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独女户养老保险试点启动
吉林省农村独女户夫妇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吉林省农村独女户夫妇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摘要:农村独女户夫妇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背景下出现的一个特殊农村群体,一个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楷模群体。
吉林省是个农业大省,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省少生1000多万人口,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广大农村独女户夫妇为此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解决农村独女户夫妇老年的生活保障问题,吉林省政府于2008年开展了农村独女户夫妇的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标志着吉林省拉开了农村独女户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序幕。
关键词农村独女户计划生育政策农村独女户夫妇社会养老保险一、研究吉林省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政策的目的和意义按照我国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且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是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但有很多农村夫妇在规定允许的情况下仍只生育一个女孩,他们成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背景下出现的一个特殊农村群体,一个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楷模群体——“农村独女户夫妇”截止2009年末,吉林省农村独女户近9万户,独女户夫妇约17万人[吉林新闻联播2009年10月22日]。
吉林省第一代响应计划生育号召的农村独女户夫妇渐次进入老龄队伍。
但是在广大农村,由于受传统文化和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且低水平的影响,日常照顾和养老仍然以家庭为主。
在广大农民心中“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儿子养老是责无旁贷、天经地义的,女儿虽然在法律上对其父母有赡养责任,但在农村,女儿一般是不赡养自己父母的。
所以对于农村独女户夫妇来讲,因为没有儿子做养老保障,如果社会养老保险再跟不上,那这一执行计划生育的楷模群体将来的养老状况令人担忧。
2007年1月由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发表了《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该报告明确指出“以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问题为重点,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可见政府把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和重点。
“咱农民老了也有保险金”——聚焦吉林省新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遇能基本保 障养老生活需求为 目标 , 深入开展 调研 , 科学借鉴外省 名 6 0周 岁以上农 民按 月足额领取 了 7个 月的养老 金 。发放率达
专 题
铁东 区作 为吉林省 首批 “ 农保 ” 新 试点 地区之一 , 区 1个 乡, 全 ( 、 ) 市 区 围绕国家和吉林省新农保政策的基本原 则和核心精髓 。 结 到 , 2个镇 的 3 7个行 政村 , 总人 口 3 12万人 , 业人 1 8 1 农 3 . 万人 , 截 合本地 实际, 积极创新制度设计。全省个人缴费最低 1 0元 , 高 0 最 参保人 口达 4 6 01 4人 , 参保率达 8 . 09 %。广大获得 10 0元。缴 费补贴 3 0 0元 ~ O元 , 5 延边州和龙市将补 贴标 准提 高 至 7月 中旬 , 到6 0元 ~ 0 1 0元。 基础养老金每月 5 5元 。 通化市东 昌区每月增加 “ 新农保 ” 实惠 的农 民群众都称赞政府 为农 民办 了件大好事 , 高兴 6 O元。松原市宁江 区对连续缴费 1 5年的 . 每增加 1年缴费 , 基础 地 说是政府拿钱给农民“ 发工资” 不仅改善 了农 民的生活 . , 更重要 养老金每月增加 5元。长春市 朝阳区对选 3 0元 以上缴费档 次 , 的是 解 开 了农 民 千 百 年来 为养 老 发 愁 的 心 结 。 0 连续缴费 1 的 。 增加 1年缴费 , 5年 每 补贴增 加 5元 . 础养老金 基 四平市铁东区副区长黄成说 :百姓 利益无小事 ,百姓利益最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老龄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全省老龄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老龄工作形势、基本原则和目标(一)我省老龄工作面临的形势。
2009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369.7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3.5%。
据预测,2011年至2020年,我省老年人口进入高速增长期,年均增速5%。
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给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影响,老年群体的养老、医疗、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已经成为当前各级政府的重要民生工程。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大力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老年优待工作扎实推进,为老服务体系建设和老年服务设施得到加强,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全社会敬老养老助老的氛围越来越浓厚。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尚不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尚不健全,对老龄事业投入不足,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尚未理顺等等。
这些问题务必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从战略全局出发,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不断开创老龄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老龄工作基本原则。
坚持老龄事业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积极应对日趋严重的老龄化形势,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增加公共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种为老服务设施;坚持关爱老年人的物质需求与精神文化需求相结合,在满足老年人物质生活需求的同时,努力改善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老龄工作。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19•【字号】吉人社办字[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3〕2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的若干意见》,完善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养老保险衔接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对象范围具有农村户籍,在吉林省城镇居住,从事个体经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年龄超过16周岁的,本人自愿,可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非全日制就业、灵活就业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暂未实行居住证的,可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向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
(二)审核公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将信息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年龄、户籍类别、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参保时间。
公示期为十五天。
(三)登记备案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档案,按年度将新参保人员信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缴费办法缴费政策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办法,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非公经济已经成为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主力军
谴
济成份 的并存和变化 , 吉林省社会保 险局 及 时总结并在全 省推广
费率被逐 年拉低 。
吉林 省平 均 费率 从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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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长岭县 面 向两 个缴费主体 的经 验 。 按照 国家政策部署逐 步加大
到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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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村 “ 零 转 移 就业 家庭 ” 就 业 援 助 , 确 保 5
万 户 “ 零 转移就
9 0 % 居 。 民 医 保 “ 全 覆 盖 ” 的 目标 预 期 2 0 0 9 年将 得 以 实现 。
业 家庭 ” 中有一 人 实现 转移 就 业 。 “ 农 村 零 转移 就 业 家庭 ” 是 指农 村
功 1 0 万 人 。 统 筹城 乡就业 、 加快农村 劳动 力转移 提 , 高劳务经 济收入 符合农 民工 特点 的养老 、 失业 、 工 伤保 险 制度 。
喜 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的重 要 内容 。 农村 劳动 力转移 就业 致 富工 程
7 . 将全省大学生纳入 城镇居 民医疗保 险 , 推进城镇居 民基本
生 、 复转军 人 、 就 业 困难 人 员等 实现 就 业 ,保持就 业 局 势基本稳 定 。 省拟在此 基础 上 开 展 创 建省级 充分就 业 示 范社 区 工 作。
2 . 建立 城 镇就业 困难人 员援助机 制。 对就业 困难人 员实施就
6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吉政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要求,在认真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五”末,在全省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吉林省2008年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吉林省2008年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吉政明电[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吉林省2008年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明电〔2008〕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吉林省2008年改革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吉林省2008年改革指导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根据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08年深化改革提出以下意见: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和省九次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和推进吉林振兴的体制机制。
一、继续解放思想,进一步深化改革解放思想是改革开放的先导,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不断解放思想的过程。
深化改革是推动吉林发展振兴的根本动力,要把改革与开展解放思想活动结合起来,坚持以解放思想推动改革,以改革促进解放思想。
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的重大成就,靠的是改革开放。
今后一个时期,要真正地转入科学发展轨道,走出一条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新型发展道路,关键还是要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体制和机制性障碍,要用发展的办法、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推动吉林振兴,不断增强发展动力。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关键时期,对深化改革开放提出了新挑战和新要求,必须认清改革的新形势、新特点,要以“继续解放思想、推动吉林振兴”大讨论活动为契机,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和思维方式,更加系统地谋划改革,敢于突破不适应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束缚,用思想大解放引领和推动各项改革。
吉林省全国率先启动农村独女户养老保险试点
吉林省全国率先启动农村独女户养老保险试点
张英林; 邓曦光
【期刊名称】《《吉林农业》》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近日,吉林省在全国率先启动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
根据吉林
省省劳动保障、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制定了《关于开展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省内12个具(市区)进行试点。
此举将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总页数】1页(P14)
【作者】张英林; 邓曦光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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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绎输交流会议要求——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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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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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研究报告
.学年论文XX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研究学生XX:翁瑞专业:经济学学号:110912112指导教师:王大勇学院:经济管理学院2012年12月目录1.XX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2)1.1及时出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2)1.2着力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 (3)1.3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2.XX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 (3)2.1家庭养老面临挑战,制度保障水平低 (3)2.1.1.家庭养老面临挑战 (3)2.1.2.制度保障水平低 (4)2.2覆盖面窄,共济性差 (5)2.3管理水平较低 (5)2.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回报率低,保值增值能力差 (6)2.5制度本身存在不稳定性 (6)3.XX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产生的原因 (7)3.1国家重视不够 (7)3.2养老社会化没有得到广阔农民的认可 (7)3.3缺乏统一立法,统一管理 (8)3.4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8)4.XX省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9)4.1提高各级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认识 (9)4.2从观念上改变农民传统的养老观念 (9)4.3广开渠道,解决参保资金缺乏 (9)XX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研究【摘要】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以来,中国农村正处在一个困难而伟大的变革的时代,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很多,如农民增收问题、失地农民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等。
分析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发现,几乎所有这些与“三农〞有关的问题归根结底都反映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所以说,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而XX 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平稳有序的开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那么以XX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水平与经济开展水平之间的适应关系为切入点,分析、XX省农村养老保险开展现状,着重对当前XX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展研究,找出制约其开展的主要因素,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实现城乡统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模式。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吉人社办字[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2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区)新农保试点办:为推进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进度,扩大新农保参保覆盖范围,省新农保试点办制定了《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百日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二○一○年二月二日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百日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吉政发〔2009〕31号)、《吉林省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绩效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吉政函〔2010〕15号)要求,在新农保试点县(市、区)范围内,按照政府推动与农民自愿的原则,加大宣传力度,落实新农保政策,动员适龄农民积极参保缴费,提高参保率。
二、行动目标“百日行动”旨在利用冬季农闲和春节前后农民工返乡探亲时段,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积极踊跃参保,扩大新农保覆盖面。
具体目标是:(一)摸清底数。
通过普遍调查和基础信息采集,摸清辖区内农民年龄结构、已参保状况、60岁以上农民子女情况及农民(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参保意愿等各类情况。
(二)提高参保率。
通过宣传动员和扎实有效的推进措施,实现各试点县(市)参保覆盖率达到60%左右,各试点区参保覆盖率达到70%左右。
(三)确保发放。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为符合条件的农村60岁以上农民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7〕23号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7〕23号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为加快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业保障能力和供给水平,根据2017年全省民政工作会议部署,省民政厅决定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和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试点。
现将3项工作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试点申报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吉林省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方案2.吉林省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方案3.吉林省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试点方案吉林省民政厅2017年3月31日附件1吉林省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方案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15号)要求和《2017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安排,2017年在全省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
立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办养老机构发展现状,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逐步扩大公建民营试点范围,不搞一刀切,不搞一个模式,创造一批管用实用、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提高效益,兼顾公益。
以需求为导向,引入社会化、市场化运营方式,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同时,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在协助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吉政办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吉林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民生工作的要求,妥善解决我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决定从2010年下半年在我省部分县(市、区)和省直部分行业、企业进行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为组织完成好这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保障民生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通过将五七家属工等群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使其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障,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
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缴费和待遇低进低出;坚持权利和义务对应原则,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坚持自愿公开原则,实事求是、积极稳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是开展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试点内容、范围和对象试点内容:按试点政策界定五七家属工等群体的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试点范围:全省9个市(州)各选择1个县(市、区),省直选择1个行业、1户企业,开展五七家属工、农垦工商企业顶岗工参加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吉政办发[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5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29日吉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5年)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起与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4号)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362.6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3.2%,比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增加110万人;预计到“十二五”期末,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49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6%,老年人口增长速度远远高于总人口的年均增速,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
截至2011年底,我省共有各级各类养老机构1644个,共有床位10.9万张,收养老人6.5万人,建成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1259个。
近年来,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虽然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上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存在着发展不够平衡、规模档次不高、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
必须进一步高度重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力度,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重要保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8]29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0.28【实施日期】2008.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先行选择九台市等12个县(市、区)开展“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适时在全省实施,进而为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进行有益探索。
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开展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鼓励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农村独女户夫妇老年生活水平,现就开展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目标原则(一)建立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将农村计划生育夫妇纳入保障,进而推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二)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各级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
(三)坚持保障对象自愿参保,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等。
(四)先行试点,分批推进,逐步扩大到全省范围。
(五)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实行县(市)级统筹,待保障条件成熟时,提高统筹层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吉政发[2009]31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2.31【实施日期】2009.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及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复意见,决定在长春市朝阳区等9个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
为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新农保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新农保试点启动覆盖面为全省10%的县(市、区),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试点县(市、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吉人社办字[2011]217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8.15
【实施日期】2011.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准备工作的
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1]21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试点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月12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吉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报请省委常委会审定后印发,并在适当时机召开启动大会。
为做好第三批新农保和首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两项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精神,为启动试点做好思想准备
各地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国会议精神(已印发简报)及省里即将印发的《吉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提高开展两。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吉人社字[2009]17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字〔2009〕17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我省将在今年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为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和领导讲话精神,提高开展新农保试点的认识,增强开展新农保试点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开展好试点做好思想准备。
二、加强领导,调集人员,集中精力做好相关工作。
特别在机构改革期间,要站在改善民生、服务“三农”的高度,结合实际向当地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按照国家和省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建机构、定人员,确保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有专人负责,为做好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省还处于起步阶段,大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还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
从制度建设到能力建设、从制订政策到业务经办、从组织领导到宣传发动等等,都需要我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创新思路。
为推进本地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开展好新农保试点做好准备。
四、根据实际申报首批新农保试点。
按照国家确定的“领导重视、有机构(或人员)保障、有财力支持、无老农保遗留问题”等原则,请各地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客观分析本地经济实力和农民群众的参保意愿,确定开展新农保目标任务,制定新农保试点工作方案,经协调当地财政等有关部门论证后,以当地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向省里提出参加首批新农保试点申请。
我厅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平衡,试点名单经省政府同意后向国家申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级金融服务网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级金融服务网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4.01•【字号】吉人社联字〔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级金融服务网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2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村级金融服务网点全覆盖,着力打造“参保缴费、领取待遇、身份认证、政策咨询”四个不出村服务,实现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州)选择本地区不低于60%县(市、区)开展村级金融服务网点建设工作,确定的县(市、区)人社局(信息中心)、社保局要协调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服务机构,以社会保障卡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领域应用为契机,在辖区内每个行政村抓紧布点,发放社会保障卡,投放金融服务机具,规范服务标准,切实做好村级金融服务网点建设工作。
布点要由村两委推荐并与合作金融服务机构共同研究选定一名专人负责,也可选择愿意且热心为农村居民服务的商业店主(应有营业时间保证、现金流量保障)。
二、各地要组织开展对金融服务网点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业务经办培训工作,提高金融服务网点人员服务意识、业务操作能力和政策解读能力,宣传落实好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相关激励政策,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金融服务网点参保缴费积极性。
三、各地人社局、社保局协调合作金融服务机构,共同研究建立金融服务网点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对各村级金融服务网点业务工作的督导检查。
重点督查各网点是否按照规范标准进行建设,是否按照“四个不出村”要求对农村居民提供便捷服务,是否免收各项业务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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