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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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5.14•【文号】民发[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宗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宗局:弃婴是全社会最弱势的特殊群体。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在弃婴救助和保护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绝大多数弃婴得到了妥善安置和生活保障。

但是必须看到,弃婴现象仍屡禁不止,弃婴安置和救治保障体系仍不健全,保障弃婴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安全仍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儿童优先的原则,维护弃婴合法权益,促进弃婴健康成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弃婴的接收、体检、户籍登记和抚育工作(一)做好弃婴接收工作。

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二)做好弃婴体检和救治工作。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孤儿的健康成长。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孤儿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孤儿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总体看,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为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抚养。

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

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

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三)家庭寄养。

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酌情给予劳务补贴。

(四)依法收养。

鼓励收养孤儿。

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

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12.14•【文号】民发[2011]207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度,认真开展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有效改善了广大孤儿的生活状况,为推动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建立孤儿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意见》和《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孤儿保障对象范围严格遵照《意见》要求,将所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保障,作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

在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中遇有问题的,应加强与公安、司法、卫生、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帮助孤儿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或人口失踪证明,对于人民法院宣告人口失踪或死亡所需的费用,可通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申请减免。

在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中,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核实核准孤儿身份,防止弄虚作假,又要帮助孤儿及其监护人解决现实困难,确保每个孤儿都能享受到国家的政策保障。

二、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按照《意见》及《通知》要求,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自2011年起采取预拨方式,将部分来年所需资金跨年度提前下拨各地。

各地要定期与财政部门沟通,确保按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按季度发放。

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正文:---------------------------------------------------------------------------------------------------------------------------------------------------- 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2004年12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镇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二)保障基本生活;(三)属地管理;(四)动态管理;(五)鼓励劳动自救。

第三条城市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审批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务所(服务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负责受理城市低保的申请、调查审核、发放城市低保金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落实城市低保资金和低保工作业务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提供在职(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统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当地生活必需品的种类、价格,物价消费指数等数据,参与制定和调整城市低保标准;教育、卫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落实低保对象的社会救助政策,共同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标准第五条持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都可以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昆政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昆政发〔2012〕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31日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安置性保障房管理,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性保障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置性保障房是指纳入省、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安置性保障房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总量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障房公司”)作为“投、建、管”一体化运作的专业化实体公司,通过商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对安置性保障房统一进行投资、建设开发和运营管理。

第五条按照《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市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

按照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保障房公司等部门,编制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年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应当列入省、市两级棚户区改造任务。

云南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11.07•【字号】云民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州、市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根据民政部等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儿童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切实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在全省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

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部门协作。

构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网络,形成民政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权责一致、规范有序、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坚持社会参与。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界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06.03.29•【文号】民发[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综治委、高级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委)、农业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团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综治委、法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农业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团委、妇联: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和重视孤残儿童福利事业。

最近,胡锦涛总书记要求应区别情况,完善救助制度,使孤儿都能健康成长。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儿童福利事业,现就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孤儿救助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孤儿)57.3万名,他们失去父母,无人抚养,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9.08•【字号】云民社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民社救〔2016〕20号各州、市民政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民政局:省人民政府于今年8月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范围、办理程序和救助供养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做了统筹安排,为切实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特困人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是我国现阶段最脆弱、最困难的群体。

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制度化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服务,是落实《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

我省特困人员数量多,多数居住在边远、贫困山区,残疾人占比高,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基数大,因此,对于全省特困人员救助工作水平和经费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务必要充分认识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实施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把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任务来抓,秉承更强的责任感、使命感、责任感,加快推进工作,坚持城乡统筹,强化托底保障,优化服务供给,落实精准救助,切实维护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深入推进《实施意见》的各项重点任务(一)精准认定救助供养对象。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5•【字号】昆政办[2011]146号•【施行日期】201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1〕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99号)精神,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需要政府和社会更多的关爱和呵护。

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孤儿保障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推动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孤儿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但从总体看,我市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还有待提高。

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有利于孤儿全面健康成长的要求,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相关政策惠及到每一个孤儿。

二、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妥善安置孤儿,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维护孤儿合法权益,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目标任务:全面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重要意义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给予孤儿等特殊困难儿童特别的关怀。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孤儿各项权益得到了相应保障。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面向孤儿群体的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孤儿保障水平偏低,难以满足其成长需求,儿童福利机构护理人员短缺且专业化程度低,孤儿在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的就业等方面还有很多困难。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是使孤儿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政府改善民生、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体系的重点工作内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民政部、财政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发〔201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对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对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对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9.09.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
正文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对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要求,云南省民政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10个工作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尤浩椋联系电话:*************
邮箱:***************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doc
2019年9月18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昆政办〔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政治担当。

10件惠企实事是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要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也是持续打通要素保障难点堵点,破除“中梗阻”问题的具体途径。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惠企实事作为政治任务抓好抓实,持续擦亮“四季如春营商环境”昆明品牌。

二、扛牢主体责任。

各主责单位要聚焦年度工作目标,加强统筹协调,深入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认真践行“三法三化”,科学制定任务清单,明确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推动各责任单位同题共答、同向发力,以工作实绩让经营主体有感有得。

三、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提炼优化营商环境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加强惠企实事的发布、解读和宣传,着力提升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处处彰显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23日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一、建设21个“惠企服务专区”,助企共享发展红利年度目标:制定《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健全完善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组织市级各部门编制“一单两库”(惠企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政策库”、“企业库”),上线“昆明政商直通车”微信小程序;建设21个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服务专区”,实现线下一站办理,解决企业对惠企政策“不知晓”、“不理解”、“不会办”等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孤儿的健康成长。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孤儿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孤儿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总体看,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为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抚养。

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

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

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三)家庭寄养。

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酌情给予劳务补贴。

(四)依法收养。

鼓励收养孤儿。

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

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

民政部关于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民发[2011]48号

民政部关于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民发[2011]48号

民政部关于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民发〔20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孤老优抚对象是一个特殊群体,曾经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过特殊贡献。

目前,他们大多已享受到国家的优抚待遇。

同时,孤老优抚对象作为社会普通成员,也是一个需各方关注的困难群体,理应享受到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普惠待遇。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照顾,进一步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条件的孤老优抚对象全部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并落实相应待遇,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及时入保。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抚恤补助金不计入优抚对象家庭收入的规定。

在孤老优抚对象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除其享受的抚恤补助金。

三、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门力量,对孤老优抚对象享受五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已享受五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孤老优抚对象要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对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五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孤老优抚对象要统计汇总,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纳入保障范围。

四、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部署开展相关工作,于今年6月30日前将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全部落实到位,并把工作进展情况按照附表要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名义及时报民政部。

五、执行本通知所需五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X府发〔X〕60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X府发〔X〕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完善我县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党的X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精神,按照我县决胜脱贫攻坚、建设“生态经济强县”,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儿童保护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到X年,全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困境儿童监护制度更加完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得到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保障对象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主要指:(一)孤儿。

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重病、重残儿童。

指因自身患病、残疾导致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主要包括: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各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

(四)特困供养儿童。

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被抚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抚养的儿童。

(五)贫困家庭儿童。

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家庭中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三、保障措施(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1.孤儿。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云政办发[2011]99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9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孤儿保障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孤儿福利事业取得长足进展,孤儿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还有待提高。

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并制定了系统规范的政策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新时期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到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按照有利于孤儿全面健康成长的要求,统筹做好各项工作,切实把这件大事办好、把好事办实。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意见和全国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妥善安置孤儿,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目标任务。

全面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确保到2020年全省3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都建成1所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3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都建成1个在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内部设立的儿童部。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然而,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和社会问题的存在,给儿童的生存、发展和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加强儿童保障工作,保障儿童的权益和福祉,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完善法律和政策体系1.加快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儿童权益的保障和监督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合理分配社会资源,推动儿童保障工作的落实。

2.加强对儿童权益的立法宣传,提高公民对儿童保障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增强社会对儿童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3.加强法律的实施和监督,建立规范的儿童权益保障的评估体系,对各地区和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促进儿童保障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加强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1.完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立衔接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协作机制,加强各方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儿童保障服务。

2.加大对贫困家庭儿童的关爱力度,提供免费或补贴教育、医疗、营养等方面的服务,确保贫困儿童享有平等的教育和发展机会。

3.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建立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机构,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儿童解决心理困扰,促进健康成长。

4.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提供全面的康复服务,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辅助器具等,提高残疾儿童生活质量和功能能力。

三、推动儿童教育发展1.加强早期教育工作,推动儿童早期教育的普及化和优质化,建立健全早期教育评估和监测机制,确保儿童得到优质的早教服务。

2.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儿童教育支持力度,改善农村儿童的教育条件,提高教师队伍水平,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确保农村儿童接受到与城市儿童同等的教育机会。

3.加强校园欺凌和网络暴力的防范与治理工作,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加强家校合作,提高家长和教师对校园安全的重视和参与。

四、加强儿童保护力度1.加强对虐待、短暂抛弃和弃婴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建立儿童保护岗位,提供儿童保护培训,增强社会对儿童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24•【文号】民发〔2020〕12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为推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落实,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保障对象范围根据各地工作实际,在民发〔2019〕62号文件规定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

据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民发〔2019〕62号文件进行界定。

二、精准认定失联情形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

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1),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某某区儿童福利院PPP(委托运行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某某区儿童福利院PPP(委托运行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某某区⼉童福利院PPP(委托运⾏管理)项⽬实施⽅案某某区⼉童福利院PPP(委托运⾏管理)项⽬实施⽅案⼆○⼀六年⼗⼀⽉⽬录前⾔ (1)⼀、项⽬背景 (3)⼆、项⽬概况 (3)三、项⽬识别 (4)(⼀)项⽬采取PPP 模式的必要性 (4)(⼆)项⽬采取PPP 模式的可⾏性 (6)(三)本项⽬实施的意义 (7)(四)产出标准 (8)四、运作⽅式 (9)五、交易架构 (12)(⼀)投融资结构 (12)(⼆)回报机制 (14)(三)相关配套安排 (14)六、项⽬风险分配框架 (14)(⼀)风险分配原则 (14)(⼆)风险分配⽬标 (15)(三)本项⽬具体风险识别与分配 (16)(四)风险分担流程 (17)七、合同体系 (17)(⼀)合同体系框架 (17)(⼆)PPP 项⽬合同核⼼内容 (19)⼋、项⽬监管架构 (23)(⼀)监管整体框架 (24)(⼆)监管主体 (24)(三)监管对象 (26)(四)监管⽅式 (26)九、社会资本采购 (27)(⼀)社会资本基本条件 (27)(⼆)采购⽅式 (28)(三)竞争标的 (28)(四)采购实施程序 (28)附件⼀《某某区⼉童福利院PPP 运⾏管理联席会制度》 (34)附件⼆《某某区⼉童福利院运⾏管理服务成本测算表》 (35)附件三《第三⽅监督评估标准》 (36)附件四《捐赠管理办法》 (50)前⾔《某某市民政局关于成⽴⼉童福利机构的意见》(京民福发〔2003〕250 号)提出“各区县(东城、西城、崇⽂、宣武、海淀 5区除外)要尽快成⽴⼀个专门的⼉童福利机构,以保障孤残弃婴的合法权益和解决公民事实收养问题”。

《某某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保障⼯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 号)提出“加强⼉童福利机构建设,提⾼专业保障⽔平”。

《某某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本市孤⼉保障⼯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13 号)提出“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各区县设⽴专门的⼉童福利机构,并保证⼉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设备购置经费,完善⼉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功能”等。

华山街道办事处

华山街道办事处
五华政务网、华山办事处公示栏
华山辖区居民
长期
华山街道办事处社建办及所辖社区
人民中路202号
民政局
4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初审、代发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办发[2011]146号)
计生局
(三)其他行政权力类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期限
承办机构
办公地点
备注
交办部门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认定初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五华政务网、华山办事处公示栏
华山辖区居民
长期
华山街道办事处社建办
五华政务网、华山办事处公示栏
华山辖区居民
长期
华山街道办事处社建办及所辖社区
人民中路202号
计生局
23
昆明市低保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格初审、代发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关于落实昆发[2009]14号文件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华政务网、华山办事处公示栏
华山辖区居民
长期
华山街道办事处社建办
人民中路202号
计生局
19
独生子女保健费资格初审、代发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五华政务网、华山办事处公示栏
华山辖区居民
长期
华山街道办事处社建办及所辖社区
人民中路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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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1]146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15
【实施日期】2011.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政办〔2011〕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99号)精神,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社会上最弱小、最
困难的群体,需要政府和社会更多的关爱和呵护。

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孤儿保障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推动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孤儿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但从总体看,我市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还有待提高。

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有利于孤儿全面健康成长的要求,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相关政策惠及到每一个孤儿。

二、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妥善安置孤儿,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维护孤儿合法权益,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目标任务:全面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加强福利机构建设,确保到2020年全市3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都建成1所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3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都建成1个在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内部设立的儿童部。

三、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
(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建立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确定为: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

2011年,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予以补助,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补助,以后年度中央、省级财政将按照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财政补助金额。

从2011年起,市、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确保我市机构供养和散居孤儿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养育标准。

机构供养孤儿补助方式为:保持各县(市)区低
保补助渠道标准不变,加中央、省专项补助每人每月500元,差额部分由各级财政补足。

散居孤儿补助方式为:中央、省专项补助每人每月500元,差额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补助。

以后年度市、县财政将按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度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建立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二)孤儿医疗康复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将所有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体系。

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给予支持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中医护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鼓励、支持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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