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调整辽宁省财政厅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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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5]5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7.30【实施日期】2005.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全省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七月三十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13号),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特制定全省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革预算管理方式,规范财政分配关系,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收入完整、支出高效、监督有力的地方公共财政管理体制。
基本原则:一是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要服务于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提供财力支持和体制保障这个核心。
二是坚持重点突破的原则。
要以解决制约公共财政框架建立的体制障碍为改革重点,着力突破难点。
三是统筹兼顾的原则。
推进财政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协调好不同改革内容之间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基本内容(一)规范财政供给范围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科学界定财政支出范围,规范财政支出次序,确保法定和重点支出,确保政权有效运转和人民群众公共需求。
合理安排预算增量财力,提高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保障程度,满足其支出增长需求。
干货!厅长带头公开讲解近期重点工作
![干货!厅长带头公开讲解近期重点工作](https://img.taocdn.com/s3/m/b8e458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b2.png)
疫情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冲击较大,我省如何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完成剩余贫困人口脱贫任务,现在完成怎么样了?如何确保高校顺利返校复学?……新冠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以及2020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工作进行得怎么样了?为了让人民群众直接了解到普遍关注的扶贫、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民生热点问题,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辽宁省第十四届“5·15政务公开日”活动期间,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重要工作部门谈”主题活动。
活动邀请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对全省各领域的重要工作发出权威声音,让公众知情,引导群众参与。
据了解,“重要工作部门谈”活动邀请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办等15个省政府部门负责人围绕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开展视频访谈18期,解答问题101个,从5月15日起,在辽宁卫视相关栏目分期播出,省政府门户网站同步发布。
同时,各市开展访谈780余次,宣传了政府工作成果,解读了政策举措,回应了社会关切。
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这有你关注的问题吗?要问全省人民最关注的问题是什么?新冠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类问题一定榜上有名。
为了将重要工作讲清楚,活动邀请嘉宾均为相关工作的主要领导。
围绕疫情防控工作,活动邀请了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高明宇,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应中元就疫情防控形势、严防境外疫情输入等工作作了详细的讲解;围绕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恢复经济运行秩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等工作,活动邀请了辽宁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邹大鹏,辽宁省工信厅副厅长王丹群,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惠银安做客访谈;扩大优质普惠性幼儿园供给工作、围绕开学后学校疫情防控,活动邀请辽宁省教育厅副厅长陈金玉、李庆才参加访谈;针对完成1.42万剩余贫困人口脱贫任务、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活动邀请了辽宁省扶贫办党组成员、副主任郭善瑞和辽宁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庆湖做客访谈直播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e1d4420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bb.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十分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非税收入,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解决非税收入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管理非税收入(一)依法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均为非税收入。
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事业单位提供与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依法实施的收费,按规定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执收单位)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按规定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入,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eeb2e5b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dbfcb55.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2•【字号】辽政办发[2004]75号•【施行日期】200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7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十二日辽宁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于2003年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一年多来,我省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为出发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中央确定的第二阶段的工作任务,特制定我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总体目标:在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主要任务:一是全面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进行减征、免征农业税试点,直至全面取消农业税。
二是进一步搞好乡镇机构改革,促使乡镇政府和事业单位职能转变,采取有效措施使富余人员分流出去,确保完成精简任务。
三是推进农村教育体制改革,有效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农村教育质量。
四是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强化县乡财政预算监督管理,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增加对农村的财政投入。
二、深化改革采取的主要措施第一,实施农业税减免政策。
2004年主要政策措施:一是全省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由原7%下调到4%;农业税附加为农业税税率降低后正税的20%,3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a90c032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3c.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财政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认定。
2.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3.取消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4.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5.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村地区县级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6.取消中央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7.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分配管理。
8.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9.取消秸秆能源化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0.取消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1.取消机场管理建设费用于地方机场建设项目资金分配管理。
12.取消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3.取消县级污水处理厂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分配管理。
14.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5.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经费管理。
16.取消农村高中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7.取消高校质量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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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辽政办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政府理财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运行机制,结合当前国家和省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筒政放权、厉行节约、激活存量资金等方面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政府要围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逐步提高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统筹能力,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
(一)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进一步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财政管理机制。
(二)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合并零星分散、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专项资金,着力解决“分小钱”、“撒胡椒粉”问题。
对能够“砍块”下达的专项资金,按因素法等方法“砍块”下达,上级政府负责定方向、定标准、定目标,下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具体细项。
(三)下放部分专项转移支付。
对于项目和金额固定、在各地区间调整幅度不大,并适合下放地方政府管理的专项资金,将项目审批权和资金分配权下放地方政府管理,上级政府负责加强考核和监管。
515政务公开日有奖问答题
![515政务公开日有奖问答题](https://img.taocdn.com/s3/m/9efbcd72376baf1ffc4fad84.png)
锦州市“205医院杯”政务公开知识有奖答题试卷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垂直管理部门政务公开工作除接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外,同时接受所在地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公开事项,应当自该政务公开事项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但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事项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国务院办公厅依据实际情况,可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4、推进基层便民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依托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是《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明确的任务。
[ ]5、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
[ ]6、依据《锦州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每个监督小组开展明察暗访时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人。
[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8、每年5月15日是全省政务公开日,第七届政务公开日活动的主题是“推进权力公开,建设服务政府”。
[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 ]10、12366是税务机关面向社会公开受理纳税人涉税服务需求的热线电话。
[ ]二、单选题(每题1分共50分)11、[ ]首次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务公开。
A、党的十五大B、党的十六大12、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首先在全国[ ]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A、乡镇B、县级1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A、2000年12月6日B、2005年12月6日1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明确在乡(镇)政府中重点推行的是[ ]。
A、政策和财务公开B、政策和人事公开15、依据《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各乡镇都要成立以[ ]为第一责任人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bb05cf5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6c.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7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
2.取消营业税征收管理,保留营业税后续管理。
3.取消“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等34项涉税审批备案核准事项。
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契税减免审核下放到市级地税机关。
2.耕地占用税减免由主管地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
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车辆购置税、消费税部分税目征收管理。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涉税案件稽查工作,强化对重点人群、重点领域的税收检查,加大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力度,维护市场公平。
2.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的地方税收征纳关系,完善12366纳税服务平台。
3.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和内部审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
4.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加强国地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经济发展水平。
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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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时间:2011-8—30 14:50:11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10]7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推进我省信息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推进全省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需求主导、突出重点、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1.省本级电子政务建设,重点支持依托省电子政务内/外网开展的各种应用项目以及电子政务网络整合类项目,不包括省直部门纵向电子政务工程类项目;2。
为国家有关部门在我省开展的信息化项目提供配套资金;3。
农业信息化、社会信息化、企业信息化与区域信息化建设等重点示范性信息化工程;4.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支出;5.支持全省信息化发展的其它方面。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补助的方式支持全省信息化发展.鼓励各市建立相应专项资金.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电子政务类项目单位应属于省本级一级或二级预算管理部门;2。
其他类项目单位应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1.立项申请;2.详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3。
项目资金预算.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程序第八条项目受理按隶属关系分级受理。
市及市以下项目向所在市经信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本级项目直接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在两年内以相同或相似项目,多头申报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
一经发现,取消单位当年项目申报资格,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b7f9b37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ff.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辽政办发〔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0日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组建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将省委办公厅的省委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及相关财务管理工作、省委领导和省委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省委领导车辆服务保障等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3.将省政府办公厅的国旗、国徽管理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4.将省财政厅的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5.将省接待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指导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机关、省检察院机关等独立办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务工作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省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机关事务工作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指导各市机关事务工作。
(二)研究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等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省本级公务接待经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省级干部住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1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d3fa0956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16.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1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省政府将《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体系之中,作为重点内容加以具体考核评价。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任务与年度、月份工作要点结合起来,抓细抓实,统筹推进。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分解方案》的分工,提出具体可操作的落实措施,于2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督查室。
省政府将加强督查、认真考核和严肃问责,确保如期完成全年的目标和任务。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6年2月3日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省《政府工作报告》已经1月30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全面落实好今年各项目标和任务,省政府办公厅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任务分解,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制定了本方案。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左右。
分管领导:主管副省长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政府2.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
分管领导:主管副省长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政府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3%左右。
分管领导:主管副省长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市政府,省地税局、省国税局4.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
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d3fd15fa770bf78a652954df.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的要求,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调整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在机构限额内,加大机构整合力度,严格控制人员编制,积极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2、坚持上下基本对应与因地制宜相结合。
中央要求地方政府加强的部门和强化的职责,辽宁要对应落实。
既稳妥做好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衔接,又要从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要求。
3、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政府机构的相对稳定,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切实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责,明确政府职责定位,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更加突出有效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全省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大力发展服务产业职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
承接好国务院有关部门下放的职责。
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0ff57c1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47.png)
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财政信息,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财政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财政信息,是指财政部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成立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财政部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部领导担任,成员为部机关各司局级单位和有关部属单位、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
财政部办公厅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各机关单位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
各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人名单应报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报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财政部机关单位公布政府财政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机关单位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内容与属性界定第七条政府财政信息分为主动公开政府财政信息、不予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三种属性。
第八条下列政府财政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一)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二)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三)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四)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五)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d9d68b4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171b04b.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0•【字号】辽政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0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社会保障卡专用COS(卡内操作系统)核准。
2.取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设立审批。
3.取消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4.取消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
5.取消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评估。
6.取消劳动合同鉴证。
7.取消经费来源相同事业单位之间或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向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批(不涉及户口迁移)。
8.取消省直单位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9.取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审定。
10.取消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11.取消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审查。
12.取消品牌管理师职业资格认定。
1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省属驻沈以外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省直非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将高校毕业生见习审核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辽宁发布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通知
![辽宁发布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ac714e66294dd88d0d26b24.png)
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 、食 品安全信息公开以及环境保 护信息公开等 ,都将落实。政府还将 推广政务微博 ,建 设政府信息查 阅点 ,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布的主动性 、权
威性和时效性 。
此外 ,还要畅通新 闻发布会 、政府公报 、电子信息 屏 、咨询热线 、微博等公开渠道 ,提高信息公布的主动
这次提出的工作意见要求根据业务分工 ,行政审批 、财 政预算决算和 “ 三公” 、保 障性住房 、食 品安全 、环境
保护 、安全生产、价格和收费 、征地拆迁等 ,都要 由相
关部 门具体落实 ,做好信 息公开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 2 0 1 3 年1 2 月1 0 日前将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报 送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科 。 至 于漳州 市政府 的信息公 开渠道 能否更广 泛 、信
全 面公 开 “ 三公 ”经 费 。
等民生领域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将成为价格和 收费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辽宁省还将建立食品药品违法
违规企业 “ 黑名单”公开制度。
辽宁省还将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网络平台 ,及时发布
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
息。2 0 1 4 年,辽宁省将实现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
性 、权威 性 和 时效 性 。
根据 市 民对 政府信 息公开 的需 求 ,漳州市 政府办
对于漳州市政府是否会开通官方政务微博 “ 漳州发 布”,漳州市政府办沈主任说 ,开通政府政务微博是一 种趋势 ,将就此进行论证 、研究 。目前 已提倡公安 等与
百姓联系较 多的部 门推广应用 “ 政务微博”。 工作 意见还 要求 ,要 利用新 闻发布会 、听证会等
<< < T O P N E W S 新 闻 透 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e09e39b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77.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3•【字号】辽政办发[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防范和化解乡村债务风险,维护农村稳定,现就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和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乡村债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全省各地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一些乡村债务包袱沉重以及乡级财政、村级组织运转困难等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一些乡村又发生了新的债务。
为确保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要从落实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战略的高度,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角度,充分认识解决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锁定旧债、坚决制止发生新债、有效化解历史债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原则,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逐项突破,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解决乡村债务工作抓紧抓好。
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1c87634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6c.png)
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8.02•【文号】财预[2000]125号•【施行日期】2000.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2006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9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0年8月2日财预〔200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中央关于在全国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实行政务公开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证人民群众对乡镇财政政务的知情权,进一步加强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财政部决定,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全面建立和推行财政政务公开制度,特通知如下:一、乡镇财政政务公开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乡镇政权机关是国家政权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农村工作的落脚点,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乡镇财政所是乡镇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能否依法行政,与保障公民权利密切相关。
全面推行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制度,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有利于推动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有利于乡镇财政队伍建设,提高乡镇财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
推行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来进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贯彻全国乡镇政务公开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执行李岚清副总理在1999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具体要求,围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以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为着力点,进一步促进财政工作的公开、公正、规范和高效运行。
推行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的原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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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辽政办发[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厅级建制,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省政府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省政府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拟订省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省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三)负责省政府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报废等管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省政府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有关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五)负责制定省政府机关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负责省政府机关用地管理工作。
(六)负责拟订省直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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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调整辽宁省财政厅政务公开和政府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辽财办发[2015]7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7.15
【实施日期】201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调整辽宁省财政厅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
知
(辽财办发〔2015〕79号)
各位厅领导、厅内各单位:
根据人员调整及分工变化情况,现对我厅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邢恩先(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成员:李德海(办公室)
宋杰(综合法规处)
杨亚男(预算处)
邹大鹏(国库处)
白金明(政府采购监管处)王宝文(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