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九月整理).doc

合集下载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8月整理).pdf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8月整理).pdf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参考文档】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18页)

【参考文档】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18页)

【参考文档】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八章城市绿地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

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2023年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023年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023年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贵阳市的城市建设和规划能够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境内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活动,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城市用地管理、城市建设控制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各项发展方向和规模的规划、布局、设计、控制等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人民利益至上、社会公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分步进行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机构应当配齐专业人员,保证编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评价,确保规划方案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广泛的民意和专家的建议。

第十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城市用地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城市用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城市用地的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和规划设计,合理划定城市用地的功能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制定用地规划和计划,确保城市用地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对于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追究法律责任。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

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新模板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新模板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新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根据11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划>决定》已经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 自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周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建筑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城市绿地..........................................................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贵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共九章六十一条,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2004-02-18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 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二执行。 第十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贵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共九章六十一条,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地方法规(1)条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20‎328(颁‎布时间)

‎20020‎328(实‎施时间)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1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

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临‎时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

第三节排水设施

第四节电力设施

第五节管线综合

第六节其他设施

第九章城市绿地

第十章附则

附录一计算规则

附录二名词解释

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的内容。

三、第七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四、增加“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 7 米;相互垂直布臵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 12 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0 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臵阳台;进深大于 12 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臵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臵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 0.6 米×0.6 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 1.8 米。

七、第十八条修改为: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文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文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文

一、导言

城市规划是指通过对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配置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安排,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环境的改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起着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贵阳市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特制定本《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二、总则

1. 为了推进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核、实施和监督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原则和规范操作,确保城市规划的高质量和良好实施效果。

2.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注重综合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促进城市的宜居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在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中,应加强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不断提升城市规划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推动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的创新。

4. 贵阳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技术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三、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基本原则

1. 科学性原则: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立足于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充分运用现代科学和信息技术,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综合性原则: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从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避免片面性和局限性,实现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3. 可行性原则: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注重实施效果和可操作性,避免理论脱离实际、无法落地的问题,确保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正文:

----------------------------------------------------------------------------------------------------------------------------------------------------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2004年2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10月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的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

(三)容积率;

(四)建筑密度;

(五)建筑限高;

(六)绿地率;

(七)停车位;

(八)市政配套设施要求;

(九)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要求;

(十)城市设计要求;

(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

(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

(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和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者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者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而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不得单独建设,应当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用于城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禁止用于经营性项目。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应当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容积率、建筑密度应当按照《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办公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储、军事等设施以及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的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当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属于商业办公或者商业住宅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照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商业建筑面积或者办公建筑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七条建筑物毗邻一条城市道路修建的,±0.00标高以该城市道路标高起算;建筑物毗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城市道路修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及城市景观需要,确定±0.00标高的起算点。

建设项目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半地下部分为停车库时不计入建筑密度,但该建设项目建筑物的正投影面积不得大于建设用地面积的6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