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用工管理的补充通知
关于下发请、休假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下发请、休假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厂、部门、技术研究院:
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对请、休假管理相关规定补充如下:
一、请假管理
依据公司请假审批程序,主任助理级(职能主管级)及以上人员在出差、请假、调休等情况时,严格执行事前请假程序,并将假条提交至行政部备案。
另明确,不得事后补假条,否则按100元/天予以处罚。
二、法定节假日与事假管理
(一)适用范围:公司生产单位主任助理级及以上人员。
(二)具体规定
1.法定节假日: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把好人员请假关,保证在节假日期间值班人数,原则上各管理者轮流值班,单位管理者2人的安排1人值班,3人及以上的安排2人值班。
如有连续休假3天及以上者,需执行请假手续,并将假条提交至行政部备案,否则按事假处理,严重者按旷工论处,主要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2.休息休假:
为保证现场生产稳定运行,特对上述范围人员的单次请、休假(含休息、调休及年休)天数作如下规定:(1)家庭距离1500公里及以上者,不得多于12天;
(2)家庭距离1000-1500公里者,不得多于10天;
(3)家庭距离1000公里以下者,不得多于8天;
(4)特殊情况经逐级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可适当增加;
(5)各单位负责人需严格执行此标准,否则将按200元/次予以处罚。
XXX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7日。
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65.03.10•【文号】•【施行日期】1965.03.1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89年10月5日实施日期:1989年10月5日)废止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一九六五年三月十日发布)为了促使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两种劳动制度,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经济合理地使用劳动力,并简化临时工的招用手续,现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暂作如下规定:一、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从社会上招用职工时,凡是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都应当使用临时工(包括季节工,下同);已经使用固定工的临时性工作,应当逐步地改用临时工。
在劳动计划管理上,根据严格控制固定工人数,便利使用临时工的原则,今后,国家劳动计划只控制固定工的年末人数和固定工、临时工的全部工资总额。
临时工的平均人数和期末人数,只进行统计,不作为计划控制指标。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固定工年末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以内,有权减少固定工,多用临时工。
二、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报请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就近招用。
凡是用工地点在城市的,应当首先从适合条件的、城市需要就业的劳动力中招用,解决不了时,再从农村招用;用工地点在农村的,可以在附近的农村人民公社、生产招用。
有些企业为了使用临时工方便,要求和附近街道组织或社、队建立固定协作关系的,当地劳动部门应予协助,并规定一些使用原则,进行监督。
劳动部门应当根据有利于生产、工作和便利用户的原则,简化临时工的招用手续。
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临时使用的下列几种人员,可以不纳入工资总额计划,不计算劳动生产率。
临聘人员管理规定

临聘人员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临聘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用工管理,保障临聘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东莞市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临聘人员皆指公司定员定编外,因工作需要,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下,为保证正常运作,用于临时性、补充性岗位,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使用期限,到期应予终止合同的人员。
各部门临时性、补充性工作岗位需要用人,应尽量通过改善劳动组织、充分挖掘劳动潜力,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
确实解决不了的,方可使用临聘人员。
第二章临聘人员的分类第三条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临聘人员工作岗位分为两类:一类为临时普通工勤岗位,主要从事后勤服务或替代性劳动工作,如保洁、厨师、接待、保安、司勤等工作岗位;另一类为项目部临时岗位,即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增加的短期临时岗位。
第三章临聘人员录用条件及程序第四条录用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二)首次聘用,年满18周岁且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50周岁以下;(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劳动能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四)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五)一般具有高中(含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六)法律或行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各部门需使用临聘人员,由各部门提前一周提交临时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
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签发后,送行政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组织招聘。
第六条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临时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临聘人员,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相关部门责任人自负。
第七条行政部择适当的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负责人员资料收集及进行初步的筛选,交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任职资格确定需面试的人选,后由行政部及用人部门共同面试,择优录用。
临时工用工规章制度

临时工用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临时工的用工管理,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利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公司聘用的临时工,包括包时工、包项目工及临时用工等各类人员。
第三条临时工是指在公司规定期限内,依照要求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按照双方约定获得报酬的人员。
第四条临时工应当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服从公司管理,遵纪守法,维护公司形象。
第五条公司依法用工,公平对待不同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特征的临时工。
第六条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建立完善的临时工用工管理制度,明确临时工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临时工的工作权益。
第八条公司临时工用工管理应当注重安全生产,保障临时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临时工招聘与签约第九条公司的临时工招聘需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招聘广告需真实可靠,不得虚假宣传。
第十条临时工招聘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公平竞争,遵循市场价格,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临时工在签约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劳动能力证明,经过公司审核合格后方可签约。
第十三条临时工签约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调动工作岗位或违反合同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对临时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采取奖惩措施,建立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纪,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临时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提前通知公司,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离职手续。
第三章临时工工资与福利第十七条公司临时工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临时工的工资结算应当及时准确,如有异议应当及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沟通解决。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为临时工购买相关的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确保临时工的权益受到保障。
第二十条公司为临时工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设施和劳动用品,确保临时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04•【文号】国资发分配〔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3〕28号各中央企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企业用工一种灵活的补充形式,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提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维护被派遣劳动者权益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存在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规范,部分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过高,被派遣劳动者流动率高、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等问题。
《决定》针对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明确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处罚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
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对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重要法律依据。
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013-06-09 17:06:08)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而临时使用,但不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服务性、替代性事务工作,确需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严格按照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临时用工编制。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编制分为专业技术和工勤两类。
专业技术临时用工编制用于专业性、技术型岗位临时工作人员;工勤临时用工编制用于后勤服务岗位临时工作人员。
不同类型的临时编制不得混合使用。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以使用派遣制人员为主;用人单位一般不直接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确需直接聘用的,应严格按程序报批,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临时用工编制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限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如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用人单位另行报批。
第六条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计划管理。
用人单位依据核定的临时用工编制申报用工计划,人事部门批准并下达用工计划。
第七条使用派遣制人员的用人单位必须与派遣机构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派遣机构负责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办理、工资发放等手续;用人单位按照派遣协议负责临时工作人员使用、管理和考核,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费用。
第八条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提出的用工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核、体检合格的人员,由派遣机构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上岗。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愿意履行临时工作人员义务;(三)身体健康且能胜任拟派遣岗位工作;(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或能力。
公司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公司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公司用工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范围和条件二、临时用工是指因公司经营需要,招聘的从事短期、临时工作的人员,以及尚未毕业的实习生.三、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因工作需要时,经有关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第三章招聘程序第五条人事主管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各部门用工需求以及公司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六条公司与临时工本人达成用工意向后,由公司签发临时用工通知单.第七条临时用工通知单,一式三份,公司、员工、部门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通知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第四章临时工待遇第九条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劳动报酬。
报酬标准见临时用工工资标准。
第十条临时工工资包括日工资、工作质量奖、有关补贴等。
第十一条临时工的岗位劳保用品,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临时工的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临时工加班按照其日工资的标准折算发放。
第五章临时工管理第十四条临时工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进行考勤。
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况,临时工的用工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临时工转为合同工应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录用优先权,其临时工龄可累计为连续工龄。
第十七条各部门使用临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部门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费用效益考核。
第十八条对违反公司规定或身体不适合继续工作的,公司将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临时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 第二十条任何一方在聘任期内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后颁布执行.。
关于临时用工管理的补充通知

关于临时用工管理的补充通知1. 引言这是一份关于临时用工管理的补充通知。
随着企业发展和业务需求的变化,临时用工已成为许多企业的常态。
为了提高临时用工的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我们制定了一些新的政策和规定,以便更好地管理临时用工。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这些政策和规定,并指导大家在实施中的具体操作。
2. 临时用工流程2.1 用工需求申请当各部门需要临时用工时,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用工需求申请。
申请表格需包含以下信息:•临时用工人数•用工起止时间•工作地点•用工岗位及职责描述•报酬标准2.2 用工需求评估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用工需求申请后,将进行评估,确保申请合理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评估内容包括:•用工时长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用工数量与实际工作量是否相匹配•报酬标准与市场水平是否一致2.3 临时用工招聘一旦用工需求通过评估,人力资源部门将开始招聘临时工。
招聘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招聘网站发布招聘信息、人才市场招聘、内部推荐等。
2.4 临时用工合同签订招聘合适的临时工后,人力资源部门将安排与其签订临时工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工作岗位及职责•工作起止时间•工作地点•报酬标准及发放方式•双方的权益和义务3. 临时用工管理3.1 工作安排与考勤临时用工在岗期间,由各部门负责其工作安排与考勤管理。
主管人员需及时与临时用工沟通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和时间安排,并做好考勤记录。
3.2 工作监督与培训为了保证临时用工的工作质量,主管人员需要定期开展工作监督,并根据需要进行培训。
通过工作监督和培训,可以提高临时用工的工作效率和专业素养。
3.3 绩效评估与奖惩制度临时用工的工作绩效评估应与正式员工一样,根据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与相关奖惩制度相结合。
优秀的临时用工应得到适当的奖励,而表现不佳的临时用工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4. 结束与离职手续4.1 合同到期处理临时用工合同到期后,人力资源部门将与临时工进行复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延长用工期限或解除合同。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城镇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发字[1988]251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城镇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发字[1988]2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a01595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c3.png)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城镇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城镇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发字[1988]251号1988年7月26日)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大专院校,各区、县劳动局: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合理解决城镇临时工的招用、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现将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镇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北京市城镇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合理解决城镇临时工的招用、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因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本市城镇居民中招用工作期限一年以内的临时工(以下简称临时工)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临时工的管理工作,区、县劳动局主管本地区临时工的管理工作。
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本地区内临时工的登记、培训和介绍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用工单位招用的临时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2.年满16周岁,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0周岁;3.经街道、镇劳动部门登记并领有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
第五条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必须到被招用人的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招用手续,并按临时工本人工资总额的5%缴纳管理费。
第六条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执行。
关于临时用工管理的补充通知9篇

关于临时用工管理的补充通知9篇关于临时用工管理的补充通知 1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现住址:_____________属于:_________(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务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劳务市场介绍,同意招用乙方为临时工,根据有关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政策,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一、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如甲方需要继续留用,经乙方同意,双方可以续订合同,并办理鉴证手续。
二、生产(工作)任务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岗位,承担_________临时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若同意,须服从。
在合同期内甲方因调整生产(工作)任务,需要变更乙方的岗位和任务,需经乙方同意。
如乙方不同意,可提出辞职,双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三、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一)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_________日,每日_________小时工作制。
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应控制每日加班不超过_________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_________小时,加班要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商定,按规定发给加班加点费。
(二)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乙方的岗位和承担任务,甲乙双方协商定为每日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元。
成都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监察局,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成人发[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通知(成人发〔2006〕2号)市级各部门、各市属事业单位:近几年来,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临时用工管理工作,确保了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落实。
但随着各级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工作也显现了一些问题,一些部门和单位盲目增人,随意使用临时人员,变相超编现象比较严重,加重了财政负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建设,合理控制财政支出,以深化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做好现有临时用工登记、清理工作现有临时工作人员清理登记工作,是进一步做好临时用工管理工作的基础。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督,切实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现有临时人员清理工作。
(一)各部门、各单位先对现有临时聘用人员(不论是否申报、审批、签定合同)进行认真清理,如实填写《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清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建立现有临时聘用人员名册。
现有临时聘用人员的清理工作应在2006年3月15日前结束。
各单位的清理情况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6年3月30日前报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处,以下简称“市临时用工管理办公室”)。
(二)清理工作结束后,对超出单位空岗数且未经市临时用工管理办公室同意增加的临时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清退,并做好被清退人员的思想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清理、清退工作稳妥进行。
2021年关于临时用工管理的补充通知

2021年关于临时用工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临时用工管理的补充通知根据《淄博职业学院关于临时用工及临时工资暂行规定》,为加强用工管理,确保临时用工的安全,使临时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适应学院各项工作的需要,现补充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临时工,包括学院内任何部门聘用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人员。
不包括外聘教师和本院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临时工人身安全,用工部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到人。
临时工必须遵守生产(工作)中的各种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对违纪违法和违反各项规章制度者要严肃处理。
三、临时工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使用的临时工不得突破设定的编制缺员情况。
聘用临时工需提前向组织人事处申报使用计划,审批登记手续完备,方可使用。
凡使用没有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临时工,视为非法用工,不享受学院临时工待遇。
如果发生劳务纠纷或伤亡事故,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责任,对因劳务纠纷或伤亡事故引致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负责。
律师365四、在编制计划内的临时工变更,按规定提前一周填报《用工审批表》、《临时工登记表》和《临时用工月报表》,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方可变更。
在编制计划外,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临时工的,需提前一个月向组织人事处申报使用计划,填写《用工审批表》,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聘用。
五、聘用临时工基本条件: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2.招用的临时工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要求出具区县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且时间不超过半年)。
女50岁以上,男60岁以上者原则上不再聘用;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六、用工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工的使用,充分调动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经聘用的临时工原则上实行15天的试用期(从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省直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辽人[2006]122号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省直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辽人[2006]1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ef390f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e2.png)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省直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省直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辽人[2006]122号)省政府各部门:近一段时间,部分省直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了一定数量不占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临时人员),但由于对临时人员管理不够规范,时常出现用工手续不完备、用人单位与临时人员之间发生人事劳动纠纷等问题。
为维护临时人员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上述可能出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省直事业临时人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使用临时人员。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内,根据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等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般不使用临时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人员的,应严格控制,并商请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采用规范的办法予以解决。
二、规范使用临时人员的具体办法。
今后,省直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人员,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才派遣。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后,将临时人员派遣到用人单位,同时与临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临时人员在使用期间,由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申报和缴纳、工资发放等人事管理服务工作。
三、切实加强临时人员的管理。
各单位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认识加强省直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对本单位临时人员进行一次清理,尽快研究制定本单位临时人员实行人才派遣的具体办法,完善临时人员的管理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90]3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90]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44c509d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24.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0年5月31日闽政〔1990〕32号)省政府同意《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现予颁发,请与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一并施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遵循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针,加强临时工的管理,是控制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力总量过快增长的一项具体措施,是治理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要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数量,今后城镇劳动力和由农村转移进城的劳动力由劳动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并在全省城镇实行农村劳动力“务工许可证”制度,减少农村劳动力盲目流入城镇,缓和城镇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
三、继续结合压缩基本建设规模,清退进城的农民工和其它计划外用工。
要注意巩固清退成果,防止反复。
但现有的计划外用工不能转为计划内临时工。
确因生产需要,暂时不能辞退的计划外用工,各项福利待遇可按临时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企业需要临时工,事前由用人单位申报计划,按隶属关系分别报批。
省属、部属企业报省劳动局审批;地、市、县(区)属企业在本年度内使用的临时工,分别报地、市、县(区)劳动局审批。
补充用工规章制度

补充用工规章制度一、背景及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日益增加,用工问题成为企业运营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为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用工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用工不规范、劳动纠纷频发等。
为此,企业有必要制定补充用工规章制度,以确保用工行为的合法合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补充用工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1. 用工原则企业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招聘和使用劳动者。
在招聘过程中,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招聘信息,不得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同时,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招工年龄、性别、民族等歧视性禁止规定,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平公正。
2. 用工形式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选择用工形式,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劳务派遣等。
不同用工形式的企业,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劳动合同管理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定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不得强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免除法定责任。
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及时办理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4. 工资支付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应遵循同工同酬原则,确保相同岗位、相同工作内容的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工资待遇。
企业不得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
5. 劳动保障企业应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同时,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者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6. 培训与发展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岗位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企业应鼓励员工参加各类培训和学历教育,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同时,企业应关注员工心理健康,开展心理疏导和员工关怀活动。
7. 劳动争议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劳动纠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苏办发[1996]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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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
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苏办发[1996]238号)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渝劳发[1996]51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二、关于职工被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戒毒期间是否算旷工或事假,以及能否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予以除名或辞退的问题。
此问题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哪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
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
——结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经信委所属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经信委所属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新经信人事[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经信委所属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经信人事[2011]12号)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就我委所属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事业单位一般不在编制外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并在组织人事处备案,可聘用少量工作人员从事辅助性、临时性工作。
二、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严格聘用条件,明确临时聘用人员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规定,临时聘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下聘用合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涉及人、财、物管理等重要岗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四、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临时聘用人员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单位要对目前在聘的临时工作人员进行认真清理,对已经完成了临时性、阶段性工作的,要及时办理解聘手续,并注意做好社会保险等的衔接工作。
确需延期的,也要另聘他人,原受聘人员不再续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废止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关发[199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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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废止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废止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关发[1996]64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1992年7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临时工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5月2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文(沪府发〈1996年〉20号)废止。
现就《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后,企业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二、《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前,企业按照此办法使用临时工,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在《临时工管理法》废止后,原合同仍然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三、《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前,企业使用临时工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对经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所推荐,以及在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过临时工用工登记手续,但未签订过"临时工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补签劳动合同。
其中对在办理过临时工用工手续时有明确使用期限或填写过"招用临时工审批表"的,补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其规定的期限。
(二)对未在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临时工用工手续,但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临时工。
其原订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
(三)对未在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过临时工用工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以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同。
人员补充方案

人员补充方案一、服务人员调整机制为确保服务工作的连续性与高效性,针对服务人员因事、病等不能工作的突发状况,我们将建立灵活的服务人员调整机制。
具体措施如下:1.设立专门的服务人员调度小组,负责实时监控服务人员的工作状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
2.建立服务人员储备库,保持一定数量的备选服务人员,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迅速补充。
3.制定服务人员调整计划,明确调整流程、调整标准以及调整周期,确保调整工作的规范性与科学性。
二、临时人员招聘流程在服务人员短缺时,我们将启动临时人员招聘流程,具体步骤如下:1.明确招聘需求,包括岗位、人数、工作时间等。
2.发布招聘信息,通过招聘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广泛吸引应聘者。
3.筛选简历,邀请合适的应聘者参加面试。
4.进行面试评估,确定录用人员。
5.完成合同签订、培训上岗等后续工作。
三、季节性用工计划针对某些服务岗位在特定季节用工需求较大的情况,我们将制定季节性用工计划,具体措施如下:1.分析历史数据,预测季节性用工需求。
2.提前开展季节性用工招聘工作,确保在用工高峰期前完成人员储备。
3.制定季节性用工培训计划,提高季节性用工的专业素养与服务质量。
4.建立季节性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季节性用工的管理与使用。
四、紧急应对预案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我们将制定紧急应对预案,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紧急联络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联系到相关人员。
2.准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与设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
3.定期组织紧急演练,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与效率。
五、培训与指导措施为提高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与服务水平,我们将采取以下培训与指导措施:1.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与培训内容,明确培训目标与要求。
2.采用多种培训方式,如课堂教学、在线培训、实践操作等,提高培训效果。
3.建立培训考核机制,对培训成果进行评估与反馈。
六、工作交接与协同在服务人员调整或临时人员加入时,我们将重视工作交接与协同,确保工作的连续性与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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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用工管理的补充
通知
合同范本
根据《淄博职业学院关于临时用工及临时工资暂行规定》,为加强用工管理,确保临时用工的安全,使临时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适应学院各项工作的需要,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临时工,包括学院内任何部门聘用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人员。
不包括外聘教师和本院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临时工人身安全,用工部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到人。
临时工必须遵守生产(工作)中的各种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对违纪违法和违反各项规章制度者要严肃处理。
三、临时工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使用的临时工不得突破设定的编制缺员情况。
聘用临时工需提前向组织人事处申报使用计划,审批登记手续完备,方可使用。
凡使用没有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临时工,视为非法用工,不享受学院临时工待遇。
如果发生劳务纠纷或伤亡事故,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责任,对因劳务纠纷或伤亡事故引致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负责。
四、在编制计划内的临时工变更,按规定提前一周填报《用工审批表》、《临时工登记表》和《临时用工月报表》,经分管院领
导批准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方可变更。
在编制计划外,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临时工的,需提前一个月向组织人事处申报使用计划,填写《用工审批表》,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聘用。
五、聘用临时工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招用的临时工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要求出具区县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且时间不超过半年)。
女50岁以上,男60岁以上者原则上不再聘用;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六、用工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工的使用,充分调动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经聘用的临时工原则上实行15天的试用期(从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
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不予发放工资。
七、为保障用工部门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用工部门对试用合格的临时工在试用期满后的7日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协议,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八、用工部门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并按要求每月3日前将上个月的考勤表与工资发放表报人事科(承包经营的用工部门需对临时工管理情况及时备案)。
逾期不报,工资延缓发放。
九、用工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在办理用工登记的同时,报保卫
处备案。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