类别计算。执行供热或供汽价格为40.7元/吉焦。(4)经营服务类

执行供热价格为42.5元/吉焦,折合建筑面积7.7(每平方米每月)。

以上四类收费标准中的供热面积为建筑面积。

2、非采暖期(每年3月16日—11月14日)

所有热用户供热价格为49元/吉焦。

3、采用热计量方式收费的用户根据市物发[2008]255号文件精神,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缴费

采暖费用=固定费用+可变费用

固定费用=面积热价×建筑面积×50%×用热时间

可变费用=热力表读数×流量热价×50%

(三)我公司以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如单位、小区物业)为“用热

人”,同时与其签订供用热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收取热费(不直接

收取居民住户的热费)。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市城市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市城市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市城市供热价格及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0.25

•【字号】庆政发[2010]20号

•【施行日期】2010.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市城市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

(庆政发〔201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供热价格,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冬季正常采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城市供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标准

热价分为居民与非居民两类,其中非居民分为公建、商服。热费暂按建筑面积收取(含税价格):

(一)居民:每采暖期32元/平方米。执收范围:住宅、福利院、权属人自有车库、购买长期使用权的地下停车位等。

(二)非居民:1.公建:每采暖期38元/平方米。执收范围:除居民、商服以外的其他建筑。2.商服:每采暖期48元/平方米。执收范围:商业、饮食业、服务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修理行业的对外营业面积部分及经营性车库等(商

服内的独立办公场所、独立仓储面积按公建标准执行)。公建、商服不再收取建筑超高部分的热费。除中直企业内部关联交易价格外,其他一律按该标准执行。

二、供热质量标准

在供暖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每天连续24小时不间断供热,保证居民室内温度全天不低于18℃。未经市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热费管理制度

热费管理制度

热费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为了规范热费管理工作,保障热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提高热费使用效益,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热力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计量,确保每个用户按实际使用的热量支付费用,不得因身份、地位等因素而优先得到热量。

2、合理用热原则:鼓励和引导用户科学合理使用热量,提高热能利用效率。

3、公开透明原则:热费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应公开透明,用户有权了解自己的热费计算方式和收费标准。

4、便民利民原则:制度的实施应方便用户,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责任部门

热费管理由热力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由热力公司业务部门进行。

五、收费标准

1、热费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

2、热费收费标准应根据用户实际使用的热量计费,确保用户支付的费用合理公平。

3、热费收费标准公开透明,用户有权了解并监督相关收费标准。

六、计费方式

1、热费计费方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精神。

2、计费方式应公开透明,用户能够了解自己的热费计算方式。

3、计费方式应充分考虑用户实际使用情况,保障用户支付的费用合理合法。

七、收费周期

1、热费收费周期应根据用户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合理规定,一般应为月度计费。

2、收费周期应明确标明在收费通知中,并及时告知用户。

3、用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的,热力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八、缴费方式

1、用户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缴费方式,确保缴费方式方便快捷。

2、热力公司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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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房改组字[1994]2号)

机关职工住房规定面积标准(不论是否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均执行行政级别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住房规定面积标准,按我市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时确定的面积标准执行;工作年满25年的科员和办事员,住房面积标准上靠一个档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级职级人员住房使用面积标准如下:

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正局级95平方米,副局级85平方米,正处级80平方米,副处级70平方米,正科级60平方米,副科级50平方米,科员、办事员48平方米,工龄满25年的科员、办事员按50平方米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中执行专业技术职工工资的专业人员:

正高职95平方米,副高职80平方米,中级职称60平方米,初级职称50平方米。

机关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及普工:

高级技师80平方米,技师60平方米,高、中级工50平方米,普工48平方米。

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省房改领导小组印发的《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

为贯彻好省的《规定》,经市政府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结合我市实施,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职级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副局级干部户使用面积85平方米;正局级干部户使用面积95平房米;副市级干部户使用面积115平方米。正处级以下(含正处)干部户、高中级知识分子,民主党派负责人和企事业单位干部户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均按省的《规定》执行。

二、市《房改方案》关于居民住房标准的规定,局省《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省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超标加租,按省《规定》和市“补充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重新核定。居民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不加收租金;超出11平方米以上的,按全国平均成本租金2.07元加收租金,并从超出的第1平方米起加租。

省《规定》和市“补充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不是建购住房和分配住房必须达到的标准,是人微言轻超标加租和超标购房按市场价计价的依据

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市决定从2009至2010年度供热期起取消单位报销职工热费制度,由各单位将应为职工承担的热费以补贴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由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本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市、区属各机关、企事业(含外资、民营等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职工)。职工工资中已含热费的除外。

二、补贴办法

依据职工职级、住房标准、统一比例、按户就高原则核定热费补贴额。

(一)住房面积标准核定。按照《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上限控制标准执行。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人员住房标准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补贴比例按90%确定,另10%由个人承担。

计算公式为:热费补贴额(元)=热价标准(元/平方米)×规定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90%

(三)以户为单位发放补贴。一户多职工的,按职务高者确定,不得重复发放。家庭成员职级相同的,按产权人或承租人确定。家庭成员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困难企业(确实无力承担热费补贴),其热费补贴由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按该职工职级标准发放。军人家属的热费补贴,由其所在单位按上述标准发放。

(四)补贴发放时限。由职工所在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发放。本通知下发后,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申报、审核,在2009至2010年度供热期结束前,将本供热期职工热费补贴发放到位。

(五)城市低保户等特困居民用户的热费补贴,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需特殊扶持人员,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职工热费补贴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职工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取得的热费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的部分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热费补贴人员以当年9月份工资发放在册人员为准,9月份以后新增人员以及新提职人员不予补发。2009至2010年度享受热费补贴人员以2009年12月份工资发放在册人员为准。

(四)本通知实施后,企业实施破产、改制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必须按规定预留离、退休人员的热费补贴资金。

(五)供热单位向用热户收缴热费,统一使用省税务部门的专用票据。

(六)各级人事、劳动保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对职工热费补贴发放进行严格审核、严格监管,确保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足额发放职工热费补贴,防止发生重复发放问题。

四、呼兰、阿城两区的职工热费补贴办法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五、本通知由哈尔滨市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9至2010年度供热期起施行,原有关热费补贴规定随之作废。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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