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0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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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自查的通知

各信用(分)社、各部室:

为了解掌握银行业从业人员遵守行为准则的基本情况,督促从业人员全面掌握行为准则内容、基本准则和禁止规定,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打造良好的行业廉政文化,提升有效经营竞争力,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对银行业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行为准则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要对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开展好自查、抽查和总结。为贯彻落实好银监部门精神,我联社决定开展一次员工遵守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自查、抽查工作,自查阶段为2010年4月14日至16日,全体员工要逐条对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规定开展好自查,每位员工必须就本人执行职业操守情况形成自查报告,电子版于4月16日前传联社稽核监察部,纸质报告本人签字后于4月底前上交,联社稽核监察部必须于4月17日前形成自查材料报市办和银监分局。5月份将开展抽查工作,抽查时将对贯彻落实情况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组织民主测评,并对部分员工进行书面测试。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兴国联社稽核监察部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稳健发展,银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2009年2月印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09〕1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银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

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

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银行员工职业操守指引修订稿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银行员工职业操守指引修订稿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银行员工职业操守指引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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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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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

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

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

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

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

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从业人员应当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资本市场产品;不得挪用本单位资金

等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忠实履行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谨慎用权,防范风险。

(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本指引的责任。

(六)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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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总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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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从业人员应当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资本市场产品;不得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或利用本人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品。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1.诚信守法:金融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2. 保护客户利益:金融从业人员应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诚信、高效的服务,并维护客户信息和资产的安全。

3. 防范风险:金融从业人员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提供合理的投资建议并做好风险提示,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各类风险。

4. 公平公正:金融从业人员应尊重市场规律,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不得利用信息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5. 保守秘密:金融从业人员应严格保守客户信息和交易秘密,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6. 学习提升:金融从业人员应持续学习和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水平和素质,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7. 建立良好形象:金融从业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行业声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8. 诚信互利:金融从业人员应坚持诚信互利原则,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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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1. 简介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金融服务、产品销售以及客户资金安全等重要职责。为了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加强行业监管,本文将提供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2. 遵守法律法规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始终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持法律意识,将合法合规作为基本的职业准则。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有关金融业务操作、信息披露和反洗钱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不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

3. 诚信经营

诚信经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始终遵循的原则。他们应以客户利益为先,坚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故意误导客户或隐瞒重要信息,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诈骗行为。

4. 保守客户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守秘密。他们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5. 公平对待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论其身份、背景或投资规模。他们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并保证客户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平等权益。他们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帮助客户做出明智的决策。

6. 投资建议的适当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提供投资建议时,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

资目标和投资经验等因素,为其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他们应充分了解客户需求,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并警告客户可能的风险。

7. 不得操纵市场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格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银行从业人员操守指引二十一条

银行从业人员操守指引二十一条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稳健发展,银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2009年2月印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09〕1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银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十不准”(学习)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十不准”(学习)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十不准”(学习)

第一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十不准”(学习)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十不准”

一、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自觉保守国家机密、银行商业秘密,不准擅自向任何人、任何机构泄露本行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信息。

二、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不准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或充当资金“掮客”。

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准从事违规揽存,诋毁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从业人员不准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户投资理财。

五、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利益。不准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利益。

六、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活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提供有偿服务。

七、从业人员不准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或利用本人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品。

八、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准协助客户参与洗钱。

九、从业人员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不准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客户好处。

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准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活他人谋取利益,不准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第二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范文模版)【发布单位】中国银监会【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0-8-1 【生效日期】 2010-8-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规范性文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

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版)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版)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

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09]1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09]1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9]1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

公‎司、建银投资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

经‎验做法和重‎要情况及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银监会。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

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二月四‎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

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

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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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1321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监发〔2009〕12号)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㊂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㊁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㊁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㊂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㊁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㊂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㊂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㊂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㊂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㊂实事求是,客观㊁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㊂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㊂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㊂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㊂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 客户自愿”原则㊂自觉抵制低价倾销㊁贬低同业㊁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㊂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㊂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㊂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㊁肤色㊁民族㊁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㊂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㊂

第十条 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㊂办理授信㊁资信调查㊁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㊂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㊂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㊂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相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本人消费贷款(如住房㊁汽车贷款)买卖股票㊂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㊁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㊁赌㊁毒㊂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㊂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㊂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

1322 金融机构管理卷:公司治理㊁内控

反洗钱义务㊂

第十四条 董(理)事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㊂

一㊁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㊂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㊂履行社会责任㊂

二㊁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㊂

三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责任㊂

四㊁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㊂

五㊁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㊂

六㊁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守㊂

第十五条 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依照本指引修订或者制定本机构(行业)员工相关规范㊂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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