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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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托2.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洽商某商品的出口交易,我方提出付款条件为30%的定金,货物装运后凭单传真T/T付款,德国商人要求降价,否则付款条件应修改为D/P9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代收行代收方可接受。

请问: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的意图是什么?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将T/T改为D/P90天,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争取了90天的资金周转时间。

德国商人要求指定代收行,其目的在于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及早提货销售,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信托收据借单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因此,只有资信较好、实力较强的进口商、代收行才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

如果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2015.1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2015.1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

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货交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2: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制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汉堡,其已经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换买方。

”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平淡交货的特点。

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案例3:我某外贸公司向法国出口化妆品一批,以FOB福州对外报价,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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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

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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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某贸易商以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还是?【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月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月份。

但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进行合理的报价;()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箱,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月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月日才装运。

当该公司凭月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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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2)对于允许分批装运的信用证的每一 笔到单,不允许多次付款。即开证行必 须按照收益人的每一次交单金额做一次 性的对应付款。因此开证行应立即支付 我方已装运货物的货款。

解决方法:
1、 2、 。
我方应主动向进口商表达歉意, 并根据合同规定的损害赔偿条 款对进口商的损失做出赔偿。 对于剩下的一半货物我方可以 与进口商重新协商,按照进口 商要求的时间及方式进行装运。
问题
1、当信用证有关条款与合同内容有所差别时,出 口商可以只选择按照其中一种履行义务吗?
2、进口商是否有权拒绝立即付清货款?
1、当信用证有关条款与合同内容有所差别时,出口商可以只 选择按照其中一种履行义务吗?
不可以。信用证是以进出口双方订立的买卖合 同为基础开立的,出口商只要发现信用证要求 与合同不符,都应退回给进口商要求修改,审 核信用证要做到“证同一致”。 而我方在发现信用证与合同的内容不符之后, 并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告知对方未列明的项 目。我方一次将合同总数的一半货物一并装运, 此行为与合同要求不符,已属违约行为。因此 买方以货物涌至增加仓租、利息为由向我方提 出赔偿损失是合理的。
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分析
课本P148
案例一:某公司与往来多年的非洲客户签订某商品销售合同 一份,交货条件是6月至12月,每月等量装运XX万米,凭不 可撤销L/C付款。其后,客户按时开出L/C,其总金额和总数 量均与合同相等,但装运条款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2月底, 分数批付运。我公司见来证未列明“每月等量装运XX万米” 条款,为了早出口,早收汇,6月底便将合同总数的一半货 物一并装出。我银行凭单议付,并向开证行索汇。但是,客 户接到装船通知后,发现货物未按合同装运,即向我公司提 出异议,并以货物涌至增加仓租、利息为由,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拒绝立即付清货款。请分析并提出解决该案建议。

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分析

一.1.我中国某食品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到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答: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二.1.我外贸公司向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发货人根据UCP600第39条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仍允许5%的增减,决定少交40台电风扇,即少交4%,我方行为是否可行?答:不可行,《UCP600》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

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的增减。

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可以多装或少装的机动幅度,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而本案例是电风扇是"台"为计量单位的商品不符溢短装条款.所以它的数量不应增减.2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

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予以规定。

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B )作价A到岸价B合同价C离岸价 D议定价3.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B )计算A毛重B净重C以毛作净D公量三.1.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五瓣桔子,每听罐头上用英文标明“MADE IN CHINA”。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前言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流和交易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在全球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的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探讨国际贸易的相关问题和挑战,以及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案例一:中美贸易战中美贸易战是当前国际贸易领域的一个重要案例。

由于两国之间存在贸易不平衡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美贸易战已经对世界经济造成了重大影响。

这个案例引发了人们对自由贸易和保护主义之间的辩论。

在这次贸易战中,双方实施了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例如提高关税、限制进口等。

这导致了许多企业的出口减少,对经济增长产生了负面影响。

同时,由于全球供应链的紧密联系,这次贸易战也对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造成了间接的负面影响。

针对这种贸易战的挑战,各方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缓解其影响。

首先,国际社会可以加强对话和协商,寻求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方法。

另外,各国可以加强自身的竞争能力,推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最重要的是,各方应坚持多边主义,维护自由贸易的原则。

案例二:欧盟与英国脱欧欧盟与英国脱欧是另一个引人注目的国际贸易案例。

英国在2016年举行了公投,决定退出欧盟。

这个决定对英国和欧洲的经济和贸易关系带来了重大影响。

脱欧过程中,英国和欧盟就未来的贸易和关税问题进行了谈判。

由于双方有相互依赖的经济关系,这些谈判变得非常复杂和困难。

尤其是关于爱尔兰边界问题,双方之间的分歧较大。

对于英国和欧盟来说,脱欧带来的挑战是巨大的。

双方需要重新建立贸易和经济合作关系,并解决存在的分歧。

此外,脱欧对其他欧盟成员国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可能会导致一些政策调整和市场震荡。

为了应对脱欧的挑战,英国和欧盟需要尽快达成协议,确保贸易和经济相关的不确定性尽量最小化。

同时,各方也可以寻求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机会,扩大贸易渠道,减少对英欧关系的依赖。

案例三:跨境电商发展跨境电商是近年来国际贸易领域的一个新兴案例。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商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国际贸易模式。

(完整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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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案例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分析】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

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

买方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

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

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

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 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讨?【分析】(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国际贸易实务7个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7个案例分析

1某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部位的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仓,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

事后统计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2)卸货费用、存仓费用以及货物损失。

问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损失?答:(1)部分货物因触礁而损失属单独海损;(2)卸货费用属于共同海损;(3)存仓费用属于共同海损;(4)卸货过程中的货物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因为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

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

)3我方按CIF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险。

货到目的港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

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

问这种由于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答: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

对于间接损失则不负责。

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物变质等均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对于这类损失均不予赔偿。

5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

货在运输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

问对此损失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答:因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只对海水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假如该批货投保了一切险,便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以本例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进行交涉。

7: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

船身一侧裂口,海水涌进,舱内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上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一:中美贸易战的影响与应对措施近年来,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升级,最终演变为全面的贸易战。

这场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且对全球经济格局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首先,中美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造成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美国对中国的加征关税导致中国出口商品成本上升,从而降低了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许多中国企业面临着订单减少、产能过剩等问题。

另一方面,中国对美国商品的报复性关税也导致美国企业在中国市场的销售受到限制,同时还会导致美国消费者购买中国商品的成本上升。

因此,中美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都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

其次,中美贸易战也对全球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中美两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贸易战对它们之间的贸易流动产生了很大的限制。

同时,由于全球产业链的高度依赖性,中美贸易战也对其他国家的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

例如,一些东南亚国家的制造业企业依赖中国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而这些中国的供应链受到了中美贸易战的影响。

因此,中美贸易战对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面对中美贸易战的影响,中国和美国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中国政府通过降低进口关税、提供出口退税、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等措施,鼓励国内企业寻找新的市场机会,缓解了一些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也提出了深化、加强自主创新等政策,以提高中国自身的竞争力。

尽管中美贸易战给全球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但也给一些其他国家带来了一些机会。

一些国家受益于中美贸易战,通过提供优惠政策吸引来自中国和美国的企业,扩大了自己的市场份额。

总的来说,中美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和全球经济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面对这一局势,各国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应对贸易战的影响。

同时,各国也需要加强合作,推动贸易自由化和多边主义,以维护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一、案例一、跨境电商平台的海外营销策略分析在本案例中,我们将深入分析一个跨境电商平台的海外营销策略。

针对不同国家市场的特点和需求,该平台通过定制化的市场推广策略成功拓展了海外市场,并取得了可观的营收。

我们将详细分析该平台的市场定位、渠道选择、产品推广和品牌塑造等方面的策略,并总结出它们的成功经验和教训。

二、案例二、国际物流运输公司的货物配送管理案例分析本案例将深入研究一家国际物流运输公司的货物配送管理案例。

通过系统化的运输计划、高效的仓储管理和准确的货物跟踪系统,该公司成功提高了货物配送效率,降低了运输成本,并赢得了客户的长期合作。

我们将对该公司的物流网络设计、运输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案例三、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解决实践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我们将研究一宗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的解决实践。

通过准确解读合同条款、提供合适的证据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一方成功赢得了仲裁案件,并获得了应得的赔偿。

我们将详细阐述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和仲裁裁决等方面,并总结出了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解决的实践经验。

附件:1:案例一相关数据报表2:案例二物流流程图3:案例三合同文本和仲裁裁决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跨境电商: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跨国贸易和国际物流的电子商务模式。

2:市场定位:企业在特定市场中选择和确定自己目标消费群体,并通过产品定位和差异化战略来满足其需求的过程。

3:物流管理:包括供应链管理、仓储管理、配送管理和运输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活动。

4:国际贸易合同:跨国贸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5:仲裁裁决: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之一,由仲裁庭根据仲裁协议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裁决。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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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例题一: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试答答案: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在上述的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照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

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

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

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求可以拒绝,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 月份装运。

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

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

但是CIF 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 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 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

因为FCA 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 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

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首先,CIF 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 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案例]
年月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买卖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卖方发出了已经签署地“售货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万套,单价美元,总价万美元,价格条件是(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买方在同年月日以前,向十堰交友卖方开出百分之百地、保兑地、不可撤销地、可分割地即期付款信用证.月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签字地确认书,但买方将确认书中地条件改为托盘运输条款.月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开出地信用证,金额与确认书相符,但信用证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重大差异.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确认书原定地价格条件变成了托盘运输条款.据此,卖方于月下旬电告买方拒收上述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退给了开证银行.此后,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地差异达成一致,导致此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问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某出口公司按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地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地雨水浸渍,损失达,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问题: 我方能接受吗?
[案例]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地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十堰昆仑润滑油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地损失与费用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请问: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
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地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十堰培训款,并解释卖方所附地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例题一: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试答答案: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在上述的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照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

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

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

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求可以拒绝,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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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

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货交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2: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制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汉堡,其已经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换买方。

”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平淡交货的特点。

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案例3:我某外贸公司向法国出口化妆品一批,以FOB福州对外报价,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公司业务员于10月11日将货物存于福州码头仓库,不料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货物全部灭失,由我方承担货物损失。

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属于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分析:我方若选择FCA属于成交,则可以在货物运至福州码头时(或之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必承担案中的损失。

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用FCA属于成交,,比FOB属于成交多以下好处:(1)可以提前转移风险(2)可以提早去的海运单据(3)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4)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这样我方不用承担案中的风险,还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

案例4:我方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价格CIF鹿特丹300欧元,我方租船办保险并保证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港。

货物在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近1/3,对方因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索赔,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按照CIF合同,卖方装船后就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也就转移到了买方,如果货物在途中遇袭案或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

本案买法应向保险公司索赔,与卖方无关。

案例5:我方用CFR贸易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到非洲吉布提,装船后我公司业务员疏忽,未将装船通知告知买方,导致买方未及时投保,结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全部灭世。

问:谁将承担损失的责任?分析:对于CFR贸易术语,按《2010通则》,卖方有义务通知买方投保,如卖方没有履行及时告知义务,致使买方无投保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案例6:我国某外贸公司向美国出口电扇1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运。

但在出口装船时发现有40台的包装破裂,有的风罩变形,有的开关按钮脱落。

临时更换已来不及。

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UCP 600》规定即使不准分运,在数量上也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

如甩下40台并未超过5%,结果实装960台。

当持单到银行议付时,银行不予以议付,问其故何在?分析:按照《UCP 600》的规定,对个数、件数可以精确计数的商品,不适用于溢短装条款。

本案电扇属于个数、件数可以精确计数的商品,不适用于数量可以5%增减的条款。

如果我方提交960台的提单,与信用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

案例7: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口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为纸箱装,每箱30听,共80箱。

但我方发货时改为每箱24听共100箱,总听数相等。

问这样做妥当吗?分析:包装条款是品质条款的组成部分,因为品质条款是合同的要求条款,所以包装条款也是合同的要件条款。

本案中,我方擅自改变了包装方式,属于违反了品质条款,后果十分严重。

卖方有权拒收货物,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8:某公司以CIF伦敦出口食品15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或武装匀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货物共有15个批号,抽查15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射击200箱内涵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收1498箱,短少2箱(3)有10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50公斤。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因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分析:第一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二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

第三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案例9:我某外贸公司向美国出口2000公吨化工原料,合同规定2008年4-7月份交货,即期信用证支付。

来证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May/June, Each month shipment 500M/T。

4、5月份按合同规定装运出口,6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7月5日才装运出口。

7月15日我方又装了500M/T,付款行受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的款项。

问:我放又和损失?付款行拒付有何依据?分析:按《USP 600》第32条规定,限期限量分批交货的货物,只要其中有一批未按时装运,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无效。

本案6月份未按时装运,根据惯例,6月和以后7月交单,均告无效。

案例10:我某外贸公司向国外某上出口一批钨砂,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New York in June,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

我某外贸公司按证中规定,于6月10日将100公吨钨砂在福州装运港上“顺利”号货轮,又由同货轮在厦门港装200公吨钨砂,6月20日我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的两套提单。

我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分析:本案不属于分批装运,我方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必须付款,因为按《UCP 600》第31条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单据在痛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

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

也就是说,装于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的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及时装运的地点、时间不同,只要运往同一目的地,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案例11:某进出口公司以CIF贸易术语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规定“5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有效期为6月15日”。

卖方于6月10日提交全套相符的单据,银行据此付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严重受损。

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么?分析:因是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卖方提交的全套单据,包括运输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开证行则必须付款,收到货后,经校验,如发现所收到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或毁损,买方有权根据买卖合同向卖方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退货或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12】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到证按合同规定8月装运,但信用证的某些条款和合同不符,加上我方备货不及时,直至10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改证,同时要求推迟装运有效期。

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致使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遭到拒付。

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支出仓储费用。

接受进口人按D/P、T/R提货修改要求。

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

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处理过程进行评论。

【分析】我方应按照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同意惯例》,信用证一旦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L/C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

【案例13】我公司向某外商进口机械设备。

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我方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我方凭我国的商检证书向外商索赔。

我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除首批货物的信用证。

外商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货款。

在第一批货物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开证日期临近,我公司有申请银行开出第二批货的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和合同规定严重不符,我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拒付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静候指示。

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到的第二批单据审核无误后,再次偿付议付行。

当开证行要求我公司付款赎单时,我公司拒绝付款赎单。

试分析此案中,(1)开证银行和我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2)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分析】(1)开证行要求我公司付款赎单完全有理,而我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此属无理。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担任付款责任。

(2)在外商提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情况下,我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向外商提出索赔。

我公司无权指令开证行拒付。

【案例14】我某外贸公司以CIF伦敦向外商出口一批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

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London”(该证项下的货款载货到伦敦后有我行支付)。

受益人在审核时未发现此文句,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

我某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

不幸该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

从此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为什么?【分析】(1)我方对业务不熟悉,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我方按照CIF伦敦术语成交,以CIF 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术语的合同术语装运合同,卖方的交货义务在装运港就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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