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09〕1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稳健发展,银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2009年2月印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09〕1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银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经验做法和重要情况及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九年二月五日问: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意义是什么?答: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国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87万亿元。
中国银行业如何保持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建立一支爱岗敬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严谨规范、忠诚廉洁的银行业从业队伍至关重要。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再次警示我们,中国银行业必须进一步深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行为,培育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这不仅是保证银行业科学、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现实需要。
这几年,银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先后发布了银行业从业人员和银行监管人员行为规范,有效促进了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问: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银行业制定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规范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操守指引》共16条,针对银行从业人员履职行为,重点对银行从业人员爱岗敬业、遵章守纪、规范操作、优质服务、文明礼仪等明确了基本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杜绝利益冲突、内幕交易、抵制欺诈等明确了禁止性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明确了限制性要求。
还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1.诚信守法:金融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2. 保护客户利益:金融从业人员应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诚信、高效的服务,并维护客户信息和资产的安全。
3. 防范风险:金融从业人员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提供合理的投资建议并做好风险提示,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各类风险。
4. 公平公正:金融从业人员应尊重市场规律,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不得利用信息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5. 保守秘密:金融从业人员应严格保守客户信息和交易秘密,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6. 学习提升:金融从业人员应持续学习和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水平和素质,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7. 建立良好形象:金融从业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行业声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8. 诚信互利:金融从业人员应坚持诚信互利原则,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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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1. 简介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金融服务、产品销售以及客户资金安全等重要职责。
为了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加强行业监管,本文将提供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2. 遵守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始终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持法律意识,将合法合规作为基本的职业准则。
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有关金融业务操作、信息披露和反洗钱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不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
3. 诚信经营诚信经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始终遵循的原则。
他们应以客户利益为先,坚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故意误导客户或隐瞒重要信息,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诈骗行为。
4. 保守客户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守秘密。
他们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5. 公平对待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论其身份、背景或投资规模。
他们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并保证客户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平等权益。
他们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帮助客户做出明智的决策。
6. 投资建议的适当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提供投资建议时,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经验等因素,为其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
他们应充分了解客户需求,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并警告客户可能的风险。
7. 不得操纵市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金融市场交易中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或参与非法操纵市场行为。
他们应遵守相关市场行规和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8. 敬业精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敬业精神,不懈努力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他们应持续关注行业发展动态,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保持自身竞争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
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
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
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格守客户自愿原则。
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
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
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
第十条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
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07.02.12•【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第二条[从业人员]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从业基本准则第四条[诚实信用]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
第五条[守法合规]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专业胜任]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第七条[勤勉尽职]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第八条[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九条[公平竞争]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第三章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第十条[熟知业务]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第十一条[监管规避]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岗位职责]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做到:(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银行员工职业操守指引修订稿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银行员工职业操守指引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稳健发展,银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2009年2月印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09〕1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银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2011版)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
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09]1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9]1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经验做法和重要情况及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二月四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
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
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旨在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保护客户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指引内容:
1. 忠诚和诚信:从业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维护客户利益,诚实守信。
2. 客户利益至上:从业人员应当将客户利益置于首位,充分披露与客户利益有关的信息,确保客户能够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
3. 专业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全面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评估和管理风险。
4. 保护客户隐私: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
和隐私,不得擅自泄露或滥用。
5. 禁止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市场规则,不得参与操纵市场行为或内幕交易,不得利用自己的职位
获取不当利益。
6. 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
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或
活动。
7. 建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形象,与客户和同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上述职业
操守指引,通过建立和执行相应的制度、培训和监督来确
保各项准则的有效履行。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当加
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011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
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状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其实客户。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在金融行业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素质。
他们作为银行的代表,直接与客户打交道,所展现出来的职业操守直接关系到银行的声誉和信誉。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重要性及其对银行业的影响。
一、职业操守的定义及重要性职业操守是指从业人员在进行工作时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银行声誉和信誉: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最重要的资产是声誉和信誉。
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声誉和信誉,良好的职业操守可以增强客户的信任感,进而提高银行的竞争力。
2. 保障客户权益和利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与客户有着直接的接触和沟通。
他们应当以客户利益为首要考虑,遵循服务至上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诚信的金融服务,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保障。
3.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直接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形象和稳定发展。
他们应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业务操作,推动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可持续发展。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应遵循的原则为了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规范性和一致性,以下是他们应遵循的原则:1. 诚实守信:作为从业人员,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无论是与客户交流还是处理业务,他们应始终如一地保持诚信,避免虚假宣传、误导性销售等不诚实行为。
2. 保密客户信息:从业人员应将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视作商业机密,妥善保管并严格保密。
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并确保信息安全防范工作的落实。
3. 公平公正: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歧视客户、操纵市场或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只有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才能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4. 专业素养:从业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不断学习更新,以适应金融行业的变化与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2011版)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
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实施方案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实施方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x银监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通知》文件精神,使《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成为本行工作人员的职业规范,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一、活动目的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组织学习、细化落实,进一步提高本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操作行为,维护本行声誉,塑造良好形象,优化金融服务,促进业务发展,紧紧围绕“抓服务、创效益”这一工作主线,开展各项活动,形成“服务决定发展,服务创造效益”的统一思想。
二、组织领导为了确保该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xxxx银行成立由董事长xxx任组长,行长xxx、副行长xxx、副行长xxx、监事长xxx任副组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合规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此次活动的领导、组织、检查和总结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联系人xxx。
各支行营业部也应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工作小组,明确分工,严明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全行上下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和责任制衡机制,为确保活动实效奠定组织保障。
三、活动要求(一)、学透吃透,联系实际。
在贯彻落实《指引》过程中,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相关部室、各支行(营业部)应当针对《指引》内容,广泛开展学习讨论照镜子活动,把工作做实做细,业绩做优做强。
(二)、有张有弛,方式灵活。
在不同活动阶段,可采取如知识竞赛、有奖问答、演讲征文等不同的灵活方式组织宣传落实和贯彻执行等工作。
鼓励把学习、贯彻活动结合在日常工作当中,使《指引》精神与本行业务发展相结合,合理安排时间,有张有弛。
(三)、两个重视,五项结合。
要求在贯彻过程对学习的内容充分重视,不限于《指引》,应当结合现有制度;对学习的过程和结果充分重视,要有记录、要有台帐。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目的]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维护银行业信誉,提升中国银行业竞争力,推进银行业反腐倡廉建设,制定本指引。
[从业人员]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的编外用工人员。
[适用]本指引适用于境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四条[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模范遵守本指引。
第二章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第五条[崇尚法律遵章守纪]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服从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操作或从事对银行业形象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第六条[抵制欺诈远离贿赂]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坦荡诚实,信用至上,承诺为重,自觉抵制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
除按照有关规定,允许收受或者赠予客户一定数额的小额宣传性礼品外,禁止接受客户其他形式的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不得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贿赂或给予类似利益,企图获取所在银行(公司)业务。
发现或知晓欺诈或贿赂行为时,应自觉抵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拒绝洗钱]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知悉大额、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调查洗黑钱行为。
第八条[拒绝黄赌毒]不参与赌博、吸毒、贩毒、嫖娼、卖淫等犯罪活动;在任何时间和场所,不传播色情、淫秽音像制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九条[抵制内幕交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知晓以外的人员。
第十条[利益冲突主动回避]坚持以客户和所在银行(公司)利益为重。
银监局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宣传月活动总结
银监局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宣传月活动总结第一篇:银监局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宣传月活动总结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银监局与省银行业协会于3月,在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全体从业人员中组织开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宣传月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统筹安排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下发后,省局党委迅速作出部署,党委书记、局长邓智毅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祁绍斌均作出批示,要求以开展活动为载体,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等多种宣传平台,加大学习、宣传、落实《指引》力度,努力在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形成学习落实《指引》、重视职业操守的良好氛围。
省局监察室与省银行业协会积极筹划,向全辖3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印发了《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对“宣传月”活动的时间、范围、主题、内容、组织机构和监督部门进行了明确。
二、主题鲜明“宣传月”活动以“认真学习、宣传、遵守《指引》,全面建立、健全本单位员工工作守则,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树立忠诚廉洁、勤勉尽责、秉公办事的理念,努力建设一支适应现代银行发展需要的从业人员队伍,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主题,较好地体现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认真抓好职业行为准则的落实”的精神。
三、要求明确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组织全员,加强对《指引》主要内容及落实《指引》重要意义的学习、宣传,努力形成学习落实《指引》、重视职业操守的良好氛围。
二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已制定的员工守则等制度进行梳理,并结合《指引》内容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
三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在本单位内部建立《指引》执行情况的动态评估机制,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形成有自身特色的行为准则体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_1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篇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20xx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
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信用卡》
【年(卷),期】2010(000)018
【摘要】日前,银监会对外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明确指出银行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商业贿赂及内幕交易行为。
【总页数】1页(P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
【相关文献】
1.规范职业行为提高整体素质-农发行总行机关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测试综述 [J], 刘殿印
2.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J], ;
3.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认真贯彻学习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J], 苏广军
4.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认真贯彻学习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J], 苏广军
5.中国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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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1321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监发〔2009〕12号)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㊂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㊁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㊁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㊂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㊁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㊂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㊂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㊂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㊂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㊂实事求是,客观㊁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㊂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㊂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㊂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㊂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 客户自愿”原则㊂自觉抵制低价倾销㊁贬低同业㊁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㊂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㊂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㊂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㊁肤色㊁民族㊁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㊂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㊂
第十条 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㊂办理授信㊁资信调查㊁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㊂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㊂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㊂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相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本人消费贷款(如住房㊁汽车贷款)买卖股票㊂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㊁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㊁赌㊁毒㊂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㊂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㊂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
1322 金融机构管理卷:公司治理㊁内控
反洗钱义务㊂
第十四条 董(理)事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㊂
一㊁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㊂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㊂履行社会责任㊂
二㊁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㊂
三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责任㊂
四㊁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㊂
五㊁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㊂
六㊁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守㊂
第十五条 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依照本指引修订或者制定本机构(行业)员工相关规范㊂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