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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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
具体内容如下:1. 适用范围:本条款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2. 支付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3. 支付期限: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止。
4. 责任追究: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双倍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5. 合同补签:用人单位在发现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应及时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避免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6. 合同内容:补签的劳动合同应当包含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7. 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除支付双倍工资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8. 劳动者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有权要求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9. 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0. 争议解决: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依法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请注意,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劳动合同的制定应结合实际情况,并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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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保护金、福利等应付费用。
用人单
位延期支付,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持原有的应付费用性质并支付利息。
劳动合同的解除,既须由双方事先协商一致,又须遵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双方的利益。
用人单位应当守法使用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不得瞒着劳动者而秘密解除劳动合同。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先交纳或抵偿解除劳动合同损失费用,也不
得把劳动者所形成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当成商品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卖。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报酬期间不能超过 15 个工作日(即 3 个月),超过期限的,应当支付迟延付款,从迟延支付款项之次日计收日常利率的 5 倍的
利息。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款项,劳动者或者有关组织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劳
动者支付款项,并向劳动者支付实 longue 利息。
滥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严重后果。
依据《劳动法》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涉嫌违法或侵犯劳动者合法
权益,可能被处以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而欺骗劳动者的情节
严重的,处以轻微行政处罚,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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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研究作者:张锦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二倍工资请求权,但是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请求权的适用却存在诸多分歧。
该文对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及计算标准、二倍工资请求权的仲裁时效、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有无二倍工资请求权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者简介:张锦生,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66-0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无疑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惩戒用工单位普遍存在的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
但是,由于该规定略显粗糙,使得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诸多分歧。
有鉴于此,本文试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谈一些个人浅见。
一、二倍工资的性质及计算标准厘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劳动合同法》,尤其是对于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的确定,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目前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于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劳动报酬,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该项规定字面上直接采用“工资”的表述,这表明了立法者将二倍工资认定为劳动报酬的立法本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属于惩罚性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原因在于劳动报酬的特征在于其与劳动者提供劳动与否具有直接关系,有劳动有报酬,无劳动则无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86dc2828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cc.png)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解读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双倍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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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第⼋⼗⼆条双倍⼯资的规定⾸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现实⽣活中许多⽤⼈单位因事实上违反第⼋⼗⼆条规定⽽被判令承担⽀付⼆倍⼯资的义务。
下⾯就由店铺⼩编来分析。
随着《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该条款的落实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
是否只要出现⾃⽤⼯之⽇起超过⼀个⽉未签订书⾯劳动合同,⽤⼈单位均应承担⽀付⼆倍⼯资的义务?在此问题上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有的地⽅以事实上不订⽴劳动合同为充分必要条件,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者拒不签订书⾯劳动合同情形除外;⽽有的地⽅以⽤⼈单位过错为要件进⾏适⽤。
其次,我们从条⽂的字⾯含义来看,《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之规定似乎只要⾃⽤⼯之⽇起超过⼀个⽉,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单位就应承担⽀付⼆倍⼯资的义务。
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并不应简单理解为未签订书⾯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该法条规范的是⽤⼈单位应当在⽤⼯之⽇起⼀个⽉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合法、公平、平等⾃愿、协商⼀致、诚实信⽤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书⾯合同。
如果⽤⼈单位已经依法跟劳动者协商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拒绝签,或双⽅就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未能协商⼀致,均不应归责到⽤⼈单位。
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该条进⾏修正性的规定:如果是劳动者拒绝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终⽌劳动关系,并⽀付经济补偿⾦,但此情况下⽆需⽀付⼆倍⼯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只规定了“劳动者拒不签订书⾯劳动合同”作为⽤⼈单位不⽀付⼆倍⼯资义务的情形,但并不等于除此之外⽤⼈单位不应有其他不⽀付⼆倍⼯资的合法事由。
最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的适⽤不应该只孤⽴考查该条款规定本⾝,应该结合《劳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相关原则、⽴法精神进⾏理解与适⽤。
劳动法解析: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劳动法解析: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4097679f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31.png)
第⼋⼗⼆条提出仲裁要求的⼀⽅应当⾃劳动争议发⽣之⽇起六⼗⽇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申请。
仲裁裁决⼀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异议的,当事⼈必须履⾏。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爱案范围是什么?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若⼲问题的意见》(1995/8/4) 82、⽤⼈单位与劳动者发⽣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范围和《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8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以及其他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商户与帮⼯、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军籍的职⼯之间发⽣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86、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的规定,商业银⾏为企业法⼈。
商业银⾏与其职⼯试⽤《劳动法》、《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
商业银⾏与其职⼯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违反计划⽣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1992/2/27) 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对职⼯违犯(反)计划⽣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的请⽰》(豫劳裁便〔1992〕1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规定》(国发〔1987〕69号)第⼆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之⼀为“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发⽣争议”,因此,职⼯因违反计划⽣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政府有关计划⽣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擅⾃离职按⾃动离职处理发⽣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1992/9/29) 四川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动离职⼈员能否纳⼊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请⽰》(川劳仲〔1992〕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原劳动⼈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计〔1983〕61号)中第⼆条“……对于未经批准⽽擅⾃离职的职⼯,按⾃动离职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82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82条](https://img.taocdn.com/s3/m/483e66ed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f0.png)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只要是正规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后都是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甚至有些用人单位,即使在员工试用期内,也会签订专门的试用期劳动合同。
等到员工经历过试用期的考验以后,还会签订具体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第82条当中就是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是怎么规定的?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是关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未能在这一期限内订立,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作为赔偿。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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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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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合同应当遵守该条款规定的基本原则,即劳动者应当完全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协议应当具有双边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确立具体的劳动地点、劳动时间、劳动负荷等劳动条件,遵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并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一般来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应当由用人单位决定,但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只要不违反劳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双方均可协商确定。
另外,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劳动条件,谨慎操作,负责完成本职工作及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凡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事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认真遵守,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就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而言,劳动者应当履行本人的职务职责,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和规定履行劳动,能力范围内完成劳动任务,负责做好本职工作,妥善处理用人单位的财产,并服从管理。
当劳动者的职务职责发生变化时,他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尊重用人单位的管理权,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积极参加工作研究和改进活动,积极发挥自身作用。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不得恶意拖延,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也不得侵犯彼此
的合法权益。
如果双方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综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精神是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平等自愿的原则建立劳动关系,互相尊重,完成劳动任务,双方共同合作,促进劳动关系发展,在政府和社会的关怀下,努力营造和谐劳动关系,为实现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
劳动法第82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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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82条解读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
本条主要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二:一是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不签劳动合同有可能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当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仅是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单位终止双方关系的须支付员工工龄经济补偿金以及小额的罚款等———较轻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
新规定中,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
应当说,该条规定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还是较为宽泛的,但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处罚规则非常严厉。
可以预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将不敢“玩火”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随着劳动合同法这个新规定的实施,那种认为“劳动合同是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的传统观点将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用人单位必须日益重视起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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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法条内容: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1994年,我国制定出台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实践中,多数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2a458437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2d43c58.png)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现对本条进行司法解释,以明确相关法律适用。
一、适用范围本条规定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论劳动者的职位、工种或工作性质。
二、用工之日的确定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第一天。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四、二倍工资的支付1.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2. 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奖金、津贴等非固定工资部分。
3. 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自用工之日起至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11个月。
五、劳动合同的补签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作满一个月后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之日止的二倍工资差额。
六、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七、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规定支付二倍工资的,除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外,还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八、司法解释的效力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
已在本解释生效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未经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请注意,本司法解释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处理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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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一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的,法律也给了一个月的宽限期。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要承担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该款规定中“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主要就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对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不在其列,所以,即便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被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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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研究作者:张锦生:《法制与社会》xx年第03期摘要《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二倍工资请求权,但是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请求权的适用却存在诸多分歧。
该文对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及计算标准、二倍工资请求权的仲裁时效、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有无二倍工资请求权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者简介:张锦生,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D922.5:A:1009-0592(xx)1-066-02《中华人民 __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无疑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惩戒用工单位普遍存在的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
但是,由于该规定略显粗糙,使得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诸多分歧。
有鉴于此,本文试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谈一些个人浅见。
一、二倍工资的性质及计算标准厘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劳动合同法》,尤其是对于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的确定,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目前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于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劳动报酬,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该项规定字面上直接采用“工资”的表述,这表明了立法者将二倍工资认定为劳动报酬的立法本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属于惩罚性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原因在于劳动报酬的特征在于其与劳动者提供劳动与否具有直接关系,有劳动有报酬,无劳动则无报酬。
用人单位虽然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即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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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其工资的两倍。
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其工资的两倍,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以下是一份符合该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模板示例: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1.1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2.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岗位工作。
2.2 工作地点为_______。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1 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2 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等。
第四条劳动报酬4.1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工资制度,支付乙方工资。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元。
4.2 甲方应于每月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5.1 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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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范本。
甲方,(雇主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
1. 乙方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雇主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雇主的财产、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与雇主订立劳动合同时隐瞒与其它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5)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且经雇主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发生。
二、解除程序。
1. 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依据。
2. 乙方收到解除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办理离职手续。
三、其他约定。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以上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范本,如有变动,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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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该条款的解读内容:一、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订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1. 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双倍工资。
2.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补救措施用人单位在意识到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应尽快补签。
补签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
五、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同、电子合同等。
用人单位不得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的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七、劳动合同的公示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内容公示,以便劳动者了解和监督。
八、用人单位的诚信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通过上述解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充分认识到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以及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应主动遵守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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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研究作者:张锦生:《法制与社会》xx年第03期摘要《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二倍工资请求权,但是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请求权的适用却存在诸多分歧。
该文对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及计算标准、二倍工资请求权的仲裁时效、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有无二倍工资请求权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者简介:张锦生,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D922.5:A:1009-0592(xx)1-066-02《中华人民 __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无疑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惩戒用工单位普遍存在的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
但是,由于该规定略显粗糙,使得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诸多分歧。
有鉴于此,本文试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谈一些个人浅见。
一、二倍工资的性质及计算标准厘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劳动合同法》,尤其是对于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的确定,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目前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于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劳动报酬,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该项规定字面上直接采用“工资”的表述,这表明了立法者将二倍工资认定为劳动报酬的立法本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属于惩罚性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原因在于劳动报酬的特征在于其与劳动者提供劳动与否具有直接关系,有劳动有报酬,无劳动则无报酬。
用人单位虽然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即劳动报酬。
在不存在劳动者提供双倍劳动的前提下,再向劳动者支付超过其工作量的二倍工资既无事实依据又有欠公平。
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所以规定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其目的完全是出于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实施的惩罚,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更好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至于将这一惩罚性赔偿称为双倍工资,则可能更多地是出于立法的技术性原因,使之在具体惩罚数额上更易于理解和操作。
.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如何适用的几点思考作者:蒲莉:《青年与社会》xx年第17期【摘要】处理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如何理解、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如“双倍工资”的性质,在计算仲裁时效,“双倍工资”是否有上限,“双倍工资”的归责原则等问题上,法学界认识各有不同,文章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浅谈对八十二条适用中以上争议的认识。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大幅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确立的“双倍工资”(“二倍工资”)制度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在处理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如何理解、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确立的“双倍工资”制度,在“双倍工资”的性质,如何计算仲裁时效,“双倍工资”是否有上限,“双倍工资”的归责原则等法学界众说纷纭,认识各有不同,类似案件各地方仲裁、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本文通过对《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分析,谈谈对八十二条适用中几点争议的认识。
一、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项规定被法学界通称为“双倍工资”或“二倍工资”条款,但对“双倍工资”的性质,却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仅仅是向劳动者加倍支付工资,加倍支付的工资并不具有赔偿金的性质,而是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
有人认为:“双倍工资”条款在用语上使用了“工资”这一概念,但却属于法律责任一章,增加的一倍“工资”不是劳动报酬,而是一种惩罚性赔偿。
王全兴教授将“双倍工资”作了细分,他认为“第一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第二倍工资”则是与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应的损害赔偿,具有制裁性,属于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双倍工资”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由用人单位在已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基础上,再向劳动者支付一倍工资的惩罚性民事赔偿法律责任。
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双倍工资”应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不宜再细分“第一倍工资”,“第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的“工资”仅是一种赔付标准,不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不宜作为劳动报酬理解。
二、“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时效如何确定相关法规:释义标题:中华人民 __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 __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法条内容: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1994年,我国制定出台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实践中,多数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当前,我国劳务就业市场上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收入分配制度及职工相关权益落实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对企业、劳动者,对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终将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稳定、健康的发展。
因此,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劳动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
本法第十四条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条中“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一种惩罚_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
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惩罚性赔偿,又叫做惩戒性赔偿,它指的是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
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 __等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
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
此外,惩罚性赔偿还可以疏导受害人的愤慨情绪,防止受害一方因为侵权方的恶意侵权而采取一些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全面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惩罚性赔偿虽然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却没有得到承认。
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民事案件的损失赔偿额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使受害人一方回复到没有受损时的状态。
我国一直以来采用大陆法系的立场,坚持赔偿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即只赔偿受害者因为侵权行为而实际受到的损失。
但在1993年制定《中华人民 _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是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一规定第一次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制裁消费领域中的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