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又不交公告费的该如何处理
谈话和作笔录的技巧
谈话和作笔录的技巧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今天我接受朝阳法院民二庭的指派,应邀来到贵局,与大家进行交流,我感到非常荣幸。
虽然我们的工作性质和内容不同,但我们在工作方法和技巧方面还是有共同点的,这也是大家能够坐在这里一起探讨进行谈话和作笔录的技巧的一个基础。
我是朝阳法院民二庭的法官助理,下面我就结合我的工作中遇到的案例,给大家讲讲如何与对方进行谈话,才能获得你想要的信息。
一、准确进行角色定位不同的场合进行谈话,采取的方式和技巧均不相同。
比如进行推销、面试和社交场合的谈话,所要求的谈话开头、谈话方式就不一样。
所以在开始谈话之前,首先要给自己进行角色定位,这是大前提,然后才能谈到相应的谈话技巧。
你们的工作单位是一个监管部门,大家的工作是对保险行业各项工作进行检查,这种情形下的谈话就需要相应的谈话技巧。
作为检查人员与对方接触,无论是在专业水平、社会知识、检查经验等方面都应首先给人以谦恭谨慎的形象,都应做到含而不露,以谦虚的口吻诱引欲晓的事理,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但是谦虚决不可过分,过分就形成虚假,给人一种不诚实的感受。
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的言谈话语,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刚刚进驻到检查单位前的彼此交谈。
应该说,这一阶段的谈话时间是短促的,但所要交谈的内容却是重要的,是施行检查的重要前提。
交谈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资料的提供、涉及范围情况等等。
通过交谈,检查人员可对被检查单位有一个整体概念,为施行检查作初步准备,同时也给对方留下一个初步的印象。
通过交谈,彼此之间的专业知识水平的程度,文化底蕴的深浅,社会经验的丰富或不足,也都能考查出来。
检查人员的第一形象,在这个阶段就会初露头角。
检查人员应该语言简炼,目的明确,问题中肯,意见得当,再加上态度和蔼,语汇丰富,言谈诙谐,谈吐文雅,就会给谈话对方留下一个较为良好的印象。
第二个阶段的谈话是实质性的谈话。
这个阶段的时间不仅长,而且贯穿整个检查的施行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
题的批复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
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7号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
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
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结束——。
原告拒交公告费如何处理
原告拒交公告费如何处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互联网上进行诉讼成为一种方便快捷的方式。
在进行在线诉讼过程中,原告需要支付一定的公告费用,以便将诉讼信息公示到指定的媒介上。
但是有时候,原告可能会拒绝支付公告费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一、原则上原告必须支付公告费用首先,在了解如何处理原告拒交公告费用的问题之前,需要理清其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公告的,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介上公告。
对于海外当事人的公告,可以采取人民法院认为适宜的方式。
……公告费用由委托申请公告的当事人负担。
”可以看出,原告要求进行诉讼信息公告,需要支付公告费用。
公告费用的支付是原告投入诉讼的一部分,其缴纳是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拒绝支付公告费用的后果如果原告拒绝支付公告费用,将会对诉讼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案件无法进行。
具体的影响如下:1. 案件受理的条件不满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之日起六个月内,被告在原告或者其代理人所在地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反诉并案审理。
逾期未提反诉的,视为放弃反诉权”。
这意味着,原告在起诉的六个月内,被告可以在其所在地提出反诉。
如果原告拒绝支付公告费用,那么案件的公示就无法进行,进而被告没有机会在所在地申请反诉,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条件。
等到原告愿意支付费用后,有可能已经超出了反诉期,进而导致原告必须另行起诉,从而浪费了时间和精力。
2. 影响案件公开程度公开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诉讼当事人利益不受损失的情况下,让更多的社会群众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从而增强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诉讼过程中,公告是一种有效保障诉讼公开的方式。
如果原告拒绝支付公告费用,公告无法进行,将严重影响案件的公开程度,削弱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3. 延误案件审理时间对于原告拒绝支付公告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催告,从而强制要求支付。
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江苏高院下发了最新《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为妥善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程序问题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
公告送达的规定
公告送达的规定公告送达是指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将相关的法律文件或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以达到通知公告的效果。
以下是公告送达的规定。
一、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公告送达适用于被告无法联系或无法通知到本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被告住址不详,无法找到被告本人;2. 被告住址变更,没有通知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3. 被告故意规避送达,拒绝接收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
二、公告的内容和形式公告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 被告的姓名或名称;2. 法院或司法机关的名称;3. 公告的目的和内容;4. 公告的时间和地点。
公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在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的公告栏上进行公告;2. 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刊登公告;3. 在互联网上发布公告。
三、公告的效力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件或通知后,视为已经送达。
公告送达的效力与其他形式的送达有效性相同,并且具有以下特点:1. 公告送达的生效时间通常以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2. 公告送达的期限通常以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或案件需要来确定。
四、公告的程序1. 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在决定使用公告送达时,应当认真核实被告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记录相关证据;2. 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公告,并尽量采取多种公告方式,以增加被告接收公告的机会;3. 公告送达后,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应当记录公告的发布时间和地点,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五、公告送达的异议和诉讼后果任何一方对公告送达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方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可以终止公告送达并进行其他方式的送达。
对于不服公告送达的一方,可以在公告送达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未能接到通知或文件。
综上所述,公告送达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送达方式,适用于被告无法联系或无法通知到本人的情况。
不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裁定书范本
不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裁定书范本如果当事⼈不缴纳诉讼费的,⼈民法院是可以按撤诉处理的,对于程序性问题,⼈民法院需要下达裁定书,并且当事⼈是不能上诉的。
那么,不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裁定书范本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裁定书范本(××××)×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和其他诉讼参加⼈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情况)。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院印)什么是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定⾏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民事诉讼,因⽽,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为。
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1)原告或上诉⼈未按期交纳诉讼费⽤。
(2)原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
(5)⽆民事⾏为能⼒的原告的法定代理⼈,经法院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独⽴请求权的第三⼈经法院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独⽴请求权的第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有违法⾏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
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律程序,它是指将法律文书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的一种方式。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直接找到或联系到对方,或对方故意逃避接收法律文书时,法院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以下是关于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1. 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ad=section8}条的规定,公告送达适用于以下情况:- 无法找到被告的住所或者工作地;- 被告已经搬离住所或者工作地,没有留下可以与其联系的地址;- 被告故意逃避接收法律文书。
2. 公告送达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公告送达的程序如下:- 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至少连续两次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起诉状或者其他起诉状副本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被告应当在公告送达的期限内接受送达;- 公告应当在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其经常居住地所在地的报纸上刊登;- 公告送达的期限为两个月。
3. 公告送达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公告送达的文书送达期满后,视为送达成功,并可以进行下一步的诉讼程序。
但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没有收到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法院可以视情况予以变更。
4. 公告送达的适用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公告送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其经常居住地所在国不允许进行公告送达的;- 被告是已经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 法律文书的送达涉及到状态法律关系的;- 其他不适用于公告送达的情形。
5. 公告送达的补充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对于通过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自公告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被告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没有收到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法院可以重新作出送达。
总之,公告送达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它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用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在公告送达的使用过程中,法院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格进行程序,同时当事人也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公告送达的效果或请求重新送达。
公告费如果不交会怎么样
公告费如果不交会怎么样之前的操作模式都是一次性收取应诉和判决的公告费用。
而现在统一送达平台是用一次收一次。
然后我就想到了其中一个问题,法院已经判决了,然后费用并没有产生。
因为判决结果的时候还不知道发判决公告所需要缴纳的费用,这就是发什么内容然后产生多少费用的弊端。
然后我再次想到的就是如果在这个时候,当事人如果不交费用了。
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出来了,然后就搞成了无法送达。
这就把法院的法官给僵在了中间,毕竟案子已经审结,但是因为无法公告送达,所以迟迟不能生效。
毕竟未审先判是不允许的,也就是说在案件未宣判的时候,其判决的结果依然是未知的。
然后这个费用就只能预估一个费用,可统一送达平台又不是按照这个来收取公告的费用。
所以,还挺麻烦的。
当然,其实在现实的案件当中。
很少会遇到当事人不交公告费的情况,毕竟公告的案子也很少会判决原告方败诉。
可事实上,生活中总是不缺少这样的人和案例。
而最后是否要走执行的路线,其实也是一件非常让人头疼的事情。
毕竟在喊着减案的时候,自我的增加案件,恐怕头上会有好几个紧箍咒在念。
今天偶然想到这个问题,毕竟也是才开始使用这个方式。
应该以后会慢慢地有所改变吧!毕竟出现问题,解决问题。
讲的也就是这样的情况了,而且生活中自然也很少有什么事情都能计算在前的。
今天是大年初一。
想着这样问题,好像有些不怎么符合这个日子的气氛。
算了,还是说说这个年味的事情吧!非常难得的是今天父辈们的几个姊妹都算是不约而同的因为一个事情,然后来了一次团聚。
说句实话,还挺意外的,也很难得。
但事情有时候可能就是这样的不可思议。
在聚集的时候,还顺带解决了一些事情。
虽然有各种各样的说法,但终究在大家的你言我语当中,其实未曾发生的事情也就没有那么的可怕了。
另外。
早上还下雪来着,但其实也没有太久,话说今年这个过年和雪真大挺有缘份的。
送达地址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送达是法律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按照法定程序送达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地址是法院进行送达的重要依据,也是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前提。
然而,在实践中,送达地址不明确、错误或者变更频繁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送达不能或者送达错误的情形,从而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送达地址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及应对措施。
二、送达地址不明确的法律后果1. 送达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若送达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送达,导致送达不能。
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2.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若送达地址不明确,导致送达不能,当事人无法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或者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可能中断。
3. 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因情况紧急,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
若送达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保全财产或者证据灭失,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4. 案件审理期限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案件审理期限从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计算。
若送达地址不明确,导致送达不能,案件审理期限可能延长。
三、送达地址错误的法律后果1. 诉讼权利义务无法履行若送达地址错误,当事人无法及时收到诉讼文书,导致诉讼权利义务无法履行。
例如,被告无法及时应诉,原告无法及时提起诉讼等。
2. 诉讼时效中断与送达地址不明确类似,若送达地址错误,导致送达不能,诉讼时效可能中断。
3. 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与送达地址不明确类似,若送达地址错误,导致送达不能,法院无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保全财产或者证据灭失。
诉讼风险告知书
诉讼风险告知书尊敬的委托人:在您考虑聘请我们作为您的律师之前,我们需要向您说明任何诉讼或仲裁都存在法律风险。
案件的进程和结果可能会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委托我们之前,您需要确认自己具备承受这些法律风险的能力和合理预见能力。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向您说明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一、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风险您需要向我们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我们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我们会认定您提供的陈述都是真实的,并根据这些信息来分析和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
如果您提供虚假陈述或证据,我们将无法承担任何责任。
在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
尽管您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合议庭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的。
因此,您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您的权利主张。
如果无法充分提供证据,或者我们无法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您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二、费用的风险在委托我们办理案件时,您需要与我们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而不是与律师个人签订。
除律师出差办案费外,律师代理费均依照相关规定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无权以个人名义私自收费。
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保全申请、公告、勘验、鉴定等,均需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
如果您没有按时缴纳相关费用,有可能会导致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
三、判决结果的风险作为律师,我们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
我们承诺尽全力履行代理职责,但由于众多不确定因素,律师无法保证案件必然胜诉或刑事案件被告人必然罪轻或无罪。
因此,我们不会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也不以案件判决结果作为收取律师费的参考。
四、执行的风险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履行能力不足、逃避、无被执行财产线索等因素都有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
因此,您需要意识到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五、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将导致未请求的部分得不到审理,而诉讼请求过高的部分也不会得到支持。
当事人拒不缴纳公告费的探讨
当事人拒不缴纳公告费的探讨一、公告费的性质辨析从立法设计公告送达的初衷看,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外,公告送达是在穷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后采取的一种送达方式,使得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正常办案,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
因此说,公告送达属于推定送达,是否真正送达到当事人并不确定,其最终目的通过这种宣示或公示的方式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在诉讼程序上实现与实际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
按照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交纳的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三种。
根据《办法》中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的解释,案件受理费与申请费应当属于“裁判上费用”,案件受理费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予以受理后,按照每一个案件或者争议财产的价额的比例向人民法院预交的费用;而其他诉讼费用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属于“当事人之费用”,主要项目除相关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以及复制材料、文书产生的工本费外,还包括“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公告费位列其中。
综上,公告费应当属于其他诉讼费用范畴,并不属于案件受理费。
按照规定,当事人只有拒交案件受理费才可按撤诉处理,拒交公告费是不能按撤诉处理的,否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当事人已经交纳了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而不得拒绝,并且送达的主体属于人民法院,也不属于当事人,因此,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当事人按撤诉的方式来承担。
二、当事人拒交公告费的现实应对(一)准确理解法律,正视“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条件审判实践中,对当事人拒交公告费,占主流地位的处理方案是按撤诉处理。
法院公告送达费由谁出
法院公告送达费由谁出如果当事⼈下落不明的,对于⼈民法院制作的法律⽂书,是可以公告送达的。
公告送达,是需要采取公告的⽅式,并且需要有法定的公告期限。
公告送达是有成本的,那么,法院公告送达费由谁出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法院公告送达费由谁出⼀般由败诉⽅承担,胜诉⽅⾃愿承担的除外。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或者申请⼈负担。
相关知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前款之规定:“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
”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三⼗⼋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期为准。
对公告送达⽅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式进⾏。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民法院在受送达⼈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式记录张贴过程。
因此,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在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颁布之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时,不存在给当事⼈举证期限,⽽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颁布施⾏之后,根据该“规定”的第三⼗三条第⼀款规定“⼈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制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在公告经过60⽇即视为送达之后,⼜给当事⼈举证期限,通常做法是:×××:本院受理×××与你×××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发出之⽇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内。
公告期满后30⽇为举证期。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上午×时(遇节假⽇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上诉不交费按撤诉处理有哪几种情况
民事诉讼上诉不交费按撤诉处理有哪⼏种情况民事诉讼是百姓维护⾃⼰的合法权益⼿段,这个就是⼀些寻常的纠纷案件,没有多⼤的问题,那么民事诉讼上诉不交费按撤诉处理的情况有哪些呢。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民事诉讼上诉不交费按撤诉处理有哪⼏种情况”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1、当事⼈“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就这种情况⽽⾔,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但是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更是对法庭审判的不尊重,当然不应该退还诉讼费,并且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2、“原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法条对这种情形规定的⽐较宽泛,在实践中,当事⼈可能有⼏种动机。
⼀些当事⼈认为没有胜诉的可能,不出庭以减少诉讼的成本;⼀些当事⼈缺乏法律知识,担⼼通过正常途径撤诉会影响案件的再次受理;还有的当事⼈则是由于各种原因,对法院产⽣抵触情绪,恶意的不参加诉讼。
⽆论出于何种动机,原告浪费了法院和其他当事⼈的精⼒和时间,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如果仍⽐照主动撤诉,退还⼀半诉讼费的话,则成了对此种⾏为的⿎励和认可,实不可取,故“原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应该退还诉讼费。
3、送达不能的按撤诉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起诉或上诉⼈上诉交纳了费⽤后,离开庭审判往往还有⼀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原告或上诉⼈改变了原来的通讯⽅式、联系⽅法,法院采取了合法的送达⽅式,当事⼈仍未及时收到开庭传票,影响了参加庭审。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主观并⾮恶意,那么应该允许当事⼈就退还诉费问题单独或⼀并提出申诉,并应该退还⼀半的诉费。
诉讼费可否申诉、上诉的问题。
从各国的⽴法例来看,⼤多规定对诉讼费⽤可单独提出审查要求和提起上诉。
俗话说“有权利⽽⽆救济,等于⽆权利,有权利即有救济,有救济才有权利”。
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之间因民事权益⽭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案受理,在双⽅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下,经⼈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裁判观点】上诉人拒不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应裁定按撤诉处理
【裁判观点】上诉人拒不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应裁定按撤诉处理裁判摘要:当事人拒不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时,法院依照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留地址邮寄诉讼材料被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
因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开庭传票无法实际送达,影响庭审正常开展的,属拒绝法庭审理的表现,该行为效果等同于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州国税局。
2016年6月17日,谢某向通州国税局申请公开原通州市宾馆装饰配套用品厂1994至1996年度的减免、退税凭证资料信息,通州国税局收到谢某的申请后,7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主要内容为,“您申请获取的原通州市宾馆装饰配套用品厂1994至1996年度的减免、退税凭证资料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经我局查找,您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存在”。
谢某不服,向如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如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的保管期限是15年,故通州国税局经过查找后,确未查到谢某申请的信息,应当认为通州国税局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已经尽到查找义务,故答复称谢某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理由应予采信。
同时,谢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通州市宾馆装饰配套用品厂在1994至1996年度已缴纳税款,故谢某要求通州国税局向其提供该厂减免、退税凭证资料信息也缺乏事实根据,遂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谢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受理该案后,南通中院依照上诉人谢某预留送达地址向其邮寄相关材料被退回。
承办法官经与上诉人谢某电话联系,其明确表示不在南通,也不提供任何可供送达地址,对于相关材料无法送达的情况其不予理会,由法院自行处理。
法院告知上诉人谢某拒不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将此依法记录在案。
因上诉人谢某拒不提供有效送达地址,法院向其邮寄传票再次被退回。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谢某拒不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法院依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留地址向其邮寄材料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律法院文书送达的7种方式,技巧和利弊分析
法律法院文书送达的7种方式,技巧和利弊分析送达这件事,说小也小,但说大也大。
有经验的法官会说,送达完成,案件就结了一多半。
意思就是:如果送达顺利完成了,剩余的步骤也就顺理成章,无须过多担心。
送达并非仅仅是一个法律程序,送达过程也是感受和处理当事人心理状态的过程。
本文拟从常见的送达方式出发,找寻与当事人心理相应的、有助于实现顺利送达的途径。
一、电话通知虽然说打电话可以通知当事人领取相关材料,但仅靠打电话当然无法完成送达。
本文所说的电话送达,只是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到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直接领取相关材料。
打电话的前提当然是知晓当事人的联系电话。
有的诉状上已经注明被告的电话,则直接拨打即可。
可有的诉状上并没有被告电话。
此时第一个步骤,应该是和原告联系。
一般而言,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双方之间必定有一定的关系,但原告未必想到将被告的电话写在诉状上,或者由于其他的原因没有写在诉状上。
若原告当时并不知道被告的联系方式,也可以嘱咐原告通过其他方式询问被告的联系方式。
与原告联系也能达到一个很好的心理效果:法院已经在跟进此事,原告无需担心法院拖延办案问题。
如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有效电话号码,但其他部门已处理过的案件——如交通事故案件,有可能交通队已做责任认定;侵权类案件,有可能派出所或者公安局的治安部门已做处理——则可以调取交通队、派出所、公安局卷宗进行查阅。
现在,通过电话手段以法院名义意图诈骗的现象比较多,一般而言,这种电话都是语音提示,比如:“您好,有一张××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据笔者与某村村干部聊天中得知,也有以笔者法庭名义的电话)的刑事传票到期,请及时领取,否则我们在下午4点之前将采取强制措施……按9键转人工服务。
”因为有了类似的电话,所以有的被告接到法院的电话后,偶尔也会误以为是诈骗电话。
因此,一定要和当事人做好沟通,以消除当事人的质疑心理。
首先,要说明自己的单位及姓名。
其次,要告知何人因何事起诉。
最高院:仅诉讼未送达且未交费被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照样中断!
最高院:仅诉讼未送达且未交费被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照样中断!作者:初明峰刘磊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裁判概述:法院确认收到诉状的时间,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
即使,当事人未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法院起诉,法院法院提交诉状的行为,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预交诉讼费被法院法院按撤诉处理,当事人向法院案情摘要:1、2012年6月20日,程体明(出借人)与祁文宏(借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以实际借款日起算。
2、2012年6月26日、6月28日,程体明分别向祁文宏转账200万元、100万元。
法院要求祁文宏承担还款责任。
3、2014年8月29日,程体明就上述两笔借款诉至法院4、另查明,该两案程体明均未于法院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的11052、法院限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法院11053号裁定。
争议焦点:原告的起诉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法院11052、11053号两案民事起诉状中程体明签名首先,祁文宏在本案一审诉讼中仅对南岸区法院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未对该两案民事裁定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上述两案民事裁定书确认程体明有起诉行为。
其次,虽然祁文宏认为上述两案民事起诉状中程体明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两案是他人冒名起诉,但其并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最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法院确认收到诉状的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因此,即使程体明之日起中断。
”上述两案南岸区法院的起诉最终因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综上,由于程体明的起诉,导致涉案借款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索引:(2017)最高最高法民申3316号相关法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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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又不交公告费的该如何处理
【案情】李某持有张某出具的一条据,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货款3万元。
法院按照李某提供的地址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没法送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院重新限定期限,让李某进一步提供张某的准确送达地址。
李某未能提供,法院通知其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要求李某缴纳公告费用,李某表示不同意预交公告费也不撤诉。
【分歧】对本案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代为交纳公告费,案件继续审理下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不预交公告费,法院应裁定原告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不预交公告费,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起诉。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公告费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公告费是指,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公告费用,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并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
据此,可以看出,公告费应当由当事人执行承担,并且该费用法院不得代收,也明确了这部分费用法院也不能代缴,为此第一种意见是不能成立的。
二、公告费不属于案件受理费的范畴。
公告费纳入了案件受理费或者纳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里,属于理解错误,将案件受理费或者纳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进行了扩大解释。
《人民司法》2005年第二期“司法信箱”中,刊登了《对不交公告费的原告如何收取诉讼费》问题的答复。
该答复说“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公告费属于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后,原告即承担了足额预交该项诉讼费用的义务,当事人只有在完整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相应取得行使诉权的权利,不履行义务则意味着放弃权利。
因此,如原告不如期交纳公告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的,应当按照《办法》第13条“当事人在预交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的规定处理,诉讼费用的收取依照该《办法》第23条办理。
”参照该答复,法院可以向原告明确交纳公告费是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即以书面告知原告交纳公告费,其如果在预交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已经被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制度《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取代而废止。
为此,《人民司法》2005年第二期“司法信箱”中,刊登了《对不交公告费的原告如何收取诉讼费》问题的答复也亦废止,不能适用。
此外《人民司法》2005年第二期“司法信箱”也不属于司法解释,依照
按照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制度《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第二条的规定。
法院可以向原告明确交纳公告费是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即以书面告知原告交纳公告费,其如果在预交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笔者不认同此观点,这种理解显然是将公告费纳入了案件受理费或者纳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里,属于理解错误,将案件受理费或者纳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进行了扩大解释。
三、不交纳公告费的应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其次,裁定驳回起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则将退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而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将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不利于案件的处理,原告在人民法院没有解决问题,反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势必引发原告的不满,造成上访、信访等不稳定因素。
这也不符合国务院为减轻当事人诉讼之累,降低当事人的负担,鼓励当事人用诉讼解决纠纷,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初衷。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的处理是正确的。
(注,该案原告没有上诉,已生效。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